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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员工离职面谈表
员工离职面谈表 年 员工姓名 部门 职位 直接上司 入职日期 离职日期 面谈者 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职位 月 日 面谈时间 员工本人 工作部门 1. 离职原因: 个人原因 工作原因 公司原因 自己做生意 工作不能胜任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回学校学习或留学 工作职责与性质 工资 退休/不工作 工作中无法提升自己 福利 工作地点与交通 工作挑战与成就感 整体工作环境 平衡工作和个人生活 工作负荷与加班 公司文化与战略 身体原因 其他工作压力 公司政策与制度 职业改变 上级 公司内部沟通与人际关系 更好的工作机会 与同事的关系 缺少培训与教育机会 其他个人原因 贡献得不到肯定 缺少发展与晋升机会 缺少工作灵活性 其他公司原因 其他工作原因 2. 如果您因工作或公司原因离职,您认为公司应该做出哪些改变? □公司制度与文化 □部门之间的沟通 □上层管理能力 □直接领 □员工发展与晋升机会 □工资与福利 □员工关 □团队合作精神 □工作性质 □其他请 导 □工作环境及设施 怀 □教育培训与发展机会 说明 3. 您对公司其他方面的建议,或认为公司在其他哪些方面应作出改变? 4. 是什么促使您当初选择公司? 5. 在你做出离职决定时,你发现公司在哪些方面与你的想象和期望差距较大? 6. 您最喜欢公司的哪些方面? 7. 您最不喜欢公司的哪些发面? 8. 您觉得您的上司管理、统筹、协调、沟通等能力如何? 9. 在您所在的工作岗位上,您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和挑战是什么? 10. 对您的继任者有何建议? 11. 您是否愿意谈谈您的去向,是什么吸引您加入他们? 12. 您是否愿意在今后条件成熟的时候再返回公司? 面谈者意见: 1. 离职主要原因: 2. 员工的有效建议与意见: 3. 对保留此员工有何意见: 4. 有何建议去解决造成此员工离职的有关问题,以保留其他优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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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管理-员工加薪审核表
员工加薪审核表 姓名 入职日期 加薪类型 升职加薪 部门 职位 转正日期 加薪申请日期 重大贡献加薪 其他加薪 加薪理由 注:若如有特殊加薪理由,请在表后附《特殊加薪情况说明》 原来是否已办理过加薪 加薪金额 是 否 元 本次加薪是第( 加后薪资 部门经理 意见 签字: 日期: 行政副总 裁意见 集团总裁 意见 元\月 签字: 日期: 分管副总 裁意见 签字: 日期: 符合加薪要求核准 不符合加薪要求驳回 )次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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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管理-人事流动月报表
人事流动月报表 月份 单 位 原有人数 本月 报到 本月 离职 现有 人数 编制 人数 离 职率 主管: 排 行 新报到 制表: 现有人员服务年资 3 个 月 6 个 月 1年 2年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3年 3年 以下 以上 平均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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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管理-员工调岗申请表
调岗申请表 填表人: 姓 名 年 专 入职时间 业 龄 学 历 到岗时间 职部门及职务 调入部门及职务 调岗前工资标准 调岗后工资标准 调岗原因: 申请人(签字): 原任职部门意见: 年 日 调入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上级领导意见 月 (签字): 年 月 日 上级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意见: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制表:人力资源部 日 注:以上所填项目均为必填项目;岗位调整原因必须明确到具体原因;如未明确调岗时间,将以领导最终签字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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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表格大全
劳动合同管理表格 员工转正定级申请表 员工转正定级申请表 填制部门 员工姓名 档案编号 职位名称 学历 入职日期 专业/系 毕业院校名称 毕业时间 入职后的培训经历 培训考核成绩 本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绩效 试用期得分平均级别 胜任职位 部门经理意见 原因 人力资源部意见 原因 总经理意见 原因 备注 转正定级标准: 优秀——A,转正后职位及薪酬晋升一级,并报请总经理审批决定是否晋级。 称职——B,转正后职位薪酬晋升一级。 见习——C,转正后职位薪酬以实际平均得分值为主要参考依据。 见习——D,延期使用或辞退。 不合格——E,不予录用。 申请人姓名 职位 入职日期 审批情况 转正日期 合同签订情况 备注 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 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员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入职日期 工号 职位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顺延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顺延原因及事 由 人力资源部审 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 见 人力资源部经理(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总经理(签章): 年 月 日 日期: 备注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员工姓名 性别 工号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入职日期 职位名称 所属部门 合同期限 到期日期 是否存在法定不可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有 □无 离职后的发展方向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申请说明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原因: 主管领导审核 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 核意见 □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从 年 月 日开始办理工作交接 主管领导(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符合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不符合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请重新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人力资源部经理(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总经理审核意 见 日期: 总经理(签章): 年 月 日 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表 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表 填制部门 调查日期: 档案编号 年 月 日 非常感谢您配合我们的调查,请您如实回答下列问题,调查实行不记名方式,我们承 诺将您的答案保密。 (1)您认为本公司的工作环境怎样? ( ) A.非常好 B.比较好 C.一般 D.较差 E.非常恶劣 (2)您是否适应公司的工作氛围和环境? ( ) A.非常适应 B.适应 C.一般 D.不适应 E.极其不适应 (3)假如您努力工作的话,您就可以在评估中获得高分? ( ) A.非常同意 B.同意 C.不确定 D.不同决 E.强烈反对 (4)本公司的薪酬水平是否比其他公司更具有竞争力? ( ) A.是 B.尚可 C.不确定 D.不是 . (5)本公司的晋升制度是否公平? ( ) A.非常公司 B.基本公平 C.不确定 D.不太公平 E.非常不公平 (6)本公司的福利待遇比其他同类公司好。 ( ) A.非常同意 B.同意 C.不确定 D.不同意 E.强烈反对 (7)您的工作可以发挥您的优点吗? ( ) A.可以 B.基本可以 C.不太可以 D.不可以 E.非常不适合 (8)您的工作具有挑战性吗? ( ) A.是的 B.基本具有 C.尚可 D.不具有 E.非常平淡 (9)您的生活负担重吗? ( ) A.非常重 B.较重 C.尚可承受 D.比较轻松 E.无负担 (10)您的上司对您的信任度如何? ( ) A.非常信任 B.比较信任 C.信任 D.不太信任 E.不信任 (11)您可以毫无顾虑地把您的想法告诉您的上司。 ( ) A.非常同意 B.同意 C.不确定 D.不同意 E.强烈反对 (12)您觉得公司对您的期望高吗? ( ) A.非常高 B.比较高 C.一般 D.基本没有期望 (13)您认为公司目前主要的业务方向选择正确吗? ( ) A.非常正确 B.比较正确 C.正确 D.一般 E.不正确 (14)您认可公司目前的技术方向吗? ( ) A.非常认可 B.基本认可 C.不关心 D.不认可 (15)您认为公司目前的生产管理制度合理吗? ( ) A.非常合理 B.比较合理 C.基本合理 D.不太合理 E.非常不合理 (16)您认为您所在生产小组的组织管理规范合理吗? ( ) A.非常合理 B.比较合理 C.基本合理 D.不太合理 E.非常不合理 (17)您认为您在生产小组中担任的角色重要程度如何? ( ) A.非常重要 B.比较重要 C.一般 D.不太重要 E.不重要 (18)您期望公司用以何种方式奖励您的优秀表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您对公司的其他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意见调查表 员工意见调查表 填制部门 调查日期: 档案编号 年 月 日 为提高员工 工作的积极性,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现对本公司员工以不记名方式进行 调查,期望大家根据公司及自身利益,积极配合,认真如实地填写该表。 行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1)您认为公司现有的招聘制度合理吗?如不合理,您认为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A.非常合理 B.比较合理 C.基本合理 D.较不合理 E.非常不合理 ) 请注明需改进的方面: (2)您认为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可多选 )? ( ) A.工作的完成情况 B.工作过程 C.工作态度 D.其他:(需注明) (3)您认为第(2)题选项中哪项应为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4)您认为公司应根据以下哪些标准确定员工的薪酬(可多选)? ( ) A.绩效考核成绩 B.学历背景 C.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 D.其他:(需注明) (5)您认为第(4)题选项中哪项应为薪酬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 (6)您认为与公司签订期限金库的劳动合同更合适? ( ) A. 1 年 B.2 年 C.3 年 D.其他:(需注明) (7)您认为公司目前的福利政策完善吗?如不完善,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善? ( A.完善 B.不完善 ) 请注明需要改善的方面: (8)请注明您认为自己最需要的培训: (9)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对公司的中层经理进行管理技能培训? ( ) A.有必要 B.没有必要 (10)需要个人出资的技术认证培训,您的最大承受能力是多少? ( ) A. 不超过 100 元 B.不超过 500 元 C. 不超过 1000 元 D.不超过 2000 元 (11)如果您认为对自己很重要的培训,是否能承担更多费用? ( ) A.是 B.否 C.其他(需注明) (12)您认为在本公司工作有无发展前途? ( ) A.有 B.不确定 C.无 (13)除薪酬福利外,你最注重: ( ) A.展示自己能力的平台 B.良好的工作环境 C.和谐的人际关系 D.成就感 E.其他(需 注明) (14)您认为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 ) A.没有提高自己能力的机会 B.工作环境差 C.没有和谐的人际关系 D.工作无成就感 (15)您认为目前的工作情况怎样?( ) A.很合适自己,非常有信心且有能力做好 B.很喜欢,但感觉自己能力欠缺 C.不太喜欢,但我能够做好 D.不适合自己,非常期望换岗位 (16)您的职业倾向:( ) A.期望在目前这个方向一直干下去 B.期望换一个方向 C.没考虑过 D.根据环境的变 化可以变化 (17)您认为公司的环境怎么样?( ) A.非常好 B.良好 C.尚可 D.较差 E.非常恶劣 (18)您认为公司现行的考勤制度合理吗?如不合理,请注明原因。( A.合理 B.不合理 原因: (19)您认为公司目前人事管理的最大问题出现在以下哪方面?( ) A.招聘制度 B.培训管理 C.薪酬制度 D.考核评估 ) 员工个人部门 (1)您认为公司目前的工作环境如何?( ) A.非常好 B.比较好 C.尚可 D.较差 E.非常恶劣 (2)您认为公司现在工作时间的安排合理吗?( ) A.非常合理 B.比较合理 C.尚可 D.比较不合理 E.非常不合理 如认为不合理,请注明您期望改进的方面: (3)您感觉现在工作的紧迫性如何?( ) A.非常紧迫 B.比较紧迫 C.尚可 D.较轻松 如感觉紧迫,请注明您期望改进的方面: (4)您感觉您现在的工作具有挑战性吗?( ) A.非常有挑战性 B.比较有挑战性 C.尚可 E.很轻松 D.较无挑战性 E.基本无挑战性 如感觉无挑战性,请注明您期望改进的方面: (5)您认为自己的能力在现在的工作中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 A.已尽我所能 B.未能完全发挥 C.没感觉 D.有些埋没我的能力 施展的机会 如感觉未能发挥自我能力,请注明您期望改进的方面: (6)领导及同事对您工作的认可度如何?( ) A.非常认可 B.比较认可 C.尚可 D.比较不认可 E.非常不认可 如感觉未得到认可,请注明您期望改进的方面: (7)您满意现在的薪酬待遇吗?( ) A.非常满意 B.比较满意 C.尚可 D.比较不满意 E.非常不满意 如感觉不满意,请注明您期望改进的方面: (8)您感觉与同事的工作关系融洽吗?( ) A.非常融洽 B.比较融洽 C.尚可 D.比较不融洽 E.非常不融洽 如感觉不融洽,请注明您期望改进的方面: (9)您感觉与其他部门合作的融洽吗?( ) B.非常融洽 B.比较融洽 C.尚可 D.比较不融洽 E.非常不融洽 如感觉不融洽,请注明您期望改进的方面: (10)您是否经常感觉受多重领导?( ) A.经常是 B.偶尔 C.从没有 如经常感觉这样,请注明您期望改进的方面: (11)您的工作职责是否明确?( ) A.是 B.不是 如感觉不明确,请注明您期望改进的方面: (12)您对哪层领导寄予希望?( ) A.直接上级 B.主管经理 C.总经理 (13)您认为本公司最主要优势是什么?( ) A.技术 B.市场 C.管理 D.其他(需注明) E.没有能让我 请简述理由: (14)您认为公司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 A.技术 B.市场 C.管理 D.其他(需注明) 请简述理由: (15)您期望公司以何种方式奖励您的优秀表现: (16)请注明您对公司的其他建议: 劳动合同管理文书 试用期延长确认单 ××公司试用期延长确认单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本人与公司经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将本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延长 定试用期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现试用期为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原 年 特此确认 员工(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转正通知书 ××公司转正通知书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与本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根据评估 您的试用期表现,您的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试用期于 年 月 日结束,从次日起 成为本公司的正式员工。 特此通知 ××××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尊敬的×××先生/女士: 由于您入职(或原合同到期)后尚未与本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人力资源部通知 您在收到本通知之后一周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待遇以录用通知(或原劳动合同约 定的金额、规章制度规定的同岗位基准)待遇为准。订立合同地点为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如您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 关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回执 本人已收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告知了员工应在一周内按公平的 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特此确认。 员工(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 ××公司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尊敬的×××先生/女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出如下变更。 具体内容: 项的规定,公司决定对您于 年 月 特此通知。 ××××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公司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尊敬的××先生/女士: 年 本公司与 部门员工 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月 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年 月 日至 ○合同期满,公司提出终止的。 ○合同期满,员工提出终止的。 ○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的合同将在 年 月 日终止,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您进行相关离 职手续的办理。 特此通知 ××××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由甲方(或乙方)动议提 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达成以下协 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经济补偿金 ○甲方根据乙方工龄支付相当于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元,并在完成工作 交接时支付。 ○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情况(请列出) 三、薪资结算 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并于当日或次月发薪日支付。 四、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保存。 甲方:××××公司(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可根据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形进行适当变更。)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兹就曾任职本公司员工 相关事宜作以下证明: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 劳动合同终结日期为: 年 月 日。 三、工作岗位: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于 部门任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于 部门任 职务 职务 (3) 年 月 日至 四、服务年限 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为 年 年 月 日,于 部门任 职务 个月。 ××××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关系管理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公司劳动合同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员工姓名: 所属部门: 合同编号: 为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订立如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街道 (乡镇) 二、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以下第 _____种形式。乙方应在_____年___ 月____日前到岗。若此劳动合同期限与以后签订的培训服务期限发生冲突,劳动合同期限 延续到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终止。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自_____年,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入职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 (3)以完成约定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限从入职时间至________________工作完成时终 止,以工作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约定,采取以下第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个月(天),从入职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工作内容及地点 (一)乙方服从甲方生产或工作的安排,担任__________(管理类/销售类/技术类/操作 类)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绩效考核成 绩,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对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乙方同意甲方 调整乙方的工作及薪酬待遇。 (二)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及精力来完成甲 方指派的工作。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工作。根据甲 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乙方工作时间采取以下第____种形式: (1)标准工时制,工作 8 小时/天,平均工作 40 小时/周。 (2)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乙方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 的时间。 (3)以________(年度/季度/月度)为单位的综合计时制,乙方平均工作 8 小时/天, 平均工作 40 小时/周。 (二)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基础上,乙方未有明确反对的,甲方 可安排乙方加班,其工资报酬及补休假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说明 加班的原因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视为有效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 际发生时间为准。 (四)乙方在合同期间,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丧假、女职工产假、带薪年休 假等假期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甲方根据企业确定的分配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报酬。乙方发生岗位调整时,乙方同意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报酬。 (二)乙方试用期结束后,甲方应根据本公司的薪酬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____种 工资形式: (1)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甲方根据内部 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将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绩及实际贡献 价值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2)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 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该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 (3)甲方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甲方应 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该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每月 30 日左右支付乙方上个月的工 资。 (四)乙方因自身过失造成停工,停工期间甲方不支付停工津贴,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 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六、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需 乙方自行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公伤残或死亡的待遇和非因公负伤或患病医疗期内的待遇,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程和标 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产生。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定期为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的违 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危害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四)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 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 (二)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及指挥,严守甲方商业机密。 (三)甲方有权视乙方的表现或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的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及相应的处理。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及损害赔偿责任。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改变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即时解除本合同,且无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提供虚假简历与证件资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因乙方失职,营私舞弊,导致甲方一次直接损失超过 1500 元或季度内累计超过 3000 元的。 (4)有收回扣及不正当得利行为的。 (5)不办理请假手续,月度内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六天的。 (6)在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不按公司规定进行工作汇报或有不实的工作报告的。 (7)私拿甲方、客户或第三方财物的。 (8)擅自离职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动离职的。 (9)泄露甲方客户信息及其他商业机密的。 (10)违反社会道德及企业文化,被公司管理层与工会讨论定性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 度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资的。 (2)经甲方批准,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 (3)经相关部门批准到港、澳、台或出国定居的。 (五)甲乙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劳动合同的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 读劳动合同。如未能达成一致,则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六)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 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 知后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 等),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交接手续不齐备的,甲方有权暂停办理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样有权暂停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对方经济受损失的,均应根据法律法规赔偿对方经济 损失。同时,根据对方的责任及造成的后果,追究法律规定的其他经济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双 方针对培训、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原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原单位的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劳动 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方可离 职。 (四)甲方在企业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该制度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或与本合同相冲突,否则均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 (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进行加 班并在业务淡季补休。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存,双方如有签订其他附属协议,均视 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 规执行。 (二)劳动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经合法授权代签,视为无效。劳动合同为解决双方劳动 争议的依据。 (三)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产生 冲突或不一致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五)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 改变,乙方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乙方确定以下联系电话为与本人联系的有效电话。如以下电话号码发生改变,乙 方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手机/电话: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人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附件包括: (1)《员工手册》、《培训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2)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等规章制度,在合同履行期间,修订后的规章制度仍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用人单位(甲方): 员工姓名(乙方): 授权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 ××公司保密协议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鉴于商业机密是甲方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甲方多年的努力成果,甲方为研究、 开发和维护这些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乙方受聘在职或服务于甲方期 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机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 得及增进知识、经验与技能的机会;甲方为乙方的劳动支付了薪酬、奖金、提成及奖励等 报酬;乙方明白乙方对甲方著作权的侵犯或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会对甲方造成极大损害。为 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机密,维护甲方及乙方共同长远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 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等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甲方的行业特点,双方协商一致,有如下约定: 一、作品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 (一)作品或成果的范围:包括技术研究成果、学术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 其说明、音像作品、美术、计算机软件等。 (二)作品或成果归属约定:自乙方进入甲方至离开甲方期间,出于本职或甲方任务, 利用过甲方物质技术资料等资源而产生的,或非出于本职而提交给四方采用的,或乙方离 开甲方一年内创造的与原企业本职或与原企业任务相关的作品或成果,其著作权、专利申 请权及相关权利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再提出异议。甲方可在其业务范围内自由充分地 进行生产、经营或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切 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相关的知识产权。 二、保密约定 (一)乙方对在职或服务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的或取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 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及使用该信息。保密义务延伸至乙方在职或服务终止。双方确 认,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人事数据、财务数据、销售计划、技术文件、软件、供销渠 道、客户资料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内容。 (2)甲方的所有内部数据库的部分和全体、专利应用及著作权资料及公司的内部管理 流程。 (3)甲方的供应商及合作公司的信息及其与甲方间的合作意向、计划等信息。 (4)甲方的市场营销策略,产品价格及制定价格的方式、运用策略,服务计划等。 (5)其他显然属于甲方秘密的信息。 (二)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及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 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妥善保管和保护甲方的所有秘密,并确保仅为公司的利益而 使用。 (三)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 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 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以确保其机密性。 (四)除履行职务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 表、出版、传授及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 该项秘密的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五)双方协商一致,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 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 息,承担与任职期间同等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相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六)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的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讲义、仪器及其他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 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价值,乙方均应离职时,或在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 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七)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 为乙方已同意无条件的将这些 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价值的经济 补偿。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虽由乙方自备,但该秘密信息可在其他载体上消除或复制 出来时,可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原载体上秘密信息由 乙方负责消除。 (八)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 合伙人、董事、监理、经理、职员、讲师、顾问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也不为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以下 第( )种(无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实际公布为止。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起,至第 36 个月为止。 (九)对署名权、名誉权的特别约定:鉴于甲方出于对商业机密的保护需要可能对作者 姓名保密或某些成果或作品的作者认定较为复杂,对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利属于 甲方的作品,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署名权、名誉权的处置,除在进行该成果或作品创作前 向甲方要求过署名权、名誉权并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无书面许可的视为乙方未要求过署名 权及名誉权。 (十)防止公开发表措施:对含有甲方商业机密或含有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商业机密的作品,甚至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或部分是乙方本人在工作期间直接或间接取得的 成果,如乙方为发表论文、文章、评定成果、职称等需要在有限范围内公开作品或大范围 公开作品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十一)间接侵权与保密措施:乙方承诺不使他人获得、使用这些信息,不直接或间接 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商业机密的员工离开企业;保证遵守甲方为保护知识产 权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保密措施;发现他人有侵犯甲方商业机密的行为,有责 任告知甲方;当乙方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相关的文件、记 录或材料交还给甲方指定的人员,不得擅自带离甲方或泄露给第三方。 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应立即停止违约,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需支付给甲方赔偿 金 7000 元,如实际损失大于 7000 元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额根据以下三种方式计 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甲方获取或开发该商业机密的全部费用及合理的预期利润; 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取得的利润。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应 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给甲方 1.5 万元的赔偿金,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上述约定的违约金 及赔偿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 (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四、其他特别约定 (一)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延伸至乙方在甲方和甲方 关联公司工作期间至离职为止。 (二)对乙方任职或服务于甲方之前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及商业机密的保护事项,乙方 应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及其原单位间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 任;乙方在此郑重承诺:在任职或服务于甲方期间不将前述知识产权及商业机密应用于甲 方及其在甲方所从事的任何业务或工作中。 (三)《××公司商业机密、著作权保护管理办法》视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相 抵触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乙方(签章): 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竞业限制协议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乙方受聘或服务于甲方,且乙方是甲方的_____________类(A 高级管理;B 高级 技术;C 其他承担保密义务)人员,受聘在职或服务于甲方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取商业 机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与技能 的机会;甲方为乙方的劳动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及奖励等报酬;乙方清楚不与甲方竞业 是获取以上报酬的必要条件。为有效保护甲方商业机密及其他合法权益,保证乙方不与甲 方竞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有如下竞业限制约定: (1)乙方受聘在职或服务于甲方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起______年内,乙方不得在与 甲方及与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为其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服务,也不得自 行生产或经营与甲方及与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乙方受聘在职或服务于甲方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需承担的其他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不泄露、不使用、不使他人知晓或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不传播、不发表不 利于甲方的谣言及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 甲方无需为乙方履行本义务给予任何补偿。 (3)第(1)条“有竞争关系”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 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 或控股或归属于同一公司的单位。 (4)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是否开始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如 甲方确认乙方需要承担竞业限制,应向其发放《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乙方离职后竞业 限制开始执行;如甲方确认乙方无需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应向其发放《竞业限制终止通 知书》,乙方将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5)乙方在从甲方离职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职起自动生效,竞 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 向其发放《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有权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 限制补偿金将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发放《竞业 限制终止通知书》后,乙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乙方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 无权领取补偿金。 (6)乙方受聘在职或服务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期间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乙方无权 领取任何补偿金。乙方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离职后如需按照本协议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 甲方需支付乙方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金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一个月 50%的基本工 资(以工资条为准,不包括社保费、奖金及其他津贴)_______元。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告知 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银行、户名及账号,并保证银行账户的正常,否则将视为其自 愿每月到甲方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7)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供现任职情况的 书面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核实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向甲方提交任职 情况证明的,将视为其自愿放弃补偿金的领取。 (8)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需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担任的职位通知给甲方。同时 乙方应将自己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工作单位。 (9)甲方如确认乙方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将随时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履行竞业限制 义务,自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通知的一个月后,乙方将终止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甲方 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实际时间给予其竞业限制补偿金。 (10)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不得单方面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11)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赔付违约金。 (1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条,需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本 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赔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 间的,以一年计算,甲方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乙方应支付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 失。损失额依照下列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①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 全额费用;②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全额利润;③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全额利 润。 (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终止违约行为,除需继续履行本协议外,还需支 付给甲方 3000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赔付甲方因此所产生 的全部损失,计算标准参照第 12 条。 (14)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的,任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有效附件,与本合 同相抵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16)本协议所称甲方关联公司以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公司名单为准。 (17)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任一方通讯地址改变均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将视为未变更。 (1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签章) 日期: 年 乙方(签章):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协议书 ××公司劳务协议书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有效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有效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工作具体内容以岗位说明书为准。 第三条 劳务报酬 乙方的劳务报酬为__________元/月,甲方每月________日足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四条 甲方的利益及权责 (1)有责任为乙方提供其承担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2)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作的相关规定。 (3)当乙方违反甲方工作的相关规定时,有权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4)乙方受到意外伤害或工伤,甲方按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额度为最 高赔偿额度。 第五条 乙方的利益及权责 (1)有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工作规定。 (2)有责任维护甲方的声誉及正当利益,如因个人原因导致甲方经济受损害的,乙方 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及续延 (1)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协议期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需以书面形式提前 10 天通知对方。未提前 通知的,每延迟一天,须赔付对方一天的违约金,金额以乙方日工资为准。 (3)协议期满,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若均无提出异议,本协议将自动续延一年。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1)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改变,需变更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 方,对方需在 5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附件经双方签章后视为 有效。 (3)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本协议即行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务协议导致乙方受损失的,应根据乙方受损的具体情况支付赔偿 金。 (2)乙方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后视 为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关系管理范例 ××公司项目保密协议书 ××公司项目保密协议书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保密项目:《××××××》 项目组成员:×××、×××、×××、×××、×××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项目的相关工作,已或将要掌握甲方关于该项目的 的商业机密。为明确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真诚守信的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与范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范围包 括: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动作流程、技术指 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 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机密的业务电函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 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 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3)其他事项:甲方依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及相关协议(如技 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机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对上述所列及商业机密主动采取加密措施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 任何第三者知晓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 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透漏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 (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出租、赠与及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 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 (5)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均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机密 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6)该项目的商业机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于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 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 的除外。 (7)如发现乙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导致机密泄露,应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泄密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公 开为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 的应赔付不超过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2)如因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受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乙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款。 (3)本条第(2)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①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 1 套产品利润 所得之积。 ② 如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 方就该项目商业机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 1%。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④ 因乙方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权利,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 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 行。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填制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 的约束力量。 第二第 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 同》的附加条款执行。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三条 本酒店员工的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均为三 年。 第三章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 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 同》。 第四章 合同解除 第六条 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前进行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一周,正 式员工提前一个月),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 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辞退 如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对该员工做辞退处理。 第八条 开除 如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酒店可对该员工做开除处理。 第九条 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第五章 违约赔偿 第十条 对辞职申请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 按以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1)在本酒店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需赔付赔偿金 3000 元。 (2)在本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需赔付赔偿金 2000 元。 (3)在本酒店连续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的,需赔付赔偿金 1000 元。 第十一条 对因严重违纪被开除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 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二条 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及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 内到人事部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的,可免赔付赔偿金;否则,每迟一天罚款 50 元。 第六章 培训赔偿 第十三条 凡参加酒店组织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缴纳赔偿 金: (1)在本酒店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赔偿全额所受培训费用。 (2)在本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赔偿金额 70%的所受培训费用。 (3)在本酒店连续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的,赔偿金额 30%的所受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辞退及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用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课程数目确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之前发布的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相抵触,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本规定的修正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酒店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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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管理-员工调岗调薪申请表
员工调岗调薪申请表 姓名 入职 性别 调出 调入 职务 部门 年 日期 月 日 职务 部门 申请 原因 本人自愿申请调岗并愿意接受所调新岗位的职责和薪资标准。 申请人: 调出 分管 部门 领导 意见 审批: 年 月 日 意见 调入 分管 部门 领导 意见 审批: 年 月 日 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 年 月 日 审批: 年 月 日 薪资调整意见 人力 原 薪 酬:岗位工资______元/月,职务工资______元/月,其它_________; 资源 调岗后薪酬:岗位工资______元/月,职务工资______元/月,其它_________; 意见 执行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批: 年 月 日 总裁 审批 意见 SH/DXZ-13-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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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修改了规章制度,员工合同要修改吗
问:企业修改了规章制度,员工合同要修改吗? 答: 如果修改后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一致的条款,建议企业同时和员工协 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 16 条规定, 用人单位指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劳动者如请求优先适用合 同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劳动者有了一个选择的权利,如果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 动者更为有利,劳动者当然也可以主张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就落到了 相对被动的境地。 还有些用人单位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样一来,修改规章制度内容实际 上就是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4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 16 条; 3.《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 例: 王某自 2008 年起在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 2010 年 2 月,约定 了她的工资是 5,000 元。劳动合同同时写明“如果公司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者员工的工作 岗位变动,按照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009 年 6 月公司以规范管理薪酬体系为由,实施新的《绩效管理方案》,方案将员工的 工资改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由员工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来折算。王 某的月基本工资降为 3,000 元,经过三个月的运行,王某的工资逐月降低。王某非常不满, 多次提出异议,但公司认为公司有权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于是王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 公司支付差额部分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修改规章制度的方式来排除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的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 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擅自 降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6 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 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规章制度的修改如果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对员工不利时,劳动者 可以选择适用合同而不适用新的制度。 本例中,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在实际上降低了王某的劳动报酬,因此王某有权要求适用 合同的规定而不适用规章制度的规定。 操作提示: 1)在劳动者签收新制度时,让其书面确认:同意执行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与 原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不一致的,以新的规章制度为准。 2)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冲突时,适用规章制度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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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什么是劳动报酬
问:什么是劳动报酬?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劳动报酬”一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 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至于什么是“劳动报酬”,则该条没有明确。 结合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理解劳动报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3 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 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据此,中国法律上的“工资”和“劳动报 酬”系同义词。劳动报酬,从本质上讲,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就其所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 对价。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11 条,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出差 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某一支付项目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 部分,不应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采取何种称谓,而应看该支付项目在事实上是否是劳动报 酬,是否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将工资的某一部分,单独分离出来,内部 命名为“福利费”的做法,并不改变该部分支付项目作为工资的性质。关于“福利费”有 关规定,请读者参见《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劳动报 酬。但是,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实物的,只要该实物在事实上属于劳动报 酬,则仍应视为工资。 3)关于社会保险,在缴费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劳动者承担、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 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部分,即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为用人单位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 位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工资之一部分,而用人单位 缴费部分则不属于工资。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7 条、第 18 条; 2.《劳动法》第 46 条; 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 5 条;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3 条、第 11 条; 5.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 例: 顾某于 1999 年 12 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于 2001 年 7 月 31 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 限自 2001 年 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4 月 17 日止,顾某长期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2009 年 5 月 23 日,顾某因患病入院治疗,至今病休在家。某公司每月支付顾某病假工资人民币 960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9 年 9 月 22 日顾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要求某公司补付 2009 年 5 月 23 日至同年 9 月 30 日病假工资 5,120 元及 50%赔偿金 。 2009 年 10 月 29 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于顾某的请求均不支持。顾某不服裁决,起诉到法 院。 原审审理中,某公司提供了《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 经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协 商一致,制定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驾驶员劳动报酬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汽油 消耗、车辆维修、事故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劳动报酬中含基本工资(全市最低 工资标准数)和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因此,驾驶员在按国家或企业规定带薪离岗期间的报 酬,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驾驶员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 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 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对包括病假期 间的工资发放等在内的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 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约定。《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由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 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依法订立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 过,对顾某、某公司均有约束力,予以确认。现顾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对顾某病 假期间工资作出约定,应适用集体合同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约定,故顾某要求某公司补付 病假工资 20,162.60 元及 50%的赔偿金 10,081.30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顾某要求某公司补付 2009 年 5 月 23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病假工资人民币 20,162.60 元, 50%的赔偿金人民币 10,081.30 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顾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系事后添 加、职工不知情,应当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 年发布的上海市 2009 年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 3,566 元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及 50%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中,顾某提供了一份《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行业协会与行业 工会 2008 年 4 月 1 日签订)复印件,以证明该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系事后添加,其不知情。 某公司对此认为,顾某提供的上述合同有效期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现在执行的是 2009 年 3 月 10 日起生效的集体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 适用集体合同约定; 行业集体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员工有约束力。 本案中: 1)顾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对顾某病假期间工资作出约定,应适用集体合同 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约定。《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第 9 条第 4 款约定:驾驶员疾病 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某公司每月支付顾某病假工资人民币 960 元合理合法。顾某要求某公司补付病假工资 20,162.60 元及 50%的赔偿金 10,081.30 元 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2)顾某提供的集体合同签订日为 2008 年 4 月 1 日,合同有效期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已于 2009 年 2 月 12 日对该合同进行了修订,并经上 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自同年 3 月 10 日起生效。而顾某系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患病住院治疗,对其病假工资的约定应当以修订生效后的集体合同为准。 操作提示: 1)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时,要明确设定标准,否则会引发争议。 2)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拖欠劳动报酬 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 3)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不明确的 事项重新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加以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 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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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规实务处理
新经济下 大湾区劳动合规实务处理 联合主办: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 组织单位: 律簇青年法律人成长平台 2022年3月12日 主讲人 ●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 ●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副主任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Contents ● 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优秀仲裁员” ● 律师、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及商事仲裁员 ● 执业17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超过2000余件,曾荣获“优 秀委员”“专业律师”“十佳律师”“优秀仲裁员”“纪念深圳改革 开放40周年优秀公益律师”等荣誉。 主讲内容 第一类 涉疫员工关系处理 涉疫一般工资支付 涉疫隔离工资支付 涉疫工作制度管理 涉疫休息休假安排 涉疫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 涉疫工伤待遇及医疗期 涉疫劳资争议解决 第二类 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法律风险 防范 ● 1、因疫情可否安排员工在家休假,工资照付? 主 要 问 题 及 解 决 方 案 ● 2、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标准如何确定?法律规定是什么? ● 3、公交行业、快递行业、酒店行业的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 ● 4、疫情防控期间,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 5、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 6、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 7、出差职工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 8、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工资还是生活费? ● 9、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 10、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 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1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主 要 问 题 及 解 决 方 案 ● 12、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 13、劳动者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要正常发放其工资? ● 14、隔离期间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理解? ● 15、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其工资? ● 16、企业根据需要,要求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 17、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上班前在家隔离, 工资待遇如何? ● 18、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劳动者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 工资? ● 19、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 20、因疫情影响,企业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停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处理疫情下劳动争议要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严格对标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文件精神; 第二,兼顾企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对劳动者,强调要维持其基 本的生活、生存权,对用人单位,注重减轻因疫情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商互谅、共克时艰。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类 涉疫员工有 关系处理 1、因疫情可否安排员工在家休假,工资照付? • 答:有观点认为,如果未经协商即不让员工上班,其实是剥夺了劳动 者的劳动权利,即便支付工资也可能被认定违法——属于《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提供劳动条件情形。但笔者认为,在有传染 风险的特殊情形下,安排员工在家休假没有损害员工利益,故不太可 能会认定违法。 2、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 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 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我的理解为:一、正常上班的,正常发工资;二、如果不上班的,按 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第一个月发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第二个月起发生活费。 2、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 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 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 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 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 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为止。” • 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致。 3、公交、快递、酒店等行业的员工正常出勤,能否另行主张加 班费? • 答:不可以。 • 不因客观原因停工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出勤,企业支付正常工 资。 • 如员工拒绝工作安排,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 纪律,可作相应处分。 • 广东省人社厅对此也作了明确。 4、疫情防控期间,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 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中关于“12.用人单位 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意见如下: •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 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 不予支持。” • 处理建议: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 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广东省规定是最长不得超过30天。 5、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 答:有额外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 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 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 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 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6、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上班,工资如何 支付? • 答: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 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 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 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 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 处理建议:1、可优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2、如果 时间较长的,也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 等;3、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由双方协商相应待遇。如协商不 成的,按停工处理。 7、出差职工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 答:按停工处理,依法发放停工工资。 •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 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 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 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 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 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 8、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工资还是生 活费? • 答:款项法律性质问题。 • 第一个月是工资,第二个月起是生活费。 9、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答:不能。 • 根据2020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单位 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 作补助和奖金,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答:根据2020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按照 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 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第二类 涉疫隔离工资 支付 1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 答:正常发放工资。1.《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 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 报酬。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 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 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3.《人社 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 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 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 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 资支付。 12、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 答:是否支付全额工资,不以感染为条件,而以是否隔离为条件。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 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即是否全 额,不以是否患病为条件,而是看是否隔离或被采取类似措施。 13、劳动者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要正常发 放其工资? • 答:应当正常发放。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 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 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14、劳动者作为密接者被居家隔离,要不要发放工资? • 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 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5、隔离期间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理解?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 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 工资的其他费用。” • 笔者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上述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排除法,即除了“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 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以外,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6、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如何支付其工资? •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 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双标准取高。 • 例:工资2360元/月,病伤工资为:1888元/月(2360*80%)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 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7、企业根据需要,要求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 答:这种情况严格上来讲,属于企业的工作安排,可以协商工资待遇, 如协商不成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18、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 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 答:建议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 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 • 根据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一则《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 函〔2020〕62号】的规定,休年休假需要经过协商程序。 19、员工去过中高风险地区,自我居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 答:观点有4:1、有认为应全额支付;2、有认为应按病假标准支付; 3、有认为应支付生活费;4、有人认为不用支付任何工资待遇。 • 无须支付的观点认为,可以参照不可抗力。通说认为,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种 情况不属于双方过错原因所致,所以无需支付工资。 • 本人观点:应相互体谅,做好充分沟通,通过协商解决,通知员工上 班而员工拒绝的,可以不发工资。 20、劳动者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 资? • 答:如员工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是自我要 求居家自行隔离,如员工不同意远程办公,也不同意休年休假的,可 以双方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无薪事假处理不予支付 工资。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 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21、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员工能否不同意且 要求补足工资? • 答:案例:张某为某汽车公司客户俱乐部员工,汽车公司零部件生产、 汽车组装、车辆销售部门陆续复工,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客 户俱乐部暂时无法对外开放,俱乐部未能同步复工复产,张某所在客 户俱乐部中的10余名劳动者均处于停工状态。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 以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遂申请仲裁支付克扣的工资。结果:驳 回。 • (人社部和最高院在【人社部函〔2020〕62号】第1批典型案例)尽 管法律对企业在何种情形下进行停工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 用人单位决定停工要有正当和合理的理由,同时,停工行为不能沦为 惩罚和侮辱员工的手段,因此无差别适用于劳动者。 22、因疫情影响,企业决定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有哪些需要特别 注意的地方? • 答:人社部和最高院在【人社部函〔2020〕62号】:“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正常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用人 单位通过短期停工停产发放生活费的方式,较因客观情况与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处理方式,既降低了成本,维护了劳动关系 稳定,也为下一步复工复产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因此,是一种择优 选择;而从劳动者角度,虽然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下降,但减轻了用人 单位压力,让其能够渡过难关,稳定了自身的就业岗位,双方各得其 利。这种利益的平衡和兼顾,正是疫情影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 在要求,也是仲裁和司法实务中,维护停工停产劳动者合法权益,尊 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依据。” 22、因疫情影响,企业决定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有哪些需要特别 注意的地方?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 答:(1)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尽可能协商解决; • (2)作出相应停工决定时,用人单位要有正当的理由,同时,停工 不应具有针对性、侮辱性和惩罚性,要无差别地适用于劳动者, • (3)先就停工工资待遇与员工进行协商和沟通。发出停工通知时, 应当告知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发放标准。 • (4)加强停工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包括何时报道一次,是否同意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停工期间要遵守哪些人事 管理规定等。 23、因疫情影响拖欠工资,是否可以免除违法责任? • 答:不可以。因疫情影响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就发放工资时间 进行协商,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无故拖欠工资。 • 后果:最严重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院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 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 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行政处罚 • 员工维权:被迫辞退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类 涉疫工作制度 管理 24、居住区域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导致员工不能 正常上班,企业是否要发放工资? • 答:根据深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封控区域实行“区域封闭,足 不出户,上门服务”;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防范区 实行“强化社会面管理,严格限制人员聚集”。 • 实际上,部分管控区、防范区实际实施的是“只进不出”的措施,故 导致上述区域的居民进入后,不得离开相应的区域,导致无法到单位 上班。 • 上述情形均属于“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形, 应当按停工处理,并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及生活费。 25、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吗? • 答:如果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不可以。 26、写字楼因疫情影响被划入封控区,可否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工 作? • 答:可以的。 • 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 依附性,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 理。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27、员工拒绝远程办公,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 答:可以的。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守成劳动任务,是劳动 者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 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8、可否安排部分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安排部分员工按停工停产 处理? • 答:可以的。 • 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违法,但是建议以人为本,兼顾公 平合理原则,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无差距,确定工资发放标准。 29、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解除后,员工拒绝 返岗上班,企业可否对员工作违纪处理? 30、员工能否以担心感染病毒为由,拒绝到封控区、管控区办事? • 答:如果政府已解除了有关防控措施,员工不得拒绝。 •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 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政府解除有 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服从出差及工作的安排。 31、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 答: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如员工确实无故意旷工的情形的,可安排员工年休假或事假,也可通 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 务,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如员工不愿意配合的,则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比如按不服 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处理。 32、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 答:如果员工属于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企业单位应当不 予安排其上班,并安排其休病假。 • 第十六条第二款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 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类 涉疫休 息休假安排 33、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 答:不违法。 •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 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 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受疫情影响导致员工居家隔离,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 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 • 答:可以安排休年休假,但是要有协商的动作,并有协商记录。 人社部和最高院【人社部函〔2020〕62号】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 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 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 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不具 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 利假等各类假”。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 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 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35、受疫情影响导致员工居家隔离,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 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 • 答:人社部和最高院认为:“8号文件明确引导企业与劳动者优先使 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把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 营和劳动者收入损失降到最低。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优先 使用带薪年休假时,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协 商程序,并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和政 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单位安排。” • 风险:不走协商流程,可能导致年休假无效的风险。 36、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国家法定休 假日、休息日能否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答:不能。 • 法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7、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 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发。 •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 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38、可否以无薪事假的方式通知封控区、管控区员工休息? • 答:不可以。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9、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因病继续在 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 答:员工提供病休证明,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假建议,在医疗期内员工 可以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 如不能提供病假证明,可要求限期补交,仍不能补交的,可以按无薪 事假或者旷工处理。 • 建议公司完善相关的病休流程,并经员工签名确认。 40、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无病假证明, 但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 答: • 可以指引员工休年休假或请事假,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待岗、中止劳动 关系。如果员工具备正常工作的能力和条件,而拒不返岗的,公司可 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予以辞退。 41、疫情管控停工天数,与三期女职工产假天数重叠,发生冲突, 三期天数如何计算? • 答:对三期女职工的产假应当优先计算。 • 国家级:98天 • 广东省及产假:+80天 • 特殊情况:+15天难产+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15天。 • 流产假期: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五类 涉疫劳动合同 履行及解除 4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能否成为劳动者被迫辞 职的正当理由? • 答:未超30天,不可以。 •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 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 不予支持。”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 43、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 除劳动合同吗? • 答:不可以。 •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4、企业如发现员工确诊染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答:一般不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可以解除。 • 如果企业如发现员工染病,此时员工属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 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绝对不能辞退。 • 要有制度依据和事实证据。 45、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 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该如何处理? •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 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 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 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46、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单位是否可以处分、解除劳动 合同? • 答:如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 如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工作场所妨碍防疫工作,严重违反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如员工是在工作场所外妨碍防疫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建议 警告为主,如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47、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但已治愈,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合 同的履行? • 答:第23条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 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 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7、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但已治愈,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合 同的履行? • 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N+1补偿。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8、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 提供体检证明或者康复证明? • 答:可以的。 •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9、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故意隐瞒病情进行应 聘,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 答:可以。 • 当员工本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 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政府规定,积极接受治疗,并采取防范措 施,避免疫情扩大。如果故意隐瞒病情进行应聘,并入职成功,用人 单位发现后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但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结算相应的劳动报酬。 • 属于采取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可认定为无效。 50、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答:不能。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 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34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期满为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1、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因疑似或确诊新冠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 答:不行。没有法律依据。 52、对于因疑似或确诊新冠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 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答:不是。 • 《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 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 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 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 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 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53、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感染后,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造 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 答:可以。 • 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感染后,员工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 关法律规定,遵守政府规定,积极接受治疗,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 疫情扩大。不论员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其行为 本身不仅属违法行为,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劳动关系而言,其 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以员工严 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54、疫情情况下,劳动关系的中止如何处理? • 答: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 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 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 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 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 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 行。 第六类 涉疫工伤待 遇及医疗期 55、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 答:属于工伤。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 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 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 56、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 履职感染病毒,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 答:按工伤待遇处理。停工留薪期工资正常发放。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57、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去疫区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 答:视同工伤。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 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 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 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58、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劳动者被认定为工 伤,或者视同工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 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 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 补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 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 通知》 • 简言之,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定标准支付;没 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59、员工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 答:视同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 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6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对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哪些政策性 意见? • 答: •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 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 限予以适当延长。 • ——全面落实《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 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 61、劳动者如从事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可否要求申领卫生防 疫津贴? • 答:可以的。 •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62、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 答:最长24个月。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 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 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62、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政府什么补助?? • 答:深圳工会会员如有确诊新冠肺炎,在今年内,可向深圳工会提出 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领取5000元/人的关爱帮扶金。市总工会也将 “新冠肺炎”纳入深圳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职工最高 可申领互助金2.5万元。 • 内容来源:深圳发布(深圳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 • 发布时间?2022年3月9日 • 原标题:《因疫情在家没法上班工资怎么算?确诊新冠肺炎有什么补 助?发布会回应》 第七类 涉疫劳资争议解决 63、因为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怎么办? • 答:时效中止。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 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 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以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64、因为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怎么办?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 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第二类 规章制度的 制定及法律风险防 范 1、什么是劳动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或劳动规章制度,又称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有的国家或 者地区称为雇佣规则、劳工规则、工作规则、从业规则, • 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只有在保障有效组织劳动、 维护劳动和经营活动秩序,在用人单位内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 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及类型有哪些? 【类型】 1、履约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保密、竞业限制。 2、考勤类:按规定时间 、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 、病假、 年休假、探亲假等,相应的旷工、迟到、早退。 3、工作类: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 务,相应的消极怠工。 4、安全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事故 5、行为准则类:爱护单位财产和物品,冲撞领导、盗窃、卖淫、犯罪 6、财务类:虚假报账、成立小金库、职务侵占、虚假报销 7、奖惩规则: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奖惩细则 3、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及类型有哪些? 【范围】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成为我国劳动法非正式渊源的依据? • 答: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 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案例】因规章制度瑕疵导致的败诉案例分析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平度市燃料总公司解除与巩岷山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理 由如下:一、平度市燃料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公 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 定,……。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依据民主、正当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 方才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据。但在一审 法院作出判决前,平度市燃料总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规章制度制 定程序合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平度市燃料总公司未将单 方解除与巩岷山劳动合同的事宜,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取得工会的同 意 。综 上,平 度市 燃料总 公司 于 202 1 年 9月 15日 单方 解除与 巩岷 山之 间 的劳动合同违法。 (2021)鲁02民终14650号) 6、企业自查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一:合法性审核,即对规章制度设定的管理权限、管理内容、管理手 段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核; 二:规范性审核,即对规章制度的体例是否规范、表述是否清晰等进 行审核; 三:协调性审核,即对规章制度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不一致等问题进 行审核。 7、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自查与补正方法 一:合法性方面的补正方法 二:规范性方面的补正方法 三:协调性方面的补正方法 8、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性要求有哪些? 答:”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 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 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9、劳动规章制度在解除合同中的作用有哪些? 10、劳动规章制度不履行民主程序的后果有哪些? 11、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有哪些? • 答: •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劳动者可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司法审查标准有哪些? 1、在授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法律是相当宽容的,只要不违反 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该规定是否有效?” 解答意见为:“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 法有效。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 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四)》 13、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14、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15、公司规定:员工在购物时若出现上述规定购买商品范围或 违反上述购买行为规范的即视为不诚实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 处分,最高可导致解聘。是否有效? 上诉人规章制度中,对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存在不一致的规 定,同样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既存在根据程度予以分别处理或处分直 至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存在直接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自行作出的严重违反规章 制度的规定,效力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严重违 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承认的违反员工购 物规定的行为和占用工作时间服药的事实,即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根据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分别予以处分直 至最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正当行使用人单位权利的行为。 16、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认定,司法实践的态度? 17、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流程设计与操作方法? 制定规章制度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协商 →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回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规章制度的修改 →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或者告知规章制度。 18、规章制度有哪8种公示方式与操作技巧? 1、签名确认。 5、培训签收。 2、劳动合同附件。 6、考试告知。 3、公告栏公示。 7、上公示。 4、考核告知。 8、电子邮件。 19、公司执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注意事项及操作方法? 20、规章制度中能否设定罚款条款?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21、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 22、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 21、规章制度的边界: 能否约束工作场所或工作范围之外的事项? 会提问 才是好学生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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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南
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南及趋势展望 CONTENTS 目录 一、劳动合同解除类型及合规要件分析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差异分析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析 一、劳动合同解除类型及合规要件分 一、劳动合同解除类型及合规要件分 析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支付年限 企业实务合规提示 经济补 偿金合 法支付 三要素 支付标准 支付时间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入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入职员工,分段计算补偿期限; 3、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间应合理,协议约定。 2021-4-2 23/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一)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参安全的 2021-4-2 24/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限制性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1-4-2 25/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四)经济性裁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依法终 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双方均未提出续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不同意,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殊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非全日制合同 2021-4-2 26/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六)用人单位主体消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经济补偿金计算:2008年以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对经济补 偿金起算点把握各不相同,有的从员工入职时间起算,有的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2021-4-2 27/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一)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二)劳动者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法院依据《刑 法》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2021-4-2 28/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四)劳动者主体消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劳动者重新出现的处理:继续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问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八)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 2021-4-2 29/22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差异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 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浙江、深圳等地法院均有相关规定。 2021-4-2 30/22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差异分析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具体情形 】 (一)用人单位主体不复存在;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劳动合同到期; (四)原岗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且已被替代; (五)原岗位已被撤销,且无适合的新岗位提供; (六)劳动者入职新单位或自行设立公司; (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间已久,缺乏继续履行基础; (八)用人单位一再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 (九)双方丧失信任基础,无继续履行可能; (十)其他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2021-4-2 31/22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差异分析 【被判继续履行,解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1)北京:程序方面存在瑕疵,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体方面存在问题,按劳动者正常劳 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 (2)上海: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 (3)广东: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021-4-2 32/22 茶歇环节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原因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效力争议; (2)协商解除后劳动者反悔引发争议; (3)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或履行产生争议;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未决事项争议等。 2、协商提议主体: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双方协商降 低支付标准,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2021-4-2 34/22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3、解除协议书内容 (1)必备条款 双方的基本信息; 提出协商解除的动议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时间; 离职费用的种类、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个税承担等; 年休假的处理; 工作交接; 社保公积金和档案关系转移;离职证明出具时间、领取方式; 保密条款; 无争议、权利放弃、承诺及保证条款; 生效条件。 (2)可选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 服务期解除条款; 其他相关事项:如住房、汽车等返还,股权退出等。 2021-4-2 35/22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 思考: 协商解除协议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属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用人单位没有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2)社保挂靠风险? 【案例】张某与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敬 豪公司在没有为张某进行离职健康检查的前提下,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相悖,侵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3)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双方一致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 2021-4-2 36/22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撤销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反悔,要求撤销解除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因:劳动者在签署协议之后患病、发现自己怀孕、新用人单位取消offer等。 处理:诚信原则,劳动者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案例】女职工签署解除协议书后发现自己怀孕,要求撤销解除协议书,法院驳回。 (2)劳动者认为协议约定给付款项有漏项或差额,显失公平,要求补足差额 A 、离职结算确实存在漏项,且劳动者未明确放弃该项报酬的,或者虽然劳动者明示放弃但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如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仍有可能被判令承担支付义务。 B、离职结算中,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存在差额,劳动者要求补足差额。 2021-4-2 37/22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6、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要点 (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让劳动者签署。 (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需在签署协议之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查。 2021-4-2 38/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 假: 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用人单位凭合法 有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病 休息的病假建议,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批准劳动者休息的时间。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 企业审核批准。 发文单位: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时间:1992.06.09 2021-4-2 39/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管理权限: 【案例】某职工提供“上呼吸道感染建议休假15天”病假证明被解雇。 医生:建议权,根据病人患病或受伤情况,从医学角度给出的休息建议。 用人单位:决定权。 病假能休多长时间必须得到用人单位事前批准或事后确认,否则劳动者可能会因为无故旷工涉 及违纪。 当劳动者确实因为患病或受伤需要申请休假时,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否则,劳 动者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讨论:患病职工拒不提供有关的病历记录休假,如而处理? 2021-4-2 40/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期与病假医疗期】 病假期≠病假医疗期 病假期:就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嘱要求员工休息治疗,停止工作的 期间。 病假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的时限——解雇保护期。 2021-4-2 41/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 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 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 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21-4-2 42/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医疗期待遇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 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人工资60%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80% 员工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可否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讨论: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可否认定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021-4-2 43/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管理合规实务】 (一)、伪造病假单或购买病假单,不及时提交病假单甚至拒绝提交病假 单 【实务】休息休假制度 【员工请病假要求】 (1)在病假医疗期内 (2)形式上审查: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证据 (3)伪造、购买病假单:规章制度处理 (4)不及时提交、拒绝提交病假单:催告、旷工 2021-4-2 44/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管理合规实务】 (二)、拒绝去公司指定医院复查 【实务】休息休假制度 【指定医院复查】 (1) 对员工病假有合理的怀疑 (2) 复查医院:专业性、便利性、公平性、合理性 (3) 员工陪同 2021-4-2 45/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三)员工病假期间外出旅游,可否解雇? 《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中1.13条: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例如 【案例】阿里巴巴员工“严重颈椎病请病假2周“去巴西旅游,回国后被解雇。 教育背景、个人信息、培训与工作经历、入职体检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员工必须按阿里巴巴集团的要求来履行作为员工的职责,遵守 上级主管的合理的指挥及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的雇佣协议。员工故意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可予以解雇 。 阿里巴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 属提供虚假 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 与其请假事由相符,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质疑丁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某在阿里巴巴公司 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 【案例】员工患抑郁症,请病假出国旅游被解雇。 2021-4-2 46/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案例】某职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被判刑9个月 【(2015)满刑初字第219号】 【法院查明】永红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及加工业务。2009年,被告 人冀勇受聘于永红公司担任该公司事业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第一条约 定: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 货源情报等;第四条(2)款约定:不得与永红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也不组建 或参与组建、参股这样的单位。2014年8月,冀勇在工作中得知永红公司客户山西太古公司、 山西宏坊公司有购买永红公司YH360C垂直造型机产品的意愿后,于2014年8月8日以个人名义与 上述二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冀勇及永红公司原车间主任刘某注册成立胜迪斯公司,进行该 产品的生产销售,给永红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9355.52元。 2021-4-2 47/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案例】某职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被判刑9个月 【(2015)满刑初字第219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冀勇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私利,违反与永红公司 的保密协议,非法使用其掌握的永红公司的经营信息,给永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冀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思考: 如果永红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是否可以追究员工法律责任? 1、保密义务不以签订保密协议为前提:员工忠诚义务,协议-保密措施 2、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保密津贴为对价:自觉性 举证责任 2021-4-2 48/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1、商业秘密 01 ①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 ②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 构成要件 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 急保全。 2、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① 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 实用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③ 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经采取了保密措施。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2日实施) 技术信息:(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 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 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构成 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 数据等信息,构成经营信息。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三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 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2021-4-2 50/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2日实施) 为公众所知悉:(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 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021-4-2 51/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2日实施) 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 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 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 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2021-4-2 52/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2日实施) ……(续前)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 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具有商业价值:(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 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2021-4-2 53/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1、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02 ① 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限制是一种限制权利; 防范员工泄露商业 秘密的措施 ③ 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②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高二年; ④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⑤ 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 开即丧失。竞业限制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 情况而定,即使协议有效。 2021-4-2 54/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2、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区别 02 防范员工泄露商业 秘密的措施 ① 主体不同:保密义务的主体广于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所 有劳动者,而竞业限制义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 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24条); ② 是否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保密义务不限制,而竞业限制义务通过 限制自由择业权来实现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 ③ 是否一定需要支付保密费用:保密义务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一般 无需支付,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定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 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3条); ④ 法律责任不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负 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负违约责任。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1、审查竞业限制协议 03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① 审查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约定 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并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和违约金. ② 审查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 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人员:财务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 ③ 审查竞业限制的范围与地域 参考因素:单位的经营范围、地域,本市或全国、跨国; 劳动者的职位与职级,普通劳动者或高管。 ④ 审查竞业限制的期限 应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思考与讨论】 03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下列关于竞业限制地域约定是否合理? ① 跨国企业与亚太区总监在亚太区范围内约定竞业限制; ② 跨国企业与普通业务员在亚太区范围内约定竞业限制; ③ 本国企业与总经理在亚太区范围内约定竞业限制。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2、审查竞业限制补偿与违约金 03 ① 审查竞业限制补偿的数额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50%(深圳),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② 审查单位有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合同,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单位需自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实践中有单位和劳动者约定 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中已含竞业限制补偿,需谨慎查明是否存在单位恶意拆分 工资,把正常工资的一部分作为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以逃避日后支付竞业 限制补偿的义务。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2、审查竞业限制补偿与违约金 03 ③ 审查违约金的数额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五倍。 确定违约金的合理数额,参考竞业限制期限内竞业限制补偿总数,三倍- 【思考与讨论】 ① 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是否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② 劳动者离职后不履行就业报告义务,可否认定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协议?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3、审查有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① 竞业限制对劳动者行为及举证责任的规定 03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竞业限制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1)到与本单位生 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2)自己开 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竞争关系应由单位举证。常见依据如营业执照载明 的经营范围,还可以通过调查门店或工厂产品、公司网页对产品或业务的说 明、共同客户作证等方式来证明。 ② 劳动者未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③ 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内,只要单位依约支付竞 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就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反一次,就可能被诉讼一 次,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一次,其后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4、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解除及后果 ① 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03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仍有效。单位 不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无需劳动者履 行竞业限制义务,一并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或保密协议,此种情 况下无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② 审查劳动者是否已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即可。 ③ 审查单位是否已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 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案例 分析 【案例1】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离职前或离职后一个月内,单位如果 通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需要履行。现劳动者离职半个 月,已入职新公司,原单位发通知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是 否需要履行,从新单位离职? 【案例2】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附件,续签的劳动 合同删除该条款,双方也没有重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后到竞 争单位工作,如何处理? Q&A环节 谢谢您的聆听指导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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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01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 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 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 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02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 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 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 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03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 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 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 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04 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 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 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 05 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06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 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 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07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 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08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 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 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 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 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 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 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 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 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 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 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 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09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 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 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 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 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 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10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 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 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 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 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1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 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 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 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 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 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 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 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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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析及员工关系管理实操
《劳动合同法》解析及员工关系管理实操 以前,公司为刀俎,员工为鱼肉。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员工逐渐 了解到自己被公司侵犯的利益,开始利用法律 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员工利用法律, 来找公司的空子,找公司的茬。 本次学习课题 一、员工管理的基本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下的员工管理 三、违纪员工处理 四、离职员工管理 一、员工管理的基本问题 1 、人性论与管理 中国:性善论 性恶论 西方: X 理论 Y 理论 Z 理论 2 、人的需求层次: 自我 实现需要 尊重需要 归属与爱需要 安全需要 生理需要 3 、员工管理的发展趋势 人事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经营管理 人是“工具” 人是“资源” 最原始、最初级 的阶段 强调人力资源管 理与开发 人是最重要的“资 本” 老板即人事经理 人具有能动性 甚至没有专门人 事管理人员 开发的主体和客 体即可以分开也 可以为同一体 最关注员工的保值、 增值 投资收益率 主动团队的整体的 潜能开发和服务意 识培养 4 、员工管理的目的 协调员工与公司,员工与员工之间的 关系,在建立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的基 础上,实现组织的工作目标。 5 、员工管理核心三要素 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劳动者、 劳动者的组织(工会、职代会)和用 人 单位 内容:主题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 事物,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安全 卫 生、劳动纪律、福利保险、教育培训、 劳动环境等 6 、和谐员工管理三阶段 • 合法:主体 / 程序 / 内容 • 平等:没有歧视 • 和谐:满意度高 案例: 企口车间 A 员工与 B 员工打架, B 员工用木板 把 A 员工的头打破,鲜血直流。由于处于用工时期, 且公司从人性化考虑,并未按制度给予开除,而是采 取双方从轻处理的办法:给于 B 员工记大过一次, A 员工不处理。公司在调解及处理的过程中, A/B 员 工均在场表示同意。可事后, A 员工表示被打的头破 血流,对于 B 员工处理太轻。不满到后勤人事部反映, 人事的态度是:当时处理事情的时候,你们都在场, 都同意了,而且有意见当时为何不提出?说好的事情, 怎么能随便改? A 员工不满的走了。讨论后果。 A 员工不满的走了,可能有几种后果: 1 、回去报复 B 员工。员工大多农村出来的,没 有考虑太多后果,大不了不做,也要出这口气, 中国人,讲的是面子,不能受气。 2 、报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没处理好,觉得处 处向着他人,心理不服气。 3 、报复公司。工作不好好干,估计降低产品质 量、损坏机器设备等。 4 、寻求法律援助,电话报警。 7 、员工管理文化三要素 1 、企业文化 2 、公司政策与用工环境 3 、员工满意度、敬业度与忠诚度 二、《劳动合同法》下的员工管理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对管理的影响 • • • • 员工的管理更加复杂了,风险加大了 人力资源成本增加了 法制化时代来临了 人力资源从粗放式管理到精细化管理 案例分析 : A 员工与我司于 2008 年 1 月 1 日签订 2 年劳动合 同, 200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因该员工工 作表现不好,公司打算与该员工沟通后,观察两个 月,看其表现再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正确?对于公司 2 个月后与其 签订和不签订两种情况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 1 、 2 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 承担 2 个月双倍的工资 2 、 2 个月后不签订劳动合同: 承担 2 个月的双倍工资 承担 2.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承担“未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招聘风险分析 • 身份证、学历证虚假 • 简历虚假 • 带病入职 • 形成了非法的双重劳动关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应对策略 • 设计好员工履历表,含紧急电话、通信地址、 个人承诺(真实性、背景调查) • 统一体检或健康证 • 学历证、身份证审核 • 背景调查 • 职业信用担保 • 离职证明与入职承诺书 三、违纪员工处理 违纪员工处理的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法》 2. 劳动合同 3. 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1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 39 款第 2-6 条: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一把双刃剑; 1. 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2.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约定技巧 3. 约定条款提示 3 、企业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要做到:制度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向 劳动者公示。 公示的方式:员工手册发放,会议宣传,入职培 训,内部公告,内部考试等。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 4 条 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 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 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 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 、严重违纪员工处理程序 1 、违纪的证据收集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 、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5 、违纪的证据收集 1 、全面 2 、及时 3 、本人书面面对经过的陈述的必要性 4 、相关部门调查的配合 6 、证据的种类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材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陈述 6 、鉴定结论 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节与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 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时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 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 、对策:积极成立工会,化被动为主动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 26 条 1 款 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问题处理 • 违约金 • 赔偿金 • 擅自离职 擅自离职处理 适用对象:不辞而别、请假、放长假、长 期病休、停薪留职期满人 员。 1 、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2 、交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3 、邮寄送达 4 、公告送达 处理违纪员工应注意的问题 1 、不要用辞退、开除、除名的字眼 2 、收集违纪事实依据,且能被仲裁认可的依据 3 、处理违纪员工,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员工适用条 款要明确、易懂,不产生歧义 四、离职员工管理 我们公司离职的类型: 1 、辞职 2 、辞退 3 、开除 3 、自愿申请离职 案例 : 女员工小沈,在公司工作一年,因为工 作态度有问题,所以在小沈合同到期时,公司按 正常手续给她办理离职。离职后半个月,小沈发 现怀孕,于是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并且支付离职 那段时间的工资。公司拒绝,因为公司按正常手 续办理离职,且办理离职时并不知道小沈是否怀 孕。另外公司有制度规定员工怀孕后必须告诉公 司,否则后果自负。小沈于是申请仲裁。 如果是你,该如何处理? 处理办法: 1 、协商,给予一定补偿金。 2 、如其所愿,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满。 3 、由其申请仲裁,因为公司在处理整个过程中均 按正常程序办理,并未出现错误。 离职员工管理的原则: 做一个明亮、圆滑、坚硬的水晶球 明亮的含义 • 公正、公平、平等 • 依据明确员工认可的公司规定 • 有充分的依据 圆滑的含义 • 了解和顺应被辞退员工的心理 • 采用正当且恰当的手段处理(如家访) • 消除员工的心理对抗 坚硬的含义 • 做事有原则 • 不推脱 • 果断面对 案例分析:我司保安 A 值晚班时睡觉,被总 经理巡查时发现,经过协商,该员工自愿办理 了离职手续。假如该员工不同意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按《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 开除?如果不能,开除后将承担什么后果? 1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有类似“工作 时间睡觉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说明,则开 除合理,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2 、一般“工作睡觉”都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 度,但对公司没有造成损失,且不会造成很大的 影响,如果没有在相关制度中特别说明,不能给 予开除。否则要给予经济补偿。 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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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目录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典型案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裁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第三条 工作内容的标准 第四条 工作要求的依据 第五条 不能胜任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 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典型案例:王某因不服从单位临时调整工作岗位被除名诉深圳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第七条 工作地点 第八条 工作地点的调整 第九条 附条件的工作地点的调整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典型案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要求加班工资吗? 工时制度 典型案例:王某因超时加班诉某国营丝厂劳动争议案 加班程序和加班时间 典型案例:应某因拒绝加班被除名诉某市服装工业公司成衣厂劳动争议案 法定义务的加班 典型案例:拒不履行加班义务被扣奖金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 带薪休假程序 典型案例:职工休假逾期未归,单位可酌情处分 第十六条 休假工作交接与不休假的补偿 第十七条 休假方式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待遇 典型案例:陆某诉佛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等 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十九条 事假请假程序 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工资待遇确定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工资待遇确定的标准 典型案例:提成工资如何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工资报酬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最低工资标准 典型案例: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待工工资约定 第二十五条 加班工资 典型案例:谷某诉某服装公司加班工资纠纷案 第二十六条 工资晋级 第二十七条 工资支付 典型案例:无故迟发工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代扣代缴工资 第二十九条 患病与非因公负伤待遇 典型案例:邹冠诉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一案 第三十条 职工住房福利 第三十一条 家属补助 第三十二条 子女补贴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补贴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差补助 第三十五条 工伤抚恤 七、劳动纪律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遵纪守法义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重大事项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法乱纪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资降级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因旷工而除名 【典型案例】劳动者请人代班能否按照旷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除名程序 【典型案例】除名决定没有送达当事人,是否有效?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劳动者有损用人单位形象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与新法、新规章制度的适用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 劳动保护一般义务 第四十九条 劳动条件 第五十条 特种作业 典型案例 能否安排没有焊接技术的员工从事焊接作业? 第五十一条 补充劳动条件 第五十二条 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一) 第五十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二) 第五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六条 预防职业危害(一) 第五十七条 预防职业危害(二) 第五十八条 职工健康检查(一) 第五十九条 职工健康检查(二) 第六十条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六十一条 紧急求生撤离 第六十二条 防火处理 第六十三条 劳动事故隐患处理 第六十四条 女职工保护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克扣女职工生育期工资,被判令补发工资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 上岗告知义务约定 第六十六条 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九、社会保险与补充保险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 典型案例:多拿工资不能免除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缴费 第六十九条 少交社会保险责任 典型案例: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被判工伤赔偿 第七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典型案例:职工发生工伤需要紧急治疗的,用人单位应该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七十一条 患病、生育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一]:非婚生育享有生育待遇吗? [典型案例二] 物业公司未给女农民工交生育保险,被判报销生育费用 第七十二条 补充保险 相关文件: 平安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部分) 太平洋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部分)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典型案例: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被判补交社会保险费差额 第七十四条 其它福利待遇 十、专项培训协议 第七十五条 专项培训 第七十六条 培训费用支付 第七十七条 培训期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八条 逾期不归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协商解约的违约金 第八十条 劳动者单方解约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缴纳 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能否通过用人用自主权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第八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的变更 典型案例 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第八十四条 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五条 劳动者工作技能提升后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六条 劳动者失去资质后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七条 非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八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 十二、劳动合同的中止 第八十九条 协商中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条 因停薪留职中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能否强迫劳动者办理停薪留职? 第九十一条 因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中止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 因借调中止劳动合同 第九十三条 因劳动者服兵役中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因服兵役中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四条 因劳动者自费学习中止劳动合同 第九十五条 劳动合同中止后的履行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批准辞职申请,是否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九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一】劳动者伪造学历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 【典型案例二】用人单位如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八条 无过失性辞退 典型案例:职业运动员竞技状态不好,俱乐部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 议 第九十九条 经济性裁员 【典型案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决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第一百条 经济性裁员优先留用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优先录用被裁劳动者 第一百零二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一百零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治病不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四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辞职申请书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一百零五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不支付超时加班费,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 十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一百零八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超期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十五、劳动合同的续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续延一般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续延特殊岗位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合同续延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能否要求续签 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合同续延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逾期终止的情形 【典型案例一】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二】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十六、经济补偿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典型案例:任某诉嘉里大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规定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朱建设诉北京懋华技术有限公司追讨拖欠工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典型案例: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章、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和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典型案例: 甲网络公司诉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职工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单位巨大损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劳动者的附加保密义务 典型案例一:涉密职工离职后,仍对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 典型案例二: A 公司诉陈甲及 B 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竞业禁止 典型案例一:冯某违反保密协议拒不收取竞业禁止补偿金被诉,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胜诉 典型案例二 :未经合同约定,劳动者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 典型案例:研发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被判支付 25 万违约金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一) 第一百三十条 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二)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三)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著作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职务作品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补充约定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与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试用期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单位扣押档案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劳动者不依约定交接工作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劳动者离职不办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提供特殊劳动条件的经济补偿 第一百四十二条 劳动者违法、违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二]:因违章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十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 二十、其他 第一百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竞合 【典型案例】一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的,如何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兼职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竞合 第一百四十八条 部分条款无效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类型 第一百五十条 劳动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典型案例一】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二】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合同即受聘于第三人,某货运公司诉刘胜及第三人赔偿损 失劳动争议案 第一百五十一条 劳动合同附件的效力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条文解析】这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因此,只有存在明确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才能正常履行。明确的用人单位有两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要有合法的用工主体 资格,即该用人单位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是独立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二是该用人 单位是本合同权利义务的享受者和承担者。这里需要注意两种情况,一种是分公司招聘人 员时的劳动合同签订,另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人员时的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分公司招聘人员的。由于分公司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 营的分支机构,因此其不能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应以总公司 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无效,并且有非法用工之嫌。 二、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人员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并与员工建立劳动 关系,派遣到服务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与服务单位并 不是同一单位,劳动者在服务单位工作只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安排,因此,劳务派遣人 员的用人单位应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时,应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 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 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 乙方: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性别: 年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月 日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其他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街道(乡镇) 联系地址: 【条文解析】这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了解应聘者的基本信 息,这主要一是为了确认该员工是否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二是为了发生意外情况 下,便于及时联系其家人。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公民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必 备条件,一般由法律规定。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关 系主体的必备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认可的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 能力,它是劳动者参与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条件。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但是,是否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分一下几类: 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不足 60 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 16 周岁不足 55 周岁的 女性公民即具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年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具有限制劳动行为能力。 完全无劳动行为能力。不满 16 周岁或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即为完全无劳 动行为能力者。 特殊规定。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工作的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有关部门的 批准下,也可从事劳动,获得报酬。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年满 16 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 主要考虑到在校学生应以学习为主,不具有完全的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勤工俭学是一个提 供临时劳务,增加实践经验、获得报酬的行为,因此,视为雇佣关系较好一点。但是随着教 育体制的改革,在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自身素质都有了极大提高,并且在校学生能够自己控 制的时间也越来越多,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校学生完全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当然也 就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弄清楚员工的基本信息,判断其是否具备成为 一名劳动者的条件,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甚至有可能涉嫌非法用工。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 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合同。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4 号)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 当妥善保管。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 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有固定期限:从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 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见习期。 2、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条文解析】本条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主要涉及三个内容,一是劳动合 同的期限,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见习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至该日期即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完成了 合同约定的工作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二是用人单位被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在下列四类 情形下,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劳动者系复员、转业军 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08 年 1 月 1 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 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做了部分修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也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种 类以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采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即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对于工作岗位比较稳定或需要长期留用的 人员,可以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流动性比较大的工作岗位可以约定较短期限的 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 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 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 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 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 期的期限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为了阻止用人单 位滥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调换工作岗位而强行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改变 工种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与之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过短不利于用人单位考察人才,试用期过长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定试 用期、以及试用期的长短。 三、见习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 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 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 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 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 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 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 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 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 1996 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 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 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 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 处。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 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 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 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由于见习期主要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目前没有明文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见习期 制度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用工中。一般的企业单位基本不再适用见 习期制度。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 第 2 条:在用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劳动者,如果其指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 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 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 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 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 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 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 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 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6、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国发 [1989]19 号) 14.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随 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 定。 7、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87]教学字符 022 号)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 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的要求; 同时, 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 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 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 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8、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 ]5号) 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 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典型案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裁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 林某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从 2004 年 3 月 25 日至 2004 年 6 月 24 日。按照甲公司下发的《聘用岗位与薪酬制度》的规定, 张某担任甲公司总裁秘书的职务,年薪 30000 元,每月实发工资 2000 元,试用期月工资 1400 元,其余部分工资到按年发放,根据公司效益情况酌情增减。2004 年 6 月 2 日,甲公 司向林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其中载明该公司因业务紧缩、需要裁人而辞退林某, 该通知单上只有公司领导的签字,没有公司盖章。甲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时认可这一事实。 同日,林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公司按照 1400 元的标准向林某支付了工作期间的所有工 资,此后林某离职。 2004 年 7 月 29 日,林某以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海 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金 1400 元。 甲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林某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 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从 2004 年 3 月 25 日至 2004 年 6 月 24 日,试用期月工 资 1400 元。2004 年 6 月 2 日,我公司正式终止于林某的劳动合同,因林某处于试用期,故 我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其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不服仲裁裁决,现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我公司无须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及仲裁费由 林某承担。 林某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因甲公司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要求甲公司再向其支 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00 元。 [审理与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林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的保护。2004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以该公司因业务紧缩、需 要裁人而向林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 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解聘员工 通知单》的内容,家公司系因自身的原因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显然属于单方解除劳 动关系的行为,故应按照张某的工作年限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甲公 司未按时支付,故尚应假发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据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1、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 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400 元计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700 元;2、 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秦求撤销原判、判令其无须支付林某解除劳 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有林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甲公司未向 林某下发过《解聘员工通知单》,且甲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系依据劳动法第 25 条之规 定,故不应适用劳动法第 26 条和第 28 条的规定,无须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金。林某辩答称同意原判。 二审判决认为,林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受 劳动法的保护。《解聘员工通知单》虽没有公司盖章,只有公司领导的签字,但甲公司认可 系因业务紧缩而解聘林某的事实,在其未就否定《解聘员工通知单》真实性的主张向法院提 交其它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对《解聘员工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认定。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称意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林某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四、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担任____(如经营管理/行 政管理、会计、薪酬主管、试验员、技术员等工种)岗位工作。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 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 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工作内容一般又 称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究 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础,因而是本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对工作岗位的具体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有不同的考量。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希 望劳动者一专多能、一个人能够完成多项工作,尽可能的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从这个角度出 发,用人单位要尽可能将职位设计得更为宽泛,如约定为经营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行政职 位等,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企业管理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依据约定对职工的轮 岗,从而避免一个职工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企业专项信息集中在少数职工手里。从 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很多劳动者认同“一招鲜,吃遍天”的发展思路,希望自己能够在最 短的时间内成为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自己在人才市场上的就业竞争能力。因此 劳动者普遍希望自己可以在某一个固定岗位上工作。从这个角度出发,劳动者应尽可能将 自己的职位约定的更为专业,如行政主管、会计事务主管、法律事务主管、薪酬主管、试验员、 技术员等工种特别是对于某些专业人才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频繁的更换工作岗位意味 着专业技能的丧失。另外,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而言,一般明确具体的管理职位合 适,这样便于在劳动合同种约定相应的义务。 本条文第二款约定了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在未征得用人单位(雇主)同意的情 况下,不得有任何兼职及从事任何其他受雇工作的行为。因为劳动者从事其他兼职行为, 可能会影响其对本职工作的投入,甚至可能将用人单位的一些重要信息外泄,从而损害用 人单位的利益。所以,第二款的约定对于约束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还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旦 劳动者出现兼职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用人单位可以依约要求劳动者给予赔偿。当然,劳 动者业余时间自己为家庭服务、独自完成一些科研或相关的工作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 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内容标准的约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双方都负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者应该按时按质按 量完成。按时完成,就是劳动者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时间就是效益,劳 动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的,意味着用人单位整体工作的缺损,一些重要的工 作岗位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于工作计划完成。按质完成,就是劳动者完 成的工作内容,必须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质量。没有质量的产品不是次品就是废品, 没有质量的工作就是无效工作,对用人单位而言就是一种浪费。按量完成,就是劳动者完 成的工作内容,必须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数量。没有质量的工作会出现次品与废品, 没有数量的工作就没有利润与效益。单位时间内劳动者无法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生产成 本加大,生产利润减少,投入大于产出,用人单位出现亏损,这是用人单位的大忌。所以 劳动者一定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第四条 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确定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依据的约定,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必须遵循的法定条款。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涉及到工作岗位的方方面面,通过 劳动合同予以约定,显然不太现实。考虑到相近工作岗位的比较,用人单位一般会在规章 制度中作统一的规定。企业确立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三个要 件:1、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法律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也包括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有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内容 。 2、民主程序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制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一般是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员工少的单位应该召开全体职工大 会)讨论、修改、表决通过,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3、公示。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规 章制度,必须向全体职工公示,全体职工普遍知晓的规章制度,才对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拘 束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 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 动义务。 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 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五条 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 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 动合同。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对工作内容不能胜任的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不能 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关于工作职责的要求来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工作内容,具体说就是无法按时按质完成工作量。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 者不合常理的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 况。劳动者不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无法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可能是多种原因 造成的,如应届生没有工作经验、专业不对口、劳动者对工作环境不熟悉等。根据法律规定, 出现上述情况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 到更适合的工作岗位上,如将劳动者调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能发挥劳动者优势的工作 岗位。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如果单位尽到上述义务,劳动者仍然不 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确实不具备在该单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单位据此可以依据法定程 序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因为其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而不是用人单位任 意将劳动者调换新工作岗位后来认定的,因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 定,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乙方临时性工 作任务,但时间不得超过 月。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留在新工作岗位的,按本合同第九十三条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临时性变更工作内容的约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 出现一些突发性事情、临时性工作任务,如发生生产事故的紧急抢修、应急性订单剧增需要 扩大产能、应付主管部门的行业验收达标等,对于类似的事情,需要用人单位在短时时间 内集中较多的人手去做某一项事情。短时间内去招募这么多合适的劳动者马上投入到工作 岗位上不太现实;另外,由于是临时性工作,待工作完成后,投入到临时性工作任务中的 劳动者又面临无活可干的窘境,如果全部是用人单位新招募的人员,用人单位就面临巨大 的人员包袱。所以,本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临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安排临时性工 作任务。既然是临时,就应该有时间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没有时间限制,那就 变成了调整工作岗位,要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劳动者本人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按本 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办理。 典型案例: 王某因不服从单位临时调整工作岗位被除名诉深圳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诉人(被反诉人)王某。 被诉人(反诉人)深圳市某公司。 申诉人于 2000 年 3 月 1 日入职被诉人,先后任普工、操作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 合同期限为 2003 年 12 月 1 日-2004 年 11 月 30 日。被诉人每月 15 日前以银行转帐形式发 放上月工资,申诉人任操作员期间的月工资人民币 889 元,包括底薪 469 元、职务补贴 330 元、工龄补贴 50 元、全勤奖 40 元,另有数额不等的勤工补贴(加班工资),当月值夜班的加 发夜班补贴 130 元。被诉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电脑刷卡考勤。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9 日, 申诉人平时加班 62.5 小时,休息日加班 112 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 8.5 小时,被诉人 l、2 月 份分别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 100.50 元、402 元;200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2l 日,申诉人平时 加班 56.5 小时,休息日加班 68 小时,被诉人未支付加班工资。此外,2004 年春节被诉人 统一放假时间为 1 月 12 日~1 月 30 日,被诉人仅支付 1 月 22 日-24 日的有薪假工资 120.32 元,其余为无薪假期。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2 月,申诉人的实发工资分别为人民 币 1271 元、385.24 元、1329.89 元。 2004 年 3 月 21 日,申诉人所在 SMT 生产线 C 线班组组长要求申诉人到其他线顶替他人 岗位,但申诉人不同意其工作安排。后部门课长徐国平找申诉人谈话,双方发生冲突,徐 国平当即开具了《人事变动/奖惩表》,决定对申诉人给予除名处理。该表由申诉人向本会 提供,其上有课长徐国平签名,同时写明“部门经理以上人事变动/奖惩须总经理审批”; “奖励、处罚人事变动,员工可在审批生效前提前签名,此之外的人事变动,均于审批生 效后签名”。此后,申诉人未继续上班。但被诉人辩称上述奖惩表只有部门课长签名,尚未 生效,同时主张 2004 年 3 月 21 日以不服从“上级领导、屡教不改”为由对其给予记大过处 罚;3 月 22 日因申诉人没有主动认识错误而对其从重处罚,勒令停职检查 5 天(3 月 22 日- 3 月 26 日);此后,被诉人曾电话通知申诉人回公司上班,但申诉人已擅自离职。被诉人就 上述主张提供了记大过处罚和停职检查的两份《人事变动/奖惩表》及证人证言为据,奖惩 表未有申诉人签名;证人均系被诉人的在职员工,未出庭作证。申诉人对被诉人的上述主 张及证据均不予确认。双方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诉人亦以擅自离职为由未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3 月份的工资。另查,被诉人员工手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大过一次: (7)不服从上级领导,屡教不改者”;“违反大过以上处罚条文者,公司可视情况勒令其停 职检查;认错态度差和不思悔改者,加重处罚直至开除。”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未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又查,被诉人主张申诉人离职后 10 天的贴片产量减少 456002 点,按贴片 加工费用 0,025 元/点的价格计算,申诉人擅自离职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人民币 11400 元, 同时要求赔偿培训费用人民币 3000 元。被诉人就上述主张提供了 2004 年 3 月 15 至 3 月 29 日的《S.比 T 报表》及深圳市创想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为据。 申诉人于 2004 年 3 月 30 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根据被诉人提供的证据,该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员工(包括申诉人)人 事奖惩的具体审批程序,申诉人因工作安排与被诉人发生冲突后,部门课长作出了对其的 除名决定并已经送达员工;被诉人主张是对申诉人作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但所提交的 证人证言均系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在职员工所作,证人亦未出庭作证,本会对该证据不予采 信,即未有证据证明被诉人的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决定已向员工公示,也未有证据证明 被诉人此后曾通知申诉人回单位上班,之前的除名决定并没有撤销。鉴于上述情况,本会 认定被诉人部门课长作出的除名决定应由单位承担责任,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成立。申诉人虽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但被诉人对其直接予以除名处理,既不符合规 章制度,亦属处理过重。故申诉人诉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 50%的额外经济 补偿金,本会予以支持。 2004 年 1 月 1 日-3 月 21 日申诉人有加班事实,被诉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属违法。 申诉人要求补足加班工资,本会予以支持,其中 l、2 月份的加班工资为人民币 1082.50 元, 3 月份的加班工资为人民币 1002 元。1 月 12 日至 1 月 30 日是被诉人统一规定的春节假期, 申诉人虽未上班,但系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被诉人应当依法支付停工津贴人民 币 517.11 元(889÷20.92x15-120.32=517.11)。被诉人未足额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和停工津贴, 还应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2004 年 3 月 l 日至 3 月 21 日申诉人提供了正常劳动, 被诉人应当在员工离职时及时结算工资,其以擅自离职为由未支付该月工资,应补发工资 人民币 630 元并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该项诉求,本会亦予支持。 本案争议事由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申诉人诉 请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和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会不予支持。 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应当补办。申诉人在时效以内(两年)的该项 诉求,本会予以支持。因属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反诉请求申诉人支付提前一个月 通知的代通知金并赔偿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培训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会不予支 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 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和本会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1、2 月加班工资、春节假期工资人民币 1599。6l 元和 25%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 399.90 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3 月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人民币 1632 元和 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408 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6878.6l 元[(1271+385.24+1329.89+1082.50+517.11)÷3x 4.5=6878.61)和 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 3439.31 元;被诉人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工资表,按申诉人的实际工资总额为 其补缴 2002 年 4 月至 2004 年 3 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项目和缴交比例由社会保险管理 机构核定,个人应缴费用由申诉人承担,用人单位应缴费用由被诉人承担;五、驳回申诉 人的其他申诉请求;驳回被诉人的反诉请求。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纪辞退的规定,基本上沿续了劳动法的规定。其第三十九条规 定了三种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前两项规定完全同于劳动法的规定,只是根据现实情况增加了后 一项的违纪情形。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 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者认识到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 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 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②。因此在法律规定上尽量向劳动者倾斜。但劳动 法的立法已经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必须是: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下,才能 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践证明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故劳动合同法对这 两种情形直接引入。同时考虑现实情况,虽然增加了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的情形,即对劳动 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理,但对这种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利 益违纪行为也必须予以处理的。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① ② 人大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三十九条解释。 人大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一条解释。 的,一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 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条件一样比较严格。劳动者仅仅 不服从单位的工作调整安排,单位就予以除名处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甲方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地点:××市××区(或某一范 围内,如北京市三环以里,省会城市或地级市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子公司;或者是甲方的指 定工作区域,如北京市城八区,华东区域的子公司办公地)。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是本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 的实际履行地,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空间之所在,它关系到劳动 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以及劳动者的发展机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对此进行具体约定。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不约定具体的工 作地点可以减少自己的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更换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以不受约束,而 且也可以更好的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但是,约定工作地点有利于留住人才,特别是 在招聘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有承诺的更容易取得劳动者的信任,而且用人单位的工作地 点一般也不会有太多的变动,明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有利于劳动者的安居乐业。再说,在 现行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更自由,企业提供的工作地点如果不符合劳 动者的期望要求,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一定要坚持约定 工作地点,特别是对于设有诸多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而言,因为不同的工作地点在工资待 遇、生活环境、发展机会上有很大的区别。虽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更 加自由,但是频繁的更换工作岗位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何况地域的迁徙也意味着巨大的 经济成本。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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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风险规避操作手册-辞退风险规避技巧
劳动风险实务操作参考手册 项目 对策 第一部分:招聘录用 招聘广告内容一 定要合法 一、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性别、身高、民族、地域;影响社会形象,重则会带来官司; 二、保持不同形式、类型的招聘广告一致性:如不一致或差别太大,以后会有隐患,比如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一旦将招聘广告作为重要 的裁量证据,单位会不利。 一、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1、使员工明白要求,指明努力方向,有明确的理由和证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合法解聘。 2、设定时,要明确化、具体化,从确实能够对员工进行考量的角度描述录用条件,忌空泛化、抽象化; 明确设定“录用 条件” 二、事先公示“录用条件”,证明员工知道。 1、通过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注意将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媒介原件。 2、招聘时向其明示,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建立劳动关系前,通过发放录用通知书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签字确认。 4、劳动合同中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 5、在岗位说明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岗位说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三、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有明确区别,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此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四、明确考核标准。 1、如果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什么是不符合,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 的标准。否则再完美的录用条件,也是摆设; 2、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公司在试用期间将如何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原则,劳动者最终录用将以什么作为客观 依据。 项目 对策 主动履行“告知 义务” 一、主动履行告知义务。须向劳动者告知以下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环境、职业危害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酬;其它重要情况:用工形式、社保、工 作时间、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纪律、考勤、请假、处罚。 二、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 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使自己在将来劳动纠纷中处于有利地位。 1 1、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获知------情况,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已向甲方充分了解了-------以及其它相关情况; 3、制作“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栏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员工,要求其签名,并保留证据; 4、对于存在职业危害和特殊危险的岗位,最好单独制定告知书,由员工签字,企业保管。 审查求职者相关 背景 1、 主动询问相关情况: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是主动的,而劳动者告知义务是被动的,单位应主动咨询需了解情况; 2、 询问情况应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不得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含有无异性朋友、是否身孕等); 3、 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背景调查); 4、 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让其在个人简历上签字并声明确保其真实性,包括相关证书复印件署名等,否则将承担相关责任。 确认求职者是否 存在潜在疾病 做好入职体检工作 确定求职者是否 年满 16 岁 年龄审查。 核实求职者是否 已解除劳动关系 必须注意,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知道其招用劳动者尚未解除或终止合同,只要存在以下行为,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招人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劳动关系结束的证明,并保留原件,这样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 如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可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对重要技术人员,应向原单位了解是否存在尚未了解 事宜。 1、 招聘、录用时应注意调查该劳动者是否来自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是否签定了相关协议,并对协议内容进行判断,确认其进入我公司是否违反了相关协 审查求职者是否 存在竞业限制 议,可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 2、 为预防风险,要求其提供原单位联系方式,可进行相应调查; 3、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项目 对策 第二部分:签订劳动合同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1、 及时签订,合同先行;建立先签合同后用工的习惯; 2、 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 3、 尽早辞退不确定员工。对于不确定是否满意的入职员工,尽量在一个月内让其离开。 按规定建立花名册 职工名册包括所有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合同工、劳务工、非全日制用工等) 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 面形式 入职时,即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经过双方签 1、 让劳动者本人签字。一定要让劳动者本人签字,而不能采取代签的方式。 2 字盖章 2、 并确认其本人是常用的手,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交给劳动者 一份 1、 为避免法律纠纷时举证困难,单位要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证据; 2、 劳动者同文本至少要保留两年(即使离职)。如丢失也可能造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避免遗失、毁损,也可签多份,分别予以保管。 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 签或终止 1、 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尚未届满前,企业应尽早做出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决定。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需续签的要在合同 绝不能收取财物或要求 担保 到期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不准备续签的也应提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即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扣押劳动者证件; 2、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比如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要求提供担保人担保; 3、 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比如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集资费、服装费、违约金等名义; 4、 不得变相收取押金,比如每个月从劳动者工资 中扣除一定比例等到年底再发放以避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却不辞而别或限制跳槽,扣押 劳动者的工资或试用期工资等。 没有担保如何预防企业 财产损失 1、 严格入职审查。充分了解其个人情况,一旦出现突然离职,可及时追查索赔; 2、 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岗位职业道德培训;提升内部流程管理和内部监控机制;启用法律预防和救济机制; 3、 关于住宿押金。如职工自愿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那么收取住宿押金不属于违法收取押金的行为。 1、 不签合同就不让上岗; 2、 要求签署不签劳动合同声明;如单位要求,而个人不愿意,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不签订合同的后果,法律无明文规定。为防止法律风险,如果劳 劳动者不签合同怎么办 动者不愿意签订,用人单位应要求其签署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并承诺不签劳动合同是自己的个人意思,同时放弃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 期限合同要求。 3、 保留相关证据。对拒不签订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原件等。 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一、根据岗位而定。不同岗位应签定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结合岗位特点,劳动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对保密性 强、技术复杂、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可选择无固定期限或中长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以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带来的损失; 二、签订合同期限时,切忌一刀切,避免劳动合同同一天到期,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 项目 对策 如何约定服务期 1、 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必须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提供专业培训费用,进行培训前,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明确约定服务期,明确培训费用。 3、必须保留相关的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第三部分:试用期 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1、试用期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尽量避开节假日、春节等。否则由于放假,员工上班时间少,可用考察的时间相对较短。 2、公司员工第一次签订合同期限为 3~4 年,试用期为 3 个月; 试用期也要为员工缴纳 社保 1、 入职即让员工提供好资料,才能办理入职手续。 2、 对于未能提交相关资料的员工,必须写一份承诺书, “承诺本人于什么时间内提交资料,如因本人不能按时间提交资料,本人愿接受公司立即 3 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 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 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充分证据。必须有证据、有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举证义务,否则承担违法解除后果。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要符合法定程度 试用期内解除要遵循如下程序: 1、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法律未规定“说明理由”一定的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 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建议: 对于公司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相关市场或是部门的负责人,让其自行填写离职表。 第四部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1、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工资补偿金; 2、 如果该劳动者的工作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说该劳动者即使马上离职也不会对正常生产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应尽快与其办理交接工作,变单方 提出为双方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早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碰到这种情况,提前 30 日提出离职,第 29 天又说怀孕了、生大病了,不想 走了,就会带来很大麻烦。 3、 对那些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通过违约金、服务期等约定限制员工跳槽;对一些核心员工,通过竞业限制约束。 1、 如果劳动者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就不来上班,或者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就擅自走人,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或者以“严重违反规章制 尽可能降低劳动者自动 离职带来的损失。 怎样以劳动者“不符合 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 同 度”等解除劳动合同。 2、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就擅自走人,可以做旷工做违纪处理,然后把处理决定(如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送达劳动者本人,不行 则可邮寄,再不行则公告,60 天候认定公告生效。 3、 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 必须有明确并且经公示的录用条件。 2、 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往往通过考核的方式作出。因此要加强考核管理,对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予客观的记录 与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3、 试用期满后,不得以此解除。 项目 怎样以劳动者“严重违 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 合同 对策 1、 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则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 3、 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原因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 1、 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等; 2、 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 4 3、 有关员工违纪是涉及的物证,比如被损坏的设备等。如果这些物证不方便保留,可以将其清楚地拍摄下来,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具体的拍摄时 间。 4、 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证明书。 5、 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像设备; 6、 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这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 1、 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员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2、 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3、 如果违纪员工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工资的处罚形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同 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 7 日内提出。 4、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记录; 5、 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1、 此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 怎样以劳动者“严重失 职”解除劳动合同 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 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2、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该劳动者的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通常由企业的 内部规章制度规定。 3、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怎样以劳动者“有欺诈 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1、 实际工作中,欺诈现象比较多,单位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为便于举证,企业可以制定个人基本信 项目 对策 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解除劳动合同 1、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保留书 巧妙规避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不要自己先主动提出;(重点突出) 二、避免因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1、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4、招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不采取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出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 面证据,对于这样的员工,要及时进行再培训方可上岗,如还是不能达到标准,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用“非过错性解除”。 5 四、终止合同时,尽量让员工自己提出。 正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的手续 无论解除还是终止合同,都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通常包括以下手续: 1、 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3、 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 4、 结算薪金,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6、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手续; 7、 妥善保管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合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避免出现应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的情形 1、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操作,避免出现违法现象; 2、 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履行自己的后续义务。比如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 3、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档案和其他物品。 注意: 1、如果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为条件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培训再上岗,如继续达不到要求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各单位的培训再上岗必须以本单位内部的岗 位调整为主。这样更有利因变更岗位或是调整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对于“不能胜任岗位”的书面证据相关单位,必须保留原件,并存档。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举证倒置)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举证倒置) 4、考勤记录。(举证倒置)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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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辞退-员工劝退面谈技巧-辞退风险规避技巧
劝退员工面谈技巧 劝退面谈的实质是: 缓和人们痛苦的处境,带领那些受伤的灵魂穿越恐惧与自我怀疑 的河流,直到希望的彼岸在渺远中变得清晰,然后让他们下船,随波逐流。 在整个离职谈话中,劝退面谈官一起要抱以 形象来面对当事人, 真诚的态度 ,用 简洁的言语和职业化的 让他感到你是在 行使公司的决议 ,而非自己的意图。 应该做好的十个细节 1 、保持谈话的专注性,坚持谈话目的和决定; 2 、将离职谈话控制在 20 分钟之内; 3、直接主管提供业务上适当的劝退理由; 4 、谈话要清晰、简洁并尊重对方; 5 、要注意倾听,使沟通继续下去; 6 、允许员工回应; 7 、要参考员工补偿内容条款; 8 、解释被劝退工接下来要走的流程以及整理属于企业和个人的财物; 9 、对最后工作目的的提醒(如交出工作证); 10 、指导被劝退工与心理咨询师(公司内可以是 jack 或 daisy )进行沟通。 不能做的十个细节 1 、不要谈论任何个人问题,直切主题。 2 、不要试着去回答被劝退工“为什么被裁的是我”这样的问题; 3 、不要去控制员工感情的宣泄; 4 、不要谈论其他员工或者进行比较; 5 、不要说你不赞成这项决定; 6 、不要谈论员工个人的工作表现或者过去的问题,或者暗示他可能会在将来回来 工作; 7 、不要说“你将可以有时间去度假”或者“谁知道我会在这家企业呆多久”之类 的话; 8 、不要和员工对遣散补偿进行协商,或者企图推翻补偿决定。 9 、不要说员工的工作不重要; 10、不要说“你被解雇了”。 1 劝退员工面谈技巧要点说明 不要争辩 , 只需陈述立场 你做的事情不是和他讨价还价 , 你现在做的是在执行公司的决议。此时 , 不是与他争辩谁 对谁错、 谁有能力、 谁无能的时候 , 你只需告诉他 : 你被劝退了。 如果他问及为什么自己被裁 , 你可以和他说 : 是因为机构调整、企业的业绩滑波等。 注重他的感受与现实 要在保持冷静地倾听他的感受 的倾听不是你高高在上 看着他的眼睛说话 , 并在接纳对方的感受的同时 , 而让员工像个学生一样 , 表现出你也很难过。 我们这里说 , 在下面哭诉。 你应该和他坐到同样的位置上 , 并且你要去重复他的感受与现实 : “你工作这么多年 , , 现在让你离开确实 很令人难受 , 但是这是事实 , 我也很为你难过 , 真的很难过 ,, ” 这是为了要让他接受这个事实 , 无论怎样是不可改变的了。 千万不要激惹 无论他是什么情绪 , 一定要注意一个原则 : 千万不要激惹他 , 任何的激惹和刺激都不要有。如 果你表现的是 : “这件事你就没有意识到吗 了,, ”那结果可想而知。我们常说 :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万不要激惹当事人。 也不要试图讲道理或者辩论 ?太可恶 ,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 因此千 , 这是无用的。 你只需告诉当事人 : “这是公 司的决定 , 我也很遗憾。 ”千万不要和他谈过多的细节 理非让你走不可 ,, ”别以为这能表现你的同情心 那里 , 甚至可能实施报复 , 又有什么意思 ?让你走你还赖在这儿 , 比如 : “王经理希望你留下 , 只是赵经 , 这会让当事人的一腔怒火转发到赵经理 , 哪怕是一句 : “这辈子我也忘不了你 ! ”也是够赵经理受的。 始终不要妥协 在他抱怨的同时 , 你可以告诉他 : “公司知道你委屈 出补偿的办法 , 甚至是数字。在阐述的过程中 , 所以会给你一些补偿。”随即你可以说 , 你说的语言要非常熟悉 而且要有依据 , 甚至要有心理学依据。你要保持专业性 , 非常清晰 , 非常具体 , , 因为你的任务是要清楚有效沟通 ,而 不是在做心理咨询。 无论当事人如何感到不公平 , 如何吵闹 , 你都不要和他正面冲突 意思。千万不可以表露“那我再和领导谈谈”这种有回旋余地的态度 甚至即便是这次劝退裁错了 , 而且绝对不能有一点妥协的 , 即使你心里这么想的。 , 不应该让他走 , 但你已经和他说让他离职时 作为劝退者 , 不可以出尔反尔。否则 , 一旦被其他被劝退工知道后 , 也一定要让他走。 , 后果将不堪设想。 如果万不得已时 , 也需要借助保安的力量。 但是我想叫保安是没有能力的表现 , 这种方法很不 好, 对一个人的伤害 , 不是回家就完事了——他会永远记得你。 2 抚慰他的心灵 在整个离职谈话中 , 一定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处理情绪。 帮助他释放情绪 , 这都会很有效。 同时 , 充满同情与理解的话语 不要生硬地否认对方的心理感受 当人遇到伤心事时 , 为他平复心灵的伤痕 , 而千万 , 像刚才所说的 : “有什么可哭的 ?! ”之类的伤人话。 , 一定要给他释放的场所和时间。 人更善于抒发情绪。因此 必要时 , 以纸巾、 温水和香烟来 , 当他的情绪过去后 最后 , 你可以和他说 : “如果你需要 为什么通常女人比男人长寿 ?就是因为女 , 他才会冷静地面对接下来要做的事情。 , 可以去找心理咨询师聊聊 , 也许会好些。” 不要试图“过度”沟通 这也是为了使劝退者更具有主动权。 极度脆弱和敏感的时候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 : “言多必失” , 尤其在被裁人员心理 , 更要给他情绪发泄的时间。 让他感觉你只是尊重他的感受 , 而非有任 何回旋的余地。 相信你利用这些面谈的技巧 不是可以消除痛苦 , 一定可以尽可能少地伤害到被劝退工。 对于心理学来说 , 它也并 , 而只是可以使痛苦减少到最小。 作为一个合格的劝退者 但是无论你多么同情他 ,必须要完成这个过程 ,而且还要表现出你对生命的关怀和保护。 ,多么心软 ,也绝对不可以妥协。这时候他也就不会再勉强你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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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R如何处理各类辞退情形法律详解-辞退风险规避技巧
劳动法-辞退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的 11 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金的 12 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 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 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 2 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3 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 23 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 11 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 12 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 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 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 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 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 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 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 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 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 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 “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 发[1995]309 号) 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 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 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 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 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 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 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 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 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 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 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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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个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及问题
HR 需牢记的十四个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及问题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 25 条辞退和劳动合 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 12 种情 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 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 10 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 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 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 号) 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 28 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 11 条规定:经 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3 条、国家统 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4 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 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 3 条第 2 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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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一览表
新法之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一览表 解除和终止 条件 期限 经济补 偿金 协出 商解除 出 单位提 无要求 需支付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 员工提 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无要求 不需支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付 随时 无需支 付 严重违纪 随时 付 即时通 造成重大损害 知解除劳动 合同(过失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 性解除劳动 不改正的 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 合同 单 位解除 的情形 无需支 随时 无需支 付 随时 随时 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需支 付 无需支 付 随时 无需支 付 提前 30 天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或支付一个月工 资 需支付 预告通 提前 30 天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 知解除(非 任的 或支付一个月工 过失性解除 资 劳动合同) 提前 30 天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 同协议的 或支付一个月工 资 除 裁员解 需支付 需支付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 履行法定程 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序后可以裁员 需支付 员 提前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 提前 30 天 工解除30 天通知 条件,劳动者都可以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动 通知 付 的情形解除 合同 提前 3 天通知解除 随时通 知解除 在试用期内 提前 3 天通 知 付 无需支 无需支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随时通知 需支付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随时通知 需支付 随时通知 需支付 随时通知 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 动合同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立即解除, 无需通知 无需通 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知立即解除 立即解除, 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无需通知 劳动合 的 同期满的 需支付 需支付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需支付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需支付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 付 劳 动合同 终止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无需支 付 无需支 付 单位被宣告破产 需支付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需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不 得解除 或需逾 期终止 的情形 无需支 付 无需支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 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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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怎么算?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怎么算? 公司可能因为自身原因或者是员工的一些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会涉及到一 些补偿的问题,但是在不同情况下不常回有不同,很多人对这些都不是很了解,而且 有的情况下也不会补偿,要在弄清辞退原因之后才能知道具体知道应该得到什么样的 补偿。下面。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怎么算的问题。 一、公司辞退你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不同,补偿或者赔偿是不一样的。 二、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对你补偿或者赔偿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如果是以下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n+1 个月工资的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如果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 补偿。 五、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按照一年两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 六、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很多人不了解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怎么算,使得自己该有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所以在 入职、离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些关乎自己工资、补偿的各种情况,在不同的情况下 才能更好地应对,补偿是要分很多种类的,在试用也可能会得到补偿,但是在很多情 怀况下还是没有补偿金的,一定要注意区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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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离职证明范本
范本一: 离职证明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 2006 年 01 月 01 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 力资源助理职务,至 2008 年 07 月 31 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 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08 年 07 月 31 日 ………………………………………………………………………………………… 范本二: 离职证明 兹证明 XXX 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场开发部职员,在职时间为 2005 年 04 月 01 日至 2008 年 07 月 31 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08 年 07 月 31 日 ………………………………………………………………………………………… 范本三: 离职证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 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 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 公章) 2008 年 07 月 31 日 ……………………………………………………………………………………… 【范本四】 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确认 书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 2008 年 07 月 31 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 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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