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期间的20个工资问题

应对疫情期间的20个工资问题

超全:应对疫情期间的 20 个工资问题 目 录 1.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2.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3.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5.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6.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7.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8.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9.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 的标准是多少? 10.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如何发 放工资? 11.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1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 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14.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 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15.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6.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20.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1.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 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 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 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 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 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 4 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 在 4 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 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 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 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结论: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参 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 2.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因履职被感染的,按照人社 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 11 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 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受到其他伤害的,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 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车祸受伤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视同 工伤的,属于工伤。 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 结论: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 3.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 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 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 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 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 工作报酬。”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针对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针对的是发病过的场所的人员。但隔离期间继续支付报酬仅规定在本 条,并未规定在第三十九条,也没有规定适用于第三十九条。因此, 被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治疗的,是否还应当发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 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 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 间的工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 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 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 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那么,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呢?此处似乎应该为“用人单位”而非“企业”,才能对应“职工”而非“劳 动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 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 发。”不过这一规定限定范围为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范围,那么 如果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是否就不属于这一规定的范围呢? 再看看地方性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 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 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 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 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 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 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 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 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 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可见,几个层面的规定对隔离观察期间是否支付工资的标准不一: 《传 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人社部《通知》未区分 是否要将排除的作为条件,各地规定则不一,有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 也有不区分的都支付。建议按照人社部《通知》执行,毕竟这是最新 的规定,是针对新冠肺炎作出的专门规定。 结论: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 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是最 低工资吗?是病假工资吗?还是正常工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 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 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 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再看看各地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 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 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 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 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 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 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 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 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 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 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当然, 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 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职 工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结论: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5.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是隔离观察期间要支付工资报酬,《通知》 规定的是医学观察期间和隔离治疗期间要支付劳动报酬,医学观察期 间应该就是隔离观察期间。按此理解,则《通知》规定的单位支付报 酬的范围,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更广泛。那么,对于被确诊后 的隔离治疗期间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如何认定呢?从各地的规定来看 并不一致: 其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不仅限于隔离观察期间,在隔离 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企业均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上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 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 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 勤支付工资报酬。广东的规定(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 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 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 其二,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 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 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如北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 11 号):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 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河南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 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四川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 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其三,天津则将确诊后的治疗分为两段,即需要隔离治疗的期间和无 需隔离的普通治疗期间,前者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后者则按照医 疗期的标准支付。天津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医学观 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 3 至 24 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 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结论:各地规定不一,要看具体的标准。 6.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 式,导致部、四川等地都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 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 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广东、浙江、四川还要求安排年休假时 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北京、四川还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 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 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年休假的标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 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 入年休假的假期。” 结论: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 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 70%作为生活费。 7.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出差职工由于是因工作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与前述休假 不能及时返岗不同,还是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来支付工资。如北京、河 南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 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结论: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8.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多地政府明确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延长 3 天休假后,企业仍有一段时 间不得复工,在此不得复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以及企业 自身因疫情影响而自行停工、停产的,此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 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 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 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 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 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 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办法执行。” 其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 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 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 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结论: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 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 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9.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 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国务院有过类似的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经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 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生活 费的计算标准各地不同,从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分四档: 第一档: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天津市; 第二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 南省、河北省; 第三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75%:陕西省; 第四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 川省。 结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未提供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 费,标准各地不一,详见当地规定。 10.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 如何发放工资? 如前所述,单位有权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通过网上办公 等形式提供劳动,或者就居家隔离而无需提供劳动。对职工提供劳动 的,自然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对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仅仅是居家隔离 的,因为是单位的整体利益需要,不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后果,也应 当正常发放工资。 结论:因单位要求居家隔离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11.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 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 时支付工资。”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办专门发文延长 3 天春节假期, 部分地方如苏州、上海明确要求延后复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 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 期发放工资。比如单位每月均是 4 日发放工资,但由于未复工等因素 影响,单位可能要在 15 日才能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 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 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 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 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 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 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 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结论: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 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1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 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 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 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 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 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 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只能和劳动者协商。如《关于妥 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 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 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 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 商一致才能降低。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 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 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 致。 由于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而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 确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计薪天数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响下,由于轮 岗轮休的,休息期间企业不用支付劳动报酬。此轮岗轮休和停工、停 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 规定的影响。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 可以理解为休息而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 以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14.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 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采取缩短工时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 致。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 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 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 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 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缩短 工时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劳 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5.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结论:《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三种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按照不 同标准执行即可。 16.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 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结论: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单位应当给予补休,不能补休 的给予补助。只不过公务员加班的补助标准,迄今未见到。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未见到国家统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具体 要看各地有无规定。如《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加班 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65 号):“一、各单位要加强对 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因特殊原因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工作人员 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 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也按照《劳 动法》规定分别为 150%、200%和 300%。 结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1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 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 号)第七 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 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 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 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 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 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此外,该复函第五条规定:“其中法 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 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 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 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 假日加班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 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 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 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规定的 150%、200%、 300%的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60 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 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都没有加班工资。 20.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 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自然没有加 班工资。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 规定,3 日到 9 日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算加班。另外,根据上述 通知,如果推迟复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则企业应按正常

23 页 210 浏览
立即下载
2023年各省市独生子女护理假参照表

2023年各省市独生子女护理假参照表

序号 省市 强制性 适用对象 享受条件 护理假天数 工资支付 1 南京 否 子女以及其他依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未明确 法负有赡养、扶 疗期间 养义务的人员 2 西安 是 子女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20天/年(独生子女) 2020-05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疗期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01 工资福利待遇 3 云南 是 子女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20天/年(独生子女) 2019-10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疗期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01 工资待遇 4 内蒙古 是 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 20天/年(独生子女) 生活不能自理 5 宁夏 是 子女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陪护假期间工资福 2019-01≤7天/年(非独生子女 间 利待遇不变 01 ) 未明确 未明确 实施日期 2020-0701 2019-0101 6 河南 是 独生子女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 2019-01光荣证的老年人住 ≥20天/年(独生子女) 勤 01 院治疗期间 7 北京 是 赡养人、扶养人 老年人患病住院、 未明确 失能失智、临终 8 山西 是 符合计划生育政 年满60周岁的父母 ≤15天/年 策的子女 患病住院期间 9 河北 是 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未明确 间 10 四川 是 子女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7天/年(非独生子女 未明确 间不能自理 ) 11 重庆 是 独生子女 患病住院治疗且需 ≤10天/年 要二级以上护理 12 广州 否 独生子女 父母年满60周岁以 上,患病住院治疗 ≤15天/年 期间 13 淮安 是 独生子女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患病住院治疗期 ≥5天/年(独生子女) 间 14 黑龙江 是 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20天/年(独生子女)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 2018-01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15 湖北 是 赡养人、扶养人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失能或者患 ≥10天/年(独生子女 未明确 病住院 外的赡养人、扶养人) 16 海南 是 独生子女 执行独生子女政策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7-09的老年人患病住院 ≤15天/年(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治疗期间 护理期间的工资、 2018-10津贴、补贴和奖金 24 不予扣减 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2018-9-12 不变 未明确 2018-12-1 2018-1001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8-03待遇不变 01 看护假、护理假期 间,职工工资照发 2018-02,且不影响职工的 01 福利待遇和全勤评 奖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8-01待遇不变 01 2017-1201 17 广西 是 独生子女 18 福建 是 独生子女 护理期间的工资、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津贴、补贴和奖金 2017-09≤15天/年(独生子女) ,患病住院期间 ,其用人单位不得 01 扣减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7-03,患病住院治疗期 ≤10天/年(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间

2 页 338 浏览
立即下载
某科技公司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本

某科技公司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本

技术保密协议书 甲方: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XX 市 XX 大道 XX 号 xx 大厦 xx 楼 家庭住址: 乙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书》相关技术保密条款,自愿加入 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并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发企业电子商务、商务短信等相关软 件的开发、设计等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 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相关工作”保 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 职责。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 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 性,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第二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 技术方案、商标设计、商标命名、业务流程、技术文档、信息等。 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务 资料、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励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等以及 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品、服 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以及本协议文本。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 切可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应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作 品、产品,其著作权、专利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 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秘 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乙方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方案; 2.乙方与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秘密; 4.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保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 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贴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此补贴直接在 原工资单上体现,不另行增加)。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任制: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 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成果的正当应用,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资励;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6、乙方应仅将甲方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范围内; 7、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 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9、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不得对其进行复制,私自盗用、泄密、仿造等; 10、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 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 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 责提供。 12、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 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 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3、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保密义务: 1) 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 乙方从离职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事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 双方认可,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14、乙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 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 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离职三年内,甲方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期 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5、乙方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 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可以从载体上 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 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并当月取消 收回甲方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 不包括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 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 同意,选择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 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为 叁 年,自双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手印):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固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 页 255 浏览
立即下载
JZ-IM-A-08-04 【档案保密制度】

JZ-IM-A-08-04 【档案保密制度】

档案保密制度 JZ-IM-A-08-04 一、 总则 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 他商业机密。 技术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 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产品配方、工艺 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 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作业指导书、技术 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销售计划、采购资料、 产品报价、财务资料、进货渠道、发展规划、企业宣传资料等。 3、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 的高级员工,例如: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 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①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 别严重的损害; ②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 的损害; ③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 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 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6、文件秘级的具体分类: 序 文件名称 号 密级 批准权限 1)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 2)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 计、制造方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 1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 绝密 总经理 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作业指 导书、技术文档、相关的技术函电、产品报价 等。 2 1)公司战略规划、公司经营情况、企业宣传资料、 机密 重要会议记录、企业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2)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计算机软件、数据库。 副总 3)客户名单、销售计划、采购资料、进货渠道。 1)公司人事档案、工资性质、工资性收人、劳务性 3 质、合同、协议、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 秘密 部长 类信息。 备注: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 保密范围 三、公司保密措施 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 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所属部门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指定专 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所属部门负责保 密。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① 必须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得复制和摘抄; ②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在设备完善的装置中保存。 ③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 维修和销毁,由主管副总经理以上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 应的保密措施。 ④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填写《密级 文件传递申请表》,经部门主管领导、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方可 传递。 2、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 列保密措施: ①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②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 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③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④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四、其它保密规定 1、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 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2、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 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生产部;综合生产部接到报告,应立 即做出处理。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①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②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 司秘密的; ③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公司与涉及到重要秘密的员工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书》,协议附后。 5、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 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② 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③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6、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 “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 下内容: ①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② 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 束; ③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 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④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 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⑤ 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 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⑥ 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⑦ 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⑧ 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⑨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综合生产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日 期 年)密级文件复制或传递申请表 申 请 事 项 文 件 名 称 密 级 ( 复 制 、 传 递 等 ) 数 经 办 量 人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主 管 副 总 以 上 签 字

8 页 253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协议模板(拿来即用 )

保密协议模板(拿来即用 )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鉴于乙方系甲方员工,并获得甲方支付的报酬,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的保密事宜, 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保密内容 乙方须予以保密之信息指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存续前、存续中及解除劳动合同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管理 乙方在从事制定工作中获悉的甲方之近、中、远期业务发展计划、资金及融资状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营 运作业规范、分配方案、战略计划、行销企划、财务会计资料、物料采购、人事管理(人事资料、薪酬资料 、 录用条件等)、品质控制制度、货源情报等; 2、 市场信息 行销计划、合作计划、方式、各类协议、经销商名单、供应商名单、用户名称、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 、 交易价格、定价政策、销售策略、工程信息等; 3、 技术信息 技术笔记及文档、保密数据、设计程式、技术设计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 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 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和甲方的公司内部系统有关之所有资料、图表、文件、电脑软件等等及其他与甲方营业 活动和方式有关之资料等;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电脑文档、图片、视听资料等信息载体。 第二条、 保密期限 1、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确立期间; 2、 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间; 3、 任何有可能造成甲方名誉及经济损失期间。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 乙方应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信息视为公司信息秘密,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乙方接受聘用的工作以外的任何方 面,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2、 乙方只能将其掌握的甲方的信息秘密用于甲方许可的事由,或者用于完成甲方的工作。乙方不得将上述信息 秘密用于其他方面。乙方或者第三方对于甲方的信息秘密的任何修改、打印、复制均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3、 出于甲方的需要,乙方在公司内部更换职位时,乙方应在工作交接时交出其掌握的与新工作无关的所有信息 秘密资料。 4、 在日常工作中,乙方应将涉及甲方信息秘密的资料,与其他一般性资料、物品分别存放,并保证将涉及甲方 信息秘密的资料至于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之接触,并确保该资料不致泄密。 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且不限于口头、书面、磁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其任 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信息秘密。 6、 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对于废弃不用的保密资料应作如下处理:文件、图纸等磁盘或移动存储、视听资料或其 他不易销毁的食物及时交还甲方,由甲方统一处理。 7、 乙方在遗失甲方的保密资料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以便是甲方能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因信息秘密泄露 [键入文字] 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若为故意情事,一经查核,甲方得依下述【违约责任】追溯既往。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充分了解所从事工作会接触公司有关商业信息秘密且任何泄密将造成公司重大利益伤害的基础上,作出如 下陈述和保证: 1、 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是他人获得、使用这些 信息。 2、 除甲方正式的书面指示外,任何口头或非正式的书面指示均不构成乙方向任何第三方告知或提供与甲方信息 秘密有关之资料的抗辩理由。 3、 除工作上确有必要外,乙方保证不出于故意了解、掌握非本部门所涉及的信息秘密和技术秘密,更不会出于 故意获取有关的资料。 4、 乙方保证在任职期间或离开职务后(包括调职、离职、停职等原因),不私自复印或保留和甲方信息秘密有 关之任何资料,亦不将知悉的内容泄露于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协助第三方获悉相关资料的内容。 5、 乙方保证在职期间,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与第三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尤其在任职期间 , 不利用其在工作中了解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为自己或第三方从事本工作相同或类似之工作或研究,以获得不正 当之利益或造成甲方之损害。 6、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信息秘密,对甲方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 乙方均承担甲方因投资、培训或提供创造机会而对这些信息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乙方保证:在劳动合同终止 后,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甲方的竞争领域内使用该信息秘密,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 甲方公司内掌握信息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7、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时,所有由乙方所作或保管的有关甲方上述保密内容的笔记、备忘录及任何形式的 档案、文件、物品等均需即时交予甲方,并由甲方签收。 8、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 、 计算机软件、程式、技术秘密或其他信息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 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信息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无需经过乙方的同意。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 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说明 本合同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 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 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及陈述和保证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利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单 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3、 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额归还甲方。 4、 乙方违约的事实并不能解除其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在因违约而赔偿甲方损失后,仍需继续遵守本保 密 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甲、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 决。 第八条、 其他 甲乙双方可根据工具实际工作情况,对本合同未尽之处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键入文字] 力。 九、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键入文字]

3 页 234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高级管理人员) 保密协议(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上 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 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协议仅具有下列含义: 1.1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政策、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营销资料、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 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人事资料等等。 1.3 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和机构。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就乙方的泄密行为进行调查及索赔。 2.2 因乙方的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市场开发合作协议。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 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3.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双方合作期限内,均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文件或资料 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任意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3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4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 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乙方保密范围。 3.5 乙方因合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 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商业价值的载体,均属保密范围 内。 3.6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仍需在相应的保密期限内对其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接触、知 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合作期间的保密义务和不能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3.7 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 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 乙方追偿。 第四条 保密期限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选择的,视为无限 期保密: A 无限期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 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双方合作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二) 甲方: 乙方: 为止。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 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 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 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部、国 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1.1 竞业禁止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 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 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 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 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1.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 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 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1.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 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 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1.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 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 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 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 领取补偿金。 第二条 2.1 竞业补偿金支付及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 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2.2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 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2.3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2.4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 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5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2.6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 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 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 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 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2.8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3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第三条 3.1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自 年 月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与发放办法按照双方签订的竞 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 日期: 附件二: 附件二: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原员工: 自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 日起,终止其在离职期间所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 议自终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保密协议与禁止限业 比较 立法目的 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条款/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 与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 争秩序 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任期内不得兼职或离职后不得从业于 保护方式 不允许泄密 生效条件 是商业秘密、有保密约定 保护期限 视商业秘密情况而定 不超过三年 应当给补偿,未做金额限制 必须有补偿,但未做金额限制 补偿 竞争性企业 除企业高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法定义 务外,需书面约定,且必须有补偿

7 页 262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解读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解读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 解读与适用 第一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解读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一)受理的范围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一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二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 争议; ( 三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 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五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发生的争议;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 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 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 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 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 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 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 伤待遇损失的。 省高院 2004 年 2 号批复: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 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告知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处理;但劳动者 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 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1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 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2002 年省院 指导意见有相关规定) 2 、其他不予受理的范围: ( 1 )政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 岗、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 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 2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的异议纠纷; ( 3 )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组织和社 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 4 )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争议。 ( 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 住房转让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 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 (一)调解组织 《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 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 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协议 1 、调解协议的效力 2 、调解协议及支付令 1 、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 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 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 2 、调解协议及支付令 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 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 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 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的概念与特点 (一)劳动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作为中 立第三方对双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 议处理方式。 (二)劳动仲裁的特点 在组织上实行“三方原则”; 简便、快捷;属于强制仲裁,是诉讼的 前置程序。 仲裁前置的突破 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 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 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 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 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 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四、劳动争议的管辖 (一)劳动仲裁的管辖 1 、“工资关系所在地”原则 2 、“合同履行地”原则 3 、“用人单位所在地”原则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 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 、深圳市内的管辖标准(特区内的管辖标准与特区外 的管辖标准) 五、仲裁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 失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 律制度。 (二)时效的起算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 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解释二的新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 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 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 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 [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 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 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 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 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新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 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 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 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时效中断 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 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司法解释二》规定: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 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致使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 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 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 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 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时效中止 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 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 停止计算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 继续计算时效。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 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 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2008 年 5 月 1 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但对于 2008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劳 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仍适用《劳动 法》。 六、仲裁审理阶段的若干问题 (一)答辩期 答辩期由十五天缩减为 10 天。( 30 条) (二)开庭通知日期 由提前四天改为提前五天。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 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决定。( 35 条) (三)受理时限与审理时限 受理时限由七天缩减为五天;审理时限由 60 ( 90 )天 缩减为 45 天( 60 )天。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裁定的,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 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 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 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 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 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 案件的仲裁。 七、先予执行裁决以及有限起诉原则 (一)部分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 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先予执行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 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 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二 )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 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有限起诉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 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一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二 )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一)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 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 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 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 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的仲裁 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 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裁决: ( 一 )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二 ) 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 ) 裁 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五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 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六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 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 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 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 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 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 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 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 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 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 调和沟通。 八、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 1 、劳动争议裁决的生效——十五天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 效力 部分事项的起诉、(对)部分劳动者的起诉、 起诉后申请撤诉的、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的、 主体不适格的或裁决事项不属劳动仲裁范畴的 (二)劳动纠纷诉讼 1 、劳动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 原、被告的确定 3 、诉讼的审理期限 一审六个月( 6-3 ) 二审三个月( 3-3) 九、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如何收取费用 (一)劳动争议案件如何收取仲裁费 (二)劳动诉讼的收费标准 谢 谢!

27 页 222 浏览
立即下载
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协议

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协议

精选范文: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协议(共 2 篇)甲方: _________工作组 乙方:_________(工作组 成员单位)乙方遵照《_________章程》自愿加入_________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依工作组要求完成 _________的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 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相关工作的承担或参与单位, 其工作任务依据相关工作的有关任务书确定,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二、 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 关会议文件,纪要和决定;    2.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相关 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除外;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相关工作无关的任 何第三方;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 责任:     1.乙方应仅将工作组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组范围内的_________制订工作。     2. 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3.乙方为承担本协 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工作组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4.乙方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如乙方在职或曾在职人员在保密期内;    5. 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 扩大。 五、本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保密信息,其中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归原所有人所有;相关工作实施中产生的知 识产权,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依相关工作任务书的约定。 六、甲方为实施相关工作的需要,除乙方特别声明不能提 供给他人的以外,可以将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 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此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 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 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七、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要求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或者自双方中的一方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 以时间在前的为准,至本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之日止。如在本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前退出本项目,双方应 在终止本相关工作后的_________年内继续履行有关保密责任。 九、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工作组所在地,机构为_________人民法院。 十、本协 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 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成员(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 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协议(共 2 篇)]篇一: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协议 深圳市律商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技术信息和技术资 料保密协议(共 2 篇)] 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协议 组成员单位) 甲方: _________工作组 乙方:_________(工作 乙方遵照《_________章 程》自愿加入_________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依工作组要求完成_________的有关工作(以下简 称“相关工作”)。 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 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相关工作 的承担或参与单位,其工作任务依据相关工作的有关任务书确定,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 以后的保密责任。 二、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 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 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决定; 2.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 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有关当事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除外; 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行登记或备案; 4.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各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 保密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相关工作无关的任何 深圳市律商企业顾问 有限公司 曾在职人员在保密期内; 5.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 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本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保 密信息,其中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归原所有人所有;相关工作实施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依相关 工作任务书的约定。 六、甲方为实施相关工作的 需要,除乙方特别声明不能提供给他人的以外,可以将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 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此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 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时, 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七、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由 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要求双方承担保 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或者自双方中的一方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以时间在前的为准,至本 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之日止。如在本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前退出本项目,双方应在终止本相关工作后的___ ______年内继续履行有关保密责任。 九、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 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工作组所在地,机构为_________人民 法院。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 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 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书 二 11:08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 成员(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二: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人员 2009 年 07 月 21 日 星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人员 保密协议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防科 技工业委员会所属的高等院校,承担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肩负着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学校保密委员 会作为甲方,学校的涉密人员作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有 关保密规定,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履行如下保密协议: 甲方: 对乙方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确定其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资格; 监督、检查、指导乙方的保 密工作; 提供保密教育培训和有关学 习资料; 监督保密津贴发放制度; 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 重大贡献的,按规定给予乙方相应奖励; 对在日常工作中违反保密规 定的,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执行;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乙方:(此项为重点考试内 容)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接受学校组织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对本人所知悉和管理的涉密 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留泄密隐患,在未解密之前,对涉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调离涉密岗位要按规定实行 脱密期,脱密期满后仍需继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信息; 因乙方原因造成泄密的,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接受处理。本协议终止后,依国家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本协议因乙方脱离岗位或涉 密项目而自动终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保密委员 会一份,乙方所在单位一份,本人一份)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日 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月 年 关于加强涉密系统集成资质 2009-07-20 18: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 为了更好地执行《涉 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保发〔 2001 〕 7 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 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确保涉密系统建设达到保密要求, 切实保护涉密系统中国家秘密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程序对申请单 位进行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应当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单位 进行认真审查。 (一)要求申请单位对照 《资质管理办法》 (三)申请单位的注 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员工总数不得少于 30 人,其中与单位正式签定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20 人。 (四)对仅从事网络布线、 咨询、安全保密产品研发和销售而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 请。 三、加强对涉密系统集成资 质单位的培训 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 的保密局,对经过审批同意为集成资质单位的,在颁发《资质证书》之前应对其集中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内容 应包括: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国家保密标准、指南等。集成资质单位通过保密教育和培训后,保密局可将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 bmz1 — 2000 )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密方案设计指南》( bmz2 — 2001 )发给其遵照执行。 四、加强对涉密系统集成资 质单位的保密管理 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 的保密局,应与取得集成资质资格的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加强对集成资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集成工程的保密管理 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 的保密局,应对集成资质单位在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过程中执行保密法规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使集 成资质单位在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过程中做到: 1 、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2 、与涉密系统建设单位 签订保密协议; 3 、制定涉密系统集成工 程的保密工作方案; 4 、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对 参与人员、涉密资料加强管理,落实保密责任书、保密协议及各项保密措施。 (二)集成资质单位跨省 (区)作业的管理 集成资质单位跨省(区)承 接涉密系统集成工程的,应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保密局,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年审 l 、对涉密系统集成资质 单位实行年审制。集成资质单位每年 1 月,应对上一年度的涉密系统集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涉密系统集成 资质单位年审表》,报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 2 、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 局对集成资质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集成资质单位现场检查,提出年审意见或限期整改要求,书面 反馈给集成资质单位。年审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汇总后上报国家保密局,时间不迟于每年 4 月。 3 、对不按要求参加年审, 逾两个月仍未提交自查材料的集成资质单位,应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 家保密局撤销其资质单位资格,由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和有关涉密材料。 (四)变更 1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 位名称、法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场所、联系方式、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等有变更的,一个月内须向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根据《资质管理 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 位应将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流动、变更情况,及时报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备案。 (五)公告 受理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 对经审批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六)期满复核 《资质证书》期满、申请重 新核发证书的集成资质单位,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受理申请的保密局提出。受理申请的保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 个月内,根据其年审、变更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进行复核,符合资 质条件的,重新发证。 五、严肃纪律,加强对违规 单位的查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保密局应加强对《资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撤销其资质单位资格, 由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和有关涉密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l 、在承接涉密系统建设 中违反保密法规和保密责任书、协议书泄露国家秘密的; 2 、不按要求参加保密教 育和培训、不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监督管理的; 3 、年审不合格、限期整 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 、存在其它严重违规、 违纪行为的。 (二)被撤销涉密系统集成 资质的单位,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资质申请。 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协 议 保 密 协 议 保密协议书 [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协议(共 2 篇)] 甲方:北京和隆优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章) (章) 日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年 月 保密协议书 北京和隆优化控制技术有限 公司(甲方)与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通过友好协商,已于______年___月___ 下页

5 页 229 浏览
立即下载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范本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________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 就甲方商业秘密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守则》之规定。 第二条 乙方在公司工作存续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不将公司开发或其参与开发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亦不得擅自 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 2、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将公司产品中的软件产品(包括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 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 注释、翻译、出租及出售; 3、在工作存续期间,不擅自与其他公司合作研制开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之软件产品,损 害公司利益; 4、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甲方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 5、不得泄露公司其他重要商业情报。 若乙方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甲方可视其情节给予乙方警告、严重警告或解除除劳动合同及 相应经济处罚的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情节恶劣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著作权及技术成果权归属 1、乙方在公司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研制开发取得的一切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相关专 利权、商标权等)其所有权均归公司所有。 2、甲方取得的软件产品许可权归甲方公司所有。非经公司授权,乙方不得将软件产品及相关使 用、宣传资料转让第三人。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第四条 乙方调出或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将公司提交使用的开发资料、开发工具 及工作成果完好无损地全部交回公司,待公司核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1页共2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2页共2页

2 页 249 浏览
立即下载
辞退违纪员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

辞退违纪员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

赵女士在某公司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赵女士月工资为 4000 元,如申诉人工作、出 勤符合公司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单位工作已满一年,单位应在该年度的十二月份支付给申 诉人双倍月薪。年底,公司以赵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辞退赵女士的决 定。单位称:在赵女士工作一年的时间里,打私人电话 70 多次,属于严重违纪。同时,由 于赵女士严重违纪,故不能享受年底的双薪待遇。经查明: 单位给公司员工发放双薪后, 单位又对在职员工发放福利费 2000 元,但均未支付给赵女士。现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与原 工作单位发生争议,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支付年 底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   那么,赵女士要求单位给付上述费用合理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 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 hr:指出员工一旦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 何对之举证是问题的关键。因此,为了避免日后在仲裁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能证明职 工违纪行为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其相应的考核制度。。   赵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单位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在赵女士与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中 有约定,赵女士月工资为 4000 元,如赵女士工作、出勤符合公司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公司 工作已满一年,公司应在该年度十二月份支付给赵女士双倍月薪。本案中赵女士已经按照 合同约定工作满一年,工作、出勤符合了公司规定的要求,所以公司应当向赵女士支付年 底双薪,赵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赵女士所提出的支付福利费 2000 元的请求,由于公司已 向其他职工支付了该笔款项,故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单位也应向赵女士发放。   本案中公司提出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在赵女士工作一年的时间里,打私人 电话 70 多次,属于严重违纪。因此赵女士是否具有违纪行为是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认为员工严重违纪,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员工严重 违纪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就不能证明员工具有违纪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 动关系的行为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企业的 HR:   员工一旦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之举证是问题的关键。因此,为了避免日 后在仲裁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能证明职工违纪行为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其相应 的考核制度。

1 页 236 浏览
立即下载
工作内容保密协议

工作内容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 常住地址: 鉴于: 乙方在甲方任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及信息 (含甲方产品价格信息、供应渠道、客户资源信息、对所签经济合同、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投资 决策、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甲方产品的信息),以及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服务时从客户端得到的所有 保密信息都属于本合同协议保密的内容。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双方就以上保密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保证: 除因工作需要并得到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 息; (2)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 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这些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这些信息; (5) 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甲方其他工作人员打听这些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窃取这些信 息,指使或暗示或诱导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这些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偷拍照片、偷 偷复制、偷走样品或材料或文件,引诱或胁迫他人披露信息等; (6) 对因工作需要而保管、接触或使用的有关包含有些信息的文件、数据、样品、设备等,应妥善 对待及采取合理加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或置放。 (7) 乙方在从甲方离职之后两年内不得经营甲方客户资料,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保密资料泄 密,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保密期限 乙方的保密期限为乙方入职之日起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二、违约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职务成果,或主要利用甲方工作条件或便利做出的职务 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发明、著作等。乙方无论在 任何情况下离开甲方,其离开后做出的与原工作有关的成果,包括商业秘密、发明、著作等,仍视为 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保证,乙方对应归属于甲方是上述职务成果有保密义务,并 遵从本合同有关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 2、乙方作为甲方工作人员,对甲方的利益有尽最大努力维护的忠实义务。在职期间,乙方不得 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与甲方有竞争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任何 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鉴于乙方在在职期间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对甲方在市场竞争中的 重要作用及巨大价值,及乙方确认这些商业秘密(包括乙方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 方在离开甲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包括辞职、辞退、除名或合同期满等)后的两年内保证自己保守 甲方商业秘密,及保证: (1) 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2) 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乙方保密义务。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 务情况下,作为权利人的甲方有权; (1) 无条件地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向乙方索赔因乙方违约或/及侵权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泄密所导致的直接经 济损失、甲方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侵权方的获利及甲方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 同时将追索或扣除乙方年度的全部奖金、提成分红及各种补贴等福利); (3) 向侦查机关举报乙方的涉嫌犯罪行为; (4)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其他约定 (1)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离职后因本协议争议需诉讼解决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有保密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签字: 日期:

2 页 261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3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 2017 年 4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第 123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 年 5 月 8 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 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 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 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 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 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 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 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 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 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 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 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 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 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 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 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 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 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 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 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 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 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 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 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 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 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 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 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 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 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 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 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 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 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 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 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 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 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 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 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 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 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 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 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 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 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 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 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 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 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 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 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 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 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 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 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 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 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 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 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 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 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 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 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 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 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 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 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 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 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 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 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 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 记入庭审笔录。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 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 裁。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 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 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 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 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 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 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 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 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 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 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 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 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 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 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 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 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 或者取消答辩期。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 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 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 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 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 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 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 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 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 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 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 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 仲裁庭处理。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 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 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 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仲裁调解 第六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 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第六十九条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 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 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条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 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 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第七十二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 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 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 决。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 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第七十四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 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 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 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 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 议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 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 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 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1 月 1 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2 号)同时废止。

10 页 225 浏览
立即下载
公司保密协议

公司保密协议

编号: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与 公司 之 保密协议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 公司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拟进行全国股份转让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甲方拟聘请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在项目中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推进挂牌(含持续督导)服务; 3、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项目之目的,双 方将互相提供某些保密信息。 鉴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披露方”)已经或将要向对方(“接收方”)提供的,与 披露方或项目有关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非公开性、保密性或专有性的所有信息: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对披露方具有经济利益或一旦未经授权公布会对披露方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3)披露方已对其采取保密措施。 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文件:现有的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知识产权、项目策划、广告创意等方面的资料,与 披露方制作工艺技术有关的概念、模型、数据、记录、图纸、以及技术经验等资料; (2)经营资料:现有及正在开拓、洽谈的客户名单,商业合同、价格标准、往来文书、会议记录、信息 资料、设计稿样、招投标文书等资料; (3)市场资料:市场占有情况、市场营销计划、经营策略、市场分布、营销机构分布、客户分布情况及 第1页共7页 相关计划、分析报告等资料和情况; (4)财务资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始财务报表及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凭证; (5)人事资料:关于人事、劳动、薪水以及奖金等领域的情报、规则、计划等资料; (6)虽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信息。 3、 保密信息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提供。即使披露方未在披露材料上注明“保密”或未在披露 过程中提示“保密性”,对于保密信息的内容,接收方均有义务保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对保密信息应采取与接收方对其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保护手段和注意程度(但无论如何不 得低于合理限度的注意程度),以避免未经授权使用、散布或公开保密信息。 2、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披露方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任何第 三方(第三方包含接收方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披露。 3、尽管有上述规定,接收方为了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以向有知悉必要的联营机构或各自的董事、 监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接收方应向该等代表提示保密 信息的保密性,并确保所有代表遵守至少与本协议规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如果上述代表出现泄密行为, 接收方均应承担责任。 第三条 例外 1、本协议不要求接收方对下列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信息之时,该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2)并非由于接收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该信息进入或已经进入公开领域的; (3)该信息是接收方从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该信息是接收方或其代表独立开发的。 2、如果政府机构、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或类似机关,或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披 露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接收方可以遵守该等要求。但接收方应在切实可行并且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给予披露方及时的书面通知。 第四条 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披露方保证其有权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其提供的保密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知识 产权。 第2页共7页 第五条 无其他权利或义务 1、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始终是披露方的财产。除了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之外,接收方不因本协 议而获取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2、本协议或其履行不构成任何一方与另一方就项目达成任何协议的承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均被视为该方违约(该方被称为“违约方”),违约方应依 法赔偿给守约方因该等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第七条 生效与保密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起生效。 2、接收方的保密义务截至保密信息被公开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时间为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 与解释,不包括冲突法规则。 2、对于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自 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本第八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 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通知 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以下联系方式用传真发出或以快递方 式发出。如果该等通知或通讯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时视为送达;若 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本协议双方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 甲 方: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第3页共7页 邮 编:【 】 传 真:【 】 电 话: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3、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另一方。 如逾期未通知,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将被视为已送达。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或解释。 2、本协议对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者变更应由双方以书面方 式进行。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4、本协议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 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无效的和不可执行的条款一样。 5、任何一方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任何权利 或救济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6、本协议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和约定,并取代其先前达 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协议、讨论和约定。 7、本协议应签署贰份原件,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司公章: 第4页共7页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5页共7页

6 页 243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协议模板

保密协议模板

编号:________ 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主要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与乙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乙方在公司所任职位及所从事工作的保密 性质; 2、乙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甲方在协议中拟订的要求; 3、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料,文件,信息,软件,数据 库及其他公司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电子文本,照片等)。 甲、乙双方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严格乙方职业职责,根据《公司法》、 《合同法》、 《劳动法》、 《劳 动合同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磋商,就乙方 负有保密责任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一、 保密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生产资料、生产基础、生产情况、产品配方、产品成本、产品定价、人事记录、员工资料、 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货源情报、市场资料、业绩评估、产销策略、销售历史、财务状况、进料渠 道、设计、程序、技术文档、软件源代码、可执行程序、演示程序、测试数据、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工艺流程、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以及尚未经甲方 正式对外公布的经营管理信息、科研成果。 2、所有在乙方受聘期间研究发明或者参与研究发明的科研或成果,以及从公司知晓、学习到的 知识、了解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获知或负责完成的一切与项目及公司有关的信息、资料、数 第1页共5页 据等。 3、其他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4、虽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甲方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资料或者信息,也适用本协议有 关权利义务的规定。 5、本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为甲方内部文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离职时必须 退回甲方,如有泄露按本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处理。 6、客户名单和供应商名单包含以下内容:客户名称、住所地、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负责人、业务 联系人、电话号码、手机号码、QQ 号、微信号等。 7、 《劳动合同》和本协议其他条款提及的“商业秘密”应当理解为包括本条各款所指的资料或者 信息,不再另行指出。 二、 保密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认可的保密期限为自乙方获取本协议保密范围内甲方任何信息资料等之时直至 该等信息、资料为公众所知悉止,且不因乙方是否最终成为甲方受聘人员或离任、辞职、解雇等 原因而终止。 2、如果乙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论双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原双方签订的保密协 议依然有效。 三、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本公司项下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物权、经营收益权、知识产权等。其权 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 2、乙方为甲方工作期间,基于职务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述等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均属于职 务成果范畴,所取得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双方之间有 特别约定从约定。 3、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根据其开发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按照《劳动合同》及甲 方制度给予相应的报酬与奖励。 四、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自觉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口头、书 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通讯手段等)泄露知悉、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成果、信息、资料等。 2、乙方应依照甲方的规定保密工作流程操作执行。不准越级、不准窃取不属职权范围内的企业商 业秘密。 第2页共5页 3、乙方对自身负责的岗位或项目,应根据岗位或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制定或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以保证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相应采取或改进建议措施。 4、乙方对本协议保密范围内公司任何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公司书面允许或工作之必 需,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指示第三方技术诀窍和研制路径。 5、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及时交甲方保存。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技术秘密、技术成果、相关信息、资料用于公司开发项目以外的 其他任何研究与开发项目。 6、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进行新的 研究和开发。 7、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8、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在公司外兼职(包括各种全日制、非全日制、 提成制、代理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9、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一律归档, 不得私自留存。 10、所有的商业秘密资料原件、原物和相关复印件、摘录件等,乙方应在离职前叁日内移交给甲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留存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商业秘密,同时承担在所有商业秘密解密 之前不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11、乙方对本协议保密范围内公司任何资料信息,不得以任何非公司工作需要的目的进行包括 但不限于使用、传递、泄露、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发表。 12、乙方工作期间,基于职务或利用甲方的成果、信息、资料等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述等 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范畴,所取得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照甲方 制度享有相应获取报酬的权利。 1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自营或与甲方以外的人再行合作进行与甲方的业务相同或者相 类似或者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乙方严重侵害甲方商业秘密并严重违约。乙方因此获得的所 有利益和收入归甲方所有,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 脱密期之约定 乙方解除合同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应当提前 3 个月通知甲方,由甲方对乙方工 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另行调整安排,以便脱离商业秘密之接触。 六、 竞业禁止之特别约定 第3页共5页 乙方同意并接受,自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到生产或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或者 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公司、机构、组织或个人处任职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劳动或劳务, 也不得自营或者合作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业务。 七、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视为违约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 (2)披露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 (3)将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或其复制品据为已有或未经甲方授予权持有; (4)为他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提供信息或便利; (5)违反脱密期约定之提前通知义务的;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 (7)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给 予乙方任何补偿,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未能全面遵守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向甲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甲方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上述责任后,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应承担 的其他法律责任。 八、 免责条款 1、经公司允许对外公开的公司信息资料或公司认为可以公开的资料信息,不在本协议约束的保 密范围内,乙方不负保密责任。 2、有关部门依职权向乙方调取并经甲方同意的披漏。 3、经公司允许的对媒体的了解情况性披漏。 九、 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之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属于劳动争议的由甲方 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属于民事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2、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3、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 用、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第4页共5页 十、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与补充协议都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的,中国有关商 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当然适用。 2、本协议作为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5页共5页

5 页 221 浏览
立即下载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编号:________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 _______事项进行商务谈判或合作履约,双方在洽谈或合作履 约期间,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 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 公司商业及其他利益,因此,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 料的相关业务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 一方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 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 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通过 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3、已经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 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着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 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谈判期间、合同履行期间以 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 年。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 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 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 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 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对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 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 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谈判或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或合同解除、终止,经对 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 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 副本。 (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 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 第1页共3页 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 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 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 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或合作期满后的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合理期间,为对任何 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时, 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时,使用保密资料。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对接受方有 管辖权的政府监管部门或根据法律规定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社会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 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不少于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 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方有权进 一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 在双方合同或合作期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 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 由违约方另行承担。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受害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 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甲乙双方认识到,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 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 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确认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 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请限制令和禁令。 第六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第2页共3页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签署日期: _____年___月__日 第3页共3页

3 页 217 浏览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