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内容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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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 常住地址: 鉴于: 乙方在甲方任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及信息 (含甲方产品价格信息、供应渠道、客户资源信息、对所签经济合同、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投资 决策、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甲方产品的信息),以及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服务时从客户端得到的所有 保密信息都属于本合同协议保密的内容。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双方就以上保密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保证: 除因工作需要并得到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 息; (2)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 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这些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这些信息; (5) 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甲方其他工作人员打听这些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窃取这些信 息,指使或暗示或诱导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这些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偷拍照片、偷 偷复制、偷走样品或材料或文件,引诱或胁迫他人披露信息等; (6) 对因工作需要而保管、接触或使用的有关包含有些信息的文件、数据、样品、设备等,应妥善 对待及采取合理加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或置放。 (7) 乙方在从甲方离职之后两年内不得经营甲方客户资料,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保密资料泄 密,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保密期限 乙方的保密期限为乙方入职之日起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二、违约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职务成果,或主要利用甲方工作条件或便利做出的职务 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发明、著作等。乙方无论在 任何情况下离开甲方,其离开后做出的与原工作有关的成果,包括商业秘密、发明、著作等,仍视为 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保证,乙方对应归属于甲方是上述职务成果有保密义务,并 遵从本合同有关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 2、乙方作为甲方工作人员,对甲方的利益有尽最大努力维护的忠实义务。在职期间,乙方不得 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与甲方有竞争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任何 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鉴于乙方在在职期间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对甲方在市场竞争中的 重要作用及巨大价值,及乙方确认这些商业秘密(包括乙方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 方在离开甲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包括辞职、辞退、除名或合同期满等)后的两年内保证自己保守 甲方商业秘密,及保证: (1) 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2) 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乙方保密义务。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 务情况下,作为权利人的甲方有权; (1) 无条件地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向乙方索赔因乙方违约或/及侵权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泄密所导致的直接经 济损失、甲方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侵权方的获利及甲方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 同时将追索或扣除乙方年度的全部奖金、提成分红及各种补贴等福利); (3) 向侦查机关举报乙方的涉嫌犯罪行为; (4)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其他约定 (1)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离职后因本协议争议需诉讼解决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有保密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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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技术

员工保密协议-技术

保 密 公司: 员工: 1 协 议 甲 方: 地 址: 乙 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 住 所: 甲、乙双方已签署劳动合同,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甲方履行相关职责,并负责(或协助配合)开发 职务,为 计算机软件 (软件名称,以下统称“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基于此,乙方 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 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界定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甲方既有的以及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 2 件开发、使用相关的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以及甲方根据需 要列为商业秘密的各项文件、技术和信息。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 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 保密措施。 2、本协议所称技术信息指归属于甲方既有的一切技术信息,包括但 是不限于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技术方案、设计文档、软件源 代码、软件加密算法、软件加密器材、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以 及其它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3.本协议所称专有技术指甲方既有的或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开 发的有关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 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本协议所称经营信息指有关甲方既有的或对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 件进行使用的市场行销策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 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 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第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 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 3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包括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使用,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 分、完整、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2、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 关的署名权由甲方享有。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享有该秘密 的任何权利。 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 行动,包括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 各项专利权的申请及登记(如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 产权。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 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以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应的保密职 责。 2、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 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 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 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4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 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 任何第三方(包括与所涉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无关的甲方其他职 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 产权的行为。 第六条 竞业禁止 1、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 提供同类服务或进行竞争性软件开发、使用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 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2、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后,2 年内不得至与本协议 所涉计算机软件功能相竞争的研发工作的其他机构、企事业单位任职,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独自、受聘、与他人合作等方式进行竞争性软件的 研发、使用。 3、乙方承诺,在自乙方离职之后至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相关商业 秘密因为他人的合法开发、发表、使用而进入公共领域期间,仍对其 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本协议约定之商业秘密或虽属于第三方 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 5 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无论乙方 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因承担此义务。 4、乙方主动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5、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包含了乙方离职后 需要承担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应补偿。 第七条 其它约定 1、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 计算机、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工具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 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2、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 财物,包括上述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 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 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 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 1-3 以及第六条之约定,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形要求乙方 6 承担不低于甲方已付乙方工资总额二倍以上的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 4 之约定,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 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之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形要求乙方承担不低于甲方 已付乙方工资总额一倍以上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 系并不予任何补偿。本条款与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本条 款之约定为准。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1、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 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 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2、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 处理。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 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7 3、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4、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以 下签字盖章为证。 (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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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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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与 公司 之 保密协议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 公司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拟进行全国股份转让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甲方拟聘请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在项目中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推进挂牌(含持续督导)服务; 3、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项目之目的,双 方将互相提供某些保密信息。 鉴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披露方”)已经或将要向对方(“接收方”)提供的,与 披露方或项目有关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非公开性、保密性或专有性的所有信息: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对披露方具有经济利益或一旦未经授权公布会对披露方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3)披露方已对其采取保密措施。 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文件:现有的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知识产权、项目策划、广告创意等方面的资料,与 披露方制作工艺技术有关的概念、模型、数据、记录、图纸、以及技术经验等资料; (2)经营资料:现有及正在开拓、洽谈的客户名单,商业合同、价格标准、往来文书、会议记录、信息 资料、设计稿样、招投标文书等资料; (3)市场资料:市场占有情况、市场营销计划、经营策略、市场分布、营销机构分布、客户分布情况及 第1页共7页 相关计划、分析报告等资料和情况; (4)财务资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始财务报表及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凭证; (5)人事资料:关于人事、劳动、薪水以及奖金等领域的情报、规则、计划等资料; (6)虽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信息。 3、 保密信息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提供。即使披露方未在披露材料上注明“保密”或未在披露 过程中提示“保密性”,对于保密信息的内容,接收方均有义务保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对保密信息应采取与接收方对其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保护手段和注意程度(但无论如何不 得低于合理限度的注意程度),以避免未经授权使用、散布或公开保密信息。 2、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披露方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任何第 三方(第三方包含接收方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披露。 3、尽管有上述规定,接收方为了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以向有知悉必要的联营机构或各自的董事、 监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接收方应向该等代表提示保密 信息的保密性,并确保所有代表遵守至少与本协议规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如果上述代表出现泄密行为, 接收方均应承担责任。 第三条 例外 1、本协议不要求接收方对下列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信息之时,该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2)并非由于接收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该信息进入或已经进入公开领域的; (3)该信息是接收方从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该信息是接收方或其代表独立开发的。 2、如果政府机构、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或类似机关,或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披 露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接收方可以遵守该等要求。但接收方应在切实可行并且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给予披露方及时的书面通知。 第四条 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披露方保证其有权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其提供的保密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知识 产权。 第2页共7页 第五条 无其他权利或义务 1、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始终是披露方的财产。除了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之外,接收方不因本协 议而获取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2、本协议或其履行不构成任何一方与另一方就项目达成任何协议的承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均被视为该方违约(该方被称为“违约方”),违约方应依 法赔偿给守约方因该等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第七条 生效与保密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起生效。 2、接收方的保密义务截至保密信息被公开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时间为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 与解释,不包括冲突法规则。 2、对于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自 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本第八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 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通知 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以下联系方式用传真发出或以快递方 式发出。如果该等通知或通讯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时视为送达;若 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本协议双方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 甲 方: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第3页共7页 邮 编:【 】 传 真:【 】 电 话: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3、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另一方。 如逾期未通知,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将被视为已送达。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或解释。 2、本协议对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者变更应由双方以书面方 式进行。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4、本协议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 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无效的和不可执行的条款一样。 5、任何一方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任何权利 或救济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6、本协议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和约定,并取代其先前达 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协议、讨论和约定。 7、本协议应签署贰份原件,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司公章: 第4页共7页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5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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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保密协议书

公司间保密协议书

编号:_______ 保 密 协 议 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同寻求企业的发展,需要相互透露彼此的相关机密信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就技术、商业秘密的交换等保密事宜, 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1. 协议宗旨和目的 为确保甲、乙双方在产品开发合作过程中,为避免相关信息被擅自使用或为第三方非法获悉,而 损害双方利益,特订立本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定义 2.1 商业秘密是指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指任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提供给予对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与合作目 的有关,且经披露方以机密或类似用语标示之技术、方法、制程、程序、设计、文件、样品之技术信 息,及业务策略与计划、客户名单或其它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产品之商业信息等一切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符号、图画照相、录音录像或电磁记录等方式呈现者) 双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它应予保密而向对方透露的相关信息。 2.2 以下信息非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 信息被披露给对方之前,即己进入公众领域,随时可被公众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后非因接受方的 过失而进入公众领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在被披露之前即己为接受方所知悉或 持有。 2.3 信息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视为进入公众领域: 2.3.1 信息接受方或第三方在信息被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仅包含被披露信息的概要; 2.3.2 公开文献上仅以概略方式描述该信息,不足以呈现该信息之详细内容。 第1页共5页 3. 保密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产品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 3.1 以有形载体形式为载体所承载的产品设计、程序、技术指标、测试数据、电路图、流程图、算法 等技术资料信息; 3.2 涉及双方的客户名单、存货及货源情报、价格、营销策略、市场和销售情况等商业信息; 3.3 如所提供的信息是无法或难以用文件等有形方式表现时(如口头或视觉检视等),披露信息 的一方应在信息被披露之日起 60 日内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确认该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获 悉信息的一方亦可以请求披露方在 60 日内答复,以确认该信息的性质。如通知或答复该信息为 商业秘密,则自该通知或答复被送达对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协议执行。 4. 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协议所负的保密义务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内均为有效。 本协议所设立之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甲、乙双方均有效。 本协议适用于协议签订前一方己披露并明示应予保密之信息。 5. 保密责任 5.1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对属于本协议第 3 条约定范围内的各种信息,负有保守 秘密的责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证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权益 不受损失。 5.2 未经另一方许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为自己复制或为第三方复制上述 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绍、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 双方保证只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证不向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本公司其他员工透 露该信息。 5.4 双方保证,对于所有因工作关系而可能获知对方技术商业秘密的本公司员工,在向其透露秘 密之前,均须与之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要求其员工对该合作项目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泄露, 或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该信息。 双方在该保密协议书签署后,将各自公司涉及的员工姓名及职务等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5.5 任何一方如发生对对方的商业秘密有遭误用或侵占等情形时,另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 第2页共5页 方。 6. 商业秘密的使用及相关权利的授予 6.1 双方保证只在与合作项目相关的范围内,使用获悉的对方技术商业秘密。 6.2 获取信息的一方不因本协议而取得对方所提供之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技术专利权、著作权及 其它与该信息相关的任何权利。 7. 商业秘密载体的归还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请求归还商业秘密载体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 将其所获悉之商业秘密的全部原始载体及有关复制资料归还对方,并出具经其主管负责人员签字 认可的表示己按本条款规定办理之证明书。 8.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 8.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8.2 本协议所称的一方违约,即包括其职员违反保密协议义务的情形,其职员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视同其该一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9. 免责条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国家有关法令的规定,必须将接受之信息向外披露时, 免于承担违约 责任。收受信息的一方知悉此类情况有可能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为对方采取相关法律行为, 争取合理的处理时间,并予以协助。 10. 法律适用、管辖法院及争议的处理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页共5页 11. 声明条款 11.1 披露信息的一方对商业秘密的提供形态及质量有决定权。 11.2 披露信息的一方对信息的正确性、性能表现、商业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适用性等不负保证责 任。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业秘密属于其所有,并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及技术信息等。由此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由披露方承担。 11.3 一方不行使依据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可以行使之权利,并不表示其放弃依据其它条款可 以行使之权利。 11.4 一方放弃行使基于另一方之某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并不表示其放弃对其它较 早、同时或后来发生的其它法律权利的行使。一方对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放弃,应以其公司的名 义声明,应由其被授权代表,以书面方式代表公司签名,。 11.5 本协议书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之便利而加注,对本协议书各条款不具解释或补充作 用。 12. 协议的部分无效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被依法认定无效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应由双方 商定,以最接近协议签订时双方真实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条款取代。 13. 其它 13.1 本协议书的修改需经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签署进行。 13.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13.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3.4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第4页共5页 甲方: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职务(称):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职务(称): 年 月 日 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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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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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 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 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 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 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 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 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 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第1页共4页 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 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 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 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 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 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 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 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 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 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 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 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 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 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 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第2页共4页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 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 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第款要求乙方承 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 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方不 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为:_______ __法院。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 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签订地为:_________。 九、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保密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第3页共4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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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 涉及公司机密。 第四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五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 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 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 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 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 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 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 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 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 50-100 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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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4保密制度

A044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 涉及公司机密。 第四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五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 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 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 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 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 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 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 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 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 50-100 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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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守则

员工保密守则

员工保密守则 第一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决不泄露以下“保密范围”所界定 的中广时代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范围 1. 公司重大决策、决议、政策文件等。 2.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的文件、资料、档案、决策等。 3.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工艺技术资料和设备技术资料等。 4. 在公司规定的保密阶层,知密范围以内的文件、资料和决策等。 5. 公司财务帐目、报表、公司现金流量及有关资料、文件、档案等。      6. 公司关于薪资、奖金分配原则及其方案。 7. 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和各类业务文件。 8. 公司客户资料(包括网络分布、名称、定单、特别要求等)。 9. 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10. 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守密准则 1. 员工不得探听或泄露公司的机密; 2.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及其它性 质的会议,不得对外发表事关公司的意见和文章; 3.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传阅,复印、外借公司的文件、资料、档案,不得与 知密范围以外的人员谈论公司机密; 4. 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属、朋友面前谈论公司机密; 5. 员工下班前将文件整理锁好,不得摆放在桌面,废弃文稿须检查后再行处理; 6. 凡离开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机密有效期内均不得外泄或利用; 1 页 共 2 页                  第四条:保密须知 1. 员工应对自己工作内涉及保密的内容有明确的认识,对复制涉及保密内容的资 料软件报表、文件、单据等,应严格按照先批准登记后办理的保密原则,对不 明确其内容性质的文稿、软件复制更应主动上报主管,得到明确批复登记后方 可办理。 2. 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参观。 3. 外来人员需要公司有关资料时,必须在征得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公司指定 部门统一提供和登记,任何人不得随意供给。 4. 在业务交往中,与经办人员接触过程中,也应当遵照守密准则;遇涉及公司保 密范围的事务,应事先请示上级主管,经批准登记后再交涉。 5. 如工作需要,确需携带保密文件外出的,须经领导批准、登记;外出时,应严 加保管,谨防丢失。 第五条:失密责罚 1.发生失密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2.员工若将本《保密守则》第二条的保密内容以任何形式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将追究其个人的直接责任,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 法起诉的权利。 3.员工若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取并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员工利用公司给其 在公司商业秘密上的特许权,以谋取私利或制造事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 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第六条: 本《保密守则》解释权归办公室。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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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高级管理人员) 保密协议(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上 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 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协议仅具有下列含义: 1.1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政策、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营销资料、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 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人事资料等等。 1.3 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和机构。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就乙方的泄密行为进行调查及索赔。 2.2 因乙方的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市场开发合作协议。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 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3.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双方合作期限内,均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文件或资料 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任意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3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4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 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乙方保密范围。 3.5 乙方因合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 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商业价值的载体,均属保密范围 内。 3.6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仍需在相应的保密期限内对其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接触、知 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合作期间的保密义务和不能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3.7 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 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 乙方追偿。 第四条 保密期限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选择的,视为无限 期保密: A 无限期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 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双方合作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二) 甲方: 乙方: 为止。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 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 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 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部、国 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1.1 竞业禁止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 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 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 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 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1.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 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 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1.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 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 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1.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 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 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 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 领取补偿金。 第二条 2.1 竞业补偿金支付及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 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2.2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 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2.3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2.4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 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5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2.6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 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 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 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 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2.8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3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第三条 3.1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自 年 月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与发放办法按照双方签订的竞 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 日期: 附件二: 附件二: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原员工: 自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 日起,终止其在离职期间所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 议自终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保密协议与禁止限业 比较 立法目的 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条款/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 与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 争秩序 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任期内不得兼职或离职后不得从业于 保护方式 不允许泄密 生效条件 是商业秘密、有保密约定 保护期限 视商业秘密情况而定 不超过三年 应当给补偿,未做金额限制 必须有补偿,但未做金额限制 补偿 竞争性企业 除企业高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法定义 务外,需书面约定,且必须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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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福建省恒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北峰工业区江滨路口东侧 2 号 法定代表人: 欧阳国煌 乙方: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所在部门: 、 、身份证号码: 。 担任职务: 甲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聘任乙方担任 部门 职务,为保守甲方 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共 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自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年 日起 月 年 日至 月 年 月 日止。 日止。 第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范围,提供相应的技术、业务资料,以及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乙方必须无条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本合同提及的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过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 1 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 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 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四条 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保密条款及甲方规定的各项保密 制度。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商业秘 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在 甲方任职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自营,为他人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 损害甲方的利益; 3、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不准将本公司的生产、技术、设计、 创作管理人员介绍往外单位工作。 4、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效力。 5、乙方不得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又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 6、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 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财务秘密,遵守甲方的财务制度,不得违反规 定泄露甲方的财务信息。 第六条 乙方行为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的规定,应负违约责任;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乙方因违约同意承担 1 万元的违约金,其违约金如乙方有尚未结算 的工资,甲方有权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加至约定的违约 2 金数额。同时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确认的损失额全额予以赔偿。如甲方 损失不能确认的,双方应本着协商调解的原则,根据乙方的行为后果及认识态 度,由甲方选择赔偿。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不 同之处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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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违纪员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

辞退违纪员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

赵女士在某公司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赵女士月工资为 4000 元,如申诉人工作、出 勤符合公司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单位工作已满一年,单位应在该年度的十二月份支付给申 诉人双倍月薪。年底,公司以赵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辞退赵女士的决 定。单位称:在赵女士工作一年的时间里,打私人电话 70 多次,属于严重违纪。同时,由 于赵女士严重违纪,故不能享受年底的双薪待遇。经查明: 单位给公司员工发放双薪后, 单位又对在职员工发放福利费 2000 元,但均未支付给赵女士。现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与原 工作单位发生争议,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支付年 底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   那么,赵女士要求单位给付上述费用合理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 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 hr:指出员工一旦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 何对之举证是问题的关键。因此,为了避免日后在仲裁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能证明职 工违纪行为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其相应的考核制度。。   赵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单位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在赵女士与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中 有约定,赵女士月工资为 4000 元,如赵女士工作、出勤符合公司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公司 工作已满一年,公司应在该年度十二月份支付给赵女士双倍月薪。本案中赵女士已经按照 合同约定工作满一年,工作、出勤符合了公司规定的要求,所以公司应当向赵女士支付年 底双薪,赵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赵女士所提出的支付福利费 2000 元的请求,由于公司已 向其他职工支付了该笔款项,故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单位也应向赵女士发放。   本案中公司提出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在赵女士工作一年的时间里,打私人 电话 70 多次,属于严重违纪。因此赵女士是否具有违纪行为是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认为员工严重违纪,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员工严重 违纪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就不能证明员工具有违纪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 动关系的行为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企业的 HR:   员工一旦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之举证是问题的关键。因此,为了避免日 后在仲裁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能证明职工违纪行为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其相应 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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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下载)

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下载)

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 1 目 录 申 请 仲 裁 须 知..................................................................3 仲 裁 申 请 书 ....................................................................6 收件回执(一式二联)...............................................................9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10 立 案 组 庭 审 批 表 .................................................................12 受理通知书........................................................................13 不予受理通知书....................................................................15 应诉通知书........................................................................18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19 答 辩 书..........................................................................20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22 授 权 委 托 书................................................................23 举 证 通 知 书....................................................................25 证 据 清 单.......................................................................27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28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30 回 避 申 请 书....................................................................31 委托鉴定/勘验函...................................................................32 调 查 笔 录.......................................................................36 庭前调解建议书....................................................................38 庭前调解笔录......................................................................39 庭审笔录..........................................................................41 仲裁庭评议笔录....................................................................45 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47 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48 撤回仲裁申请书....................................................................49 仲 裁 调 解 书....................................................................50 仲 裁 裁 决 书....................................................................52 仲 裁 决 定 书....................................................................56 仲 裁 结 案 审 批 表 .................................................................58 送 公 达 回 证....................................................................60 告...........................................................................61 先予执行申请书....................................................................62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64 仲裁建议书........................................................................65 2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仲 裁 须 知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 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 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 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 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3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 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五、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 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 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 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 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 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 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 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 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 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4)被申请人为 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5)被申请 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 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我委工作人员的帮 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请委托符合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调解、 仲裁。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 4 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 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项请求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本仲裁委员会地址: 电话: 邮编: 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电话: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申请仲裁须知》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 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为申请仲裁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包括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仲裁时效 、 管辖范围、申请仲裁需要准备的书面材料、受理条件、风险提示、法律援助信息等,为方便和帮助 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必要的告知。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区域及管辖划分,填写第二条本委 的管辖范围,第五条第二款中当地的工商行机管理机构地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第六 条中的本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方式、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等。 5 2.因各地对劳动人事仲裁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第六条第二款中由各仲裁委员会根 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援引。 3.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仲裁申请人的注意 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姓名) 出生: 年 性别: 月 日 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被 申 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住 职务: 所: 联 系 电话: 第 三 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住 职务: 所: 联 系 电话: 仲裁请求: 1. 2. 3. 4. 6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 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事项外,仲 裁申请书还应当注明劳动者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仲 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 申请书》。 7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 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信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 关系人。在工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 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 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 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 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 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 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 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 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 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 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 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 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申请人应按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附件中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中 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8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 收件回执(一式二联) 收件单位(盖章) 编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案由 已收材料清单(打“√”部分) □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材料一式二份共 页 □企业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 □答辩书一式二份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代理律师执业复印件二份 □其他: 申请人签名确认: 日期: 备注:现先接收仲裁申请资料,待本委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请当事人妥善保管本《回执》。当 事人可自仲裁机构接收《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来电或来人查询受理结果。申请人领取本委发 出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将本《回执》交回本委。 本委地址: 联系电话: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收件回执》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 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 9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 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的证明。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填写该收件回 执,并加盖印章(或收件专用章)。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规范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出具收件回执。 3.根据实际收取的材料情况选填“已收材料清单”,未在列明选项之列的,在“其他”项 中列明。 4.仲裁工作人员填写完毕后交提交材料的当事人签名确认所填信息,并注明收件日期。备注 栏中可告知查询方式。 5.仲裁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后,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文书样式之四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等 人与 (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 律规定,现推举下列人员为代表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通讯地址 10 联系电话 备注 申请人签名(加盖指模): 代表人(签名加盖指模): 代表人权限: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四《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 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 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 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 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 动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推举的代表人应为三至五名。在申请书中写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2.所有参与并同意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均应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被推举 的代表人应当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 3.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的主张,同意和解,进行调解需征求申请人同意, 在推举代表人申请书上予以载明。 11 仲裁文书样式之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立案组庭审批表 ×劳人仲字〔20 〕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案 情 摘 要 审 承办人 批 意见 意 承办人: 年 月 日 见 仲裁庭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组成人员 仲 裁 员: 书记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仲裁文书样式之五《立案组庭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三款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 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12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报请仲裁委员会或其 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和组庭时填写的格式文书。因立案的同时需由相关负责人一并指 定仲裁员、书记员进行组庭,为减化仲裁文书,将立案与组庭合并在一张审批表中处理。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写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全称。 2.案情摘要中应按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简要概括案情,写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 3.承办人应在承办人意见栏中写明拟办意见。拟不予受理的,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 4.审批意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受理或不予受理决 定应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5.案件受理之日是指此表上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署的日期。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时限计 算,从此表中审批负责人签批之日开始计算。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文书样式之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国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 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 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三、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 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 13 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协议。 五、申请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六《受理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 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 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 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限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以收件回执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 期为准。 4.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明材料,可在通知书第五项下增条续写。如 没有指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此项可略去。 5.本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本通知时,可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如是用人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申请人送交 14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时间可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仲裁文书样式之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年 月 日送来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 )已收悉。 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注:因第 1-5 及第 8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因第 6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因第 7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 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劳人仲字〔20 申请人 于年 月 〕 号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 )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 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注:因第 1-5 及第 8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因第 6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因第 7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 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文书样式之七《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存根)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 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自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 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不予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以收件回执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 期为准。 4.填写本通知书应着重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 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申请人主 体不适格;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 当受理的,除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管辖问题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向当 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向 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而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 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存根应留存于案件中。 7.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仲裁文书样式之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本委决定受理 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 书(副本)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不按时提 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 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 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 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 书。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八《应诉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 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 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 18 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 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 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被申请人应诉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时间一般为十日。本通知书应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申请人。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 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 申请。在本通知书中可以告知相关时限。 4.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本通知时,可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仲裁文书样式之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劳人仲案字〔20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委决定(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依职权)追加你(单位)为 与 劳动争议一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有独立请求事项的,应于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 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 19 书。 二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九《仲裁第三人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或 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通知中需明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是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 2.本通知其他填写事项参照《应诉通知书》。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 答 辩 书 答辩人:名称或姓名: 地(住)址: 被答辩人:姓名或名称: 住 所(址): 申请人 与我(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答辩人针对申请人 的仲裁请求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20 附件:1.答辩书副本 2.有关证据 份; 份共 页。 被申请人(签章):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答辩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 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人应当写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信息等。 21 2.答辩内容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概括其答辩意见的要点,如争议事实、处理经 过、计算标准、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是否认可及反驳理由等。 3.答辩人应按申请人、第三人的人数提交答辩书及证据副本。答辩书由答辩人签章,答辩 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 址: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 请随附上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登记资料复印 件。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2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 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 执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用于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用人单位的全称,在日期上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工商 行政部门登记的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为准。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 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民族: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民族: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代为参与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2.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代 签法律文书)。 23 委 托 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 的特别授权。 3.代理权限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二《授权委托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 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 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有关社 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2.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为“一般授权” 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 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委托事项和权限仅为特定事项的,在第 3 项中列明。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 委托人。 24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 证 通 知 书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 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 前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 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 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 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 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 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 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 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 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 25 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 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 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三《举证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 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 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 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 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因各地对仲裁举证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第二条关于举证时限 26 的规定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指引,如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 完成举证”(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请求延期开庭在开庭三日前提出的规定), 或规定“于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或指定具体的年月日。 2.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注 意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四 序号 证 据 清 单 名 称 证 明 内 提交人: 提交时间:20 年 月 日 接收人: 接收时间:20 年 月 日 容 页数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四《证据清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 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7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 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 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当事人列明提交证据材料情况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2.当事人应当概括其提供的证据名称及证据的内容,并与其实际提供的证据相符,页数相 对应。 3.提交人处由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提交的时间。 4.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副本。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劳人仲案函〔20 〕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于 〔20 〕 年 月 号), 日受理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 ×劳人仲字 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经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委管辖。 附件:移送接收案件回执 二○ 28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五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 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 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员会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移送管辖时使用的文书。如案件尚未受理,不采取移送 案件管辖的方式。 2.经查部分,写明移送管辖的事由,如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受移送案件仲裁委员会辖区内等。 3.本文书后应附移送接收案件回执,载明移送案件的具体材料及数量,移送、接收案件的仲 裁委员会均应填写的回执一式两份存档。 29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原案号 ×劳人仲字〔20 〕 移送 号 函号 ×劳(人)仲函〔20 〕 号 移送单位 经办人 移送时间 20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经办人 接收时间 20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 申请人 第三人 移送案卷 内容清单 注: 1.本回执一式两份,请在收到移送案件后填写经办人及移送时间,并在接收时间处加盖公 章,将其中一份交(寄)回本委。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邮政编码: 3.联系电话: 联系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六《案件移送接收回执》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30 本文书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 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时,随移送的仲裁案件一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由受移送案件的 仲裁委员会填写盖章后交回移出的仲裁委员会的证明案件移送、交接时间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一式两份,应随移送的案件一并交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案件的仲裁 委员会填写完毕后将其中一份交(寄)回移交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在案卷中保存归档。 2.移送单位与接收单位均应在移送时间及接收时间上加盖印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回 避 申 请 书 案号 申请人 回避人 回避方式 申 请 回 避 理 由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备注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七《回避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 31 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 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 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 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自行要求回避和申请他人回避时填用的格式文书,相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合并填写。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回避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其他人员(书记员、鉴定人、 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2.回避方式有二种:一种为自行回避,即由审理或参与案件处理的回避人提出;另一种 为申请回避,即由当事人提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 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4.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5.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 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鉴定/勘验函 ×劳人仲鉴/勘字〔20 〕 号 : 本委受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对 32 表 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 未就鉴定/勘验机构达成约定,本委指定)由你单位进行鉴定/勘验。鉴定(勘验)内容及要求如 下: 1. 2. 请将鉴定(勘验)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函复本委。 二○ 年 月 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鉴定/勘验函(存根) ×劳人仲鉴/勘字〔20 〕 号 受委托单位: 案 号: 申 请 人: 被 申请人: 第 三 人: 鉴定/勘验内容: 1. 2. 签发人: 年 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日 33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八《委托鉴定/勘验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 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当事人约定 或指定的鉴定/勘验机构进行鉴定/勘验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填写本文书,选择项“勘验/鉴定”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选择项“当事人约定” 与“或当事人未就鉴定机构达成约定,由本委指定”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 2.委托函中写明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及需要委托鉴定/勘验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3.委托函中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告知合理的函复时间。 4.本表应用 A3 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 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 ×劳人仲字〔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34 〕第 号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 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除外。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存根) ×劳仲人字〔 〕第 号 一、被通知人: 二、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三、本案定于 年 书记员: 书记员: 月 日 四、送达人: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送达时间: 五、接受人签章: 送达方式: 受达时间: 六、附注: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九《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及存根 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 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5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 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时,使用的通知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 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 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裁决。 3.直接送达的,由接受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 一份,请接受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 A3 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查 笔 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时 36 分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邮编: 年龄: 住(地)址: 调查情况(问、答或观察情况): 被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调查笔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 当协助配合。 37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仲裁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有关知情人员或单位进行调查作记录时使用的 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为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记录完毕,应交被调查人阅读(或念给被调查人听), 如发现有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补记,经校阅无误,应当由被调查人在笔录的每一页下方签 名,最后一页除签名外还要注明日期、时间。 2.调查笔录本页不够用时,可接用专用笔录纸记录。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前调解建议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为此,建议你方考虑提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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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3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 2017 年 4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第 123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 年 5 月 8 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 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 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 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 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 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 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 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 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 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 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 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 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 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 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 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 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 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 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 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 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 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 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 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 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 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 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 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 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 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 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 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 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 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 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 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 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 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 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 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 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 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 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 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 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 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 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 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 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 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 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 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 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 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 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 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 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 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 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 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 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 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 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 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 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 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 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 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 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 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 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 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 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 记入庭审笔录。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 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 裁。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 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 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 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 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 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 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 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 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 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 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 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 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 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 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 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 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 或者取消答辩期。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 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 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 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 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 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 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 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 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 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 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 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 仲裁庭处理。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 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 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 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仲裁调解 第六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 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第六十九条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 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 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条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 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 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第七十二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 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 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 决。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 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第七十四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 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 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 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 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 议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 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 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 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1 月 1 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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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5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5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十五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 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 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 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劳动争议。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协商—调解—仲裁—小 额案件和劳动标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提起诉讼的基本程序处 理。其中,协商和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选择进行的,当 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而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 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 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称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答:(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 组织。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 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 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 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 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同时,又特别规定,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 2 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的内容?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 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 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所。 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 案件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 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 3 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及被申请人 答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 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 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出庭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 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 12、在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否自行和解?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3、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是否适用调解?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 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 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 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裁决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 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 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 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的执行是如 5 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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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反申请书(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反申请书(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78 年 1 月生,住址:安徽省 XX 县 XX 乡 XX 村 XXX 队 XX 号,联系电话:XXX。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法定代表人:祝 XX,职务:董事长。 住址:合肥市 XX 西路 XX 大道 X 号,联系电话:XXXXXX 仲裁反请求: 1、被反申请人为反申请人补办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间五项社会保险; 2、被反申请人补发反申请人工资 6800 元【2008 年 9 月和 10 月克扣工资 2400 元,11 月 和 12 月克扣工资 4400 元】; 3、被反申请人退还押金 1500 元; 4、被反申请人补发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 61499.2 元 【2200 元÷21.75 天×2 倍×304 天】; 5、被反申请人补发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 18510.45 元 【2200 元÷21.75 天×3 倍×61 天】; 6、被反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 42128.73 元【(2200 元+2200 元 ÷21.75 天×2 倍×4 天)×7 个月×2 倍】; 7、被反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应补发工资 2075.31 元【(2200 元+2200 元÷21.75 天×2 倍×4 天)÷21.75 天×3 倍×5 天】。 事实与理由: 2002 年 2 月反申请人周某某开始进入被反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从事保安工作,月工 资 2200 元。2002 年 2 月至 2008 年 12 月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 反申请人在被反申请人每周工作 6 天,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并且没有安排任何调休。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被反申请人扣押反申请人押金共计 1500 元;2008 年 9 月至 12 月, 被反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扣发反申请人工资共计 6800 元。2008 年 12 月,被反申请 人没有履行任何手续,解除与反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被反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仲裁委提起仲裁反申请,要求 驳回被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要求被反申请人补办反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 及各种经济补偿金,请贵委予以支持。 此致 合肥市 XX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 00 九年四月一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身份证;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二:安徽 XX 酒店营业执照;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被反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劳动合同书;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四:购房合同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被反申请人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 证据五: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无需赔偿购房差价 77446 元。 证据六:收据;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1、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从 2002 年即存在劳动关系;2、被反申请人扣押 押金。 证据七:银行存折、卡;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1、反申请人的工资收入;2、被反申请人克扣反申请人工资。 提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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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须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须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须知 宁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申请须知 申 请 仲 裁 须 知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 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 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本委管辖范围:辖区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住所、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 系电话)、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 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 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 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 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 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 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为申请人: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地址:宁德市蕉城南路 42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办 电话:0593—276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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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 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 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 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 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 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 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 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 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 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 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 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 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 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 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 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 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 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 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 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 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 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 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 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 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 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 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 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 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 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 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 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 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 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 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 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 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 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 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 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 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 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 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 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 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 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 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 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 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 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 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 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 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 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 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 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 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 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 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 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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