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管理工具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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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一、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保 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二、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 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三、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于与甲方保持劳动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动关系 之后,也不论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 义务是永远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 乙方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披露、使用或提供条 件让第三人获得、披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于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二) 无论乙方出于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 授权向第三人披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披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 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四、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于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披露、使 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披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于本协议禁止的侵 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事,在乙方不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于秘密 时,应当在采取行动之前先向甲方进行确认。 秘密的范围 五、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产品(服务)相关的技术信息,即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甲方产品 (服务) 【列举产品或服务开发的详细环节】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在下面详尽列出已知的情形】: i. 工艺流程; ii. iii. (二) i. 有关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下面详尽列出已知的情形】: 客户名单; ii. …… (三) i. ii. iii. 有关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下面详尽列出已知的情形】: 薪酬制度 企业财务状况 未发布的【并购、投资】项目信息 iv. 保密义务 六、 乙方应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并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七、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披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披露、 使用规定于本协议第三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特别是: (一)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开发或参与开发的 【 产品(服务)】 的技术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亦不得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阅览、使用; (二)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技术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印刷文档、电子文档、声音、视频的方式,自己或提供条件让 第三方进行获得、披露、使用。 (三) 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与其他公司、个人 合作或本人独自进行的方式,研制、开发与甲方产品相同或相似之产品,或从 事、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四)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甲方【列举产品或服务开发的详细 环节】等方面的资料,即使这些资料与技术无关; 八、 本协议中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取得全 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九、 若乙方与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还应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违约责任 十、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相当于乙方违反协议行为发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于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 较高者为准】。 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励、津贴、 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十一、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应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与第三方共同侵权的, 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 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支出, 及下列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a) 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b) 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之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与 违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之积; c) 任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d) 根据市场一般情况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十三、 除第十一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 十四、 本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与第十条规定的违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方支 付的违约金并不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十五、 本协议的效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与本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十六、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甲乙双方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字、盖章并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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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保密协议

企业员工保密协议

保 密 协 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下列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青岛 ]签 订。 甲方: (以下亦称甲方)。 乙方: 、 身份证号码为 住址 (下亦称乙 方)。 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双方对有关的劳动关系予以承认。 乙方同意在成为甲方公司的职员后,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内,保守乙方在 甲方公司所获取和知晓的甲方公司所属的专属技术、工作方法及商业秘密和甲方公司未予公开的经营状况 及财务情况,并保证在甲方公司以外不予从事与甲方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行为。 甲、乙双方经充分考虑、友好协商,就上述保密与竞业禁止之事宜,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释义 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应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1 “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公司及其甲方公司所享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 合资公司、或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所有或使用的,包含存储或记录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 取器、光盘、硬盘、软件中的电子格式资料或记录在文件或其它有形载体上的信息,包括: (A)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任何已开发的或处于开发研制阶段的硬件、软件(无论是否将用作操作 系统的构成部分),或任何网络程序、装置设计、系统转换和翻译文件及其中记载的信息; (B)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任何业务、事务、客户、会员、供货商等方面的信息,该 信息如向甲 方公司以外的竞争者或社会公众披露将损害甲方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利益; (C)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任何客户,均为应予保密的信息,包括甲方公司和“关联公司”明示或 暗示乙方负有的保密义务的任何信息; (D)甲方公司或“关联公司”任何雇员的薪酬或其 个人资料的信息,该 信息如经披露将不利于甲方 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也不利于该雇员; (E)甲方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组织结构图、流程再造议案等,无论是以前的、现在的还是将来的。 (F)职员在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和培训期间所接触到的任何其它信息,包括业务策略及方法、 第 1 页/共 4 页 系统资料、客户资料料、会员资料、供货商名单或价格、折扣计算、财务信息、所有研究数据、行政管理 方法;以及甲方公司或“关联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保密信息。 1.2“商业秘密”即指保密信息。 二、关于保密义务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此陈述与保证: 2.1 乙方确认并保证,为甲方公司工作及与甲方公司签订的聘任协议将不会违反乙方与前任雇主或任何 公司、个人的关于保密义务约定和协议; 2.2 乙方已知晓并确认,保密信息是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专属的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必须依照本 协议严格保密。本协议所涉及的保密信息是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投入大量资本、人力和其它资源经过 长时间形成的公司财富,这些统称为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将对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 2.3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期间至离职后两年内,将严格保守甲方公司及 “”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保密制度和规定,除经甲方公司或“关联公 司”事先书面授权并为甲方之利益外,不向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经济组织等透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也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个人博客)等方式发布、发表任何涉及 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的 保密信息。 2.4 乙方知晓并保证,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除经甲方公司或“关联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 将保密信息从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内部中移走、复制、抄录、或以电子方式向外发送。上述违反本 条的行为,甲方除向乙方追究经济损失外,将交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2.5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知悉将要危及 或可能危及甲方公司商业秘密安全性或保密性的行为或事件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公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 以阻止,避免损失的扩大。 2.6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对所知悉的与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的 客户、供货商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任何其它公司或个人有关的信息(无论是否构成机密信息)将严守秘密 , 不向任何个人、公司、实体或其它经济组织透露或加以利用,无论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对该保密信息 是否负有明示的或暗示的保密义务。 三、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此陈述与保证: 3.1 乙方确认并保证,为甲方公司工作及与甲方公司签订的聘任协议将不会违反乙方与前任雇主或任何 第 2 页/共 4 页 公司、个人的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约定和协议; 3.2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公司后两年内,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负责人、所有 者、代理人、股东、雇员或其它身份设立、从事、参与、提供资金或担保或建议 与任何对公司业务构成竞 争的或处于相同或近似行业的公司、组织或其它任何商业形式,或者为其工作或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或与 之相关联。 3.3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公司后两年内,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诱使或要求甲方 公司的任何客户、会员或供货商撤销或取消与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现有或正在洽谈的业务。 3.4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公司后两年内,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促使甲方公司或 “关联公司”的任何雇员与甲方公司或该“关联公司”终止劳动或雇佣关系; 3.5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公司后,将不会散布任何有损于甲方公司及“关联公 司”或其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声誉和利益的言论或信息。 四、知识产权 乙方在此确认:其在甲方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创作和开发的所有发明、发现以及在离开公司 后一年内利用其在甲方公司原负责工作中所作出的有关的发明、发现、创作和开发的其它发明、发现的一 切知识产权或其它相关权利均归甲方公司专有,乙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权利。 五、离职时的交接工作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乙方必须立即将其持有、占有、控制的 甲方公司或“关联公司” 所有的计算机、磁盘、光盘、软件、硬件、文件、纸张、书册、资料、单据凭证、车辆、信用卡、函件、 说明书、纪录、客户名单、会员名单和甲方公司所有的其它财产及其复印件全部交回甲方公司或“关联公 司”。 六、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为严重违反本协议和严重损害其与甲方公司劳动 雇佣关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至少相当于乙方工作 报酬一年工资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甲方有权继续追偿乙方所给甲方遭成的一切 经济和商业损失。 6.2 乙方在此同意,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甲 方因此而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一年工资的违约金,如该违约 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其给甲方遭成的一切经济和商业损失。 第 3 页/共 4 页 七、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先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公 司工商注册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九、协议的完整性和可分割性 本协议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如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条款被裁定不可执行或部分不可执行或无效,该部分将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分离, 其余条款和部分的效力应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十、其它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字并捺印) 日 年 第 4 页/共 4 页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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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研发、知悉的商业秘密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兹双方 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生效时间 自双方劳动关系产生之日起,乙方须对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知悉、了解的公司(及客户)保密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二条 保密条款 1、 自劳动关系产生之日起,乙方须对其工作期间学习到的、收到的、接触到的、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甲 方(或其客户)保密信息保密。 2、 保密信息指甲方的经营机密、机密知识和数据、及其他保密信息,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计算机软件及其源代码和源程序、算法、设计、手册、文档、发明创造、经营机密、思想、数据、项目、著 作、专利、改进措施、发现、技术及其运用方法,以及公司与客户的报价、公司给客户设计的产品相关 情况等客户信息; (2)甲方现有的产品信息和以后公司计划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通过观察 分析信息获得的软件、硬件、信息、专利发明、试验开发、工程和测试数据、产品规格和零件清单、供货 商和客户名称、设备; (3)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销策略、客户名称及相应的要求、产品、服务、价格、利润和成本; (4)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开发计划、营销计划;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财务信息; (6)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结构、人事、工资福利、人员变动信息; (7)甲方的机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息和机密,未公开财务的结果、报告、报表或信息,投资计 划,资金计划,业务计划或与业务相关的扩展计划或安排(无论是否有第三方参与)、甲方现有的或 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流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重要管理文件、文档、经济合同、甲方合同执行情况、 诉讼情况; (8)乙方收到的其他注明“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草图、 照片、计算机磁盘、计算机网络存储设备、互联网或局域网电子邮件、设计、模型、或任何用于存储或记 录信息的媒介、传送、传输、记录或存储的机密信息。 3、在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和结束以后,乙方须对一切保密信息保密(除非乙方日常工作中履行甲方职责的 需要),乙方不得在无甲方书面认可情况下使用或泄漏任何保密信息或与之相关信息。 4、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 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 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 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 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载体的内容不能复制时,视为乙方已同 第1页共3页    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 值的经济补偿。 5、对于甲方已经或将从第三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对此信息保密,并且只应在甲方许可 的范围和条件下使用。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 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 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6、除非乙方日常工作中履行甲方职责的需要并事先取得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换、 或存储保密信息。 上款中的“任何形式”主要包括一切电子存储形式和一切存储记录媒介,如(但不仅限于):磁盘、 硬盘驱动器、计算机网络存储设备、互联网或局域网电子邮件、和磁带)。 7、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布,乙方的保密责任终止。 8、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 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 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9、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 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10、 对于甲方客户(第三方)相关信息的保密责任,乙方承诺承担甲方客户(第三方)的保密责任与乙方 承诺承担甲方上述承诺承担责任一致。 11、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 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 顾问等等。乙方离职之后一年内仍负有本条的义务。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甲方不得 限制乙方从甲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12、 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 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 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布(非乙方所公布), 乙方的保密责任终止。 第三条 职务工作成果 1、乙方职务工作成果包括:乙方在劳动关系期间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创造、构思、实践、或学习的任何构思、 改进措施、发明、程序、公式、流程、技术、发明、发展、设计、商业机密、专利和数据(无论是否可根据 版权或类似法规申请专利或注册)、所有设计方案、商标、以及可申请版权的作品,并符合以下条件: (1)上述信息在乙方工作范围内,并且与甲方业务或甲方实际(或必将)进行业务活动有关(或有帮助); 其中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设计、开发、试验、生产、融资、制造、授权、分销、和营销等活动。 (2)上述信息产生于甲方指派给乙方的任务。 (3)上述信息的获得得到了甲方的资助。 (4)甲方通过拥有、租赁、或签约等方式为乙方得到上述信息创造了前提。 2、职务工作成果是甲方的独有财产,甲方是所有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机关权利的唯一所有者。 甲方有权将任何职务工作成果作为经营机密进行保存。 3、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乙方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创造、构思、或率先付诸实践,并且乙方希望从本 协议适用范围中排除的一切发明、发现、开发、改进措施、和经营机密,乙方需列出完整清单作为本协 议之附件,并保证该清单已列出所有排除项。 第2页共3页    如果没有上述清单作为附件,则视作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没有要从本协议适用范围中排除的发明、改 进措施等。 第四条 其它公司的保密信息 1、如果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签订其它要求乙方对所获保密信息或贸易机密保密的协议,乙方须保 证其遵守本协议时不会违反其它协议。 甲方从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授权乙方违反其以前签订的任何保密信息或经营机密的保密协议。 乙方没有也不可达成任何与本协议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2、乙方保证,除非乙方已经取得相应的书面授权,乙方没有也不可在履行甲方职责时向甲方提供或使用 其现在或以前所在单位或服务对象尚未公布的设备、工具、资料或贸易机密。 3、如乙方未遵守上述条款而引起的纠纷,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声明 1、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方面的合同(例如但是不限于:正式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实习合同、临时劳动合同等一切代表双方劳动关系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工作期间 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 所内。 2、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 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时,视为将乙方解聘。 3、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 面形式。 第六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 1、只要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内容,就会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采取措施阻止乙方违反上述条款或要求 乙方停止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和公开保密信息。 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及甲方为减小乙方违约所造成损失而甲方为争取补偿所引起的费用和成 本(包括但不仅限于法律费用和成本),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付。 甲方还可对上述违约或险些违约采取其它保护措施,包括要求乙方修复损失。 2、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内部行政处理措施,扣发工资奖金、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可 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3、因乙方原因(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泄漏甲方客户的相关秘密和知识产权、乙方工作时候泄漏其知 悉的其他公司秘密和知识产权)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损失、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乙方追偿。本条所述损失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补缴。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 甲方: 乙方: 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3页共3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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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保密协议书

薪资保密协议书

薪资保密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 为规范员工薪资保密行为,保证薪资作业过程的保密性,确保薪资资料不泄密,甲、乙 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公司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 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与乙方确认本协议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薪资操作过程,以及薪资泄密行 为的举报、处理等过程。 二、乙方主要包括如下人员:参与薪资确定、调整、核算、审核、发放的各部门负责 人及薪资核算人员、财务人员。 三、甲方的薪酬保密程序如下,乙方对此应予以确认并将严格遵守。 1、薪资核算人员负责工资表制作,财务部负责涉及薪资核算材料的数据提供、工资 表审核及发放,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询问与自己工资无关的情况; 2、所有接触和编制工资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与工资有关的事宜; 3、负责编制工资表的人员在制作工资表时,不允许有其他与工资编制无关的人员 在工作现场,如有其他与工资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负责编制工资表的人员要 劝其离开; 4、编制工资表的电子文档须加密,以防泄密; 5、编制工资表的人员如在制作工资表时有其他事情离开工作现场,不得随意将工 资表和相关的工资核算资料摊放在桌面上,必须收集并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加锁,以 免他人翻阅,并关闭打开的电脑文档; 6、工资表和核算材料在送往相关部门审批签字时,必须由薪资核算员亲自送达或 是密闭传递相关人员; 7、所有薪酬审批相关人员必须在其它无关人员离场后方可审核。 8、员工如对薪资有异议时,必须经程序由人力资源部给予解释,相关涉及工资编 制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员工薪资信息透露。 9、涉及薪资核算材料包括业绩数据、薪资制度及特殊申请,不允许任何人员私自复 印并外带出去透露给第三方。 四、乙方应遵守如下保密措施: 1、薪资作业人员对薪资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任何人的工资向外泄露; 2、薪资作业人员必须对电脑文档进行加密; 3、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工资表及核算材料的存档,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薪资 保密制度,确保保存过程不泄密; 4、薪资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将薪资资料调出给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调阅须报总裁 批准; 五、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内至任何原因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都不得 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暗示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晓自己的薪资,一经查实 甲方按上海市最低基本工资发放乙方工资,或者视情况给予降薪,降职、扣除提成甚至 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签章):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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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技巧】订立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操作规范

【订立技巧】订立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操作规范

订立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操作规范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如何订立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 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 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 争优势。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 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 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 项。   订立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 权权利归属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签 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保密 的内容和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侵犯商业秘密 的赔偿责任等。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也可以在入职后协商签订。 对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不予聘用。但是,保密协议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协议条款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如未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 议,不能约定违约金,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建议同时订立竞 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协议   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 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 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 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 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 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 过二年;   (4)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 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于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 为必要。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 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操作指引】法律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 违约金标准,可由合同双方进行约定,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中少见的赋予用人单 位较高自由度的条款,用人单位可充分把握和利用,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另外 法律也没有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先后顺序,竞业限制 补偿金是月初支付还是月底支付,法律没有规定,这也可由双方约定。   三、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等同于保密协议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 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 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 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 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 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 保密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 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 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 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 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 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 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 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 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 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 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 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 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 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典型案例】李某于 2004 年 8 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 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 动合同解除后的 2 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 20000 元。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 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 本工资 1500 元、保密工资 500 元、加班工资 800 元和绩效工资 2000 元 。 2005 年 7 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 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 500 元, 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并在二年内不得 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仲裁庭认为:某公司与李某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公司需支付竞业 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公司虽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费 500 元,但该费用是保密费而 非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 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保密协议是否等同于竞业限制 协议?支付了保密工资是否等同于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从上述保密协议和 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释解看,二者显然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错误的把 二者等同起来,从而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操作指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时,需 明确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的规定,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千万不要把保密费错误当成竞 业限制补偿金。   四、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里的“高 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此,一个劳动者是否负有 保密义务是双方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没有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普通劳动者,不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即使订立,也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反而须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五、竞业限制补偿与违约金的标准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 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未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 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标准,而是交由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确定。既然劳资双方协商确定,由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实践中难 免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协议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一百元,劳动 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这种约定是否有 效?笔者认为,从法条上看,该约定似乎不违反法律规定,毕竟是双方协商确 定的结果,但是,该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 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该 约定虽然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   【操作指引】实践中用人单位需注意,在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补偿金和违约金 数额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避免利用强势地位约定不合理的补偿及违 约条款,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公平的认定也是有 一定难度的,到底多少的补偿金才对应多少的违约金?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在哪 里?估计需由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来解决了。   六、“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 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 也存在很大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于 劳动报酬的范畴,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是劳动者参 加劳动的分配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 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属于补偿金性 质,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工资及福利待遇中显 然不能包含一个离职后方产生的费用,就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约 定包含在工资中一样,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包含在工资中。用人单位违反经济 补偿支付的常规,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 补偿金,其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 偿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 务,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劳动合 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制,明确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不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待遇中 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作出这样的约定,将面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 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风险。正确的做法是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月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数额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七、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往往只约定劳动 者应当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协议中 未约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即使约定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 补偿,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一般认 为:如果单纯限制劳动者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 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 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 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 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 号)规定,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典型案例】 2005 年 3 月份,王先生入职深圳一家高新技术公司,担任业 务经理,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离职后一 年内不得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 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同时,竞业限制协议还 约定,从王先生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2007 年 2 月,王先生向公司提 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并未向王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5 月 份,公司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到王先生在一家同类型企业担任业务经理,可能对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公司发函书面通知王先生,要求王先生履行竞业限制 协议,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王先生收到公司的函件后,未予理睬。公司于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评析】根据司法实践,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公平 原则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无约 束力,劳动者可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本案中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 竞业限制协议,王先生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操作指引】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也是用人 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 议中根本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条款,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 限制义务,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 款对劳动者是否仍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解除劳 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 同是指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 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因上述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 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操作指引】竞业限制协议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其对劳 动者的约束力始于劳动合同正常解除或终止后。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 致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其过错责任不在劳动者,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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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图纸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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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开发的定时器等及零部件产品自动化加工检测开发 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保密问题,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保密协议,供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信息 (一)本协议的保密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乙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自甲方处获得的,以及乙方根据合作要求 在相关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制作的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实物、照片及 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不论是否标明保密信息,亦不论该技术图纸资料 及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的载体是纸质、光盘、电子文档或是其他形式。 2.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达成的任何口头、书面或电子及其他形式的 合同或协议承诺或保证及双方之间的所有联络通讯信息。 第二条 保密期限 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 年, ■ 无限期)。其中经甲方书面许可对外披露或者甲方自行对外披露的除外。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应将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应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进行保 护。①使用必要的手段、措施和制度,妥善存放各类载体,以防丢失或 泄露; ②乙方应当将提供对象、复制数份等信息向甲方申请,在获得 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对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复制,并且应在所制作的 所有拷贝副本上复制所有与甲方所提供的形式相同的保密标识。 2.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的任 何部分: ①向公众、任何第三方、特别是向甲方所涉及行业的竞争对手 披露、泄露、或以其它形式公开;②获得或使第三方获得直接或间接地 利益;③造成甲方受到直接或间接地损害。 3.乙方根据合作要求在相关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制作的全部技术图 纸、资料、实物及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 亦不得通过转让、许可使用、案例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甲方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乙 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甲方同时有权取消 乙方的产品开发资格和建议取消其未来的配套资格。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1 司 甲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有限公司 年 月 乙方: 有限公 代表人 : 日 签约日期: 日 2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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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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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全称):湖北 **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址: 员工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在乙方履行职务,乙方已经知悉(或将要)甲方的 1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 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保守甲方秘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 事宜,同意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本协议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以下范围内的人员群体: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经理、 会计等岗位。 二、有关术语定义 1、本协议所指甲方的秘密,系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由 甲方所持有、控制或保管,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 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管理秘密。 2 2、本协议所指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 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经营管理分析报告、市场计划、投资计 划、投资策略、投资分析报告、客户名单和资料、供应商名单和物 料供应清单、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价格构成明细、成 本明细、广告计划、商业谈判策略、销售计划、销售策略、销售进度、 销售额、收购或兼并计划、资产和业务重组计划、市场调查报告、 顾问反馈信息、专业顾问报告、投标方案等。 3、本协议所指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 发展计划和蓝图、项目研究方案、项目计划设计图纸、技术咨询报 告、学术论文、管理诀窍、用户需求资料、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 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 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公司 所有项目的源代码、公司开发的试用软件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 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并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 3 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 要素。 4、本协议所指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各种 财务报表和尚未公开的财务报告、员工薪酬、员工考评结果、员工 人事档案、尚未公布的升降职决定、公共关系资料、后勤采购底价 和限价、政府关系、尚未公开的管理会议决议和相关文件、网络安 全资料等。 5、职务成果是指乙方因履行职务或者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 术条件、业务信息、经费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商业 秘密、管理秘密,其所有权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 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 理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 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 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权利。 4 三、员工的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规定 1、乙方保证,无论是因为其职务成果或者受管理者特别指 派或者无意中接触到的甲方秘密,除非得到甲方的明确授权或系 履行其职务需要之外,不得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公开。本条 所指的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文字、图形、图像或者电子 文档等方式使未经合法授权的第三者知悉的相关秘密。 2、乙方保证,当其在甲方工作期间,遵守甲方保密管理的 相关规定,必须妥善保管其所掌握的甲方秘密,未经甲方明确授 权,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其保管的甲方秘密置于未采取安全 措施的场所或带出甲方的办公区域,除非系乙方为了履行其职责 所需并经甲方批准。 3、乙方保证,当其因履行职务需要而使用完甲方载有秘密 的资料之后,应依规定及时、完整的将上述资料返还相关的保管 人或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当乙方因故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之 5 后,乙方在离职前必须将其所保管的载有甲方秘密的资料全部、 完整的返还给甲方,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复印、复制件或销毁 秘密件。 4、乙方保证,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 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 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 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 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非职 务成果并可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 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 转让;认为确属职务成果并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乙方不得在 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 6 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 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属非职务成 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 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 6、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 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若甲 方或乙方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 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 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 管人员无此权限。 乙方在完成具体工作过程中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工作导致 7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甲方主管领导。 7、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 2 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 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 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8、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 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 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 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 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 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 济补偿。 9、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将其所持 有的一切涉及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 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8 乙方不得留存、复制任何形式的技术秘密。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 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 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 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0、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私自刻录、复制、拍摄、摘抄、 保存、销毁有关乙方业务的秘密信息资料,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 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行业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 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 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 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 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 密性。 9 11、如果发现商业信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被泄漏或者因自 己过失造成泄漏,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进一步扩散, 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12、乙方离职以后,若利用原来在甲方任职期间掌握或接触 到的秘密研制、创作出新的成果,在拟予实施或投入使用前,应 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未征得 甲方同意或无证据表明有关内容为乙方自行创作的成果,甲方保 留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新任职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 任的权力。 13、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 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相关 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 信息的义务。保密期限依据各技术项目、资料的保密期限而定。 14、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及授予乙方其他 10 相关激励、奖励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和 竞业禁止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和竞业禁 止的所有费用、薪金、补贴或补助等。 四、第三方秘密 1、乙方保证对其从甲方所接触到的甲方依法或依约定而承 担了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秘密,仍然依照本协议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乙方对第三方秘密的保密责任程度,与甲方对第三方的秘密依法 或依约定应承担的保密责任程度一致。如甲方对第三方的保密责 任程度无法确定,则乙方对第三方的秘密的保密责任程度应与其 对甲方的保密责任程度一致。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本着谨慎和诚实的态度,以防止 发生侵犯第三方秘密的行为。若乙方明知其工作侵犯了第三方的 秘密,还指派他人继续开展工作或未按规定的要求向甲方主管领 导书面汇报,使甲方或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侵权责任由 11 乙方负责。 五、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区及补偿 1、竞业限制的期限自乙方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二年,并在 乙方原工作和业务所涉及的全部地区为界,作为履行本协议竞业 限制的地域范围。 2、乙方在竞业禁止的期限内有权从甲方获得每月_______元 的经济补偿。 六、保密责任及违约责任承担 1、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及相关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或劳务协议须提前三个月,公司将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合 同或劳务协议终止前三个月,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员工的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规 定”中第 7 条款的,需一次性向甲方交纳_______万元违约金。 3、若乙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甲方秘密泄露,乙方应赔偿 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 12 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讨、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追究法律责任等。 4、乙方未经甲方第一负责人审核及董事会批准而擅自离职、 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秘密的,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新聘用乙方 的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甲方保留追究相应连带责任的权力。 5、甲方同意,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司法机关的行为及其它不 可归咎于乙方责任的事由而导致的甲方秘密被泄露不承担责任。 6、甲方或乙方违约后,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本 协议自动失效。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 向其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 八、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或 签定劳动合同时)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 职期间;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 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 视为提出辞职。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4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15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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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文化传播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文化传播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 和产品秘密,公司及客户财产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保密范围   甲方尚未公开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划、方案、指令及商业秘密;   甲方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甲方的经营方法、状况和经营实力;   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   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材料、考核材料;   甲方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   甲方具有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产品、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   甲方客户的资料及财产;   甲方专有产品技术、 新技术、动画产品(包括设计方案、测试结果和记录、数据资料、计 算机程序、初稿等)和售后服务技术;   销售合同、销售网络、渠道。   2.权利和义务   甲方提供乙方正常的技术研究,开发条件和业务拓展的空间,努力创造有利于乙方发 展的机会;   乙方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 随意或恶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秘密、信息;   乙方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甲方及其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即 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保守秘密,举报泄密或改进保密技术、措施、以及及时防止泄密事 故、挽救损失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3.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将处以乙方_________万元罚款;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 出起诉。   4.协议期限   聘用合同期内;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___年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补充合同   公司:_________(下称“甲方”)   员工:_________先生/小姐(下称“乙方”)   下列条款与条件经双方一致协商制订,若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修订并由甲乙双方 签署生效。   一、适用范围   甲方已聘用的,可以接触公司技术或销售秘密的员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给予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了解涉及到保密范围的工作内容提供方便。   2.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创造和应用条件, 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 奖励。   3.甲方在乙方离职时发放“离职补偿金”以要求乙方做到第四项条款。获取“离职补 偿金”条件:当涉及违反甲方纪律而被处分,处罚或被解雇的乙方不在获取“离职补偿 金”范围内。   4.“离职补偿金”发放的比例:   1)已工作半年未到一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补偿。   2)已工作一年至三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补偿。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资料、信息。   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掌 握甲方专有产品技术或销售业务网络的乙方,在离开甲方的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 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利用甲方 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参与同行业竞争。   乙方在离职前可以得到甲方给予的“离职补偿金”作为须遵守以上条款的补偿。   四、注释: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   1.电力行业的相关公司。   2.可利用甲方软,硬件核心技术的相关公司。   3.可利用甲方客户资料及销售网络,渠道的相关公司;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合同,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当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时,甲方视情 节轻重处理,处以乙方_________至_________万的罚款。   乙方违反此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 回乙方所得全额“离职补偿金”。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 提出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签约时间:_____年__3___月__2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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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18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 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 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 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 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 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 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 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 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 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 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警告并予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 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 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穷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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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廉洁责任书

保密廉洁责任书

****有限公司 保密、廉洁责任书 为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和提高员工保密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 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和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 定,以及按照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的要求,特订立本保密、廉政责任书。 一、员工违反本责任书以下廉洁责任、保密责任、其它责任内容可能导 致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罚金;员工违反本责任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员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将报告司法 机关处理。 (一)廉洁责任 1、员工在业务范围内,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不索取或者收受 相关业务往来单位(客户)的酬金(回扣); 2、员工在对外业务往来中,接受相关单位(客户)礼品(佣金),按 有关规定上缴公司; 3、员工不挪用公款(财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4、员工不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物。 (二)保密责任 1、员工遵守“员工保密协议”中各项条款, 保守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 机密; 2、员工必须妥善保管公司机密文件及内部资料;机密文件和资料不得 擅自复印,未经特许不得带出公司; 3、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以及 如下信息:科研课题、试验数据及结果、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工 艺指标、操作手册、各种工艺技术报表等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数据库; 设备图纸及设备运营状态;企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合作计划;主要原材 料采购计划、进货渠道、采购价格及供应商资料;营销计划、营销策略、定 价政策、营销网络、样品及客户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不公开 的财务资料及公司财务状况;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及营运流程;法律事务; 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并且不得将这些信息设置为共享文件; 4、未经公司事先许可,员工不得接待任何性质的外来人员到生产、科 研、财务、技术资料、仓库等公司重要场所进行巡视、勘察等活动; 5、员工不得窥探或泄露公司业务秘密; 6、员工不得因工作疏忽或失职,通过网络或邮件泄露公司秘密; 7、员工不得擅自进入他人信箱,窃取他人机密资料或侵犯他人隐私; 8、未经公司允许,员工不得擅自安装计算机系统服务器软件、网络监 控软件或网络硬件设施,并造成公司网络无法正常运作; 9、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外出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 (三)其他责任 1、员工因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或名誉受损者2万元以上者 (并负赔偿责任); 2、因个人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等事故直接损 失在2万元以上的的直接责任者(并负赔偿责任); 3、有盗窃行为,滥用或蓄意破坏公司财产者及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 财物经查事实者(价值在200元以上); 4、不全额支付或未得到正常的批准擅自拿取或赠送**公司的财产给他 人者; 5、在工作时间内酗酒、赌博者及在生产界区违章吸烟者; 6、有意违犯安全规范或不服从指示而影响其他员工和顾客安全的; 7、涂改帐目、制造假帐欺骗公司或有意编制虚假帐务、财务、质量记录 报表者; 8、蓄意煽动员工闹事或怠工; 9、违反国家和政府法令,违反、对抗上级主管指令; 10、工作时间内经常处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情,且屡教不改者; 11、工作疏忽或失职,侵害其他员工身心利益; 12、长期以病假为由,在外从事其他工作或无故缺勤旷工 3 天以上; 13、伪造申请或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欺骗性请求休息或假称生病欺骗 性不上班者; 14、违反**公司安全环保员工健康政策,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二、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将导致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二)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防害秩序者; (三) 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四) 故意泄密或者出卖公司秘密造成较大损失者; (五)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六)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 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或违法乱纪受刑事处罚; (八)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损害公司权益者; (九) 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构成犯罪者; (十) 违反国家、公司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三、本责任书未涉及范围,参照公司《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公司劳 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 甲   方:(盖 乙   章)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身 份 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 订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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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薪资保密协议

12-薪资保密协议

薪资保密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所有员工的薪资数据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根据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受聘于 甲方任职期间的薪资实行密薪制,甲、乙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和负有保密责任。经双 方协商一致,现就薪资体系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履行甲方薪资制度及与其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按照双方的约定以及甲方 的薪资制度要求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为乙方保密。 二、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本人的薪资内容告知其他人,不得刺探、打听和评 论他人的薪资情况,不得传播、散布和造谣对公司薪资的不满。 三、乙方的薪资信息为其个人的保密信息,甲方不得将所掌握的乙方薪资信息告知 给除主管责任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薪资核算、发放的财务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员 工,且在未经乙方授权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其个人信息告知给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 或个人。 四、乙方如对薪资分配或发放有疑问,可向甲方人力资源部质询,人力资源部相关 负责人应与乙方进行充分沟通,及时给予答复,因甲方核算或发放错误的应及时予以 调整。乙方不得就薪资相关的任何事宜向除人力资源部以外的任何部门或个人询问。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薪资泄密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罚款、降薪、降职、开除等,且甲方有 权要求其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对外薪资伪造行为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对其个 人与外部机构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带有约束性质的协议、合同或条约等行为负有责任,且 乙方因此造成违法或者违约等后果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七、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日止。 甲方(签章) :                                     乙方 (签章)   :     年       月 日                        月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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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密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密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非常重要措施就是与员工,特别是 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订立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实践中被认为的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 术信息一般包括了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技术内容、专利动向和 影响等等;而经营信息,一般有产品的市场调查结果、市场预测 和个阶段的市场规划、经营战略、流通渠道和机构,还包括管理 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 容的信息。针对形形色色的商业秘密,企业应该针对自己的情况 设置非常细致和明确的条款来对其进行约定,避免秘密的外泄。   对企业来说,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应该是值得借鉴的:   1.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应该将保密措施贯穿于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阶段的所 有人,以单独的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来约束秘 密的外泄: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凡是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 的人应当订立单独的详细的保密合同;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阶 段,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详细的保密条款。   2. 约定违约与损害赔偿责任。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好确立 明确的数额,同时需要约定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违约金时的赔 偿责任。   3.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 依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 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 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 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竞业限制条款 , 使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 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 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企业必须要注意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问题。一方面,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 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 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补偿的标准应当以该员工 在公司的工资为准,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另一 方面,竞业禁止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要具有合理性。   4.脱密期与脱密措施。   确立涉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该期限最长不 超过6个月),即在该提前通知期限内实施脱密措施,例如在 该确定的提前通知期限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来减少秘密的泄露风险。当然在此要注意的是,如 果约定了提前六个月的通知期,就不能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两者只能选择一种。考虑到确立脱密期限的约定公司不需要支付 补偿金,而如果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那么必须要支付 补偿金来使得该条款有效。从公司的利益考虑,建议公司针对一 般人员可以签订脱密期条款,避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带来的经 济补偿问题;而针对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可以 接触到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则可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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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协议+保密协议+合同续订书+合同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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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劳 动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一、 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 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 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 一、 签订时间 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 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 3 至 6 个月,根据试用期间 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 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 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 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 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 (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 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 一、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 1 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 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 2-3 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 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 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 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公司每月 30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 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 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 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 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 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 1、试用协议 2、劳动合同书 附件一: 员工试用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位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本协议试用 期满终止。 三、 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乙方可以提前转为正式员工。乙方 提前转正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公司总裁批准。 四、 甲方每月 30 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人民币)。 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奖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 双方协商同意,待本协议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并转为甲方正式员 工后,甲方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六、 甲方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七、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 训,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丰富自己。 八、   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其个人能力及工作经历等背景 资料,完全是真实有效的。乙方同意,若甲方发现其有任何虚假行为,甲方可 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 九、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在乙方提出 终止本协议时,其必须自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 等离职手续。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甲方将不向其支付已 出勤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甲 方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乙方在离职手续办妥 7 日后,可以领取已出勤工资。 十、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社会上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活 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兼职工作,如经发现,甲方可以立即 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乙方已出勤工 资总额)。 十一、 乙方在试用期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诉诸法律。 十二、 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手续, 乙方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十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 秘密等事宜,自愿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 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 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 资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 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 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 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 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 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 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 /或商业活动 有关的信息; (七) 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 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 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 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 甲、乙双方提前终止《试用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未 续签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 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 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一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五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 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试用协议》的附件,与《试用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甲方: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注册地址: 乙方: 出生日期: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月 年 日 月 日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 本合同为 (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数量及达到的质量标准将由甲方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参照行业标准,自主与乙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 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 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 3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标 准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因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并按岗变薪变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发乙方薪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 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及 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险、午餐补贴等。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 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 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 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15 日内(含 15 日) 书面答复对方;15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 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 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在甲方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5 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 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 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 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 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 30 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 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 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 1 日,支付乙方 1 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 续: (一) 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 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 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12 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 济补偿金: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 经济补偿金; (二) 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 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 方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一)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 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 甲方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 1 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二)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京市最低工资。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 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支付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 50%的医疗补助 费,患绝症的加发 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 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乙方违反本 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培训管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 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个月需向甲方支付 乙方解除本合同前本人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8%的违约金。但经双方协商 就提前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的,甲方可以免除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 十、保密 第四十条、 乙方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 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 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 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 /或商业活动 有关的信息; (七)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乙方保证: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四十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 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 任何信息。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 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 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 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 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四十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四十四条、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 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 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十一、 第四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 60 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所制订并已发 布及不时发布的公司管理规定、各项规章制度、各专项协议书及甲方与乙方基 于本合同不时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 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甲方(公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日,续订合同 终止。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日,续订合同 终止。 年     月     日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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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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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书 鉴于甲、乙双方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因工作需要,乙方接触到甲方的商业 秘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等有 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协议所称之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算法、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目标代码、 程序、数据库、各种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技术数据、技术流 程、产品创意等各类技术资料、技术信息以及产品信息; 2.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名单、商业计划、投资计划/方案、融资计划/方案(重组、收购、兼并、 借款)、在谈项目有关内容、公司内部掌握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 性报告、营销计划与策略、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不公开的财务资料、法律事 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合同、交易相对人资 料、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 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 商业秘密。 3.其他: 甲方与其它企业开展业务协作有关的事项、甲方或甲方管理人员指定作为 甲方商业秘密或特别指定应予以保密的事项、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 务的秘密信息、依其被披露的状态或其性质应被或可能被视为甲方商业保密的 其他秘密等。 二、乙方承诺及保密责任 1.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 秘密)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 商业秘密。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岗位相应的 保密职责,不得探询、收集与本岗位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甲方的 保密规章制度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 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商业秘 密。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泄漏、告知、公布、发 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 秘密的甲方的其他人员)知悉、获取、使用、利用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 (出于维护甲方利益而履行职务需要的除外)。 4.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二年。如二年期满,商业秘密仍未被公开的,乙方仍应依本协议约定承担保密 义务至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时为止。 5.乙方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发表论文等,均须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并事先 经甲方技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竞业禁止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研究、开发、 生产、经营同种/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同类服务的其他组织、单位或社会团体 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 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也不得自行组建公司或其他组 织,与甲方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同种/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同类服务,或 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对甲方正在谈判、实施的各类项目,不得自行或代表 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同种项目的谈判、项目实施。 3.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一年内,继续承 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4.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甲方保密制度的,其经济处罚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支付。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保密制度中保密义务的,甲方还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要求 乙方承担赔偿责任:①赔偿人民币三万元;②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 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③以甲方开发、创造、发明、获取该商业秘密 所须支付的成本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禁止义务的,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本条第 2 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 责任。 4.上述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甲方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或其他收入中预先扣 除,或要求乙方直接支付。 5.甲方因调查、索赔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应当支付;乙方 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乙方自甲方获得的竞业禁止补贴、保密费应当返还 甲方。 五、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 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 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 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 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六、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 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 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4.本协议第二条第 4 项、第三条第 3 项的内容只针对特殊岗位或特殊人员,乙 方是否承担相应义务,由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补充条款中作出明确。 5.甲方保密制度及职务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同时作为本协议附件。职务 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只针对特殊岗位或特殊人员,由甲、乙双方在本协 议补充条款中明确是否需要签订。 六、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签章:(签字): 法定 /授权代表签章:(签 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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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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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 方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乙 方 : 现 住 址 : 身 份 证 号 : 户 籍 所 在 地 地 址 : 鉴 于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 乙 方 知 悉 的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 技 术 秘 密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 为 保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双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就 乙 方 在 任 职 期 间 及 离 职 以 后 , 乙 方 保 守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 技 术 秘 密 和 其 他 秘 密 以 及 竞 业 限 制 , 甲 方 给 予 相 应 待 遇 的 有 关 事 项 , 达 成 下 列 条 款 ,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前 已 经 详 细 阅 读 了 甲 方 现 有 的 包 括 保 密 制 度 在 内 的 所 有 规 章 制 度 。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愿 1 意 遵 守 甲 方 规 定 的 任 何 成 文 或 不 成 文 的 保 密 规 章 制 度 , 履 行 与 其 工 作 岗 位 相 应 的 保 密 职 责 。   甲 方 的 保 密 规 章 制 度 没 有 规 定 或 者 规 定 不 明 确 之 处 , 乙 方 亦 应 本 着 谨 慎 、 诚 实 的 态 度 ,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 合 理 的 措 施 , 维 护 其 于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或 者 持 有 的 任 何 属 于 甲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第 三 方 但 甲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以 保 持 其 机 密 性 。 第 二 条 本 合 同 提 及 的 技 术 秘 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方 案 、 工 程 设 计 、 电 路 设 计 、 制 造 方 法 、 配 方 、 工 艺 流 程 、 技 术 指 标 、 计 算 机 软 件 、 数 据 库 、 研 究 开 发 记 录 、 技 术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 实 验 数 据 、 试 验 结 果 、 图 纸 、 样 品 、 样 机 、 模 型 、 模 具 、 操 作 手 册 、 技 术 文 档 、 产 品 设 计 、 产 品 图 纸 、 生 产 模 具 、 作 业 蓝 图 、 工 程 设 计 图 、 生 产 制 造 工 艺 、 制 造 技 术 、 计 算 机 程 序 、 技 术 数 据 、 专 利 技 术 、 科 研 成 果 、 相 关 的 函 电 以 及 甲 方 规 定 的 其 他 技 术 秘 密 等 等 。     本 合 同 提 及 的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秘 2 密 ( 商 品 产 、 供 、 销 渠 道 , 进 货 渠 道 , 客 户 名 单 , 买 卖 意 向 , 成 交 或 商 谈 的 价 格 , 商 品 性 能 、 质 量 、 数 量 、 交 货 日 期 ) 、 经 营 秘 密 ( 包 括 经 营 方 针 , 行 销 计 划 , 采 购 资 料 , 定 价 政 策 , 投 资 决 策 意 向 , 产 品 服 务 定 价 , 市 场 分 析 , 广 告 策 略 ) 、 管 理 秘 密 ( 包 括 财 务 资 料 、 人 事 资 料 、 工 资 薪 酬 资 料 、 物 流 资 料 ) 以 及 其 他 与 甲 方 有 关 的 商 业 秘 密 。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中 所 称 的 任 职 期 间 , 以 乙 方 与 甲 方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为 标 志 , 并 以 劳 动 关 系 ( 包 括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与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存 续 期 间 为 任 职 期 间 。 任 职 期 间 包 括 了 乙 方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及 正 常 工 作 以 外 的 时 间 。 若 甲 乙 双 方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或 服 务 期 的 , 任 职 期 间 亦 相 应 变 更 。    第 四 条 除 了 履 行 职 务 的 需 要 之 外 , 乙 方 承 诺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不 得 以 泄 露 、 告 知 、 公 布 、 发 布 、 出 版 、 传 授 、 转 让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使 任 何 第 三 方 ( 包 括 按 照 保 3 密 制 度 的 规 定 不 得 知 悉 该 项 秘 密 的 甲 方 其 他 员 工 ) 知 悉 属 于 甲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他 人 但 甲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也 不 得 在 履 行 职 务 之 外 使 用 这 些 秘 密 信 息 。     乙 方 的 上 级 主 管 人 员 提 出 的 涉 及 本 条 第 一 款 内 容 的 要 求 或 所 交 付 的 工 作 任 务 , 视 为 甲 方 提 出 的 要 求 或 交 付 的 工 作 任 务 , 除 非 甲 方 已 事 先 公 开 明 确 该 主 管 人 员 无 此 权 限 。 乙 方 凡 接 受 此 类 要 求 或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 必 须 立 即 向 行 政 主 管 报 告 备 案 。     第 五 条 乙 方 在 为 甲 方 履 行 职 务 时 , 按 照 甲 方 的 明 确 要 求 或 者 为 了 完 成 甲 方 明 确 交 付 的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必 然 导 致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 若 甲 方 遭 受 第 三 方 的 侵 权 指 控 , 应 诉 费 用 和 侵 权 赔 偿 不 得 由 乙 方 承 担 或 部 分 承 担 。   乙 方 的 上 级 主 管 人 员 提 出 的 涉 及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要 求 或 交 付 的 工 作 任 务 , 视 为 甲 方 提 出 的 要 求 或 交 付 的 工 作 任 务 , 除 非 甲 方 已 事 先 公 开 明 确 该 主 管 人 员 无 此 权 限 。 乙 方 凡 接 受 此 类 要 求 或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 必 须 立 即 向 行 政 主 4 管 报 告 备 案 。 第 六 条 乙 方 在 为 甲 方 履 行 职 务 时 ,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任 何 属 于 他 人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亦 不 得 擅 自 实 施 可 能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     若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导 致 甲 方 遭 受 第 三 方 的 侵 权 指 控 时 , 乙 方 除 依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外 , 还 应 当 承 担 甲 方 为 应 诉 而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 甲 方 因 此 而 承 担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的 , 有 权 向 乙 方 追 偿 。 上 述 应 诉 费 用 和 侵 权 赔 偿 可 以 从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中 扣 除 。     第 七 条 乙 方 因 职 务 上 的 需 要 所 持 有 或 保 管 的 一 切 记 录 着 甲 方 秘 密 信 息 的 文 件 、 资 料 、 图 表 、 笔 记 、 报 告 、 信 件 、 传 真 、 磁 带 、 磁 盘 、 仪 器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载 体 ,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 而 无 论 这 些 秘 密 信 息 有 无 商 业 上 的 价 值 。 若 记 录 着 秘 密 信 息 的 载 体 是 由 乙 方 自 备 的 , 则 视 为 乙 方 已 同 意 将 这 些 载 体 物 的 所 有 权 转 让 给 甲 方 。 甲 方 应 当 在 乙 方 转 让 这 些 载 体 时 , 给 予 乙 方 相 当 于 载 体 本 身 价 值 5 的 经 济 补 偿 。     第 八 条 乙 方 应 当 于 离 职 时 , 或 者 于 甲 方 提 出 请 求 时 , 返 还 全 部 属 于 甲 方 的 财 物 , 包 括 记 载 着 甲 方 秘 密 信 息 的 一 切 载 体 。 但 当 记 录 着 秘 密 信 息 的 栽 体 是 由 乙 方 自 备 的 , 且 秘 密 信 息 可 以 从 载 体 上 消 除 或 复 制 出 来 时 , 可 以 由 甲 方 将 秘 密 信 息 复 制 到 甲 方 享 有 所 有 权 的 其 他 载 体 上 , 并 把 原 载 体 上 的 秘 密 信 息 消 除 。 此 种 情 况 乙 方 无 须 将 载 体 返 还 , 甲 方 也 无 须 给 予 乙 方 经 济 补 偿 。 第 九 条 乙 方 离 职 之 后 仍 对 其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接 触 、 知 悉 的 属 于 甲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第 三 方 但 甲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承 担 如 同 任 职 期 间 一 样 的 保 密 义 务 和 不 擅 自 使 用 有 关 秘 密 信 息 的 义 务 , 而 无 论 乙 方 因 何 种 原 因 离 职 。     乙 方 离 职 后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期 限 为 下 列 第 种 ( 没 有 做 出 选 择 的 , 视 为 无 限 期 保 密 ) :     ( A) 无 限 期 保 密 , 直 至 甲 方 宣 布 解 密 或 者 秘 密 信 息 6 实 际 上 已 经 公 开 ;     ( B) 有 限 期 保 密 , 保 密 期 限 自 离 职 之 日 起 , 计 算 到 。     第 十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 因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主 要 是 利 用 甲 方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 业 务 信 息 等 产 生 的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属 于 甲 方 享 有 。 甲 方 可 以 在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充 分 自 由 地 利 用 这 些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或 者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乙 方 应 当 依 甲 方 的 要 求 ,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信 息 和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行 动 , 包 括 申 请 、 注 册 、 登 记 等 , 协 助 甲 方 取 得 和 行 使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     上 述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及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 有 关 的 发 明 权 、 署 名 权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由 甲 方 署 名 的 除 外 ) 等 精 神 权 利 由 作 为 发 明 人 、 创 作 人 或 开 发 者 的 乙 方 享 有 , 甲 方 尊 重 乙 方 的 精 神 权 利 并 协 助 乙 方 行 使 这 些 权 利 。 7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所 完 成 的 、 与 甲 方 业 务 相 关 的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乙 方 主 张 由 其 本 人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甲 方 申 明 , 并 提 交 相 应 证 据 。 经 甲 方 核 实 , 认 为 确 属 于 非 职 务 成 果 的 , 由 乙 方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 甲 方 核 实 确 属 乙 方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者 , 甲 方 不 得 在 未 经 乙 方 明 确 授 权 的 前 提 下 利 用 这 些 成 果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 亦 不 得 自 行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但 甲 方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利 用 这 些 成 果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 受 让 和 转 让 的 权 利 。     乙 方 没 有 申 明 的 , 推 定 其 属 于 职 务 成 果 , 甲 方 可 以 使 用 这 些 成 果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或 者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即 使 日 后 证 明 实 际 上 是 非 职 务 成 果 的 , 乙 方 亦 不 得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任 何 经 济 责 任 。 乙 方 申 明 后 , 甲 方 对 成 果 的 权 属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通 过 诉 讼 途 径 解 决 。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承 诺 :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 非 经 8 甲 方 事 先 同 意 , 不 在 与 甲 方 生 产 、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或 提 供 同 类 服 务 的 其 他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内 担 任 任 何 职 务 , 包 括 股 东 、 合 伙 人 、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 职 员 、 代 理 人 、 顾 问 等 等 。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离 职 后 , 不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从 甲 方 离 职 , 两 年 内 不 自 办 或 入 股 与 甲 方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企 业 或 者 从 事 与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有 关 的 产 品 的 生 产 ( 不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从 甲 方 离 职 ) , 也 不 得 到 与 甲 方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单 位 就 职 或 给 予 任 何 帮 助 和 指 导 。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所 指 乙 方 竞 业 限 制 的 地 域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就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及 离 职 后 承 担 的 保 密 义 务 以 及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 向 其 支 付 保 密 费 及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费 。 乙 方 在 职 期 间 所 领 取 的 工 资 中 已 经 包 含 了 保 密 费 和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费 , 乙 方 应 当 遵 守 公 司 保 密 制 度 和 竞 业 限 制 制 度 , 在 职 期 间 不 得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甲 方 同 类 的 9 行 业 提 供 任 何 服 务 。 乙 方 离 职 后 开 始 计 算 竞 业 限 制 时 起 , 甲 方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 甲 方 每 月 向 乙 方 支 付 保 密 费 及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费 人 民 币 50 元 , 按 月 支 付 , 由 甲 方 通 过 银 行 支 付 至 乙 方 银 行 卡 上 。 如 乙 方 拒 绝 领 取 , 甲 方 可 以 将 补 偿 费 向 有 关 方 面 提 存 。     第 十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 1、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如 违 反 本 合 同 任 一 条 款 , 均 为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与 乙 方 的 劳 动 关 系 。 无 论 甲 方 是 否 解 除 与 乙 方 的 劳 动 关 系 , 乙 方 都 应 当 一 次 性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带 来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甲 方 因 调 查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 调 查 费 、 鉴 定 费 等 ) , 同 时 乙 方 因 违 约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应 当 还 甲 方 。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在 未 能 得 到 乙 方 履 约 支 付 全 额 违 约 金 及 赔 偿 损 失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每 月 从 乙 方 应 得 工 资 中 扣 10 除 , 直 至 乙 方 全 额 支 付 和 赔 偿 完 毕 为 止 。 但 扣 除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乙 方 当 月 工 资 的 20% 。 2、 乙 方 离 职 后 如 违 反 本 合 同 任 一 条 款 , 应 当 一 次 性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带 来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甲 方 因 调 查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 调 查 费 、 鉴 定 费 等 ) , 同 时 乙 方 因 违 约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应 当 还 甲 方 。 3、 乙 方 违 约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如 无 直 接 证 据 可 以 证 明 损 失 数 额 的 , 按 照 如 下 方 式 计 算 : ( 1) 损 失 赔 偿 额 为 甲 方 因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所 受 到 的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 计 算 方 法 是 : 因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导 致 甲 方 的 产 品 生 产 数 量 下 降 , 其 生 产 数 量 减 少 的 总 数 乘 以 每 件 产 品 利 润 所 得 之 积 。 ( 2) 如 果 甲 方 的 损 失 依 据 ( 1) 款 所 述 的 计 算 方 法 难 以 计 算 的 , 损 失 赔 偿 额 为 乙 方 因 违 约 行 为 所 获 取 的 全 部 利 润 , 计 算 方 法 是 : 乙 方 从 每 件 与 违 约 行 为 直 接 关 联 的 产 品 获 得 的 利 润 乘 以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的 总 数 所 得 之 积 作 为 11 损 失 赔 偿 额 。 ( 3) 甲 方 因 调 查 、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损 失 评 估 费 、 公 证 费 、 律 师 费 , 也 包 含 在 损 失 赔 偿 额 之 内 。 第 十 七 条 因 本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纠 纷 如 果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 可 以 自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法 定 期 限 内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书 面 申 请 仲 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如 果 纠 纷 不 涉 及 劳 动 争 议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提 起 诉 讼 。 双 方 同 意 选 择 甲 方 住 所 地 的 、 符 合 级 别 管 辖 规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作 为 双 方 解 决 纠 纷 的 第 一 审 管 辖 法 院 。 上 述 约 定 不 影 响 甲 方 请 求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对 侵 权 行 为 进 行 行 政 处 理 。 第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经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捺 手 印 之 后 生 效 。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如 与 双 方 以 前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协 议 有 抵 触 ,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 12     第 二 十 条 双 方 确 认 ,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已 仔 细 审 阅 过 合 同 的 内 容 , 并 完 全 了 解 合 同 各 条 款 的 法 律 含 义 。 本 合 同 为 双 方 对 合 同 条 款 深 入 理 解 后 经 过 协 商 同 意 签 订 , 双 方 愿 意 接 受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束 。 本 合 同 的 修 改 , 必 须 采 用 双 方 同 意 的 书 面 形 式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各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合 同 涂 改 或 未 经 授 权 代 签 无 效 。 甲 方 :                     乙 方 :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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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保密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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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保密协议 甲 方: 住 所: 乙 方: 住 所: 所 属 部 门: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电 话: 年月日 签约须知 1、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保密协议》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保密协议有关 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签署本协议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制度和甲方其他文件中保密相 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自觉愿意遵守甲方不定期制定公布的保密制度及其他关 于保密约定的规范性文件。 3、本协议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本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涂 改。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确认。 4、甲方招用乙方后,应与乙方签订本保密协议。 5、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本保密协议的履行。 6、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本保密协议的履行;甲方 发生合并、分立的,本保密协议继续有效。 鉴于乙方在甲方公司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信息、计算机软件、移动端软件、业务数据等,并获得增进甲方所属行业知识、经验、技 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订 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乙方在供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获得的各种信息:计算机软件信息、移动端信息、APP 软件信息、软件技术讨论记录、计算机或者移动端软件操作系统改进计划、软件技术方 案、技术改造方案、研究开发进展情况、软件说明书、计算书、操作规程、设计图纸、设 计方案、原始记录、数据、测试结果、计算机或移动端数据库、视频剪辑的成品及半成品 (包括作废的但公司未允许公开的视频、音频文件等)等; (二)甲方的各种商业信息:业务数据、业务发展理念、商务计划、中长期规划、战略合 作方案、经营决策、业务函电、合同、市场开辟和产销策略、谈判意图等; (三)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执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或完成甲方所 指派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一切合法成果(包括但不限 于: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移动端软件、APP 软件、电子交易平台、技术秘密 等)。 (四)甲方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软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发明权、 发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为现行法律规范所认可的其他知识产权等; (五)公司具体情况:甲方基本情况、工作内容、中高层领导以及员工的个人信息(含薪 资待遇)、老师的个人信息及作品(作品包括公司未允许公开的讲稿、视频、老师与学员 的交流记录等)、公司运作流程、内部函件档案、公司会议内容、内部例会内容、内部培 训以及培训资料等; (六)公司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所有客户名单、客户资料、甲 方的合作方面的信息、甲方的盈利模式、产品结构、营销计划、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七)甲方与客户、合作方等签订的保密协议,需对客户、合作方等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 事项; (八)甲方为获得本条所列的信息而进行的准备工作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电 子邮件、工作底稿、音频视频,无论这些记录以何种形式存在; (九)甲方享有对保密范围及内容的最终解释权。 二、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保密内容被公开或 被公众所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 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对其在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三、保密义务 (一)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对于甲方的保密规 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事项,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 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同属于第三方与甲方承诺有保 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违反甲方指 定的保密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之行为; (二)除为执行乙方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或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所必须外,已发给不得 对该保密信息加以编辑、复制、备份、删除、修改、销毁、发表、披露、传播、传授、转 让或做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利用或处分; (三)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保密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甲方的保密内容;不得使用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 要求保密的内容,即除了得到甲方知识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 公司内部员工或本公司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司内部、外 部员工泄露保密内容; (四)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 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甲方的员工离开甲 方; (五)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保管内容的行为皆属于“允 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六)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内容; (七)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要求保密的文件、信函、正本、磁盘、光盘等。乙方因职 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可用自备载体 记录保密信息,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或销毁这些载体; (八)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乙方不得超出工作范围 使用,如发现甲方要求保密的内容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 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九)在甲方要求保密的内容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其他部分或整体 成为公知知识,以致保密内容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保密信息部分的保 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要求保密的信 息。 四、竞业限制 (一)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从甲方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的从事 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咨询、顾问性或者其 他形式的服务;不得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员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员工 接受外界聘任。 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 30%为乙方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所支付 的费用,甲方另外支付给乙方的奖金、绩效或者期权价值的 30%也为甲方乙方履行保密 及竞业禁止义务所支付的费用,除前述保密及竞业禁止费用外,乙方不再要求甲方再支付 其他任何款项及费用。 (二)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利用自己在甲方的职务便利进行关联交易,不得损害 甲方利益。 (三)乙方申明并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并没有违反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和其他单位或 个人之前签署过的任何协议或者合同,也没有违反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向其他单位或个 人所做的各种承诺或保证。 五、知识产权 (一)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中的部分或全部,包括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 析、设计资料、图像、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视频、 甲方老师的讲稿、视频等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演示、编辑、注释、翻译、出租 及出售方式,自己或允许第三方进行复制、传播或使用。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在其他公司、个人合作或本人独自进行 的方式,研制、开发与甲方产品相同的相似之软件产品,或从事、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 (三)乙方因执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或完成甲方所指派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 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一切合法成果,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前款所称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在研究、设计、制作、销售、推广产品;服务期间形成的 报告、图标、数据、文档;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移动端软件、APP 软件、电 子交易平台、技术秘密;老师的讲稿、课件、视频等等。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 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配合、协助和支持等)协 助甲方取得和行使该等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 (四)上述所成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义务,同样适用于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取得全部或部分 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金额,按照乙 方违约前在甲方任职期间平均年总收入的壹倍计算并支付; (二)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赔偿标 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 有关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利润减少的金额; 2、依照第 1 款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 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 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约定的,无论上述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偿付与否,甲方均 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关系。 七、争议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前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八、名词解释 (一)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以乙方在甲方公司实际开始工作为标志,任聘期间包括 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二)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乙方和甲方之间的劳动关 系的情形; 1、乙方和甲方之间办理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2、乙方未和甲方办妥离职手续即擅自离职的行为。 九、其他 (一)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与本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 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三)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 法律含义。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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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就职保密协议

企业就职保密协议

就职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 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 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 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 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 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 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 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 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 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 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 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 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 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 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 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 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 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 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 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 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 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 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 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 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 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 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 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 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 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 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 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 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 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 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 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 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 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 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 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 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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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保密协议书(适用于薪资作业相关人员)

薪资保密协议书(适用于薪资作业相关人员)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通讯地址: 薪资保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为规范 员工薪资保密行为,保证薪资作业过程的保密性,确保薪资资料不泄密,甲、乙双方在遵 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公司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与乙方确认本协议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薪资操作过程,以及薪资泄密行为 的举报、处理等过程。 二、乙方主要包括如下人员:参与薪资确定、调整、核算、审核、发放的各部门负责人及 薪资核算人员、财务人员。 三、甲方的薪酬保密程序如下,乙方对此应予以确认并将严格遵守。 1、薪资核算人员负责工资表制作,财务部负责涉及薪资核算材料的数据提供、工资表 审核及发放,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询问与自己工资无关的情况; 2、所有接触和编制工资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与工资有关的事宜; 3、负责编制工资表的人员在制作工资表时,不允许有其他与工资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 作现场,如有其他与工资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负责编制工资表的人员要劝其离开; 4、编制工资表的电子文档须加密,以防泄密; 5、编制工资表的人员如在制作工资表时有其他事情离开工作现场,不得随意将工资表 和相关的工资核算资料摊放在桌面上,必须收集并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加锁,以免他人翻 阅,并关闭打开的电脑文档; 6、工资表和核算材料在送往相关部门审批签字时,必须由薪资核算员亲自送达或是密 闭传递相关人员; 7、所有薪酬审批相关人员必须在其它无关人员离场后方可审核。 8、员工如对薪资有异议时,必须经程序由人力资源部给予解释,相关涉及工资编制人 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员工薪资信息透露。 9、涉及薪资核算材料包括业绩数据、薪资制度及特殊申请,不允许任何人员私自复印 并外带出去透露给第三方。 四、乙方应遵守如下保密措施: 1、薪资作业人员对薪资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任何人的工资向外泄露; 2、薪资作业人员必须对电脑文档进行加密; 3、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工资表及核算材料的存档,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薪资保密 制度,确保保存过程不泄密; 4、薪资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将薪资资料调出给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调阅须报总裁批准; 五、凡因乙方的行为造成公司薪资制度、薪资数据及其它涉及核算薪资材料泄密的,一 经查实,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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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XX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 就甲方信息数据等的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各项信息系统包含但不限于科传系统、U8 系统、发 票系统、MOLI 系统、CRM 会员系统、停车系统等中属于或涉及甲 方的交易数据、会员信息、商户信息等数据信息; 2、甲方的各项系统及服务器中的后台访问权限及密码; 3、甲方与合作商签署的合同信息及合同数据,甲方经营数据信 息; 4、甲方各项系统开发、维护、更新过程中的涉及到各项合同信 息及数据; 第 1 页 共 4 页 5、甲方重要机密文件及员工薪资、劳动合同人员档案及信息; 6、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数据、信息。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前,甲方已持有的本协议第一条 所述保密内容,员工职务作品、工作成果; 2、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终止劳动关系前,甲方拥有 的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保密内容,员工职务作品、工作成果。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乙方确保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 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各项系统,进行系 统各项功能的更改、调整和向第三方公布; 3、双方的劳动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透露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范围内的 任何数据、信息;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上述甲方的相 第 2 页 共 4 页 关数据、信息。 四、保密期限 自乙方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至本协议约定的数据、信息成 为公开信息。 五、其他约定 1、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主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必须 以书面形式提前 壹 月通知甲方,不论双方劳动关系因何原因终止, 乙方均应完整办妥涉秘数据、信息资料的交接工作; 2、不论双方劳动关系因何原因终止,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 得损害甲方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 1、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违反本协议,虽未造成甲方 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 按照公司《阳光行为准则》及《员工处罚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予 以处理; 2、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经济 第 3 页 共 4 页 损失在 5000 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 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3、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经济 损失在 5000 元(含本数)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 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 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向依法向甲方所在 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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