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高级管理人员(推荐)

保密协议-高级管理人员(推荐)

保密协议 鉴于员工受聘于***(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职期间获得 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公司对员工的劳动支付了工资、福 利及奖金等报酬和相关的投资以及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员工与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以 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保守公司机密,忠实履行工作职责是每一位公司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 (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和各项保密制度; (二)员工不得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取得未经许可的利益; (三)员工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 第二条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研究信息、计算机程序、价格 表、成本核算、会计信息等,或包含体现于产品设计及投资组合中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 是全部的由员工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或将要用于行业或业务之中; (二)在该行业或业务中尚未公知; (三)因为尚未公知,因而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公司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的保密 努力。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客户资料及相关业务信息、资料; (二)公司的所有来往账目及资金运转情况; (三)公司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相关福利待遇以及公司办公系统平台(包括OA协 同办公系统、文档共享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账号; (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类内部数据、资料及规章制度; (五)公司的市场设计、市场宣传、营销计划、价格资料、销售报告、计算机数据库, 计算机软硬件、工作日记文件、招投标文件、市场分析等各类信息资料(包括员工在工作 过程中设计或发展的软件,以及与用户的商业联系等无形的信息资料)以及公司合作 的数据厂商所提供的数据内容; (六)其他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及经营信息; (七)凡是员工工作范围内涉及到的所有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产生。 (一)员工从公司获取的信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负保密义务: 1、员工对公司的明示承诺,对信息或包容信息的信息描述予以保密; 2、员工对公司事实上的承诺,即因员工对公司未做相反表示,因从双方关系的性 质或从员工行为与公司关系可以推论的承诺; 3、员工及他人获得信息,知道或基于全部情势,应该知道该信息属于本公司或其 他公司,依本协议产生保密义务。 第四条 保密义务产生的责任。 员工就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负有以下责任: (一)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员工在公司明示授权下,即仅在授权程度内有披露 或使用的责任; (二)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保证信息不被披露或使用或在第 1 项涉及的程度内 的披露或使用; (三)明知或者应知不允许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公司商业秘密,不论是 否离开公司都应尽保密义务。 (四)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中已包含员工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的相应补偿。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终止员工的保密义务: (一)公司明示解除了该义务; (二)有关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三)法院判决范围内包含解除该义务的内容。 员工对上述信息保密义务的终止,并不影响员工对该信息的其他部分仍负有保密 义务(不论员工是否离开公司)。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员工违反本协议规定,员工应承担如下责任: 1、返还或销毁因违反协议而获取的任何资料及物品; 2、赔偿公司损失,该赔偿费包括: (1)公司所受损失(包括直接损失、调查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2)员工因违反协议所获利润及调查费、律师费。 (二)如果公司对员工的保密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2、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 公司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员工的直接损失。 第七条 竞业限制。 鉴于员工在职期间获得或掌握的商业秘密对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 动合同关系续存期间及解除或终止之后,员工承认公司因投资、培训和提供、创造机会 而对这些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因此,员工同意在劳动合同期内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离开公司后,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l、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领域内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2、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公司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公司; 3、在离开公司的一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 司任职。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盖章): 员工(签名): 日期: 日期:

3 页 222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关系

保密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关系

保密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关系 摘要: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 保密协议。在保密条款的形式下,保密约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在保密协议 的形式下,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 来看:  1.保密合同具有从属性,保密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主 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 议。在保密条款的形式下,保密约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在保密协议的形式 下,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2.保密合同具有从属性,保密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主合同,没有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保密义 务,当然也就不存在保密合同。保密只是劳动关系的一项内容。 3.保密合同具有独立性 一般来说,从合同的效力是随着主合同效力的变化而变化的,主合同无效,从 合同当然无效 ,主合同变更,从合同亦应做相应变更。但是保密合同却不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和变更,并不影响保密合同的效力。这一点对于保密条款也同 样适用。    如保密约定采取了保密协议的形式,用人单位可以只与那些可能接触到商业秘 密的员工签保密合同。如用人单位把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写在劳动合 同里,成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则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都会签署带有这一 条款的劳动合同。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还可能把保密事项写进员工手册或集体合 同中,成为一项规章制度或一项具有更高效力的约定。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书面协商一致吗? 案情回顾: 李某被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 2 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 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 6000 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 工资调整为 5000 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着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的 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 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 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诉至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降低的工资并支付 25%的赔偿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劳 动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变化带来的公司结构调整,经营风险应由公司承担,公司 认为本人旷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认为,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 主权的体现,拒不服从安排并不来上班,属旷工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 理后裁决: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公司应向李某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机会成立的。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李某仍有义务 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变更决定,不能成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 单位应当主张的是李某没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没有到新工作岗位上班。这样 李某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旷工,从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 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 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 经济补偿金。

2 页 299 浏览
立即下载
仲裁案例

仲裁案例

下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不算工伤案件简述   2009 年 2 月 4 日,某研究所职工王某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向朝阳区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其中《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记录的交通方式为“两轮电动车”。朝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随即到亚运村公安交通大队 进行了调查了解,亚运村公安交通大队出具的书面《答复》是“致使王某受伤的肇事车辆为 两轮电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6 项 规定,于当年 4 月 1 日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王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王某对认定结论不服,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作出 了维持“非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复议决定。王某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也维持了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王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再次向二审法院提起上 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非工伤 认定结论”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从此案中不难看出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A 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6 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属于非机动车的准确判断,应当依据车辆管 理的相关法律,结合涉案车辆的具体情况进行。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将其撞伤的肇事车辆为“两轮电 动车”,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明确“按非机动车管理”。机动车按机动车管 理,非机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这是交通部门在车辆管理上的划分,也是大家都能理解的常 识。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答复》意见,认定王某在下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不符 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王某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过程中,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 中称该车应属于机动车的陈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能成立。   B 工伤认定案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王某在诉状中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举证责任。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是在诉讼 阶段负举证责任,而在工伤认定调查阶段,王某对其自己的主张“认为肇事车辆是机动车” 负举证责任。但在此案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王某并没有提交出该肇事车辆是机动车的证据, 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的交通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成为了认定王某是否属于工伤 的关键证据。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也不终止 职工依法讨回双倍工资 案情回顾   金某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到 B 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服务部电 工,工资是 1210 元,劳动合同有效期自 2007 年 11 月 6 日至 2008 年 7 月 1 日,劳动合同期 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金某仍在 B 公司上班,2008 年 11 月 26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金某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加班,B 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足额支付加 班工资,并提交《加班清单》及《工资条》证据,证明加班情况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情 况。金某于 2008 年 12 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 B 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 资及支付 2007 年 11 月 6 日至 2008 年 5 月 20 日在职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共计近万元。   B 公司认为:金某提交的《加班清单》及《工资条》证据,未经 B 公司签订确认,不予 认可,并认为金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公司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经查:本案中金某的入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及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均予以确认,并 确认双方于 2008 年 11 月 26 日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因 B 公司对金某提交的《加班清单》及 《工资条》证据不予认可,且金某提出在 B 公司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中对每个员 工的加班情况都有显示,因此,仲裁委当庭要求 B 公司庭后五日内提交《考勤记录》及《工 资明细》,B 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仲裁结果   B 公司支付金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 案例评析   本案中 B 公司与金某签订了有效期自 2007 年 11 月 6 日至 2008 年 7 月 1 日的劳动合同, 表明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自 2008 年 7 月 2 日金某与 B 公司的劳动 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表明双方仍然存在劳动 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至 2008 年 11 月 26 日。依据《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用工之日为 2007 年 11 月 6 日,因 此,仲裁委裁决 B 公司应支付金某自 2008 年 7 月 2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6 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差额。   另外,本案涉及金某提出 B 公司未足额支付其 2007 年 11 月至 2008 年 5 月期间的加班工 资的诉求,并表示在 B 公司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中有显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 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金某提出的加班费诉求,其相关证据《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 应由 B 公司所掌握,金某本人无法提交,仲裁庭要求 B 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金某《考勤 记录》及《工资明细》,但 B 公司拒绝提交金某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 细》,B 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做出上述裁决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索要补偿获支持 案情简介   陈某于 2007 年 4 月 2 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工作岗位 是高压电工维修,月工资 1500 元,合同期限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终止。2008 年 9 月 7 日某 公司以陈某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则认为,陈某在履行工作中,不能按其公司规定 完成工作任务,所以不同意支付补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 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 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突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使用人单 位调整了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予以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如与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公司以陈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仲裁委对陈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体现双方意愿,真实有效 索要赔偿金于 法无据被驳回 案情回顾   孙某于 1998 年 10 月 6 日入职 L 公司,2008 年 6 月 7 日与 L 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工作岗位为保险销售主管。   2008 年 12 月 10 日,L 公司向孙某送达书面《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当天,孙某向 L 公司书面回执,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协商,200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解除劳动合 同协议书》,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 期、解除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工资支付的日期和办理工作交接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其 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之外,不再 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2008 年 12 月 15 日,L 公司履 行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义务。   2008 年 12 月 20 日孙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发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12 日绩效工资。   庭审中,L 公司认为,公司依法与孙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金;另根据 L 公司《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孙某不应享受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 12 日 绩效工资,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约定,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 仲裁结果   驳回孙某所有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2008 年 12 月 12 日,L 公司与孙某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同日双方 办理了工作交接。   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 任。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其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 意,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之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 纠纷。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本案中用人单位 L 公司与劳动者孙某经过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 见,且从双方协商的内容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有效。此外,基于劳动 关系而产生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处置权。本案中,孙某在与 L 公司达成的协议书当中 明确表示“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因此,仲裁委 审理认为,孙某是放弃其权利的意思表示。2008 年 12 月 16 日,孙某向仲裁委就其与 L 公司 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再提起仲裁申请,明显与其所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书》的内容相违背。因此仲裁作出上述裁决。 公司以案件在行政诉讼期为由,申请中止仲裁审理,于法 无据 工亡家属获赔 20 余万补助金 案情回顾   蒋彬(化名)于 2008 年 11 月 9 日到某公司工作,与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任土木 工程师,月工资 5000 元。某公司支付蒋彬工资至 2009 年 2 月底。蒋彬于 2009 年 3 月 25 日 受到事故伤害,医治无效死亡。2009 年 6 月 8 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 书》,认定蒋彬因工死亡。蒋彬的直系亲属随即提出仲裁申请,称蒋彬因工死亡,依据工伤 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 22357.5 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178860 元。   某公司向仲裁委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称蒋彬在非工作时间内受伤,也不是其单位安 排蒋彬出去工作,不应认定工伤,该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认可,并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仲裁委中止该案件的审理,待行政诉讼案件结束后再审理此案。经查明,蒋彬 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没有为蒋彬缴纳工伤保险费。2008 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4715 元。 案件结果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等 规定,仲裁委对蒋彬直系亲属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78860 元和丧葬补助金 22357.5 元的请求均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为,即是作出行政确认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 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复 函》中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涉及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工伤认定,虽 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不具有《行政复议法》第 21 条或《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的,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案件审理请求的,劳动仲裁委 员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出现《行政复议法》第 21 条或《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则该具体行政行为处 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此,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案件审理请求的,劳动仲裁委员 会应当中止审理案件,并办理中止审理手续。待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或者 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恢复案件审理。”   由此可见,只有具备《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的法定停止情形时,仲裁委才应当中 止案件审理,并办理中止审理手续。   本案中,某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不具备《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的法定中止情 形,因此,仲裁委不应当中止该案的审理。

4 页 227 浏览
立即下载
12-薪资保密协议

12-薪资保密协议

薪资保密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所有员工的薪资数据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根据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受聘于 甲方任职期间的薪资实行密薪制,甲、乙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和负有保密责任。经双 方协商一致,现就薪资体系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履行甲方薪资制度及与其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按照双方的约定以及甲方 的薪资制度要求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为乙方保密。 二、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本人的薪资内容告知其他人,不得刺探、打听和评 论他人的薪资情况,不得传播、散布和造谣对公司薪资的不满。 三、乙方的薪资信息为其个人的保密信息,甲方不得将所掌握的乙方薪资信息告知 给除主管责任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薪资核算、发放的财务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员 工,且在未经乙方授权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其个人信息告知给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 或个人。 四、乙方如对薪资分配或发放有疑问,可向甲方人力资源部质询,人力资源部相关 负责人应与乙方进行充分沟通,及时给予答复,因甲方核算或发放错误的应及时予以 调整。乙方不得就薪资相关的任何事宜向除人力资源部以外的任何部门或个人询问。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薪资泄密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罚款、降薪、降职、开除等,且甲方有 权要求其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对外薪资伪造行为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对其个 人与外部机构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带有约束性质的协议、合同或条约等行为负有责任,且 乙方因此造成违法或者违约等后果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七、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日止。 甲方(签章) :                                     乙方 (签章)   :     年       月 日                        月      日                年      

2 页 254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编号:________ 保密协议 协议方为:甲: (以下称“甲方”) 乙: (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 展开 调查和讨论; 鉴于在这些调查和讨论的过程中,双方将向或预期将向对方透露或递交若干与上述议题有 关的保密信息,其唯一目的是为了使双方 。 因此,双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达 成如下协议: 1. 定义: 1.1 保密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用于上文“鉴于”条款用途的双方(包括双方的关联企业)所 有的经营秘密信息、技术秘密信息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 电磁的或其它任何载体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计划、 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1.1.1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载体所记录的信息,在交付接受方时必须标明秘密,并注明保密 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1.1.2 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受方前必须声明是保密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保密信 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1.2“接受方”:本协议所称的“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1.3“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2. 双方同意交换以上保密信息仅用于上文“鉴于”条款中列出的用途,除非披露保密信息的 一方另有书面同意,否则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披露的保密信息用于上述唯 一目的。 3. 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上文第 2 条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保密信息 第1页共3页 分发、披露或散布给任何人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除非是接受方自己的雇员或专业顾问,并有充 分的理由而要求了解上述保密信息,且通过聘用协议或其它方式受到保密约束;或者是依法向 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监督机构等进行与报批、备案行为相关的披露。 4. 接受方应采取对待接受方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样的谨慎措施来对待透露方依据本协 议所透露的保密信息,避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 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第 1 条所定义的保密信息,因而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a.接受方可以证明,不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即已公开或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 b.可由接受方书面记录证明在收到披露方信息之前,即由接受方正当拥有的,不受保密协议限 制的信息; c.可证明由接受方从第三方正当接受,不受保密协议限制的信息; d.有书面记录证明由接受方独立产生的信息; e 由透露方自行披露或书面同意披露的信息; f.任何法律法规要求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若保密信息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或接受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间内出现本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则 从出现上述情形之时起针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密信息适用本条之规定。 6.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任何一方有义务必须披露任何特定信息。 7. 双方同意,本协议没有授予任何一方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许可与使用。 8.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双方达成了任何投资、合作及联盟的意向、备忘录、合同 或协议,也不表明双方形成了任何投资、合作及联盟的关系。因而任何一方不得基于本协议而向 第三方声称双方已形成了任何投资、合作及联盟的关系。 9. 本协议自文件末尾最新签署的生效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生效日之后满一年 自动终止。但无论如何,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仅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六年内有效,从生效日起的六 年后,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自动终止。 10.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所交换的所有本协议涵盖的保密信息应依照透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或 者返回透露方,或者由接受方销毁。此要求应由透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2页共3页 接受方。若过期接受方未接到通知,接受方仍应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义务终 止。 1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 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 12. 若没有任何一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转让第三方。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均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若具体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 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_ 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14.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在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授权代表: 日期: 公司授权代表: 日期: 第3页共3页 ___签订。

3 页 270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武汉恒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鉴于乙方系甲方员工,并获得甲方支付的报酬,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 的保密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保密内容 乙方须予以保密之信息指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存续前、存续中及解除劳动合同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公司管理 乙方在从事制定工作中获悉的甲方之近、中、远期业务发展计划、资金及融资状况、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营运作业规范、分配方案、战略计划、行销企划、培训方案及课件、财务会计资料、物 料采购、人事管理(人事资料、薪酬资料、录用条件等)、品质控制制度、货源情报等; 2、市场信息 营销计划、合作计划、方式、各类协议、经销商名单、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招投标中的标底 、 标书内容、交易价格、定价政策、销售策略、工程信息等; 3、技术信息 技术笔记及文档、保密数据、设计程式、技术设计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 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 、 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和甲方的公司内部系统有关之所有资料、图表、文件、 电脑软件等等及其他与甲方营业活动和方式有关之资料等;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电脑文档、图片、视听资料等信息载体。 第二条、 保密期限 1、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确立期间; 2、 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间; 3、 任何有可能造成甲方名誉及经济损失期间。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 乙方应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信息视为公司信息秘密,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乙方接受聘用的工作 以外的任何方面,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2、 乙方只能将其掌握的甲方的信息秘密用于甲方许可的事由,或者用于完成甲方的工作。乙方不 得将上述信息秘密用于其他方面。乙方或者第三方对于甲方的信息秘密的任何修改、打印、复 制均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3、 出于甲方的需要,乙方在公司内部更换职位时,乙方应在工作交接时交出其掌握的与新工作无 关的所有信息秘密资料。 4、 在日常工作中,乙方应将涉及甲方信息秘密的资料,与其他一般性资料、物品分别存放,并保 证将涉及甲方信息秘密的资料至于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之接触,并确保该资料不致泄 密。 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且不限于口头、书面、磁盘、通信网络等 介质)向其任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信息秘密。 6、 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对于废弃不用的保密资料应作如下处理:文件、图纸等磁盘或移动存储、 视听资料及时交还甲方,由甲方统一处理。 7、 乙方在遗失甲方的保密资料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以便甲方能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因信 息秘密泄露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若为故意情事,一经查核,甲方得依下述【违约责任】追 溯既往。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充分了解所从事工作会接触公司有关商业信息秘密且任何泄密将造成公司重大利益伤害的基础 上,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 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是他人获得 、 使用这些信息。 2、 除甲方正式的书面指示外,任何口头或非正式的书面指示均不构成乙方向任何第三方告知或提 供与甲方信息秘密有关之资料的抗辩理由。 3、 除工作上确有必要外,乙方保证不出于故意了解、掌握非本部门所涉及的信息秘密和技术秘密 , 更不会出于故意获取有关的资料。 4、 乙方保证在任职期间或离开职务后(包括调职、离职、停职等原因),不私自复印或保留和甲 方信息秘密有关之任何资料,亦不将知悉的内容泄露于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协助第三方获悉相 关资料的内容。 5、 乙方保证在职期间,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与第三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尤 其在任职期间,不利用其在工作中了解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为自己或第三方从事本工作相同或类 似之工作或研究,以获得不正当之利益或造成甲方之损害。 6、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信息秘密,对甲方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或终止之后,乙方均承担甲方因投资、培训或提供创造机会而对这些信息秘密的所有权,因此 乙方保证: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甲方的竞争领域内使用该信 息秘密,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甲方公司内掌握信息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7、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时,所有由乙方所作或保管的有关甲方上述保密内容的笔记、备忘录 及任何形式的档案、文件、物品等均需即时交予甲方,并由甲方签收。 8、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 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程式、技术秘密或其他信息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 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 其他信息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无需经过乙方的同意。乙方应当依据甲方 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 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说明 本合同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即视为离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及陈述和保证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利按劳动合 同法第 39 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3、 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额归还甲方。 4、 乙方违约的事实并不能解除其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在因违约而赔偿甲方损失后,仍需继续 遵守本保密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甲、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 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其他 甲乙双方可根据工具实际工作情况,对本合同未尽之处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日 期: 武汉恒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日 期:

3 页 210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编号: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 方:XX 有限公司 乙 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所属部门: XX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签 1、 约 须 知 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本协议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 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 本协议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本协议一 经签订,不得涂改。 3、 甲方招用乙方后,应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4、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5、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1 — — 鉴于乙方在甲方公司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知识 产权等,并获得增进甲方所属行业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 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乙方在供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获得的保密性信息,因工作关系在行业知 识、技能、经验提升时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内容、专业技能知识、维修技巧、供货商等商业秘 密; (三)甲方财务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 计资料、银行账号等; (四)甲方的经营方案、状况和经营实力; (五)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 (六)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材料、考核材料; (七)甲方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 (八)甲方具有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投标书、 图片、电脑软件等; (九)甲方客户、供货商、关联公司、下属公司等的资料及财产; (十)甲方专有产品技术、新技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二、保密的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保密 内容被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到期而 免除。 三、保密方式 对甲方要求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乙方通过以下途径保密: 2 — — (一)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保密内容,不得泄露甲方 所有数据及商业机密; (二)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 要求保密的内容,即除了得到甲方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 述内容的公司内部员工或本公司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 接向公司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保密内容; (三)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保密内容的行为 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四)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五)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要求保密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 光盘等; (六)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产品配方、核心技术、核心商 业秘密等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甲方要求保密的 内容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 向甲方报告; (七)在甲方要求保密的内容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其 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保密内容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 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 信息以整理出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四、竞业限制 (一)乙方应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 织以及参加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相似、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 或者乙方离职后 2 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 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不得自办与公司有 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相关联的行业。 (二)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甲方不再单独 支付。 (三)乙方在甲方的岗前培训期以及试岗期内必须遵守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义务。 3 — —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以任何形式(含口头、拷贝等)故意泄露甲方保密信息的,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具体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 开发、培植有关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利润减少的金额 2、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 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 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二)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甲方可取消乙方当月工资 或者奖金作为处罚,若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追偿。 (三)乙方应该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否则甲方可向乙方追究最低壹万元整的违 约金。 六、争议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4 —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5 签订日期: — — 年 月 日

6 页 283 浏览
立即下载
仲裁时效部绩效合同

仲裁时效部绩效合同

大源圆通进港客服部经理绩效合同 基本 信息 姓 名 员工编号 岗位名称 所属部门 直接上级 考核周期 岗位层级 一、 业务目标—关键绩效指标(KPI 权重80%) 编号 1 绩效 方案 签收率 2 遗失率 3 成本控制 4 目标值 权重得 分 数据来源 96% 20 金刚系统 万分之0.6 20 金刚系统 1.当月成本=人工成本+罚款 2.仲裁单票成本=当月成本/当月总进港票数,由公司领导予以评分 20 财务部 1.是否针对承包区客服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及时指导,促其业务能力的提升; 2.及时与承包区等业务单位进行问题的沟通与反馈,并跟踪落实,确保问题的 解决。 考核依据:承包区等业务单位向领导反映问题的频率与事实结果为准。 20 领导考核 权重 数据来源 5 直接上级 关键绩效指标 沟通与培训效果 指标定义/衡量方式 定义:=当天签收票数/当天所有进港件*100%。月考核取全月平均值。 1.当月签收率低于90%,扣10分; 2.大于等于90%,小于96%,扣5分; 3.大于等于96%,不扣分。 定义:=遗失票数/整月派件量*100%,全月控制在万分之六(含),以系统数 据为准。 1.当月遗失率小于等于万分之0.6,满分; 2.大于万分之0.6小于等于万分之0.8,扣5分; 3.大于万分之0.8小于等于万分之1,扣10分; 4.大于万分之1则0分。 实际完成值 上级评分 二、上级评价(20%) 编号 1 内容 衡量方式 对下属人员的工作指 确保下属的成长与发展,为本部门长远发展建立人才梯队和继任者计划 导 2 沟通能力 与上司、同级以及跨部门、及时沟通表达清晰,并达成结果 5 直接上级 3 合作精神 积极主导或配合内部以及跨部门工作 5 直接上级 4 执行力 对任务正确地推进落地实施 5 直接上级 得分合计 考评 结果 优势与改进建议(上级评价): 考核人签字确认 签字日期 被考核人签字确认 签字日期 上级评分

1 页 221 浏览
立即下载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doc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doc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 甲方: 深圳市明斯达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 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内容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 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 策略。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 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和经济支持,为乙方开发市场和客户提供良好的条件。乙 方在工作中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客户资料、买卖意向属于商业秘密,其所有权为甲方所拥有。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市场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 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 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 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 商业秘密。   5. 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 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 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 保密期限   1. 劳动合同期内。   2. 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四) 脱密期限   1.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 形式提前 1 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 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1 月通知对方,提前 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 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五)违约责任   1.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予以行政处分。   2.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 可予以乙方行政处 罚,情节严重者,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 的行政处罚,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 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 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2 页 309 浏览
立即下载
信息保密制度

信息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规范信息管理,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特制订本规 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在没有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将本公司商业机密,提供给其他同行竞争者或其他商家使用或参 考。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客户资料,以及受其它企业委托所做书面、 电子材料,还有仅供本公司内部参考、使用的书面、电子材料均为本公 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外传。     第三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 司机密。     第四条 ERP 中所有的出库单、入库单,以及无效的合同,在作 废前,必须撕毁,不得随意乱放,更不允许扔在公司以外的地方。     第五条 财务部门更要严格保管好公司内部资料,凡作废的资 料,需投入碎纸机内,不得随意乱扔。     第六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 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在离职时,应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所有商 业机密交还于公司所有,未能按时正确交还的,不得离职,仍应继续 履行本人所签订协议之义务,未办理任何手续又不正常上班的,按旷 工处理。     第八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 泄密者,给予 50-100 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 严重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 页 247 浏览
立即下载
70元保密津贴引发60万索赔

70元保密津贴引发60万索赔

老邱是国内第一批电气工程专家,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后即被分配至中钢邢机 前身———邢台机械轧辊厂。老邱几乎一辈子时光都“奉献”给邢台机械轧辊厂 逐渐晋升为该厂五大公司级专家之一。2006 年 8 月,老邱办理了退休手续。2007 年 12 月,老邱到德龙轧辊工作,被中钢邢机申诉至劳动部门,理由是:老邱 2002 年曾与邢机公司签署了一份《保护商业秘密专项协议书》,其中约定,邢机 公司每月支付 70 元保密津贴,签署者老邱有义务对技术保密,并且离职后不能 到其他同类企业工作,协议有效期直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 5 年。因此老 邱虽然已经退休,但到其他企业任职,仍属违约,要求老邱支付违约金和损失 费共计:60 万元。     老邱每月保密专项津贴仅为 70 元,遭到原单位以违反商业机密为由的 高达 60 万元的索赔。这让 62 岁的老邱十分气愤,无奈之下和原单位中钢集团邢 台机械轧辊有限责任公司对簿公堂。那么,老邱应该给付公司这笔竞业限制补偿 金吗?     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此进行分析,提醒 企业的 hr: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其次要 注意期限;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 然可协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本案是典型的竞业限制争议。那么何为竞业限制呢?竞业限制又称竞业 禁止,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 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 同类业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在竞业限制方面,目前我国相关规定有如下两项:     一、《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 3 年),不 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也 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 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 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 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虽然老邱与公司有明确约定,并且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其保密 津贴,但公司仍然很难追究老邱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的规定,如果企业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 同时约定企业要向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 的是,经济补偿金不能随员工的工资一起发放,而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开始发放, 经济补偿金也不能一次性发放,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地限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 间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如果只约定员工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未同时 约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或者虽然约定了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金,但是企业实际上没有支付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将会怎样。     在实践中,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员工将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因此,本案中很难认定公司向老邱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外,竞业限制不单单是对员工的约束,竞业限制合同是对等的、双方 的、有偿的合同,企业与雇员都既有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享有约 束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因此而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国家对竞 业限制补偿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各地(大部分地区)有各地的标准。根据合同 双方对等原则,每月 70 元的保密津贴是无论如何无法补偿老邱不在同行业工作 的损失的,仲裁、法院都不会支持公司高达 60 万元的赔偿要求。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提醒: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只限于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要注意期限:前三类人员离职后对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然可协 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2 页 248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争议投诉、仲裁撤诉和解协议书模板

劳动争议投诉、仲裁撤诉和解协议书模板

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 , ,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乙方因劳动争议起诉甲方一案【案号: 号】,经协商达成 协议如下: 一、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款项人民 币 仟柒拾贰元整(小写:¥ .00)后,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全部终结。 二、 甲方在收到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之日 起 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费用,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三、 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 工资、提成工资、奖金、年终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经济补 偿金、赔偿金、律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亦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再向甲方要求赔偿其他任何费用。 四、 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即告全部终结,乙方不得 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即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乙方 亦在此声明放弃。 五、 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 合理。 六、 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 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 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本协议。 八、 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2 页 215 浏览
立即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 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 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 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 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 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 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 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 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 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 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 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 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 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 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 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 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 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 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 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 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 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 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 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 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 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 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 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 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 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 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 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 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 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 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 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 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 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 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 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 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 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 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 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 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 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 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 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 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 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 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 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 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 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 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 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 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 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6 页 250 浏览
立即下载
薪资确认及薪酬保密协议

薪资确认及薪酬保密协议

XXX有限公司 员工入职薪资确认及薪酬保密协议 甲方: XXX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所有员工薪酬数据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甲方员工负有保密义务。根据甲方有关规定, 乙方受聘于甲方任职服务期间工资实行密薪制,甲乙双方参与工资管理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 务,负有保密责任,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工资薪酬体系设置属于甲方公司的管理信息内容之一,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 属于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甲方 部门任职 职位,工作时间为 : 至 ,每天 小时,具体作息时间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入职时薪资确认如下: 薪 金 明 细 基本工资 周六加班费 岗位津贴 绩效工资 (考核浮动) XX元/月 XX元/月 XX元/月 XX元/月 综合工资 合计 XX元/月 备注 三、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按甲方的薪酬及绩效管理制度,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工 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可以对乙方的薪资作出适当调整,乙方对薪资的调整承担保密义务。 四、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有意或无意打听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不得泄 露自己的薪酬待遇等情况;非本人原因知悉他人薪酬待遇情况的,不得传播、散布、比对。 五、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仍然不得向甲方公司就职人员披 露自己曾在公司就职的工作待遇情况。 六、乙方如对薪酬分配或实际发放有疑问,可向甲方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质询,由相应工作负 责人与乙方进行沟通,及时给予答复,因甲方核算发放有过错的应及时在次月工资中补回。 七、甲方薪酬管理人员和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薪酬泄密行为,按照甲方《员工手册 》规定处理,且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 签字后生效,在人力资源部存档。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加盖手印): 日期:

1 页 308 浏览
立即下载
为什么员工很难做到薪酬保密

为什么员工很难做到薪酬保密

为什么员工很难做到薪酬保密? “薪酬保密”有名无实 员工薪酬向来是一个敏感话题。许多企业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 定,要求员工不能随便打听他人的薪酬福利,也不能任意公开自己 的薪酬福利。 HR 在新员工入职培训介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时,一般都会讲到 薪酬保密的制度规定,有的公司甚至要求员工在薪酬保密制度表格 上签字确认,如果员工擅自泄露工资而导致内部出现混乱,将会被 开除。 但俗话说得好,被两个人知道的事就不是秘密。虽然企业为了 员工薪酬保密煞费苦心,但事实上,许多企业几乎无法做到真正的 “保密”。 一方面,企业对“薪酬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如员工的工资 条让他人代领,或者薪资数据由于疏忽而泄露等;另一方面,员工 对薪资都有强烈的攀比心理,对于获知其他员工的薪资具有极大的 兴趣,希望从比较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尤其对于那些与自己可 比较的同事的薪资,更有“挖地三尺”的精神。 于是,如果某个员工新入职或薪资经过重新调整,那么他的薪 资最多经过三个月就会成为“公开的秘密”。 不管是有意泄露,还是无意获知,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薪酬 保密在很多企业中往往有名无实。 有必要保密吗 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既没有薪酬必须保密的 规定,也没有禁止企业采取薪酬保密的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只要遵守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且内容不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薪酬保密制度也是可行的,和用人单位的其他 内部规章一样,每个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而定。   薪酬制度公开还是保密,对很多企业来说一直是一个两难的抉 择,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很多公司选择薪酬保密的最主要 原因,就是在无法确定薪酬制度公平性程度的情况下,通过薪酬保 密来回避薪酬的公平性问题,减少员工与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因 薪酬不公平带来的矛盾和冲突。 首先,员工的工作结果无法做到准确衡量,所以薪酬也无法做 到绝对的公平合理,如果薪酬公开透明的话,员工之间肯定会相互 比较和攀比,势必会带来员工与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和冲 突,影响公司的发展和团队的稳定。 而且,员工绩效评价结果也很难做到绝对客观真实地反映员工 的真实绩效,无法准确地衡量组织和外部环境对员工绩效的影响。 通过薪酬保密,可以回避这一问题。如不同区域的销售经理, 由于当地消费水平、消费倾向、销售指标的差异,往往会在很大程 度上决定他们的销售额,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他们的个人业绩和努 力。 其次,很多企业缺乏公平的薪酬体系,往往由员工与老板通过 谈判来确定工资,于是员工谈判能力的高低就直接决定了薪酬的多 少。当你知道一个工作能力比你差、工作业绩没你好的同事就因为 进公司时谈得比较好,所以工资比你高,你还会继续像以前一样继 续努力工作吗?知道真相之后,员工无论是消极怠工混日子,还是 毅然辞职,对公司来说都是不利的。但薪酬保密至少可以从表面上 规避上述问题。 再次,有些员工认为工资是个人隐私,不希望别人随意打听。 尤其是收入低和绩效低的员工,他们不希望薪酬公开给他们带来难 堪或不必要的困扰。 最后,通过薪酬保密,公司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管 理,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管理者可以根据员工的能力大小 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而不必因薪酬公开导致其他员工的抱怨甚至 带来麻烦。而且,薪酬保密还有助于企业以较低的人力成本雇佣员 工。例如年底调薪和发奖金的时候,老板可以跟员工说,我给你的 薪资已经很高了,加上年终奖,你的收入比大部分人都高。明年好 好干,一定会再给你升职加薪。然后,老板把这段话又跟其他员工 说一遍,结果自然皆大欢喜。 建立相对公平的体系 尽管很多企业在薪酬上其实已经无密可保,但仍然要坚持“薪 酬保密”原则,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实行这一制度至少可以让员工 无法把他人的薪资数额作为给自己加薪的公开理由。既然要保留这 一制度,那么,企业如何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在整体上真正做好 “薪酬保密”工作呢? 01 正面宣传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 通过正面宣传,让员工正确地认识薪酬的价值和意义,以及薪 酬保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薪酬不代表“大锅饭”和“平均主义”,需要结合岗位价值和 个人能力等情况来综合确定,所以每个人的薪酬肯定有差异。同时, 也要让员工正确地认识到“薪酬保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主观 上打消员工对工资攀比的想法和获知他人工资的兴趣。 作为员工,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不要仅仅为了获得攀比满足感 而宁愿“维持身价”甚至“降低身价”去跳槽,跳槽往往是“加 薪”的有效手段,但不能太频繁;不要在没有绩效评估的情况下贸 然向老板提出加薪要求;只有不断学习和总结,才能使自己长期而 稳定地取得较高的薪资。   02 建立公平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 绩效管理体系和任职资格体系 事实上,薪酬制度是否公开并不是目的,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 公平的薪酬管理体系、绩效管理体系和任职资格体系,让员工有一 个畅通的职业发展通道,通过不断提升绩效和自身能力,获得任职 资格等级的提升和薪酬的增长。  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就要通过工作分析,建立职业发展双通道 和任职标准;对每个职位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建立公司职位薪资 体系,并将员工的能力、绩效和任职资格进行关联,激发员工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让员工的关注点都集中在绩效和能力上,而不仅仅 是工资上。 03 从细节入手,全面做好“薪酬保密”工作 首先,建议公司福利、奖金和绩效等公共和奖励方面的政策公 开,让员工更加清晰地了解公司的激励机制和福利。  其次,在员工刚入职或参加入职培训时,向员工说明公司的薪 酬保密制度,也可以让员工签订薪酬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不得 议论工资问题,不得公开个人的工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三,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员工逐一单独提供 工资清单或工资条,也可以直接用信封密封或邮件单独发送,同时 需要员工签字确认。 第四,财务和薪酬管理人员需要做好数据和材料保密工作,工 资数据和调薪单等要单独存档保存,以免薪资信息泄露。 最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足额发放工资。工资发放要守时,宁 可提前,不可轻易延后,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发放,应当提前发 布通知,以免引发员工的负面猜测和联想。 文/编辑:曾老师  

5 页 269 浏览
立即下载
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书

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书

南昌***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密义务 甲方派遣乙方到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工作,郑州***商贸有 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确定的工作 职责,向乙方开放其职责范围内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乙方同意为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利益尽最大的努力,不从事 任何危害电信安全的行为,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行为。 二、保密的范围 乙方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任何信息、经验、技 术和资料,包括建设和经营计划、重要会议内容、重要公文内容、招投标方案、技 术方案、财务数据、营销策略、用户信息、公司技术、工程、经营、文书、人事档案 等一切有关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商业、技术及经营管理秘密的信 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通信保密和网络安全的内容。 三、保密信息的使用 (一)乙方在服务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期间: 1、保证不擅自发表、不泄漏有关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及其客 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 料不遗失、不缺损; 2、在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指示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 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漏;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 包含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 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或郑州***商贸 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 用;不得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同公司竞争的行为。 (二) 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结束在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的 工作时,都应及时将所有与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 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和复印的资料、电子文档等)归还给郑州*** 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四、时效及时效期间内应遵守的准则 鉴于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 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 述义务在乙方受聘于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工作期间有效,对重要 1 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都有 权: (一) 责令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 (二) 视情节处以年总收入以下的罚款,扣发奖金或其他纪律处分、行政 处分直至开除; (三) 要求乙方赔偿其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可能的 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 (四) 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 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2 年 月 日

2 页 307 浏览
立即下载
促使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有效做法有哪些

促使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有效做法有哪些

问:促使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有效做法有哪些? 答: 防范员工泄密,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企业需要保密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要求 职工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条件。 2)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订立内容明确、具体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 独的保密协议。 3)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考 虑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 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  具有经济价值;  具有实用价值;  采取了保密措施。 员工的保密义务是建立在企业有商业秘密存在的基础上的。如果企业不采取 保密措施,使企业无密可保,便不能要求员工履行保密义务。所以建立包括保密 规章和保密措施在内的保密制度是前提。 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应当依员工所在岗位的具体情况,考虑采取签订保密 协议和(或)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的方式,有针对性 地加强对员工的约束力。 参考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 2.《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 3.《民法通则》第 118 条。 例: 范某为某广告公司职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 月 1 日。双方劳动合同中订立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并基于培训的 服务期条款。 2005 年范某长期请假引起公司怀疑,后经调查证实范某早已跳槽到某传播 中心任职。 广告公司遂请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公司与范某之间的劳 动合同,范某因擅自离职需支付培训费违约金5万元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约 金6万元及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违约金5万元。 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立案调查后认为: 范某出具的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6)海政民字第 4351 号公证书足以证 明其于 2005 年 2 月 22 日向“bosun2008@126.com”电子邮箱成功寄发了内容包 含向广告公司提出辞职的电子邮件。广告公司虽主张该电子邮箱是其公司的公共 邮箱,但仍足以印证范某向广告公司提出辞职的事实,故广告公司主张范某支 付擅自离职培训费的违约金5万元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法定申请时限,仲裁委 不予处理。 在庭审中广告公司承认该公司对客户名单等资料并未采取保密措施,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上述资料并不属于商业秘 密,故广告公司主张范某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不成立,其公司主张范某赔偿泄 露商业秘密违约金6万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广告公司与范某约定了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但该条款对补偿费没有作出 相应约定,广告公司亦未实际向范某支付竞业禁止的补偿费用,依据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双方所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应属无效,故广告公司主张范某赔偿违 反竞业禁止条款违约金5万元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 支持。 本案经调解无效,丰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广告公司的各项仲 裁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未经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员工没有保密义务。 本案中,广告公司虽与员工范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但是企 业并没有对相应的信息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不能主张相应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使保密协议失去保护的标的,从而不能执行。因此其要求员工支付违反保密协议 违约金的主张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另企业需要注意,本案中劳动仲裁庭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理由虽然是 “未约定支付补偿金”以及“未实际支付补偿金”,而不是“企业无密可保”, 但根据许多其他仲裁或法院判决来看,因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也是保密,所 以如果企业没有秘密可保,竞业限制协议一般也会得到否定。 操作提示: 1)企业在考虑保密事务时,首先应当制订保密制度,对需要保护的信息采 取保密措施。 2)保密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秘密的范围。 3)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秘密信息的范围,通常也被看作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 一种证据。

3 页 269 浏览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