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三人通知书(存根) ×劳仲案字〔 〕第 号 : 本委受理的 与 一案,因你(单位) (并写明案由)劳动争议 (写明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你(单 位)应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诉书副本 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 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 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 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 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 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 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五、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营业执照(被 诉人系用人单位)或身份证(被诉人系劳动者)复印件。 年 月 日 (仲裁委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三人通知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 本委受理的 与 一案,因你(单位) (并写明案由)劳动争议 (写明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你(单 位)应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诉书副本 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 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 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 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 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 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 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五、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营业执照(被 诉人系用人单位)或身份证(被诉人系劳动者)复印件。 年 月 日 (仲裁委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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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 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 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 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 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 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 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 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 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 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 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 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 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 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 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 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 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第一节 仲裁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 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 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 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 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 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 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 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 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 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 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 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 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 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 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 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 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 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 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 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 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 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 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 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 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 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 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 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 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 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 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 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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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年× ×月××日经××××仲裁委员会作出(××××)×××字第××号裁决,由于 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 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字 第××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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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约拿到年终奖可申请仲裁

未如约拿到年终奖可申请仲裁

未如约拿到年终奖可申请仲裁 农历新年将至,正是职场白领重新进行职业选择的时机,也是企业发放年终 奖的高峰期。因此,不少职场人士都比较困惑,现在跳槽是否能够拿到年终奖。 日前,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表示:对于那些将年终奖的发放写入公司规章制度或 者员工合同中的企业而言,一定要按照约定来发放,企业不能为防止员工跳槽 而擅自拖延甚至不发年终奖。 年终奖|约定年终奖须如期发放 路波(化名)是国内某银行的客户代表,2007 年年底面试了一家新外资银 行,准备今年春节后去上班。但是他听说,因为年后跳槽的人比较多,老东家决 定把往年在春节前发放的年终奖拖到 4 月份以后发放。为此他向劳动部门咨询, 劳动部门表示,如果企业与员工就年终奖发放有所约定的,必须按照约定发放; 如果年终奖的发放是写入企业规章制度的,也必须按照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发 放。 而且,根据今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如要修改公司福利 等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做出 决定时应当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原规章制度中有对年终奖发 放的有关规定,而企业要进行修改时,也必须经得员工协商同意。 专家观点|返还被扣工资不算年终奖 职场专家表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 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而大部分企业都在 每年春节前后发放年终奖和双薪,不少员工正因为顾忌年终奖,都把自己的跳 槽时限设定在春节后,或企业发过年终奖之后。因此,每年的 3 月份是职场黄金 月。”劳动部门职场专家提醒,“部分企业会克扣员工部分工资,留到春节后考 核发放,但这部分收入不应作为年终奖考虑,因此如果有员工因为节前跳槽, 而没有拿到这部分工资,应该积极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劳动仲裁专家表示:“如果员工按照企业规定可以领到年终奖而没有拿到的 , 可以收集有关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年终奖仲裁。仲裁时间应从企业发放年 终奖的日子开始算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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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1993 年 11 月 5 日劳部发【1993】3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 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 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 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仲裁员与仲裁庭 第十三条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十四条仲裁员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 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由国家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 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的人员、工会工作者、 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员资格,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六条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 力; (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劳 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办案补助,补助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 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八)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十)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 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 独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 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 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的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负责仲裁庭的记录工 作,并办理与仲裁庭有关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仲裁费的收缴及财政等方面的补贴。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成员离任后,其资格自行消失;是仲裁员的,由仲裁委 员会予以解聘。 专职仲裁员工作调动后,如本人愿意并具备条件的,保留仲裁员资格,可聘为 兼职仲裁员。 已聘请的仲裁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仲裁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解聘,有关部门可取 消其仲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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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法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法解读 郑州师范学院 杨宪民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解析】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 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 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  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 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 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 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 议。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 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 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 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层含义:  (一)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 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时,劳动争议在 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劳动争议案 件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 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问题,如不及时予以 处理,势必会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也不利于 用人单位生产秩序的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关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 中一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属于劳动法律范畴。按照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应当对劳动者一方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显然在实际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 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关系 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 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  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 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 本原则,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两种不同意见,立 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一方面,本法作为一部程序法, 程序法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 上的合法权利,因此,将本法的立法目的定位在“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适当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劳动争议 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作 为弱势一方,应当予以适当倾斜性的保护,在这方面可以 在“对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一裁终局”等一些具体 的程序制度的设计上有所体现,但在立法目的上不宜只规 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 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 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 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 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  如果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从实体上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话,那么本法则 是从程序上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 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 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 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 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 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 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 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 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 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 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  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 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 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第一个环节—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 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或者因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形。在上 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都可以适用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后, 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这是 第二个环节;变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双方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 这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每 一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 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后 一个环节。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 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 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 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因为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 形。在上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 理,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 争议。所谓除名,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 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 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所谓辞退,是 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 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 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 关系的行为、。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 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 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 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 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 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 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 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 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 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 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 准而产生的争议。   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发生的争议 这一项规定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金钱给付问题 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这里主要谈一下“经济补偿”和“赔 偿金”。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根据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提出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过 错之外的原因而单方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 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执 照、提前解散等情形时,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  【解析】本条是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 人一单位进行协商和解的规定。   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 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 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 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 的一种活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环节。发生劳 动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有利于使劳 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 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的规定。  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 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 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 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 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 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 组织。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   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 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 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形式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 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 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本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  该 2002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若干规定》第一条规 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 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可以 理解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 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 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 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请仲裁。  【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 可以申请仲裁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 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解读】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 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 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决 定设立的,其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其是由法律授权、代 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   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 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仲裁不同于调解,仲 裁属于一种法律行为,调解只是中间人的劝告和建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应劳 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 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使 争议得以解决的争端处理方式。  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 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 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 准司法的仲裁制度,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具有法 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 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 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 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 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 日起一年内提出。  【解析】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 (一)仲裁时效 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 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 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 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 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 实状态为前提的; 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 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 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 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 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 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 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  2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 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 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 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 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 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 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 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 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 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 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 (1)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 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2) 向有关部门请求 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 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 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 对方当事人同 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答应支付。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 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 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   2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 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 效期间。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 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 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 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 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 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 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 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  1 .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 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 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无法预 知的客观障碍。本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 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 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民 法通则》第 153 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 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 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等。  2 .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因此,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 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人 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 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四)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  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 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 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 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一单位拖欠劳动 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 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 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 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 定。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书的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   申诉申请人:郑州 ( 市 )×× 房地产有限公司    住址: ×× 市英才街 ×× 号    法定代表人:刘某电话: ××××××××    被申诉人:张某    申请要求:     1. 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 35 万元。     2. 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 理由与事实:     2008 年 10 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 《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系美国 ×× 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 习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公司服务 8 年。 2010 年 10 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 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公司工作,“综上所述 ( 分析说明争议的性质、过错及危害后果 ) ,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 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 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以实现请求事项。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 35 万元的 损失。  此致     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    ××( 市 )×× 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10 年 12 月 8 日  附件:协议一份。 ( 略 )    出国证书一套。 ( 略 )    费用支出票证。 ( 略 )   一、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 者打印。申请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 申请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 二、“请求事项”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 争议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所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申 请人应明确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体要 求事项,如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等。  三、“事实与理由”是申诉书的主体部分,是内容的 重点,也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事项的根据。     ( 一 ) 事实    是指双方争议的事实及其证据。案情事实的具体 内容,包括: (1)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争议 的发生、发展过程; (3) 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 (4) 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  叙述事实应当“六要六不要”:一要和请求事项一致, 不要相互矛盾 ; 二要写得具体清楚,不要抽象空洞 ; 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缩小 ; 四要把关键情节交待 清楚,不要含糊其词 ; 五要有理有据,不要捕风捉 影 ; 六要心平气和地摆事实,不要刻薄挖苦。  事实必须有证据来证实。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所叙述 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它决定着仲裁的胜负。 对证据的要求是: (1) 要列举证据名称和内容,证明 何事 ;(2) 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 要写明 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请予调查 ;(4) 要提交证 据原件或者复印件。一般是先提交复印件或者抄件, 到开庭时才提交原件。  ( 二 ) 理由    在讲清楚事实之后,应概括地分析争议的性质、 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事项所依据的法律 条款,以论证请求事项的合理、合法。  包括两方面: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二是提出法 律根据的理由。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具体,应引到 条、款、项,不能只引条。  书写理由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讲道理,不要 强词夺理 ; 二要提供证据,不要空口无凭 ; 三要有针 对性地引用法律条款,不要没有法律根据。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 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的规定。  (一)受理  仲裁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 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引 起仲裁程序开始的行为。仲裁程序始于仲裁当事人的 申请,但仅有申请还不能开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请是 仲裁当事人的行为,仲裁申请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须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 理,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可能发生。只有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仲裁 程序才真正开始。申请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请的 结果。仲裁程序的开始,是申请与受理二者的结合。  (二)审查和受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 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  1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 2 .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3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只有申请人是为 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而申请仲裁,才是合格的申请 人。  4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5 .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 就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  本条“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三)不予受理 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 请仲裁是申请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 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就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 历了申请仲裁的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便于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 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 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 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 行。  【解析】本条是关于受理后的仲裁准备工作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 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 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 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 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解析】本条是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的规定。   调解书与裁决书虽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时生效上 却不同,调解书并非作出后马上生效,而是要等到当 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收,也就 是说,既不是一方当事人签收就对该方生效,也不是 一方签收就对双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签收就对双 方都无效,只有双方都签收,才对双方都有效。  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 议,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 签署后,调解程序终止; (2)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 表示拒绝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 (3) 仲裁庭根据实 际情况认为不宜调解,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第一种 情况下的终止,标志着案件审理完毕;后两种情况下, 调解程序终止后,审理活动自动转人仲裁程序。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 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 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 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 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 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 仲裁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 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 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 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解析】本条是关于裁决书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 议; 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解析】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 (一)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 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 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 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 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 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 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 的期限履行。 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 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 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 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 的问题。  1 .小额仲裁案件 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  (1)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 (2) 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 (3) 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  涉及经济补偿的有: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因用人单位过错, 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 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因劳 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是因经济性裁员,用 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是 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因企业破产、 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4) 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 偿金包括:①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 法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 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 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 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 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 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 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是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该法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 2 .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 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 规定。我国对劳动标准建设一直相当重视,初步形成 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了劳动 领域的主要方面。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 国家劳动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1) 通过规范性文件加 以规定。 (2) 标准明确。往往是用定量的方式加以规 定。 (3) 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 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  本条关于劳动者诉权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一单位不能直接 提起诉讼。 (2) 本条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 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 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 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 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 提起诉讼。 (3) 本条规定的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4) 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 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 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可以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起诉讼的规定。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 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 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 1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 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2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 (1) 根据本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2) 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3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 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原来: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 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 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 3 人以下的 ,20 元 ;4 至 9 人 的, 30 元; 10 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50 元。 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 每件 3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争议金额在 1 万元以内(含 1 万元)的案件,每件 500 元;争议金额超过 1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部分, 按 3 %收费;争议金额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 元)的部分,按 2 %收费;争议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 按 1%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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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诸多“亮点”值得关注: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 无门”;缩短仲裁的审理期限,防止案件久托不决;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减轻劳动者经济负 担……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 1993 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和 199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通常 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将于今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制 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程序进行 了“手术”。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一些新的变化应当引起劳动者的高度 关注。      变化一: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无门”的问题      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权益无法 实现。鉴于此,该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 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 动争议。”      与《条例》相比,受案范围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些都是当 前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情形,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把它们纳入受案范围,使劳动 者申诉有据。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对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 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纳入其中。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 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解决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面临劳动争议申诉无门的问 题。      变化二:规定举证倒置情形,帮助劳动者迈过举证“门槛”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 关系的存在。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如劳动合同、职工名册等,劳动 者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许多劳动者倒在了第一道“门槛”下。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该法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这将帮助劳动者迈过第一道“门槛”。该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 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 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些举证倒置的规定,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而制定的,将有效遏制用人 单位的恶意行为。规定还预示着,如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形的,用人单 位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变化三:调解渠道拓宽,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着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 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拓宽调解 渠道,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 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在保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调解渠道增加了司法机关设立的“基 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后一种组织指 的是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这是近年来各地出现的新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实 践效果较好,这次被写进《调解仲裁法》,其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调解渠道的拓宽,既能 够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也能够弥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缺少调解组织的不足。      同时,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也有一定的进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双方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规定,当 事人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 院裁判的根据。仅就劳动报酬达成的协议,如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而该 法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会更强一些。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 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特殊调解协议还可以申请支付令,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 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 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发出支付令。”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有利于基层调解组织发挥作用,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通 过调解解决争议。      变化四:仲裁管辖合同履行地优先,方便当事人提起仲裁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 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 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其经营所在地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用人单 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同等情形,当这些“地域的不同”跨越了不同的行 政区域,就涉及到管辖问题,有时还出现“争案”、“推案”现象,常使劳动者在这些不 同地域奔波,大大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为解决这一问题,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 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 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该规定,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当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管辖冲 突时,赋予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的地位,这不仅方便劳动者提起仲裁,也有利于查 清案件事实、及时裁决。      变化五: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以免劳动者错过时机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5 条解释为“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 60 日,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尽快解 决劳动争议,但实践中,往往由于时效太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 律救济的机会。很多劳动者因错过仲裁时效,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也只能眼看着被“打水 漂”。      针对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该法将仲裁时效由“ 60 日”延长到“一年”,并根据现实情 况,作出了中断、中止、特殊情形不受限制等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 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因不可抗 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显然,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争取”了更多的回旋时间。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 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 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这从立法上避免了劳动者“赢了官司、丢 了饭碗”现象的发生,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同时,该规定对欠薪者也是一道 “紧箍咒”。      变化六:缩短仲裁的审理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按现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 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 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根据规定计算,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到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期限一般为 67 日 (7+60);对于复杂案件,还可以延长三十日,最长为 97 日(7+60+30)。      而按照该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可以看出,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到在法定 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审理期限一般为 45 日;最长为 60 日(45+15)。与现行规定相比, 仲裁审理期限可缩短 1/3。      更重要的是,该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 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要求仲裁机构必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除以上外,该法还有一些新的规定,颇有新意,值得关注。如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 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 成和解协议。”这有利于提高协商效果。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可以直接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 当事人”。对于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予以了明确。第二十条对仲裁员的任职条 件作出了严格规定,有利于加强仲裁队伍的素质建设,提高仲裁质量。      总之,该法在缩短周期、减少环节、提高成效、降低成本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目的在于建立方便、快捷、有效、低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说,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从 实体上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从程序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又一部重 要法律,劳动者应充分运用这些新的规定,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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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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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出生日期 李 xx 被申请人 性别 男 310105xxxxxxxx8678 单位名称 上海 xxxx 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 有限公司 19xx 年 x 月 xx 日 代 姓名 赵 xx 国 籍 中国 表 性别 男 户 籍 上海 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上 海 市 xx 路 xx 弄 x 号 xxx 民族 汉 室 电 话 文书送达地 邮 编 1350xxxx855 上海市 xx 路 xx 号 xxx 室 200020 单位注册地/ 上海市 xx 路 x 号 xxx 室 单位实际办公地 电 话 文书送达地址 邮 编 021-83xxxx66 上海市 xx 路 xx 号 xxx 室 200050 请求事项: (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xxxx 年 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 月 xx 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 倍工资差额 xxxx 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xxxx 元;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xxxx 年 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 月 xx 日期间拖欠的工资 xxxx 元; (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xxxx 年 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 月 xx 日期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 折算工资 xxxx 元; (五)要求被申请人补缴 xxxx 年 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 月 xx 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 xx 于 xxxx 年 x 月 xx 日进入上海 xxxx 有限公司工作,担任 xx 职务,…… 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处存在……等情形,此皆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为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作为一名劳动者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给予法律保护。 此致 1 上海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人:李 xx(签名) 20xx 年 x 月 xx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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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保密协议 文案 名称 保密协议 受控状态 编 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 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等。 2.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 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 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方公布。 5.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6.双方协定竞业限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 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三、保密期限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_种。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____年。 四、保密津贴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津贴,保密津贴的支付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同时,甲方有权一次性收回已向乙方发放 的所有保密费。 2.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甲方损失,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六、劳动争议处理 当事人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平等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知悉和认可公司《保 密管理制度》。 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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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员工行为规范

02 员工行为规范

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条 尊重为本  微笑问好,说话和气,倾听不打断。  上班发型服饰整洁不浮夸,拖鞋短裤、紧身暴露透视服装不在工作场合 穿着;重大仪式、会议等场合正装/工装出席。  尊重自己/他人;异性同事间保持职场适度距离是对对方的尊重。 第二条 遵章守纪  遵守公司制度,强化业务管理合法合规意识,遵守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  保守商业秘密,遵守廉洁准则,不拿一分一毫非法利益,对受贿、侵占 财产、挪用资产等职务犯罪零容忍。  提高办公安全警惕,资料不乱放不随意转发;人离电脑锁屏;密级资料 (含会议)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像/录音存留;访客要陪同,不随意带往 办公区域。  熟知安全通道及消防设施,室内不抽烟,下班关电源,发现安全隐患及 时上报。  爱护公司环境,保持整洁干净。 第三条 正直诚信  知行合一,守时守约,不欺上瞒下,不弄虚作假,不表面一套背后一套。  以正直、诚信的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对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行为及 时制止或告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专业精进 1  勤思善学,创新提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 乐于分享,做好“传”、“帮”、“带”,帮助团队进步。  鼓励以合作为基础的正向冲突及建设性争论,倡导以合理化建议提升团 队专业水平。 第五条 主动担责  承担好本职工作,不依赖,不敷衍、不拖延、不推诿、不指责、不抱怨。  管理者勇于承担团队责任,为团队行为负责,带头建设团队氛围,树立 团队目标,以身作则,上行下效。  决心第一,想干事、用心干事,主动沟通,结果至上。 第六条 高效执行  工作按轻重缓急尽快落实,复杂问题抓住关键点,简洁高效。  有效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不做无效率加班。  专注工作时间,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绝不在上班时间从事任 何兼职/第二职业。  会议前阅读会议资料,做好会议准备;严控会议人数与时间,严肃会议 纪律。  常备纸笔,方便记录有效率。重要电话重复要点并记录,挂掉电话及时 报告或处理,回复需及时。 第七条 协作共赢  树立全局观念,关门有话直说,出门一个声音。  主动沟通工作进展,共同把事情做好。  主动协助客户/业务伙伴,赢得对方支持,妥善解决问题。 2 第八条 健康生活  坚持健康生活方式,积极乐观面对压力,适时自我调节;  加强体能锻炼,绿色出行。 第九条 客户第一  建立同理心,认真倾听客户需求并作出正向反应,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 品和服务。  尊重客户,为客户提供良好体验感的售后服务体系,主动通过邮件 /电话/ 微信/拜访等方式与客户保持友好联系,积极促进业务发展。  对将客户诉求置之不理、任由事件发酵,态度粗暴、语言冷漠随意敷衍 客户、欺骗客户等行为零容忍。 第十条 结果至上  凡事必有结果,以结果为导向,有效产出,追求卓越。  关注引领性指标,有效分解目标,落实行动,关注引领性指标的达成。  日事日毕,及时沟通进度及反馈结果。  周报月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 执行 12 小时回复制。 第十一条 反求诸己  遇到问题切莫先责怪他人,要先从自身找原因,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 敢于由内而外正视自我,勇于认可不完美的自己,坦然接受善意的提醒 与劝诫,积极改正缺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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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工作地点的39种情形规定

调工作地点的39种情形规定

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 39 种 情 形 规 定 ( 超 全 汇 总) 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作者汇总了全国以及 多地的规定,文中包括法定情形下调岗的 17 种情形,非法定情形下调岗的 22 种情形,以及用人单位非法定情形调岗应当注意的 2 个问题,并摘录《最高人 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220-221 页)一书中对于劳动 合同变更和履行的观点,供实务中参考。 1 法定情形 1、协商一致调岗: 全国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浙江地区: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生效日期:2009 年 8 月 21 日)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 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 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法 民一[2009]3 号】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 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 号】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 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 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 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 同的变更。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事项,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 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2、医疗期满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胜任工作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孕期调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版) 第 6 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调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 年 2 月 1 日)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 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 适的岗位。 6、职业禁忌及健康损害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 号】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 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52 号】施行日期:2011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 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7、推定认可调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4 号(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 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 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苏高法审 委[2009]47 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 假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变更 合意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 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8、脱密期调岗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 号】 2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 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北京地区: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实施日期:2002 年 2 月 1 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 超过 6 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青岛地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施行日 期:2015 年 3 月 1 日) (十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 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江苏地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日期:2013 年 5 月 1 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 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地区: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施行日期:2002 年 5 月 1 日) 第十五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 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3 非法定情形:  1、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调岗 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 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 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 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 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天津地区: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 规字〔2018〕14 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 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依据《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 (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有关内容,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也未做相关规定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 作岗位。 浙江地区: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生效日期:2009 年 8 月 21 日)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 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 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 予支持。 重庆地区: 《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 (2017.9.11) 三、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整问题 工作岗位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 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 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而引发纠纷的,应当 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 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 惠州地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 年 12 月 20 日)第三十二条【调岗 效力问题】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 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和劳动 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劳动条件等未作不利变更的 , 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宁波地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生效日期:2015.05.19) 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降低职务,劳动者以 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 是否应予支持? 答: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用以保证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 件,劳动条件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 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或职位虽属于劳 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 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职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应支持。 七、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以原工作岗位撤销为由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 工作,劳动者拒绝,并以用人单位未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 同为由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如有证据证明原工作岗位确已撤销,且新安排的其他岗位与原岗位在性 质、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差别不大的,应视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生效日期:2015 年 11 月 19 日 ) 六、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变相大量增加工作量,或者对劳动者的 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即不去上班,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认定劳动者 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答:应审查增加后的工作量是否远远超出同岗位其他员工,或者岗位调整是 否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是否降职降薪,是否给劳动者生活工作造成较大不 便,否则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行为,劳动者应遵从,如果不去上班构成 连续旷工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川地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 号】 22.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 的,用人单位具有合理事由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整不具有合理事由,因劳动者拒不履 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台湾地区: 《台湾劳动基准法》(2018 修正) 第 10-1 条 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之约定,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基於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者 , 从其规定。 二、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三、调动後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 四、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五、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泸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 答》(2015 年 9 月 1 日) 问题 18: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5)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的界定。 参考意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 单位合法行使自主用工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未按 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与原岗位基 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且变更工作岗位后 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未明确提出异议,也接受了新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 且新的工作岗位工作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劳动者以《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或者劳动条件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 支持。 佛山地区: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施行日期:2011 年 2 月 25 日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 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一)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有规定; (二)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四)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 (五)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广州地区: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14 年 5 月 26 日) 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第二十二条 并不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 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协商一致的规定。关于条文中的“生产经营需要”,应当 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客观上的调整需要, 而且不是刻意通过该种方式给劳动者制造障碍或迫使劳动者离职的,都可以 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关于工资水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海地区: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 号 2、关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 动者对此未明确拒绝仅表示需要考虑。之后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 , 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用人单位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审查认 为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部分法院对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有不同 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 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有错在先,劳动者旷工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 提供工作条件所致,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种意见认 为,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是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调岗虽 不具有合理性,但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劳动者不应以旷工的方式进行消极对 抗,如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 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倾向认为,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 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 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 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 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 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 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地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生效日期:2010.05.17)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2、关于工作岗位调整合理性的确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 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在实务中要注意把握 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 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 者利益。具体来说,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 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 ; 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 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全文发布(五条劳动争议裁判观点 2017.8) 22、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 据此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 们认为,应区分该岗位的调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1)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 间进行岗位调换的。 (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 部门支援工作,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 (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 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享有对 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 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 (4)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调岗超过一个月,且该调岗符 合合理原则。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岗位,且该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或特殊资格要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2)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形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6 日) 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 据此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 们认为,应区分该岗位的调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不 构成劳动合同变更:(1)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 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间进行岗位调换的。(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 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指派至用人单位 外工作。(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 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 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4)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 调岗超过一个月,且该调岗符合合理原则。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劳动 合同的变更:(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岗位,且该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 或特殊资格要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2)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 理情 形的。 企业整体搬迁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企业搬 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 、 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与生 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的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 搬迁地址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 2、依约依章调岗 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 一(2006)17 号) 六、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 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 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 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 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调解,当事人可 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调 解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 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 高法民一(2002)6 号】( 2002 年 2 月 6 日) (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 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 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北京地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实施日期:2017 年 4 月 24) 5.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 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 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 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 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 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 , 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 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 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 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 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 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 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 益。 江苏地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指导意见》(2009 年 2 月 27 日) 第 2 条第 2 款第 3 项、审理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要在坚持充分保护 劳动者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 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发 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 性承担举证责任。 昆山: 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争议座谈 会纪要》((2010.5.11) 5、调岗纠纷如何处理? 调岗降薪是企业内部行为,不予支持。在处理因此造成的具体权益侵害或解 除纠纷时,综合考虑劳动合同中对岗位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对调岗的规 定以及调岗后薪资支付是否合理,与同工龄人员的工资水平是否一致等因素 综合考虑,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中山地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生效 日期:2011.11.01) 9.2【调岗、调酬的处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按照 以下原则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 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调整了原合同约定且劳动者在 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 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 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款,当事人可 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条 款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 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三、用人单位非法定情形调岗应注意哪些问题 1、法律依据及企业常见的约定调岗情形问题 所谓的法律依据除了法定之外,还可能包括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或 者集体合同约定等。用人单位在调岗前,应当先衡量一下调岗的依据是否存 在及效力如何。在实务中,企业通常约定的调岗情形有: 1)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的经营情 况发生异常等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2)在员工违纪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了降职降薪的处罚方式; 3)很多企业存在关于利益冲突即近亲属或夫妻间不能同在公司重要利益相 关部门任职的规定,否则单位有调整岗位的权利。以上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具体案例中,可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或参考。 2、调岗行为本身需要具备的条件 1)调岗的必要性,即出现了特定情形,可能是用人单位原因如业务外包、 机构撤销等,也可能是员工原因如身体状况、工作能力、人际关系等原因, 致使企业不得不对员工进行调岗; 2)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即所调整的岗位符合员工本身的教育背景、技能、 薪酬或职级(此点尤重要),不具有惩罚性或者侮辱性; 3)调岗经过了必要的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前,最好先与员工进行协商 , 调岗过程中充分听取员工意见,最好也能征询工会意见,最后的调岗结果以 书面形式告知员工。 如何判断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 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220-221 页)) 四、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合同“履行”的界限在于是否符合“客观可预 期原则”和“合理性判断”原则 “客观可预期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其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事先能具 体预期和理解的。劳动合同发生变更,也即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具体权利义 务关系的变更。如果此种权利义务的变更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即被客观可以预 期的,那么以后按照这种约定去做预期范围内的调整仅只涉及劳动合同的 “履行”。 “合理性判断”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在履行其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 过程中,应当符合正当和合理原则,否则这种具体 "履行"将变成实际上的内 容“变更”,要完成基于另外一个意思表示的合意才能达成。 “客观可预期”原则是形式要件,“合理性判断”原则是实质要件,两者共 同构成了对“变更”还是“履行”的判断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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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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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上) 讲师:Ella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广告 应该怎么写? 发Offer 应该注意什么? 忽视入职体检 有什么法律风险? 劳动者拒签 劳动合同怎么办?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 录用 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 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 1、在招聘广告中写就业歧视条款,导致被媒体报道 或被应聘者起诉 就业歧视条款内容如对年龄、性别、身高、外貌、 户籍的限制,拒绝录用残疾人和传染病病原携带 者(除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等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 应届女毕业生曹某在向“巨人教育”公司求职行政助理时 在招聘广告中看到“仅限男性”的条件,电话问询该公司 工作人员也明确告知该职位只招男性,因此曹某以遭遇性 别歧视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 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最终双方在海淀法院当庭达成和解,该公司承诺支付曹某 3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 该案是在《就业 促进法》实施近6年来首例以“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为由 提起的诉讼, 是“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多种招聘渠道的招聘条件等限制性条款不一致 导致用工过程中因证据的矛盾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 3、招聘广告中的录用条件和实际岗位录用条件不一致 造成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时发生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现象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招术 1、一般岗位不能对应聘人的身高、性别、年龄等自然 属性进行限制,应当合理使用招聘语句,绝对不能 出现诸如“只招男生、只招本市不招外地、不招残 疾人”等歧视劳动者的字样。 2、特定岗位需要证明其招聘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方可进行限制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3、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可能涉及就业歧视时,应该 慎重表述或者不表达。采用诸如“优先、择优” 等具有一定主观条件的字样,尽量避免采用绝 对化的字样。 4、广告原件存档备查,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录用 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 录取阶段 2 入职阶段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 录取阶段 法律风险 忽视发录用通知书(offer)的管理 用人单位发出OFFER决定录用,事后又因各种 原因未予录用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须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招术 1、用人单位应当制作规范的offer,如设置offer的有效期、 生效条件(列举应聘者需具备的条件)、用人单位可单 方解除的条件等 2、除了对一些关键性、不可替代性的人员,最好尽量不要 用书面录用通知书的方式,而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当面 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通知录用 3、先让候选人进行体检,候选人体检合格后再发出录用通知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 小章是A公司的部门经理,2013年12月小章通过应聘收 到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来的offer,告知她已被录用,通 知书中写明了报到日期、岗位等信息。收到聘用通知后小 章回复同意。随后小章便向A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一个 月后办理完了A公司的离职手续。然而就在小章准备去B 公司报到的前三天,她竟接到B公司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 气愤不已的小章到B公司要求对方按offer办理录用手续, 但遭到拒绝。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于是小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自 己的工资损失共计约3万元。劳动仲裁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 予受理。小章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B公司撤销《聘 用通知书》的行为无效。小章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中工资损失因 B公司缔约过失行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 候选人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 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规范。因此,offer在法律 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小章因基于合理 信赖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招聘单位 B公司应当予 以赔偿。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 入职阶段 办理录用手续 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办理录用手续 法律风险 1、忽视录用手续 • 不审查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和基本信息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证件 基本信息 相关情形 法律风险 居民身份证 用人单位凭该身份证购买社保,一 旦发生工伤等事故需支付社保待遇 劳动者使 时,社保部门经审查后通常会以身 用他人或 份资料不实拒付,员工必然会要求 假身份证 单位支付社保待遇,而法院会判令 按照过错责任判令用人单位承担相 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年龄 录用了不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 满十六岁 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 的劳动者 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证件 基本信息 与前单位终 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书 竞业限制协议 和保密协议 相关情形 法律风险 录用与其他用人 单位尚未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 如劳动者与前单位产 生纠纷,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风险 录用负有竞业限 制和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 可能会对受损害单位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忽略劳动者的入职体检 • 如果没有明确列出患有哪类疾病属于不符合录用 条件,则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查出身体存在疾病 等问题时,企业是不能够依据这种情况与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的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可视同工伤。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未严格审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录用患病的劳动 者进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医疗期届满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 • 若检出职业病且不能证明不是本单位造成的, 还要承担造成职工职业病的法律责任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招术 1、健全录用手续 • 严格入职审查程序, 主动查询与核实劳动者的证件和基本信息 审查劳动者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属实 审查劳动者年龄,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谨慎聘用离退休人员 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要求员工在入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签署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文件, 并约定情况不实时应聘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求员工提供重要证件(身份证、学历、资格证书等) 的复印件 2、审查劳动者是否潜在疾病、职业病等, 要求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去正规医院或指定医院体检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审查方法 信息种类 查询及核实方式 居民 身份信息 学历、学位、 资格证书 比对照片和相关信息,要求其出示第二证件 /到公安机关核实身份证的真实性 到学信网及其他资格证书查询官网去核实 www.chsi.com.cn 大学生英语四 六级考试成绩 四六级考试官方网站查询www.cet.edu.cn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证件 基本信息 法律风险防范 工作年限 所在地社会保险官方网站 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书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要求员工提供 原单位联系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或函件 方式向原单位核实员工离职信息的真实性/ 在劳动合同中或另订书面协议,明确员工 离职的事实,并约定一旦因此引发纠纷, 由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 或保密协议 原工作单位的证明 相关政策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9条、14条、19条、48、80条、 84条、87条、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 小结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招术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录取阶段法律风险和防范招术/ 入职阶段法律风险和防范招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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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下)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下)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下) 讲师:Ella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 1、双方未尽告义务 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情形很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 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可认 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 效劳动合同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用人单位不签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 •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3、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一个月仍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书面证明 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员工一方,用人单位需 支付经济补偿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招术 1、履行告知义务 • 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和职业危害 • 主动询问并核实员工基本信息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如实回答员工咨询 与劳动合同的缔结、履行有关的信息, 用人单位有义务如实作答,详细说明 •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采用书面形式,如在劳动合同中设计 确认告知条款,或者单独签订告知确 认函要求劳动者签字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按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建议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周内 • 订立期限 建议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个人情况综合考虑, 最好形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切忌劳动合 同期限一刀切,避免因劳动合同同时到达造成 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三种情形时, 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防范 在规章制度中约定若员工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用人单位有 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 争取劳动者的积极配合 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说明签订劳动合同 对员工本人是最大的保障,要求其在用工之日起 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方法 内容 用人单位制作 写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 书面通知书 明确表达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 附上劳动合同文本或主要条款 向劳动者送达 当面送达,要有证明人 书面通知书 /若当面送达被拒绝,应采取EMS 或挂号信等可以保留凭证的方式送达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后,劳动者愿意签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立即签订。如果劳动 者以合同个别条款有异议等理由拖延时或无任 何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 应立即书面通知劳 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保留好证据 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过程中的证明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与员工沟通签订劳动合同的记录 用人单位积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 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过程中的证明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试用期 法律风险 1、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招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 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给员工造成损害的, 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没有建立职工名册 不但可能招致行政处罚,还可能使企业在 发生纠纷的时候面临举证困难的风险 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需承担赔付义务 4、员工调岗后再次约定试用期 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 2014年3月魏某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魏某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间魏某的销售业绩一般。 试用期满后,魏某被告知不合适做销售,要将其 调到文秘岗位。同时因为调岗,需要重新试用六 个月。带着疑虑,魏某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部门给出了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 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内, 如果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且有证据 证明,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 劳动者能力尚待提高、调岗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 因此,该公司在魏某试用期满后,对其调岗重新约 定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5、超过试用期期限的规定范围,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不能延长试用期对劳动者继续进行考察,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依法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 2013月10月,小佳入职时,公司告知她有三 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佳签订书面的劳 动合同。2014年3月,公司通知小佳,由于她 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 佳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她确实努力工 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 在这种情况下,小佳向该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申诉。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仲裁委判决如下: 1、公司未与小佳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 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 偿标准的二倍向小佳支付赔偿金。 2、由于公司与小佳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 与小佳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因此公司无权 以小佳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小佳可以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佳不要求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 佳支付赔偿金。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招术 1、防范因员工违法行为造成企业财产损失 • • • 注重了解应聘者的品行、资信记录和违法犯罪 记录等情况 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完善企业奖惩制度, 建立企业内部流程管理和内部监控机制 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特别岗位,企业可以考虑 向保险机构购买有关保险,转嫁风险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建立完善的职工名册 • 涵盖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 将员工信息录入职工名册 主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法定送达地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 • 建立完备考勤记录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3、用人单位应尽快办理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手续 4、用人单位制定岗位录用条件 • 对岗位录用条件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协议, 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 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试用期考核 相关政策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9条、14条、19条、48、80条、 84条、87条、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 小结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招术/ 试用期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招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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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候选人签署入职邀请函后不入职,企业能追究其责任吗

10-310候选人签署入职邀请函后不入职,企业能追究其责任吗

问:候选人签署入职邀请函后不入职,企业能追究其责任吗? 答: 有可能,但前提是候选人签署的入职邀请函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理论界的一般理解及司法实践,入职邀请函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的性 质,可以比照统一《合同法》中对要约的规定处理。按照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要约中 的条款明确清晰,可以履行,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便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既然入 职邀请函是要约,则签署入职邀请函的行为便属于承诺的性质。 因此,一旦员工签署入职邀请函,并且签署件送达企业,其承诺便生效了。此时,只 要入职邀请函中规定的条款清晰、可以执行,则构成了一个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 入职后签署的合同则属于合同的补充、更换行为。 清晰、可执行的要约和承诺应当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对企业有约束力,对求职者同样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入职邀请函中具备“承诺后不入职的赔偿条款”,则企业完全可以主张损 失赔偿。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第 42 条。 例: 张某与一家商务公司签订了 Offer。Offer 中规定,如果张某不入职就得赔付公司 2 万 元;如果公司取消 Offer,也要赔偿张某 2 万元。 后来张某到另一家公司面试,发现机会更好,便通知商务公司拒绝入职。 商务公司遂要求张某赔偿 2 万元。 解: 签了入职邀请函而不入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的。 这种行为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签了入职邀请函(Offer)而不入职,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企业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本案中,企业只能主张赔偿实际损失。而 实际损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并且有证据证明。除实际损失之外的任何约定均属无效。 因此本案中商务公司要求赔偿 2 万元的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要看其是否能证明自己有 2 万元的损失。 在更多的情况下,很多公司的入职邀请函中约定了不入职的违约金。这一主张能不能 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也尚无这方面的判决可以参考。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这一主张很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得约定员工离职时支付违约金,除非是“特 别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特殊情形中。而本案张某尚未入职,劳动关系尚未建 立,不存在这些特别情形。 操作提示: 1)入职邀请函中一定要规定候选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回复作出承诺或拒绝。否则候选人 拿着入职邀请函可以随时拒绝或入职,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的人事安排困扰。 2)在入职邀请函中写上“签署后不入职应当赔偿企业损失”的条款。 3)如果有可能,在入职邀请函中注明企业会为该候选人入职进行哪些具体准备,这些 准备所支出的成本,并注明这些将计入损失赔偿额。 4)不推荐企业在入职邀请函中约定违约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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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又拒绝录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0-300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又拒绝录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问: 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又拒绝录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如果候选人主张,企业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入职邀请函(或称 offer letter、录用信、录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 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合同法》中的“要约”文件处理。并且, 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参照统一《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对于入 职邀请函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 入职邀请函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 企业不按要约中写明的条件与受要约方签合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 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要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 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 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 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 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 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 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 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第 42 条。 例: 2009 年 5 月 9 日,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 Offer Letter,表示技术公司已决 定聘用王某。Offer Letter 对试用期、薪资标准等作了说明,并明确技术公司将在王某提供 必要的录用资料、做完体检后为其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 规定,如果体格检查不合格,将不能被录用;体检不合格的情况包括传 染病、生理缺陷、职业障碍等。 2009 年 8 月 9 日,王某到医院进行了体检。同日,王某向原工作单位提出辞职,一周 后原单位同意王某辞职。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表明王某左肾缩小,左肾复发囊肿,左肾复 发性结石。 技术公司遂以王某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体检标准为由,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正式拒绝 录用王某。王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技术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 医院的体检结论“王某左肾缩小,左肾复发囊肿,左肾复发性结石”不属于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工作的病种,并且 Offer Letter 中也未明确列明这属于体检 不合格的情况,因此,技术公司以此拒绝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 责任;  王某在体检报告未作出时便辞去原职也有失审慎,因此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 定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技术公司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 70%的赔偿责任。按王某在原工作单 位的收入每月 5,000 元的标准,认定王某失业及再就业期间的合理损失总额为 12,500 元, 技术公司应承担 8,750 元。 解: 本案的判决支持了这样的法律观点:  入职邀请函生效后,对企业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销;  如果企业不执行已生效的入职邀请函,应当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收到入职邀请函后,入职邀请已经生效。王某的体检结论不在入职邀 请函规定的体检不合格的范围之内,应当认定为合格。企业拒绝录用,违背了信用原则。而 王某已经辞去原职,企业违背诚信的行为给王某造成了损失。法院因此判决企业赔偿王某 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认为,尽管实际上体检报告的结论是合格的,但王某在 体检报告作出之前就辞职不够审慎,本身也有过错。法院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值得商榷。 操作提示: 为了降低企业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发现候选人有新的不适用情形而形成的风险,企业 在准备入职邀请函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对于重要职位,发出入职邀请函前进行背景调查非常重要、非常有用。因为这能帮助 企业注意到很多未注意到的具体问题,从而在事前澄清。 2)要求候选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并明确规定:若候选人未在指定时间 内书面回复,邀请函失效。 3)入职邀请函生效的条件应当尽量明确。 4)如果企业对体格要求较高,应当注明只有在企业书面确认体检合格后,入职邀请函 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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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入职风险控制与防范

招聘入职风险控制与防范

招聘入职风险控制 防火墙 培训师 培训师 患病和非因公负伤补助金 企 业 人 力 项 目 成 本 离职经济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工会费用 两倍工资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成本 竞业禁止补偿金与违约金 失业金 加班费 个人所得税 两倍工资 工伤补助金 招聘费用 失业金 加班费 社会保险费用 工伤补助金 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用 工会费用 培训及教育费用 招聘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费用 社会保险费用 其他(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机会成本) 竞业禁止补偿金与违约金 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 • 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 82 条 •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 82 条 •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 83 条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加罚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4条 • 拖欠工资加罚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3条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加罚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 85 条 • 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滞纳金、罚款 《社会保险法》 第 62 条、第 84 条、第 86 条 • 骗取社保基金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 第 88 条 • 拖欠经济补偿金的加罚赔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 10 条 •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 87 条 • 违法设置企业规章制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80 条 • 未记载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81 条 • 违法收取押金、财物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84 条 • 违法用工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88 条 • 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89 条 • 违法工资支付制度的行政罚款及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招聘 风险控制 技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招聘录用中 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招聘风险控制技巧防范 FLY SITUATION 招聘启事信息必须真实 TV SITUATION 明确要求特定对象载体 一般要求不特定对象载体 披露未尽声明 PLANE SITUATION 禁止离职扣押档案 或者其他物品 GABAGE SITUATION 存档、备案——证据 QUESTION SITUATION 禁止收取应聘费用、保证金、 押金或者扣押文凭、身份证件 RING SITUATION 谨慎风险抵押金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招用人数 工作内容 招录条件 劳动报酬 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聘启事主要 内容有哪些 举些栗子 FOR EXAMPLE 餐饮服务员: 五官端正,热情大方,能吃苦耐劳 前台接待员: 形象气质佳,表达能力强,处事稳重 某酒店招聘启事 “ 基本条件” 保洁员: 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储备干部: 大专以上学历,表达能力强,出事灵活, 综合素质高 总机话务员: 普通话标准,电脑熟练,表达能力强 某 酒 店 事 招 聘 启 基 本 福 利 1 免费用餐 每日三餐,主餐三菜一汤; 2 免费住宿 阅览室、棋牌室、电视机房供您愉悦,并有小卖部提供便民服务; 3 工作制服 提供制服,并免费清洗; 4 生 日 享受总经理短信祝福、生日礼品、在酒店餐厅用餐享受最低折扣; 5 节 日 妇女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享受 20 元 6 慰 问 金 7 结婚生育 工作满 1 年员工结婚、举办宝宝宴,各享受 200 元礼金; 8 店    庆 9 带薪年假 工作满 1 年,享有 5 天带薪年假; 10 工龄工资 工作每满 1 年,月薪加 60 元,以此类推,满 3 年月薪加 20 元 / 月; 11 体   检 员工工作满 1 年后,由酒店免费办理健康证; 12 双   薪 年底双薪奖励,根据员工全年实际出勤日发放; 13 活   动 酒店组织聚餐、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技能比武等。员工有机会获取奖金或礼品。 新装修空调房, 24 小时冷热水,提供被子、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及洗漱用品。住宿楼提供 转正后员工有直系亲属过世,享受 200 元慰问金; 工作满 1 年员工,在酒店店庆月可享受 50 元礼金; 以上详细情况以公司《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为准。 招聘启事的风险 虚假广告的法律后果 《服务就业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 14 条、 67 条 第 26 条 用人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发布虚假招聘启事。否则,由劳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业歧视 芜湖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3 年 2005 年 北京性别歧视第一案 佛山基因歧视第一案 深圳地域歧视第一案 2012 年 2009 年 2010 年 广州孕妇歧视第一案 性别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 62 条: “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 身高歧视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族歧视 年龄歧视 招聘启事的风险 避免就业歧视,参考:《就业促进 地域歧视 健康歧视 法》第 25 、 27 、 28 、 20 、 30 、 31 条) 就业歧视 性别歧视 37 传染病歧视 其他歧视 % DESIGN SPORT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 BENEFIT 残疾人歧视; 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 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 民族歧视; 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 用。 种族歧视; 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 户口歧视; 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地域歧视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其他歧视(宗教、年龄、身高、 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 容貌、疾病、婚姻、残障、血 结婚、生育的内容。 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外。 型、属相、星座、左撇子等)。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 招聘启事中应当避免的歧视  招聘启事中的某些要求  可能涉嫌的就业歧视类型  限本市户口  户籍歧视  限城市户口  歧视农村劳动者  年龄 20 至 30 岁,未婚  年龄歧视;婚育歧视  只招男性, 178cm 以上  性别歧视;身高歧视  招会计一名,硕士以上学历  学历歧视  乙肝不予录用  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 拒绝录用残疾人  歧视残疾人 企业招聘中的“十条禁令” 一、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和发布虚假招聘启事; 二、不得就业歧视; 三、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证件; 四、不得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五、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人员;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求职者财物或要求提供担保; 七、不得以招用员工为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八、不得以诋毁他人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九、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十、不得侵犯求职者的个人隐私。 入职 风险防范技巧 入职风险防范技巧 入职中风险节点提醒 1 、如何确认员工的身份? 6 、试用期的期限合法吗? 2 、如何收验员工的资料? 7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吗? 3 、如何起草合同的文本? 8 、不符合录用的条件明确吗? 4 、如何落实合同的签订? 9 、考核标准量化吗? 5 、有没有担保抵押行为? 10 、转正时间把握了吗? 员工入职涉及的必备文件  劳动合同(管理人员)  劳动合同(普通员工)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入职登记表 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 员工背景调查表  劳务合同  招聘启事  面试通知书  录用通知书 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 聘用协议  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签收表  竞业禁止协议  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申明书  培训与服务期协议  职工名册  保密协议 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审查内容 基本信息审查 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劳动关系审查 竞业限制审查 入职体检 其他方面把关 13/23 入职登记 入职审查  入职体检 合同签订 入职要干的那些事…… 入职审查的 法律风险防范 Offer CLOTHES 录用条件 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 社会保险 入职培训 入职登记 意义:防欺诈、应对诉讼 1 员工的基本信息 2 教育背景信息 3 工作经历信息 4 入职信息 5 健康信息 6 前工作单位信息 7 其他信息 8 声明信息 9 员工签字信息 家庭成员、紧急联络 10 人以及通信地址信息 举个栗子 EXAMPLES 入职审查 某餐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招聘了一名姓李的 楼面经理,入职后,李经理工作积极,表现良好。 在李经理的努力下,企业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员 工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有了明显提 升。四个月后,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另一家餐饮企 业电话,称李经理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入职审查 风 险 提 示: 《劳动合同法第 91 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 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入职审查 审查要点 入职材料真实性审查 劳动关系解除 或终止的审查 竞业限制义务的审查 查审职入 序号 调查内容 如 何 查 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1 年龄 童工与未成年工 “ 三不” 2 学历、经历 欺诈、合同无效 核查、诚信承诺 3 健康状况 解约受限、隐性成本增加 体检 4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连带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 5 竞业限制状况 连带赔偿责任 核查、承诺 6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手续 违法处罚合同无效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 资格查验 应聘人员身份查证网站: www.ip138.com 学历资格证书查证网站: www.chsi.com.cn 英语四六级查证网站: www.cet.edu.cn 其他方法: 吓唬法、笔迹法、有效期、校验法 入职审查方法 举个栗子 FOR EXAMPLE 入职体检 某高科技公司赵总的专职司机辞职后,该岗位一直处于空 缺状态,赵总很是烦恼,并屡屡责备人力资源部门。某日, 王某来应聘,赵总很是高兴,亲自面试。面试后,赵总颇为 满意,钦定月薪 3000 元,并指示人力资源部门立即为王某 办理入职手续。王某入职一个星期后,向公司提交病假申请, 声称患有糖尿病,须入院治疗…… 检体职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作时间(总计) 工作时间(本单位) 医疗期       五年以下 3 个月 五年以上 6 个月 五年以下 6 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9 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12 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18 个月 二十年以上 24 个月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病假成本  病假工资 最低工资的 80%  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经济补偿金 /  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到 岗 通 知 书 即录用通知书, 先于劳动合同前, 基本上包含岗位、 工资、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休假、 福利等。 最好不用 “ 录用”二 字 xx 员工 : 祝贺您已通过本公司的笔试和面试! 一、以下是本公司给您的到岗须知: ( 1 )您的入职部门: xx ( 2 )您的任职职务: xx ( 3 )您的工作地点: xx ( 4 )您的工作时间: 9:00AM——17 : 00PM ,每周五天 ( 5 )试用期从实际工作日起算 x 个月;合 同期限从收到有效证明(劳动手册 / 退工单 / 求职登记表)起算 x 年 ( 6 )您的月薪:试用期间底薪 xxxx 元 / 月,考核工资 xxxx 元 / 月左右(根据 实际考核情况计算),其它津贴福利 xxxx 元 / 月(津贴项目 xxxxxx ); 以上均包 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及个调税,每年 按 12 个月计。 ( 7 )在任职期间,在办理录用等相关用工 手续后,公司提供国家规定的保险及其他规 定之福利或保障。 二、请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星期 x ) xx:xx 时携带下列资料向本公司人力资 源部办理报到: ( 1 )本份到岗通知书; ( 2 )身份证正本 ( 3 )学历证件正本 ( 4 )退工单 / 劳动手册或求职登记表 / 养 老金保险转移单 ( 5 )最近一寸彩色照片 4 张 ( 6 )录工体检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体检医疗机构: xxxx 三、此份文件仅为协议通知书,请在收到到 岗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一份签字确 认后邮寄给人事部。如果劳动合同与本通知 有差异,以劳动合同为准。 再次热忱欢迎您的加盟! XX 公司 XX 年 XX 月 XX 日 □ 本人接受此通知书所列内容。 签名 日期 Offer 基本信息、离职证明、社保记录 体检报告等材料审查合格 效期内双方签章 岗位取消等失效条款 生效 / 失效条款 特别条款 发放时间 走完审批流程 入职体检合格 录用条件条款 冲突条款 举个栗子 EXAMPLES 合同签订 2008 年 3 月 20 日,李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终止时间为 2011 年 3 月 20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 事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仍在该公司工作, 2012 年 3 月 20 日李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 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 2011 年 4 月 20 日至 2012 年 3 月 20 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工资 44000 元。 过渡期权利义务: 约定;集体合同; 同工同酬 用工之日 0 天— 1 天 但 可 不 以 建 签 订 立 劳 劳 动 动 关 合 系 同 建 签应 当立 订 劳 建 劳 动 立 动 合员关 同工系 工 名 册 用工之日起 1 个月 1 天— 1 个 月 用工之日起 1 年 1 天— 1 年 时合签 间同订 最劳 后动 1 年以后 推定不定期合 同的起始时间 支付两 倍报酬 劳动关系确定 时间图解图 推定为不 定 期 合 同 工作内容 合同签订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方式 入职登记表 劳动合同书 职业危害 已履行告知义务确认书 安全生产状况 易忽略支出 劳动报酬 企业的告知义务:主动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合同签订 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3 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无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易出错之处 操作技巧 订签同合 时 间 控 制 劳动合同种类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 0 A3 个月 0 3 个月≤ A1 年 ≤1 个月 1 年≤ A3 年 ≤2 个月 ≥3 年 ≤6 个月 -— ≤6 个月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合同签订 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 用期的,试用期不 成立,该期限为劳 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解除:员工无 需任何理由提前三天 通知用人单位;用人 单位则要证明员工不 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 10/23 录用条件 1 诚信信息,也即防欺诈信息 2 入职手续条件 3 身体健康条件 4 岗位职责条件 5 遵守规章制度条件 6 兼职条件 7 档案存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8 绩效考核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 1 2 3 4 5 6 7 8 9 政府规定不得雇用者; 经公司指定医院实施身体检查不合格; 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无法提供甲方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甲方在限制范围之内; 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10 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不按甲方制定的劳动合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11 12 13 14 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通缉在案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在试用期内乙方因病致使工作无法进行。 规章制度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八类规章制度: 1.劳动报酬 5. 保险福利 2.工作时间 6. 员工培训 3.休息休假 7. 劳动纪律 4.劳动安全卫生 8. 劳动定额管理 规章制度 合法有效要件 内容合法 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要求: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 体职工讨论,提出方 案和意见 程序合法 起草(讨论)、协商、公示 1 公式或告知,使劳 动者知悉规章制度 内容 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 协商确定 3 规章制度 公示或向劳动者告知 1 在入职登记表中确认已知悉规章制度并遵守它; 2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列明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条款; 3 发放员工手册; 4 规章制度的培训考试。 5 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公布法,但最好与前面四种结合使用。 岗位职责 何如 1 罗列和归并基础性的工作活动(工作要素),并据此明确列 举出必须执行的任务; 2 指出每项工作任务的目的或目标; 3 分析工作任务并归并相关任务; 4 简要描述各部分的主要职责; 5 把各项职责对照职位的工作目的,完善职责描述。 制订岗位职责 易忽略之处 实用技巧 社会保险 特点 规范制度 加强责任 强调维权 责任重 强制征缴、加大罚则 位阶高 法律 维权意识强 强调知情权、优先支 付、保证救济 入职培训 培训内容 发展历程 业务 企业文化 规章制度 组织结构 员工行为规范 企业用人风险控制路线图 例外制度 完善信息 健全制度 谨慎承诺 规范流程 严格审查 企业 HR 管理应该树 立 的四种意识 证据意识 法律规则意识 风险防范意识 人力成本控制意识 企业 HR 管理中的“四个必须” 必须知晓 HR 管理 各个环节的法律风 险 必须知晓操作方式 必须知晓操作方式 必须保证畅通的劳 动法专业咨询通道 提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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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诉渠道指引细则(通用)

员工申诉渠道指引细则(通用)

员工申诉指引细则 一、为了维护公司与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与职能部门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发 现和处理隐患问题,从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正式员工。 三、申诉人应依据事实,按照本规定进行申诉,如经查证表明申诉人有欺骗行为的,公 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申诉范围 4.1、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对职位、职级的调整有异议的; B、对绩效考评及奖惩有异议的; C、对薪酬、福利等方面有异议的。 4.2、认为受到上级或同事不公平对待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工作安排不合理,任人为亲,排斥异己等; B、不尊重员工,上班随意打、骂员工; C、未经同意,强行动用员工私人或代公司保管的物品。 4.3、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代打卡,虚报工时、计件数量、出勤或加班时间等; B、在公司范围内赌博、吸毒、打架等; C、受贿,偷窃、破坏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等。 五、申诉方式 5.1、口头当面提出; 5.2、电话、手机告知(含短信); 5.3、直接书面呈送; 5.4、投递申诉信箱。 六、申诉渠道: 总经理/厂长 人力资源中心 (总监) 经理 人力资源中心 (员工关系经 理) 行政人事部经理 车间主任 行政人事部(员工 关系兼职专员) 班长 ① ① ② ③ 员工 6.1、申诉对象包括直属各级上级管理人员,制造群管理处,直至人力资源中心。 6.2、正常情况下,公司员工应采取渠道①逐级申诉,该渠道有两种情况选择: A、员工选择渠道①申诉,优先按:拉长/领班 车间主任 经理 总经理/厂长, B、当员工认为不方便通过拉长/领班及车间主任级别,可以按:经理 总经理/厂长, 进行逐级申诉; 进行越级申诉。 6.3、当员工认为不方便通过渠道①申诉时,员工可以通过渠道②进行逐级申诉。 6.4、当员工通过渠道①或渠道②申诉,超过 5 个工作日未获得答复或反馈;或坚持认为 通过渠道①、渠道②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通过渠道③逐级申诉。 七、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部门名称 岗位名称 1 总装部 经理 姓名 联系电话 2 3 生产部 经理 注塑部 经理 综合部 (综合科) 经理/科长 制造群管理处 人事行政经理 总经办 (厂办) 总经理/厂长 员工关系经理 4 人力资源中心 总监 八、申诉处理的程序 8.1、申诉受理人在收到员工申诉,或申诉人口述申诉事项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详细分 析申诉事项是否符合申诉范围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在当天告知申诉人。 8.2、如果申诉事项符合要求,申诉受理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自己能否对申诉 事项做出解答,并在如果不能做出解答则应明确告知申诉人,并指引申诉人进入下一级 进行解答。 8.3、在申诉人的直线主管和部门经理两个层面上,二者均可直接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 处理,申诉人对处理结果满意的即可终结申诉。 8.4、申诉人直接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申诉的,由员工关系负责人负责申诉事项的调查、 取证、反馈等工作。 8.5、各级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处理决定将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报给申诉者、单位 第一负责人,员工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满意仍可以继续向更高一级负责人或部门申诉。 8.6、任一申诉处理人员均应在 3 日内对申诉事项作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得出最终结论。 如果申诉人对调查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在知道申诉结论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再申诉,10 日内不提出再申诉即表示申诉人接受该结论。 8.7、再申诉应按照申诉处理程序,由做出调查结论的申诉处理人员的后一级受理。但是, 当申诉到达单位第一负责人,或人力资源总监处,并由其做出终结时,该申诉结论为最 终结论,申诉人应无条件遵守。 九、责任申明 9.1 申诉受理人必须对处理申诉的过程和结果负全责,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公司将 对受理人和受理部门领导从重处罚,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9.2、凡涉及到被调查的人员,经查有出具伪证或有隐瞒、泄密行为,公司将从重处罚, 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3、任何人不得对员工的合法申诉给予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公司将从重处罚,或直 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审批与公布 10.1、拟定之《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经部门经理审核回复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条 例后交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 10.2、单位负责人视其情况决定《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张榜公布或单独答复投诉者本 人。 10.3、人力资源中心在投诉日 7 天内将《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于宣传栏内张榜公布或 转交 投诉者阅知,投诉者阅后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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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公司必备—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中小公司必备—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深入了 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 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 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 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 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 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持行。 务工人员的管理: 1、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企业招工管理、施工现场务工 人员管理、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 等制度和措施,监督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企业 的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 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考 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 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 资标准。在工资发放前三天,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确认双方无异 议后交项目经理或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审查,经审查签字后由公司将工资发放到 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签名领取工资,不得代领工资。 总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时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以上要求规范 劳动用工行为;企业不得将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组织或个人(包工头)。 各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落实 受理人员,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各类投诉。 2、落实施工现场的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使用企业自有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总数超过 500 名以上时,应设置 2 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 200 至 500 名时,应设置 1 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 200 名以下时, 应设置至少 1 名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劳务分包企业其所属每个施工现场必须 配置 1 名以上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指定专(兼)职劳动用工 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我市统一的施工现场务工 人员管理台帐务工人员管理台帐要求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存档,一份由项目 部存档,一份由施工现场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留存。 工程项目无劳务作业分包的,由项目部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务工 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须经项目经理审核 并签字。 工程项目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务工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 放表须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审核并存档。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全面掌握 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出勤情况,每月对其报送的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和 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检查、核实,并及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企业对存在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施工班组及务工人员进行处理的,应依据双方 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执行,且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务工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从事技术工种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 格证书》(原已经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按规定换发《职业资格证 书》,但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 效。)。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 便于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企业必须 发给工作证,工作证上必须载明姓名、工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并粘贴本人照片。 以上务工人员的管理已基本说明其考勤制度及工资发放等的内容,另外你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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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管理跳槽与辞退员工技巧(方法+技巧+案例)

HR管理跳槽与辞退员工技巧(方法+技巧+案例)

跳槽员工与辞退员工管理技巧及典 型案例解析 主要内容: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二、跳槽员工与辞退员工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中的风险高发区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 区及应对技巧 四、如何灵活运用补偿金、赔偿金和违 约金应对员工跳槽 五、企业辞退、裁减员工中的常见法律 误区及应对技巧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特点一:劳动争议数量急剧增加 特点二: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胜诉率 居高不下 特点三:劳动争议案件以在劳动合同 解除阶段发生频率最为频繁。 二、跳槽员工与辞退员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高发区 案例一:某员工辞职又反悔案 案例二:某五星级酒店辞退员工案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请判断: 以下八个案例中,公司能胜诉的有几个? 案例一:“付了违约金才能走人” 一年前,苏州某机械厂与应届毕业生小李签订 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小李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 资助费,并将小李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 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李必须为企业服务 5 年,如果小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 金 5 万元。半年后,小李提出辞职。机械厂批 准了小李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李不 肯,机械厂于是不为小李办理退工手续,并且 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又过了三个月,小李提 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 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李支 付违约金。 案例二:“离职交接 Vs. 退工手续” 王先生为某公司研发部主管,与公司签定期 限为 2003 年 9 月至 2004 年 9 月的劳动合同。 2004 年 6 月,王先生提出辞职,但有些客户 资料一直没有交还给公司。公司要求王先生 办理工作交接,并拒绝在王先生将这些客户 资料交还公司之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7 月, 王先生即自行离职,不来公司上班。 8 月, 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 职手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证券公司人事经理索赔案 2003 年 2 月某证券公司因效益下滑出台了一项 政策,规定有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不再续聘, 以达到减员目的。 2003 年 5 月公司人事部经 理薛某的劳动合同将于月底到期,考虑到薛某 是为公司工作了八年的老员工。公司总经理主 动找薛某谈话,表示公司愿给薛某两个月的过 渡期,过渡期内薛某可不来公司上班以寻找新 的工作,工资照发。薛某当时对总经理的照顾 深表感谢。但过渡期结束后薛某仍未找到新的 工作,在此情况下公司为其办理了合同终止手 续。薛某一纸诉状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 九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加班费秋后算帐 某公司要求职工长期超时加班加点,并与员 工约定每月加班工资 500 元,在每月的工资 单上“工资”一栏中都注明“本月工资 XX 元, 奖金 XX 元,加班费 500 元”。 3 年后,员工 小李跳槽至另一家公司。办退工手续时,小 李认为公司的超时加班太严重,如果完全按 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应当超 500 元,故 要求公司按实际数额支付,遭到公司拒绝。 于是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要求公司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并 向仲裁庭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和上下班考 勤卡记录。 案例五:培训费找谁要? 小李 2003 年 10 月应聘进入公司,签订了 5 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 6 个月的试用期。 2003 年 12 月,公司派小李去日本接受为期 3 个月的技术培训,并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培 训协议》。协议约定小李在培训结束之后, 须为企业服务 5 年;如在服务期内辞职,须 赔偿培训费 5 万元,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20 04 年 2 月,小李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很快提 出辞职。公司要求小李按《培训协议》赔偿 公司的培训费和违约金共 10 万元,但被拒绝。 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六:高薪>社会保险? 一家网络公司为了笼络住人才,与员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多发 1500 元,公司不再为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员工自行缴纳。员工 小李与公司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均 按上述约定领取了多发的 1500 元工资。合同快 到期时,小李得知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 同,遂立即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诉,要求公司补缴他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提出异 议,认为公司实际多发的 1500 元工资已经包括 并且超过了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同时,小 李系主动辞职,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七:竞业限制纠纷案 两年前,一家制药企业与小蔡签订了一份竞业 限制协议,规定他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 营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 将承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责任。去年开始,公 司通知在他的工资中每月增加 800 元作为“保 密费”。今年小蔡辞职,跳槽至另一家制药企 业上班,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小蔡解除与该家制药企业的劳动合同,支 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八:离职员工有权领取年终奖吗? 忻女士 2001 年到苏州某公司工作, 2003 年 7 月离职。 2004 年 1 月,她得知公司发 放 2003 年年终奖,认为自己也应享受一半 奖金。公司不同意,说只有发放年终奖时 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忻女士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半奖金。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误区一:员工辞职须经单位批准。 误区二: 员工违约,单位可以通过扣留档案、 留置工资、奖金或不办退工等手段来制裁员 工。 误区三: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用人单位。 误区四: 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十一个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误区五: A 劳动合同期满 = 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B 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误区六: 为了减少加班费支出,与员工协商确定 加班费的金额。 误区七: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只能保护 60 天。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误区八:给员工出资培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误区九: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误区十:保密费 = 竞业限制补偿金。 误区十一:离职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一)区分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 1 、类别不同 2 、条件不同 3 、程序不同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二)“三金”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关系 1 、经济补偿金 2 、赔偿金 3 、违约金 4 、“三金”的相互关系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三)“三金”的应用情形 1 、经济补偿金: ( 1 )单位解约型:单位提出解约支付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 ( 2 )员工解约型:员工提出解约单位支付劳动 者的经济补偿金。 ( 3 )竞业限制型: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而 给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 4 )额外补偿型: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金而应额外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 5 )克扣拖欠劳动报酬型:单位因克扣拖欠劳 动者报酬而加付的经济补偿金。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三)“三金”的应用情形 2 、赔偿金: ( 1 )实际损失赔偿金:根据实际损失进 行的赔偿。 ( 2 )惩罚性赔偿金: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的并不一定按实际损失进行的赔偿。 3 、违约金: ( 1 )员工违约金:员工违约而向单位支 付的违约金。 ( 2 )单位违约金:单位违约而向员工支 付的违约金。 五、企业辞退、裁减员工中的常见法 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一)如何正确使用“末位淘汰制” 某应用软件公司,现有员工 200 多人,是本行业 有影响力的公司之一。公司最近从一家美国著名的电气 公司挖来一个人力资源副总监 A 君,担任本公司的人 力资源总监。 A 君来公司后,提出了一系列公司管理上 的改革方案,其中有一项力度较大的措施是:实施末位 淘汰法,将年终评估中最差的 10 %解雇。对此办法, 公司老板 T 君拿不定主意,不知道该不该采用。 T 君 觉得公司的员工普遍表现都很努力了,实在很难从中评 出最差的 10 %出来。如果强制划分 10 %出来, T 君 也觉得他们不应该给淘汰。但是, A 君的人力资源管 理方案中,末位淘汰法是一个核心内容,并且此方法在 A 君原来所在公司被运用得非常有效。 T 君不知如何是 好。 讨论:您觉得 T 君该不该采纳 A 君的末位淘汰法呢? 某电脑销售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销售业绩,经公 司领导集体讨论,下发了《关于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末位 淘汰制试行办法》,规定公司每季度对各销售部销售人 员的销售业绩进行统计排名,排名最后者自然淘汰,公 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法》下发后即立即开 始执行,效果果然明显,当季度销售业绩比上季度增长 了 30% 。季度末进行统计排名时,赵某被其所属销售 部列为倒数第一。鉴于《办法》成效显著,公司为了确 保其长时间执行下去,在排名出来后即根据《办法》的 规定通知赵某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申请 了劳动仲裁,称自己一直尽力地工作,被辞退前销售业 绩不断上升,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等于是变相单方 解除合同,要求判令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公司实 行“末位淘汰制”是有规章制度作依据的,公司解除与 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完全依该规章制度办事,无任何不当 之处。 讨论:公司能胜诉吗?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案例: 某公司,因加班费问题引起部分员工不满,这 些员工在工作时间停止工作来到总经理办公室“理 论”,然后到其他车间组织其他员工共同停止工作 向公司“讨说法”。这些员工中间有一位姓李的充 当了组织者和带头人的角色。公司认为此次停工事 件给公司正常管理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决定要 对李姓员工进行处理。 讨论:如果你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将如何对 李某进行处理?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法规链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1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常见误区: ( 1 )只要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辞退员工。 ( 2 )虽明知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却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 合法设立试用期 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 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2 、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 常见误区: ( 1 )没有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 2 )无效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 3 )员工违纪,但处理过重。 ( 4 )只注重客观事实,忽略法律事实。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2 、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 ( 1 )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 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 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该规定,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的三要件是: ( 1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 2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 3 )已向劳动者公示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 2 )明确规定“严重违纪”行为 ( 3 )收集和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 依据 ( 4 )解除程序要合法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3 、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为由辞退员工 常见误区: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失职,给生产、经营造成损失 即作辞退处理。 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明确规定何谓“重大损害” 收集和保留相关事实依据 解除程序要合法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4 、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辞退 常见误区: 员工被有关部门劳动教养,或者因卖淫、嫖娼等 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都不是刑事责任,所以 对这些员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如何正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 辞退无过错员工的四大典型错误: ( 1 )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前 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 合同的仅需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 2 )在合同期内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 解除合同。 ( 3 )员工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 作,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 ( 4 )用人单位随意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 由要求与员工解除合同。 (三)如何正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 辞退无过错员工的正确方法: 1 、实体要件:符合法定情形 2 、程序要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3 、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规链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天书 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 的经济补偿; 2 、其中第(二)项,即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而辞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 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 其约定。 3 、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 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如何正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危险情形:口头协商无协议 (四)如何正确运用“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 2001 年,杨某应聘某网络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 并与之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2003 年上半年,每况愈下的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此, 公司决定采取裁员措施。不久,公司制定并颁布了《公司裁员规 定》。该《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 以考核结果为参考按原有员工数的 40% 上报裁员名单。《规定》 称,“在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公司可以裁减人员,但 应提前 30 日通知被裁员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给相应的经 济补偿金。” 7 月份该规定正式出台后,各部门均裁掉了 40% 的员工,杨 某便是本部门中的一员。 HR 找杨某谈话,解释裁员是迫于公司 的经济状况,属于经济性裁员。他告知杨某, 30 天后双方解除 劳动关系,公司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杨某 心有不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其裁 员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讨论:公司裁员是否合法?公司能胜诉吗? 实体要件:符合法定情形 1 、濒临破产,被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 困 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 程序要件: 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 有 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2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 对 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 3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 者 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 裁减员工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员工 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工资收入按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 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计算。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 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2 、患病或者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的员工 3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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