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专题研究(精简版)

劳务派遣专题研究(精简版)

劳务派遣专题研究(精简版) 核心知识点: 1、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劳动者派 往用工单位,使其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 相关待遇。劳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实际用工关系,劳务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管理权。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3、工伤与职业病检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 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退回;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退回;用工单位被依法 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退回 ;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可以退回。 5、对外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 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对内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签订合同的标的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用工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8、劳务派遣试用期。用工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一、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案例:20XX 年 4 月 30 日,上海元生派遣有限公司将王某派遣至上海隆亨食品有限公司工作。 20XX 年 6 月, 王某因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被隆亨公司退回至元生公司。之后,元生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20XX 年 7 月,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隆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元生公司将王某派遣至隆亨公司工作,后隆亨公司以王某违纪为由将王某退回到元 生公司,元生公司据此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真正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 元生公司,而非用工单位隆亨公司,最终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也是元生公司。因此,王某要求承担违法 解除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元生公司,当然,如果王某认为隆亨公司实施了非法管理权,则可以要求隆亨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知识点: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 位,使其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 遣用工则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 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 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 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 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 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 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在进行劳务派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原则: 1、不得再派遣原则。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不得向本单位派遣原则。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派遣用工不超过 10%原则。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 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4、不得非全日制用工原则。劳动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同工同酬原则。劳务派遣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6、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 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案例:20XX 年 5 月,赵某被上海优星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优星公司)派遣至上海同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同天公司)担任保安员。20XX 年 6 月,赵某以两公司拖欠其工资 22000 元,加班费 9200 元,申 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优星公司支付赵某拖欠工资 15000 元及加班费 6000 元,共计 21000 元,驳回赵某 其余仲裁请求。赵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中,优星公司系派遣公司即用人单位,赵某系被派遣劳动者,同天公司系用工单位。与赵 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是优星公司,而赵某与同天公司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 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因此,支付派遣劳动者工资的主体应当是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因此加 班费、绩效奖金等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综上,派遣公司优星公司应当支付赵某拖欠基本工资 15000 元; 用工单位同天公司应当支付赵某拖欠加班费 6000 元。 知识点:劳务派遣涉及了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比较,缺少实际意义上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派遣单位不是直接 雇佣劳动力,而是在雇佣和使用上出现了分离,作为雇主的派遣方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厂房 、 生产工具等,且派遣方与派遣劳动者缔结的劳动契约的履行涉及第三人用工单位,要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 所进行。 2、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实际用工关系。在用工过程中, 用工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 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点很 重要,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支付的)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 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 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平等性决定了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平等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对 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 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双方不能够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协议,否则部分协议无效。 三、工伤与职业病检查 案例:20XX 年 3 月,张某被上海一盛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盛公司)派遣至上海龙兴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兴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张某不慎被机器砸伤右手,因一盛公司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保, 故张某申请仲裁,要求一盛公司与龙兴公司共同赔偿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审理中,龙兴公司辩 称,其与一盛公司书面约定,由一盛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并承担未缴纳社保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故应由一 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一盛公司确认曾签过该书面协议但是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对张 某的法律责任。 案件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 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应由一盛公司对张某的损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龙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 , 在本案中因未缴社保的责任在于一盛公司,如果龙兴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一盛公司追偿。 知识点:1、工伤理赔方式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劳 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 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险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 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关于劳务派遣社保方面的特殊规定:1、派遣单位 缴纳: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 2、派遣单位的分支机构缴纳: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 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代为缴纳: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先行承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 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 行承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将非本市户籍员工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设在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岗位 工作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职业病检查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 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 案例:20XX 年 5 月,上海市松田机械有限公司因内部经济机构调整,经批准裁减一部分员工。员工赵某系 上海迅达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松田公司的员工,经协商后被退回至迅达公司。20XX 年 6 月,讯达公司解除 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讯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因经济性裁员被退回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被退回为由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在本案中,松田公司将赵某退回讯达公司后, 迅达公司不能够直接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正确的做法是与赵某协商将其再次派遣至其他单位或者与其协 商解除劳动关系。 知识点: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退回。劳动合同 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 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 十九条规定如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 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如下: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 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 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不得退回情形: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 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的处理: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后,妥善处理问题的关键是:用人单位要解决好被派遣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及相关费用支付。在劳动者存在过错退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为无过错退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与劳动者解除 劳动关系。当然,在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以后,用人单位也可以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将劳动者重新 向其他用人单位派遣。 五、被派遣劳动者履行职务活动中对外损害时,责任承担主体 案例:20XX 年 5 月,赵某在为上海某通有限公司派送邮件过程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 为此张某花费医药费 5 万元,后张某起诉赵某、上海某通有限公司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审理中, 上海某通公司抗辩称,赵某系上海文桥公司派遣至其公司,因赵某与上海文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 当由上海文桥公司承担赔偿事宜。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因此,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过 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赵某是接受用工单位上海某通公司管理的,且是在为某 通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赵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上海某通公司承担。而在事发时文桥公司并 无过错,故文桥公司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六、被派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案例:20XX 年 5 月,刘某被上海文生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远轮机械公司工作。20XX 年 6 月,刘某在未 通知远轮公司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致使远轮公司一部价值几十万的机器严重损坏。远轮公司遂申请仲裁 , 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并要求文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辞而别,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派遣公司因为存在选人用人不当的责任,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远轮公司要求刘 某与文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七、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和联系 案例:20XX 年 5 月 31 日 16 时 30 分许,吉优境公司的员工刘克北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高潮路 XXX 号康 德莱公司门口担任保安值班期间,程孝宇因琐事激惹刘克北并与之发生冲突,后刘克北手持钢管追打已逃 跑的程孝宇,击中其头部,造成程孝宇因外伤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等。随后,程孝宇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 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2,106.72 元(其中吉优境公司垫付 199,000 元)、辅助 器具(轮椅)购置费 605.40 元。经鉴定,程孝宇构成重伤。 刘克北系吉优境公司的员工,吉优境公司与康德莱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刘克北被派遣至康德莱公司 担任保安工作。 程孝宇遂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克北、吉优境公司、康德莱公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务派遣期间,因被派遣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方 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刘克北系受吉优境公司派遣至康德 莱公司担任保安工作,事发于刘克北在岗时间,虽然程孝宇系遭刘克北追打致伤,刘克北的侵害行为超出 了其职责范围,刘克北是在阻止程孝宇摆弄路障时与其发生冲突的,故其行为仍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属 于履职行为的延伸,应由接受劳务派遣方即康德莱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刘克北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于法不悖,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吉优境公司在选派刘克北的过程中,未能尽到足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职 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程孝宇在刘克北在岗履职时以琐事激惹对方, 引发双方冲突,导致被对方追打受伤,主观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判决康德莱公司作 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 80%的赔偿责任,刘克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优境公司作为刘克北的派遣单位,在 派遣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在 20%的范围内补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 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 一种特殊用工方式。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 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本案中,根据康德莱公司与吉优境公司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以及 吉优境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每周会议记录,可以证明康德莱公司委托吉优境公司对康德莱公司厂区提供 保安服务,吉优境公司享有对劳动者和劳动生产的管理权,掌握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直接对厂 区保安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而康德莱公司不直接参与厂区保安的管理,不对厂区保安实施指挥、控制 , 也并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显然,刘克北、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三者之间不形成劳务派遣关 系。刘克北与吉优境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刘克北 与康德莱公司不构成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刘克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与程孝宇发生纠纷 致程孝宇受伤,鉴于刘克北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该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吉优境公司承担。 刘克北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准许。另根据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及(2013)嘉刑初字第 196 号刑事 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程孝宇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吉优境公司的责任,故吉优境公 司应承担本案 70%的赔偿责任,刘克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点: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使其在用 工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因此,鉴别劳务派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 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二是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 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因此,鉴定劳务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 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是由外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八、劳务派遣的试用期问题 案例:20XX 年 9 月,吴某被上海民生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天天服饰公司工作。20XX 年 1 月,天天公司 以吴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吴某退回民生公司,民生公司遂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吴某遂 申请仲裁,要求民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点: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 动关系,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本案中用工单位与劳动 者之间约定试用期是无效的,吴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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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管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用工风险管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用工风险管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现在越来越多企业将保安、清洁等方面的劳务需求交给外部的专业服务机构来完成,企业通过这种劳务外 包的方式既能获得专业的服务,也能节约企业的用工成本。 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忽略甚至混淆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往往让企业付出更大 的用工代价。那么,本文试从对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进行比较,为企业在管理用工风险时提供一点启发。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实际上,劳务派遣就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 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实 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用工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分开的。 什么是劳务外包▼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劳务外包,但是我们从江苏省和江西省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窥探到劳务外包的含 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XX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 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 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江西省《关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工资总额统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务外包是指劳务发包 单位将本单位部分业务的劳务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劳务承包单 位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完成劳务承包任务,劳务发包单位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承包单位支付劳 务外包费用的一种外包承揽经营形式。在劳务外包活动中,由劳务承包单位在劳务发包单位支付的发包费 用中支付给劳务承包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承包单位负责按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统计。” 因此,从实践和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外包指的是企业作为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部分业务或工 作内容发包给相应的领域的承包单位,双方签订劳务或服务外包协议,发包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向承包单位 支付服务费用。劳务外包类似于劳务承揽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来约束劳务发 包单位和承包单位。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01 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双方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按劳务外包合同的约定履行,没有太多公 法的约束,合同双方比较自由的约定合同内容,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在里面。 劳务派遣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而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本身在制定时就更倾向保护劳 动者,因此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公法的性质,更多的约束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已 在劳动法律中作出规定,协议内容中意思自治的部分较少。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 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实际用工关系。 02 用工管理方式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承包单位管理,劳务发包单位不直接向劳务人员安排任务,也不能直接要求 劳务人员适用劳务发包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中的劳务人员受实际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实际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直接适用于劳务人 员。 03 费用结算方式不同 劳务外包是按照劳务外包协议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成果来结算的,核心内容是按“事”来计算费用。 劳务派遣是按劳务人员的人头数、工作时间来结算的,核心内容是按“人”来计算费用。 04 主体资质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劳务承包单位除了是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外,一般对劳务承包单位并无特殊的经营资质要 求,比如清洁的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根据劳动法律规定获得劳动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资质,才可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向 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 05 责任不同 劳务外包中,依据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务发包单位只与劳务承包单位之间存在权利 义务关系,因此劳务发包单位一般不对劳务人员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中,即使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依据劳动法律规定,劳务人员在为实际 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降低用工风险▼ 通过上述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用工成本还是责任承担等方面来看,企业在 实际用工时更愿意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那么企业在采用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时应当如何厘定劳务外包与 劳务派遣,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减少企业用工纠纷和降低用工风险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01 注意用工方式 企业在采用劳务外包时,劳务人员应当由劳务承包单位直接管理,企业注意不要直接管理劳务人员,并避 免发生如下行为: (1)在劳务外包合同中约定劳务人员的岗位数量并按岗位人头数支付费用,有权直接辞退劳务人员等内 容。 (2)参与劳务承包单位对劳务人员的招聘过程,对劳务人员进行面试。 (3)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务发包单位直接指挥、管理劳务人员,直接安排工作任务。 (4)向劳务人员提供员工手册,直接要求劳务人员遵守劳务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 (5)要求劳务人员定期参加劳务发包单位的管理会议。 (6)核定劳务人员的考勤、工资,对劳务人员作出纪律处分等。 02 注意费用支付方式 企业应当避免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应当避免采用由劳务承包单位委托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 劳动报酬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委托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也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 劳务发包单位向劳务承包单位支付劳务外包费用应当按照工作量、工作结果来结算和支付,避免按照劳务 人员的人头数结算费用。 03 注意劳务承包单位的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务承包单位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那么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也很大可能 会被认定为是劳务派遣关系。虽然劳务派遣资质只是作为判断的其中一个因素,但是为了降低被认定为劳 务派遣的风险,建议企业在选择劳务承包单位时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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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

劳务派遣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

劳务派遣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 第一部份 派遣服务流程图 第二部份 贵公司的需求理解 1. 提供转移派遣所需服务。(见全文) 2. 人员补充。(见第三部分第一、二条) 3. 规避风险。(见第三部分第七条) 4. 优化流程。(见第三部分第八条) 5. 降低成本。(见第三部分第七、八、十条) 第三部份 我公司的服务流程和解决方案 一、提供的服务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10 内容 提供招聘服务: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用人需求提供招聘和协助招聘工作。 派驻员工:我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派驻员工帮助企业办理行政上的 工作,到企业中配合企业可以更好的运作。 提供外包人员培训:外包人员入职前培训、上岗培训、及不定期的素质培 训服务。(根据企业需求而定) 外包人员关系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 代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负责工伤情况出现的申报及善后处理。 办理辞退员工及处理劳务纠纷事宜服务。 提供外包人员的员工活动:定期举办俱乐部活动让人员有机会参加更多 工作以外的活动。 租赁人员人事外包: 代办社会保险及各种相关证件服务; 按政策规定,负责人事档案事宜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定和整 理; 按规定办理劳务人员的档案证审以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 料。 二、运作流程 仁邦公司根据用 人单位要求量身 定制员工派遣配 套方案并与用人 单位协商和修订 派遣期满 , 用人单 位可与我公司协 议续签人才派遣 合同 根据用人单位 的需求,仁邦 公司与用人单 位协商签订人 才派遣协议 派遣人员到用人 单位就职,派遣 期间公司办理派 遣 人 员 工 资 、社 保、医疗、福利、工 伤、处理等工作 如有需要,仁邦 公司可组织招聘、 面试、 测评, 由 用人单位确定新 入职人选 派遣公司与派遣 人员签订劳动合 同并办理有关手 续 三、工资发放、社保购买 1、工资发放流程 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 向乙方发送派遣员工上月的考勤考核情况表, 乙方结合上月派遣员工的考勤考核等情况,制 作《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 第一步:工资核算 甲方收到乙方《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后,应 第二步:核对确认 在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甲方审核 确认后,乙方于 2 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送达甲 方,发票项目为 “人才租赁费”。 第三步:转帐 第四步:发放工资 第五步:备案入档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 2 工作日内,将员工 上月的服务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银行帐号:360-203-140-920-060-6856 单位名称:广州市仁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服务费后,应在 2 工作日内 按时足额地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之后向国家税 务部门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为派遣员工购买 社保 工资发放完成,仁邦公司进行备案入档,并将相 关资料复制一份由企业备案入档;对其发放工资 过程进行总结,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避免外包员工情绪发生。 2、社保购买流程 由企业提供外包员工变更名册(姓名、性别、身份 证号、籍贯、联系方式、入职日期、工作岗位、待遇、 购买社保月份、社保购买基数、户口性质等)及需 提供的基本材料 第一步:准备材料 第二步:劳动合同 仁邦公司人员到企业为外包人员统一签定劳动合 同或由其外包人员前往仁邦公司进行劳动合同签 定和由仁邦公司委托企业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签定 第三步:申报及 仁邦公司对本月所属员工购买社保进行统一申报, 同时前往劳动局对新入职及离职员工等呈报变更 表,办理相关手续并核查盖章。 劳动用工 第四步:缴费 第五步:返还材料 第六步:离职 在仁邦公司开立专用社保帐户,对新入职员工医 保卡、离职人员社保费用结算和失业人员办理。 仁邦公司将已办理完毕材料进行备案并复制一份 交由企业保存,并对新入职及离职人员完成手续 材料通知发放本人。 员工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和仁邦公司 提出申请,由仁邦公司提供离职申请书和移交清 单经企业确认后仁邦公司为其办理离职和停保手 续。 四. 办理(解除)劳动用工流程 a) 入职流程图 服务质量控制办法 (1)入职流程图 录用前培训 员工提交个人资料 广州市:失业证原件、 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 件、计生证、小一寸照 片 2 张,劳动手册 签订劳动合同及 填写工会登记表 非广州市:毕业证和身 份证复印件、计生证、小 一寸照片 2 张,劳动手 册 签订担保协议和 计划生育责任书 公司统一办理用工手续 签订保密协议及 相关条款 (2)服务质量控制办法 a)我司将委派专人专职负责跟踪从培训期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 的动态,及时处理员工的所有疑问。 b)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试用期结束前与处派员工建立 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 c)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时完成所有招工手续办理,并 将国家最新的劳动法规转告知客户以及外派员工。我司将由专人负责妥善系 统地管理好员工的所有入职资料以及劳动合同。 b) 离职流程图 服务质量控制办法 (1)离职流程图 辞职:外派员工自 行离职 辞退:用人单位辞 退外派员工 1. 发出“ ( 提前 ) 解除劳 动关系证明书” 2. 用人单位交接清单 3. 到仁邦领取离职证明 终止合同期满不再 续签 4. 返还相关档案材料 (2)服务质量控制办法 a)我司将按照相关的劳动法规,合理合法的办理外派员工的离职、辞退手 续,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b)对于还未办理离职手续的离职员工,我司需与员工保持联系,确保员 工的所有手续方法正确性; c)我司将及时迅速地向客户进行员工信息反馈,确保所有员工在离职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迅速的处理 五、派遣员工福利 签订标准合同 根据企业员工的具体情况,按广州市或异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签 订标准版本劳动合同书。 社会保险 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 温馨关怀 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中国传统节日,我公司会给予员工良好的祝福,让员工 感觉更多的温暖。 六、派遣员工工伤处理流程 1、工伤报备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立即通知仁邦公司,特殊情况不得 超过 12 小时,仁邦公司收到通知后在 24 小时内口头报告所属市/区社保基 金管理中心核发科,以确认此事故是否为工伤,医治医院是否为工伤治疗指 定医院。 2、认定申请 仁邦公司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属市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科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资料提交 至所属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科,受理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待医疗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如工伤员 留有残疾或身体精神受到损害,导致本人工作能力减弱,则需在工伤员工 医疗期满后 30 日内,至指定的劳动能力诊断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4、工伤待遇申领 职工伤残或因工伤亡,在领取医疗费分分割单后,由仁邦公司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需提供资料提交至所属市/区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中心核发科,核发科将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单交给仁邦公司。工伤待遇 以转帐形式注入公司帐户,待资金注金转出后,所属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核发科及时通知仁邦公司。仁邦公司客服部门确认资金到帐户后,通 知工伤职工用请款单的方式请款,后附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单。 5、法律支持系统 公司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常年聘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顾问,对人事外 包形式下劳动用工研究的专家作为公司人事外包业务的法律解释者和政策 支持者。 与政府相关部门有经常性联系,邀请在政府劳动部门工作,对劳动保障 系统研究透彻的官员,提供政策法规解释,并协助人事劳动用工争议和工 伤处理案件。 七、劳动纠纷处理和劳动风险规避 a)处理劳动纠纷 首先,我公司会把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降到最低程度。在员工转移劳动 关系前,我公司会先将相关的劳动关系、用工管理、薪酬计算等情况进行详 细说明,在员工没有异议的前提下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日后可能出 现的劳动争议情形。 其次,公司常年聘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顾问、对人事外包形式下劳动用 工研究的专家,其中包括在政府劳动部门工作、对劳动保障系统研究透彻的 官员,专门处理企业外包员工人事劳动用工纠纷案件。 b)规避社保风险 对于外派员工因工受伤,我公司的反应是快速而及时的。我们要求外包 员工在发生 1 小时内通知我公司客服代表,我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内根据工 伤的有关条例规定,帮助外包员工申请工伤待遇,并由公司排出专人前往 探望,详细了解员工的情况,尽最大努力帮助员工解决受伤后的实际困难。 对于因突发的意外情况而受伤的非工伤的外包员工,我公司对此类情 况也有明确的处理机制。我公司会不定时地向外包员工发出一些贴心的提示 尽量减免发生的几率。当意外情况出现时,我们也会在第一时间内前往探望 员工、了解情况,对于有困难的员工,给予适当的援助。 八、建立人才派遣前后优势对比 优势 规 避 风 险 人才租赁前 人才租赁后 1. 直接得到权威劳动法专家和 1. 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警告、批评、 HR 专家的指导, 在建立良好政 罚款、甚至法律诉讼等 府关系的基础上, 提高 HR 管理 水平 2. 因劳动纠纷,收到劳动仲裁部门 3. 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作协 的诉讼函 议,得到放心的专业服务 1. 员工入职时,企业的 HR 到人事局 办理用工申请 2. 员工入职后,企业的 HR 与员工建 立劳动关系并进行新员工入职培训 简 化 流 程 3. 员工入职后,企业的 HR 到派出所 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妥善办 和劳动局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理员工入职、离职的各种手续, 4. 员工入职后,企业的 HR 到社会劳 可定时向公司提交相关报表 动保障局或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社会保 险或商业保险 5. 员工离职后,企业的 HR 到社会劳 动保障局或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社会保 险或商业保险的转移手续 降 低 成 本 1. 招聘成本,办公费用等 2. 管理成本,残疾人保障金等 3. 税收 充分利用政策差异,帮助客户 设计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方案。 九、客户服务及协助管理 合作关系建立后,应企业的要求,我们可派遣服务人员,长期专门进行客 户服务及协助管理,通过电话、电子或上门服务等方式协调企业、派遣公司、员 工三方关系,及时反映并处理有可能发生的问题。我们将为新成为我们客户的企 业设立“保育期”,在“保育期”内,我们将定期召开协调会、不断完善双方合 作细节,投入更大的力量去使企业健康发展。 十、派遣前后的社保对比 1、广州社保缴费情况表一:(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重疾)。(不限户籍 但广州户口只能按这个购买) 序号 险种 缴费基 单位 个人 小计 数 费率 缴费 费率 (元) 缴费 (元) 1 养老保险 1655 12% 198.6 8.0% 132.4 331 2 失业保险 1100 0.2% 2.20 0.1% 1.10 3.30 3 工伤保险 1100 0.4% 4.40 / / 4.40 4 生育保险 2268 0.85% 19.28 / / 19.28 5 基本医疗 2268 7% 158.76 2% 45.36 204.12 6 重大疾病 / 9.83 / / 9.83 单位 393.07 个人 178.86 571.93 合计 从化社保基数及比例 从化社保可以选择的方案如下:(前面两种方案社保费最低) 1、 单买工伤保险,每月费用,4.4 元,该费用由企业缴纳,员工不用交费。 企业缴费 缴费基数 险种 工 伤 保险 1100 个人缴费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0.4% 4.4 0 0 小计 4.4 2、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每月社保费 311.3 元,企业缴纳 188.76 元,员工缴纳 122.54 元。 缴费基 数 险种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小计 养老保险 1518 12% 182.16 8% 121.44 303.60 工伤保险 1100 0.4% 4.4 0% 0 4.4 失业保险 1100 0.2% 1.1 3.3 122.54 311.3 元 总计 2.2 企业缴费总计 188.76 元 0.1% 个人缴费总 计 3、 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缴费基 数 险种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小计 养老保险 1518 12% 182.16 8% 121.44 303.60 工伤保险 1100 0.4% 4.4 0% 0 4.4 失业保险 1100 0.2% 1.1 3.3 生育保险 2268 0.85% 19.28 0% 0 19.28 企业缴费总计 208.04 个人缴费总 计 122.54 330.58 总计 2.2 0.1% 4、养老+工伤+失业+医疗, 缴费基 数 险种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小计 养老保险 1518 12% 182.16 8% 121.44 303.60 工伤保险 1100 0.4% 4.4 0% 0 4.4 失业保险 1100 0.2% 1.1 3.3 医疗保险 1263 5%+6 0 69.15 122.54 380.45 总计 2.2 69.15 企业缴费总计 257.91 0.1% 0 个人缴费总 计 5、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 险种 缴费基 数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小计 养老保险 1518 12% 182.16 8% 121.44 303.60 工伤保险 1100 0.4% 4.4 0% 0 4.4 失业保险 1100 0.2% 1.1 3.3 生育保险 2268 0.85% 0 19.28 医疗保险 1263 5%+6 0 69.15 2.2 19.28 69.15 0.1% 0% 0 总计 企业缴费总计 277.19 个人缴费总 计 122.54 399.73 第四部份 报价和费用举例 1、 报价 我司将按照每名外包员工 80 元/人/月的管理费用为基准报价,除了 以上服务外,如需增加其他服务项目,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费用明细 服务费用明细 序号 1 费用 项目 人力成本 社会保险费 标准 金额 费用说明 待选 待选 随当地社会保障政策调整而调整 10 建立待岗人员档案库、招聘广告、招 聘费用 获得成本 5 开发成本 15 使用成本 2 服务 管理 成本 费 离职成本 80 员工风险 成本 正常利润 合计 3 员工 按 企 业 标 工资 准执行 A 20 在职培训(全年) 办理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代办社保、 处理劳动争议、员工管理 离职转岗安排、离职培训、离职补偿 10 员工工伤、生育处理费用、涉及员工 评残、员工疾病、非工死死亡不属理 赔范围内的费用 20 公司维持正常运作之收益 80 服务费合计费用取整为  80 元每 人(不包括员工社保费) A 由乙方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岗位技术 制定不同的劳务服务费标准,最低不 低于市国家劳动法的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 总 计 80 元+①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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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名册( 规范格式 )

职工名册( 规范格式 )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 填报单位: 序 号 姓名 1 单位注册类型: 性 年 文化 别 龄 程度 2 3 4 劳动保障证(卡)号: 职业 等级 资格 身份 证 号码 社会 保险 卡号 用工 类型 人员 类别 用工 之日 订立 合同 时间 劳动 合同 起止 时间 5 6 7 8 9 10 11 12 填报时间: 订立 合同 情况 合同 类型 13 14 年 月 离职 时间 离职 类型 工 资 15 16 17 参加社会保险 养老 保险 医疗 保险 失业 保险 工伤 保险 生育 保险 18 19 20 21 22 1 2 3 4 填表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填表说明如实填报本单位各类用工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单位注册类型:①国有企业 ②集体企业 ③外商投资企业 ④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⑤私营企业 ⑥其他企业 ⑦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性别:①男 ②女 4、文化程度: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中技 ③大专 ④本科 ⑤研究生 ⑥其他 5、职业等级资格:①初级 ②中级 ③高级 ④技师 ⑤高级技师 6、用工类型:①全日制用工 ②非全日制用工 ③劳务派遣 7、人员类别(可多项选择):①城镇就业人员 ②本省农村就业人员 ③外省农村就业人员 ④外方和港澳台就业人员 ⑤劳务派遣人员 8、用工之日、订立合同时间、离职时间应填报至年月日。 ⑥离退休返聘人员 9、订立合同情况:①首次签订劳动合同 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 ③第二次及以上续签劳动合同 10、合同类型:指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动者劳动合同。 11、离职类型:①合同终止 ②单位解除合同 ③本人解除合同 ④劳务派遣期满 ⑤其他 12、工资: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其中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小时。 13、参加社会保险:①是 ②否 ⑦其他 ⑤劳务派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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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登记表(经典范本)

员工入职登记表(经典范本)

员工入职登记表 共 3 页之第 1 页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地址 婚姻状况 邮编 电话 通信地址 国籍 照片 邮编 护照号 最高学历 专业 签证类型 居住证期限 外语及等级 职业资格 专业职称 主要教育经历 教育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院校名称 学历 专业 证书 主要工作经历 工作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工作单位 职位 证明人姓名、电话 离职原因 主要培训经历 培训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培训内容 培训组织机构 培训结果 主要家庭成员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所任岗位及职务 紧急联络人 姓名 关系 联系地址及邮遍 电话 承诺:本人保证我所提供以及填写的资料均属实,如有虚假的,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填表人: 日期: 共 3 页之第 2 页 身高 体重 视力 ()良好 ()辅助 是否曾被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或持有残疾人证明 :填写“是”或“否” 健 ( ()良好 ()辅 听力 助 ) 是否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鉴定为具有伤残等级以及何级伤残:填写“是”或“否”以及伤残等级 ( ) ( 康 状 是否从事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已经有毒有害工种:填写“是”或“否” 况 是否有传染性疾病以及何疾病:填写“是”或“否”以及何疾病:( ( )( ) ) ) 最近 6 个月内所接受的医学治疗与医学检查: 离职时间 前用人单位 信息 离职原因 是与前用人单位约定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填写“是”或“否” 是否与前用人单位有未尽的法律事宜:填写“是”或“否” ( 地方方言 ( ) ) 电脑知识 个人技能 其他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累计工作时间 ( )年( )月 是否已经休了本年度的年休假:填写“是”或“否” 是否曾经或正在追究与承担过刑事责任:填写“是”或“否” ( ) ) 应聘信息来源 是否在本公司工作过:填写“是”或“否” 入职部门 入职职位 ( ( ) 入职时间 1、员工确认,公司已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情 员 况。 工 2、员工在本表提供的个人信息、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等个人资料均真实,员工充分了解上述资料的真 声 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 明 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 3、员工确认,本表所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公司向该通信地址寄送的文件或物品,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 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的,员工同意,从公司寄出之日起视为公司已经送达。 员工签名: 日期: 录 用 条 件 单位填写 员工确认 试用期限 试用期工资 正式期工资 本人对入职登记表的上面登记的全部内容皆已知晓并保证我所提供以及填写的资料均属实。 员工签名: 2 日期: 共 3 页之第 3 页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任 务 指 标 员工确认 本人对入职登记表的上面登记的全部内容皆已知晓。 员工签名: 3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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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危险告知书( 全套 )

岗位危险告知书( 全套 )

(全套)岗位危险告知书 目 录 工种: 电工 编号:01 工种: 电焊(气焊)工 编号:02 工种:木工 编号:03 工种: 起重作业 编号:04 工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械等) 工种:车辆驾驶员 编号:06 工种:钢筋工 编号:07 工种: 架子工 编号:08 工种: 模板工 编号:09 工种:混凝土浇捣工 编号:10 工种:混凝土拌和工 编号:11 工种:交通管制人员 编号:12 编号:05 土石方开挖 工种:涉爆人员 管涵施工 砌体防护 边坡喷浆防护 普工 编号:01 编号:02 编号:03 编号:04 编号:05 编号:06 工种:人工挖孔 钻孔灌注桩 梁板架设 桥面系施工 编号:01 工种:隧道开挖 工种:隧道爆破人员 隧道支护作业 洞内运输 基层内场拌和工 沥青内场拌和工 基层外场普工 沥青外场普工 路面附属工程施工人员 管理人员 编号:02 编号:03 编号:04 编号:01 编号:02 编号:03 编号:04 编号:01 编号:02 编号:03 编号:04 编号:05 编号:00 岗位危险书面告知书 工种: 电工 编号:01 : 你将从事的 电工 作业,存在着 触电、灼伤、电气火灾 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 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 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 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非电工严 禁进行电气作业。电工作业应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酒后不准进行电气操作。 2、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及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电气设备、维修保养、线路检修、安装时,不准带电操作。 4、各线路不得超过额定容量运行,不可使用超过规定容量保险丝、保险片。 5、施工用电系统必须有保证灵敏可靠的两级及以上保护;施工用电与生活用电线路必须分开架设。 6、施工现场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开关箱要做到一机一闸一保险,箱内 无杂物,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 7、各线路不得超过额定容量运行,不可使用超过规定容量保险丝、保险片。 8、维修电器设备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取下熔断丝,挂上警示牌,经验电确认无电才能作业。通电试 验外壳要接地,禁止他人靠近。 9、高空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系安全带,使用竹木梯要牢固平稳角度适当,不准上下抛掷工具物品。 10、凡裸体带荷电的空架配电线路,在通过各种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应挂有警示标牌,引人注意。 11、遇有异常雷雨时,特别要注意电气设备的用电安全,严防受潮漏电,必要时,应拉闸停电,确保 安全。 12、发生电气设备和触电事故时,首先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抢救、抢修。相关人员须熟悉触电救护知 识。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XX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 电焊(气焊)工 编号:02 : 你将从事的 电焊(气焊) 作业,存在着 触电 、灼烫、 有毒气体 、 辐射 和 火灾 等岗位危险,予 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 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 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金属焊接作业人员所用焊钳焊线必须绝缘良好,严禁两台焊机共用一组保险丝、一个空气开关。 2、氧气、乙炔钢瓶禁止暴晒、撞击,严禁存放在接近热源的地方,两瓶间距必须保气瓶持 5 米的安全距 离.。 3、气瓶上的截止阀、减压阀、回火装置应完好,使用气焊时必须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顺序操作。 4、必须遵守明火作业“十不焊割”制度。 5、焊工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严禁将焊接电线、皮管缠在身上攀登。 6、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等未经彻底清洗和测爆不能割焊。 7、输送氧气、乙炔气的皮管应完好、不漏气,不可与油脂高温接触,严禁重物压管,同时电焊导线不得 从氧气、乙炔或易爆气体管道附近通过,也不能与这些管道处于同一地沟内,防止火花和锋利的材料落在 胶管和导管上。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XX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木工 编号:03 : 你将从事的木工作业,存在着 高空作业 、 触电、 机具伤害和 坍塌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 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 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 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 照执行: 1、使用锯板机、刨板机、圆盘锯等木工机械前,必须检查锯片、刀片的松紧程度、有无裂缝、损伤及运 转是否正确等情况,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操作。 2、锯割长料要有两人配合进行,推料一端距锯 20CM 就要放手;锯割短料时必须用推杆送料。 3、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未完全停止运行的木工机具,使用各种木工机具不得带手套。严禁非木工人员操作 各种木工机械。 4、木工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场内木屑、刨花要经常清理,预防火灾发生。使用手工工具应先检查 手柄是否牢固,挥斧锤击时,必须顾及四周和上下的安全。 6、木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破裂材料,拆模板时,应经技术管理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 严禁猛橇、硬砸或大面积橇落、拉倒。拆下的模板不准乱丢、乱放,有钉子的一面要朝下或敲弯,防止钉 子伤人。 7、木工在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和高空作业岗位告知书,在立模、立柱护桶、搭设 脚手架等施工时,必须认真检查所用的各种工具、螺栓等材料,发现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 起重作业 编号:04 : 你将从事的起重作业 作业,存在着 坠物伤人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 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 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 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 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 须经常对照执行: 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无证人员不得独立顶岗作业, 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2、吊装前必须严格检查所用的起重机械、吊装工具、绳索是否正常完好。严禁超负荷吊运,对超高、超 宽物体的吊装。 3、上班按规定着装,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须系好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备带工具 袋,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件等,严禁酒后进行起重作业。 4、在吊装作业中,提升或下降必须平稳,不准有冲击,振动等现象发生,不允许任何人随同吊装设备升 降,在吊装过程中,如因故(停电等)中断,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得使吊装物体悬空过夜。 5、梁板起吊前应对吊环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补救。 6、起重设备的性能必须完好,认真做好小型起重设备的保管、保养工作,定期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状 态。 7、严格起重作业“十不吊”制度。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XX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械等) 编号:05 : 你将从事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存在着机械倾翻、 坠落、物体打击 和 机械伤人等岗位危险, 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 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 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有机械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专人专机,非操作手本人不得开动机械。 2、操作者作业时必须精神集中,头脑清醒,判断准确,按限速要求控制速度。 3、加强日常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熟悉车况。 4、启动前必须检查制动系、转向系,确保良好无误后方可开动机械。 5、开动机械后首先检查表盘是否灵敏、液压系统是否运动自如,确保良好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6、作业中要不断熟悉环境,要仔细观察和考虑好周围环境条件,清楚交叉作业可能带来的事故隐患。 7、勘查行走路线,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通过或作业。 8、起动发动机后,不要马上全速操作和作业,必须以低速进行一定时间的运转。 9、在进行回转前必须确认周围无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作业人员的头顶上或运送车辆驾驶室顶上 回转上车。 10、机械应停放在平坦而稳定的地面,若在倾斜地面上停放时,务必在履带端部垫好止动块。 11、装载机严禁载人行驶或登高,离开机械时,务必将铲斗降到地面放稳,再将所有操作杆都按停机要求 放置位置上。 12、作业完毕后车辆停放于安全地点,决不允许停放在边坡底下或其它土质松软容易塌方地段。挖指挥人 员做好警戒工作。机械作业半径内严禁站人。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XX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书面告知书 工种:车辆驾驶员 编号:06 : 你将从事的机动车驾驶作业,存在着倾翻、高空坠落、交通事故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 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 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 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 对照执行: 1、装载与搭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的规定,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驾驶机动车时严禁穿拖鞋。 2、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安全距离。行驶中,应随时注意交通标志和道路情况,服从交 通指挥人员和信号指挥,不得违反交通规则(条例)。 3、道路应限速行驶,遵守项目部运料车辆的相关规定,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做好配合工作。 4、强行超车,禁止在刚超越后立即右驾方向或制动。驾车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狭路、弯道、下坡、冰 雪道路、交叉路口、过桥、交通岗附近、设有禁令标志路段及其它有障碍或视线不清的路上禁止超车。 5、交叉路口和岔道应先减速、鸣号,观察人车往来,随时做好制动准备,通过公路平交叉路时,禁止抢 道。 6、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雨中行驶,应尽量避免靠近路边和采用紧急制动或急速转向。 7、行驶,必须打开黄色雾灯,严禁超车。雾天能见度低于 5 米时,不得继续行驶,可打开视宽灯停车休息。 8、道路行驶,应适当控制车速,握稳转向盘。会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不得猛打猛回转向盘,不得 在冰冻路面上使用紧急制动。必要时应配置防滑链。 9、公路行驶应自觉遵守高速公路行驶条例,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停车,遇到车辆出故障,应停在行车道 右侧,白天设三角警示牌,晚上开警示灯,并及时通知交警部门。 10、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11、动车熄火、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 12、、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下坡时应 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平时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XX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钢筋工 编号:07 : 你将从事的钢筋作业,存在着机械伤害、触电、灼烫、高空坠落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作业 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 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 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 行: 一、钢筋搭接长度要标准,绑扎要牢固,搭接、绑扎必须按施工规范进行。 二、多人合抬运钢筋时,起、落、转、停动作必须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加工后成品、 半成品必须先冷却后搬运。 三、钢材成品、半成品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 罩。 四、调直机调直钢材时,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距离,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严禁戴手套操作;钢筋调 直到末端时,人员必须躲开,以防甩动伤人, 五、用卷扬机冷拉钢筋时,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 2 米区域内,严禁站人,操作人员不 能站在钢筋的同一直线上。卷扬机棚前应设防护栏,台座上也应加防护设施。 六、除锈机对钢筋进行除锈时,应带口罩和手套,带钩的钢筋严禁上机除锈;除锈应在钢筋基本调直后进 行,操作时要放平握紧,站在钢丝刷侧面。 七、切断机切断钢筋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小于 15 厘米,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 住,操作时动作要一致;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 除刀口附近的 八、用弯曲机制作钢筋时,钢筋要贴紧档板,注意放入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不得开错。弯曲长钢筋应 有专人负责,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更换插头、加油和清理,必须停机后进行;严禁制作超过本机 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 九、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备带工具袋。严禁酒后高空作业。 十、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 架子工 编号:08 : 你将从事的脚手架搭设作业,存在着坠物伤人、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 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 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 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 照执行: 1、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应将所需工具装在工具袋内,传 递工具不得抛掷或将工具放在平台或支架上,也不得插在腰带上,工具手柄设置腕扣绳。作业时精神要集 中,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听从统一指挥,不得“走过档”和跳跃架子,严禁打闹开玩笑、酒后作业。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按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结合各种型式脚手架的安全技术规范来搭设。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遵循确保安全为原则完成架子架设。 3、认真检查脚手架所用的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 4、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在离开作业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和不安全 隐患,确保架子稳定。 5、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宜停电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 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距离要保证其最小的安全距离。 6、拆除支架或模板时,不得双层作业,拆下的支架杆件或模板不得往下扔,必须遵循由上而下的顺序平 稳吊放或滑放,堆码整齐。 7、遇高温、大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 模板工 编号:09 : 你将从事的模板支设作业,存在着物体打击、坍塌、坠物伤人、高空坠落、起重伤害等岗位危险,现 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 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 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使用锯板机、刨板机、圆盘锯等木工机械前,必须检查锯片、刀片的松紧程度、有无裂缝、损伤及运 转是否正确等情况,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操作。 2、木模制作场地要有防火措施,锯末、木屑等要及时清理。 3、在基坑内支模时,应检查基坑有无塌方现象,方可操作。 4、用人工搬运、支立较大模板时,应有专人指挥,所用的绳索要有足够强度,绑扎结实;支立模板时, 底部固定后再行支立,防止滑动倾覆。 5、支立模板要按工序操作。当一块或几块模板单独竖立和竖立较大模板时,应设临时支撑,上下必须顶 牢。整体模板合拢后,应及时用拉杆斜撑固定牢靠,模板支撑不得钉在脚手架上。 6、临边作业要配戴安全带,高处作业应将所需工具装在工具袋内,传递工具不得抛掷或将工具放在平台 上,更不能插在腰带上。 7、用机械吊运模板时,应先检查机械设备和绳索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起吊后下面不得站人或通行。当模 板距人员 1M 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操作。 8、拆除模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按顺序分段拆除,不得留有松动或悬挂的模板,严禁硬砸或用机械大 面积拉倒。3M 以上模板拆除时,应用绳索拉住或用起吊设备拉紧,缓慢送下。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混凝土浇捣工 编号:10 : 你将从事的混凝土浇捣作业,存在着物体打击、坍塌、触电、高空坠落、起重伤害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 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 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 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 须经常对照执行: 1、人工高处手推车上料时,应搭设规范的作业平台和斜道,运输斜道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2、汽车吊或桅杆吊斗浇注混凝土时,起吊、运送、缷料应有专人指挥,严格遵守起重吊装的相关规定。 3、电动震捣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操作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2)配电箱的接线应使用 电缆线,漏电保护装置齐全;若大面积混凝土浇注需多台震捣器同时作业时,应设集中开关箱,并有专人 负责看管。 4、泵送混凝土在作业前应先检查输送泵、电气设备是否正常、灵敏、可靠。 5、泵送前,应检查管路、管节、管卡及密封圈的完好程度,不得使用有破损、裂缝、变形和密封不合格 的管件。 6、混凝土泵在运转时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不得带病运行。 7、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对模板的支撑和变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加固支护,防止塌模。 8、高空作业时必须配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才可作业。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混凝土拌和工 编号:11 : 你将从事的混凝土拌和作业,存在着 机械伤害、 车辆伤害、高处坠落 和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 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 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 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 对照执行: 1、搅拌机必须安置在坚实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脚筒架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2、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 杆。 3、搅拌设备的配电系统和线路铺设符合规范,电气绝缘良好。 4、开动机器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升降器是否灵活可靠,轨道滑轮和是否良好等,一切正常才能开 始工作。 5、进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工作完毕后应将料斗固定好。 6、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进滚筒内。 7、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 8、作业时必须佩带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 9、传动、送料等部位处设置明显警示牌,防止机械伤害。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交通管制人员 编号:12 : 你将从事交通管制工作,存在着车辆伤害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 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必须配戴好安全帽、身着反光背心上岗。 2、管制器材齐全,标志鲜明、醒目,设置规范。夜间设岗时,应设置照明灯和红灯。 3、上岗时必须面向马路中央或来车方向,以确保履行职责和注意自身安全。 4、坚守岗位,管制期间严禁车辆和行人进入作业区域。 5、开放交通前应及时安排清扫作业区段马路上杂物,撤离作业区的人员和设备到安全地点,确保通车安 全。 6、开放交通时,有序引导车辆限速通行。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土石方开挖 编号:01 : 将从事土石方开挖作业,存在着坍塌、坠物、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和粉尘伤害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 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 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 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紧帽绳及其它防尘用品;临边作业时系好安全带。 2、作业前必须熟悉周围环境,清除边坡松动浮石和危岩;作业时必须头脑清醒,精神集中,听从班组长 统一指挥。 3、空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输气胶管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送气管连接好。 4、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 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 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钻前 不得拆除钻杆。 6、按规定要求进行炮眼布置,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7、野外作业,应严格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实。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工种:涉爆人员 岗位危险告知书 编号:02 : 你将从事的 爆破 作业,存在着 爆破飞石 、 爆破冲击波和爆破器材爆炸 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 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 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 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爆破设计、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3、严格执行领取、消耗、清退登记手续,必须遵守爆破物品的“当日领,当日用,当日退”。 4、作业现场,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放置并且要有安全员在旁看守。 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双人双锁。 6、作业现场,非爆破员、安全员不得参与组织爆破。 7、爆破现场的警戒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8、装药和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9、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 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1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域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记,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发出撤 离信号,使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11、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当发现“盲 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12、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1.2 米。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次不宜超过 5 根。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管涵施工 编号:03 : 你将从事管涵施工作业,存在着坍塌、坠物、物体打击和触电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 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 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 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2、利用挖掘机进行基坑开挖时,机身距坑边的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符合规程要求的安全 距离。 3、 基坑边坡不稳时,应采取放坡或加固措施,防止边坡坍塌。 4、 基坑开挖后,四周应设围栏设施,并设明显的禁行标志。 5、管涵吊装时,应对吊装绳索进行检查,并设专人对吊装作业进行指挥,遵守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6、箱涵浇注施工,施工前必须按规范要求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置栏杆;支立模板时, 底部固定后再行支立,防止滑动倾覆;整体模板合拢后,应及时用拉杆斜撑固定牢靠,模板支撑不得钉在 脚手架上。 7、浇注混凝土时,人工高处手推车上料时,应搭设规范的作业平台和斜道,运输斜道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汽车吊或桅杆吊斗浇注混凝土时,起吊、运送、缷料应有专人指挥,严格遵守起重吊装的相关规定。 8、做好施工机具的检查和使用管理,各类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9、严格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做到配电系统合理,保护装置齐全,用电设备及照明电缆的选择和敷设符合 规范要求。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砌体防护 编号:04 : 你将从事砌体防护作业,存在着坍塌、坠物、物体打击和触电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 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 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 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2、挡墙挖基应视土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放安全边坡,基坑边坡不稳时,应加大放坡或采取加固措施, 防止边坡坍塌;防护坡面存在浮石时应及时清理。 3、边坡防护作业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架。 4、砌石工程必须自上而下砌筑。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抬运石 块上架,跳板应坚固,并设有防滑条。 5、抹面、勾缝作业必须先上后下。严禁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须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下不 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上面砌筑、下面勾缝。 6、砂浆拌和设备应安置稳妥,开机前必须确认传动和各部装置牢固可靠,操作灵活。运转中不得用手或 木棒等伸进筒内清理筒内灰浆。 7、严格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及照明电缆的选择和敷设符合规范要求。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边坡喷浆防护 编号:05 : 你将从事边坡喷浆防护作业,存在着坠物、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尘肺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 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 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 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坡面作业时,应设置安全绳,人员佩戴安全带,喷浆作业人员必 须戴防尘口罩。 2、清理坡面浮石时,应撤离下方人员和设备。 3、禁止在坡面上向下抛扔物件,所有工具必须使用绳索吊系。 4、沙浆输送泵管道各接头应连接牢固,管道上不得加压和悬挂重物。 5、喷浆设备作业前应空运转,在确认旋转方向正确、电路开关、传动保护装置及料斗滤网齐全可靠后, 方可进行作业。 6、喷射机应保持内部清洁,输送泵和喷射人员应密切联系,协调配合。 7、喷射时在喷嘴附近范围内严禁站人;工作停歇时,喷嘴不得朝向有人的方向。 8、输料软管如发生堵塞,可用木棍轻轻敲打外壁,如无效时应关闭砂浆机后拆卸胶管进行处理。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普工 编号:06 : 你将从事的普工作业,存在着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 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 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 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在道路上工作时,密切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看二停三通过”,不抢一分一秒,保证自己不被车辆 伤害。 2、从事开挖作业时,先观察好周边情况和环境,在最坏的情况能够不伤及自身和他人的情况下再作业。 3、从事搬运石块等工作时,要严格注意身边的人,在呼喊并应答、引起对方注意并退让到安全地带后才 可以工作。同时,要积极注意自身安全,不搬运过重的石块,经常检查铁锹、榔头、扁担等工具,一有损 坏,立即更换或修复。 4、在电力线底下、光缆附近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时刻提高警惕,保护好电力电线、国 防光缆。 5、严禁在河流、池塘等地游泳、洗澡,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你承担。 6、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护好自己的财物。 7、工作时必须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带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额带。 8、密切注意工程施工机械,在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等机械附近施工时,必须面向机械并及时避让, 确保安全。严禁在压路机等机械下休息,严禁在施工现场打闹、追逐。 9、工作时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内容。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人工挖孔 编号:01       : 你将从事的 人工挖孔 作业,存在着 高处坠落 、孔壁坍塌、触电、 坠物伤人 、有毒气体中毒和窒 息 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 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 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 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井口的作业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系好保险钩。 2、浇注第一节砼护壁,应高出井沿 20cm,厚度同护壁。要严格按照配合比施工、浇筑护壁,确保护壁质 量。在浇筑好后 1 天内严禁拆模。 3、井口周边 2M 范围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孔内运出的土石料应堆放在离井口 2M 以外的地方,并及时清理出 场,保持作业场所整洁。 4、井下作业人员以持续作业时间 2 小时为宜,最长不得超过 3 小时。井下有人作业时,井上作业人员应每 隔相应时间与其保持联络,不得擅自离开。 5、挖孔人员作业前,应先进行不少于 15 分钟的机械强制通风,出渣时,吊桶不得装的过满。 6、井底抽水时,应在挖孔作业人员上到地面以后,再合闸抽水,抽水后即关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进 入井内的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7、井下爆破时,必须由爆破员下井作业,挖孔人员不得私自装药,爆破后,必须进行通风,当炮烟散净 后方可下井作业。入井人员必须逐级清除井沿、台阶上的浮碴,对护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开裂或破损时, 必须先行修复方可作业。 8、挖孔暂停或下班时,孔口应设置足够强度的罩盖。 9、挖孔作业施工场所应该封闭作业,设置好标志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钻孔灌注桩 编号:02 : 你将从事的钻孔灌注作业,存在着 窒息、 有毒气体伤害、 物体打击 和 高空坠落 、 触电 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 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 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机机械就位后,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2、机安设必须平稳、牢固,冲击钻孔选用的钻锥、卷杨机和钢丝绳等,应配置适当,钢丝绳与钻锥用绳 卡固接时,绳卡数量、型号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冲击过程中钢丝绳的松驰度应掌握适宜。 3、钻机停钻,必须将钻头提出孔外,置于钻架上,不得滞留孔内。 4、对已埋设护筒未开钻或已成孔的,应加设护筒顶盖或铺设安全网遮罩。 5、钻孔使用的泥浆池,宜设置泥浆循环净化系统,保持场地整洁,泥浆池四周设置警界防护措施。 6、夜间施工,必须有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 7、冲击钻孔当钻头提到接近护筒底缘时应减速、平稳提升,不得碰撞护筒和钩挂护筒底缘。 8、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品。 9、作业班长和施工人员密切注意天气、河道水情变化,及时与水库库管理人员联系,在河水起涨前把 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在突发涨水时必须首先确保人员安全。严禁作业人员下河游泳、洗澡。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梁板架设 编号:03 : 你将从事梁板架设的作业,存在着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高空坠落 和 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 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 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 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梁板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临边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架桥机组拼、悬臂牵引中平衡稳定及机具配备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架桥机组装完成后需经当地 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梁板用平板车运输,时速应控制在 5KM/H 以内。简支梁的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车上的 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 4、途经地方道路时,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线路上行驶。牵引车上应悬挂安全标志。 5、平板拖车运输时,除一名驾驶员主架外,还应指派一名助手,协作瞭望,及时反映安全情况和处理安 全事宜。平板拖车上不得坐人。 6、梁板车在下坡时应缓慢行驶,并应避免紧急刹车。驶至转弯或险要地段时,应降低车速,同时注意两 侧行人和障碍物。 7、梁板吊装操作人员和司索人员必须有持证上岗。梁板起吊前应对吊环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补救。 梁板在架桥机上纵、横移动时,应平缓进行,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信号协同动作,吊装区域严禁行人。梁板 就位经固定后人员方可在上面行走。 8、起重人员在高空作业,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贝雷上弦和未固定的其他可能活动的构件上停留、 行走。 9、架桥机的各部性能必须完好,应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桥面系施工 编号:04 : 你将从事桥面系施工的作业,存在着 高空坠落 、物体打击和 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 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 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 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临边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在安装好的梁板的桥面临边必须及时设置防护栏杆。 4、施工用挂篮制作材质必须符合要求,整体搭设好后,必须经力学验算;挂篮内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挂 篮作业时,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时,应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5、在装、拆模板及浇注混凝土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统一指挥。 6、桥面预应力钢绞线张拉施工,张拉前应对油泵、千斤顶、压力表、油管、顶楔器及液控顶压阀等进行 认真检查,压力表还应按规定周期校验,确保符合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中严格执行《张拉安全操作规程》 的各项管理要求,作业时张拉点前后严禁站人。 7、预应力孔道灌浆时应按规定压力进行,输浆管道应畅通,阀门接头要严密牢固,操作工须戴防护眼镜。 8、严格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及照明电缆的选择和敷设符合规范要求。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隧道开挖 编号:01 : 你将从事的 隧道开挖作业,存在着坍塌、机械伤害、触电、坠落和粉尘伤害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 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 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 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紧帽绳及其它防尘用品;高处作业时系好安全带。 2、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 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和支护。 3、遇到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 进。 4、作业用的工作台架、梯子应制作、安装牢固,台架上铺板应结实和满铺,必须设置防坠护栏。 5、空压机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气管连接好。 6、凿岩机架设必须稳固。风钻钻眼时,应抚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作业 时严禁干打眼(干风枪),凿岩作业必须使用湿式钻眼,佩戴好防尘口罩。 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8、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9、洞内电线、各种电气设备摆放整齐,漏电保护设置齐全;所有转动机械必须有防护罩或防护栏。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隧道爆破人员 编号:02 : 你将从事的 爆破 作业,存在着 飞石 、 冲击波 、 爆炸伤人 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 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 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 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爆破设计、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3、严格执行领取、消耗、清退登记手续,必须遵守爆破物品的“当日领,当日用,当日退”。 4、作业现场,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放置在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 5、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应设在洞口服心 50M 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 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6、装药和钻孔不宜平行作业,装药前应检查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干净。 7、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当发现“盲炮”时 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8、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域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记,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发出撤离信 号,使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9、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1.2 米。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次不宜超过 5 根。 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11、炮后必须经过 15 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盲炮、顶板、支架的检查,确认无误 后,其它工作人员才能进入作业区域。 12、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 15 米(软岩为 20 米),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两 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 13、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禁对方人员误入危 险区。 14、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 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隧道支护作业 编号:03 : 你将从事的隧道支护作业,存在着落石伤人、坍塌、坠落、触电、和毒害气体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 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 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 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初期喷锚支护应紧跟工作面,一般距工作面不大于 4m,遇破碎地层时,应进行超前锚杆支护(或管棚 预支护)。 2、喷锚支护前,应清除工作面、拱顶和两帮危石;采用的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 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 0.2mpa 左右;注浆管喷嘴及喷枪头严禁对人放置。 3、坚持对已支护洞段的检查工作,当发现已喷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出现裂缝)或锚杆失效时,应 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 1.5 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 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应用钢支架支护。 4、当发现量测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位大于允许位移位,洞内或地表出现裂缝以及 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 施工。 5、当地压造成的顶帮位移值达到相对稳定时(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随隧道开挖工作的推进,及时进行衬 砌工作。 6、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拖架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 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7、脚手架、拖架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8、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9、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 辆的顺利通行。砼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面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 杆。拆除砼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砼输送泵的运转。 10、采用输送泵浇筑砼时,施工停止后,应及时对泵件及输送管路进行清洗,以防下次使用时堵管事故的 产生。 11、在进入作业区域时必须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洞内运输 编号:04 : 你将从事的机动车驾驶作业,存在着倾翻、高空坠落、交通事故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 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 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 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装。 2、进洞的各类机械和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 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工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 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5、机械装碴作业时,装碴机械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6、机动车限速运行,在施工路段车速控制在此 10KM/H,非施工路段车速控制在 20KM/H 以下,车辆行驶中 严禁超车。 7、在洞内、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8、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机械与设备,应在其外侧设置安全标志,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9、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10 洞内车辆相遇或有人员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灯或小灯行驶。 11、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 0.8 米处设置挡木。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基层内场拌和工 编号:01 : 你将从事的基层内场拌和作业,因作业区间有限,多台装载机及运料车相互交叉穿梭其间,存在机械、车 辆碰撞、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较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你在作业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安 全技术交底的措施要求,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同时为确保内场的有序 管理,有效防范事故隐患,强调如下管理要求,望你经常对照执行。 1、基层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 护栏杆。 2、搅拌设备的配电系统和线路铺设符合规范,电气绝缘良好,照明系统规范。 3、皮带传动、上料区域等部位处设置明显警示牌,防止机械伤害;放料区域禁止人员行走。 4、机械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非操作者本人不得开动机械。 5、装载机操作时作业者必须精神集中,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做好主动避让工作。 6、作业结束后,按规定地点存放机械,离开机械时,务必将铲斗降到地面放稳。人员离开机械后,必须 及时离开作业区域,不得无故在场内逗留。 7、运输车辆按规定线路在内场行驶,限速不超过 5KM/H。 8、内场拌和作业期间,除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其它所有人员在作业时间段内不得在内场上料区域内 穿行,只能从内场外侧道路行走。 9、作业人员(包括操作工和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夜间施工必须佩穿反光背心。 10、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涉及电气焊施工、登高作业时,必须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沥青内场拌和工 编号:02 : 你将从事的沥青内场拌和作业,因作业区间有限,多台装载机及运料车相互交叉穿梭其间,存在机械、车 辆碰撞、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烫伤、坠落等较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你在作业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的 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的措施要求,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同时为确 保内场的有序管理,有效防范事故隐患,强调如下管理要求,望你经常对照执行。 1、沥青拌和楼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为确保安装作业的安全,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安装作业。 2、拌和楼的配电系统和线路铺设符合规范,电气绝缘良好,场地照明系统规范。 3、储油罐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牌,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 4、拌和楼启动、停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堆积的相关规定。 5、机组投入运转后,各工种都要及时监视各部位的运转情况,不得擅离岗位,运转过程中,如发生异常, 应报告操作人员及时排除故障。 6、运转中严禁人员靠近各种运转部位;小车轨道及成品料仓库下严禁站人。 7、装载机操作时作业者必须精神集中,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做好主动避让工作。作业结束后,按规定 地点存放机械,离开机械时,务必将铲斗降到地面放稳。人员离开机械后,必须及时离开作业区域,不得 无故在场内逗留。 8、运输车辆按规定线路在内场行驶,限速不超过 5KM/H。 9、内场拌和作业期间,除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其它所有人员在作业时间段内不得在内场上料区域内 穿行,只能从内场外侧道路行走。 10、作业人员(包括操作工和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夜间施工必须佩穿反光背心。 11、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涉及电气焊施工、登高作业时,必须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 12、拌和设备配有除尘系统的,应确保正常使用。同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做到班后清理,工完场清。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基层外场普工 编号:03 : 你将从事基层外场的普工作业,存在着交通伤害、机械伤害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 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 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 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在道路上工作和行走时,密切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看二停三通过”,不抢一分一秒,保证自己不 被车辆伤害。 2、外场作业人员上路前必须穿好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严禁搭载农用车和其它机械上下班。 3、、从事路面基层摊铺作业的相关人员,应密切注意工程运输车辆,做到及时避让;在压路机、摊铺机 附近施工时,注意机械的动向及鸣号提醒。严禁在通车路段及压路机、摊铺机下休息,严禁在施工现场打 闹、追逐。严禁随意跨越桥梁中分带。 4、作业人员应注意调平钢丝绳可能带来的磕绊。调平钢丝绳通过通车通道路口时应设专人看护,防范车 辆拉断钢丝绳可能造成的伤害事故。 5、不得擅自操作机械设备和工程车辆。 6、自觉维护现场交通管制设施。 7、在电力线底下、光缆附近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时刻提高警惕,保护好电力电线、国 防光缆。 8、严禁在河流、池塘、江水等游泳、洗澡,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你承担。 9、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护好自己的财物。 10、工作时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内容。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沥青外场普工 编号:04 : 你将从事沥青外场的普工作业,存在着交通伤害、机械伤害、烫伤和坠落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 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 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 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从事沥青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过敏反应者,不宜从事沥青作业。 2、在道路上工作和行走时,密切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看二停三通过”,不抢一分一秒,保证自己不 被车辆伤害。 3、外场作业人员上路前必须穿好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严禁搭载农用车和其它机械上下班。 4、从事路面面层摊铺作业的相关人员,应密切注意工程运输车辆,做到及时避让;在压路机、摊铺机附 近施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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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员工手册编写技巧与法律风险规避

企业制度、员工手册编写技巧与法律风险规避

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 与风险防范 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制定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 二、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撰写技巧 三、《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员工手册的挑战 四、用工制度的规范 五、招聘录用制度的风险规避 六、培训、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制度的风险规避 七、绩效管理制度的风险规避 八、薪酬制度的风险规避 九、裁人制度的风险规避 一、为什么要制定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 1 、劳动争议数量居高不下 2 、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重要性。 3 、不合法、滞后、缺乏操作性是目前企业败诉的主 要原因。 4 、履行“告知”义务和承担举证责任。 1 、劳动争议数量居高不下 • 从 1995 年到 2007 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涉及人数平均每年增长 30% 左右。 • 2008 年案件出现井喷态势 • 劳动者提起申诉的比例大,且胜诉率高 • 95% 以上的争议案件由劳动者提起,由雇主提起申 诉的案件比例仅为 5% 2 、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19 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 法第 4 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已 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 的依据。( 2001 年 3 月 22 日) • 《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是管理规章制度的综合性、 基础性文件,是法律在本单位的延伸。 规章制度、合同存在问题 ( 1 )滞后:过去的惯用作法;有新规定,但未及 时 修改、变更和完善对过去的规章制度; ( 2 )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如制定程序不合法 ; 合同期与试用期 ; ( 3 )合同约定缺乏技巧,不能适应变化; 3 、履行“告知”义务和承担举证责任 • 便于企业管理者履行“告知”义务 • 便于劳动者学习及遵守 • 《员工手册》制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管理 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劳动争议的发生及劳动纠纷 处理的结果 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公示的方法: 1 、员工手册发放法; 2 、会议宣传法 ; 3 、劳动合同约定法 4 、考试; 5 、传阅法; 6 、职工声明法。 企业的举证责任 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 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举证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意义 • 企业负有较大的举证责任,部分案件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原则; • 证据的提供和质证往往是劳动争议案件胜败的关键 • 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举证不能。 • 证据一般分为几类,证明力不尽相同 用人单位负全部举证责任 1 、开除 2 、除名 3 、辞退 4 、解除劳动合同 5 、减少劳动报酬 6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处理违纪职工,企业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证据中以下效力较好: ( 1 )个人书面检讨 ( 2 )过失记录单 ( 3 )违纪证明书等 (效力递减); 尽量避免使用口头警告、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撰写技巧 1 、制定《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程序及准则 2 、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主要内容 3 、撰写技巧 1 、制定《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程序及准 则 • 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具有操作性。 • 注意制定一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 • 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 第一, 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第 19 条规定:用人 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 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 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具有可操作性 •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 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 6 条规定,用人 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 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单位在规章制度 中包括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 部分。 • 第四,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 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 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 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 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 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 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 第五,符合法定程序。 应该履行告知义务 1 )签收 2 )公布 3 )培训 有效的审批与颁布程序。(备案) 若新的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 内容有冲突,应及时更新并公布。 2 、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容覆盖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方面: • 企业的背景、发展前途、发展方向 • 企业的价值观、目标、企业倡导的文化 • 劳动管理:聘用 、体检 、岗位调整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 员工档案的管理 • 工作时间与考勤制度 • 薪酬管理 • 员工福利与休息、休假管理 • 劳动安全与卫生 • 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 培训管理 • 奖惩制度 • 其他 员工手册和制度举例 • 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员工手册.doc • 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文件 离职管理办法(终稿0512).doc • 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文件 离职人员回聘管理办法.doc •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新员工导读(1) .doc • 麦当劳:麦当劳员工手册.doc 3 、撰写技巧 • 1 、公平性: • 2 、规范性。注意条款严谨。 • 3 、稳定性。 • 4 、颁布性。 • 5 、明确性。 • 6 、不矛盾性。 • 7 、语言严肃性、严格性和科学性。 三、《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挑战 • 1 、 《劳动合同法》 4 条规定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 法、经过民主程序,且公示。 • 2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制度”和“选、育、 用、留、裁”等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作出新规定。 • 用工制度的规范 • 人力资源制度的规范 对企业规章制度条款的规定: 4 条 •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 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 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对用工制度的影响 1 、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 2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人力资源外包 3 、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及其对 HR 的影响 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劳务派遣新规定 • 固定用工制度 • 1986 年的劳动合同制 • 1995 年全员劳动合同管理 • 2007 年《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 、主体不同 2 、关系法律性质不同 3 、适用的法律不同 4 、待遇不同:(工资、保险、福利、住房公积金) 5 、同工不同酬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1 、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了严格规制 第 57 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严格准入) 第 58 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 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第 60 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 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 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 收取费用。(不得克扣和收费)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2 、对用工单位进行严格规制 62 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61 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第 67 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 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实施条例:履行标准的选择 •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 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 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 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 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 原则:履行地原则 • 例外:就高不就低原则 实施条例:什么是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 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 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 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 主体:单位及所属单位 • 形式:出资、控股、合伙设立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3 、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63 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4 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 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5 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4 、一般性规定 • 59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 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 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 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 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 议。 第 66 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 92 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 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实施条例:依法和违法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 •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 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规定: 1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 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的用工形式。( 68 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 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69 条)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70 条) 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 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1 条) 5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72 条) 五、招聘录用制度的风险规避 • 招聘告知权、招聘广告的风险 • 合同期限 • 事实劳动关系 • 试用期 • 合同条款 • 劳动合同的无效 1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 第 7 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8 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 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 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 说明。 • 第 9 条:禁止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 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1995 年劳动法没有涉及有关告知权的相关内容。 规范用人单位招工制度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 • 禁止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 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 缔约责任:如实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 • 2 、 合同期限 • 12 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 13 条)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4 条) •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5 条)    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4 条(富士康、大庆) ●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 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 年的; (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82 条) 实施条例:连续十年从何时计算? •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 作满 10 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 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 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 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 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 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 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施条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原则 公益性工作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 • 签订原则: •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 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例外: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 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3 、事实劳动关系及争议处理 • 解决不签合同问题,引导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 、 11 条 • ( 1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 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 (10 条) • ( 2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 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 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 11 条) • (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82 条) 实施条例:员工拒签合同不再惩罚单位 •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 •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 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前一日。 • (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书面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实施条例: 2 倍工资的起算点 •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 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 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支付二倍工资,共 11 个月;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补订 书面合同) 4 、“试用期”的限制 19 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 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 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1 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实施条例:试用期工资限制变化 •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 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 5 、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7 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995 年劳动法具体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 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实施条例:有约定终止变为法定终止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 止条件。 6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 26 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 27 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第 28 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 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注意的问题 • 1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 劳动合同条款约定技巧:必备条款:大量要有约定 内容。约定条款:遵循法律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 2 、合同质量高低的关键:约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实 际,是否具体、可行。 • 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合同样本已不能适应企业自 身的需要。 • 3 、工作内容的约定技巧 • 4 、劳动合同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工具 六、培训、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制度的风险规避 1 、培训协议及其制度 2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竞业限制制度 • 期限违约不再支付违约金。谭氏官府菜大厨跳 槽一案,四川法院判赔 250 万元违约金。不同 地区不同结果。四川、北京、上海各不相同。 人力资源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要点 企业通常容易犯的错误 培训: 1 、常规培训收取培训费 常规培训是用人方的义务 培训合同 商业秘密保护 竟业禁止条款的约定 2 、培训合同不完善,包括 培训费、约定服务期、违 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费用及 计算方法;违约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及计算方法等 3 、缺少商业秘密保护 4 、没有竟业禁止约定 5 、没有脱密期的规定 1 、培训协议 • 培训协议的性质 • ( 1 )专项培训协议是合同附件。约定培训协议的服务期长 于合同期的,按协议约定,合同期相应变更。(培训协议上 是 5 年,但合同期是 3 年,合同到期后员工要走,单位不同 意,支持员工,合同是主件,合同是附件。合同管理不善。 建议:如果协议的服务期与合同期不一致,以协议期为准) • ( 2 )培训费的内容要约定清楚,规定可以追偿培训费,但 要有“出资凭证”,有发票。 关于培训条款的约定 • ( 3 )签订技巧:企业负责出国培训,路费、工资、食宿、 培训均由单位承担,若服务期不满,按年递减,赔偿全部 费用。这样约定不合法,按国家规定:只能索赔培训费。 • ( 4 )不是文字游戏。送员工培训,培训费包括:往返路 费、交通费、工资、食宿费、教学费。 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合同的规定 :22 条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 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 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案例 某大型国有企业设计院副院长跳槽案 李某是某大型国有公司设计院副院长,长期负责公司重点 设计项目,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后数十次出国培 训,掌握公司新设计整条生产线的关键数据和核心技术。 2002 年 8 月,李某突然辞职,以年薪 50 万元的条件到同 类民营企业就职,负责同类生产线设计、筹备工作,并将 设计院的设计科科长、工程师二人带走。 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直接经济损失近 100 万元。 问题 公司能够主张哪些权利 一、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二、泄露商业秘密赔偿 三、同业不正当竞争赔偿 公司如何实现上述权利 一、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有竞争力的用人制度 二、签署保密协议 三、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劳动法与商业秘密 •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 事项 •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 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的规定 1995 年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关于竞业限制 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取 得平衡,应限为高端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 等,尊重双方的约定。 • 23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 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24 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 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 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 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新修改: 23 、 24 条 1 、第一次将竞业禁止纳入全国性法律之中。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竞业限制制度。 2 、人员范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3 、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年。 4 、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协商。 5 、竞业限制范围:以能够与原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为 限。 6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数额双协商。 目前竞业限制补偿的计算 补偿标准 深圳: 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 获得的报酬总额的 2/3 。 珠海: 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 获得的年报酬的 1/2 。 北京: 中关村园区 按年度支付,不得少于最后一年年收入的 1/2 。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撰写 - 本协议是公司合同体系中必备部分 - 本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可以是单独 合同 - 尽可能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 - 结合本企业的特点 - 设定违约金条款 - 保密费 企业管理建议 1 、未雨绸缪, 完善各类专项协议以防不测 2 、完善保密制度,分解秘密信息,摊薄风险 3 、加强离职员工管理,确保离职程序执行 4 、掌握关键员工的动态,及早采取措施 5 、依托法律合同协议,引导员工合法流动 七、绩效管理制度的风险规避 末位淘汰制度的风险与规避 绩效管理制度的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要点 考核: 考核制度是否健全 考核制度是否合法 考核结果使用的合法性 企业通常容易犯的错误 1 、调换工作、降低薪酬、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2 、考核结论,没有书面评价性结果,争议中无证据 3 、考核结果使用不合法:末位淘汰、考核不合格者解雇。 七、薪酬制度的风险规避 • 如何处理和规避因薪酬引发的纠纷 • 全体工资变动——市场决定 • 个体工资变动——制度与合同 • 新的机制和新的约定。岗变薪变;职务能高能 低、人员能进能出、 工资能升能降 • 关注法律中有关薪酬、补偿金的规定 人力资源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要点 薪酬: • 薪酬的确定 • 试用期工资 • 薪酬如何才能降低? • 薪酬的使用 • 薪酬制度不公开 企业通常容易犯的错误 1 、薪酬的制定不完善: 2 、薪酬的使用不合法: 3 、随意降低薪酬;考核、岗位与薪酬不对应,岗变薪变 4 、方法程序不当 对薪酬规定解读 1 、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 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2 、工会有权就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3 、规定对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经济补偿的,规 定了相应责任:责令限期支付、补齐;逾期不支付,按应 付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中对此未做硬性规定 。 1 、工资、工资总额的含义 • 工资的含义。 ( 1 )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 计 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六类。 ( 2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 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 3 )凡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 工资”及的构成界定。 ( 1 )“工资总额”是统计口径; ( 2 )概念过宽,如劳保福利性补贴、补偿金等; ( 3 )倾向于第二种概念。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 40 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标准的制定 • 7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 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 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 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意义 • 合同中确定岗位工资,或从事的工作。 • 从防范风险角度,倾向于岗位工资。约定不低于最 低工资,等于没约,没有上限,没定量。密薪制, 按双方约定执行。 • 约定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是个突破,在合同 中约定,细化,作到“岗变薪变,薪随岗变”,前 提:事先约定、认可。 2 、工资支付的内容 1 、工资支付的时间 明确工资支付的周期、日期、特殊情况下的支付 时间。之前要公布日期,有明确文字记载。 2 、工资支付的形式 3 、要求:货币形式;直接支付;工资支付清单; 工资支付的内容 3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1 )工伤、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应当 支付其工资。 ( 2 )病假工资、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按合同约定支 付工资 . ( 3 ) 产前检查和产假,应支付其工资。 ( 4 )事假可以不支付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休假期间工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 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 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4 、因加班工资引发的争议 • 1 、加班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 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 班工资和加点工资。是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的一种。 • 2 、企业应把握好: ( 1 )企业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2 )有一定的批准程序,工会、职工同意; ( 3 )协商不成,但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要服从; ( 4 )加班申请表,要有加班批准程序; ( 5 )按标准支付; ( 6 )特殊工时制度的要经过批准程序; ( 7 )计算基数: • 加班管理制度 八、企业裁人制度的风险规避 • 劳动合同的解除 • ( 1 )协商解除 • ( 2 )单位单方解除: • 过失性解除 • 无过失性解除 • 经济性裁员 • 不能解除的情形 • ( 3 )劳动者单方解除 • 劳动合同的终止 协商解除 1 、协商一致 2 、没有提前通知期 3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给予经济补偿;劳 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给经济补偿。 4 、灵活、不冲突。 36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单方能解除的情形: ( 1 )过失性解除 ( 2 )非过失性解除 ( 3 )经济性裁员 • 单方不能解除情形 过失性解除 特点:可随时解除合同;无经济补偿;不提前通知;不受不得解除合同限制。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兼职:管理基于用人单位态度 • 39 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过去:劳动者有兼职的权利。只要完成本职工作,就 可以兼职,除非涉及商业秘密或行业禁止。 • 新法:单位有权决定可否让本单位劳动者外出兼职, 即使是在没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1 )单位曾劝告 过禁止外出兼职;( 2 )证明还有兼职事实。 解除劳动合同要件: 《劳动法》第 39 条,《工会法》第 21 条 1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 、工会要求重新处理 4 、企业 应当将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2 、违纪行为具体明确:切忌模糊规定,如工作懈怠属于违纪 行为; 3 、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4 、举证责任倒置。合法的制度,已公布,并告知。证明违纪 行为事实,违纪行为与制度规定吻合,员工的书面说明、检 讨等,企业做出的违纪处理过程,将违纪处罚送达的证明。 5 、举证的原则技巧。 6 、企业内部可以设立员工申辩程序。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 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5]179 ) • 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 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 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 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 为送达。 “ 无过失性解除”解读 提前书面通知;受不得解除合同的限制;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无过失性解除——第 4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经济性裁员的新修改: 41 条 • • • • • • • 经济性裁员涉及众多劳动者,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 裁员,应对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并在程序上与劳 动法规定相一致。 ★ 经济性裁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应提前 30 天听取意见。 ★ 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 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 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 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 ★ 裁减人员时 3 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员:新旧对比 • 在裁员的情形条件、裁员的程序、裁员的限制上区别。 • 裁员条件:扩大。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等非经济原因也可以裁员。 • 裁员限制 : 增加了社会选择,裁员考虑的是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的合同形式以及家庭状况 不得解除合同的限制(过失性解除除外) 第 42 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 37 、 38 条的规定:特点是分层细化。 • 1 、一般情况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 • 2 、试用期提前 3 天 • 3 、单位违法,可以解除 • 4 、非常情况下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 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 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37 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38 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 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擅自离职应如何处理 • 规章制度健全时,可直接向员工发出违纪解除合同通知。 • 规章制度不健全时,做法如下: • 1 、送达书面通知,限期上班,并提出对逾期不上班的处 理措施。 • 2 、对逾期者,按规定或通知做违纪解除。 • 3 、对不来办手续的,依据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 4 、凡书面通知均须及时送达。 合同终止: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法定条件 • 终止要求: • 提前 30 天通知;书面证明手续 ;无经济补偿。 •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 行终止。 • 第 4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离职手续办理的约定 1 、劳动者在终止、解除合同在最后工作日之前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内容文件、资料、有关信息); 2 、在终止解除时,按规定办理离职会签单。 3 、办完上述手续时,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办理转档案 和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 、约定相应的责任:员工未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未按时领 取通知单的;劳动者不配合,致使企业文书无法送达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的结果 • 第 48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 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 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 第 86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 、继续履行; 2 、不要求或不能履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支付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46 、 47 、 50 • 1 、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 2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及封顶规定 • 3 、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经济补偿。用 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短期化能规避经济补偿,即以 终止劳动合同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后的法律 责任。 第 4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 46 条: • 在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外,其他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特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 大了用工退出成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封顶限制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50 条 • 50 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 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 工作交接时支付。 •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 保存二年备查。   企业如何应对裁人风险: 1 、支付补偿使终止和解除更加容易接受 2 、选择解除合同需要强化合法意识 3 、进一步细化和及时更新制度,作为处理员工甚至裁减员工 的有利依据 4 、非过错解除的方式和情形更加需要注意社会环境和企业承 受能力。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的结果 48 • 48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 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 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87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 1 、继续履行 • 2 、不要求或不能履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支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续订 45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工 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 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 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 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1 )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4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8 、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0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 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争议,掌握劳动法特点 • 劳动法价值取向 • 注意法律语言的严肃性、严格性和科学性 关注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 ( 1 ) 25 条: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要证明劳动者不 符合录用条件。 • • 32 条: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合同。 ( 2 ) 26 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提前 30 天 + 法定条件。 • 31 条:劳动者解除合同:提前 30 天。 • ( 3 ) 4 条:劳动者 8 项权利, 5 项义务 • 反过来:用人单位 8 相义务, 5 相权利 适用法律规范要考虑 1 、“大法优于小法”,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 2 、“新法优于旧法”,即从新原则。 53 年保险条例仍有效,一 些内容被取代;“工伤保险条例”将取代“职工工伤保险试 行办法”。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从特原则。外商企业法优于一般 法。 4 、根据有关裁定适用法律。如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 新规定的效力起始与溯及既往 • 第 96 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 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 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 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第 97 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对策研讨: • 知前知后 , 相机而动。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方式、时限与要求 • 处理要求 • 事实证据要充分 • 适用法律、规章制度要准确 如措辞要严谨,一台湾企业规章规定:不服从主管调 遣的,可以解除合同。调遣 = 调动? 香港地方法 规的措辞。 • 处理文书要全面、清楚 防范处理违纪职工争议的注意事项 1 、举证充足、事实清楚 2 、程序完善、记录清晰 3 、送达文件、义务告知 4 、选择方式、避繁就简 处理员工关系、预防争议的建议 1 、了解、熟悉国家的法律,“咨询” 2 、签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3 、制定好内部规章制度 4 、尽量采用简便易行的处理方式 5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6 、依据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 7 、缺乏依据时,采用协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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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保密规定

01保密规定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QW-HR/GD-01 保密规定 1 总则 1.1 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 市场竞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 的事项。 1.3 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人资部主管兼任组长,领导公司保密工作,日常保 密监督检查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责任人。 1.4 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对待保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 1.5 对公司秘密的知晓范围执行压缩控制的原则,员工只在管辖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 知晓相关的公司秘密。 1.6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7 公司保密范围: 1.7.1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1.7.2 公司技术方面的秘密事项。 1.7.3 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1.7.4 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7.5 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1.7.6 客户档案、合同及公司营销网络的有关资料。 1.7.7 公司重要会议决议、重要决定中的秘密事项。 1.7.8 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2 密级分类 2.1 公司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 2.2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如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 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2.2.1 公司投资情况及其载体。 公司保密规定 第 1 页 共 6 页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2.2.2 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其载体、正式合同及协 议文书、成本及利润率。 2.2.3 董事会和总经理确定的按绝密级别处置的公司内部重要决定及重要会议纪要。 2.2.4 其它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资料。 2.3 机密是指与公司的生存、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 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2.3.1 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 2.3.2 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2.3.3 公司薪酬规定,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 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计算机开启密码,重要存储盘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2.3.4 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2.3.5 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2.3.6 供应商客户档案及相关资料。 2.3.7 其他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资料。 2.4 秘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 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2.4.1 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 体。 2.4.2 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2.4.3 公司大事记。 2.4.4 公司股份构成。 2.4.5 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情况和载体。 2.4.6 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措施情况。 2.4.7 重大密级事项的检查结果。 2.4.8 其他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资料。 3 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3.1 绝密级和机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3.2 秘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允许知晓与本工作相关的秘密事项。 公司保密规定 第 2 页 共 6 页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4 保密措施 4.1 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归公司所有。 4.2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需要提供公司的秘密事项,应先由人资部主管批准,特殊情 况须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4.3 员工对公司秘密必须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4.4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 4.5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4.6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主管,人力资源主管须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4.7 有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保密细则, 并加以严格执行。 4.8 掌握公司秘密的人员在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直接上级和隔级 上级签字,必要时由总经理签字。 4.9 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要严格保密。 5 保密环节 5.1 5.1.1 文件打印。 由文件原稿提供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字人对文件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公司 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打印份数。 5.1.2 文件应集中打印,暂设定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看护打印机的文员要 做好登记,打印完毕后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计算机存盘视情况应删除或 加密码保存。 5.2 5.2.1 文件发送。 文件打印完毕,由人力资源部文员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 员。 5.2.2 严禁让未转正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5.2.3 保密文件应交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5.2.4 发文部门下发文件应认真做好发文登记,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3 5.3.1 文件复印。 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主管批准。 公司保密规定 第 3 页 共 6 页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5.3.2 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文件复印一律由人事或前台接待员代为处理。 5.3.3 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5.3.4 一般文件复印应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复印份数。 5.3.5 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5.4 文件借阅:保密文件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必须经借阅方负责人、人资部主管 签字批准。提供方加以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向无关人员透露。确 需摘抄、复印时,须经人资部主管签字并注明。 5.5 传真件。 5.5.1 保密文件传递,通过公用传真机应交人资文员专人负责。 5.5.2 收发传真件应做好登记。 5.5.3 保密传真件发件人只能为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为其他人。 5.6 5.6.1 音像制品。 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讲话,公司录像等一切与公司利益安全关系重大的 均为保密材料。 5.6.2 5.7 公司音像制品统一由人力资源部集中存档管理。 文控中心。 5.7.1 文控中心为资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5.7.2 保密文件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5.7.3 过期档案销毁应两人以上参加,由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 登记。 5.8 客人活动范围。 5.8.1 客人在公司活动范围应严格遵照事先划定的区域,陪同人对此负责。 5.8.2 客人到各部门参观,不得让其接触公司保密文件。 5.9 保密部门管理。 5.9.1 凡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的部门均为保密部门。 5.9.2 保密部门出入人员应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停留。 5.9.3 保密部门对外文件、资料交流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5.9.4 保密部门应根据自己情况制定保密细则,指定专人做好保密文件、资料的登记、 保管、使用记录、定期归档工作,不得遗失。 5.9.5 人走要上锁,并严加保管钥匙,下班后禁止明放秘密文件。 5.9.6 保密文件存放处的清洁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公司保密规定 第 4 页 共 6 页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5.10 会议。 5.10.1 所有重要会议由总经办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5.10.2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准参加。 5.10.3 会议召集部门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5.10.4 会议录音、摄影、摄像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或总经办指定。 5.10.5 重要会议的纪要由记录员在指定地点整理。 6 实施办法 6.1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要把保守公司秘密列为日常工作。 6.2 各部门要按秘级分类,清查本部门的涉密事项,明确直接责任人予以登记,并向 人资部主管提交清单备案。 6.3 对接触公司秘密人员的管理规定。 6.3.1 控制秘密事项的知晓范围。 6.3.2 掌握核心绝密的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离职须经董事会同意。 6.3.3 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确定岗位编制,控制涉密人员的数目。 6.3.4 加强对职/员工的保密教育,把本规定作为对职/员工的基本培训内容。 6.4 保密资料载体、实物样品的管理规定。 6.4.1 绝密事项核心部门的资料必须注明密级由专人管理。 6.4.2 其它保密载体在存档时须注明密级。 6.4.3 公司各部门均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文件、资料并定期归档。 6.4.4 严格执行保密文件的借阅手续,凡借阅机密级别以上文件、资料须经借阅部门 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借阅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承担借阅期间的保管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归还。 6.4.5 机密级别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复制。如确需复制时,必须由批准借阅人同意 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对复制件视同原件予以保管。 6.5 职/员工的保密守则。 6.5.1 自己知道的秘密事项绝对不说。 6.5.2 不该问的秘密事项绝对不问。 6.5.3 不该看的秘密事项绝对不看。 6.5.4 非经领导批准,员工不得收集本岗位外的经营信息,不得开展本岗位外的业务 活动。 公司保密规定 第 5 页 共 6 页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6.5.5 不该记录的秘密事项绝对不记录。 6.5.6 不在私人通信、电话和传真机、明码电报中涉及秘密事项。 6.5.7 不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中谈论秘密事项。 6.5.8 不在非专门场所存放保密文件、资料和实物。 6.5.9 不得携带保密文件、资料和实物从事非工作需要的活动。 6.6 6.6.1 职/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服务关系后的保密义务。 员工从与公司脱离劳动合同关系时起,对公司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为二年,如 因违反《保密规定》对公司造成危害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6.6.2 6.7 公司的绝密级别和机密级别的事项须长期保密。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按《职/员工奖惩规定》给予奖励。 6.7.1 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及时举报的。 6.7.2 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秘密事项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 轻了损害后果的。 6.8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公司按《职/员工奖惩规定》给 予处罚: 6.8.1 凡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记过处分。 6.8.2 凡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 任者给予辞退、开除处分。 6.8.3 6.9 除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外,对其直接上级也按《职/员工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公司职/员工或脱离公司人员,凡泄露、出卖、窃取、刺探、收买公司秘密事项,已 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并 要求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7.2 本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7.3 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定自行终止,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7.4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保密规定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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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12大经典案例及解析(招聘入职篇)

劳动纠纷12大经典案例及解析(招聘入职篇)

劳动纠纷 12 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招聘入职篇) 目录 【招聘篇】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录用篇】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入职篇 】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随意设置试用期 双倍补偿没商议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入职培训很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招聘篇 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 HR 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一 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 风险。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 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 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合同,约定试 用期为 4 个月。3 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 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 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 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 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 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 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所以在 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 原件。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 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 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 了。 四、操作提示 在试用期中提出解聘,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 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其实并不然。在我国的劳 动法以及地方的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 方抓住把柄的软肋。 此外,招聘广告中不应当包含形形色色的歧视性条款,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对“乙 肝携带者”的歧视等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 ※※※※重点总结: 1、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 刊登的原件; 2、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 录用条件。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 刘某是某软件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 2 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刘 某的出色表现,软件公司便出资 6 万元送刘某到国外进行为期 6 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并 与刘某签订了 3 年的服务期协议,即培训结束后刘某应再为公司服务 3 年,否则应承担违 约责任。培训结束回国后的第一年,刘某就要求提高职位和薪水,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遂 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提前解约。刘某便不辞而别,跳 槽到了一家动漫设计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软件公司发现刘某跳到一家动漫 设计公司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刘某和动漫设计公司对软件公 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法》第 9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 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6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 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70%,向原用单 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 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法》第 29 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轻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26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原劳动部在 1996 年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 号),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 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案例,动漫设计公司在招聘刘某时,没有对刘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作初步审查,就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刘某,结果导致自己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 HR 在招聘人员时,应验明拟聘用的人员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拟聘用的人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给公司带 来“灾难”。 四、操作提示 企业招聘员工是需要成本的,招聘成本除包括招聘广告或人才市场摊位费、招聘人员工 资、误餐、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外,还包括失败成本,如招入人员不合格的试用工资、重新招 人的各项费用等。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在招聘时疏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 “杀身之祸”— —赔偿别人损失。因此,做好招聘工作,提高招聘成功率可直接大幅度减少人力资源管理 成本并减少各种法律风险。而要做好招聘工作,审查环节十分重要。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等法律都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 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如果在招聘时,对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审查不 严格,而应聘人员的这些信息有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会导致其无法胜任公司的工作,那么 公司只有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就会增加招聘失败的成本。 2、是否潜在疾病、残疾等。这是用人单位降低法律风险的有效保障。 《劳动法》第 29 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轻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26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此可见,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劳动者不 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二是用人单位需要另行为该员工安排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还不 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 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3、年龄是否达到 16 周岁。 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也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 16 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 94 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单位擅自使用童 工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以 5000 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的,按照国务院制订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 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 单位承担。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 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 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4、是否与其他企业签订有未到期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 9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 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6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 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70%,向 原用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 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其实,为规范企业的招聘行为,原劳动部在 1996 年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实行劳动合同 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只有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才能有效地避免招用未解 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重点总结: 1、 员工登记表尽量全面完整,如有必要,尽可能核实真实性 2、 体检报告 3、 离职证明 录用篇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在企业招聘实务中很多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经过面试进行层层筛选之后,会向决定 录用的候选人发出一份录用通知。发出录用通知往往是用人单位与新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的一个前置阶段,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招聘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程序。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亦有 一些企业对于录用通知的性质认识不清,误以为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便不受法律的束缚 一些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殊不知此中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该类案件中企业 的败诉率居高不下。 一、典型案例 (一)案件主要事实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2004 年 11 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委托北京外 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航服务公司)在外航服务公司发布了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 的招聘广告。8 位女性于 2004 年 12 月至 2005 年 2 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 被确认录用。2005 年 2 月至 6 月间,这 8 位女性应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 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所需的材料寄给了外航服务公司。后 8 位准空姐多次询问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 8 位准空姐在家 耐心等待。直到 2006 年 9 月 8 日,在北京建国饭店,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告知这 8 位准空 姐,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放弃对其的聘用,同时要求她们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 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而且声称如果原告签署 了"放弃书",便可拿到 11000 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因"放弃书"显 失公平,8 名准空姐毅然拒绝签署。   2007 年 9 月,8 名准空姐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 被告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42900 元-93200 元不等。   庭审中,被告马航认为,该公司与 8 名准空姐之间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该公司对 8 名准空姐也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同时,马航表示,作为马来西亚注册企业,其在华办事 处不能自行招聘中国员工,而只能接受中国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中国雇 员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外事服务单位则与外企在华代表机构之间存在 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 8 名原告已经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到该公司工作, 马航与 8 名原告之间仍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外航服务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作为有相关 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于 2004 年 9 月与马航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基于此,应马航的 要求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此次招聘广告,并组织人员到马航安排的场所应聘。在招聘过 程中,该公司未向马航和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并全面履行了与马航之间的合作协议和委 托的相关义务,并为应聘者提供了准确的招聘信息和应聘服务,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   (二)法院判决   2008 年 6 月下旬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之中, 均享有订约自由。但是,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招聘单 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 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航公司受马航要求为其招聘空乘,与马航之间 系劳务派遣关系。因此,马航对外航公司在按其要求进行招聘活动中对应聘者应承担的民 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的请求未获支持。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合同法》 三、案例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反悔,在法律的定性上是解除一个民事合同还是一段劳动关系。 如果解除的是一个民事合同则适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劳动关系, 则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此外,如果解除的是一个民事合同,则不可强制双 方履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劳动关系,则候选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即可以强制执行。   (一)录用通知的性质界定   录用通知,英文翻译为"offer letter",在实务中也有企业称之为"聘用通知""聘用意向 书""录取通知""聘用要约"等。录用通知书实际上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 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 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是 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 效,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按照这样的一般原理,当企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 发出录用通知(也即要约)而候选人表示接受该录用通知(也即承诺)后,则在企业与该 员工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来体现。换言之, 录用通知从一个企业单方发出的要约变成了企业和候选人双方达成合意的一纸合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对劳资双方 进行调整,而候选人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而是受《合同法》的规范。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二)企业撤销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   录用通知是否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被候选人接受。如果候选人接受则对 企业产生约束力,否则,如果候选人不接受或者虽然接受但是对录用通知上的条件作出了 实质性变更的话,则本录用通知对企业不具约束力。候选者接受录用通知,而企业撤销, 则企业的这一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尽管企业违约,但是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不能通过不能强制企业和候选人履行的方式 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而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由于候选人已经对企业形成了 一种合理信赖,那么如果候选人能够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则企业应该对 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在本案中,不能强制马航、外航服务公司和 8 位准空姐三方主体之间建立派遣关 系,但 8 名准空姐对于外航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派遣至马航已形成合理信赖,且 8 位准空姐证明了其遭受的损失,因此,8 名准空姐因基于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 致的损失,招聘单位应当适当予以赔偿。 四、操作提示 录用通知可以吸引人才,但是稍有不慎,它也可以困住企业的脚,从现代企业人力资 源管理理念的角度出发,招聘实务中关于录用通知的使用,应当追求法律的严谨,更大限 度地减小对企业的风险。   (一)发出录用通知与候选人体检的顺序安排   关于发出录用通知与候选人体检的顺序安排,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操作模式,第一种 模式是先让候选人进行体检,候选人体检合格后再发出录用通知,第二种模式是先发出录 用通知后再让候选人体检。如果企业的招工条件允许的话,建议在操作中采取第一种模式。   第二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1)在拒绝理由上不易选定。如果在 在先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在体检中发现候选人有某种疾病的话,则企业在不易找出拒 绝理由,否则非常容易被视为就业歧视。特别实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 企业实施就业歧视的,候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成为被提起就业歧视诉讼的概率 加大。(2)加大解雇成本。如果在先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在体检中发现候选人有某种 疾病仍让其顺利入职的话,则可能会在用工期间产生病假、医疗期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同 事丧失了巨大的招聘的机会成本,而且加大了企业的解雇成本。   (二)录用通知书的失效   在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企业向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后,数月后候选人才回复 公司表示接受,则此时公司已经找到了其他候选人,并且该候选人已经入职工作月余。为 了规避此种情形带来的法律风险,专家倾向于建议在录用通知上设立一个回复期限,如果 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另外,在实务中也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形,候选人答复接受并且承诺在具体的时间入职 报到,但是报到时间已到而该候选人则杳无音讯,可能该候选人已经另栖它枝而再无踪迹 也可能过了一段时间又重新出现来公司报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还要受录用通知 的约束,如何规避这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对此,专家建议可以在录用通知上设定,如果候 选人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入职报到时间,则需事先得到企业的同意才能后延,而且后延时间 不能超过企业设定的期限,否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三)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之间关系的处理   关于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之间关系的处理,在实务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操作模式,第 一种模式是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通知自动失效;第二种模式是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 某些合同的某些内容特别是劳动报酬内容条款按照录用通知上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三种模 式是对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的处理未作任何设定。专家更倾向于建议采取第一 种模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后患。   首先,第三种模式是我们应该坚决摒弃的,它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未作任何设定,而录 用通知和劳动合同上往往会出现一些条款相互矛盾甚至是待遇条款一高一低的情况,与此 伴随的则是内在的法律风险,实践中企业因此而败诉的案例也时常见诸报端。第二种模式 虽然明确了劳动报酬按照录用通知上的执行,但是在其他方面的内容上仍然不能彻底摆脱 第三种模式类似的风险。如果采用这种模式,至少应当明确,当二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双 方劳动合同为准。 以上是用人单位在入职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方法。如果 H R 从业人员在日常 工作中对入职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就可以避免工作失误的发生,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为用人单位的平稳运营提供保障。 下面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找出用人单位入职环节中存在的误区。 入职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一、典型案例 韩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7 年 4 月 3 日至 2008 年 4 月 2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 年 12 月 22 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300 元,未签书面 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 2008 年 9 月份的工资。 仲裁结果: 2009 年 6 月 8 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韩某支付 2008 年 9 月的工资 1104.51 元,以及 2008 年 5 月 3 日至 2008 年 12 月 22 日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的两倍工资差额 9067.43 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韩某拒绝签订,故不 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9067.43 元,但同意支付 2008 年 9 月的工资 1104.51 元。于是该公司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刘某、宋某证明在 2008 年六 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公司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去签合同,宋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 但对于韩某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该公司缺乏证据说明,法院认为该公司仍应负有提示韩 某续签的义务,且直至韩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北京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韩某支付 10171.94 元。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未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体 现双方协商的过程,所以,专家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责 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形成未签订事实的过错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 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 月的次日,截至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上述法律规定分别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做出了具体的约束和规范,为用 人单位提供了处理依据和办法。对于用人单位过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 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过错,在用人单位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与用人单 位办理签订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在电话通知韩某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未果的情形下,应当立即书面通 知韩某终止劳动关系,不应再继续使用韩某,使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充 分证据证明公司主动通知韩某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无法举证韩某不与公司续订的情况 所以,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法支付 2008 年 5 月 3 日至 2008 年 12 月 22 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焦点二:如何规避未签劳动合同的争议风险? 通过前面的分析,专家提醒各用人单位,若存在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还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追着劳动者签订,而劳动者却不与用人单位 签订的情形,这就破坏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环节上的平等关系。实践中, 一些用人单位疏于管理,未在法定时间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或续订手续,当用人单位发现并 采取补签措施时,确有个别劳动者为了索要双倍工资,以出差、工作忙、生病为名故意拖延 时间,拒绝办理签订或续订手续,双方拖得时间越长,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违法成本就越 高,最终用人单位也只得走向被动。所以,用人单位要加强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从根本上 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对于劳动者不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更要依法及时 做出处理,规避争议风险。 另外,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劳动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向劳动者发出的通知也是 容易引发争议的关键。有些用人单位经常把“终止”和“解除”两个法律概念相混淆,在 出具的各种通知中随意使用,常常导致用人单位本来合法的行为因为用错了词而变成违法 行为的情况发生。本案中,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 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如果错发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就会被定为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还要为此支付高额的违法成本。 四、操作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如何规避未签劳动合同的争议风险,专家根据多年的实战经验,提醒用 人单位特别注意依法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控制签订劳动合同的周期。初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一定要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能超过原劳动合同届满的次日起 三十日。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通过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控制签订劳动合同的周期,在劳动合同 到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征求续签意向或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做到提早准备, 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准确判定关系,避免合同延迟签订。用人单位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专 业知识水平,做到准确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避免因关系判定不清而延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一、典型案例 北京崇文区某家具制造公司,有员工数十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 年后由于 《劳动合同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公司逐渐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于是要求员工与 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洪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 此不愿意签。公司方面无奈,让洪某写了一个声明,声明上写道:“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 合同,特此声明。”后面是洪某的亲笔签名。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洪某签订劳动合同。     一年后,洪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向北京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2 万余元,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万余元。就未 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方拿出了洪某签名的声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洪 某的原因,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洪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 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于公 司这一边。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就双倍工资问题,认定公司属于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应 依法向洪某支付双倍工资近 3 万元。后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仍然维持了该项裁决。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则规定,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三、案例点评 这个裁决恐怕会让很多人感觉意外。然而其法律依据却是充分的。如果说《劳动合同法》 还没有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规定的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则规定,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 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在这里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直接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所以,本案中,不论洪某说的“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的说法是否属实, 都不会影响本案的判决。 四、操作提示 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 是说,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 就要支付双倍工资。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一、典型案例 黄某在湖北武汉某商贸公司工作了一年后离职。离职一个月后向武汉某区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 4 万余元。     开庭时,公司拿出一份协议,该协议写在一张 A5 大小的纸上。协议内容是:“名称:岗 位协议,甲方:某商贸公司,乙方:黄某。正文:1.黄某担任业务员;2.月工资 2500 元加 提成;3.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协议下方有黄某的签名、公司的盖章和签订日期。签 订日期是在黄某入职后几天。     黄某看到这份协议非常生气,声称自己根本没有签过这样的协议。但他承认上面的签名 是真的,但那是从自己留在公司的一个笔记本上撕下来的,自己当时在上面签名只是表明 所有权,根本就不是签署什么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后来公司自己加上去的。     公司则声称该协议是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的内容虽然公司一方的人写的,但是双方协 商好的,因此黄某才会在协议下面签字。协议虽然比较简单,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仍然 是一份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武汉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决,认为该协议是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约定, 虽然缺乏必备条款,但仍然是一份劳动合同。黄某主张这份协议是公司自己伪造的,但没 有提供相应证据,又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故其主张不予采信。既然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 同,那么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黄某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该裁决。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项条款。 三、案例点评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来了解一些劳动合同签约的知识。     1.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证据未必完全符合客观事实。     例如本案中,不排除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确有伪造之可能,但由于黄某无法证明这 一点,仲裁委只能认定合同真实。 2.是否是劳动合同,是由合同(即协议)的内容以及双方关系的实质来决定的,而不取 决于协议的名称。    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关于劳动关系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如工 资、工作内容等,那么这就是一份劳动合同,即使协议的名称叫“劳务协议”、“聘用协 议”、“雇佣协议”、“岗位协议”或者其它名称。反过来讲,如果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例 如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仍然只能是雇佣 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3.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 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项条款,但如果合同中不具备全部 九项内容,合同并非就因此无效。所缺乏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或填 补。例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国家有相应的法规规定。      4.能够确定合同双方身份、工作岗位和工资的合同就可以算是是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目前实务中,要求还是比较宽松的。实务中司法人员的态度是,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是《劳 动合同法》的强制要求,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对劳动者的权益并没有实质的损害,因此 如果因为劳动合同条款有缺陷就判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对企业太过苛刻 如在本案中,岗位与工资是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对这两项有约定,即认定为签订了 劳动合同。但如果这两项关系内容都没有,如应届毕业生找工作签订的三方协议,仅仅表 明同意接收,则很难被当作劳动合同。另外,合同双方的信息要达到能够确认当事人的程 度。     5.未在合同正文条款后签字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通常人们的签约习惯,合同都是条款在前,最后签字和书写日期,最后的签字代表 当事人愿意受以上条款约束。曾经有一个案例,劳动者在合同第一页前面的乙方信息处亲 笔填写了自己的姓名、住址等信息,但合同最后却没有签名。后来打起官司,法院判决为未 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前面填写信息,顶多只能说明劳动者看过这个合同,但绝不能代表劳 动者已签字同意按该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例是,用人单位拿出一份合同 劳动者在合同尾部有签字,但在签字之后又增加了一些用人单位一方人员手写的关于工资 的几个条款。同样的,在劳动者签字之后的条款,如果劳动者不予认可,应该不发生法律 效力。这些签约规则不仅适用于劳动合同,也适用于其它普通民事合同。如果没有这些签约 规则,我们将毫无交易安全可言。     6.录用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即所谓的“OFFER”)是用人单位一方单方面发出的通知,并非双方认可 的合同。即使劳动者有签收,那也只能代表劳动者已经知道了通知的内容,而不代表劳动 者同意受通知书上的条款约束。这就好象劳动者接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代表 劳动者就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一样。 四、操作提示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会怎么抗辩?     所谓仲裁与诉讼,通常是按照所谓“等腰三角形”的格局进行,即原被告(仲裁阶段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方)各自主张,仲裁员或法官兼听各方意见,居中裁判。那么,对于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什么样的抗辩理由呢?而针对用人单位的抗 辩,劳动者又该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策略一:否认劳动关系。     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其中又有下面 三种情况:1.完全否认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2.承认提供劳动或劳务,但否认双方是劳动 关系;3.承认劳动关系,但认为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对策,搜集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切证据。     用人单位策略二:主张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这其中又可能有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拿出劳动合同。包括极简单的劳动合同;如前 面所引的案例——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一般只要约定了岗位与工资的协议 就会被当作劳动合同。2.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有一份,或者没有给劳动者一份,都算是 签订了劳动合同。3.如果用人单位拿出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发现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伪 造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鉴定。如果劳动者只是声称签名系伪造,但不申请鉴定,则仲 裁或法院会认定签名真实,从而认定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拿出劳动者的其它 声明,或者签收的文件,说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该证明有劳动者认可或签字 而且其内容表明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是能 够得到支持的,即使仲裁及诉讼时用人单位确实拿不出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策略三:缩短用工时间。     双倍工资计算的最常见的期间,是从入职后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如果将入职时间尽量 往后推,则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就可缩短直至于无。所以用人单位会尽量将入职时间往后 推迟。入职时间是要由用人单位举证的。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比劳动者一方 所主张的更靠后,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拿出证据来,否则就应该按照劳动者所主张的时间来 认定。     用人单位策略四:降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这里涉及到几个小问题: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内的加班费是否要计入双倍工资之内?《劳 动合同法》条文是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所谓“工资”,按理说是 包括加班工资的。但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加班费已经发放,计算双倍工资时也不再剔除。如 果加班工资有拖欠,未发放,也不会支持劳动者主张将拖欠的加班费再计算双倍。这无疑 显得有些矛盾,但实务中就是如此。 不管怎样,加班费是否计入双倍工资还是有争议的。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可以主张将原 来发的工资里面所包含的加班费剔除。而从劳动者一方的角度,则可不同意这种做法,如 果有拖欠加班费,还可以主张加班费也属于工资,也应该双倍计算。两方面的主张都有一 定道理。 用人单位策略五:时效抗辩。     时效是指权利得到法律救济的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而用人单位以仲裁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抗辩,在北京的某些 城区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此时,劳动者应尽量找出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证据以抗辩。 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一、典型案例 2009 年 3 月,为名公司招收录用了张某,但因张某在入职时尚处于申请并享受自谋职 业社会保险补贴阶段,于是为名公司以张某当时正在享受社保补贴,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 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只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没有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 的义务。 三个月后,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为名公司人事部门得知后即通 知张某解除劳务协议。张某认为企业应当为自己申报工伤,而企业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 务协议,无需承担劳动法律责任。在与企业协商无果后,张某个人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 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 8 级。 后来,由于为名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将该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确认劳 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调查认为,企业与张某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 担劳动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企业 与张某存有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有关法规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失业人员时,应当为 其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并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 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案例点评 该案例的焦点在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 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立权利和义务的 法律文书。一经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 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 调整,是另一法律范畴的问题。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用人单位试图规避缴 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协议。劳动者享受社保补贴证明其处于失业阶 段,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失业人员时,应 当为其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并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既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招工 备案手续,也没有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 关规定,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企业没有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 单位承担。 四、操作提示 现实中,的确有些用人单位存在不注重入职工作,盲目混淆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的现象,要么以带有经济属性的协议代替劳动合同,要么为控制用工成本,滥用非全日制 用工形式,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实行的却是全日制用工的各项规定。从长远考虑 错误的做法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把握劳动关系 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明确用人单位与不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根据业态或岗位需求,依法使用全日制、非全日制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避免出现因片面 控制用工成本而盲目选择用工形式,以致不断引发劳动争议的现象。 入职环节对症施治的六个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入职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在明确 具体内容后将其制度化,确保用人单位在入职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入职管理环节应 做好的基本工作,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入职材料的收取、甄别、管理 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材料,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相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本人从业资格证明等必备的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认为应当了解 或收取的信息材料,并对此类材料进行甄别,建立个人劳动档案备查、备用。 2. 背景调查工作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细致了解劳动者的工作履历、婚育状况、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 例如是否从事过特殊单位的特殊岗位。除此以外,对劳动者的社会关系以及是否有不良记 录等情况也应进行了解。HR 从业人员通过背景调查,能够对入职员工的内在因素(例如个 人 性格、职业态度等)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便于在日后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现需要解 决的问题时,能够抓住主要矛盾,从一开始就为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用工环境和工作氛围打 下良好的基础。 3. 入职培训、申明 做好入职培训工作,除进行业务培训外,还应安排劳动者进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 动安全卫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等的相关培训。除了相应的培训之外,用 人单位还需要通过签订入职申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的形式,依法履行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告知程序。这一举措一方面可使用人单位如实告 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以及 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 4. 入职体检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体检,便于了解其现实身体状况及家族遗传病史等情况。能 够使用人单位按照自身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适当的工作岗位,既能满足用人单位的用工需 要,也能顾及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避免因工作安排不当对劳动者身体造成损害导致劳 动争议的产生。特别是国家对女职工的健康及婚育实行更为宽泛的劳动保护,因此了解女 职工入职时的健康及婚育状况,能够起到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如 果劳动者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更应依法在其入职前进行专项入 职体检。 5.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手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原则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可以进行约定,同时也可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 待遇等其他可约定事项进行约定。签订后的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同时 H R 应做好劳动合同文本发放的记录工作,备用备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6. 试用期管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试用期期满前考核合格者,双 方对岗位及薪酬待遇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执行;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制定用工管理制度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将劳动者可能具有的人员类别在制度条款中予以列举:如下岗再就业人员、失业人 员、实习学生、应届毕业生等; 2.区分和判定劳动法律关系,做到劳动关系实际状态与表现形式相统一,在制度条 款中明确用人单位与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建立的是哪一种法律关系。比如下岗再就业人员可 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失业人员和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学 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关于下岗再就业人员,其定义为“两 个没有,一个有”,就是说没有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岗位,但有就业 的能力和要求,所以下岗员工与新用人单位,就可以签订劳务协议。因其与原单位还存有 形式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原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签订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按照 相关规定,只需缴纳兼职工伤保险即可。 3. 在确定应建立的法律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依法并按照相应的工作程序与劳动者订立 相应的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一、典型案例 2009 年 3 月,江某应聘到北京一家服装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 资标准为 1200 元/月,并约定了 5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 960 元/月。2009 年 7 月 底,在江某试用期期满前一天,该服装厂人力资源部找到江某,告知其试用期内绩效考核 不合格,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江某当日 即办理合同解除手续。而江某表示,自己在应聘服装厂工作时,从未看到有关录用条件的 说明,在签订劳动合同及此后的工作中,服装厂也未曾告知自己相关的绩效考核规定,况 且自己也一直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厂的相关规章制度,于是她要求服装厂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后来,在遭到服装厂的拒绝后,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裁定 服装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审理中,服装厂提供了绩效考核制度规定,但由于其未能出具该制度已公示告知以及 江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服装厂与江 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江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 种情形: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案例点评 上述案例中,服装厂在试用期内与江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 一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明江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但 服装厂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而未得到支持,向江某支付了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服装厂败诉的关键原因就在于其绩效考核制度未做到 向所有员工公示告知,这使得服装厂的管理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管理无效。 四、操作提示 实践中,上述第一种情形是较为常见的。而绩效考核结果是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试用 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直接和最有效的说明。 从绩效考核的种类上看,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日常考核是用人单位的各级直属主管对于所管辖人员就平时工作、能力、品德、知识、敬 业精神等做出的考核,是对员工日常工作表现的客观评价,也是年度考核或专项考核的重 要参考资料。年度考核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以财年或自然年为周期,安排的 参考员工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结果的考核总评。专项考核是在考核年度内,当员工具有特别 优秀或特别恶劣的行为时、当员工处于特定的时期时、当用人单位准备做出重大决定时,用 人单位安排的专项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处理。 试用期绩效考核,就属于用人单位针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的专项考核,试用期考核 的结果直接决定着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能够继续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当然 这也是试用期内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关键点。 从绩效考核制度本身来看,它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是用人单位实施管理行为的重 要依据,更是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行为的规定。但在本案中,服装厂没有对江 某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具体明确,也无法提供江某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及相应绩效考 核标准评价等有力的证据材料,所以不能充分证明江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也是 服装厂没有细化绩效考核制度相关内容所导致的结果。 因此,用人单位要通过建立制度来,规避绩效考核引发的劳动争议,除了确保绩效考 核管理制度的全面、完备、依法生效外,还应当加强对绩效考核指标的量化和工作程序的规 范化,提高指标及程序的可操作性,确保指标制定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同时,用人单位还 应当加强对绩效考核管理过程中相关书面材料的备案工作,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有利。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一、典型案例 案例:小张 5 月初到一家公司应聘,当时双方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5 月中旬,公司人 事部通知小张,说小张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小张两周左右的时间,等小张有了 新的工作意向,公司将辞退我。可是还没到两周,5 月 25 日,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小张找 到公司经理说,小张在孕期不可以被辞退。公司经理表示,辞退小张并不是因为小张怀孕 而是因为小张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例点评 在本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考核能够证明小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 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四、操作提示 试用期绩效考核,就属于用人单位针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的专项考核,试用期考核 的结果直接决定着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能够继续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 随意设置试用期 双倍补偿没商议 一、典型案例 某高新技术企业需招用一批拥有机械加工专长的劳动者,后经招聘程序,王某被录用, 并于 2008 年 1 月办理了入职手续。该企业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提出王某的试用期为两个月, 支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业绩考核合格后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该企业工作两 个月后,人力资源部又通知其将再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并将延长试用期的通知发到王某 手中。2008 年 5 月,该企业与王某订立了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王某要求 企业为其补缴 1—4 月的社会保险,人力资源部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 为由,拒绝为其补缴。 为此,王某将这家企业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 2008 年 1 月至 4 月双方 存在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在录用王某之后,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约定并延长试用 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长达 4 个月,双方已经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裁定该企业与王某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应自 2008 年 1 月起计算, 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第九、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分离,有意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 间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画等号,混淆用工之日的概念。在所谓的试用期满后才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第九、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 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 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片面地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来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也是明显有违 法律规定的。另外,用人单位将试用期脱离劳动合同期限,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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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 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 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 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 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 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 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 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 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风险分析】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 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就 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却 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 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 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删 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 ◆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 劳动合同中声明。 ◆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 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 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 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 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 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 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 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 (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 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 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 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 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 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 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 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 部发[1995]309 号)第 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 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 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 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收 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 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 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 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 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 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 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 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劳动合同法施行 后,国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 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 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 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 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 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 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 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 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 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四、企业强制 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 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 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 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 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 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 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 “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 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 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 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 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招聘录用阶段如何规避风险 1、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 A. 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 B. 保持各种招聘广告的一致性 2、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A. 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B. 事先公示”录用条件” C. 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D. 明确考核标准 3、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A. 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B. 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 C.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4、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 认.或制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栏 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并要其签名. 5、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在个有简历上签字并声明确保其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最好让劳动者在其上面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 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 补偿. 6、确认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 要求劳动者报到时出具市级医院的体检单 7、确认求职者是否年满 16 周岁 8、核实求职者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员工在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之下,可 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 9、审查求职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 单位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相关责任. 10、招用外国人要办理相关手续 11、不要轻易发出”录用通知单” 除一些关键性,不可替换的岗位外,尽量少用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联 系,当面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或在录用通知单上附上必要的解除条件,如体检合 格,录用通知书的回复期限约定,办理用工手续一些必要文件应齐备等. 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先行,最好先建立先定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再办理 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 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 尽早辞退不确定的员工。 2、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其内容包含姓名,性别,民 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级别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 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4、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九个”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可直接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5、通过”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可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诸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离职工作交接等 约定条款.为了防止发生有关规章制度效力的纠纷,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规章制 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如乙方确认已经了解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等); 为防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抗拒行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如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 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为防止调薪调职时发生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诸如岗变薪变的条款,(如 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 整)。 6、劳动合同条款要”约定明确” 7、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8、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用工前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 9、劳动合同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 双方都要签字或盖章;让劳动者体人签字;让劳动者先签字 10、劳动合同要交给劳动者一份 为避免发生法律纠纷时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可设定签收表,在将合同交付给员工 时让,员工填写并签名,以证明用人单位已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员工.用人单位在 订立劳动合同后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并且至少要保留两年. 11、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或终止 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 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延 续一个月”。 12、绝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 13、没有担保如何预防企业财产损失 严格入职审查,加强内部管理,购买相关保险,但收取住宿押金不属于违法行为。 14、“劳动者不签合同”该怎么办 不签合同就不让上岗;要求签署不签劳动合同声明(如要求劳动者签署不愿意签 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并承诺不签劳动合同是自已的个人意思,同时放弃双倍工资 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劳动者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限期不签的按照违纪解除合同; 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的原件等。 15、明确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6、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岗位确定;根据工作性质确定; 在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最好形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的复式格局模式,即 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切忌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避 免因劳动合同同一天到期,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 17、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好吗 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不能避免经济补偿金;且连续两次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18、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终身制”,可以解除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是劳动者违法违纪或者因病,因伤,经培训或调岗等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形用 人单位要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才 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经济性裁员。 19、哪些情况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 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0、哪些情况可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视为订立不等于双方已经签订,用人单位 仍有义务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1、合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 评估在本单位工作近 10 年的员工; 订立合同时合理选择期限; 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增强证据意识,建议以书面 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一定要保留员工同意的书面证据.避 免事后被员工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适当运用劳动合同变更; 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如在关联公司内部流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等; 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如将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岗位期限分开确定, 保证企业可以以工作岗位的期限到期为由进行岗位的合法调整;合理设计薪酬制 度,将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大块,,并降低基本工资,提升绩效工 资,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避免员工消极怠工;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 加强绩效考核,以使企业能够合法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22、如何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3、如何约定”服务期” 只有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必须注意:首先必须是企业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其次 必须是企业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对员工进行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转岗培训, 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常规定培训,即使企业为此支付了费用,也是企业的义务,不 能据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的年限设置,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服务期可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短 于劳动合同期限.可在培训协议中增加一条: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 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止。 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 企业需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避免 损失。 24 如何约定”保密协议” 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具体的保密义务及方式;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保密 责任的解除。如果没有竞业限制条款,单独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是否能约定违 约金的。 25 如何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的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6 如何约定”违约金” 只有企业能够举证劳动者违约,才能获得违约金.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 出诉论,否则视为企业已放弃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员工在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后离开,企业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 单位应当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 期。 2、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包括劳动期限和试用期限,但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3、不能超标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不管什么原因,企业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管间隔了多少年),均不得再次约定 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不要低于法定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三者不一致时,取其中最高的那个标准。 企业可进一步细化公司岗位,制定更详细的职位等级和工资层级,并在劳动合同 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奖金和效益工资应当通过对其绩效考核按月或季度确定,以 避免试用期工资过高。 6、试用期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险。 7、试用期内也要给员工医疗期待遇 8、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 纪违法,因病,工作等。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有充分证据。 9、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 者。 10、小心预防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损失 慎重决定;如果确实要在试用期内提供专项培训等特殊福利的,可采取提前转正 或签订服务期协议。 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不要拖欠和克扣工资 除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扣减工资的形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 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 于该职工月工资的 20%;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 算;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 单位代扣的费用(如个人所得税,社保等)。 2、正确应对”支付令” 3、不要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4、不要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 5、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发 2008 第 3 号)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 21.75 天和 174 小时进行折算。 平时延时加班:150%;休假日:200%;法定休假日:300% 6 依法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7 劳动合同变更要符合法律规定 8 用人单位变更事项不能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9 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 1、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具 体协商---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 一份---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当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需遵官运亨通 解除预告期(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劳动者的工 作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说劳动者即使马上离职也不会对正常的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企业应尽快与期办理交接工作。 3、尽可能降低劳动者”自动离职”带来的损失: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连续旷工 XX 天属于擅自离职”,同时规定对旷 工和擅自离职等的处理程序。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 5、怎样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并 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怎样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 须制定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 并在规章制度当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对于要求员工通 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常握 和执行;留有员工严重违反规定的证据,如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 惩处单等.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 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7、怎样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在于严重失职有无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害,通常由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规定。 8、怎样以劳动者”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当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9、怎样以劳动者”有欺诈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 法律规定.让应征者作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一旦发现员工 有虚假信息,即可以此为据行使单方解除权。 10、怎样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劳动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 法判刑;判决属于生效判决。 11、怎样以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劳动者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 疗期已经结束;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从事。 12、怎样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了重 新培训或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 胜任新岗位。 13、怎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变化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但没有达到 一致意见。 14、怎么选择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非过错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 知,二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5、怎样以”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6、合理规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7、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8、怎样正确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只有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体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 2001 第 125 号),国家法定的企 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 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终止合同后,关于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A 如果用人单 位同意续签,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B 如果用人单位 同意续签,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 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C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 劳 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几种情形: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B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C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 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巧妙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严格按规定制定合法 的规章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险;招 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违法 情形。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以非过错性解除。 20、正确计算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年限计算标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 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 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因此, 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的工资。 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根据规定,个人因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 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1、恰当选择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应当在员工按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2、避免出现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23 依法向劳动者索取”赔偿金” 赔偿责任是指: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培偿 24、正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结算薪金,按规定支 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 关系转移手续;妥善保管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 两年备查。 25、正确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书 最好不要用开除等字眼,尽量用规范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最好当面交给员工,并要求当 事人签字确认。 规章制度的风险规避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 度.对于现行的规章制度,如果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应尽快予以修改所 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发生效力的要件,主要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由 公示。 2、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要适格 3、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4、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情合理 5、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合同 6、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7、规章制度最好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所有的员工发出书面通知,附上企业规章 制度,请员工阅读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签字确认。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可在新 员工入职培训时发放规章制度,要求其阅读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同时签字确认. 对于员工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包括要求修改的意见),不论是否接受,都应给予 书面答复并形成书面记录.要求相关职工签字。若企业觉得有必要对规章制度进 行修改,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他所有职工都再进行一遍民主程序。 8、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才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否 则不对职工产生效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入职登记录增加声明条款。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员工已学习了解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违反愿意接受规定的 处罚.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职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可以通 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职工签字,内容包括职工确认已 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 9、组建并发挥工会以沟通协调作用 特殊用工的风险防范 1、谨防劳务派遣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招聘与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 招聘员工,但不使用员工,用工单位不招聘员工,但使用员工, 从而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要选择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单位,比如其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 50 万元. 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企业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 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签字 2、谨慎签署”劳动派遣协议” 3、劳动派遣用工是有法律限制的 4、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5、用工单位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6、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到职日期: 入职登记表 到职部门: 到职岗位(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婚否 民族 专业 毕业学校 健康状况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英语水平 计算机水平 原工作单位 离职原因 起止时间 学校 学历或资格证书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 本人保证所填写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或遗漏相关信息导致用 声明 人单位误解而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本人不 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过后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 可以因本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 单位: 序号 姓名 部门 职位 合同编号 收到人签名 收到日期 注备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 同志,于 年 月 日 被我单位录用,并签订 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规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 您于 年 月 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将于 年 月 日届满,公司决定 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月 日上/下午 时刻到 (部 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月 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 姓名 部门 职位 年龄 学历 入职日期 毕业院校 专业 现劳动合同期限 申请续签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固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月 年 月 日 日 申请日期 予以续签 不予续签 直接上级意见 □ □ 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 □ 理由 备注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 项情形,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10、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签收回执 月 日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因,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 2. 您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请您于 年 月 项原 年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与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一种制度。公司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人力资 源部应认真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险的结算,统计工作,促进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缴纳,使用,管理按规定办理。公司计提的工资总额,按上 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计算口径应与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开支必须与财务 部门的实际支出相一致。 第三条 在处理社会保险待遇时,应正确计算工龄,区别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掌握工伤与 非工伤的界限。 员工福利 第四条 员工福利是员工分配部门的延伸。 第五条 员工福利分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集体福利包括员工集体文化福利,员工集体生活 福利,即员工在公司工作期内的培训等等。个人福利包括婚丧假,年假,以及女职 工产假,哺乳假待遇。同时,社会保险也是员工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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