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仲裁举证通知书

8-仲裁举证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参照民事 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在参加仲裁活动中,应当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相 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件、通讯地址、 电话及劳动合同等;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等。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 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 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 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 4、当事人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 责任: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 劳动报酬支付;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者出勤状况; 工伤待遇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其效力;商业秘密保护;属 于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争议有关的其他证据。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关证据,用人单位拒 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前提交证据。在庭审 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经仲裁庭许可, 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 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 6、证据应当在开庭时由双方当事人质证。除仲裁庭认为 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而必须质证的以外,对当事人 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不同意质证。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7、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 经本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同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 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的名 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 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证 据材料副本。 8、当事人向本委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 有中文译本。 9、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 作证的,应当在仲裁开庭前书面提出,并经本委许可。 10、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开庭前前 书面提出。 (仲裁委印章) 附: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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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12-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三人通知书(存根) ×劳仲案字〔 〕第 号 : 本委受理的 与 一案,因你(单位) (并写明案由)劳动争议 (写明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你(单 位)应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诉书副本 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 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 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 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 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 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 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五、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营业执照(被 诉人系用人单位)或身份证(被诉人系劳动者)复印件。 年 月 日 (仲裁委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三人通知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 本委受理的 与 一案,因你(单位) (并写明案由)劳动争议 (写明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你(单 位)应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诉书副本 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 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 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 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 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 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 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五、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营业执照(被 诉人系用人单位)或身份证(被诉人系劳动者)复印件。 年 月 日 (仲裁委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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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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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

2-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 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不当或随意扩 大请求范围,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按时出庭。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书后,必须准时到达 应到场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 三日前向仲裁委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当事 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 , 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当 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四、遵守仲裁庭纪律。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仲裁庭纪 律,服从仲裁庭指挥。违反仲裁庭纪律,经仲裁庭二次警告仍不 改正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 处理。 五、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 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 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六、注意事项。依法、公正、及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 动争议的原则。为促进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特向当事 人及代理人提出下列注意事项: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办案人员行贿、送礼和请吃; (二)不准为办案人员购置物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办案人员说情; (四)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五)不准诬告陷害办案人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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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裁决书(缺席且终局)

4-仲裁裁决书(缺席且终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 请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 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 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 申 请 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 三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 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争议 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写明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等)参加了仲裁庭审。 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 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具 体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提交答辩书的,为被申请人辩 称)。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申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被诉人提交证据(或未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 本委予以确认。证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 本委不予确认。 第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 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据……(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执行内容的,应写明以下事 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注:适用于缺席裁决且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 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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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相关表格

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相关表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 姓名或单 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 人姓名 职务 法定代表 人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性别 年龄 民族或国 籍 用工 性质 民族或国 籍 用工 性质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    致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副本 份; 2、物证 份; 3、书证 份; 注: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一案,依照法律规定, 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2.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二零 年 月 日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对 年 月 日向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现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撤回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 ,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 证据材料目录清单 案号: 编号 提交人签字: 名称 证明事项 页数 接受人签字: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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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 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 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 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 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 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 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 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 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 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 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 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 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 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 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 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 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 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 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 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 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 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 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 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 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 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 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 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 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 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 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 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 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 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 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 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 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 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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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 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 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 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 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 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 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 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 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 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编辑本段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 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 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 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 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 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 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 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 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编辑本段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 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 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 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 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 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 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 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 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 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 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 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 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 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 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 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 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 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 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 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 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 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 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 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 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 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 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 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 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 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 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 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 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 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 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 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 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 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 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 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 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 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 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 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 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 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 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编辑本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 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包括: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 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 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 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 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后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发生劳动纠纷如何选择解 决方式呢?根据《劳动法》第 7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 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 解决劳动争议。   (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 寻找纠纷解决 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 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 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 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 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 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 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 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 集体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 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   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 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 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 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程序。根据《劳动法》第 83 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 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 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 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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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部分裁决是什么意思?

劳动争议仲裁的部分裁决是什么意思?

劳动争议仲裁的部分裁决是什么意思? 文档简介:劳动争议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对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非常 必要的,但是在适用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无论是终局裁决,还是部分裁 决,都是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基础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做出的部分裁决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 【案例】:徐平是某建筑公司职工,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徐平不慎从施工建 筑上掉下来摔成重伤,家里拿出仅有的1万元积蓄为徐平支付了抢救费。徐平度 过生命危险期后,因家中无力再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医院停止了对徐平的右 臂粉碎性骨折和右脚关节骨折的手术治疗。徐平的妻子心急如焚,找到建筑公司 请求给徐平认定工伤,并支付医疗费。但建筑公司经理却说:“徐平摔下来是他 违章操作造成的,不属于工伤范围,医疗费应当完全由你们自己承担。再说,这 件事耽误了公司的工程进度,对公司的影响也不小,我们还没有要你们赔偿 呢 ! ” 徐 平 得 知 妻 子 与 建 筑 公 ( 更 多 信 息 请 关 注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http:// www.yixianlawyer.com/)司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便委托其弟弟先向当地劳动 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后,徐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 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以及给予其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医院发出通知称,若徐平不能及时交出医疗费,医院将停 止治疗,强行让徐平出院。这样会使徐平因错过治疗时机,终身残废。仲裁庭得 知此事后,为了使徐平得到医治,在案件还没有全部审理结束的情况下,首先 对徐平的医疗费问题,先行做出部分裁决,要求建筑公司立即给付徐平医疗费 1 5000元。并告之双方当事人,对该裁决即使不服,也不能到法院起诉。建筑公司 对仲裁庭的这项裁决十分不满,认为仲裁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请问,仲裁庭的裁决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仲裁庭的做法是正确的。这种裁决叫做“部 分裁决”。在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和劳动者当事人的生活甚至生 命健康有着密切联系,而劳动争议处理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现实中,有时劳动 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如果等到仲裁裁决做出,劳动者 (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当事人的利益将会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 了防止这种后果的出现,仲裁庭可以在经过初步审理后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予 以裁决。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劳动争议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 1 对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适用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无论是终局裁决,还是部分裁决,都是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基础 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部分裁决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用人单 (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位对部分裁决不服的,应向做 出该部分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部分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 行的,职工一方应返还企业先行支付的费用;拒不返还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1994 年 12 月 26 日)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行给付问题 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 011 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 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 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 议申请 7 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 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 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 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1996 年 7 月 29 日 劳动部)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 1996 年 7 月 16 日电传来的《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91 号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劳动争议仲裁程 序中,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的期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4〕391 号)精神,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122 号)第一 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 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要求企业预先支付职工一方工资、医疗费的仲裁措施,适 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 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 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 2 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 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超过 15 日的,当 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 15 日内,如当事人尚未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而终结 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如当事人不服终结 裁决,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 日起 7 日内做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部分裁决不当 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职工一方应返还企业一方先行支付的工资、医 疗费;拒不返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 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3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 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4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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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过期不下裁决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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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过期不下裁决书怎么办? 文档简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能以其 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 不具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案例】:秦某是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的员工,参加工作已经有三年多的时间 2006年7月的时候,秦某被查出患有传染性疾病,经过医院的医疗诊断,已经不 适合在食品行业工作。单位因此做出了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也没有按照 法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就让秦某回家了。秦某认为单位太不讲人情了 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任何的保障。秦某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得知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并且职工因患病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 当向患病职工支付医疗补助费。秦某于2006年8月11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 会 提 起 了 劳 动 仲 裁 , 劳 ( 更 多 信 息 请 关 注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http:// www.yixianlawyer.com/)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4日受理了其仲裁申请。没过 多久,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案件,但两个月过去后,秦某还没有等到仲裁委 员会的仲裁裁决,就打电话到仲裁委员会询问,被告知现在仲裁委的案子比较 多,他的案子要往后排一下。又过了一个半月,秦某再次到仲裁委员会询问,又 被以同样的理由打发了。秦某一致很纳闷,法院审案子还有个期限的限制,仲裁 会怎么审个案子就没完了。请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没有时间的限 制?如果仲裁委员会一直拖着不下裁决书怎么办?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劳动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应当在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在审理过程中,如 因客观情况妨碍案件审理的,应视为仲裁审理期限的中止,仲裁时效的中止不 计入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期限内。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如果案件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审理期限最长不应 (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 QQ 群:173265467)当超过九十日。仲裁委员会以案件较多、忙不过来为由迟 迟不下仲裁裁决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理由也不能成为妨碍仲裁办案进行 的客观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 年 6 月 8 日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所作的 批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能以其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 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 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 年 7 月 6 日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1993 年 10 月 18 日) 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 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 十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 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 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8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 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 1998 年 6 月 8 日由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91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8 年 9 月 9 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 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 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2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 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3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4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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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处理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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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处理案件范围 文档简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存在受案范围的问题。受案管辖解决的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以及其他纠纷解决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涉及 到国家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只有构成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才会受理,才有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案例】:李某是从重庆来京务工的青年,2006年11月23日,经人介绍,李 某到一建筑工地进行电焊测试,经测试通过,用人单位的一名施工组长当场就 决定录用他,并让他第二天来上班,并同时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天早上,李 某早早地到了工地工作,因对工地不熟悉,结果跌入工地的电梯井,造成颅骨 骨折,治疗费用花了好几万。李某想认定工伤,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行政 (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 动行政部门经审查,让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于是,李某家人又找到了施工单位 要求单位认定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 动关系。李某家人不服,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 请,单位说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请问 劳动关系确认属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该用人单位的认识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一 切劳动争(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议的前提就是劳动关 系,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首先需要确认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关 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 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 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一个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 争议的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其次, 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有同时符合前述两个 要件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 同人民法院的受案管辖一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存在受案范围的问题。 受案管辖解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以及其他纠纷解决部门之间的职 权划分问题,涉及到国家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只有构成劳动争议的案件,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才有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 (51HRlaw 网 1 站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决。具体而言,劳 动争议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 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现在一些行业,人员的流动非常 平凡,企业在人员管理方面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尤其表现在招工的过程中, 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成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诱因。因此,有必要提醒企业的 是,用人单位应当把好人员的进出口关,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建立一整套 完善的人员流动管理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产生。 【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有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得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 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 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 与其职工适用《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 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 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复函 (1993 年 10 月 20 日劳动部办公厅)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仲裁委员会 受理范围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14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 年国务院第 111 号令),为了妥善安 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 2 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因此,在执行第 111 号令中企业 与职工因发放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第二条第二项“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 发生的争议”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 年 10 月 1 日施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 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3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 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4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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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制定本法。      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 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 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 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 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 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 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 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 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 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 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 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 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 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 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 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 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 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 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 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 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 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 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 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 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 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 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 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 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 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 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 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 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 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 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 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 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 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 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 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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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请仲裁就不能上法院起诉吗?

不申请仲裁就不能上法院起诉吗?

不申请仲裁就不能上法院起诉吗? 文档简介:劳动争议仲裁是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当事 人如果想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 【案例】:高某是某公司职工,2005年6月中旬突发重病,在医院接受治疗。 在此期间,该厂以高某身体状况不适合本单位工作为由,作出了辞退高某的决 定。8月10日,高某在医院收到了《辞退证明书》。10月30日,高某腿好了以后, 在家属的陪同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该厂撤销辞 退决定。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他未在收到《辞退证明书》60日内申请仲(更多 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裁,申诉时效已超过为理由,不予受 理。高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有个学法律的邻居劝他,“只有当事人经过 仲裁后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请问,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后,高某还能不能提起诉讼?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高某仍然可以进行诉讼。根据《劳动法》第79 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如 果想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以 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 http:// blog.sina.com.cn/u/2749102171)裁申请。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 的,方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 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 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当事人已放叶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1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 年 7 月 6 日)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88 年 10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 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 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 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的 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8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 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 1998 年 6 月 8 日由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91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8 年 9 月 9 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 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 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4 月 16 日)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 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 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 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 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3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4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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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解读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解读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 解读与适用 第一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解读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一)受理的范围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一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二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 争议; ( 三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 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五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发生的争议;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 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 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 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 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 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 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 伤待遇损失的。 省高院 2004 年 2 号批复: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 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告知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处理;但劳动者 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 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1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 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2002 年省院 指导意见有相关规定) 2 、其他不予受理的范围: ( 1 )政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 岗、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 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 2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的异议纠纷; ( 3 )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组织和社 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 4 )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争议。 ( 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 住房转让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 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 (一)调解组织 《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 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 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协议 1 、调解协议的效力 2 、调解协议及支付令 1 、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 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 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 2 、调解协议及支付令 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 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 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 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的概念与特点 (一)劳动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作为中 立第三方对双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 议处理方式。 (二)劳动仲裁的特点 在组织上实行“三方原则”; 简便、快捷;属于强制仲裁,是诉讼的 前置程序。 仲裁前置的突破 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 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 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 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 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 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四、劳动争议的管辖 (一)劳动仲裁的管辖 1 、“工资关系所在地”原则 2 、“合同履行地”原则 3 、“用人单位所在地”原则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 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 、深圳市内的管辖标准(特区内的管辖标准与特区外 的管辖标准) 五、仲裁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 失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 律制度。 (二)时效的起算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 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解释二的新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 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 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 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 [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 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 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 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 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新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 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 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 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时效中断 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 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司法解释二》规定: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 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致使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 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 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 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 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时效中止 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 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 停止计算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 继续计算时效。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 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 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2008 年 5 月 1 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但对于 2008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劳 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仍适用《劳动 法》。 六、仲裁审理阶段的若干问题 (一)答辩期 答辩期由十五天缩减为 10 天。( 30 条) (二)开庭通知日期 由提前四天改为提前五天。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 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决定。( 35 条) (三)受理时限与审理时限 受理时限由七天缩减为五天;审理时限由 60 ( 90 )天 缩减为 45 天( 60 )天。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裁定的,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 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 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 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 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 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 案件的仲裁。 七、先予执行裁决以及有限起诉原则 (一)部分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 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先予执行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 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 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二 )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 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有限起诉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 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一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二 )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一)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 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 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 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 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的仲裁 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 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裁决: ( 一 )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二 ) 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 ) 裁 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五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 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六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 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 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 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 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 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 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 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 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 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 调和沟通。 八、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 1 、劳动争议裁决的生效——十五天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 效力 部分事项的起诉、(对)部分劳动者的起诉、 起诉后申请撤诉的、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的、 主体不适格的或裁决事项不属劳动仲裁范畴的 (二)劳动纠纷诉讼 1 、劳动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 原、被告的确定 3 、诉讼的审理期限 一审六个月( 6-3 ) 二审三个月( 3-3) 九、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如何收取费用 (一)劳动争议案件如何收取仲裁费 (二)劳动诉讼的收费标准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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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 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 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 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 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 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 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 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 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 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 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 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 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 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 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 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 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 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 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 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 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 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 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 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 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 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 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 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 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 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 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 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 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 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 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 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 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 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 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 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 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 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 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 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 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 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 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 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 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 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 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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