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诸多“亮点”值得关注: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 无门”;缩短仲裁的审理期限,防止案件久托不决;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减轻劳动者经济负 担……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 1993 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和 199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通常 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将于今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制 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程序进行 了“手术”。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一些新的变化应当引起劳动者的高度 关注。      变化一: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无门”的问题      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权益无法 实现。鉴于此,该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 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 动争议。”      与《条例》相比,受案范围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些都是当 前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情形,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把它们纳入受案范围,使劳动 者申诉有据。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对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 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纳入其中。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 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解决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面临劳动争议申诉无门的问 题。      变化二:规定举证倒置情形,帮助劳动者迈过举证“门槛”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 关系的存在。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如劳动合同、职工名册等,劳动 者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许多劳动者倒在了第一道“门槛”下。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该法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这将帮助劳动者迈过第一道“门槛”。该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 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 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些举证倒置的规定,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而制定的,将有效遏制用人 单位的恶意行为。规定还预示着,如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形的,用人单 位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变化三:调解渠道拓宽,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着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 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拓宽调解 渠道,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 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在保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调解渠道增加了司法机关设立的“基 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后一种组织指 的是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这是近年来各地出现的新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实 践效果较好,这次被写进《调解仲裁法》,其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调解渠道的拓宽,既能 够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也能够弥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缺少调解组织的不足。      同时,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也有一定的进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双方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规定,当 事人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 院裁判的根据。仅就劳动报酬达成的协议,如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而该 法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会更强一些。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 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特殊调解协议还可以申请支付令,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 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 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发出支付令。”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有利于基层调解组织发挥作用,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通 过调解解决争议。      变化四:仲裁管辖合同履行地优先,方便当事人提起仲裁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 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 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其经营所在地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用人单 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同等情形,当这些“地域的不同”跨越了不同的行 政区域,就涉及到管辖问题,有时还出现“争案”、“推案”现象,常使劳动者在这些不 同地域奔波,大大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为解决这一问题,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 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 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该规定,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当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管辖冲 突时,赋予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的地位,这不仅方便劳动者提起仲裁,也有利于查 清案件事实、及时裁决。      变化五: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以免劳动者错过时机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5 条解释为“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 60 日,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尽快解 决劳动争议,但实践中,往往由于时效太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 律救济的机会。很多劳动者因错过仲裁时效,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也只能眼看着被“打水 漂”。      针对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该法将仲裁时效由“ 60 日”延长到“一年”,并根据现实情 况,作出了中断、中止、特殊情形不受限制等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 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因不可抗 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显然,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争取”了更多的回旋时间。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 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 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这从立法上避免了劳动者“赢了官司、丢 了饭碗”现象的发生,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同时,该规定对欠薪者也是一道 “紧箍咒”。      变化六:缩短仲裁的审理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按现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 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 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根据规定计算,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到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期限一般为 67 日 (7+60);对于复杂案件,还可以延长三十日,最长为 97 日(7+60+30)。      而按照该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可以看出,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到在法定 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审理期限一般为 45 日;最长为 60 日(45+15)。与现行规定相比, 仲裁审理期限可缩短 1/3。      更重要的是,该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 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要求仲裁机构必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除以上外,该法还有一些新的规定,颇有新意,值得关注。如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 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 成和解协议。”这有利于提高协商效果。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可以直接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 当事人”。对于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予以了明确。第二十条对仲裁员的任职条 件作出了严格规定,有利于加强仲裁队伍的素质建设,提高仲裁质量。      总之,该法在缩短周期、减少环节、提高成效、降低成本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目的在于建立方便、快捷、有效、低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说,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从 实体上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从程序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又一部重 要法律,劳动者应充分运用这些新的规定,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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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

广州市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

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等合计 人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详细人员情况见附表)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企业现经营状况:□停产 (时间)□倒闭 仲裁请求:(合计请求金额 (时间)□其他 元,各人请求明细见附表)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加班费共 时间加班费 元;休息日加班费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 元。 4.其它 元。 元(包括延长工作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元)。 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 以上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附件:1.仲裁申请人基本信息表 2.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签名(加盖指模): 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人基本信息表 序 号 姓名 申请人签章确认: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岗 位 入 职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仲裁请求 实 际 工 作 至 离 职 原 因 拖欠工资 时 间 金 额 经 济 其他请求 事项及金 补 额 偿 合 计 请 求 金 额 备 注 员工推举代表书 姓名 代 表 名 单 身份证号 住址                                         代表权限为下列 代 表 权 限 联系电话 项: 1.一般代理:有权代为提起仲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 参加仲裁活动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 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委托律师代理等。 代 表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1.参加仲裁活动,反映员工的要求; 2.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3.遵守仲裁纪律; 4.仍需生产的,维护经营生产秩序; 5.停止生产的,维护员工生活社会秩序。 1.员工推举代表时,代表人数不能确定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注 意 事 项 决定。 2.代表一经推举,由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推举员工代表需员工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冒签。 推举员工签名栏 年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1.每位员工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日 注: 2.员工签名栏如不够用,可加插页; 3.本推举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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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

劳动仲裁答辩书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XXX 答辩人就谢海连提出的仲裁请求,答辩如下: 一、 申诉人申诉我司未签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诉人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面试,2013 年 10 月 15 日入职我们公司。2013 年 11 月 13 日正式办理辞退流程。 显然,申诉人在我司工作未满一个月,无签订劳动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规定,因此无需赔偿申诉人双倍工资。 二、 申诉人申诉我司未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基金局《参保企业网 上登记须知》的第三大点企业网上服务须知第一点时间规定“当月 16 日(含当日) 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本月社会保险变动数据,社保征收部门于 17 日(含当日)前处理 企业网上申报的有关数据,企业于 19 日(含当日)前核对本月申报数据处理情况, 发现有误的,属操作权限以内的可直接更改,操作权限以外的应立即到社保征收部 门前台申报。20 日以后申报的数据,视为次月申报数据处理。”我司为每月 14 日登 记 15 日购买社保,而一、当月 14 日申诉人未入职。二申诉人从未申请购买社保。 因此责任不在公司。 三、 申诉人申诉被我司无故解雇。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因 为申诉人在《新进员工试用期满考核表》中考核不合格,公司决定予以辞退。因此 不属于无故解雇。 综上所诉,申诉人在我司工作年限不超过一个月,自身没有申请入职第一天购买社 保。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属于无故解雇。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仲 裁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敬礼 深圳市点鑫精密五金塑胶有限公 20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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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集体申请用(申请人为10人及以上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集体申请用(申请人为10人及以上的)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集体申请用)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联系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名职工,推荐以下_____名职 工为申请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请求应明确具体、简明扼要、分项列明,)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附: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_份 年 月 日 注:1、申请书应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 2、请求事项应当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中写清劳动关系的成立、双方约定、纠纷产生的原 因、申请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的纸 增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第 页 代表推荐书 ( 单位名称) 名职工推荐 (三至五人)为代表,处理与 (单位 名称) (一至 劳动人事争议事宜,同时委托 二人)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 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等。 附:推荐人名单。 1 2 3 4 5 6 7 8 9 1 1 1 0 1 2 1 1 1 1 3 4 5 6 1 1 1 2 7 8 9 0 2 2 2 2 1 2 3 4 2 2 2 2 5 6 7 8 2 3 3 3 9 0 1 2 第 页 3 3 3 3 3 4 5 6 3 3 3 4 7 8 9 0 4 4 4 4 1 2 3 4 4 4 4 4 5 6 7 8 4 5 5 5 9 0 1 2 人数多于表格限定的数量,可另行增加附页。 申请人需提交: 1、申请书原件一式 3 份(最后落款处签名是手签的, 或手印是红色手印的即视为原件) 2、每个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3、代表推荐书原件 1 份 4、所有申请人的请求清单 3 份 5、证据复印件 2 份 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只需写所有申请人一致的要求。例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XX 年 X 月 X 日至 20XX 年 X 月 X 日(如果每个申请人所拖欠工资的时间不一致的,在请求事项中填 第 页 写时,可按相同请求时间分类写明)的工资多少(所有申请人拖欠的工资总额)元 编 号 申 请 人 姓 名 要求被申请人支 付工资的时间段 1 张三 2 要求支付经 济补偿金时 间 2010.5-2016.6 该申请人的 经济补偿金 共计多少元 24000 …… 无 2015.11-2016.4 2012.3-2016.6 20000 …… 2013.8-2016.6 18000 …… 无 …… 2015.8-2016.6 1500 …… …… …… …… 要求补缴社会 保险时间 2016.3.1-2016.6.1 该申请人 的工资共 计多少元 8000 李四 2016.2.2-2016.6.1 12000 3 王五 …… …… 4 赵六 …… …… …… …… …… 5 2015.12-2016.6 每个申请人的具体要求需另附表说明 例: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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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7-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案例」 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 20 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资 为 1200 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 1600 元左右。有一段时间,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 在李某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 息日加班。过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 1200 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 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 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 1600 元为基数计算 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 1400 元为基数。为此,李某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评析」 李某所在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 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 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 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 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实行的是计件工 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 计算基数时,不顾李某工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 少其加班工资,更是错上加错。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 件单价 20 元/件的 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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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劳动者学历造假被辞退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4-劳动者学历造假被辞退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学历造假被辞退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前,一些求职者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求而在个人简历上乱做文章,殊不知这样将 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进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的 简历作假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数量也日益增加。劳动者如果伪造假文凭而求职成功,用人单 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 电视大学专科学历的彭先生在向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履历时 弄虚作假,使自己摇身成了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生。2005 年 11 月,彭先生成功应聘入该 公司担任营业部部长,月薪人民币 8000 元。2007 年 9 月,公司发现后,以彭先生申报的履 历有假、所提供的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是伪造的为由解除了与彭先生的劳动合同。2007 年 9 月,彭先生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1.2 万余元作为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08 年 1 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向彭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 偿金 1.2 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彭先生 2005 年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致使 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彭先生要求公司支付 1.2 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 求不予支持。彭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 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经查证,彭先生向公司提供 的确为假文凭。因此,公司以彭先生隐瞒真实学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 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无须向彭先生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求职过程中,简历作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所谓学历 作假,一般是指低端劳动者没有学历而伪造学历、低学历而伪造高学历、此学历而伪造彼学 历等;所谓虚构经历,一般是指中高端劳动者没有某种经历或经验而进行虚构。本案是一 起典型的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 什么是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 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 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 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 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 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 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当中,彭先生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上海财经大学的本科学历,致使公司与其 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彭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在本案中,彭先生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谁来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认定无效后有何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产生两大法律效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是赔偿责任 的承担。 1.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 且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 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公司可以与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2.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假设公司能够证明彭先生给其造成损害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 问: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员工辞职企业还要付违约金吗?有何依据? 答:《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在两种条件下约定违约金,第一是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 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进行服务期约定的,第二是双方当事人有竞业限制约定的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对劳动者的违约 金。 问: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去年 7 月份,在我在该企业工作 差 2 个月就要满 10 年的时候,该企业对我说,或者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者我与一家劳务 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工,在该企业继续工作。在此情况下,我只能选择与劳 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工继续留在该单位,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 请问,是不是可以认定我与该企业而非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答: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 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 用工方式。 你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虽然你仍然继续留在该单位,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从事 原来的工作,但是现在合同主体变了,实际上你与派遣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而 不是你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问: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自己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员工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否 要赔偿。 答:《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 当月工资收入的 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如果能够证明确实是由于劳动者的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 赔偿。如果需要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有两个限制,一是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 当月工资收入的 20%,另一个限制是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 2007 年 12 月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到 2008 年 6 月 18 日才因经 济补偿问题申请劳动仲裁,适用 60 天还是 1 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该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 2007 年 12 月解除劳动关 系的话,那么申请仲裁的时效是 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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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参考资料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2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参考资料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2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福州 XX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金山橘园洲工业区 XX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因申请人王某某(下称申请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 , 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曾要求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签署劳动合同, 答辩人与申请人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申请人。 2008 年 1 月,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答辩人曾要 求申请人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由于申请人所担任的仓管 职务比较重要,答辩人在申请人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也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 系。 二、申请人自 2009 年 5 月下旬开始无故旷工,答辩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其除名,并通 过人事部口头通知其已被公司除名的事实。 1、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取得准生证就生育子女,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权享受产 假。 申请人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结婚证、准生证等可以合法生育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生 育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怀孕、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权享受产假,更 不能获取产假期间相应的工资、津贴。 2、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取得准生证,是合法生育。但其从未向答辩人申请产假,更 未向答辩人提交结婚证、准生证等申请产假的书面证明,而是从 2009 年 5 月下旬持续旷工。 其因此被公司除名,不应享受产假工资及相应津贴。 申请人自进入公司工作以来,并未告知答辩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直到 2009 年 5 月, 申请人也未告知答辩人其已经结婚。2009 年 5 月下旬,申请人开始旷工,公司人事部致电 询问其为何旷工,其称身体暂时不舒服,休息一、两天就到公司上班。但几天过后,申请 人仍不到公司上班。答辩人多次电话催其上班,其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找各种借口不去公 司上班。由于申请人连续旷工多日,2009 年 6 月初,答辩人电话通知其已被公司除名,并 要求其尽快回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但申请人一直拒绝回公司办理工作交接。 三、申请人因旷工被公司除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自 2006 年 11 月进入公司上班,2009 年 5 月下旬因持续旷工被公司除名。其在公司 工作期间,公司按法律规定向其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其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答 辩人除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四、答辩人自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主动要求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费用。由于申 请人坚持要求答辩人将社保款折合成现金发给其,答辩人才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进入答辩人公司工作之后,答辩人即告知申请人将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称自 己是出来打工的,办理社保没什么用处,要求答辩人将答辩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折合 成工资发给其。答辩人多次劝说,申请人坚持表态其不愿意办理社保,并强烈要求答辩人 将社保费用折现发给其。因此,答辩人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每月都将社保费用的相 应款项折合成工资发给其。由于是申请人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费用的,其要求答辩人为其 补缴社保费用的仲裁请求应被驳回。 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贵委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福州 XX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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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纠纷上诉状(单位)-范本

2-劳动纠纷上诉状(单位)-范本

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32 区 9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XX 小区 34 号 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7 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朝民初字第 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 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91000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 (以下简称“《雇佣合同》”),被上诉人 2007 年 3 月 12 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 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 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 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 2007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 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07 年 3 月 12 日)为被上诉人签订 劳动合同,在 2007 年 3 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 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 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改判。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公司与被上诉人 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至 2008 年 3 月 12 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 的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 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因被上诉人与◆◆公司 2007 年 3 月 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 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 20 条明确约定:“雇佣方可将 本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而不是整个转包。结合本案实 际,在签订本合同时,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实际上是分 派给能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公司。因此,◆◆公司与被上 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 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 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 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 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公司人事代理也 尽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也完全依照《劳动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 规定及双方约定,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 纳社保的◆◆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罔顾法律规定与本 案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 二审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 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第 1 规定,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 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第 2 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选择人事代理服务,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导 意见》的要求。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 法不缴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都不要考 虑员工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 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的《雇佣合同》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 工资差额的事实依据。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 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 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上诉人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 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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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

十、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已经从公司辞职的员工。公司和上述人员应严 格遵守《劳动法》和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申诉和劳动仲裁。 第二条 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楚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二章 第三条 劳动申诉 本制度所指劳动申诉是指员工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以及伤病 等原因引起不满,而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处理的请求。 第四条 发生劳动申诉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面对事实,寻找双方都能 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免进入仲裁程序。 第五条 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申诉,双方必要时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章 第六条 劳动申诉程序 申诉条件:员工对于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报酬有异议时,可 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申诉意见表》。 第七条 申诉形式:员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员工申诉意见 表》,人力资源专员负责将员工申诉报告和申诉记录提交人力资源部部长 第八条 (1) (2) 申诉处理: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诉后 10 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申诉人沟通确认并对其申诉 意见表进行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 分管副总裁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资料,决定是否需要召开由申诉人、申诉 人直接领导、人力资源部部长组成的申诉评审会;如不召开申诉评审会,则 由人力资源部将结果直接反馈给申诉人; (3) (4) (5) 如果召开申诉评审会,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将主持评审会,通过讨论决定是 否接受员工的申诉;或驳回员工的申诉; 如果申诉人对评审会结果不满意,必须在得知评审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人力资源部提交要求二次评审的书面报告,否则视为默认。总裁将根据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二次评审,程序同一次评审,二次评审结果以总裁的最 终评审意见为准; 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对申诉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进入调解或仲 裁程序。 第四章 第九条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请求,而仲 裁机构予以受理的情况。 第十条 发生劳动仲裁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 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仲裁机构作证。 第十一条 若发生劳动仲裁,公司对待该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定为准。 第五章 附表 第十二条 有关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的表格如下: 员工申诉意见表 附表一 员工申诉意见表 姓名 部门 职位 申诉内容: 人力资源部门签署意见: 处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副总裁签署首次审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再申诉内容: 签名: 年 月 日 总裁签署二次审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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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迫离职也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1-被迫离职也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维权:被迫离职也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小祁所在公司的效益不错,但其老板犯了“只让马儿跑得快,不让马儿多吃草”的毛 病。小祁在职时,公司克扣其工资。当小祁欲离职时,公司先是不理不睬,急得小祁没办法 只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时才立即予以批准,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小祁看清公司 的意图就是为了省下一笔经济补偿费后,通过向仲裁委申诉维护了自身权益,使公司的如 意打算没能得逞。 小祁是去年 6 月应聘到该公司从事网络开发工作的,双方签订了 3 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 定小祁入职后前 3 个月为试用期,月薪 9000 元,转正后 13000 元。试用期过后第一个月, 小祁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 9000 元,他找老板问原因,老板说这是因为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 好造成的。小祁想知道自己哪些工作做得有缺陷,老板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之后的两个月, 小祁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试用期的工资。 小祁看出老板不为其加薪的真实意图后,开始寻找机会跳槽。去年 12 月初,朋友介绍他 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他提前 30 天向老板提出辞职。辞职信交到公司 20 多天不见回音,这时, 新公司催他去上班,他不得不再次上书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接到这个申请后 立即同意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他提出的补足其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的工资差额,以 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要求。 小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公司辩称没有克扣小祁的工资,因为公司已经批准了 小祁的辞职申请,小祁在未收到公司批复的情况下,又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应当为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于小祁的要求没有事实 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驳回小祁的申请。而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祁的请求。 针对此案,律师李玲认为,仲裁之所以支持小祁的请求,首先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祁 工作不称职,因而公司克扣小祁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李玲律师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是弱者,小祁遇到新的就业机会自然不愿放弃,可 他又担心处理不好与原单位的合同关系影响正常调离,就中规中矩地一次次向公司提出书 面离职申请。然而,该公司误解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误以为只要不理睬小祁的离 职申请,逼使其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避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金。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 15 条第 3 项已经做出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 补偿金。依据这个条款,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小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 不当,而且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小祁依据《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履行了提前 30 天通知公司的义务,无论公司 同意与否,双方的劳动合同都会在 30 日后终结。至于后来,小祁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是基于公司拖欠工资的前提下,行使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 在小祁提出解除时即生效。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和第 46 条中也有明确规定。换句 话说,假设小祁的劳动争议时间发生在今年,审理时就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小祁的 请求同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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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 仲裁员: 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某的委托,指派 XXX 律师担任安徽 XX 酒店诉周某某劳动争议 纠纷一案和周某某反诉安徽 XX 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人,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现 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首先、《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2007 年 5 月 23 日,周某某与安徽 XX 酒店关联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主体 明确,出卖人为安徽 XX 酒店关联公司,买受人为周某某。本案的安徽 XX 酒店非《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主体,无权签署补充合同。此外,补充合同签署日期(2007 年 3 月 29 日)在主 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显然不符合逻辑。 其次、《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是无效的。 1、劳动福利不能附条件。《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中约定给予周某某特殊优惠,但同 时约定若周某某擅自离职或辞职,必须赔偿安徽 XX 酒店购房差价 77446 元。本案作为劳动 福利案件,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是不能附条件的,本案中劳动福利所附条件是无效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才能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周某某 没有接受过单位的专项培训,因此不存在服务期。安徽 XX 酒店给予周某某劳动福利所附条 件为周某某合同期满才能辞职或离职,此规定本质上是为员工约定服务期,该约定不合法 而导致其无效。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是《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有效,但双方约定条件不成就,周 某某无需赔偿单位劳动福利——购房差价 77446 元。 周某某并非是擅自离职或辞职。安徽 XX 酒店把周某某从经理降到普通员工,将其工资 从两千多元降到一千元。无论从心理上和物质上任何人都无法接受此做法。2008 年 11 月, 周某某先是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安徽 XX 酒店没有批准。2008 年 12 月的一天晚上,安徽 XX 酒店通知周某某“不要来上班了,否则不予考勤。”周某某方离开安徽 XX 酒店。 二、反申请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1、反申请人工作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购买五项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及 相关社保法规,被反申请人依法应当为反申请人补办 2002 年 2 月至 2008 年 12 月间五项社 保。 2、本案中反申请人工作期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 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反申请人依法应支付 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42128.73 元。 4、2002 年 2 月至 2008 年 12 月间,被反申请人收取反申请人押金 1500 元,克扣工资 6800 元,依法应予返还。 5、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 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 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 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反申请人诉求被反申请 人补发工资 2075.31 元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应依法驳回。反申请人周某某的反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以上代理意见,供参 考。 XXX 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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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85 号,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办法》)已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公布,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调解仲裁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 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调解仲裁办法》 《调解仲裁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调解仲裁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基本 遵循、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规范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 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持续改善民生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 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调解仲裁办法》的重要意义,按 照“分级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培训,准确 把握《调解仲裁办法》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运用报 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以案说法等形 式,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讲授,提高社会知晓率 和认知度,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及时化解新常态下各 类劳动关系矛盾,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幸福商洛作出新的 更大贡献。 二、健全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一)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 照调解组织法定化、程序规范化、人员专业化的要求,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性调解机构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力争 50%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单位要依法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镇办 要依托劳动保障所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体制。一是明确管辖范围。各 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商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详见附件), 及时受理争议案件,探索完善仲裁办案机制,切实落实终局裁决规定,扎实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二是推动仲裁院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仲 裁院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仲裁办案机构,配齐市、县区两级仲裁院人员,提 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是强化效能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 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依法依规办案,确保时效内结案率 在 90%以上。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调 解仲裁队伍建设,严格进入条件,通过加强培训,开发公益岗位,吸纳律师、 专家学者为兼职仲裁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优化调解员和仲裁员结 构,提高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岗位职责、服务 承诺、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事项,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秉公执法,廉 洁办案,确保调解仲裁工作“公平公正”。 三、发挥职能,积极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调解仲裁 办法》的有利契机,加大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力度;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有效解决政策实施、制度建设和队伍发展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贯彻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二)创新工作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推广基层实践经验,充分发 挥调解仲裁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树立法治思维,创新 办案方式,将合法原则贯穿调解仲裁工作始终,自觉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协同推进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法院、司法部门衔接, 加强与党委、工会、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同时, 要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制 度化、规范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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