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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模板1
授权委托书 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__________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联系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交,一份委托人留底,一份交受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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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 XXXXXXX 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 此致 ΧΧ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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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事上诉状-模板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 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 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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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争议上诉状(员工)-范本
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1976 年 5 月 2 日出生 身份证号:2103051976050**** 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 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815****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0)海民初字第 8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86170 元及 50%额外经济 补偿金;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 21000 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0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 83*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 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 2009 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 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 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 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 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 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 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 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 2 页第三段第 5 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 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 9 条、第 13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 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 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 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 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 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向 上诉人支付的 17836 元,系上诉人 2009 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 2008 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 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 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 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 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46 条之规定获得 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 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 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 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 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 12 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 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 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 依据该法第 38 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 46 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 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理由如下: 1、2009 年 11 月 5 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之情形,而被 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 2003 年 12 月 8 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 2006 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 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4 条 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上诉人离职前 12 个月工资包括 12 个月标准工资 9000 元/月及两项奖金 17836 元 +4674 元,合计 130504 元,即上诉人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10876 元/月。一审法院仅以 上诉人标准工资 9000 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 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10876 元/月, 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 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 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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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纠纷上诉状(单位)-范本
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32 区 9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XX 小区 34 号 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7 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朝民初字第 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 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91000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 (以下简称“《雇佣合同》”),被上诉人 2007 年 3 月 12 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 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 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 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 2007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 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07 年 3 月 12 日)为被上诉人签订 劳动合同,在 2007 年 3 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 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 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改判。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公司与被上诉人 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至 2008 年 3 月 12 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 的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 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因被上诉人与◆◆公司 2007 年 3 月 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 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 20 条明确约定:“雇佣方可将 本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而不是整个转包。结合本案实 际,在签订本合同时,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实际上是分 派给能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公司。因此,◆◆公司与被上 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 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 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 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 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公司人事代理也 尽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也完全依照《劳动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 规定及双方约定,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 纳社保的◆◆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罔顾法律规定与本 案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 二审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 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第 1 规定,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 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第 2 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选择人事代理服务,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导 意见》的要求。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 法不缴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都不要考 虑员工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 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的《雇佣合同》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 工资差额的事实依据。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 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 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上诉人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 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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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版)-模板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为多人时需分别写明) 请求事项: 一、XXXX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XXXXXX; ……等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 此致 XXXXXXX(所属区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 X 份(同被申请人数量); 2、证据目录(按顺序列明证据名称、要证明的事实)。 说明: 1、申请书应用 A4 纸打印;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涉及金额的应简单说明; 3、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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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员工)-范本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钱**,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 事实与理由: **************************(写明劳动事实、事情经过或其它等)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如上。 此致 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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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
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甲方,任___________。现乙方因患病需回家休 养治病向甲方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考虑到乙方的实际困难及意愿, 甲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补偿。经双方平等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就有关合同解除及离职手续等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协商一致方式提前解除,乙方自愿于___年__月__日前 办理离职手续。 2. 乙方确认甲方此前已经按照其出勤状况全额支付了其所有劳动报酬。 3. 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__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 偿: 1) 经济补偿金 2) 代通知金 3) 医疗补助金 4) 医疗期工资 5) 医疗期社保缴费补偿 6) 实际开支(住宿、交通) 7) 甲方爱心救助款 4. 甲方支付乙方____年 月份工资共计 元(结算至 月 日)。 5. 甲方此前帮助乙方垫付的住院费用 元,由甲方承担。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_____元,扣除乙方借支款______元,剩余款项合计__ __元,自乙方办结离职手续后,由甲方通过转帐方式支付。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结束,基于劳动合 同的权利义务亦相应终止,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201__年_月 日 201_年_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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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范本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市)****有限公司,住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申诉人:***,性别,年龄,住址,电话 申请要求: 1、 2. 理由与事实: 此致 XX 市 XX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时间: 附件:(部分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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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 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4 年 5 月 6 日的决定,于 1956 年 4 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1980 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 1988 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 1989 年和 1990 年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2004 年 6 月 18 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 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 管辖权。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 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 1990 年以来居于世界其 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 45 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 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 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 140 多 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 名人士担任。 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设立秘书局与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分别在总会秘 书长和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还设立三个专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 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 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建议。 仲裁委员会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国际的、涉外的和国 内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各种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05 年 7 月 5 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全面涵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目前业务,并进一步 开展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等其他网上争议解决业务,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 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联合成立了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 一切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各地贸促会内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了仲裁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 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和咨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二、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 1956 年 4 月成立之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制订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随着我 国经贸形势的发展和仲裁业务的需要,仲裁委员会于 1988 年、1994 年、1995 年、1998 年、2000 年和 2005 年先后六次修改并完 善其仲裁规则。1988 年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是由于实施了 30 多年的仲裁规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仲裁业务的 需要而作出的决定。1994 年和 1995 年仲裁规则,是由于 1995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而作出的相应 修订。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以及国内仲裁机构均可以受理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的实际情况,仲裁委员会面临着改革和 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新的形势,仲裁委员会 1998 年和 2000 年仲裁规则对受案范围进行了修订,2000 年仲裁规则将受案范围 调整为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 为了进一步增强仲裁委员会的竞争力,不断扩大仲裁委员会的影响,促进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突出仲裁的独立、公 正和高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规则进行了第六次修订。2005 年仲裁规则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做法,完善程序规则以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地进行,加强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增强机 构对仲裁员及仲裁案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 现行的仲裁规则于 2005 年 1 月 11 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并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六 章共 71 条。 关于规则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 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关于程序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 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均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 2003 年 5 月 8 日,仲裁委员会颁布实施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由于仲裁委员会 2005 年修订的《仲裁规则》与《金融争议 仲裁规则》存在不一致的内容,仲裁委员会根据新《仲裁规则》对现行《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三、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一)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 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2、存单;3、担保 4、信用证;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 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11、证券和期货。 四、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是当事人提起仲裁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单独订立的 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委员会向中外当事人推荐下列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员人数、国籍、开庭地点、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适用法律及仲裁语文等事项做 出约定,或者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达成之后,争议提交仲裁之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约 定。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事项依法应 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 五、仲裁特点 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程序简便、一裁终局、灵活保密等仲裁一般 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机构悠久,经验丰富 仲裁委员会自 1956 年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五十年的风雨历程,经过五十年的努力与积累,仲裁委员会已建立起一支 既具有精深专业知识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仲裁员队伍,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和监督体制,而训练有素的专职秘书人员队 伍则保证了仲裁程序能够高效运转。 迄今为止,仲裁委员会已成功受理并审结了 9000 多件涉外案件,1000 多件国内案件,仲裁裁决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 裁裁决公约》已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 20 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在香港仲裁裁决成功执行率非常高,仲裁委 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获得了中外当事人的广泛信赖。 2、设立确保质量的监督机制 为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裁决书核阅制度以及负 责上述日常事务的仲裁监督部等。其中,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对仲裁程序和实体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供具体案 件的仲裁庭参考;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先后制定了《聘任仲裁员的规定》、 《仲裁员守则》和《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等各 项行为准则,对仲裁员在进入仲裁员队伍以及在仲裁程序不同阶段的行为实施的动态监督;裁决书核阅制度则是仲裁委员会 对裁决草案进行事前监督,避免裁决出现不必要的瑕疵。仲裁委员会还专门设立了仲裁监督部,具体负责上述有关的监督和检 查等工作,为仲裁员以及相关的案件设立追踪档案,确保全面落实监督工作。 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 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做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 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 4、收费较低。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比较低的, 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 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人士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 认。 仲裁委员会设立了《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 《建设工程与 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 《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提供给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使用。仲裁员名册适用 原则如下: 1、国际(涉外)仲裁案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2、国内仲裁案件,适用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适用国际(涉外)争 议仲裁员名册;该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等专业仲裁案件。 3、国际(涉外)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4、国际(涉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5、国际(涉外)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6、国际(涉外)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 革专业中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7、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中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仲裁员只能办理相应的国际(涉外) 仲裁案件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仲裁案件。 8、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或皮革争议、以及应当适用的仲裁员名册发生争议的,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9、仲裁员名册注明了中国籍仲裁员的居住地以及外籍仲裁员的国籍。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与仲裁地点不同的, 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该仲裁员参加开庭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 仲裁委员会订有仲裁员守则,用以规范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中的行为。该守则的主要原则性规定如下:(1)仲裁员应 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遵循中立仲裁员的原则;(2)候选仲裁员事先与一方当事人讨论过 案件或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仲裁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 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但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3)仲裁员认为与案件有利 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4)仲裁员应严格保守仲裁秘 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情况,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及个人看法;( 5)仲裁员应公 平独立地实施仲裁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且在审理中不得表现出个人倾向性。仲裁员应勤勉审慎的履行职责。 仲裁员守则是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除非法律中有相同的规定,不作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一般来 说,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中的行为是免责的。但仲裁员如有下述行为,则须承担法律责任: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 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有索贿受贿、徇入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有上述行为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予除名。所有 仲裁员均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仲裁员行为准则,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七、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并根据仲裁费用表预缴仲裁费。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有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份数应为秘书局 (处)、仲裁庭人数和被申请人人数的总数。 八、答辩及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45 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及其证据材料。国内案件和适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及其证据材料。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用延长上述期限,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和反请求。 九、管辖权 1、期限 当事人如有适当理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 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抗辩,应当在该方当事人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且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仲裁协议 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2、决定机构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 管辖权决定。也就是说,管辖权决定是由仲裁委员会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做出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 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审理范围 仲裁管辖权决定不同于仲裁庭就其审理范围做出的决定。管辖权决定主要解决的是程序和权限问题,包括仲裁机构之间、 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方面的问题。仲裁庭决定其审理范围, 则是从案件实体上考虑具体争议或请求是否应由该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审理范围书。 十、仲裁庭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并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另有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 合议(三人)仲裁庭组成方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逾期未选定或委托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通过 选定或者共同委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四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 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 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 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组成方式: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双方当事人有权推荐一至三人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保 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仲裁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是否替换仲裁员。 十一、审理 (一)审理方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但应当公平和公正地行 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 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 或辩论式审理案件纠。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 (二)开庭时间 适用普通程序的涉外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庭应于开庭前 20 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 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 10 天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 理日期,不受 20 天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和国内仲裁的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庭应于开庭前 15 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 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 7 天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 庭审理日期,不受 15 天的限制。 (三)开庭地点 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除外情形按照规则有关规定处理。除非当事人 另有约定, 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 开庭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 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四)仲裁地 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裁 决应视为在仲裁地做出。 十二、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以及裁决的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和 证据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当 事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仲裁委员会只负责转递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 院依法裁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且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当事人必须一致,即被 申请保全人必须是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2)被保全的标的物应仅为被申请保全人所有;(3)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价 值金额不应超过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金额。 2、证据保全 为防止与仲载案件有关的某些证据材料的灭失或被涂改、伪造或被销毁,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同样,仲裁委员会应当 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十三、证据 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应当经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转交当事人让其发表意见。 仲裁庭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当事人有权对专家报 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也可以向仲裁庭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出庭解释。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质证。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十四、撤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全部请求或全部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请求的,或被申请人撤回全部反请求的,不 影响仲裁庭审理其他的仲裁请求。 十五、裁决 1、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的涉外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 6 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和国内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 3 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 4 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2、裁决种类 中间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任何程序 问题做出的暂时性裁决。 部分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已经审理清 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事实问题做出的终局性裁决。部分裁决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 最终裁决:仲裁庭就全部的争议事项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3、裁决的履行 自愿履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仲裁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 根据一九五八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 行。 十六、代理 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作为仲裁代理人为其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 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对于当事 人可以委托的仲裁代理人,除不限国籍外,人数亦无特别限制,但是,仲裁代理人在仲裁活动中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 求或者提出反请求,以及进行和解,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这些特别授权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写明,不能仅笼统地注明 全权委托。 十七、设 施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拥有下列良好的设施和现代化的办公条件: 1、专用的开庭室; 2、仲裁员会议室; 3、当事人休息室; 4、接待咨询室; 5、秘书办公室; 6、管理仲裁案件程序计算机系统; 7、传真、程控电话和电子信箱等电讯设备; 8、口头和书面翻译员; 9、丰富的图书资料; 10、打字、复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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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自动离职纠纷诉讼-工具
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自动离职纠纷诉讼 1、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 2、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及处理决定书; 3、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5、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 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7、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 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8、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 及适用的条、款、项、目等。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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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除名纠纷诉讼-工具
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除名纠纷诉讼 1、除名处理决定书; 2、旷工的事实依据,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 3、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 4、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6、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 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8、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 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9、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 及适用的条、款、项、目等。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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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开除纠纷诉讼-工具
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开除纠纷诉讼 1、开除处理决定书; 2、被开除者错误事实的证据; 3、开除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职代会的讨论决定、工会的意见、及是否 书面通知本人的证据)。 4、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6、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 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8、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 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9、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 及适用的条、款、项、目等。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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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况检查表-工具(通用)
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况检查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是否符合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是 □否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时,需 掌握可以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据和明确的服务期违约金约定协议等。否则容易被动,不仅无 法向劳动者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 赔偿金。 二、除上述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外,下列两种情况劳动者 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离职的,以剩余服务期限承担违约金; 2、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违反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或保密约定的,以合法 合理的约定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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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龙江省劳动者应支付赔偿金、违约金情况检查表-工具
黑龙江省劳动者应支付赔偿金、违约金情况检查表 劳动者违反《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劳动者应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项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需约定服务期),双方 是否符合 □是 □否 □是 □否 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需有明确约定) □是 □否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是 □否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备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 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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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情况检查表-工具
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情况检查表 应支付双倍工资情况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 是否符合 □是 □否 □是 □否 备注:第 1 种情况应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 2 种情况应自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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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况检查表-工具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况检查表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 是否符合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 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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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诉讼需举证内容检查清单-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具
劳动诉讼中需举证内容检查清单 因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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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检查表-工具
可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检查表 可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 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 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是否符合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表中三种情况任意一种回答为“是”时,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补充提示:需注意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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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证责任检查表-工具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检查表 情形 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 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用人单位做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 无论是何方主张事项,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发生的劳动争议 举证责任 3.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 议 4.我方主张的事项需提供的证据 5.劳动争议中除前三项情形外,对方主张 的事项需提供的证据 6.工伤认定 由我方承担举证责任 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 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 7.职业病认定 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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