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理-关于劳动争议的43个重要问答

劳动争议管理-关于劳动争议的43个重要问答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43 个重要问答(最新汇总) 高级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围绕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劳 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社 会保险这五个方面进行了解答。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 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 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 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 何处理? 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3、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 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 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 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5、当事人已经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 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 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6、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 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仲裁委、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 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8、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 管合同的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 同的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9、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 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或基层仲裁委、法院起诉的, 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 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 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 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 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0、仲裁委、法院审理涉及用人单位破产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者起 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给付义务的,如何处理?   仲裁委、法院应当告知劳动者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在裁决或判决 中表述为将所确认的数额列入破产债权,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予以清结, 不表述履行的时间、方式。(举例:确认某破产管理人应将某劳动者享有的 xx 元工资列入破产债权,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予以清结)。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11、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本解 答中的雇佣关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劳务关系的概念相同)。   1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 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 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 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 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该 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 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其与原 用人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 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 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4、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 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何处理?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续经营 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虽然该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劳动者有权依 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 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 确定当事人?   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应列该用人单 位为当事人。如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 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负 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 作,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 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 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 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涉及因工死亡职工 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18、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 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其属于雇佣关系。   19、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一般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公司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 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代理人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双方之间属于平等主 体的民事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0、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 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   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处理时考虑以下原则:(1)可以根据 审判需要将多家关联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以多家关联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 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2)在上述因素交 叉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劳动者陈述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3)考虑多家关 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 张选择一家公司承担劳动关系的主要义务,对涉及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以 让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1、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 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 人单位主张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且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事由的,对用人单位 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依《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2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 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 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自应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 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 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 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 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 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以按月计算为宜。   23、双方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本条所称补签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 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期间后,在订立劳 动合同时将日期倒签到用工之日。对此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一般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 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4、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 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 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25、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或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未与用人单 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 “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 “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 “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 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 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 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 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向用 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2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 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 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 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相同的合同, 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27、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 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因此,由仲裁委裁决或法 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 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某种类型的劳动 合同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 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此后劳动者以连续订立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 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 系的,应予支持。   29、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 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 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0、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 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 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 何处理?   劳动者可以选择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主张 25%经济补偿金,也可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 规定主张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依法应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应向仲 裁委、法院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 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 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31、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 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 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辞 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3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 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仲裁委、法院如何审查?   仲裁委、法院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情形, 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3、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即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给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 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3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 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 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 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上年 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明确支付的时间段。   3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 期限作出变更,是否认定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履行期限的,如变更后的期 限超过原合同期限,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 变更后的期限短于原合同期限,则仅视为对原合同期限的变更。   36、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 又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如何处理?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以重大误解为 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不予支持。   37、女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并符合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计划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当地政府部门因劳动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生育,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38、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 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需举证证 明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仲裁委、法院可选择一较合理 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另一项诉讼请求,也可支持违约金后对差额部分损 失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除证明双方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还负有证明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五、社会保险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 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 认定?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 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 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在该 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 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 养老保险损失。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 老保险,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 2011 年 7 月 1 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 求是否还予以支持?   仲裁委、法院对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对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给付金钱赔偿。   41、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 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 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能否替代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 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后,并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的义务。   4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 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是否支持?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 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 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 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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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续签审批签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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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签订制度 总人字[20xx]056 号 发 发 时 主 抄 抄 等 附 至: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各店 自:总部人力资源部 间:20xx-04-01 题:《劳动合同》续签审批签订制度 报:总裁办 送:无 级:急 件:各类样表 签发人: 为使合同续签管理更加科学化、合理化,避免合同续签的人情化和随意性,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现对全国各层级人员合同续签、审批、签订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部份:合同续签、审批方面 一、劳动合同不续签“高压线” 员工在合同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均不续签劳动合同,具体如下: 1、考勤高压线:在上一个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迟到、早退达到 5 次(含)以上;累计旷 工天数三天(含)以上。 2、管理高压线:经常顶撞领导或上级、不服从管理,上级交待任务完成打折扣,执行力不强。(需 有平时签字确定的相关处罚单据为依据) 3、工作作风高压线:个人本位主义太强,与上下级关系不融洽、受到同事或顾客有效投诉 2 次 (含)以上。(需有相关投诉记录为依据) 二、续签《劳动合同》需执行两级审批手续,具体审批要求如下: 1、由员工的两级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依据员工综合评估结果及年龄、企业工龄,并结合《劳动 合同法》的要求进行是否续签的审批手续,要求各级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核,最后总得分在 70 分及以下 的人员将作为合同不续签的侯选人,每个事业部/区域每次上报淘汰率必须达到总申报人数的 5%。 (审 批样表见附件 1) 续签审批资料 区域 员工类别 合同到期前 述职报告(上一合同 减分项 加分项目 综合评估 一年的综合 期内的工作总结和下 得分 审批表 目得分 业绩情况 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合同续签 主管级以下员工 √ √ 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 √ 总部/事业部/分 主管级以下员工 √ √ 区 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 √ 分店 √ √ √ √ √ √ √ √ √ √ √ √ 2、 主管级以上(含主管)人员的合同续签审批的,员工需提交述职报告(合同到期前一年度的 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合同到期前一年的业绩情况需要在工作总结和计划中体现,述职报 告由各级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的分层管理原则存档。 3、 凡两级续签审批、双线、直线管理需总部确定的,事业部/分区人力资源部需签批意见和建议。 4、 总部、事业部、分区、分店人力资源部须于员工合同期满前完成合同的签订或终止手续。 三、 续签《劳动合同》的报备要求: 1、事业部、分区每月 15 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下月 11 日至再下个月 10 日主管级以上(含主 第1页共4页 人力资源部 管)员工的合同到期的续签审批结果签字版及电子版按样表(见附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2、 店总、分区区总、事业部/区域总经理、事业部/区域人资、财务、商品、防损、百货负责人等需要 总部签批意见的人员,其合同续签需于每月 15 日前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资料包括审批表、述 职报告),由公司经营班子审核批准后,各级人力资源部执行签订或终止手续。 四、 合同续签流程图: 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填写《合同到期续签审批表》(见附件 1) 主管级以下员工 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两级审批签署意见 (结合上对下评估、员工平常的工作表现、奖惩等)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两级审批签署意见 (结合综合评估,业绩综合达成情况、奖惩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 不续签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 续签 送达员工(员工签 收) 不同意续签的 事业部/区部/分店人力资源部控制淘汰率 5% 人力资源部期满 前 办理合同续签手 续 人力资源部签发 《合同期满通知信》 事业部/区部人力资源部按样表(附件 1)格式(每 月 15 日前报下月)汇总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 员工签写《劳动 合同书》 同意续签的 办理工作移交和 结算手续 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合同期内的工作总结 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期内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公司经营班子讨 论决定是否续签,并通知各级人资部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各级人力资源部于员工合同期满 前执行签订或终止手续 五、续签《劳动合同》需进行的考核 (一)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结构及权重 参评范围 业绩情况(含 KPI 及业绩指标) 总部总监级(部门负责人)以上 员工 50% 全国在职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不含总部总监级) 50% 总部、事业部、区部、门店在职主管 级以下员工 --- 评估 级别 级别 50% 70%(直属上级) 30%(下级) 50% 70%(直属上级) 30%(下级) 100%(直属上级) 1、评估:(样表见附件 2) (1)直属上级完成,上级必须对被考核者的优点、缺点进行综合评估,并写上不少于 20 字的评 语; (2)下级评估:直接下属参与测评(取平均分值) ,原则上不少于 5 人参加,不足 5 人,按实际 人数参加测评; (3)业务关联部门代表评估:由被考核者先自找两个业务关联部门的各 1 名代表给其评估(此 2 第2页共4页 人力资源部 名代表需由被考核者的直属上级认可),由直属上级组织 2 名代表在“上对下评估表”中填写相应分 值; (4)考核评估如果少一个级别的,将其分值占比分配给其他考核项目; (5)如合同到期前已进行了相应的半年度或年终综合考核,且员工评估直属上级确认员工在此 期间表现与综合考核无异议,合同到期时沿用半年度或年度综合考核的评估结果(仅取上下级的评估 总分及上级的评语),但业绩分需更新,即取合同到期前一年的业绩指标达成率;如合同到期前未做 半年度或年度综合考核,则按照评估样表重新做综合考核评估。 2、业绩计算(参照公司当年度业绩考核方案。) (二)减分项目(以合同到期前一年度的时间为基准) 1、书面劝导:不扣分 2、书面警告、严重书面警告:一次记“-2”分,2 次记“-4”分,依此类推; 3、记过、记大过:一次记“-5”分, 2 次记“-10”分,依此类推; 减分项目总得分等于所有减分次数得分相加。 (三)加分项目(以合同到期前一年度的时间为基准) 1、书面表扬:全事业部/区部范围内一次记“+5”分,全国范围内一次记“+10”分; 2、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记功:门店内一次记“+4”分,全事业部/区部范围内一次记 “+8”分,全国范围内一次记“+10”分; 一次获两个以上荣誉加分的,取其中最高分计算。加分项目总得分等于所有加分次数得分相加。 5、 最后得分计算 最后得分=综合考核得分-减分项目+加分项目; 第二部份:合同管理方面 附:针对行业特点及市场人才的供给情况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各地政府对 《劳动合同》的要求。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明确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管理原则 (一)所有员工执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的原则,包括合同变更。 (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劳动关系的属地原则。 (三)《劳动合同》的管理执行分层管理的原则。 总部负责:总部所有员工、事业部/分区 S 级及以上人员、事业部/分区的商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统一与法人——***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部/分区负责:事业部/分区的所有员工(总经理、商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除外)、 分店总经理、分店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 分店负责:分店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店总经理、人力资源经理除外)。 (四) 《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力求统一,并依据区域/分店所在地劳动局的强制程度参照执行: 1、企业可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但需经过报批的城市:该区域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 《新的劳动合同》内容重新调整经劳动局报批后执行。 2、劳动局强制要求企业使用劳动局标准版本的,员工需同时签订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将公司 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局标准合同文本的附件(在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标注:双方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规定 新招聘的员工入职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 2 个月),同时分店主管级以上(含主 管)、总/区部助理级以上员工还需签订廉政《承诺书》和保密协议;老员工续签合同期限一律为壹年。 三、《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 1、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签订的统一,合同中就按“聘用乙方在***从事***工作”来签订,具 体参照下表: 第3页共4页 人力资源部 区域/分店 职位 劳动合同中的签订要求 总经理、店助、营运经理、百货经理、企划经理、收货 经理、收银经理、团购经理 分店 *** 销售工作 其它后勤 *** 后勤服务工作 商品、百货 *** 销售工作 其它人员 *** 后勤服务工作 理货/收货/收银员、百货管理员(含领班) 总部、事业部、分区 2、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员工保留。 3、员工《劳动合同》应执行签收备案制:员工在领取生效的《劳动合同》时应按当地政府要求执行签 收备案制(每月建档),并要求员工在公司留存的那一份合同上注明“合同已领”并签名。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 1、员工在现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化及工资下调,均需及时履行合同变更手续 (合同变更的样表附后)。 2、员工在现行劳动合同期满时,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和医疗期内的,均需及时履行合同的续 签手续。 3、员工在非同一法人之间或者非同一城市(按行政区域划分)间调动的,原调出单位在办理调动 时,需同时履行劳动关系的转移手续(样表附后),调入单位应在调入员工上岗前重新签订《劳动合 同》(合同签订期限参照第三项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的期限要求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程序 1、《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按法律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样表附件 3); 2、需及时履行工作交接、工资结算和转保、转档手续; 3、解除、终止手续办理完毕,及时履行归档工作(包括人资系统的更新)。 六、责任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相关责任人未按此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或操作错误的,将按《员工手册》的规定处理。 第三部份: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原总人字[2007] 144 号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总人字[20xx]097 号《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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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协议书范本

劳动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协议书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 向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派遣与费用 第一条 派遣系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下称派遣人 员)派往甲方从事劳务的行为。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派遣_____人到甲方从事____工作。 第三条 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包括: (一)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二) 派遣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保险。(自派遣之日起由乙方办理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劳务管理费。 第五条 根据派遣人员的数量,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劳务费___元。(其中派遣人员的劳务 报酬、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务管理费每人___元/月标准支付) 第二章 甲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甲方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 尊重派遣人员的民族习惯,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二) 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并协助乙方工作人员做好各 项服务工作。 (三) 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甲方制订(执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规 范、考核办法等管理规章制度应向派遣人员公开,并送乙方备案,以便共同监督执行。 (四) 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亡等,甲方应积极采取抢救 措施,并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对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所发 生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以外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于乙方派遣人员试用期满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派遣人员试工情况 通知乙方(逾期视为合格),以便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及时将派遣人员的工作、培训、考核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乙方,协助乙方做好派 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对试用期满后,经实践证明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派遣人员,甲方可安排其进行必 要的技能培训,若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应提前 5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派遣人员,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务报酬、保险及乙方与派遣人 员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的补偿金等费用。 (八)在向乙方按时支付劳务费的前提下,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派遣人员劳务报酬、社 会保险延误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按时支付足额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代扣个 人所得税。 (十)甲方不得将派遣人员再派到其他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单位,应实行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 (十一)甲方应保证派遣人员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十二)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度,甲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班 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给予调休。 第七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甲方可对派遣人员规定试用期____天,并有权终止不符合条件人员的试用,但应 按照规定支付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甲方拥有对派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及奖励的权利。乙方派遣人员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退返乙方,但应提前 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 济赔偿等问题时,按照甲、乙双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情况如下: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元以上损失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5) 不能胜任工作或连续___次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章 乙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乙方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推荐人选,并与甲方审核合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 30 天),一年以上不满三 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 60 天),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二)负责对派遣人员的基础培训,主要包括:1、劳动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2、安全防 护、遵章守纪;3、职业技能培训等。 (三)乙方应当与派遣人员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乙方在派遣人 员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未满,没有新的用工单位时,应向派遣人 员按照乙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四)按月按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五)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及用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加强派遣人 员安全教育管理。 (六)依法为派遣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用 为新签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 (七)定期安排派遣人员到制定医院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心电图、内、外科及耳、 鼻、喉、眼科检查(招工体检费用由派遣人员自行负担)。 (八)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管理人员到甲方进行现场办公,做好服务工作。 (九)教育派遣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十)为派遣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十一)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工伤事故处理的规定,负责组织派遣人员进行工伤事故 的处理工作。由乙方依照人员管理权限及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申报及处理,所发生费用由 甲方负责。 (十二)由于派遣人员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故意或无意造成重大损失的, 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追偿。 (十三)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可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 到甲方工作。 第九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侵害乙方和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 书面意见及索赔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意见后的 10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乙方有权提出对甲方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解除本协议进行经 济赔偿的要求,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条 甲方须于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上月出勤考核情况,于每月 ____日 前以支票形式将上月劳务费支付给乙方(如遇到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可以适当顺延但最长 不能超过 5 日)。 第十一条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须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并按时支付派遣人员 的劳动报酬,按时缴纳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劳务费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并向乙方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甲方不按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劳务费用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 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30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 责任,如超过 60 日仍未能支付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向甲方追索所欠费用。 第十四条 加班费的计算及发放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甲方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协议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一) 本协议期满; (二) 发生不可抗力(自然伤害,经济危机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三) 协议任何一方宣布破产、依法解散、关闭或撤消; (四) 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 (五) 协议任何一方发生本章上述第(二)、第(三)、第(四)条的情况时,应向另 一方发生书面通知,经对方书面确认后 30 日内解除本协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因违约致协议终止的赔偿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本协议有关约定执 行。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 时,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七章 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 协商解决,或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因颁布新的《劳动合同法》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进行 修订时,均应以新的法规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不认真履行协议,造成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如协议任何 一方意欲延长本协议书的期限,则应在本协议书期满前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副本分送甲乙双方 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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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管理-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非高管人员)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 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 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 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 劳动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 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 品或业务。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 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 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 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 附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 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 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 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 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 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6.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 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7.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 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8.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9.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 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0.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11.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 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 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 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14.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的 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6. 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以乙方离开甲方时名单为准。 17.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18.本合同一式两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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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一、 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 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 《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 一、 签订时间 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 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 3 至 6 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 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 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 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 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 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 (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 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 一、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 1 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 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 2-3 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 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 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 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公司每月 30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 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 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 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 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 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 1、试用协议 2、劳动合同书 附件一: 试用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位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本协议试用 期满终止。 三、 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乙方可以提前转为正式员工。乙方 提前转正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公司总裁批准。 四、 甲方每月 30 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人民币)。 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奖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 双方协商同意,待本协议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并转为甲方正式员 工后,甲方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六、 甲方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七、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 训,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丰富自己。 八、   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其个人能力及工作经历等背景 资料,完全是真实有效的。乙方同意,若甲方发现其有任何虚假行为,甲方可 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 九、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在乙方提出 终止本协议时,其必须自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 等离职手续。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甲方将不向其支付已出 勤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甲方 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乙方在离职手续办妥 7 日后,可以领取已出勤工资。 十、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社会上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活 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兼职工作,如经发现,甲方可以立即 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乙方已出勤工 资总额)。 十一、 乙方在试用期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诉诸法律。 十二、 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手续, 乙方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十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 秘密等事宜,自愿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 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 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 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 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 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 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 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 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 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 关的信息; (七) 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 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 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 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 甲、乙双方提前终止《试用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未续签 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 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 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 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一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五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 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试用协议》的附件,与《试用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资料来自:www.myziliao.com-中企资料网-中国最大的资料库,如需更多资料请登录本站下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日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 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 本合同为 (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位工作。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 第三条、 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数量及达到的质量标准将由甲方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参照行业标准,自主与乙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 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 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 3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标 准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因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并按岗变薪变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发乙方薪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 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及 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 保险、午餐补贴等。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 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理变更合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 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15 日内(含 15 日)书 面答复对方;15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 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 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在甲方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5 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 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 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 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 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 30 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 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 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 1 日,支付乙方 1 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 续: (一) 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 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 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12 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 济补偿金: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 济补偿金; (二) 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 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 方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一)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 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 甲方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 1 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高 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二)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 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支付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 50%的医疗补助费, 患绝症的加发 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 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乙方违反本 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培训管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 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个月需向甲方支付 乙方解除本合同前本人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8%的违约金。但经双方协商就 提前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的,甲方可以免除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 十、保密 第四十条、 乙方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 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 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 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 关的信息; (七)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乙方保证: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四十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 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 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 何信息。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 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 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 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四十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四十四条、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 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 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十一、 第四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 60 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所制订并已发 布及不时发布的公司管理规定、各项规章制度、各专项协议书及甲方与乙方基于 本合同不时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甲方(公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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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管理-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

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示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年 月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日起至 日止。 -1-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 终止。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市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在 县(区)。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 甲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元。 第六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乙方提供正常 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 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 超过 36 小时。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以及在 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乙方工资 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 班工资报酬。 -2-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部 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 卫生条件。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 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第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增加或约定的内容, 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经双方签字认可。相关内容与今后国家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年 日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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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离职管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经甲、乙双 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双方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乙方的离职费用如下: 1、工资发放至 年 月 2、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日。 元(税前)。 3、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在职期间的所有未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提 成款等) 元(税前)。 三、基于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乙方本人确认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离职费用是其 在职期间以及离职的最终和全部的核算费用,除此之外,与甲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乙方本人同意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并 将在乙方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 30 天之内发放离职费用。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 天内(含三天)未到甲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解除双方劳动 关系且不支付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离职费用。 乙方本人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不向任何公司或个人泄露甲方支付的离职 费用明细及金额,否则因此引起的甲方一切损失乙方应当予以全额承担,若甲方的 损失无法估算的,按照不低于 元的标准计算。 四、乙方本人同意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向甲方归还所有甲方之财产,包括但 不限于各类文件、客户清单、技术资料、钥匙、电脑及各类财务文件等。 乙方本人同时承诺,如果乙方在办理离职手续中因未偿还甲方资产而给甲方造成损失, 则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税后的离职费用中扣除。 五、乙方本人承诺:无论是否签署过《保密协议》,对于与甲方或任何甲方之关联公司 有关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战略方案、市场及销售策略或任何其他保密信息均不予以披露 使用或者与他人联合使用,否则因此引起的甲方一切损失乙方应当予以全额承担。 六、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 6 个月内,若乙方重回甲方工作,或到甲方的子公司、 第1页共2页 分公司、合资公司工作的,入职前须退还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之经济补偿金。若乙方在重新入 职或到甲方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工作后又辞职或因违法被辞退的,则甲方不再向乙 方返还前述经济补偿金。 七、乙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全部条件,自甲方依本协议向 乙方支付离职费用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经济或法律纠纷。乙方确认本协 议的签订是在双方熟知《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劳动法律的情况下,经双方真实意愿所做出的不可撤销的意 思表示。 八、本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于甲方盖章并且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第2页共2页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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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职工工资结算单

离职管理-职工工资结算单

员工月工资结算单 平均值 工 0.00 号 隶属部门 最大值 姓 名 0.00 职务工资 最小值 0.00 基本工资 工龄工资 学历工资 单位:元 计数 合 计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 奖 金 缺勤扣款 应发工资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代缴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合 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代缴个税 实发工资 员工奖金计算表 工 号 1602 1604 1605 1607 1609 1616 1618 1620 隶属部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姓 名 赵 兵 叶清宏 李艳新 洪 嘉 王 瑛 朝晓霞 宋海涛 马汉民 销售金额 336,080.70 180,010.00 183,000.00 236,000.00 65,480.00 120,020.00 211,000.00 311,000.00 单位:元 奖金比例 0.50% 0.40% 0.40% 0.50% 0.15% 0.20% 0.50% 0.50% 奖金总额 1680.4035 720.04 732 1180 98.22 240.04 1055 155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员工考勤表 工 号 1609 1602 1620 1604 1618 1607 1616 隶属部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姓 名 王 瑛 赵 兵 马汉民 叶清宏 宋海涛 洪 嘉 朝晓霞 请假天数 5 2 单位:元 缺勤薪资(日) 20 20 20 20 20 20 20 缺勤扣款 300 0 0 0 0 40 0 0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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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目录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典型案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裁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第三条 工作内容的标准 第四条 工作要求的依据 第五条 不能胜任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 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典型案例:王某因不服从单位临时调整工作岗位被除名诉深圳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第七条 工作地点 第八条 工作地点的调整 第九条 附条件的工作地点的调整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典型案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要求加班工资吗? 工时制度 典型案例:王某因超时加班诉某国营丝厂劳动争议案 加班程序和加班时间 典型案例:应某因拒绝加班被除名诉某市服装工业公司成衣厂劳动争议案 法定义务的加班 典型案例:拒不履行加班义务被扣奖金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 带薪休假程序 典型案例:职工休假逾期未归,单位可酌情处分 第十六条 休假工作交接与不休假的补偿 第十七条 休假方式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待遇 典型案例:陆某诉佛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等 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十九条 事假请假程序 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工资待遇确定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工资待遇确定的标准 典型案例:提成工资如何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工资报酬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最低工资标准 典型案例: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待工工资约定 第二十五条 加班工资 典型案例:谷某诉某服装公司加班工资纠纷案 第二十六条 工资晋级 第二十七条 工资支付 典型案例:无故迟发工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代扣代缴工资 第二十九条 患病与非因公负伤待遇 典型案例:邹冠诉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一案 第三十条 职工住房福利 第三十一条 家属补助 第三十二条 子女补贴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补贴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差补助 第三十五条 工伤抚恤 七、劳动纪律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遵纪守法义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重大事项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法乱纪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资降级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因旷工而除名 【典型案例】劳动者请人代班能否按照旷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除名程序 【典型案例】除名决定没有送达当事人,是否有效?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劳动者有损用人单位形象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与新法、新规章制度的适用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 劳动保护一般义务 第四十九条 劳动条件 第五十条 特种作业 典型案例 能否安排没有焊接技术的员工从事焊接作业? 第五十一条 补充劳动条件 第五十二条 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一) 第五十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二) 第五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六条 预防职业危害(一) 第五十七条 预防职业危害(二) 第五十八条 职工健康检查(一) 第五十九条 职工健康检查(二) 第六十条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六十一条 紧急求生撤离 第六十二条 防火处理 第六十三条 劳动事故隐患处理 第六十四条 女职工保护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克扣女职工生育期工资,被判令补发工资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 上岗告知义务约定 第六十六条 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九、社会保险与补充保险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 典型案例:多拿工资不能免除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缴费 第六十九条 少交社会保险责任 典型案例: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被判工伤赔偿 第七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典型案例:职工发生工伤需要紧急治疗的,用人单位应该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七十一条 患病、生育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一]:非婚生育享有生育待遇吗? [典型案例二] 物业公司未给女农民工交生育保险,被判报销生育费用 第七十二条 补充保险 相关文件: 平安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部分) 太平洋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部分)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典型案例: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被判补交社会保险费差额 第七十四条 其它福利待遇 十、专项培训协议 第七十五条 专项培训 第七十六条 培训费用支付 第七十七条 培训期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八条 逾期不归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协商解约的违约金 第八十条 劳动者单方解约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缴纳 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能否通过用人用自主权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第八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的变更 典型案例 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第八十四条 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五条 劳动者工作技能提升后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六条 劳动者失去资质后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七条 非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八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 十二、劳动合同的中止 第八十九条 协商中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条 因停薪留职中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能否强迫劳动者办理停薪留职? 第九十一条 因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中止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 因借调中止劳动合同 第九十三条 因劳动者服兵役中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因服兵役中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四条 因劳动者自费学习中止劳动合同 第九十五条 劳动合同中止后的履行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批准辞职申请,是否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九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一】劳动者伪造学历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 【典型案例二】用人单位如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八条 无过失性辞退 典型案例:职业运动员竞技状态不好,俱乐部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 议 第九十九条 经济性裁员 【典型案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决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第一百条 经济性裁员优先留用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优先录用被裁劳动者 第一百零二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一百零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治病不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四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辞职申请书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一百零五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不支付超时加班费,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 十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一百零八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超期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十五、劳动合同的续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续延一般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续延特殊岗位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合同续延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能否要求续签 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合同续延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逾期终止的情形 【典型案例一】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二】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十六、经济补偿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典型案例:任某诉嘉里大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规定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朱建设诉北京懋华技术有限公司追讨拖欠工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典型案例: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章、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和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典型案例: 甲网络公司诉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职工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单位巨大损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劳动者的附加保密义务 典型案例一:涉密职工离职后,仍对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 典型案例二: A 公司诉陈甲及 B 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竞业禁止 典型案例一:冯某违反保密协议拒不收取竞业禁止补偿金被诉,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胜诉 典型案例二 :未经合同约定,劳动者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 典型案例:研发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被判支付 25 万违约金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一) 第一百三十条 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二)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三)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著作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职务作品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补充约定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与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试用期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单位扣押档案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劳动者不依约定交接工作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劳动者离职不办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提供特殊劳动条件的经济补偿 第一百四十二条 劳动者违法、违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二]:因违章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十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 二十、其他 第一百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竞合 【典型案例】一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的,如何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兼职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竞合 第一百四十八条 部分条款无效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类型 第一百五十条 劳动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典型案例一】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二】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合同即受聘于第三人,某货运公司诉刘胜及第三人赔偿损 失劳动争议案 第一百五十一条 劳动合同附件的效力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条文解析】这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因此,只有存在明确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才能正常履行。明确的用人单位有两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要有合法的用工主体 资格,即该用人单位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是独立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二是该用人 单位是本合同权利义务的享受者和承担者。这里需要注意两种情况,一种是分公司招聘人 员时的劳动合同签订,另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人员时的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分公司招聘人员的。由于分公司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 营的分支机构,因此其不能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应以总公司 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无效,并且有非法用工之嫌。 二、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人员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并与员工建立劳动 关系,派遣到服务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与服务单位并 不是同一单位,劳动者在服务单位工作只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安排,因此,劳务派遣人 员的用人单位应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时,应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 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 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 乙方: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性别: 年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月 日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其他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街道(乡镇) 联系地址: 【条文解析】这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了解应聘者的基本信 息,这主要一是为了确认该员工是否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二是为了发生意外情况 下,便于及时联系其家人。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公民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必 备条件,一般由法律规定。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关 系主体的必备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认可的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 能力,它是劳动者参与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条件。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但是,是否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分一下几类: 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不足 60 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 16 周岁不足 55 周岁的 女性公民即具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年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具有限制劳动行为能力。 完全无劳动行为能力。不满 16 周岁或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即为完全无劳 动行为能力者。 特殊规定。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工作的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有关部门的 批准下,也可从事劳动,获得报酬。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年满 16 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 主要考虑到在校学生应以学习为主,不具有完全的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勤工俭学是一个提 供临时劳务,增加实践经验、获得报酬的行为,因此,视为雇佣关系较好一点。但是随着教 育体制的改革,在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自身素质都有了极大提高,并且在校学生能够自己控 制的时间也越来越多,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校学生完全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当然也 就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弄清楚员工的基本信息,判断其是否具备成为 一名劳动者的条件,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甚至有可能涉嫌非法用工。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 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合同。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4 号)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 当妥善保管。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 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有固定期限:从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 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见习期。 2、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条文解析】本条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主要涉及三个内容,一是劳动合 同的期限,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见习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至该日期即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完成了 合同约定的工作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二是用人单位被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在下列四类 情形下,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劳动者系复员、转业军 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08 年 1 月 1 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 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做了部分修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也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种 类以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采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即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对于工作岗位比较稳定或需要长期留用的 人员,可以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流动性比较大的工作岗位可以约定较短期限的 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 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 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 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 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 期的期限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为了阻止用人单 位滥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调换工作岗位而强行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改变 工种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与之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过短不利于用人单位考察人才,试用期过长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定试 用期、以及试用期的长短。 三、见习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 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 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 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 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 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 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 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 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 1996 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 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 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 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 处。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 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 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 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由于见习期主要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目前没有明文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见习期 制度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用工中。一般的企业单位基本不再适用见 习期制度。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 第 2 条:在用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劳动者,如果其指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 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 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 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 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 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 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 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 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6、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国发 [1989]19 号) 14.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随 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 定。 7、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87]教学字符 022 号)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 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的要求; 同时, 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 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 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 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8、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 ]5号) 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 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典型案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裁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 林某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从 2004 年 3 月 25 日至 2004 年 6 月 24 日。按照甲公司下发的《聘用岗位与薪酬制度》的规定, 张某担任甲公司总裁秘书的职务,年薪 30000 元,每月实发工资 2000 元,试用期月工资 1400 元,其余部分工资到按年发放,根据公司效益情况酌情增减。2004 年 6 月 2 日,甲公 司向林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其中载明该公司因业务紧缩、需要裁人而辞退林某, 该通知单上只有公司领导的签字,没有公司盖章。甲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时认可这一事实。 同日,林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公司按照 1400 元的标准向林某支付了工作期间的所有工 资,此后林某离职。 2004 年 7 月 29 日,林某以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海 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金 1400 元。 甲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林某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 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从 2004 年 3 月 25 日至 2004 年 6 月 24 日,试用期月工 资 1400 元。2004 年 6 月 2 日,我公司正式终止于林某的劳动合同,因林某处于试用期,故 我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其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不服仲裁裁决,现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我公司无须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及仲裁费由 林某承担。 林某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因甲公司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要求甲公司再向其支 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00 元。 [审理与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林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的保护。2004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以该公司因业务紧缩、需 要裁人而向林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 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解聘员工 通知单》的内容,家公司系因自身的原因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显然属于单方解除劳 动关系的行为,故应按照张某的工作年限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甲公 司未按时支付,故尚应假发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据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1、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 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400 元计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700 元;2、 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秦求撤销原判、判令其无须支付林某解除劳 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有林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甲公司未向 林某下发过《解聘员工通知单》,且甲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系依据劳动法第 25 条之规 定,故不应适用劳动法第 26 条和第 28 条的规定,无须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金。林某辩答称同意原判。 二审判决认为,林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受 劳动法的保护。《解聘员工通知单》虽没有公司盖章,只有公司领导的签字,但甲公司认可 系因业务紧缩而解聘林某的事实,在其未就否定《解聘员工通知单》真实性的主张向法院提 交其它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对《解聘员工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认定。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称意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林某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四、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担任____(如经营管理/行 政管理、会计、薪酬主管、试验员、技术员等工种)岗位工作。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 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 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工作内容一般又 称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究 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础,因而是本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对工作岗位的具体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有不同的考量。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希 望劳动者一专多能、一个人能够完成多项工作,尽可能的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从这个角度出 发,用人单位要尽可能将职位设计得更为宽泛,如约定为经营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行政职 位等,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企业管理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依据约定对职工的轮 岗,从而避免一个职工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企业专项信息集中在少数职工手里。从 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很多劳动者认同“一招鲜,吃遍天”的发展思路,希望自己能够在最 短的时间内成为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自己在人才市场上的就业竞争能力。因此 劳动者普遍希望自己可以在某一个固定岗位上工作。从这个角度出发,劳动者应尽可能将 自己的职位约定的更为专业,如行政主管、会计事务主管、法律事务主管、薪酬主管、试验员、 技术员等工种特别是对于某些专业人才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频繁的更换工作岗位意味 着专业技能的丧失。另外,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而言,一般明确具体的管理职位合 适,这样便于在劳动合同种约定相应的义务。 本条文第二款约定了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在未征得用人单位(雇主)同意的情 况下,不得有任何兼职及从事任何其他受雇工作的行为。因为劳动者从事其他兼职行为, 可能会影响其对本职工作的投入,甚至可能将用人单位的一些重要信息外泄,从而损害用 人单位的利益。所以,第二款的约定对于约束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还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旦 劳动者出现兼职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用人单位可以依约要求劳动者给予赔偿。当然,劳 动者业余时间自己为家庭服务、独自完成一些科研或相关的工作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 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内容标准的约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双方都负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者应该按时按质按 量完成。按时完成,就是劳动者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时间就是效益,劳 动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的,意味着用人单位整体工作的缺损,一些重要的工 作岗位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于工作计划完成。按质完成,就是劳动者完 成的工作内容,必须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质量。没有质量的产品不是次品就是废品, 没有质量的工作就是无效工作,对用人单位而言就是一种浪费。按量完成,就是劳动者完 成的工作内容,必须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数量。没有质量的工作会出现次品与废品, 没有数量的工作就没有利润与效益。单位时间内劳动者无法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生产成 本加大,生产利润减少,投入大于产出,用人单位出现亏损,这是用人单位的大忌。所以 劳动者一定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第四条 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确定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依据的约定,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必须遵循的法定条款。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涉及到工作岗位的方方面面,通过 劳动合同予以约定,显然不太现实。考虑到相近工作岗位的比较,用人单位一般会在规章 制度中作统一的规定。企业确立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三个要 件:1、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法律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也包括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有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内容 。 2、民主程序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制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一般是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员工少的单位应该召开全体职工大 会)讨论、修改、表决通过,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3、公示。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规 章制度,必须向全体职工公示,全体职工普遍知晓的规章制度,才对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拘 束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 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 动义务。   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 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五条 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 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 动合同。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对工作内容不能胜任的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不能 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关于工作职责的要求来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工作内容,具体说就是无法按时按质完成工作量。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 者不合常理的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 况。劳动者不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无法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可能是多种原因 造成的,如应届生没有工作经验、专业不对口、劳动者对工作环境不熟悉等。根据法律规定, 出现上述情况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 到更适合的工作岗位上,如将劳动者调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能发挥劳动者优势的工作 岗位。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如果单位尽到上述义务,劳动者仍然不 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确实不具备在该单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单位据此可以依据法定程 序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因为其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而不是用人单位任 意将劳动者调换新工作岗位后来认定的,因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 定,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乙方临时性工 作任务,但时间不得超过 月。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留在新工作岗位的,按本合同第九十三条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临时性变更工作内容的约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 出现一些突发性事情、临时性工作任务,如发生生产事故的紧急抢修、应急性订单剧增需要 扩大产能、应付主管部门的行业验收达标等,对于类似的事情,需要用人单位在短时时间 内集中较多的人手去做某一项事情。短时间内去招募这么多合适的劳动者马上投入到工作 岗位上不太现实;另外,由于是临时性工作,待工作完成后,投入到临时性工作任务中的 劳动者又面临无活可干的窘境,如果全部是用人单位新招募的人员,用人单位就面临巨大 的人员包袱。所以,本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临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安排临时性工 作任务。既然是临时,就应该有时间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没有时间限制,那就 变成了调整工作岗位,要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劳动者本人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按本 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办理。  典型案例: 王某因不服从单位临时调整工作岗位被除名诉深圳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诉人(被反诉人)王某。 被诉人(反诉人)深圳市某公司。 申诉人于 2000 年 3 月 1 日入职被诉人,先后任普工、操作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 合同期限为 2003 年 12 月 1 日-2004 年 11 月 30 日。被诉人每月 15 日前以银行转帐形式发 放上月工资,申诉人任操作员期间的月工资人民币 889 元,包括底薪 469 元、职务补贴 330 元、工龄补贴 50 元、全勤奖 40 元,另有数额不等的勤工补贴(加班工资),当月值夜班的加 发夜班补贴 130 元。被诉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电脑刷卡考勤。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9 日, 申诉人平时加班 62.5 小时,休息日加班 112 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 8.5 小时,被诉人 l、2 月 份分别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 100.50 元、402 元;200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2l 日,申诉人平时 加班 56.5 小时,休息日加班 68 小时,被诉人未支付加班工资。此外,2004 年春节被诉人 统一放假时间为 1 月 12 日~1 月 30 日,被诉人仅支付 1 月 22 日-24 日的有薪假工资 120.32 元,其余为无薪假期。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2 月,申诉人的实发工资分别为人民 币 1271 元、385.24 元、1329.89 元。 2004 年 3 月 21 日,申诉人所在 SMT 生产线 C 线班组组长要求申诉人到其他线顶替他人 岗位,但申诉人不同意其工作安排。后部门课长徐国平找申诉人谈话,双方发生冲突,徐 国平当即开具了《人事变动/奖惩表》,决定对申诉人给予除名处理。该表由申诉人向本会 提供,其上有课长徐国平签名,同时写明“部门经理以上人事变动/奖惩须总经理审批”; “奖励、处罚人事变动,员工可在审批生效前提前签名,此之外的人事变动,均于审批生 效后签名”。此后,申诉人未继续上班。但被诉人辩称上述奖惩表只有部门课长签名,尚未 生效,同时主张 2004 年 3 月 21 日以不服从“上级领导、屡教不改”为由对其给予记大过处 罚;3 月 22 日因申诉人没有主动认识错误而对其从重处罚,勒令停职检查 5 天(3 月 22 日- 3 月 26 日);此后,被诉人曾电话通知申诉人回公司上班,但申诉人已擅自离职。被诉人就 上述主张提供了记大过处罚和停职检查的两份《人事变动/奖惩表》及证人证言为据,奖惩 表未有申诉人签名;证人均系被诉人的在职员工,未出庭作证。申诉人对被诉人的上述主 张及证据均不予确认。双方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诉人亦以擅自离职为由未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3 月份的工资。另查,被诉人员工手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大过一次: (7)不服从上级领导,屡教不改者”;“违反大过以上处罚条文者,公司可视情况勒令其停 职检查;认错态度差和不思悔改者,加重处罚直至开除。”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未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又查,被诉人主张申诉人离职后 10 天的贴片产量减少 456002 点,按贴片 加工费用 0,025 元/点的价格计算,申诉人擅自离职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人民币 11400 元, 同时要求赔偿培训费用人民币 3000 元。被诉人就上述主张提供了 2004 年 3 月 15 至 3 月 29 日的《S.比 T 报表》及深圳市创想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为据。 申诉人于 2004 年 3 月 30 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根据被诉人提供的证据,该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员工(包括申诉人)人 事奖惩的具体审批程序,申诉人因工作安排与被诉人发生冲突后,部门课长作出了对其的 除名决定并已经送达员工;被诉人主张是对申诉人作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但所提交的 证人证言均系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在职员工所作,证人亦未出庭作证,本会对该证据不予采 信,即未有证据证明被诉人的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决定已向员工公示,也未有证据证明 被诉人此后曾通知申诉人回单位上班,之前的除名决定并没有撤销。鉴于上述情况,本会 认定被诉人部门课长作出的除名决定应由单位承担责任,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成立。申诉人虽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但被诉人对其直接予以除名处理,既不符合规 章制度,亦属处理过重。故申诉人诉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 50%的额外经济 补偿金,本会予以支持。 2004 年 1 月 1 日-3 月 21 日申诉人有加班事实,被诉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属违法。 申诉人要求补足加班工资,本会予以支持,其中 l、2 月份的加班工资为人民币 1082.50 元, 3 月份的加班工资为人民币 1002 元。1 月 12 日至 1 月 30 日是被诉人统一规定的春节假期, 申诉人虽未上班,但系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被诉人应当依法支付停工津贴人民 币 517.11 元(889÷20.92x15-120.32=517.11)。被诉人未足额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和停工津贴, 还应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2004 年 3 月 l 日至 3 月 21 日申诉人提供了正常劳动, 被诉人应当在员工离职时及时结算工资,其以擅自离职为由未支付该月工资,应补发工资 人民币 630 元并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该项诉求,本会亦予支持。 本案争议事由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申诉人诉 请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和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会不予支持。 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应当补办。申诉人在时效以内(两年)的该项 诉求,本会予以支持。因属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反诉请求申诉人支付提前一个月 通知的代通知金并赔偿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培训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会不予支 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 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和本会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1、2 月加班工资、春节假期工资人民币 1599。6l 元和 25%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 399.90 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3 月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人民币 1632 元和 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408 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6878.6l 元[(1271+385.24+1329.89+1082.50+517.11)÷3x 4.5=6878.61)和 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 3439.31 元;被诉人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工资表,按申诉人的实际工资总额为 其补缴 2002 年 4 月至 2004 年 3 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项目和缴交比例由社会保险管理 机构核定,个人应缴费用由申诉人承担,用人单位应缴费用由被诉人承担;五、驳回申诉 人的其他申诉请求;驳回被诉人的反诉请求。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纪辞退的规定,基本上沿续了劳动法的规定。其第三十九条规 定了三种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前两项规定完全同于劳动法的规定,只是根据现实情况增加了后 一项的违纪情形。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 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者认识到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 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 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②。因此在法律规定上尽量向劳动者倾斜。但劳动 法的立法已经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必须是: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下,才能 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践证明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故劳动合同法对这 两种情形直接引入。同时考虑现实情况,虽然增加了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的情形,即对劳动 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理,但对这种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利 益违纪行为也必须予以处理的。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① ② 人大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三十九条解释。 人大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一条解释。 的,一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 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条件一样比较严格。劳动者仅仅 不服从单位的工作调整安排,单位就予以除名处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甲方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地点:××市××区(或某一范 围内,如北京市三环以里,省会城市或地级市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子公司;或者是甲方的指 定工作区域,如北京市城八区,华东区域的子公司办公地)。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是本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 的实际履行地,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空间之所在,它关系到劳动 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以及劳动者的发展机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对此进行具体约定。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不约定具体的工 作地点可以减少自己的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更换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以不受约束,而 且也可以更好的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但是,约定工作地点有利于留住人才,特别是 在招聘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有承诺的更容易取得劳动者的信任,而且用人单位的工作地 点一般也不会有太多的变动,明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有利于劳动者的安居乐业。再说,在 现行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更自由,企业提供的工作地点如果不符合劳 动者的期望要求,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一定要坚持约定 工作地点,特别是对于设有诸多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而言,因为不同的工作地点在工资待 遇、生活环境、发展机会上有很大的区别。虽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更 加自由,但是频繁的更换工作岗位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何况地域的迁徙也意味着巨大的 经济成本。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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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工伤保险风险分列表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工伤保险风险分列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 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 一 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 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 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 二 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 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 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 三 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1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 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 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 四 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 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 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 五 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 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 六 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 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 八 金属矿采选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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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规章制度-华为基本法(品质资料)

名企规章制度-华为基本法(品质资料)

华为基本法 第一章 公司的宗旨 一、核心价值观 (追求) 第一条 华为的追求是在电子信息领域实现顾客的梦想,并依靠点点滴滴、锲而不舍的艰苦追求,使 我们成为世界级领先企业。 为了使华为成为世界一流的设备供应商,我们将永不进入信息服务业。通过无依赖的市场压力传递, 使内部机制永远处于激活状态。 (员工) 第二条 认真负责和管理有效的员工是华为最大的财富。尊重知识、尊重个性、集体奋斗和不迁就有 功的员工,是我们事业可持续成长的内在要求。 (技术) 第三条 广泛吸收世界电子信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虚心向国内外优秀企业学习,在独立自主的基 础上,开放合作地发展领先的核心技术体系,用我们卓越的产品自立于世界通信列强之林。 (精神) 第四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事业和爱生活是我们凝聚力的源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敬业精神与 团结合作精神是我们企业文化的精髓。实事求是是我们行为的准则。 (利益) 第五条 华为主张在顾客、员工与合作者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努力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部动力 机制。我们决不让雷锋吃亏,奉献者定当得到合理的回报。 (文化) 第六条 资源是会枯竭的,唯有文化才会生生不息。一切工业产品都是人类智慧创造的。华为没有可 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唯有在人的头脑中挖掘出大油田、大森林、大煤矿……。精神是可以转化成物质的, 物质文明有利于巩固精神文明。我们坚持以精神文明促进物质文明的方针。 这里的文化,不仅仅包含知识、技术、管理、情操……,也包含了一切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无形因素。 (社会责任) 第七条 华为以产业报国和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公司的发展为所在社区作出贡献。为伟大祖国的繁荣 昌盛,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而不懈努力。 二、基本目标 (质量) 第八条 我们的目标是以优异的产品、可靠的质量、优越的终生效能费用比和有效的服务,满足顾客 日益增长的需要。 质量是我们的自尊心。 (人力资本) 第九条 我们强调人力资本不断增值的目标优先于财务资本增值的目标。 (核心技术) 第十条 我们的目标是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领先的电子和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利润) 第十一条 我们将按照我们的事业可持续成长的要求,设立每个时期的合理的利润率和利润目标,而 不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三、公司的成长 (成长领域) 1 / 14 第十二条 我们进入新的成长领域,应当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技术水平,有利于发挥公司资源的综 合优势,有利于带动公司的整体扩张。顺应技术发展的大趋势,顺应市场变化的大趋势,顺应社会发展的 大趋势,就能使我们避免大的风险。 只有当我们看准了时机和有了新的构想,确信能够在该领域中对顾客作出与众不同的贡献时,才进入 市场广阔的相关新领域。 (成长的牵引) 第十三条 机会、人才、技术和产品是公司成长的主要牵引力。这四种力量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机 会牵引人才,人才牵引技术,技术牵引产品,产品牵引更多更大的机会。加大这四种力量的牵引力度,促 进它们之间的良性循环,就会加快公司的成长。 (成长速度) 第十四条 我们追求在一定利润率水平上的成长的最大化。我们必须达到和保持高于行业平均的增长 速度和行业中主要竞争对手的增长速度,以增强公司的活力,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和实现公司各种经营资 源的最佳配置。在电子信息产业中,要么成为领先者,要么被淘汰,没有第三条路可走。 (成长管理) 第十五条 我们不单纯追求规模上的扩展,而是要使自己变得更优秀。因此,高层领导必须警惕长期 高速增长有可能给公司组织造成的脆弱和隐藏的缺点,必须对成长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促进公司迅速成为 一个大规模企业的同时,必须以更大的管理努力,促使公司更加灵活和更为有效。始终保持造势与做实的 协调发展。 四、价值的分配 (价值创造) 第十六条 我们认为,劳动、知识、企业家和资本创造了公司的全部价值。 (知识资本化) 第十七条 我们是用转化为资本这种形式,使劳动、知识以及企业家的管理和风险的累积贡献得到体 现和报偿;利用股权的安排,形成公司的中坚力量和保持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使公司可持续成长。知识资 本化与适应技术和社会变化的有活力的产权制度,是我们不断探索的方向。 我们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一方面,普惠认同华为的模范员工,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 另一方面,将不断地使最有责任心与才能的人进入公司的中坚层。 (价值分配形式) 第十八条 华为可分配的价值,主要为组织权力和经济利益;其分配形式是:机会、职权、工资、奖 金、安全退休金、医疗保障、股权、红利,以及其他人事待遇。我们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 配方式。 (价值分配原则) 第十九条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持续发展,是我们价值分配的基本原则。 按劳分配的依据是:能力、责任、贡献和工作态度。按劳分配要充分拉开差距,分配曲线要保持连续 和不出现拐点。股权分配的依据是:可持续性贡献、突出才能、品德和所承担的风险。股权分配要向核心 层和中坚层倾斜,股权结构要保持动态合理性。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要适当,分配数量和分配比例 的增减应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价值分配的合理性) 第二十条 我们遵循价值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在公司内部引入外部市场压力和公平竞争机制,建立 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价体系并不断改进,以使价值分配制度基本合理。衡量价值分配合理性的最终标准,是 公司的竞争力和成就,以及全体员工的士气和对公司的归属意识。 第二章 基本经营政策 一、经营重心 (经营方向) 2 / 14 第二十一条 我们中短期经营方向集中在通信产品的技术与质量上,重点突破、系统领先,摆脱在低 层次市场上角逐的被动局面,同时发展相关信息产品。公司优先选择资源共享的项目,产品或事业领域多 元化紧紧围绕资源共享展开,不进行其他有诱惑力的项目,避免分散有限的力量及资金。 我们过去的成功说明,只有大市场才能孵化大企业。选择大市场仍然是我们今后产业选择的基本原则。 但是,成功并不总是一位引导我们走向未来的可靠向导。我们要严格控制进入新的领域。 对规划外的小项目,我们鼓励员工的内部创业活动,并将拨出一定的资源,支持员工把出色的创意转 化为顾客需要的产品。 (经营模式) 第二十二条 我们的经营模式是,抓住机遇,靠研究开发的高投入获得产品技术和性能价格比的领先 优势,通过大规模的席卷式的市场营销,在最短的时间里形成正反馈的良性循环,充分获取“机会窗”的 超额利润。不断优化成熟产品,驾驭市场上的价格竞争,扩大和巩固在战略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我们将按 照这一经营模式的要求建立我们的组织结构和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公司的整体运作能力。 在设计中构建技术、质量、成本和服务优势,是我们竞争力的基础。日本产品的低成本,德国产品的 稳定性,美国产品的先进性,是我们赶超的基准。 (资源配置) 第二十三条 我们坚持“压强原则”,在成功关键因素和选定的战略生长点上,以超过主要竞争对手 的强度配置资源,要么不做,要做,就极大地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重点突破。 在资源的分配上,应努力消除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的障碍。我们认识到对人、财、物这三种关键 资源的分配,首先是对优秀人才的分配。我们的方针是使最优秀的人拥有充分的职权和必要的资源去实现 分派给他们的任务。 (战略联盟) 第二十四条 我们重视广泛的对等合作和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积极探索在互利基础上的多种外部合作 形式。 (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华为向顾客提供产品的终生服务承诺。 我们要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向顾客提供专业化和标准化的服务。顾客的利益所在,就是我们生存与 发展的最根本的利益所在。 我们要以服务来定队伍建设的宗旨,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准绳。 二、研究与开发 (研究开发政策) 第二十六条 顾客价值观的演变趋势引导着我们的产品方向。 我们的产品开发遵循在自主开发的基础上广泛开放合作的原则。在选择研究开发项目时,敢于打破常 规,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我们要善于利用有节制的混沌状态,寻求对未知领域研究的突破;要完善竞争 性的理性选择程序,确保开发过程的成功。 我们保证按销售额的 10%拨付研发经费,有必要且可能时还将加大拨付的比例。 (研究开发系统) 第二十七条 我们要建立互相平行、符合大公司战略的三大研究系统,即产品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系统, 产品研究开发系统,以及产品中间试验系统。随着公司的发展,我们还会在国内外具有人才和资源优势的 地区,建立分支研究机构。 在相关的基础技术领域中,不断地按“窄频带、高振幅”的要求,培养一批基础技术尖子。在产品开 发方面,培养一批跨领域的系统集成带头人。把基础技术研究作为研究开发人员循环流程的一个环节。 没有基础技术研究的深度,就没有系统集成的高水准;没有市场和系统集成的牵引,基础技术研究就 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中间试验) 第二十八条 我们十分重视新产品、新器件和新工艺的品质论证及测试方法研究。要建立一个装备精 良、测试手段先进、由众多“宽频带、高振幅”的优秀工程专家组成的产品中间试验中心。为了使我们中 间试验的人才和装备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我们在全世界只建立一个这样的大型中心。要经过集中的严格 3 / 14 筛选过滤新产品和新器件,通过不断的品质论证提高产品的可靠性,持续不断地进行容差设计试验和改进 工艺降低产品成本,加快技术开发成果的商品化进程。 三、市场营销 (市场地位) 第二十九条 华为的市场定位是业界最佳设备供应商。 市场地位是市场营销的核心目标。我们不满足于总体销售额的增长,我们必须清楚公司的每一种主导 产品的市场份额是多大,应该达到多大。特别是新产品、新兴市场的市场份额和销售份额更为重要。品牌、 营销网络、服务和市场份额是支撑市场地位的关键要素。 (市场拓展) 第三十条 战略市场的争夺和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的开发,是市场营销的重点。我们既要抓住新兴产 品市场的快速渗透和扩展,也要奋力推进成熟产品在传统市场与新兴市场上的扩张,形成绝对优势的市场 地位。 作为网络设备供应商,市场战略的要点是获取竞争优势,控制市场主导权的关键。市场拓展是公司的 一种整体运作,我们要通过影响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传递市场压力,不断提高公司整体响应能力。 (营销网络) 第三十一条 营销系统的构架是按对象建立销售系统,按产品建立行销系统,形成矩阵覆盖的营销网 络。 (营销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我们重视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具有团队精神的销售工程师与营销管理者队伍,重视发现 和培养战略营销管理人才和国际营销人才。 我们要以长远目标来建设营销队伍,以共同的事业、责任、荣誉来激励和驱动。 (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市场变化的随机性、市场布局的分散性和公司产品的多样性,要求前方营销队伍必须得 到及时强大的综合支援,要求我们必须能够迅速调度和组织大量资源抢夺市场先机和形成局部优势。因此 营销部门必须采取灵活的运作方式,通过事先策划与现场求助,实现资源的动态最优配置与共享。 四、生产方式 (生产战略) 第三十四条 我们的生产战略是在超大规模销售的基础上建立敏捷生产体系。因地制宜地采用世界上 先进的制造技术和管理方法,坚持永无止境的改进,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缩短交货期和增强制造柔 性,使公司的制造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达到世界级大公司的基准。 (生产布局) 第三十五条 顺应公司事业领域多元化和经营地域国际化的趋势,我们将按照规模经济原则、比较成 本原则和贴近顾客原则,集中制造关键基础部件和分散组装最终产品,在全国和世界范围内合理规划生产 布局,优化供应链。 五、理财与投资 (筹资战略) 第三十六条 我们努力使筹资方式多样化,继续稳健地推行负债经营。开辟资金来源,控制资金成本, 加快资金周转,逐步形成支撑公司长期发展需求的筹资合作关系,确保公司战略规划的实现。 (投资战略) 第三十七条 我们中短期的投资战略仍坚持产品投资为主,以期最大限度地集中资源,迅速增强公司 的技术实力、市场地位和管理能力。我们在制定重大投资决策时,不一定追逐今天的高利润项目,同时要 关注有巨大潜力的新兴市场和新产品的成长机会。我们不从事任何分散公司资源和高层管理精力的非相关 多元化经营。 (资本经营) 4 / 14 第三十八条 我们在产品领域经营成功的基础上探索资本经营,利用产权机制更大规模地调动资源。 实践表明,实现这种转变取决于我们的技术实力、营销实力、管理实力和时机。外延的扩张依赖于内涵的 做实,机会的捕捉取决于事先的准备。 资本知识化是加速资本经营良性循环的关键。我们在进行资本扩充时,重点要选择那些有技术、有市 场,以及与我们有互补性的战略伙伴,其次才是金融资本。 资本经营和外部扩张,应当有利于潜力的增长,有利于效益的增长,有利于公司组织和文化的统一性。 公司的上市应当有利于巩固我们已经形成的价值分配制度的基础。 第三章 基本组织政策 一、基本原则 (组织建立的方针) 第三十九条 华为组织的建立和健全,必须: 1、有利于强化责任,确保公司目标和战略的实现。 2、有利于简化流程,快速响应顾客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 3、有利于提高协作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4、有利于信息的交流,促进创新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5、有利于培养未来的领袖人才,使公司可持续成长。 (组织结构的建立原则) 第四十条 华为将始终是一个整体。这要求我们在任何涉及华为标识的合作形式中保持控制权。 战略决定结构是我们建立公司组织的基本原则。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业务和新事业生长点,应当在组 织上有一个明确的负责单位,这些部门是公司组织的基本构成要素。 组织结构的演变不应当是一种自发的过程,其发展具有阶段性。组织结构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 是稳定政策、稳定干部队伍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条件,是提高效率和效果的保证。 (职务的设立原则) 第四十一条 管理职务设立的依据是对职能和业务流程的合理分工,并以实现组织目标所必须从事的 一项经常性工作为基础。职务的范围应设计得足够大,以强化责任、减少协调和提高任职的挑战性与成就 感。 设立职务的权限应集中。对设立职务的目的、工作范围、隶属关系、职责和职权,以及任职资格应作 出明确规定。 (管理者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管理者的基本职责是依据公司的宗旨主动和负责地开展工作,使公司富有前途,工作富 有成效,员工富有成就。管理者履行这三项基本职责的程度,决定了他的权威与合法性被下属接受的程度。 (组织的扩张) 第四十三条 组织的成长和经营的多元化必然要求向外扩张。组织的扩张要抓住机遇,而我们能否抓 住机遇和组织能够扩张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公司的干部队伍素质和管理控制能力。当依靠组织的扩张不能 有效地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果时,公司将放缓对外扩张的步伐,转而致力于组织管理能力的提高。 二、组织结构 (基本组织结构)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基本组织结构将是一种二维结构:按战略性事业划分的事业部和按地区划分的地 区公司。事业部在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承担开发、生产、销售和用户服务的职责;地区公司在公司规定 的区域市场内有效利用公司的资源开展经营。事业部和地区公司均为利润中心,承担实际利润责任。 (主体结构) 第四十五条 职能专业化原则是建立管理部门的基本原则。对于以提高效率和加强控制为主要目标的 业务活动领域,一般也应按此原则划分部门。 5 / 14 公司的管理资源、研究资源、中试资源、认证资源、生产管理资源、市场资源、财政资源、人力资源 和信息资源……是公司的公共资源。为了提高公共资源的效率,必须进行审计。按职能专业化原则组织相 应的部门,形成公司组织结构的主体。 (事业部) 第四十六条 对象专业化原则是建立新事业部门的基本原则。 事业部的划分原则可以是以下两种原则之一,即产品领域原则和工艺过程原则。按产品领域原则建立 的事业部是扩张型事业部,按工艺过程原则建立的事业部是服务型事业部。 扩张型事业部是利润中心,实行集中政策,分权经营。应在控制有效的原则下,使之具备开展独立经 营所需的必要职能,既充分授权,又加强监督。 对于具有相对独立的市场,经营已达到一定规模,相对独立运作更有利于扩张和强化最终成果责任的 产品或业务领域,应及时选择更有利于它发展的组织形式。 (地区公司) 第四十七条 地区公司是按地区划分的、全资或由总公司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区公司 在规定的区域市场和事业领域内,充分运用公司分派的资源和尽量调动公司的公共资源寻求发展,对利润 承担全部责任。在地区公司负责的区域市场中,总公司及各事业部不与之进行相同事业的竞争。各事业部 如有拓展业务的需要,可采取会同或支持地区公司的方式进行。 (矩阵结构的演进) 第四十八条 当按职能专业化原则划分的部门与按对象专业化原则划分的部门交叉运作时,就在组织 上形成了矩阵结构。 公司组织的矩阵结构,是一个不断适应战略和环境变化,从原有的平衡到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的动 态演进过程。不打破原有的平衡,就不能抓住机会,快速发展;不建立新的平衡,就会给公司组织运作造 成长期的不确定性,削弱责任建立的基础。 为了在矩阵结构下维护统一指挥原则和责权对等原则,减少组织上的不确定性和提高组织的效率,我 们必须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的力度: 1、建立有效的高层管理组织。 2、实行充分授权,加强监督。 3、加强计划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4、完善考核体系。 5、培育团队精神。 (求助网络) 第四十九条 我们要在公司的纵向等级结构中适当地引入横向和逆向的网络动作方式,以激活整个组 织,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共享资源。我们既要确保正向直线职能系统制定和实施决策的政令畅通,又要对逆 向和横向的求助系统作出及时灵活的响应,使最贴近顾客,最先觉察到变化和机会的高度负责的基层主管 和员工,能够及时得到组织的支援,为组织目标作出与众不同的贡献。 (组织的层次) 第五十条 我们的基本方针是减少组织的层次,以提高组织的灵活性。减少组织层次一方面要减少部 门的层次,另一方面要减少职位的层次。 三、高层管理组织 (高层管理组织) 第五十一条 高层管理组织的基本结构为三部分:公司执行委员会、高层管理委员会与公司职能部门。 公司的高层管理委员会有:战略规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财经管理委员会。 (高层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未来的使命、战略与目标,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确 保公司可持续成长。 高层管理委员会是由资深人员组成的咨询机构。负责拟制战略规划和基本政策,审议预算和重大投资 项目,以及审核规划、基本政策和预算的执行结果。审议结果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6 / 14 公司职能部门代表公司总裁对公司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对各事业部、子公司、业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 控。公司职能部门应归口设立,以尽量避免多头领导现象。 高层管理任务应以项目形式予以落实。高层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具体工作和制度,并入某职能部门 的职责。 (决策制度) 第五十三条 我们遵循民主决策,权威管理的原则。 高层重大决策需经高层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决策的依据是公司的宗旨、目标和基本政策;决策的原 则是,从贤不从众。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要造成一种环境,让不同意见存在和发表。一经形成决 议,就要实行权威管理。 高层委员会集体决策以及部门首长负责制下的办公会议制度,是实行高层民主决策的重要措施。我们 的方针是,放开高层民主,使智慧充分发挥;强化基层执行,使责任落在实处。 各部门首长隶属于各个专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议事而不管事,对形成的决议有监督权,以防止一长 制中的片面性。各部门首长的日常管理决策,应遵循部门首长办公会确定的原则,对决策后果承担个人责 任。各级首长办公会的讨论结果,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向上级呈报。报告上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员 签名,报告中要特别注明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公司总裁有最后的决策权,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充分听取意见。 (高层管理者行为准则) 第五十四条 高层管理者应当做到: 1、保持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忧患意识。对公司的未来和重大经营决策承担个人风险。 2、坚持公司利益高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3、倾听不同意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 4、加强政治品格的训练与道德品质的修养,廉洁自律。 5、不断学习。 第四章 基本人力资源政策 一、人力资源管理准则 (基本目的) 第五十五条 华为的可持续成长,从根本上靠的是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因此,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 目的,是建立一支宏大的高素质、高境界和高度团结的队伍,以及创造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和促进优 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为公司的快速成长和高效运作提供保障。 (基本准则) 第五十六条 华为全体员工无论职位高低,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公正、 公平和公开。 (公正) 第五十七条 共同的价值观是我们对员工作出公平评价的准则;对每个员工提出明确的挑战性目标与 任务,是我们对员工的绩效改进作出公正评价的依据;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中表现出的能力和潜力,是比 学历更重要的评价能力的公正标准。 (公平) 第五十八条 华为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我们鼓励每个员工在真诚合作与责任承诺基础上, 展开竞争;并为员工的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与条件。每个员工应依靠自身的努力与才干,争取公司提供 的机会;依靠工作和自学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依靠创造性地完成和改进本职工作满足自己的成就愿望。 我们从根本上否定评价与价值分配上的短视、攀比与平均主义。 (公开) 第五十九条 我们认为遵循公开原则是保障人力资源管理的公正和公平的必要条件。公司重要政策与 制度的制定,均要充分征求意见与协商。抑侥幸,明褒贬,提高制度执行上的透明度。我们从根本上否定 无政府、无组织、无纪律的个人主义行为。 (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7 / 14 第六十条 我们不搞终身雇佣制,但这不等于不能终身在华为工作。我们主张自由雇佣制,但不脱离 中国的实际。 (内部劳动力市场) 第六十一条 我们通过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引入竞争和选择机制。通过内部劳动 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的置换,促进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激活沉淀层。并 使人适合于职务,使职务适合于人。 (人力资源管理责任者) 第六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不只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全体管理者的职责。各部门管理 者有责任记录、指导、支持、激励与合理评价下属人员的工作,负有帮助下属人员成长的责任。下属人员 才干的发挥与对优秀人才的举荐,是决定管理者的升迁与人事待遇的重要因素。 二、员工的义务和权利 (员工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我们鼓励员工对公司目标与本职工作的主人翁意识与行为。 每个员工主要通过干好本职工作为公司目标做贡献。员工应努力扩大职务视野,深入领会公司目标对 自己的要求,养成为他人作贡献的思维方式,提高协作水平与技巧。另一方面,员工应遵守职责间的制约 关系,避免越俎代庖,有节制地暴露因职责不清所掩盖的管理漏洞与问题。 员工有义务实事求是地越级报告被掩盖的管理中的弊端与错误。允许员工在紧急情况下便宜行事,为 公司把握机会,躲避风险,以及减轻灾情作贡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越级报告者或便宜行事者,必须 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员工必须保守公司的秘密。 (员工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每个员工都拥有以下基本权利,即咨询权、建议权、申诉权与保留意见权。 员工在确保工作或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下,有权利向上司提出咨询,上司有责任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 明。 员工对改善经营与管理工作具有合理化建议权。 员工有权对认为不公正的处理,向直接上司的上司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实事求是,以书面形式提出, 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或干扰组织的正常运作。各级主管对下属员工的申诉,都必须尽早予以明确的答复。 员工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但不能因此影响工作。上司不得因下属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而对其歧视。 三、考核与评价 (基本假设) 第六十五条 华为员工考评体系的建立依据下述假设: 1、华为绝大多数员工是愿意负责和愿意合作的,是高度自尊和有强烈成就欲望的。 2、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优点突出的人往往缺点也很明显。 3、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应当体现在工作绩效的改进上。 4、失败铺就成功,但重犯同样的错误是不应该的。 5、员工未能达到考评标准要求,也有管理者的责任。员工的成绩就是管理者的成绩。 (考评方式) 第六十六条 建立客观公正的价值评价体系是华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长期任务。 员工和干部的考评,是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每个员工和干部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的 一种例行性的考核与评价。工作绩效的考评侧重在绩效的改进上,宜细不宜粗;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的考 评侧重在长期表现上,宜粗不宜细。考评结果要建立记录,考评要素随公司不同时期的成长要求应有所侧 重。 在各层上下级主管之间要建立定期述职制度。各级主管与下属之间都必须实现良好的,沟通,以加强 相互的理解和信任。沟通将列入对各级主管的考评。 员工和干部的考评实行纵横交互的全方位考评。同时,被考评者有申诉的权利。 8 / 14 四、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规范 (招聘与录用) 第六十七条 华为依靠自己的宗旨和文化,成就与机会,以及政策和待遇,吸引和招揽天下一流人才。 我们在招聘和录用中,注重人的素质、潜能、品格、学历和经验。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在人才使用、培 养与发展上,提供客观且对等的承诺。 我闪将根据公司在不同时期的战略和目标,确定合理的人才结构。 (解聘与辞退) 第六十八条 我们利用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与淘汰机制,建立例行的员工解聘和辞退程序。对违反 公司纪律和因牟取私利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员工,根据有关制度强行辞退。 (报酬与待遇) 第六十九条 我们在报酬与待遇上,坚定不移向优秀员工倾斜。 工资分配实行基于能力主义的职能工资制;奖金的分配与部门和个人的绩效改进挂钩;安全退休金等 福利的分配,依据工作态度的考评结果;医疗保险按贡献大小,对高级管理和资深专业人员与一般员工实 行差别待遇,高级管理和资深专业人员除享受医疗保险外,还享受医疗保健等健康待遇。 我们不会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去满足员工短期利益分配的最大化,但是公司保证在经济景气时期与事 业发展良好阶段,员工的人均年收入高于区域行业相应的最高水平。 (自动降薪) 第七十条 公司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以及事业成长暂时受挫阶段,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启用自动降 薪制度,避免过度裁员与人才流失,确保公司渡过难关。 (晋升与降格) 第七十一条 每个员工通过努力工作,以及在工作中增长的才干,都可能获得职务或任职资格的晋升。 与此相对应,保留职务上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推行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公司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依据 客观公正的考评结果,让最有责任心的明白人担负重要的责任。我们不拘泥于资历与级别,按公司组织目 标与事业机会的要求,依据制度性甄别程序,对有突出才干和突出贡献者实施破格晋升。但是,我们提倡 循序渐进。 (职务轮换与专长培养) 第七十二条 我们对中高级主管实行职务轮换政策。没有周边工作经验的人,不能担任部门主管。没 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不能担任科以上干部。我们对基层主管、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实行岗位相对固定的 政策,提倡爱一行,干一行;干一行,专一行。爱一行的基础是要通得过录用考试,已上岗的员工继续爱 一行的条件是要经受岗位考核的筛选。 (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 第七十三条 我们将持续的人力资源开发作为实现人力资源增值目标的重要条件。实行在职培训与脱 产培训相结合,自我开发与教育开发相结合的开发形式。 为了评价人力资源开发的效果,要建立人力资源开发投入产出评价体系。 第五章 基本控制政策 一、管理控制方针 (方针) 第七十四条 通过建立健全管理控制系统和必要的制度,确保公司战略、政策和文化的统一性。在此 基础上对各级主管充分授权,造成一种既有目标牵引和利益驱动,又有程序可依和制度保证的活跃、高效 和稳定的局面。 (目标) 第七十五条 公司管理控制系统进一步完善的中短期目标是:建立健全预算控制体系、成本控制体系、 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业务流程体系、审计监控体系、文档体系以及项目管理系统,对关系公司生存与发 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控制,建立起大公司的规范运作模式。 (原则)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管理控制遵循下述原则: 9 / 14 分层原则。管理控制必须分层实施,越级和越权控制将破坏管理控制赖以建立的责任基础。 例外原则。凡具有重复性质的例常工作,都应制订出规则和程序,授权下级处理。上级主要控制例外 事件。 分类控制原则。针对部门和任务的性质,实行分类控制。对高中层经营管理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的考 绩控制;对基层作业部门实行计量责任制的定额控制;对职能和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任务责任制的考事控制。 成果导向原则。管理控制系统对部门绩效的考核,应促使部门主管能够按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进行决策。 公司坚决主张强化管理控制。同时也认识到,偏离预算(或标准)的行动未必一定是错误的;单纯奖 励节约开支的办法不一定是一种好办法。公司鼓励员工和部门主管在管理控制系统不完善的地方,在环境 和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时候,按公司宗旨和目标的要求,主动采取积极负责的行动。 经过周密策划,共同研究,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挫折,应得到鼓励,发生的失败不应受到指责。 (持续改进) 第七十七条 部门和员工绩效考核的重点是绩效改进。 公司的战略目标和顾客满意度是建立绩效改进考核指标体系的两个基本出发点。在对战略目标层层分 解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各部门的目标,在对顾客满意度节节展开的基础上,确定流程各环节和岗位的目标。 绩效改进考核指标体系应起到牵引作用,使每个部门和每个员工的改进努力朝向共同的方向。 绩效改进考核指标必须是可度量的和重点突出的。指标水平应当是递进的和具有挑战性的。只要我们 持续地改进,就会无穷地逼近高质量、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理想目标。 二、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形成) 第七十八条 优越的性能和可靠的质量是产品竞争力的关键。我们认为质量形成于产品寿命周期的全 过程,包括研究设计、中试、制造、分销、服务和使用的全过程。因此,必须使产品寿命周期全过程中影 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必须实行全流程的、全员参加的全面质量管理,使公司有能 力持续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顾客满意的产品。 我们的质量方针是: 1、树立品质超群的企业形象,全心全意地为顾客服务。 2、在产品设计中构建质量。 3、依合同规格生产。 4、使用合格供应商。 5、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6、质量系统符合 ISO-9001 的要求。 (质量目标) 第七十九条 我们的质量目标是: 1、技术上保持与世界潮流同步。 2、创造性地设计、生产具有最佳性能价格比的产品。 3、产品运行实现平均 2000 天无故障。 4、从最细微的地方做起,充分保证顾客各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5、准确无误的交货;完善的售后服务;细致的用户培训;真诚热情的订货与退货。 我们通过推行 ISO-9001,并定期通过国际认证复审,建立健全全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 系,使我们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与国际接轨。 三、全面预算控制 (性质与任务) 第八十条 全面预算是公司年度全部经营活动的依据,是我们驾驭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减少决策的 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公司整体绩效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全面预算的主要任务是: 1、统筹协调各部门的目标和活动。 10 / 14 2、预计年度经营计划的财务效果和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3、优化资源配置。 4、确定各责任中心的经营责任。 5、为控制各部门的费用支出和评价各部门的绩效提供依据。 公司设立多级预算控制体系。各责任中心的一切收支都应纳入预算。 (管理职责) 第八十一条 公司级预算和决算由财经管理委员会审议,由公司总裁批准。公司级预算由财务部负责 编制并监督实施和考核实施效果。各级预算的编制和修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收入中心和利润中心预 算的编制,应按照有利于潜力和效益增长的原则合理确定各项支出水平;成本或费用中心的预算编制,应 当贯彻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方针。 公司以及事业部和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财经管理委员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根据 预算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实现偏离程度,考核财务部预算编制和预算控制效果。 四、成本控制 (控制重点) 第八十二条 成本是市场竞争的关键制胜因素。成本控制应当从产品价值链的角度,权衡投入产出的 综合效益,合理地确定控制策略。 应重点控制的主要成本驱动因素包括: 1、设计成本。 2、采购成本和外协成本。 3、质量成本,特别是因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成本。 4、库存成本,特别是由于版本升级而造成的呆料和死料。 5、期间费用中的浪费。 (控制机制) 第八十三条 控制成本的前提是正确地核算产品和项目的成本与费用。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特点, 合理地分摊费用。 公司对产品成本实行目标成本控制,在产品的立项和设计中实行成本否决。目标成本的确定依据是产 品的竞争性市场价格。 必须把降低成本的绩效改进指标纳入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与部门主管和员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建 立自觉降低成本的机制。 五、业务流程重整 (指导思想) 第八十四条 推行业务流程重整的目的是,更敏捷地响应顾客需求,扩大例行管理,减少例外管理, 提高效率,堵塞漏洞。 业务流程重整的基本思路是,将推行 ISO-9001 标准与业务流程重整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为 公司所有经营领域的关键业务确立有效且简捷的程序和作业标准;围绕基本业务流程,理顺各种辅助业务 流程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公司各部门和各种职位的职责准确定位,不断缩小审批数量,不断优化和缩 短流程,系统地改进公司的各项管理,并使管理体系具有可移植性。 (流程管理) 第八十五条 流程管理是按业务流程标准,在纵向直线和职能管理系统授权下的一种横向的例行管理, 是以目标和顾客为导向的责任人推动式管理。处于业务流程中各个岗位上的责任人,无论职位高低,行使 流程规定的职权,承担流程规定的责任,遵守流程的制约规则,以下道工序为用户,确保流程运作的优质 高效。 建立和健全面向流程的统计和考核指标体系,是落实最终成果责任和强化流程管理的关键。顾客满意 度是建立业务流程各环节考核指标体系的核心。 提高流程管理的程序化、自动化和信息集成化水平,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事业拓展的要求,对原 有业务流程体系进行简化和完善,是我们的长期任务。 11 / 14 (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十六条 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司经营运作和管理控制的支持平台和工具,旨在提高流程运作和职能 控制的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并有效支持管理决策。 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坚持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产品,以及坚持最小化自主系统开发的原则。 六、项目管理 (必然性)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高速增长目标和高技术企业性质,决定了必须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和新领 域等方面不断提出新的项目。而这些关系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具有一次性跨部门特征的项目,靠已有的职 能管理系统按例行的方式管理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实行跨部门的团队运作和项目管理。因此,项目管理应 与职能管理共同构成公司的基本管理方式。 (管理重点) 第八十八条 项目管理是对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参照国际先 进的管理模式,建立一整套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进一步改进的重点是,完善项目的立项审批和 项目变更审批、预算控制、进度控制和文档建设。 对项目管理,实行日落法控制。控制项目数量以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和提高组织整体运作系统。项目完 成验收后,按既定程序转入例行组织管理系统。 七、审计制度 (职能) 第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和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 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的一种监控活动。 公司审计部门除了履行财务审计、项目审计、合同审计、离任审计……基本内部审计职能外,还要对 计划、关键业务流程及主要管理制度等关系公司目标的重要工作进行审计,把内部审计与业务管理的进步 结合起来。 (体系) 第九十条 公司实行以流程为核心的管理审计制度。在流程中设立若干监控与审计点,明确各级管理 干部的监控责任,实现自动审计。 我们坚持推行和不断完善计划、统计、审计既相互独立运作,又整体闭合循环的优化再生系统。这种 三角循环,贯穿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件事。在这种众多的小循环基础上组成中循环,由足够多 的中循环组成大循环。公司只有管理流程闭合,才能形成管理的反馈制约机制,不断地自我优化与净化。 通过全公司审计人员的流动,促进审计方法的传播与审计水平的提高。形成更加开放、透明的审计系 统,为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服务和保障。 (权限)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审计机构的基本权限包括: 1、直接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2、具有履行审计职能的一切必要权限。 八、事业部的控制 (方针) 第九十二条 事业部管理方针是: 1、有利于潜力的增长。 2、有利于效益的增长。 3、有利于公司组织与文化的统一性。 (绩效考核) 第九十三条 事业部是利润中心,在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承担扩张责任、利润责任和资 产责任。 12 / 14 对事业部的考核指标主要为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长率、市场份额和管理利润。考核销售指标的目的 是鼓励事业部扩张;考核管理利润的目的是兼顾扩张、效益和资产责任。公司将按照对各事业部的不同发 展要求,通过调节与事业部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长率和管理利润各部分挂钩的利益分配系数,影响事业 部的经营行为。 事业部的全部利润由公司根据战略和目标统一分配。 (自主权) 第九十四条 我们的方针是,只要符合事业部控制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就对之实行充分的授权。 事业部总经理的自主权主要包括:预算内的支出决定权和所属经营资源支配权,以及在公司统一政策 指导下的经营决策权、人事决定权和利益分配权。 (控制与审计)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事业部的控制与审计主要包括: 1、事业部的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审计总监由公司任免。 2、依据经过批准的带来部预算对事业部的收支进行总量控制。 3、公司统一融资,事业部对资金实行有偿占用。 4、对现金实行集中管理,事业部对自身的现金流量平衡负责。 5、事业部定期向公司财经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绩效报告。 6、公司审计部对事业部履行审计职能。 (服务型事业部) 第九十六条 服务型事业部的职能是以低利方式提供内部服务,以促进整体扩张实力。内部运作实行 模拟市场机制。 (联利计酬) 第九十七条 事业部实行按虚拟利润联利计酬的报酬制度。在事业部的报酬政策上,公司遵循风险和 效益与报酬对等的原则。 九、危机管理 (危机意识) 第九十八条 高技术的刷新周期越来越短,所有高科技企业的前进路程充满了危机。华为公司由于成 功,公司组织内部蕴含的危机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我们应该看到,公司处于危机点时既面临危机又 面临机遇。危机管理的目标就是变危险为机遇,使企业越过陷阱进入新的成长阶段。 (预警与减灾)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以敏感地预测和感知由竞争对手、客户、供应商 及政策法规等造成的外部环境的细微但重大的变化;处理公司高层领导不测事件和产品原因造成的影响公 司形象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六章 接班人与基本法修改 (继承与发展) 第一百条 华为经年积累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必须继承和发展,这是各级主管的责 任。只有继承,才能发展;只有量变的积累,才会产生质变。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是我们的事业兴旺发 达的基础。 (对接班人的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进贤与尽力是领袖与模范的区别。只有进贤和不断培养接班人的人,才能成为领袖, 成为公司各级职务的接班人。 高、中级干部任职资格的最重要一条,是能否举荐和培养出合格的接班人。不能培养接班人的领导, 在下一轮任期时应该主动引退。仅仅使自己优秀是不够的,还必须使自己的接班人更优秀。 我们要制度化地防止第三代、第四代及以后的公司接班人腐化、自私和得过且过。当我们的高层领导 人中有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时,就说明我们公司的干部选拔制度和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如果只是就事论 事,而不从制度上寻找根源,那我们距离死亡就已经不远了。 (接班人的产生) 13 / 14 第一百零二条 华为公司的接班人是在集体奋斗中从员工和各级干部中自然产生的领袖。 公司高速成长中的挑战性机会,以及公司的民主决策制度和集体奋斗文化,为领袖人才的脱颖而出创 造了条件;各级委员会和各级部门首长办公会议,既是公司高层民主生活制度的具体形式,也是培养接班 人的温床。要在实践中培养人、选拔人和检验人。要警惕不会做事却会处世的人受到重用。 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向第一、二代创业者学习。学习他们在思想上的艰苦奋斗精神,勇于向未知领域探 索;学习他们的团队精神和坦荡的胸怀,坚持和不断完善我们公正合理的价值评价体系;学习他们强烈的 进取精神和责任意识,勇于以高目标要求和鞭策自己;学习他们实事求是的精神,既具有哲学、社会学和 历史学的眼界,又具有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走向世界,实现我们的使命,是华为一代一代接班人矢志不 渝的任务。 (基本法的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每十年基本法进行一次修订。修订的过程贯彻从贤不从众的原则。 在管理者、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基层干部中推选出 10%的员工,进行修改的论证,拟出清晰的提案。 然后从这 10%的员工中,再推选 20%的员工,与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一同审议修改部分的提案。并将 最终的提案公布,征求广大员工意见。 最后,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优秀员工组成三方等额的代表进行最终审批。 《基本法》是公司宏观管理的指导原则,是处理公司发展中重大关系的对立统一的度。其目的之一是 培养领袖。高、中级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基本法》,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其思想方法。 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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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车辆补贴管理规定制度

公司员工车辆补贴管理规定制度

车辆补贴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员工开车上班实行车辆补贴的会议精神, 为规范补贴报销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一、 补贴人员范围 本规定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公司特 殊聘请人员,每月考勤期间按公司作息制度在公司现址正常上班需 解决通勤的人员。 二、 补贴标准 1、 公司高层领导(含享受高层领导级别待遇的顾问) 1000 元/月 2、 普通中层领导(含临时负责人) 700 元/月 3、 其他员工 500 元/月 4、 员工住地距公司现址 5 公司范围内,车辆补贴为 50 元/月;15 公里范围内,车辆补贴为 200 元/月;15 公里以上按前三台补贴标 准执行。 三、 补贴管理细则 (一) 车补每月增补和减补 1、 由于加班或公司临时征用员工车辆,按: a)加班增补: (加班指:车辆另行一个来回时,方可计算。如周六、周日或其他 节假日加班) 享受补贴标准/22 天×加班用车天数 在享受标准补贴基础上,另行按此标准计算增补补贴。 加班用车超过一个来回时的用车,按临时征用计算。 b) 临时征用增补: (临时征用指:比上班公里之外另行增加时,如:来公司后征用 到市里接客人;未来公司时征用到贵阳送人等情况,方可按征用 计算) 车辆发生的行使公里数×系数(本月市场油价平均价) (系数按元/公里计算,如:行使数 50 公里×系数 0.82 元/公里= 41 元增补) 在享受标准补贴基础上,另行按此标准计算增补补贴。 2、 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由于婚丧病事假、车辆维修、出差、外 出学习培训等情况,员工未开车上班,按: 享受补贴标准/22 天×未开车天数 在标准补贴基础上,扣除此部分补贴。 (二)、财务报销 1、每月中旬进行上月车辆补贴签字报销工作; 2、采用实际发生的油费、停车费、保养费、维修费等与车辆使用直接 相关费用(保险费除外)的正规发票为依据,按财务规定,在“费 用报销单”背面逐张粘贴牢固; 3、公司办负责人依据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车辆补贴人员名单”及 上月用车考勤登记表(公司办负责查对享受车辆补贴人员车辆考 勤),填写补贴数额。核对审批签字确认。 4、公司办根据上报车辆备案(行使证与驾驶证复印件)的员工,拟 定“车辆补贴人员名单”,报送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后,备案(并送 财务备案)。 5、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办负责人审签的“费用报销单”及相应票据, 核查报销。 四、其他规定 1、公司征用员工车辆,用车单位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并经公司业 务主管领导审批,公司办登记始末公里数。特殊情况下,经公司业务 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先行使用,但应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2、公司征用员工车辆公用,造成损坏、事故、赔偿等费用,由公司承 担。无审批手续者,公司不予承担。 3、当员工辞职离职办理签字手续后,公司办即取消其车辆补贴,财 务不予报销其未报销的车辆补贴; 4、当员工书面提出取消车辆补贴申请北欧(不再开车上班),公司 办即取消其车辆补贴; 5、发现车辆使用登记表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时,经上级部门审查确认, 对弄虚作假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处相关负责人。 五、本规定为暂行规定,待公司绩效发送改变,调整下发新的车辆补 贴规定时,本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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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员工离职流程

19、员工离职流程

员工离职流程 离职员工 离职申请 员工所在部 门 审核 Y 人力资源部 Y 审核 辞退申请 准备办理 离职手续 总经理 Y 财务部 公司其他部 门 审批 Y 下发离职通知单 领 取 离职交接单 工 交 作 接 办公用品移交 合同关系处理 财务款项交割 离职工资 结 算 领取工资 离职恳谈 正式离职 其他事项交接 离职手续办理须知 1. 员工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经所在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解除和员工的合同关 系,经部门审核、总经理(懂事长)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离职通知单,办理离职手续。 2. 员工岗位涉及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的,由部门出具意见书,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处理,以确保公司的商业利 3. 4. 5. 6. 7. 益。 人力资源部应和员工就合同、社会保险达成互谅,员工的公司内部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保留至少 6 个月,员工如需要可对档案进行复印。 财务部应对员工的所借款项、差旅报销等进行审核,确保双方利益。 人力资源部根据合同和实际情况结算员工的离职工资 人力资源部应和员工进行离职恳谈,真实了解员工对公司、工作的看法及建议 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应本着公平、合理、友好的原则,热情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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