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

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 答: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规定, 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法院会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 30 日内,当 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 79 条、第 83 条;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 条; 3.《民事诉讼法》第 213 条第 5 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8 条第 3 款。 例: 陈某是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双方 2009 年 6 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按销售业绩提成, 公司并每月发给工资 800 元,但公司一直未向陈某支付工资。 陈某与公司沟通数月无果,于 2010 年 1 月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 公司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每月 400 元的标准发给陈某工资。 陈某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不懂法,于数月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 裁决。 法院根据《劳动法》第 83 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 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 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 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该仲裁裁决。 裁定生效后,陈某根据裁定书中提示“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个月 800 元 支付工资。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法院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  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公司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了执行异议,法院经审 查认定异议成立,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这说明,当事人对于违法裁决的救济途径即便是在 执行阶段仍然是存在的。 对于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在 30 日内直接 向法院起诉,因此,陈某因此反而重新获得了要求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诉讼权利。 操作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企 业对于违法仲裁裁决不服的,即便进入执行阶段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类违法 裁决。 2)就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情形,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提 供了充分的救济措施。具体而言,对于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收到裁决书 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终局裁决,则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3)企业需注意:如企业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 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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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资料汇总

经济补偿资料汇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这里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 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 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应 当包含在内。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经济补偿金通常以 应发工资为计算基数。 基本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 福利待遇等。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 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 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3)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 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 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 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 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企业需注意: 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 以书面形式载明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即自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包括劳动者在前单位的工 作时间。 1)企业须注意,在以下情形下,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 原单位的工作时间: 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 工作时间”; 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 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 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 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 劳动者由部队复转后直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军龄应当计入“在 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 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 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 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部 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 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按照规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 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 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额及纳税方式 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 12 年的按 12 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的 用人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 2)免征对象  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其从 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除此之外,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3 倍的部分,一律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可扣除的收入范围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 予以扣除。 4)不对一次性经济补偿重复征税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劳动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 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标 准: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 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 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 3 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 过 12 年。 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 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支付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 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 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 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的,经济 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 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 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当然,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很多争论,许多问题 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请读者留意。 经济补偿金都有哪些种类? 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包括: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补偿金; 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企业需要注意,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 哪些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2 种情形是: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9 种情形: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的;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2 情形: 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 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 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 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2 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的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 5 项的补充。第 5 项明确了劳动合同 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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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对病假期间劳动报酬的规定有以下几项: 1)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3)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 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最低工资。 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 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 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参考法规: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 2 条; 2.《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例: 某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13 日领取营业执照成立,2009 年 4 月 8 日刘某某、某公司双方签 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确认刘某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并约定刘某某在某公司安全保卫部岗位从事内勤工作,工资标准为试用期 1,200 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 1,300 元/月。 2010 年 3 月 24 日刘某某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住院, 2010 年 4 月 26 日出院, 2010 年 5 月 26 日病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2010 年 6 月 11 日因刘某某不同意变更工作,与 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同日签收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010 年 6 月 17 日刘某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书送达后, 刘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某与某公司争议的要点问题包括: 1)刘某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2)刘某某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有不同的认定: 1)一审法院认为,2009 年 4 月 8 日刘某某、某公司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确认刘 某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200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后,刘某某仍在某公司处工作,某公司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刘某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未签订劳动合 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 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视为”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 间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并不是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刘某 2010 年 2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9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 1,300 元÷21.75 天×129 天=7,710 元。原审 法院对此认定有误。 2)对于医疗期工资,一审与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某公司主张:我公司制度明确规 定员工因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员工在我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未满两年 的,根据其工作年限按 40%的岗位工资发放,刘某某要求按 60%发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同 意某公司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刘某某 2010 年 5 月因病住院,某公司应按照不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 80%的标准给刘某某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即 440 元(550 元×80%)。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人单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 本案中,某公司规定,因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员工在我公司实 际工作年限未满两年的,根据其工作年限按 40%的岗位工资发放。2010 年 3 月 24 日至 5 月 26 日刘某某因病住院,其 4 月工资按 60%发放,而 5 月份工资按 40%的工资发放。二审法院 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 2010 年 5 月因病住院,某公司 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0%的标准给刘某某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即 440 元(550 元 ×80%)。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际或劳动合同到期之际,一定要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 动合同,不然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须特别注意医疗期劳动报酬计算问题的法律规定,即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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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怀-如何加强员工关系管理

员工关怀-如何加强员工关系管理

如何加强员工关系管理 员工关系管理,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注重和 谐。企业应该怎么做呢?   从短期看,企业应该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维持良好员工关系的手段,表现 在:   第一,建立有效的信息渠道。   及时准确的信息是企业决策的基础,很多企业管理者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准 确度低,不能在决策的过程中对员工关系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 为此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渠道,这种渠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式的报 表系统,企业要建立有效的报表系统对各业务领域进行监控,报表系统要做到 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重,过程指标和结果指标并举;二是非正式渠道,大凡 有效的管理者都非常关注“小道消息”,特别是那些企业内部非正式组织的领 头人的动态,可以和他们进行定期的沟通。   第二,员工参与管理。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无论是上市公 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必须重视员工对管理的参与。员工参与管理首先需要组织 保障,要从公司治理和终极决策的角度确保员工的意见表达,比如监事会、决策 委员会中员工代表的确保;其次,优化和员工个体利益切实相关的流程和制度, 从事前意见征询、事中管理研讨、事后决策表决三个角度确保员工对管理举措的 理解和决策参与。员工参与管理的过程一方面是员工代表表达意见的过程,同时 也是员工理解接受管理方案的过程,参与不是员工一切说了算,不是员工的盲 目抵制,是“我们”兼顾各方利益共同决策的过程。   第三,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包括招聘制度、培训制度、薪酬激励制度、绩效管 理制度、职业生涯规划制度,它是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体现。人力资 源管理机制是企业员工关系的最直接的表现,这些具体制度反映了企业的人才 观,即对于人才,企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首先,我们希望这种观念是清晰明 确并且强有力的,而不是含混不清并且自相矛盾的;其次,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必 须能把员工个人利益统一到企业整体利益中去,这就是把企业人格化,这种人 格特征体现了股东、客户、社会、管理层、普通员工等诸多利益群体的集合。   第四,慎重处理裁员时的员工关系管理。   当金融危机来临的时候,裁员或者变相裁员成为很多企业的应对之策。然而 在企业发展好的时候提倡要同舟共济,一旦遇到风浪就把员工从船上往水里推, 这样的裁员只会让员工彻底看清企业的无情。这就是典型的失败的裁员时的员工 关系管理。裁员不是一定不行,但一定要慎重使用,因为它对企业文化的伤害是 巨大的。在中国传统文化里面,经常强调一个组织就是一个家,大家都是兄弟姐 妹,不能让一个人落下,这才有人情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把人员冗余和企 业发展相结合,变废为宝,这其中的关键是建立和企业发展战略相一致的人力 资源规划体系,特别是基于核心竞争力要求的培训体系的建设,把人员冗余和 培训结合,促进人力资源的转型;如果一定要裁员,要把它和绩效考核结合,确 保裁员的公平合理性,其中关键是绩效考核的公平合理性。   第五,建立员工援助计划。   在员工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企业伸出援手,会让所有的员工感觉到温暖。在 建立员工援助计划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援助基金,援助基金 不仅来自于企业的利润,更需要来自于每一个员工的捐献,即使额度很小,也 能体现员工之间的关爱;二是明确援助计划的组织保障,这样的组织通常是工会 或者人力资源部,这样的援助是企业职责的一部分;三是确立援助标准,什么事 项、什么人有资格享受什么水平的援助;四是确保援助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 让更多员工了解企业对员工的关爱,保证援助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平合理,真正 起到凝聚员工激励员工的目的。   从长期看,企业应完善企业文化,形成上下共同的愿景和梦想,为此,要 做到:   第一,加强企业家自身的修炼。   中国许多企业家的“家龄”不过区区十几年乃至于更短,属于在“野蛮” 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批人,他们有许多优异的品质如勤奋、敏锐等,但也有致命 弱点,常见的有机会主义、过度的市场导向、严重的成功路径依赖。真的企业家 是一个领袖,具有领袖的风采和极强的人格魅力,善于搭建团队并领导这个团 队去管理企业,他的首要任务是搭建平台而不是事必躬亲亲力亲为。从企业主成 长为企业家,需要他们加强自身的修炼,首先是培养自身的企业家精神,有梦 想才有未来,做企业不仅是为了赚钱,其次应开放胸怀,让心灵走出去,到各 类专家群体中,到企业家群体中去,到竞争对手中去。   第二,完善对员工的人性假设。   人性假设已经具备了成熟的理论体系,即 X 理论与 Y 理论。X 理论认为员工 天生懒惰、工作是为了生活,回避责任、没有抱负等;Y 理论认为员工天生勤奋, 能够自我约束,勇于承担责任,具有创造能力,有高层次的需求。所有的企业家 在管理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都有自身的人性假设,在这样的假设下,他们可能 会是“严厉的”、“强硬的”、会强调强迫、威胁、严密监视,严加控制,也可能 是把重点放在创造机会,发掘潜力,消除障碍,鼓励成长,提供指导的过程等 方面。人是复杂的、多面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员工应该有针对性地选择不 同的管理方式,通常高层次人才内在驱动会更强一些,他们更希望得到尊重和 授权。完善对员工的人性假设的最终目的是从人性的角度确定对不同员工的管理 方式。   第三,强化企业文化建设。   用文化去导向员工、协调员工、激励员工、约束员工、凝聚员工。企业文化建 设必须基于三位一体的基本方向,对既有文化的继承,如何挖掘、发扬光大现有 企业文化资源优势,构建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适应企业未来发展,如何发现 现有文化中与公司战略相悖的成分,加以剔除;以市场为导向,如何适应未来竞 争的要求,确立市场导向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建设的结果要实现“三化”:一是权力智慧化,将企业家的意志、 直觉、创新精神和敏锐的思想转化为成文的公司价值观和政策,使之明确化、系 统化地传递给管理层,由管理层将其规范化,这是一个“权力智慧化”的过程。 二是理念政策化,阐明企业处理管理的基本矛盾和企业内外重大关系的原则和 优先次序,建立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和矛盾关系的心理契约,这是一个“理念政 策化”的过程。即在处理各种问题时,处理内外关系时,应遵循什么规则。三是 行为规范化,指导企业的组织建设、业务流程建设和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推动管 理提升,这是一个企业行为规范化与员工行为职业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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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细则

员工奖惩细则

员工奖惩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5.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三条 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 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 出现事故者;     (二)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中专以上文凭或其他 专业证书者;     (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八)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九)具有其他功绩,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人事监察室推荐,并按人事管 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 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 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一)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 员者;     (三)秘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     (四)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 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五)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七)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八)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第八条 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 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九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条 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 50 元。罚 100 元等两种情况,警告处分 则扣发 1/3 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 1 个月工资。员工受嘉奖 1 次,增发三个月的基本工 资,记功 1 次增发 3 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监察 室统一公布 1 次。     第十二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 如下:     (一)1 次嘉奖可与 1 次警告相抵;     (二)l 次记功可与 1 次记过相抵;     (三)3 次警告相当于 1 次记过;     (四)3 次嘉奖相当于 1 次记功;     (五)同年中 3 次记功,工资自动升 1 级;     (六)同年中 3 次记过,工资自动降 1 级;     (七)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三条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进行,当年内 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 “B”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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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规章制度-传媒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名企规章制度-传媒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传媒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差、公出 、 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 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  第三条 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 甄选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 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 时可经信用调查。 报到 第六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 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 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 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保证 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 后方得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 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 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 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 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 , 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 免职。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 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 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 口推诿。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 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试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 40 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 职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任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 15 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 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 , 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 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 退。 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下班时间为下午 5 时 30 分,中午休息时间自 12 时至下午 1 时 30 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下班时间 为中午 12 时。 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下班时间为下午 4 时 30 分,中午休 息时间自 12 时至下午 1 时 30 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下班时间为中午 12 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 5 时 30 分到晚上 10 时,星期六上班时间 为下午 1 时 30 分到 5 时 30 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 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 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 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 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 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 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 , 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 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 , 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 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 准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加班 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 第三十五条 费。 第三十六条 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 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 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出差 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 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 称为公出。 第四十条 长程出差: (一) 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 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 具“出 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 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 第四十一条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 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表 6.2.4 职等 交通费 膳杂费 宿费 一 实支 300 实支 二 实支 300 400 三 二等客列车以下实 300 320 支 四 二等客列车以下实 300 280 支 五 三等客列车 300 250 六 四等客列车以下实 300 200 支 注:膳费费说明: 每天 300(早餐 60,中晚餐各 120)。 早晨于 7∶30 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上午 11∶00 以前出发或下午 1∶00 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 下午 5∶00 以前出发或下午 7∶00 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五十元报支。 休假 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 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 假日如下: (一)圣诞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 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 7 天。 (二)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 天。 (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 14 天。 (四)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 10 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 30 天。 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 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 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 3 月 31 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 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 1/2 为计算标准。 请假 第五十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 准。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 处。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 14 天。 (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 30 天,但因疾病 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 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 职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 得超过 30 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 “公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 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 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请丧假六 天。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 公假: (一)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 30 天。若超过者 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 1 月 1 日为起算点),除 娩、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 薪资 第六十三条 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 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 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 100 级。 第六十六条 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 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 5000 副总经理 4000 经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条 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 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 2000 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 1200 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 1000 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 800 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 600 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 400 元 第七十一条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 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 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 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 5 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 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 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 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 60 元计算。 第七十六条 请假扣薪: 请假超过第十一章之规定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 规定, 扣薪以“本薪+加给+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 180 为每小时薪资率。 第七十七条 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规定。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 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第七十九条 考绩 考绩之主旨在于考核职员之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操行及适任性 , 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 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核定。 第八十一条 考核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则于每年元月底统计一次。 第八十二条 考绩等第以各项因素总得分定之。 优等:90 分以上;甲等:80 分以上,不满 90 分;乙等:70 分以上,不满 80 分;丙 等:60 分以上,不满 70 分。劣等:60 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 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 惩处。 第八十四条 考绩表如附表。 第八十五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达 20 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过本规则之规定期限者; (四)旷职全年累计超过四天者。 第八十六条 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他人员一概不 得查阅。  第八十七条 奖惩 本公司职员之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等六种 。 第八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 奖之奖励。 (一)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能为公司开发新业务者; (三)处于艰险情况,冒险执行所司职务者。 (四)遇非常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员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对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见机举发,或防止其发生,使公司减免 损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守法,对于应办工作均圆满达成,足资同事楷模者;  (七)其他应行奖励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之惩诫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等六种。  第九十条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 之惩诫。 (一)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他人营私舞弊者; (二)窃取或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者; (三)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经营或兼营与公司类似之业务,而损及本公司利益者; (四)泄漏公司业务上之秘密及资料,或以文件帐册示人者; (五)违犯公司各种规章或命令者; (六)有渎职、失职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级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圆满达成者; (八)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九)品行不端,损及公司名誉者; (十)伪造帐册,虚报费用者。 第九十一条 职员在应受奖励或惩诫之事实发生时,该单位主管应随时将有关事实签 呈总经理核定。 第九十二条 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 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功过在得当状况下可互相抵消。 第九十三条 嘉奖或申诫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一分,记功或记过一次于年终 考绩时分别增减三分,记大功或记大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九分。 调迁 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之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之核定 可调迁之。 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经理得签请所属人员互调工作,务使人尽其才。 第九十六条 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翌日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交办妥手续就任 新职,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解职 第九十七条 职员解职分退休、辞职、停职、裁遣及免职等五种。 第九十八条 退休办法另订定。 第九十九条 职员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一○○条 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 份薪给及辞职证明书。 第一○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已逾规定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一个月以上者; (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 (四)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二条 依前条第一款停职之职员,其停职期间未逾一年者,经总经理之核准可 予复职。依前条第二款停职之职员于羁押之原因消灭后,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 前条第三款停职之职员,获不起诉处分或判决确定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之核准, 可予复职。 第一○三条 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第一○四条 凡停职之职员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否则视同自动免职。 第一○五条 本公司因业务上紧缩或因天灾、人祸、其他不可抗拒之情况,可裁遣职 员。 第一○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者; (二)考绩列劣等者; (三)全年记过达三次,未依照规定抵消者; (四)停职之职员,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者; (五)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七条 经解职之职员,于接获解职通知后,应即将经办事项及经管之案卷、帐 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之薪资及奖金 , 应于上项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八条 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 福利 第一○九条 本公司为安定职员生活,增进职员福利,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第一一○条 本公司职员应依法办理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由本公司及职员依法分担之 。 第一一一条 公司得于适当时机,办理公司旅游。 第一一二条 为酬劳全体职员之辛劳,公司于年终时举办聚餐。 第一一三条 职员可免费参加本公司所举办之各项讲座与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身 职务进行之情况下,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参加。 第一一四条 正式职员结婚、丧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死亡者), 公司可酌发礼金。 第一一五条 正式职员均享有退休金。 第一一六条 第一一七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总经理以命令规定之。 本规章经董事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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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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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奖励制度 一、目的: 为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创新,对快速高效的开发软件产品予以奖励,满足 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公司新产品研发,办公软件产品开发,现有产品的技术改进、工 艺优化等项目的奖励。 三、根据: 本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相关企业项目奖励办法、我公司现实情况 编写。 四、奖励标准: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奖金额度(元) A 自主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2000 B C D E 自主开发公司内部办公使用的软 件产品 自主开发有利于公司的软件产品 与其他开发公司合作开发的软件 产品 公司现有产品的技术改进、工艺优化 1500 1000 1000 500 五、奖励办法: 1 、每项产品开发成功后,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成功原则上不给予奖励。特殊情 况, 如该 项目 工作 量很 大, 产品 开发 虽然 未成 功, 但对 公司 的发 展有 促进 作用 ,由 公司 总经理决定给予一定的补贴; 2 、每项项目奖励,由管理中心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总金额,提出申请,并根据项目参与 人员对本项目的贡献情况进行奖金分配,报总经理审批。 六、奖励分配原则及操作流程: 奖金分配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操作流程如下: 1 、在确定产品开发成功后,由管理中心提交“产品开发奖励申请表”,并根据项目奖金 分配方案确定分配比例; 2 、项目奖金分配需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力求公平,充分体现个人价值,兼顾团队。总体 分 配 方 案 如 下 : 项 目 奖 金 50% 直 接 奖 励 给 项 目 负 责 人 , 剩 余 50% 奖 金 由 其 他 参 与 项 目 的 成员 按工 作难 度和 工作 量大 小确 定相 应的 比例 进行 分配 (由 于每 个项 目的 独立 性与 特殊 性,项目负责人需以上述标准同参与项目成员共同商讨来确定分配比例); 3 、总经理批准奖励申请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执行给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统一领取奖励 后,再根据确定的比例分配到个人。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与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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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离职雇员成本财务计算列表

10、离职雇员成本财务计算列表

离职雇员成本财务计算列表 成本类别 A:离职成本/SEPARATION COST 主要科目 参数或说明 公司在离职雇员任职期间为其培训 /教育等方面投入的成 例如:IT 岗位,管理岗位,产品经理岗位,内训和外训 本以及参加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 知识产权的流失成本(重要的资料文件/知识和技能等) 有关客户,供应商因雇员离职而中断,或维持和恢复成本 等 一年工龄,知识产权的流失成本为离职员工全年工资的 50%,每增加一年,流失成本增加 采购,物流和销售岗位建立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比留住一 个老客户的成本要高 5 倍 离职面谈成本 前后至少每次 1 小时 离职的经济补偿成本 一般为离职雇员的 2-5 个月工资 离职的经济补偿成本 如公关经理岗位 雇员辞职引发的连锁流动成本 "磁铁效应"离职雇员同时带走其他雇员或其他雇员受离职 雇员的影响后提出辞职 与离职雇员有关的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成本 一个完整的过程需要 100 离职成本小计:   成本类别 B:岗位空缺成本/ VACANCY COST 主要科目 参数或说明 内部雇员填补空缺成本 岗位一般空缺周期为 45-60 需要额外临时工的成本 按实际计算 --岗位空缺成本小计:   成本类别 C:替换成本/REPLACEMENT COST 主要科目 参数或说明 内部招聘专员就招聘甄选录用等工作的准备成本 整个过程需要招聘专员 30-100 广告、猎头和网上招聘成本 2000 元-10000 元 笔试和测试成本 100-500 元/人/次 面试成本 一般前后要 2-3 次面试,有 时 招聘专员和用人部门主管或候选人的面试差旅费成本(交 一般需要二个工作日前后有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主管 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面试地租赁等 等 2-3 人参加 新雇员在试用期内工作动态的跟踪和反馈成本 期限为 3-6 个月一般为每月 --替换成本小计:   成本类别 D:培训成本/TRAINING COST 主要科目 参数或说明 各部门培训师的成本 累积 40-80 小时不等 专门或一对一的培训成本 20-50 小时 培训资料成本 100-500 元/套 培训学员的工资和福利成本 按 100 小时计算 培训管理(考试、记录),跟踪 按 100 小时计算 培训成本小计:   成本类别 E:损失的生产率成本/LOST PRODUCTIVITY COST 具体科目 参数或说明 离职雇员在参加公司培训期间损失的生产率成本 生产率损失基本上为 100% 离职雇员提出辞职后 1-2 个月内损失的生产率成本 只有平时生产率的 50%-70% 销售员:将销售区域内的预算分解成每周销量,然后用 得出的每周销量乘以该销售岗位的空缺周数 损失的销售成本 非销售员:将全年销售除以员工数,得出年人均销量, 然后算出每位员工的周销量,用周销量乘以岗位空缺的 周数 无人替补,损失相当于离职雇员工资收入和福利的 空缺岗位损失的生产率成本 100%;有人替补,损失相当于离职雇员工资收入和福利 的 50% 人力部门生产率下降 生产率下降 人力部门生产率下降 离职雇员对其他部门雇员士气影响而导致他们生产率的下 降 新雇员损失的生产率成本 生产率下降 10%-40% 按每月获得 20%-25%生产率计算,平均 100%的生产率   小计: 成本扣减(-)F 具体科目 参数或说明 新雇员工资与原雇员工资差异 新雇员工资低于原雇员 岗位空缺后节省的工资和福利 没有招聘 新雇员的绩效优于离职员工 上岗后 6 个月内 新雇员在企业内产生的短期和长期的积极效应 上岗后 6 个月内 小计:   总计(A+B+C+D+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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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工伤劳动保险政策流程细节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工伤劳动保险政策流程细节

工伤保险政策与经办 工伤保险政策与经办 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的经办 2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 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 三、工伤保险政策新变化  四、认定工伤的依据  五、劳动能力鉴定  六、工伤保险待遇 3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 (一)相关概念 1、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因 工作原因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总称。 2、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因职业病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总称。 3、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 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但在工伤 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通常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明文作出规定的法定 的职业病类型。 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 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 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4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 2、无责任认定和补偿原则 3、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4、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5、工伤待遇法定原则 6、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5 三、工伤保险政策的新变化 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2011年1月1日实 施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现有的工伤保险政 策进行了部分调整,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2、增加了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的内容 3、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 4、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增加了中止程序,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5、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6、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7、增加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规定 8、强调用人单位责任,增加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罚则。 6 四、认定工伤的依据   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二)有关工伤认定的新规定 (三)有关工伤的几个热点问题 7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一)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次《条例》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不仅将 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了认定范围,而且将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 要责任”的限定;这一限定要求职工凡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要 及时地报告公安交通部门,以便认定事故责任。 8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解读:本次《条例》对工伤认定依据的修改,只有这三种情况 没有变化。这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最为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形, 也是企业和工伤认定部门难以把握的情形。应当重点分清以下几个 问题:一是什么是工作岗位?二是什么可以认为是突发疾病?三是 48小时之内经可抢救无效死亡的起算如何计算? 9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解读:新《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缩小了认定的排除范围, 明确了“故意犯罪”的属性,实际上是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也就是说职 工因过失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导致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吸毒”的情形,其立法的宗 旨在于吸毒有本身对危害具有预见性,且对社会也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所以 将其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醉酒”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 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 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 据。 10 我市2010年工伤事故类型结构图 二、有关工伤认定的新规定 (一)简化了工伤认定流程。新《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规定。 (二)增加了中止程序。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 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 定的时限中止。” (三)取消了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即申请 人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三、有关工伤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伤害事故发生时间超过了规定的30日,用人单位是否还能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答:能。只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 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 (二)单位或职工个人未参保,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可否向工作认定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答:能。工伤认定决定是对职工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一个定性结论, 按照《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 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退休职工返聘,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可否向工作认定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答: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以及超过退休 年龄的,因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 13 三、有关工伤的几个热点问题 (四)职工同时在两单位就业,并存在劳动关系的,因工作原因发生 事故伤害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 13号 )第九条中规定--“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4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于某系我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10月2日22时17分许, 于某乘坐其同事刘某驾驶的轿车在308国道与王沙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 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某之妻张某于同年11月20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称于某系乘车前往城阳区分公司处理公事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因 工外出发生意外事故,要求认定工伤。而所在单位认为于某为非因工外 出,不认为是工伤,并提供了唯一证人司机刘某。 但在审理中发现,企业提供的证人刘某证词与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所 述的证词前后不一,经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核实,最后采纳了刘某在公 安交通部门作的首次证词,确定于某属因工外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死亡 的事实,依法认定为工伤。 此案经过复议,结论维持。 焦点与分析:主要涉及证人证词采信的问题。按照常规公安部门采 集的证据的可信度大于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提供的证据。 15 三、案例分析 案例二: 左某系我市某企业集团的职工,2008年9月16日6时30分左右,左某在距 离正常下班还有1个多小时的时候,在没有接到新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与 组内多名同事一起到企业澡堂洗澡,在洗澡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左 肩受伤。 所在单位认为左某违反下班规定,不认为是工伤。于是,左某于同年10 月28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以上事实, 确定左某是在从事收尾性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依据《条例》第十四条 二项依法认定为工伤。 焦点:1、职工擅自提前离岗到澡堂洗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前 后”? 2、下班后洗澡摔伤是否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 故伤害”? 分析:一是左某在企业货场从事煤和焦炭的装卸工作,工作环境很差, 下班前洗澡清洁,应当认为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二是尽管左 某违反单位上下班规定提前下班,应属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根据工伤认定无 过错原则,其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应当根据事实认定为工伤。 之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结果给予维持。 16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三: 蔡某系我市某五金配送中心售货员。08年1月25日,某工贸公司向蔡某 所在单位订购了一批五金货物。因送货司机李某不识路,要求蔡某陪同前往, 经请示店长王某同意后,蔡某与李某一同前往送货。但当两人来到送货地点 时,工贸公司正在装卸其他公司货物,蔡某为能尽快卸完自己的货物,尽早 返回单位,就主动帮工贸公司装卸其他公司的货物,期间不慎被货物挤伤左 无名指。 2009年1月15日,蔡某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 实,认为蔡某帮助其他公司卸货不是从事其本职工作,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 伤的决定。 蔡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审理,作出了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结论。 工伤认定部门根据行政复议结论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同年10月,企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结论维持认定为工伤。 同年12月,企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4 月,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焦点与分析:蔡某帮助其他公司卸货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蔡某帮助其 他公司卸货,主观上是为了尽快卸完自己的货物,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应 当属于因工作原因。 17 五、劳动能力鉴定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与标准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 18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与标准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 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 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目前,我国适用的鉴定标准是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职工工 伤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2006)。 19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 职工经工伤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 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 时,可以延长30日。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1、再次鉴定:对市级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 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复查鉴定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 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20 六、工伤保险待遇    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二、工伤伤残待遇 三、因工死亡的待遇 四、工伤待遇支付的新变化 21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一)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 2、到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二)医疗期间的生活费 1、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 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通知职工本人。 22 二、工伤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支 付给工伤职工的补偿金,其支付标准见下表(支付月数为本人工资的月数): 伤残等级 支付月数 调整前 调整后 一级 24 27 二级 22 三级 伤残等级 支付月数 调整前 调整后 六级 14 16 25 七级 12 13 20 23 八级 10 11 四级 18 21 九级 8 9 五级 16 18 十级 6 7 23 二、工伤伤残待遇 (二) 1-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三) 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四)生活护理费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24 二、工伤伤残待遇 (五)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读:新《条例》一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 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二是增加了聘用合 同解除后也应当享受的待遇,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工伤待遇的适用范围。 下表为青岛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 准: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5 20月 22月 35月 36月 6 18月 18月 30月 7 16月 13月 25月 等级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8 14月 10月 20月 16月 30月 9 12月 7月 15月 12月 20月 10 10月 4月 10月 8月 等级 25 三、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计发,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读:本次《条例》修改,调整幅度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是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是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为计发基数,充分体现了全国职工的“同命同价” 。按照2010年公布的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测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支付38.2 万元,约为原工亡标准的3倍左右。 26 四、工伤待遇支付的新变化 (一)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解读:本次修订《条例》增加一条,一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复议 或诉讼的法律途径,恶意拖延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使工伤职工 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为了减轻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垫付压力。 (二)未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先行支付 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 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解读:这是一项深得民心的举措,主要是为了保护广大职工的权益, 加大工伤保障的力度。 27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的经办 一、工伤经办总流程 二、工伤事故的处置 二、工伤认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28 一、工伤经办总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事 故后,企业主要为职 工做四个方面的工作, 即工伤事故的处置、 工伤认定申请、劳动 能力鉴定申请和工伤 保险待遇申请。总流 程如右图: 工伤事故的处置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29 二、工伤事故的处置 职工在工作中 发生事故受伤后, 职工本人和单位相 关人员应当按照右 图流程进行处置: 施救 报告 自查 准备申报工伤认定 30 三、工伤认定 一、我市工伤认定经办机构和管辖范围 (一)工伤认定经办机构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工伤认定处。 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为同级工伤认定科。 (二)工伤认定经办机构的管辖范围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统筹地区的,所在地统筹地区工伤认 定部门受理和认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 的: 1、参保的,由参保地的工伤认定部门负责进行工伤认定; 2、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31 我市工伤保险机构设置 我市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市内四区和五 市四区工伤保险实现了“六个统一”。组织结构图: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险办 工伤保险处 工伤认定、鉴定、待遇拨付三处 崂山区 城阳区 黄岛区 即墨市 莱西市 平度市 胶南市 胶州市 32 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认定是指依据国家的政 策和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 害或患职业病的性质,即确定职 工的伤害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 因工造成的事实。 工伤认定决定主要有三种结 论: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不 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终止 认定等。其经办流程如右图: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33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一)申请 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可在规 定的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 申请。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 或其近亲属;③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①用人单位申请时限为 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30日内提出;②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属、工会组织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情 况下的申请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 请。 3、备齐与工伤相关的证据材料。 34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申请时,需备齐下列与工伤相关的基本证据 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 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 料(如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劳 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病 历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⑤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可 不提供) ⑥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 证原件、复印件; 35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二)受理 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工伤 认定申请时,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3、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4、提交申请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 工伤认定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 起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 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送达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受 理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其中前三项不符 合规定的,可以不予受理。 36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三)审理-1 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 审核: 1、工伤认定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2、核实和确认伤害事故的事实; 职工个人申请的,或双方当事人就工伤认定 产生纠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 定部门应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举证通知书》, 单位拒收或拒不举证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 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需要可到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 门及工会组织等处,对提供的证据和伤害事故的 事实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 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三)审理-2 工伤认定部门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 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正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 2、需要司法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 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 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 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 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38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四)决定 经审理,证据材料齐全、真实和事实清楚 的,依据《条例》规定作出认定(视同)为工伤 或不予认定(视同)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并 制作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经进一步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作出 终止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 定终止通知书》。 新《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自受理工 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受理的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 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作认定决定书》一式三份,受伤害职工 (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工伤认 定部门归档一份。 39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五、送达 工伤认定部门要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文书 分别送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 系亲属)和用人单位。送达方式主要有:直 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时,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认 定决定,可在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 日起60日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注:如对不予受理决定和终止认定决定 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40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医疗卫 生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 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 鉴定和作出的技术性结论。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 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 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 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后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一、机构设置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二、管辖范围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已实现市 级统筹管理,即青岛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负责包括五市七区的整个 青岛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并负责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单位和 有关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鉴 定中心设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 公室业务办理大厅,并在各区市社 会劳动保险办事处设立了服务窗口, 统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经办流程(如右图):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伤害职工经工伤认定部门审理,认定或视同 为工伤的,伤情治疗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 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向所在区、市的劳动能力 鉴定受理窗口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 须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印件;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 4、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 职业病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 印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3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二)受理 经审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的,缴纳鉴定费后,工作人员根据鉴定计划 安排表,当场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 理通知书》 和《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送达回 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 《受理通知书》上载有鉴定查体时间、地点、 需携带的资料、以及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的 时间、地点等内容。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 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4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三)鉴定 1、根据申请人需鉴定的疾病症状或伤残部位 划分出医学科别,从医学专家库中按照科别随机抽 取专家,组成3人一组的医学专家组,确定鉴定医疗 机构,于鉴定日前一天通知鉴定专家和申请人。 2、申请人按规定时间携带《鉴定受理通知书》 中所规定的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鉴定 医疗机构参加鉴定。 3、鉴定专家3人一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体征检 查,需要进行辅助检查化验的,要求当天作出相关 结果。 4、鉴定专家结合申请人的病历、现场体征检查, 以及辅助检查结果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 5、初次鉴定评审结束后,组织另一组医学鉴定 专家对初审鉴定材料再次评审。 45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四)结论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1、两次评审意见相同,经内部审查无异议的, 由工作人员打印统一格式的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书》,并盖章待发。 2、两次评审意见不同的,进入第三次评审。鉴 定结论按三次评审意见中两次相同的评审意见确定。 三次评审意见不同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专 家进行合议后,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3、专家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病、伤情 况复杂难以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具 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后,作出鉴定 结论。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 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6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五)送达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1、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在体征检查结束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后,携带有效证件和《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通知书》到市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大厅的劳动能 力鉴定窗口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五市四区的, 到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事处设立的劳动能力鉴 定窗口领取,并要求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2、结论作出后,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结论 的,统一给予邮寄送达。对申请人地址不详无法邮 寄或其它情况无法送达的,其结论在市社会保险业 务办理大厅及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事处等场所 进行公告送达。 3、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对 本市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 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7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一般而言,凡按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都有权 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与养老等其他保险相比, 条件宽大待遇优厚,既没有 年龄条件的限制,也不受缴 费时间的限制。在职职工发 生工伤事故,依照法律程序 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 的,就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后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48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一、医疗待遇结算与拨付 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 工伤所需的费用; 2、工伤职工到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工伤医疗待遇的报销与拨付流程: 携带相关 材料到协 议医疗机 构医保办 协议医疗 机构与社 保联网结 算与报销 每月10日 前将相关 材料报待 遇拨付处 多级审核 分管领导 审批、财 务核对 网上银行 划拨给协 议医疗机 构结算款 注: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到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时,携带的相关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3、门诊病历; 4、医疗费报销凭证。 49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二、伤残补助金拨付 申请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审核拨付和 受理 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审核 多级审核 拨付流程如右图: 网上拨付 支取 二、伤残补助金拨付 申请 受理 多级审核 网上拨付 支取 一、申请 受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所 在用人单位可向工伤待遇拨付部 门申请待遇拨付: 1、参加工伤保险; 2、被认定为工伤; 3、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伤残 鉴定达到1-10级。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书》原件; 二、伤残补助金拨付 申请 受理 多级审核 网上拨付 支取 二、受理 收到申请后,对提交材料完 整的,当场给予受理,打印《青 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同 时要求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 亲属)在核准表上签属意见、盖 章、签字后,将核准表返回工伤 待遇拨付处 。 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 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 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伤残补助金拨付 申请 受理 多级审核 网上拨付 支取 三、多级审核 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对是否符 合拨付条件,享受待遇资格等情况进行审 核。 1、预审:工作人员操作工伤保险业务 系统,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生成的《工 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的待遇项目、 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 3、复审:处室负责人对该类人员享受 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 4、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主任对拨付 待遇汇总表及明细表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5、主要领导审核:分管主任审核确认 后报主任审核 。 二、伤残补助金拨付 申请 受理 多级审核 网上拨付 支取 四、拨付 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 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社保 办财务部门复核,于每月25日前将有 关待遇通过网上银行,分别划入工伤 职工、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谢谢!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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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职工工资结算单

离职管理-职工工资结算单

员工月工资结算单 平均值 工 0.00 号 隶属部门 最大值 姓 名 0.00 职务工资 最小值 0.00 基本工资 工龄工资 学历工资 单位:元 计数 合 计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 奖 金 缺勤扣款 应发工资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代缴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合 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代缴个税 实发工资 员工奖金计算表 工 号 1602 1604 1605 1607 1609 1616 1618 1620 隶属部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姓 名 赵 兵 叶清宏 李艳新 洪 嘉 王 瑛 朝晓霞 宋海涛 马汉民 销售金额 336,080.70 180,010.00 183,000.00 236,000.00 65,480.00 120,020.00 211,000.00 311,000.00 单位:元 奖金比例 0.50% 0.40% 0.40% 0.50% 0.15% 0.20% 0.50% 0.50% 奖金总额 1680.4035 720.04 732 1180 98.22 240.04 1055 155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员工考勤表 工 号 1609 1602 1620 1604 1618 1607 1616 隶属部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销售部 姓 名 王 瑛 赵 兵 马汉民 叶清宏 宋海涛 洪 嘉 朝晓霞 请假天数 5 2 单位:元 缺勤薪资(日) 20 20 20 20 20 20 20 缺勤扣款 300 0 0 0 0 40 0 0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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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离职交接管理-离职面谈清单、离职手续表、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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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面谈清单 姓名: 离职人 离职前单位: 情况 离职日期: 职务: 直接上司: 拟往单位: 年 离职方式: □内部流动 月 □辞职 日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病休 □员工提出: □出于对薪金、住房及福利待遇等不满。 具体说明: □不满工作环境或工作上的人际关系 。 具体说明: □对有关管理人员和管理方法不满 。 具体说明: 离职 原因 □缺乏个人发展空间。 具体说明: □其他原因。 具体说明: □公司提出: □经试用,未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 具体说明: □严重违反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具体说明: □严重失职,给本公司利益和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具体说明: □其他原因 具体说明: 备 注 填写人: 填写日期: 离职手续表 日期: 第 1 页,共 3 页 年 月 日 □其他 姓名 部门 离职性质: □未转正 岗位 □已转正 到岗时间 □职员提出 □公司提出 原因: 申请人签名: 月 日 年 部门意见: 人力行政部意见: 项目经理意见: 总经理意见: 离职手续完善 社保到期 社保交纳至 物品归还、工作交接、费用结算 情况: 签字: 部门 公司财务 工资结算期间 年 月为止。 □工号牌、工作证、工作服 □文件柜、被子、凉席 □钥匙、出入卡 □工作交接 □办公用品、电脑、工具资产等 □宿舍、房租与水电费 □外送培训费 □借款归还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备注:凡转正后由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先报人力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交接清单 表格生效期: 年 部 门: 类别 月 日 序号: 交接岗位/业务: 名称 数量 第 2 页,共 3 页 备注 文 件 资 料 类 电 脑 文 档 类 物 资 物 品 类 部门主管签字: 手续 完善 人力行政部签字: 财务签字: 我确保已将本岗位/ 本业务保存的文件、资 料及物品,全部移交完 毕,否则,愿承担责 任。 我已收到以上文件、资料及 物品,今后如发现短少,将由 本人承担责任。 本人证明,以上资料均已妥善 移交。 接交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移交人签名: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第 3 页,共 3 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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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管理-公司管理水平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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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满意度调查问卷 您好!我们正在进行旨在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更好适应未来发展的行动计划。服务于员工, 在此计划中需要了本部门的客观情况、员工的真实想法。您的见解和意见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至 关重要,问卷匿名填写,公司将以严谨的职业态度对您的状况严格保密。请您认真填写问卷, 感谢您的积极支持和参与。 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想法进行回答,不必受他人影响。答案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请在各问题 旁边的最能代表您的看法的相应项中填上相应的分数。如果您不了解某一个问题或觉得这个问 题与自己无关,可以跳过此题。 关于您: 您在公司的年资: 1、 未满一年 ( ) 2、 1-2年 ( ) 3、 2--4年 ( ) 4、 4年以上 ( ) 调查问题如下: 请指出您对下列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程度:非常同意(5);同意(4);没意见(3);不 同意(2);非常不同意(1)。 一:对工作本身的满意度: 请就您个人的看法,选择合适的分数。 ( )1、公司目前提供给我的工作符合自己的期望。 ( )2、在工作过程中我经常感到很紧迫。 ( )3、我能为我的能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 )4、我很喜欢目前公司提供给我的工作。 ( )5、公司提供我很多的学习机会。 ( )6、我接受的培训正是我所需要的。 ( )7、我清楚地了解我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 )8、在工作中,若有重大的事情会影响我的工作,经常会有人征求我的意见。 ( )9、有些属于我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我却无负责。 ( )10、必要时,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个人工作日程。 ( )11、我有权制定必要的方案,以便工作的开展。 ( )12、目前的工作对我来说很有挑战性。 ( )13、目前的工作压力我是可以承受的。 ( )14、工作压力主要是来自任务量太大、难度太高。 ( )15、工作的压力主要来自个人兴趣与任务不同。 ( )16、我认为自己拥有足够的能力和技巧完成工作任务。 ( )17、我认为自己拥有足够的自信完成工作任务。 ( )18、在公司内,我感觉还有更适合我的工作。 ( )19、我很愿意接受比目前难度更大的工作。 二;对工作回报的满意度: ( )1、距上一次我受表扬已经过了很久了。 ( )2、过去半年里,有人讨论我的进步。 ( )3、当我工作做出成绩时,上级通常会给予我表扬。 ( )4、在工作中,我的意见经常得到上司的重视。 ( )5、我能够从自己的工作中体验到一种成就感。 ( )6、我对目前的工作感到很满意。 ( )7、我能够在公司的业绩和服务中看到自己的工作成果。 ( )8、公司的考核制度能够充分体现我的绩效和表现。 ( )9、与公司其它的员工比较,我的自己的收入感到很满意。 ( )10、与外单位的同行相比,我对自己的收入感到很满意。 ( )11、与外单位的朋友相比,我对自己的收入感到很满意。 ( )12、与自己的付出相比,我对自己的收入感到很满意。 ( )13、我的绩效能对我的收入产生重大的影响。 ( )14、公司的绩效好坏能对我的收入产生重大的影响。 ( )15、公司有明确的员工晋升流程。 ( )16、我非常清楚我在公司能够获得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方向。 ( )17、在公司得到晋升的员工都是应该得到晋升的。 ( )18、公司职业发展的机遇总是先给最适合的人。 ( )19、公司职业发展的机遇总是先给和领导关系最好的人。 ( )20、公司空缺岗位的填补往往忽略了内部员工。 三: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 ( )1、公司提供了非常好的工作条件。 ( )2、公司有严格的作息制度。 ( )3、公司对上下班有明确的规定。 ( )4、公司提供我的福利是其它公司不容易做到的。 ( )5、我对公司处理雇员福利的方式感到很满意。 ( )6、我对自己在公司内的人际关系感到满意。 ( )7、我经常能感受到上级和同事对我工作的关心。 ( )8、我的上级支持我平衡个人工作与生活方面的需求。 ( )9、我和同事间的矛盾和误会比较多。 ( )10、公司通过一个有效的程序帮助我了解自己的发展需求。 ( )11、业余时间,我经常和同事一起外出。 四:对工作群体的满意度: ( )1、通常情况下,我的同事都表现出积极的工作态度。 ( )2、为实现同一目标,我的同事能紧密合作。 ( )3、我很清楚我的工作是如何同本组织中的其他员工保持协调一致。 ( )4、我的同事能够尊重我的想法和感受。 ( )5、公司部门和岗位之间分工非常明确,职责清楚。 五:对企业的满意度: ( )1、总的来说,我对公司非常满意。 ( )2、公司是同行业中的佼佼者,我为自己能够在此工作感到自豪。 ( )3、公司的文化和目标给我提供了非常明确的发展方向。 ( )4、本公司是同行业中发展最快速的公司。 ( )5、我对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非常了解。 ( )6、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 ( )7、各项制度在执行中保证了公平性。 ( )8、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很少。 ( )9、高层管理人员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 )10、高层管理人员遵照公司使命和价值观来制定决策。 ( )11、我的部门经理向我们采用开放而诚恳的沟通方式。 ( )12、必要时,我可以同部门主管直接进行沟通。 ( )13、在我的部门,上级制定决策时非常重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 )14、我的上司在工作中会不断采纳我的意见和建议。 ( )15、高层管理人员值得员工信任。 ( )16、高层管理人员关心员工的想法。 ( )17、高层管理人员向我们采用开放而诚恳的沟通方式。 ( )18、我的上司不断地提醒我目标的进展情况。 ( )19、我的上司向我提供重要的改进意见,以帮助我提高绩效。 ( )20、我的上司非常理解我的工作,所以才能公平评估我的工作业绩。 ( )21、我的上司能适当地表彰我的努力和成果。 ( )22、我的上司营造一种积极的团队氛围。 ( )23、当我遇到问题或有困难时,我的上司可以帮助我解决。 ( )24、我从不相信上司的承诺。 ( )25、我的上司公平对待所有的员工。 ( )26、我的上司针对我个人的职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指导。 ( )27、我的上司一直注重持续不断地学习和发展。 开放问题: 1、如果您还希望针对这份调查问卷中的相关话题发表其他见解,请将您的意见写在下列空 白处(如公司、工作、环境、人员): 2、与您可能任职的其他公司相比,总体来说,您如何评价龟兹绿洲生态园? 3、您认为目前公司存在哪些问题?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三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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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4 类 23 种情形+10 个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1 .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 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 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 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 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4 .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 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7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 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 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 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 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 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0 .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 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 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 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 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3 .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 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 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6 .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17 . 尽管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迫使劳动者辞职,但劳动者辞 职信未能写明上述单位违法的情形,从而丧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18 . 劳动者未经权衡而草率在纠纷一次性了结的协议上签字,此后反悔的很难得到法 院支持。 四、竞业限制及服务期方面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9 . 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单方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司法解释(四)第 6 条的规定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 均工资的 30%按月支付。 20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以不知情为由主张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因此败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具备 独立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所以,在 上述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21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但这并不代表该协议未生效或 者无效,故劳动者以此为由迳行到竞争企业工作的,可能面临用人单位起诉其承担违 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22. 劳动者在协议有效且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后仍到相关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那么 必然导致支付违约金的败诉后果 23 .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后仍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辞职,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 22 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1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王某 1982 年 7 月参加工作,于 2001 年 8 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 自 2001 年 9 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2011 年 8 月王某进入康达会 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 5 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 年 3 月 24 日,王某提出辞职。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 其因为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康 达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 请求。王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 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 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 2 :停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成劳动关系 李某系富强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企业经营的原因 , 1990 年起李某开始自富强公司待岗。李某虽然待岗,但是其与富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 系一直存续,且自待岗之日起,富强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并一直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 2005 年 9 月李某进入玉林公司工作,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2011 年 7 月 15 日,李某在前往玉林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因受伤治疗,李某未 再到岗工作。2011 年 10 月 27 日,玉林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 明因李某长达 3 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其解 除劳务合同。李某为确认工伤,以要求确认与玉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仲 裁申请,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2010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中,第八条的规定,下岗待岗等四类人员,在与新的用人单位 发生用工争议后,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老李属于企业待岗人员,具备与新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经进一步审查,老李与玉林公司之间所签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 同,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法院最终认定双 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3 :因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付二倍工资 陈某于 2012 年 9 月 1 日入职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2013 年 5 月,陈某 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提出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 请,为其结清了工资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陈某离职后不久即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90000 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表示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 即便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 陈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陈某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也认可其工作 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坚称是餐饮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需要审查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在于哪 一方。现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 4 :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有权签无固定期合同 刘某于 2000 年进入某集团公司的大山子公司工作。2005 年,刘某被安排到大海 子公司工作。2008 年 1 月 1 日,大海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 年 11 月, 刘某与大海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认为其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已经超过 10 年,因此向大海子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海子公司不同意签订并 告知刘某 2010 年 12 月 31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 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阶段,认为刘某在大海子公司连续工作不足 10 年, 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并未支持刘某的申请请求。刘某不服仲 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 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大海子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 5 :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到岗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2004 年 4 月 1 日,张某(乙方)与时光科技公司(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书》。2008 年 11 月,时光科技公司曾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辞退决定,后 经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时光科技公司收到二审法院判决后即向张某邮寄了《岗位安排及报到通知书》, 写明因物流经理岗位已满编,故将张某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经理,但从事的主要工作 是物流培训工作,薪资标准及办公地点不变,并要求张某在三日之内到公司报到上班 。 张某收到上述通知后,对于两岗位属同一序列等级不持异议,但坚持要求担任物流经 理岗位,故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上班。 此后,时光科技公司又多次向张某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上岗通知书,并向张某告知 如不按时到岗上班。随后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拒不上班,已严重违反了公司 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后张某起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 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效。 案例 6 :非因本人意愿变合同主体变更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金某 2004 年 12 月入职同创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 份劳动合同期限至 2010 年 12 月 24 日止,其中的 “工作内容” 部分约定为 “ 同创 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 。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同创公司未与 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次日,金某与同 兴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 “工作内容 ” 部分约定 “ 同兴公司聘任金 某担任防损组长 ” ,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1 年 7 月 29 日,同兴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 认为同兴公司行为违法,故于 2011 年 9 月告知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金某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从同创公司到同兴公司的工作岗位变动系 “ 非因劳动者 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 ,故认定金某在同创公司的工作年限应 与同兴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同兴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解除合同补偿金。 案例 7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010 年 11 月,杨某入职慧通数码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 定杨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明确规定,杨某在职期间未经慧通数码公司书面同意, 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担任经理、董事等,慧通数码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2 年 2 月,杨某开始受聘担任豪腾数字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2012 年 5 月, 慧通数码公司向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在豪腾数字公司担任总 经理一职,严重违反慧通数码公司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 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证明豪腾数字公司与慧通数码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慧通数码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杨某以要求慧通数码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慧通数码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 故慧通数码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 案例 8 :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韩某 2011 年 3 月入职新希望公司,双方约定韩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 5000 元。 2012 年 3 月,新希望公司告知韩某 ,因为业绩不佳 、 经济效益不好 ,公司将延迟 发放工资。2012 年 3 月至 2012 年 11 月期间,新希望公司共发放了韩某工资 1.2 万 元,韩某一直向新希望公司要求补齐拖欠的工资未果。2012 年 12 月,新希望公司仍 未发放工资,韩某无奈,遂以新希望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后支持了韩某的请求,新希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希望公司认可其公司因为业绩不佳、效益不好而未 足额、及时向韩某支付工资,并同意待公司的效益好转后向韩某补发工资,但对韩某 其他要求,公司表示拒绝。韩某主张其之所以离职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因此新希望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认定,2012 年 3 月至 11 月期间,韩某正常向新希望公司提供劳动,新 希望公司确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遂判决支持了韩某的诉求。 案例 9 :双方签订了竞业协议支付违约金也得履约 2010 年 4 月,邓某入职长江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 1 万元。同日, 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 10 月,邓某自长江公司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 业限制协议,长江公司支付邓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6 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邓某违反协 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 50 万元。后长江公司调查得知邓某离职后到与该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红星公司工作,便以要求邓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为由向法 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长江公司提交的红星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长江公司与 红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长江公司提供了公证书、特快专递底单等证据,证实了邓某 确实在红星公司工作。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离职前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并 与长江公司签署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了一年期的竞业限制期限,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 范围也没有超出法定范畴,且长江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邓某 6 万元补偿金,综上,法 院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支持了长江公司的诉求。 案例 10:超过仨月未付竞业补偿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 2008 年 1 月,中实公司与倪某签订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倪某任研发工程师。 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一年,即倪某在本合 同终止或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工作;作为补偿,中实公司 需要在倪某离职后的一年内按月向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5000 元。 2012 年 8 月,倪某向中实公司提出辞职。倪某自中实公司离职后,中实公司一直 没有履行双方之前的约定向倪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倪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倪 某于 2013 年 1 月初向中实公司邮寄送达《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将上述情形告 知中实公司,并提出解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 后来,公司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中实公司与倪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在倪某离职后, 中实公司未能如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系倪某过错而导致中实公司未 能履约,故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了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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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规章制度-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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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一)基本理念 第一条 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 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能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 (二)目 第二条 的 本规章是订定××加盟店组织活动,经营合格的零售对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 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三)组 织 第三条 (1)为统辖本事务,在××企业公司内设置“××加盟店本部”,并得设各种委员会,以 筹谋业务的发展。 (2)(本部) “××”商号、商标的登录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组织的维持发展的运营方 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加盟店) 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事实上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营业的权利,但须在 所定的整体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4)(委员会)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担任委员构成, 并遵从另定的委员会规则营运。 (四)加盟资格 第四条 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与既加盟的会员主要商圈竞争。 基准在××公尺以上的离间距离(或在买卖关系,人口每×万人设一店铺)为原则,至于 有无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的。 (2)要具备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 销售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订定: 面积:××坪以上;每月营业额××万元以上。 (3)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适任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5)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和援助。 (6)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7)经常要提出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五)加盟条件 第五条 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1)使用“××”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所订的招牌、标识。 (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要接受本部的业务培训。 (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六)基本权力。 第六条 加盟店基本权力如下: (1)使用“××”的商号商标经营店铺。 (2)使用“××”的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 (3)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4)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5)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按本部的指导要领营业。 (6)接受经挑选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的订货手册。 (7)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8)接受有关店铺的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 (9)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10)接受经营计划的策定及指导。 (11)接受提供必要的情报。 (七)确保加盟店的利益 第七条 为增进加盟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的独有销售技术。 (八)商品计划 第八条 为确保前条的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指导实施。 (1)商品构成计划。 (2)商品陈列计划。 (3)毛利计划。 (4)销售促销计划。 (5)广告宣传计划。 (6)进货补给计划。 (7)其他关于店铺管理计划。 (九)商品供给 第九条 商品供给方法订定如下: (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百分之×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达进货集中化。 (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 第壹拾条有关提成计划内容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研究的。 (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2)加盟店屯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 (十)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 每月 1 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次月 5 日以前汇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 将支票寄至本部。 (十一)退货的处理 第十二条 产品。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的情形时,调换 (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 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 ,此时 也准用前项协书的规定。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的所定每月份结算。 (十二)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第十三条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 (1)会费每月××元。 (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 (十三)特定费用的负担 第十四条 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 的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 (6)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十四)保守的机密 第十五条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 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 (十五)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本部进货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 (十六)契约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 (2)加盟店的经营亏损,继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纪律委员会”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 态时。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 时。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因而加盟店的经营会受大影响时。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时。 (十七)除 第十八条 名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得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规定有重大违反时。 (2)明显妨碍本组织的信用时。 (3)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时。 (十八)退 第十九条 会 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而解除加盟契约,但至少应于三日 前,以书面通告本部。 (十九)契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标、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查定。 (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会员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 (二十)规章的修正 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附 第二十二条 决定的。 本规章的修正,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通过的。 则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订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本部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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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职交接管理-离职交接表

5、离职交接管理-离职交接表

离职交接表 各相关部门: 请按以下顺序依次为 名确认交接完毕。 部门 办理离职交接,并在相应的位置签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以下填写工作交接手续 现指定 接交 的工作(包括工作工具、工作文 档、工作进度情况等),请立即进行交接。 所属部门: 年 □附交接清单 页 月 日 □不附交接清单 工作交接 移交人: 年 接交人: 月 日 年 监督人: 月 日 年 月 日 电脑及配置情况 系统 集成部 签名: 年 月 日 工具仪器及借用物品情况 仓库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领借资料 □ 已归还 □未归还 □损坏 □无损坏 □无领借 □ 遗失 应赔偿 元人民币 领借书籍 □ 已归还 □未归还 □损坏 □无损坏 □无领借 □ 遗失 应赔偿 元人民币 资料柜、 办公桌 钥匙 办公文具 □已归还 文具清单: □已归还 □未归还 应扣款 元人民币 □未归还 应扣款 宿舍检查 钥匙交接 □已交 水电费 应交: 截止日期从 月 迟到 次,早退 出勤 天 月 日 行政管理部 □未交(扣款 元) 年 月 日 舍长 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管理部 签名 年 月 日 元人民币 日至 月 日 次,请假 天,旷工 考勤扣款 □ 已交(退款 □ 未交(扣款 备注: 天 元 元) 元) 本月应发工资 应扣款项 水电 房租 保险 其他 人力资源部 签名 实发工资 财务部 款项结算 年 元人民币 □ 已搬出 □未搬出 □未住宿 □ 有物件损坏 □无物件损坏 □ 物件损坏扣款 元人民币 工作证 签名 签名 宿舍情况 最后月份 考勤工资 核算情况 文件管理中心 年 月 借款情况 □已归还 □未归还 □无借款 报帐情况 □已报帐 □未报帐 □无报帐 所得税计算 工资发放 本月应交所得税: □银行发放 □现金发放 日 元 发放金额: 元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编号 注:此表为员工办理离职用,一式一份,办理完毕后财务部转交人力资源部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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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成本分析表(siow)

公司人力成本分析表(siow)

公司人力成本分析表 项目 一、在岗人数(期初 +期末) /2 二、经济效益指标 1、营业收入 2、增加值(纯收入): 3、成本 / 费用总额 三、人力成本总额 1、固定工资总额 ①年薪制 ②岗位制 2、变动工资总额 3、其他形式固定补贴(车贴、通讯补贴) 4、社保费用(公司缴纳部分) 5、其他福利费(节假日、误餐、交通车分 摊等) 6、劳保(体检、劳动事故赔偿等) A B C 集团合计 备注 项目 7、培训费 8、招聘费 9、离职成本(经济补偿、代为通知金等) 四、经济效益指标 1、人事费率(人力成本÷营业收入) 2、人均工资 ①年薪制 ②岗位制 3、人均人力成本(人力成本÷职工数) 4、人力成本含量(人力成本总额÷成本 (费用)总额) 5、劳动分配率(人力成本总额÷增加值 (纯收入) 6、人力成本产出系数(增加值÷人力成本 总额) 7、全员劳动生产效率(增加值÷职工数) A B C 集团合计 备注 项目 五、人力成本预警 1、高限 ①人事费率最高限额 : (备注:固定费用是 指除人力成本以外的其他固定费用) (人力成本×( 1- 变动费用率) ) ÷( 人力成 本+固定费用) ②劳动分配率最高限度 =人力成本占销售收 入的最高限度÷增加值率(增加值率 = 增加 值÷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2、适度值比对 ①人事费率最优的适度水平 =人力成本× (1- 变动费用率)÷人力成本 +固定费用 +目 标利润 ②劳动非赔率最优的适度水平 =人力成本占 销售收入的适度水平÷增加值率 最优配置:高人均人工成本,高人工成本投 入产出系数,低人工成本含量 3、行业竞争 ①劳动分配率或人事费用率 竞争对手(本 项填写离差) ②人均人力资源成本 竞争对手(本项填写 离差) A B C 集团合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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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实习协议书

劳动合同管理-实习协议书

实习协议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年龄: 性别: 学历: 学校: 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共同订立本协议,并认同以下条款内容: 一、方接受乙方在公司进行实习,实习的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实习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为期 ________。实习期满前,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拟再续签此协议时,则需提前 5 天通知对方, 否则到期协议自动终止。 三、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包括所需办公设备和基础背景资料等,并视 工作进度及难度不同,协调人员相互配合。乙方有责任依甲方要求完成实习期间的有关工 作。 四、乙方所进行工作的责任、权限、程序、方法等均以甲方规定为依据,不得自行变更和推卸 责任。 五、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尽职尽责,服从领导,与公司其他员工团结合作,并遵守甲方有关 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保留赔偿因乙方造成损失的权力。 六、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_______,实习期间工资按_______每月计算。 七、乙方作为本公司_________工作人员。实习期间乙方的保险及其他福利费用应 同学校协商,甲方不承担该项责任。 八、乙方在实习期间接触到的有关甲方研究成果、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机密,如有 泄露,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九、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工作成果均属公司成果,甲方保留该部分成果的知 识产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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