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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怀-员工关怀的建议
员工关怀方面建议 有了员工满意才有客户满意!员工关怀是一项润物细无声的工作。为体现公 司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和关怀,增进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属感及忠诚度,达 到让员工保持更好的工作心态,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 一、 员工关怀的意义 1、 员工流失率减少 2、 稳定忠诚老员工 3、 让员工有家的感觉 二、 员工关怀对象 1、新员工:入职三个月内的员工; 2、普通员工:转正后主任级以下的员工; 3、老员工: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 4、核心员工:经理级以上、技术岗位员工。 三、 员工关怀内容建议收集 通过与公司部分部门与员工的沟通、同时参考同行或相关行业员工关怀方面 的操作。以下 建议供参考: 序 号 关怀项目 类别 职业关怀 关怀内容 1、欢迎会:中心或部门欢迎新员工的加入; 2、试用期关怀:一定要岗前培训,了解公司发展与文化,基本岗位常 1 新员工 识; 3、师傅带徒弟:比如食宿、交通、购物等方面,让新员工感到亲切和温 暖。 2 老员工 1、每年年会对于 10 年为一个门槛的老员工进行表彰或赠送有公司 LOGO 的礼品; 2、凡满 10 年的老员工可获得省外游或出国游一次; 3、关怀工龄奖:可以不以年度为单位,凡满 5 年为一个门槛。增设工龄 奖。 4、逢入职 5、10、15、20 年入职纪念日,公司可以将员工平时工作的照 片、上级与同学鼓励的话语、成长历程、荣誉等制成短片相册给员工, 或者发一张感谢卡;将员工的荣誉及对员工家属的感谢反馈给员工的 父母。 1、月度培训日:促进员工学习氛围; 3 学习成长 2、外训:核心员工或有岗位需要的员工外训; 3、图书馆:我们有设图书馆,但都没有开放过。 4、经理级或指定岗位人员赠书或有购买费用。 1、生日邮件祝福----员工生日当天发送邮件祝福,这个公司的系统是 否可以设定为自动发送; 2、生日卡片----员工生日可以发一张生日卡,有时员工在意不是收到 的生日礼物有多贵重,员工在意的是是否有人关心关怀与关注她。一张 4 生日 小小的生日卡也能让员工感动感恩。 3、月度生日会----对于核心员工月度为单位组织生日会。 4、生日花---核心员工生日花。 5、生日假:员工生日当天可享受有薪假期半天。 6、部门为单位对本月生日的员工送祝福,买生日蛋糕并赠送小礼品。 5 节日 6 生病 1、现在端午、中秋已经有 25 元/人的关怀费用; 2、三八节有半天假,六一节有孩子的父母也可以享受半天假陪孩子。 1、员工生病关怀,住院员工探望; 2、员工或其家人大病所需费用高或家庭困难的员工,可适当进行补 助,以示爱心。 人文关怀 1、现在学校都是周六日不用上课,公司实行的是单双休,有些企业会 有一个专门的儿童活动室,供员工的孩子到公司的时候可以在一起 玩; 7 子女、父母 2、公司老员工,找标杆,可采访。 3、子女教育基金奖励: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入学通知书,公司给 予不同比例奖励。 4、有困难的家庭子女上大学,公司赞助 4-5 年学费。但是毕业后一定要 回到公司上班,并且要求一个服务年限。 1、普通员工:部门为单位探望或购买 BB 的衣服或用品给员工-部门文 8 婚育 化基金出或 100 元费用可向公司报销; 2、经理级以上:上门、医院探望或购买一些 BB 用品。 9 10 健康 后勤保障 宿舍 1、经理级:每年免费健康体检一次,目前已做到; 2、普通员工:每年免费做基本的健康体检一次--抽血、体检。 门店员工宿舍环境太差,很多员工宿舍连热水器和电视都没有。很多员 工下班回到宿舍都将近十一点还要排队用电热棒烧水,冲完凉都凌晨 一两点了。员工连基本的住宿保障都没有,谈何幸福感?如何会用心工 作?有一些员工宿舍有热水器但员工不充煤气,建议公司可以给门店 的一线员工每月按每人一定的煤气费标准,然后由店长统一充煤气, 门店统一报销。例如按每人 20 元/月,门店有 7 个人,即一个月的煤气 费为 20*7=140 元。为了避免有员工浪费的情况,如超出标准产生的费 用即由员工自行支付。 基于现物价上涨及食物安全,很多员工午餐都会自行带饭到公司,建 11 建立茶水间 议公司在十楼腾出空间建立一个茶水间,买四、五台微波炉供员工热 饭。 12 餐补、房补 13 活动场所 现物价上涨较离谱,公司应适当提高餐补、房补,一个月工资一千多 元,现在租一个单间也要三百多元。快餐也提价。 充分利用九楼楼顶空闲的地方,改造为员工休闲场所或活动场所—桌 球、乒乓球等。 1、建议公司定期(每周或每月)举为一些主题户外团队活动或每半年 14 文化娱乐 组织一些体育比赛,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及增加团队活力。 2、知识竞赛; 3、海报大赛。 15 运营商资源 员工福利 16 运营商有一些资源是奖励给到公司,比如话费,充值卡等。可以给员工 一些福利,5 折优惠购买或更低折扣。 忠诚老员工关 忠诚老员工(至少服务 10 年以上)可以向公司预支一定额度的工资买 怀 车买房。 以上员工关怀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之前有做的,或者以上能 很快做到的,可以沉淀、固化下去;员工更加渴望精神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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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怀-企业该怎样做好员工关怀
企业该怎样做好员工关怀 企业如何有效获取不同员工的关怀需求?如何设计针对不同员工有效的关怀措施 呢?如何确保关怀措施的“对症下药”呢? 员工关怀在富士康发生“十二连跳”事件之后,被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并纷纷开始建立企业自己的员工关怀体系。但随着一哄而上的员工关怀体系建设“风 潮”,不排除有些企业在形式上设立了员工心理辅导室,加强了与员工的沟通平台建 设,改善了员工后勤服务质量,等等。 但是针对员工多样化、多层次的“被关怀”,企业的关怀体系依然显得单薄,并 不能真正满足员工的全面需求。 这里我们结合中国最佳雇主在员工关怀方面的案例,针对不同种类员工,分析总 结出了以下一些员工关怀的类别,管中窥豹,权当抛砖引玉吧。 员工关怀首先要做好需求分析 通过了解整个团队士气、氛围和效率,分析员工心态与工作状态,掌握员工关怀 的需求状况,确定整体改善的思路与关键点,就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关怀方法。 一般来讲需求需求分析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1)日常观察与反思:通过观察与反思,发现员工需求;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深入了解问题背后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员工座谈:利用座谈、头脑风暴,集中了解民意、抓住问题重点。 (3)员工沟通日:定期进行,制定不同的主题和形式,利用这种主动型管理工具 和沟通渠道,发现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4)Q12 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收集潜在需求,深入分析问题根源。 重视精神奖励:不要吝啬你的赞美之词 理解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一种欲望,人一旦得到理解,就会感到欣慰。在阅读中国 最佳雇主案例的相关资料时发现,“尊重”、“信任”、“沟通”、“鼓励”、“帮 助”、“关怀”、“共赢”、“发展”等词语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由此总结出这些 优秀雇主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重视员工。 领导者可以通过改善管理提高员工对精神待遇的满意度。实践证明,赞美是职场 关系的润滑剂,赞美比批评更易被员工所接受。每一个员工均有被欣赏、被重视的需 要,上司要学会运用“保龄球效应”,发挥赞美的激励作用。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 卡耐基选拔的第一任总裁查尔斯?史考伯说,“我认为,能够使员工鼓舞起来的能力, 是我所拥有的最大资产。而使一个人发挥最大能力的方法,是赞赏和鼓励。”所以, 管理者不要吝啬你的赞美之词,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精神关怀。重视员工的意见、建 议,赋予员工管理和控制自己工作自由的权利,也可以为提高员工精神待遇的满意度 起到积极作用。在华为、谷歌、巨人集团等优秀企业,基层员工可以直接上书最高层 或是直接敲门,并能及时得到反馈。 能做到“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的领导者必是胸怀博大之人,也一定 是能提升员工精神待遇满意度的人。 在构建和谐人际关系过程中,领导者的主导思想、管理理念、管理风格是关键。 领导者可分为任务导向型和员工导向型两大类。任务导向型领导者更倾向于关心生产 技术和工作任务;员工导向型领导者则重视下属的需要和人际关系。有研究表明,员 工导向的领导行为与高群体生产率和高工作满意度成正比。 由此可见,人际关系和谐是进行员工关怀的基础,而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则离不 开领导者的以人为本理念。 给予“胃口”关怀:想留住员工先留住他的胃 企业“食堂”仿佛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实际这是一个误解。如今各国公司都重视 员工的生活和个人健康,纷纷为员工开办内部食堂,提供优质低价的食品。在日本, 企业都有开办员工食堂的传统。 三菱公司在位于东京丸之内区的总部旁边重开食堂,除正餐外,在晚间还提供酒 精饮料,三菱希望员工能把食堂当作自由聚会的场所。著名的 Shidax 服务公司,在查 出一些员工患有新陈代谢综合症后,改变食堂供餐结构,提供低卡路里的食物。 目前我国也有许多企业建有职工食堂。2007 年,谷歌公司在办公楼的餐厅举办了 一个规模不大的聚会,其间李开复特别向大家介绍了他们的大厨(名片上为行政总 厨)。这是一位来自青岛、英语流利、原供职于五星级酒店的小伙子,他当场表演了 高超的厨艺,受到赞誉。谷歌请来高级厨师,为员工提供美味佳肴,有道是“满足了 员工的胃,也得到了员工的心”。 对于小公司,如自办食堂有困难,可将公司 1 公里范围内的美食店网罗起来,勾 勒出一个美食指南,同样具有很好效果。总之,各企业都应从实际出发,千方百计去 实施员工“胃口”关怀。 关心职业安全:接触员工后顾之忧 1957 年 2 月 23 日,我国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 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我国职业安全最重要的保障是 社会保险,但因社会保障的广度、深度不足,故需附以其它保障措施,目前主要有雇 主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比较理想的商业保险是组合式保险,即 将员工的主要家人亦包涵在内的组合式保险。这样不仅保障了员工,同时解除了员工 的后顾之忧。 随着劳动条件的不断变化,劳动保护的层面、对象亦在悄悄的发生变化,不仅一 线的产业工人涉及职业病问题,天天置身于办公室的白领或金领们,也需要提倡职业 安全保护。大量的伏案工作和电脑操作,使白领们也成为未定义的职业病受害者,诸 如干眼症、腰间盘突出、肩周炎、精神压迫等。这些隐性职业危害正在侵蚀职业人的 身心健康,亦会影响工作效率。因此,需要投入精力关心、关怀每一个职场人,使其 安全、快乐工作。 杜邦作为世界上悠久的工业企业之一,其经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坚持健康、 安全、平等待人和保护环境的核心价值观。他们的安全目标是“零工伤、零职业病和 零事故”。每个进入杜邦的员工最先接受的是安全培训,员工要严守安全信念,管理 层必须对意外发生的事故负责。杜邦召开的任何一个会议,无论是内部员工会议还是 与政府首脑会谈,会议主持人的第一句话都是:“开会前,我先向诸位介绍安全出 口”。同时在会上宣布疏散步骤。故此,杜邦的安全记录优于其他工作企业平均 10 倍, 其员工上班时比下班后还要安全 10 倍。 安全关怀作为为一种管理理念,可从细节做起。没有健身房可以安排工作间操、 眼保健操等,以缓解压力、调节身心状态,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建立员工归属:营造家文化 金山软件董事长兼 CEO 求伯君表示:“金山一直倡导一种快乐文化、家的文化, 希望员工在公司更有归属感。越是经济不景气时,我们越希望给员工更多关怀。” 归属感是员工对自己所在组织的观念认同和思想依赖,是个人价值关系隶属于或 依附于组织的一种意识倾向。企业可采用设立“员工之家”、职工参与决策过程、员 工持股等形式来建立这种员工归属感。 对于以脑力劳动为主的企业,应通过开展竞按性、趣味性、益智性文体项目,来 达到员工身心健康的目的。其中建立“羽毛球协会”、“象棋协会”等员工志趣相投 性社团组织,更有助于增强部门之间的互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员工持股或股票期权更是凝聚组织向心力、建立主人翁精神的最好催化剂。蒙牛 乳业、平安保险、华为等大企业不断向外界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程,世界 500 强企业的员工持股更是频见报端。 这次殃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员工持股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员工权益。工会股东在企 业决策中拥有相当强的声音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 注重职涯规划:打造没有天花板的发展空间 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人为寻求理想的职业发展途径,有意识的思考而确定的自己 期望从事的职业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计未来发展所需的职业知识、技术和能 力结构以及不断开发自身潜能的一系列计划的行为和过程。在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和管理中,不能仅把员工的职业生涯局限于本企业之内,必须从知识型员工的需要出 发,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主要包括培训提高计 划、留人用人计划、职务晋升计划等。因此,企业在为知识型员工制定职业规划时, 应将重点放在使他们具备终身就业能力方面,以提高他们在未来社会竞争中的工作能 力为目标,使他们从职业生涯规划中看到自己的希望和前景,从人力资本增值的角度 达成企业价值最大化,间接的推动企业的大发展。 随着组织发展的扁平化、多元化、信息化、全球化趋势,组织发展趋势对职业生 涯规划影响重大,组织在对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必须考虑组织所处的发展阶段, 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以保证组织未来人才的需要,并能使组 织留住优秀人才。 培训是实施职业生涯规划的关键环节,应以一种关怀的态度进行员工培训。培训 可针对员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增强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训 活动应帮助员工既达到为组织盈利的目的,又满足员工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所以, 对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关怀,是对员工关怀的关键之点。 员工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同时各企业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实施员 工关怀的具体内容、途径也不能一概而论。在实施员工关怀时,应从实际出发,考虑 组织的发展周期、规律、阶段、资金实力等一系列相关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多层次 关怀互动体系。对此,既不能借故不实施,也不能盲目实施,更不能靠拍脑门,作为 权宜之计来抓,而应该订立制度,将之形成组织行为惯生。 总之,员工关怀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只有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 运用各种实施策略,才能使之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收到预期的效果,达到增强员 工归属感和满意度,形成组织文化核心阶值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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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怀-企业核心人才评价的关键步骤
第1页共2页 企业核心人才评价的关键步骤 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第一活跃因素。 企业进行人才评价是分析出普通人与优秀人才的重要方法,称为人才评价体系。人才评价是一定 时期人才政策导向的制度体现,也是人才政策得以落实的手段。 华为任正非提出过一个观点:一个企业要想生存,人才合格是基础,要想壮大,评价体系是前 提。其核心思想是在说企业中人员不合格则制定的相应目标无法完成,也就不能生存下去。如果不能 衡量评价人才,也就无法管理,而企业人才的评价体系发生错误,则会带来导向问题。 目前,企业人才评价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科学。目前,技术职称、行政职务仍是评价人才的主要手段,学历、资历仍在干部选拔、 收入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干多干少一个样”,难以激发人才的积极性。 第二,不系统。某些企业的人才评价可能只有一两个方面,并未形成完整的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针对性不强。不同岗位的员工,评价的内容也应该有所差别,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一视 同仁”,可能无法突出员工的优势,也无法获得准确的评价结果。 德鲁克先生曾说过企业在选拔管理者的时候,大约有 1/3 个是准确的。我们在评价一个候选人的 时候,究竟是应该遵从自己的直觉还是按照人才评价体系呢? 结合多年研究经验,认为可操作的人才评价体系可以分为以下四个评价: 第一:入职前评价,即上岗评价。主要评价的是人员的个性特点,入职前评价是对人员是否能够 满足基本上岗需要的评价,是入门的门槛评价,通过最低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价,可以采用一些人事 测评的方法,对员工的能力素质、知识素质、技术素质、个人特质等全方面评价来判断人员是否能否胜 任工作。 第二:任职资格评价,明确员工个人的方向、明确个人的方向,优势,配套的责任所在。众所周 知,员工入职前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去医院进行体检,而 HR 还可以借助一些测评工具对员工进行 “心理体检”。性格可以反映出人心理的习惯性反应,从一些行为模式和心理素质上可以解读出员工 的性格和行为更偏向于哪个方面,员工的优势在何处,可能更适合于什么工作。 第三:业绩评价,即同岗位中如何进行多劳多得的评价。在选取评价指标方面,要选取跟企业战 略、企业目标相符,易量化的指标,遵循“相同范围、同一口径”的原则。例如摩托罗拉制定的就是 “论功定酬”的薪金原则,依此展开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业绩评价。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由主 管每个月统计其工作量、质量、效率并进行打分。对于非生产性员工,则根据他们完成半年工作计划的 程度来确定得分。这种多劳多得的业绩评价制度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也体现了报酬分配的公平竞争 原则。在摩托罗拉,员工可以通过不断提高业绩水平而获得加薪机会。无独有偶, PC 巨头联想提倡 “以业绩为导向”,重业绩而不重资历,员工收入直接与业绩挂钩,并且实行“末位淘汰制”,如 果在考核中进入了最末的层次,也就进入了末位淘汰区,这样给每个员工一定的压力。 第四:价值评价,在企业完成以上三个评价后价值评价是未来组织进行评价的发展方向。评价指 标需要数据,但数据不能代替决策,它不能自动作出评判,关键在于评价者要的是什么?在评价数 据的背后,一定有核心价值理念来支撑,这样才会有牵引作用,否则就只是为了评价而评价,从而 失去了提升组织核心能力的真实意义。 那么应该如何应用这四种评价呢?应该侧重哪种评价呢?如果是一家创业初期的科技型企业, 中间两个评价是需要先进行细化的部分,细化完成之后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第一个评价,价值评 价是其未来人才评价的方向。 人才评价体系是基于人力资源战略设立的,而人力资源战略最终服务于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应该 定期对员工对人才评价满意度进行调查,并考察其公平性。对于评价体系不够完备的地方,企业应该 第2页共2页 及时进行调整。而评价体系的调整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员工个人层面。员工能力增长、业绩提升时,应 该就其实际情况增加其薪酬,反之则调低薪酬。二是整体评价方案的调整。即企业在制订旧的人才评 价体系时没有考虑到的因素,导致评价体系不够公正合理,应该及时改变。 总之,人才评价对一个企业的壮大是一种导向,其中入职评价,主要解决胜任合格问题;任职 评价,解决在岗能力强弱问题;业绩评价,解决同岗多劳多得问题;价值评价,则解决组织中核心 能力提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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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关怀-“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 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本中心工作性质及日常情况制定《“三 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一、 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孕期需向公司 提交医疗机构相关检查证明,已向公司进行了报备,享受孕期待遇,未提供 证明未向公司报备的不享受。产假期是指自预产期前 15 天起至满 98 天(含 产前 15 天)止,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女员工(可委托他 人)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经审核获准休假,方可享受产期待遇。哺乳期是 指自婴儿出生之日(出生证载明)起至满一周岁止,向公司提交出生证经报 备后享受待遇。 二、 女员工怀孕妊娠期间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预约单申请产前检查假,在 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作正常出勤。每月产前检查假至多 2 次。 三、 怀孕女员工经本市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 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 证明材料)、本中心主管确认后可享受产前休假。期间按照病假待遇计发薪 资。休假月份不计发全勤奖。不再享受本年度带薪年休假。 四、 难产者,提供生产医院的医院证明后,增加产假 15 天。(具体天数按 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 五、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提供生产医院出生证明后,增加产 假 15 天。(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 六、 妊娠 3 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 30 天;妊娠 3 个月以 上 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 45 天。(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 而变动) 七、 “三期“女员工请假需提前一日书面提交请假单,经批准方可休假。遇 紧急情况,需至少提前 2 小时以电话方式(短信、托人捎口信、等无效)通 知部门主管。请假审批分级处理,请假 5 日以下,可由部门专管审批。5 日以 上(含 5 日)由中心主管审批。原则上一张假条最长期限为 15 天(含星期六、 日)。 八、 休病假应携带本人病历、挂号票据、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及公司指定 等级医院加盖医务处章(或急症)的请假条。无上述材料的,请病假无效。 上述材料不全的,单位有权要求其在 2 工作日内补交材料,否则请病假无效。 遇紧急情况休病假的,需在 2 工作日内到单位补交病假材料(本人不便,可 委托他人),2 工作日内不提交的,请病假无效。请病假无效的休假,按旷工 论处。连续旷工三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达 5 日的,属于严重违纪(严重违反单 位规章制度)。 九、 对于“三期“女职工,单位对任何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单位有权 要求女职工提交主治大夫的联系方式用以核实。单位如怀疑员工病假真实性, 有权要求员工到制定医院复查。 十、 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医疗期满的岗位,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情况 可予以调整。 十一、 孕期或哺乳期的女员工医疗期满病未愈仍需请假的,一律提交假条经批 准可按请事假处理(事假无薪),期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缴纳部分由 公司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公司垫付并在员工正常到岗后的薪酬中予以扣 回。 十二、 女员工孕期因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或者病事假超过 15 天影响工作的, 根据公司承接业务的业务单位要求结合公司规定,将予以调岗。公司重新安 排其他员工顶岗,确保工作服务质量不下降。如调岗的女员工不服从公司岗 位调动,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按个人原因待岗处理,后续事宜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 十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1 条中规 定的情形为由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单位有权以《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中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 同。 十四、 本通知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国 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 现行的各种专项管理规定、办法、制度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 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徐庄外呼基地所有。 XXXXXXXXXX 公司 20xx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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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关怀-三期员工管理大讲堂
三期员工管理 三期员工管理 三期员工篇 三期员工管理 什么是“三期” “ 三期”是指: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主要制度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 三期员工管理 例 案 三期员工如何管理? 我司某部门经理找到人事部反馈,该部门一女职工王某 2010 年 8 月入职,去年怀 孕, 2012 年 4 月 6 日生产,另由于员工有其他疾病,加上产前已休的婚假,事假,病假,产 检假,员工已断断续续累计休 255 天。 目前晚育假已到期,部门经理电话联系其表明其到岗上班要求后,员工说明其准备领取独 生子女证,准备休独生子女假。由于部门近期工作量较大,部门经理对此较为不满。认为该员 工之前工作表现平平,态度不算积极,现在已休假期很长,严重影响部门工作。想咨询人事部 是否有办理可以不再批准休假或者是否可以解除该员工。 案例讨论: 1 )该案例中能否按部门经理所诉,不再审批该员工假期或者操作解除? 2 )如果您是该部门 HR ,您认为该如何建议部门处理该事件? 三期员工管理——假期规定 三期女职工假期和待遇规定 假期类别及名称 假期条件 假期天数 工资待遇 产前休息时间 妊娠 7 个月以上 (28 周 ) 每天工间休息 1 小时 正常 产前假 如工作许可 , 本人申请 , 单位批准后 可休(一般针对习惯性流产等) 上海 2 个半月 ; 江苏 60 天 工资按本人工资大的 80% 计发 无明确规定 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来源于对国有企业的复 函 , 非强制性 正常 保胎假 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和有医院诊断证 明 , 确需保胎的员工 产检假 产检证明 流产假 妊娠流产或宫外孕 产假 晚育假 独生子女奖励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 享受生育津贴 ( 在计划 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 生育政策内的 ) 假 基础产假 98 天 ,( 产前 15 天 , 产后 83 天 ) 难产 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 24 为计划生育政策奖励假;各地标准不一 周岁 ( 上海 \ 北京 \ 江苏一般 30 天 , 广东 15 天)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护理假 ( 看护 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产期女职工配偶 哺乳时间 哺乳假 享受生育津贴 ( 在计划 生育政策内的 ) 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备注 地方法规 ( 如上海 \ 广 东 地方法规 ( 如上海 \ 江 苏) 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为计划生育政策奖励假;各地标准不一 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哺乳期内上班女工 每天安排 1 小时;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 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正常 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 6 个半月 工资按本人工资大的 80% 计发 地方规定假期 享受 三期员工管理——假期规定 我司女职工假期和待遇规定 假期类别及名称 假期条件 保胎假 (产前) 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 , 确实身体原因需要停工 休养,且有医院合格病休证明,需保胎员工 医疗期内 + 病休证明要求 产检假 怀孕女职工,从第四个月(第 13 周)起 每月享受 2 天 流产假 妊娠流产或宫外孕 产假 看护假 哺乳时间 假期天数 98 天 ,( 产前 15 天 , 产后 83 天 )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生育的再婚者,妻子生产时 哺乳期内上班女工 备注 无明确保胎假 按病假工资标准 但符合条件的医疗期内作病假 发放 处理 正常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同产假待遇(计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发基本工资 + 贡 42 天产假 献奖) 基础产假 在公司服务满半年的男性员工,如属初婚、未 工资待遇 计发基本工资 + 贡献奖 按月清算,不累计不调休, 过期视为放弃 无结婚证者作病假处理 从 4 月 28 日后,基础产假执 行 98 天标准 出生证明和准生证 15 天 正常出勤 在预产期前 7 天到产后半年内 有效,一次性休完 每天安排 1 小时;每多哺乳 1 个婴儿 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正常出勤 统一折合安排为晚上班或提前 下班一小时 三期员工管理——假期待遇 例 案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后能休产假吗? 张某为已婚女职工, 2008 年与某公司签订 5 年期劳动合同。 2009 年生育一女孩,并依 法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待遇。 2011 年 2 月,张某又怀孕,且其情况不符合生育二胎 的条件。 公司多次咨询其打算,问其是否准备做流产,但张某执意不肯,后张某于 11 月向单位请 产假回家待产,并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和生育待遇。 案例讨论: 1 )以上案例中,该员工的情况能休产假吗? 2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能否享受产假待遇? 3 )该公司是否可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张某?为什么? 三期员工管理——假期待遇 例 案 解析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后能休产假吗? 1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能否享受产假和产假待遇? 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两个概念。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特殊生理阶 段的健康权,是法定权利,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休产假的要求, 公司都应该批准。 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 育津贴、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故本案例中,张某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可要求休 98 天基础产假,但无权要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不能享受产假 待遇。 2 )该公司是否可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张某?为什么? 法律对三期职工的解雇保护是不具体区分何种原因导致的怀孕,故用人单位不 得以此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另要注意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的区别。 三期员工管理——劳动保护 “ 三期”劳动保护 由于“三期”期间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 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劳动强度的限制、不得安 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等方面。 法律解析: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 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期员工管理——岗位调整 例 案 用人单位能否对”三期”内女职工调岗降薪? 刘某于 2009 年与公司签订 1 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职务为总经理助理兼销售经理, 月薪 8000 元,半年后,刘某怀孕,公司于是向其发出了调岗通知,内容为“根据你过往销售 拓展结果及综合表现评估,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目前岗位,因此,将你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内 勤”。 调岗后,刘某的工资由之前的 8000 元降为 3000 元 / 月,刘某不服,向公司提出了异议。 公司告知刘某,如不同意调岗,只能在家待岗。 案例讨论: 1 )以上案例中,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三期员工管理——岗位调整 例 案 解析 用人单位能否对”三期”内女职工调岗降薪? 对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做出调岗决定,应明确两点:第一,对员工的调岗降薪 属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第二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 下享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比如劳动 者不能胜任工作,是可以单方调岗的理由,但必须充分证明劳动者确不能胜任工 作,且调整后岗位不应是不适于三期员工从事的工作,否则单方调岗无效。 因为本案中公司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刘某确实不胜任该工作,如不能举证以 及其岗位的合理性,则其调岗行为应属无效。 另三期员工是否调岗岗位,对其单方降薪都极易成为违法行为。 三期员工管理——劳动关系 “ 三期”女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 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 第 42 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 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三期员工管理——劳动关系 例 案 ” 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 2009 年 8 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 2011 年 2 月,王某怀孕, 之后多次迟到早退,不假不到私自无故旷工累计多次,公司于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做出 辞退王某的决定。但王某认为,“三期”员工受特殊保护,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讨论: 1 )以上案例中,员工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对案例中员工,该公司能否辞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三期员工管理——劳动关系 例 案 解析 ” 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说法说法不正确。三期员工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虽怀孕,但其无 视单位规章制度,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单位仍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女职工三期内享受特殊的劳动解雇保护,但这 种保护不是无限的特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三期女职工行为属于以下法律规定条件的,用 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 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三期员工管理——劳动关系 例 案 女职工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协商解除的劳动关系? 王小姐大学毕业之后,很幸运地找到了工作,不久又成立了家庭。她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了 一段时间以后,感觉工作压力太大,便萌生了想换家单位试试看的想法,但离终止合同期限还 有半年时间,因此,王小姐想还是等到合同终止。不久,公司找王小姐谈话与其协商,因近来 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想与王小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给王小姐相关费用。 王小姐觉得正是机会,于是,双方谈妥条件后,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 何某离开了公司。一周后,王小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推算是在合同解除前的事, 于是,王小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讨论: 1 )本案中王小姐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解除的劳动关系能否获得仲裁 委员会的支持?为什么? 2 )如果该案例协商解除变为到期终止,那王小姐恢复劳动关系诉求是 否能被支持?为什么? 三期员工管理——劳动关系 例 案 解析 女职工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协商解除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 除三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原则上用 人单位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是 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是合法的。 从本案例事实表明公司和何某均在主观上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由此双方协商一致, 表达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愿望。其次双方并无欺诈和胁迫。再次客观上双方订立了解除劳 动合同协议书,公司按规定支付了相关费用,王小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离开了公司。最后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没有违反劳动法有关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即便王小姐是在孕期,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更何况 王小姐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才提出因怀孕要恢复劳动关系的,故怀孕日期先后不影响劳动合 同的协商解除。王小姐的请求事项无法得到支持。 但如该案例变为到期终止,则怀孕日期先后对案例结果会造成影响,如果在终止前,则 易被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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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怀-人文关怀与员工心理辅导培训
人文关怀与员工心理辅导培训 人文关怀与员工心理辅导培训 引言:今天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员工心理辅导 问题,互相交流经验,希望大家积极发表意见。 一、首先我们要理清“心理 ”这个概念 心理 健 康 心理 困扰 心理 障碍 精神病 心 理 咨 询 注:心理健康与 心理困扰、心理 障碍之间没有明 心 理 治 疗 显的界线,它们 之间是互相交错 的。心理健康是 药 物 治 疗 相对的,没有绝 对的。 心理健康的十大标准 1 、具有充分的适应力; 2 、能充分的了解自己,并对自己的能力作出适度的评价; 3 、生活的目标切合实际; 4 、不脱离现实环境; 5 、能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和谐; 6 、善于从经验中学习; 7 、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8 、能适度的发泄情绪和控制情绪; 9 、在不违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能有限度的发挥个人的个性 ; 10 、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前提下,能恰当的满足个人的基本 需求。 如何判断心理异常 按照轻重程度,我们将心理异常分为两种, 一种叫神经症,一种叫精神病。 神经症:轻度心理疾病,对自己的心理问题有自 知力,能主动找心理医生咨询。如神经衰弱、强 迫症、恐怖症、臆症等等。 精神病:重度心理疾病,对自己的病情没有自知 力,有幻觉、精神活动内在协调不一致。 案例分析 1 、郑某 , 男 ,31 岁 , 某大学助教 , 未婚。其向心理咨询 师 自述 : 原来在大学读书时有一女友 , 相处很好。后分配两 地后两人也有信件往来 . 假期也能见面,正式恋爱已有 五年 , 现有一女同事对其很好,也知道其有女友两人常 在一起 , 互相照顾 , 彼此真诚 , 渐渐对她有了好感并向 她 表达了爱慕 , 她也欣然接受。这样一来 , 其陷入矛盾的 境地,无法自拔。近来常失眠,心情不好 , 注意力不 集中,工作效率低 , 不能专心看书 , 也不爱和任何人来往 提问:此案例中郑某处于哪一阶段? 分析:该案例是典型的心理困惑问题,当事人完全能自 己拔。 案例分析 2 、心理障碍:一员工自幼未得到父母的爱,后又受父 命嫁给一离过婚的男子,因其老公唯其母命是从且又 不给其一分钱,与老公过得也不幸福。曾有过自杀情 况后来常常觉得生活无趣,总有自杀的念头。 案例分析 3 、精神病:蔡某(急性精神病状态) 曾某(精神分裂) 陈某 二、组长为什么要做员工的思想辅导工作 1 、曾经参加过组长晋升演讲,发现很少 有人提到对人的管理; 2 、人是生产的主要因素; ( 人、机、料、 法、环 ) 3 、人是有思想、有感情的; 4 、情绪对人的影响; 5 、组长在员工思想中的作用。 情绪对人的影响 1 、情绪对工作的影响 乐观情绪:心情愉快、干劲十足、成绩突出 消极情绪:心情忧郁,敷衍了事、成绩下降 2 、情绪对身体的影响 乐观情绪:心情舒畅、充满信心、战胜疾病 悲观情绪:心情沮丧、悲观绝望、被病吓倒 3 、情绪对生活的影响 乐观情绪:人际关系好、家庭和睦、生活愉快 悲观情绪:处处碰壁、与人不和、内心痛苦、生活 无乐趣 情绪对人的影响 员工不良情绪产生的原因? 个人原因 :家庭、情感、个性 工作原因 :工序、环境、管理 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治安、风气 解决方法:了解原因、针对性疏导、找协助员 三、组长怎样做员工的思想 辅导工作 1 、了解员工心理物点;(马斯洛原理) 过去:需求低,都是生活的琐事,容易解决 现在:基本需要已得到满足,其需求上升到社会需要 ,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2 、掌握员工心理动态,参与员工思想辅导; 掌握方法:观察、座谈、个别谈心 参与方法:了解员工、关心员工、帮助员工 三、组长怎样做员工的思想 辅导工作 3 、把思想工作做在萌芽时期 提前预防、及早发现、及时跟进 案例:一员工生病因未存够钱拖了好久都未去治疗,并且此时又交 一网友,部门组长与主管担心其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被那名网友骗走 又希望其有病早点治疗,以免发生意外。部门与其沟通后,又请协 助员与其沟通,给予提醒,尽早治病并防止上当受骗。 结果:协助员与其沟通后,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并表示财物会保管 好。 三、组长怎样做员工的思想 辅导工作 4 、树立为员工服务的思想,多给员工一些爱心 新员工 生活不习惯:伙食、习俗、生活节奏 现状 工作压力大:工序学习、纪律要求、工作环境 环境不适应:不合群、人际关系 三、组长怎样做员工的思想 辅导工作 疏导:生活上关心:吃、穿、住、行 工作上耐心:新工序 老员工 现状:交际广、追求高 疏导:生活上:提醒交友要慎重 工作上:批评要因人而异 三、组长怎样做员工的思想 辅导工作 5 、正确利用开早会时间,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 组长要调整好自己的情绪 * 整好思路,抓住重点,讲话简洁明了 * 多表扬,少批评 6 、要以宽容之心对待员工 宽容不是对员工的错误宽容,而是当发生冲突时 能本着教育的目的。疏导员工认识问题,改正错误。 案例分析 例 1 、有一组长在工作中与员工发生冲突,她用手去拉 员工,员工用手一扬,撞到她的脸上,她便认为员工 打她。工场领导找她谈话,指出员工的不对,同时也 希望她能检查一下自己的工作方法。其听了不但没有 检讨自己的工作方式,反而对科长的话有意见,情绪 很激动。工场领导与协助员反复给其做疏导工作希以 大局为重,给员工一个改正机会。但该组长坚持要将 员工开除,否则她会跳楼。 讨论:该组长作法是否妥当? 结论:这位组长的行为,已经不是一个管理者的行为 案例分析 例 2 、有两员工于某周三因天气客观原因未能上班,请拉 上同事代为请假。周四两员工上班后组长让二人下班, 表示那天按旷工处理,周四、周五按轮休来操作,两员 工对此有意见,后经协助员协调,周三算事假,但两天 轮休不变。协助员与主管协调,主管安排两员工周五正 常上班。但当两员工周五上班时,组长仍不让上班。 讨论:该组长作法是否妥当? 四、 组长与协助员的合作沟通 例 1 、一天,一组长打电话向协助中心反映,她拉上 一女工纪律性很差,上班经常打瞌睡,已多次对其 批评教育,其也每次写了检讨书,可就是改不了上班 打瞌睡的毛病。今天上班又打瞌睡,就给她开了一张 动态书,罚款 20 元,其不签字。主管找其谈心,其仍 不认错,不在动态书上签字。主管很生气,让组长再 开一张动态书开除她。于是组长就又开了一张动态书 对其开除处分,当组长拿着动态书找其签字,其气乎 乎地签了字,顺手打了组长一耳光。该组长很生气, 感到在全拉员工面前被拉上员工打了,很没面子。 讨论:这件事是不是可以避免? 四、 组长与协助员的合作沟通 例 2 、一组长来电反映拉上员工,多次漏坏品,总出 质量问题。组长与主管已多次与该员工沟通,该员工 也每次都写检讨书及保证书,但均无效。希协助员能 与之谈心,了解情况。 结果:协助员与其谈话后,其情况好转,后协助员与 组长沟通过几次,组长表示其未出现过品质问题。 分析:一、协助员是专门做思想辅导工作的,比较有 经验;二、员工犯错,组长、主管对其批评,双方已 形成敌对情绪,员工不易接受对方的劝导;三、第三 方对其疏导,其容易接受。 四、 组长与协助员的合作沟通 例 3 、一天,一组长反映拉上一员工吃完宵夜就不见人 了。因其外租,协助员建议组长: 1 、与梁电话联系,了解情况; 2 、请组长第二日派人去其住处了解情况。 组长表示其没有责任与义务派拉上员工去看她。 协助员问其希望协助员做哪些工作,其表示反正我告诉 你们了,你们看着办。 讨论:你认为该组长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是你,你会如 何处理? 四、 组长与协助员的合作沟通 情绪管理 管拉 管人 要素 情绪 好 分析 原因 疏导 心情愉快 特点、动态、爱心、早会 The End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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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工指导--政策解读离职篇
用工指导--政策解读离职篇 新企用工指导 本篇主要适用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是法定的,用人单 位不得约定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类型一般有两种: (一)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从入职 开始计算。 (二)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个人理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权予以限 制,亦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有四类: 1、员工提出。 因用人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经济补偿自入职开 始计算。 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支付 经济补偿。 五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诉 1-5 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第 6 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成立工会的,应告知工会。 上述情形成立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 3、无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辞退应提前 30 日书面告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经济补偿自入职开始计算。 经济性裁员 主要情形如下: 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有关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 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已采取的尽量减少裁员的措施以及裁员初步方案。 2、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请求当地工会的指导, 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调整裁员名单,确保裁员方案公开、公平、公正。 3、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 工的意见,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并对裁员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完 善。 4、用人单位确定裁员方案并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严格按照裁员方案实施 裁员,确保裁员所需资金及时到位。依法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结清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并做好被裁减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配套工作。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备案程序: 1、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供裁员程序的 相关资料,年度内连续裁员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人数的 15%。 2、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 拖欠的工资,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 3、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 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被裁减人员。 这种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自入职开始计算。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相关情形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注意,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 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况消失才可予以终止。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劳动关系双方不能自行约定,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 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支付年限自入职开始计算。 经济补偿计算方法 计算基数: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计算年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还有以下附随义务: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工资、折算奖金、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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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订立劳动合同要参考哪些企业文件
问:订立劳动合同要参考哪些企业文件? 答: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参考以下企业文件: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参考这些文件,避免因两者发生不适当的冲突而给企业带 来风险。 用人单位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者,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按照 “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 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员工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同时规定了劳动 合同的保护水平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水平。 因此,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中的规定如果与劳动合同的规定相互冲突, 将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或者损害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55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6 条。 例: 2007 年 5 月,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方案按《2007 年版公司工资管理 办法》执行,该办法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按照该办法规定,小王月薪为 5,000 元,公司将 发放小王年终双薪,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比例发放。 2008 年 9 月该公司依法修改了《2007 年版公司工资管理办法》并进行公示,名为《2008 年版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双薪及发放多少。2009 年 2 月,公司认为小王表现欠佳,仅发放年终双薪 3,000 元给小王。后小王申请仲裁,要求该 公司补发 2,000 元及 25%经济补偿金 500 元。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员工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该案例体现了企业管理与法律的明显冲突。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企业出台一份新的 制度,都要求适用范围内的员工 100%地遵守执行,但是,如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操作不当 或疏忽了一些细节问题,那么企业出台新制度的目的将落空,即个别、部分员工完全有正 当理由不执行该内部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6 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 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中的小王的主张是成立的,即当规章制度与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小王有主动选 择的权利,小王当然会作出最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新的规章制度对小王就无法起到约 束作用。 操作提示: 1)招聘过程中,候选人与用人单位会就很多问题进行磋商,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公司规 章制度中的内容,比如劳动纪律、考勤制度、薪酬晋升等。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 应当确认这些内容与规章制度保持一致,或者确认用人单位愿意接受这些(对员工更有 利)冲突。 2)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 规章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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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职工福利费属于劳动报酬吗
问:职工福利费属于劳动报酬吗? 答: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不属于 劳动报酬。但是,在我国的工资支付实践中,福利费问题如何处理,一度存在混乱,主要 问题是:在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界定不清的情况下,部分本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支付项 目,被不当地纳入职工福利费,导致员工的工资总额不明确、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基数混乱 等问题。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企业职工福 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 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 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在此,须强调: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非常有限,企业应当严格依循《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 管理的通知》确定本企业福利费的范围,不得将本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支付项 目,不当地纳入福利费管理。 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外,企业按月按标准固定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 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得纳入职工福利 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 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62 条; 2.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 例: 原告于 2007 年 4 月 30 日至被告处物流部工作,担任快递员一职,双方签订有 2 份书 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 2008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止,主要 约定:原告月度工资按每月 840 元的标准考核发放,其中基本工资和法律规定的各类津贴、 补贴为上述标准的 70%即 588 元,按员工出勤情况发放的勤工奖为上述标准的 30%,按员工 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遵守制度情况考核发放,具体发放规定见《员工手册》及部门规章制 度;被告实行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原则;员工的有关福利,按照员工手册或部门规章制 度执行等。 2011 年 2 月 14 日,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本 案所涉等诉请,仲裁委依法受理。后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1 年 3 月 16 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主要内容是:1、双方 一致同意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再无任何法律关系;2、原告的工资 支付截止日为 2011 年 3 月 16 日,此金额将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按薪资支付流程支付;3、原 告的社会保险缴纳至 2011 年 3 月;4、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5,490 元,此后再无争议。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被告以银行转帐形式发放原告上月 23 日至本月 22 日的工资 。 2010 年 11 月、2010 年 12 月,被告在发放原告工资时分别发放了饭贴 208 元、176 元;其余 每月,被告均未发放原告饭贴。诉讼中,被告主张此系误发。 诉讼中,被告向法院递交了 2007 年版《员工手册》,其中第四章为“薪酬和福利”, 主要内容:1、被告实行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制度;2、被告福利主要有五大部分,即休假 类、补助类、补充性福利、津贴类、员工关怀类;员工根据用工形式、岗位类别、工作性质的不 同享有相应的福利,具体按照各部门规章制度执行;3、不同大类的具体项目见附表,其中 工作餐/就餐补贴、延时工作的工作餐/就餐补贴属于附表中补助类之福利。被告未向本院递 交已将 2007 年版《员工手册》送达给原告的签收凭证。 审理中,法院调取了被告在仲裁委审理期间提供的 2010 年 1 月版《员工手册》,主要内 容是:1、本手册除福利部分及明确表示不适用的员工类型之外,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包 括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福利部分因部门和事业部差异,按照部门和事业部规定执行;2、 第五章“薪酬和福利”,“第 1.2 条:根据岗位不同,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奖励、津贴等 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法律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按员工出勤情况发放,勤工奖按员工出 勤情况和工作表现、遵守制度情况考核发放;第 1.4 条:公司实行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制 度;第 5.1 条:公司福利主要分为五大部分:休假类、补助类、补充性福利、津贴类、员工关 怀类;第 5.2 条:员工根据用工形式、岗位类别、工作性质的不同享有相应的福利;具体按 照各部门规章制度执行;第 5.3 条:不同大类的具体项目见附表:工作餐/就餐补贴属于补 助类福利;第 5.5 条:其他福利详见各部门、各事业部规章制度”等。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递交了《快递组配送员薪资绩效奖金方案》,其中“薪资组成”中 规定“月薪资=基本工资 1,120+月度绩效考核奖金+工龄奖+饭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 告提供了《快递站点管理制度》和原告吴某某的签收凭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快 递站点管理制度》规定了站点规章制度、站点各工作岗位职责及劳动纪律、违纪行为处罚, 并未对员工所享有的各项福利作出规定。 法院认为,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负有支付原告饭贴的义务,即原告 所享受的员工福利中是否包含了工作餐/就餐补贴。对此,法院做如下分析认定: 1. 从双方确认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记载的内容来看,被告确实实行“以岗定薪、 薪随岗变”的制度,而且福利“因部门和事业部差异”而不同,因此福利“按照部门和事 业部规定执行”,此举并无违法之处,而且从《员工手册》记载的内容来看,第 51 页附表 中所列只是不同大类的福利之具体罗列,并不能由此推定原告所在部门每位配送员都有权 获得工作期间的就餐补贴,而原告所提供的《快递组配送员薪资绩效奖金方案》,既无被告 加盖的公章,也无被告的自认,因此难以成为本案的处理依据;结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 约定、原告于庭审中自认其所在部门配送员均未获得饭贴之事实,因此,对原告之诉请, 难以支持。 2. 但是,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向本院提供其曾就原告所在部门的员工所享受之福利 作出具体规定的书面依据,所提供的《快递站点管理制度》记载之内容表明,这只是被告对 快递站点的工作等作出的规定,并未涉及到员工的福利待遇,因此被告在管理上显然存在 相当的不足,而且管理制度不细致、不透明,势必会影响员工的利益;且被告拒不向本院 递交工资造册表,造成本院无法核查相关事实之情形,本院将向劳动监察部门发出司法建 议,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审查被告是否有向其他员工收取押金、是否有未发放其他员工高温 费之违法用工等行为,也希望被告能自动检查、主动整改,在一个月内将检查和整改情况 以书面形式函复本院。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或补贴等待遇,必须由双方之间的明确约定或直接依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员工一方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工资或补贴的依 据何在,即劳资双方的约定是什么。 本案中,法院认为从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实行“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 制度,而且福利“因部门和事业部差异”而不同,因此福利“按照部门和事业部规定执 行”,此举并无违法之处,而且从《员工手册》记载的内容来看,第 51 页附表中所列只是 不同大类的福利之具体罗列,并不能由此推定原告所在部门每位配送员都有权获得工作期 间的就餐补贴。结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原告于庭审中自认其所在部门全部配送员均 未获得饭贴之事实,法院对原告之诉请,认为没有劳资双方之间的约定,未予支持。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应该就本单位员工应该享有的各种福利规定在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的不同部门的员工所享受之福利不同,那么就应该作出具体书面规 定。明确约定员工享有哪些福利待遇,能够有效减少劳动纠纷。 2)用人单位在法院审理涉及自己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举证。按照规 定,对于某些事实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对于工资 是否已经支付,社会保险是否已经缴纳,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休假是否已经实 际休完,等等事实,均需用人单位主动向裁判机构举证。如用人单位无法举出这方面的证 据的,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此外,如人民法院或劳 动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事实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司法 建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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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 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 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同时,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 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第 2 款 也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第 2 款; 2.《女职工保护条例》;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第 1 款; 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 5 条。 例: 2006 年 8 月 14 日,原告王某某到被告新疆某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两年,原告担任被告的人事主管;2008 年 2 月 19 日,被告又任命原告兼任融资 保险业务部经理,原告与被告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按月给原告发 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 年 8 月 3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向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因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 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09 年,原告因产假休息三个月,已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共计 10,105 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三个月产假工资。 对与产假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产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依 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 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原告已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被告不再发放原告的产假期间工资,是符合规定的; 因此,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来支付。 本案中,关于休产假工资,被告公司已足额为原告缴纳了生育保险,社保也已为原告 支付了生育津贴,按照法律规定,社保已支付了原告的生育津贴,单位不再为原告支付产 假工资。 操作提示: 1)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部分,由国家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 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须要注意,不同地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险方面都有比较详细的规 定和要求。在处理与此有关的问题时,要注意参照地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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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对病假期间劳动报酬的规定有以下几项: 1)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3)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 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最低工资。 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 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 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参考法规: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 2 条; 2.《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例: 某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13 日领取营业执照成立,2009 年 4 月 8 日刘某某、某公司双方签 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确认刘某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并约定刘某某在某公司安全保卫部岗位从事内勤工作,工资标准为试用期 1,200 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 1,300 元/月。 2010 年 3 月 24 日刘某某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住院, 2010 年 4 月 26 日出院, 2010 年 5 月 26 日病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2010 年 6 月 11 日因刘某某不同意变更工作,与 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同日签收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010 年 6 月 17 日刘某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书送达后, 刘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某与某公司争议的要点问题包括: 1)刘某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2)刘某某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有不同的认定: 1)一审法院认为,2009 年 4 月 8 日刘某某、某公司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确认刘 某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200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后,刘某某仍在某公司处工作,某公司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刘某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未签订劳动合 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 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视为”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 间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并不是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刘某 2010 年 2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9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 1,300 元÷21.75 天×129 天=7,710 元。原审 法院对此认定有误。 2)对于医疗期工资,一审与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某公司主张:我公司制度明确规 定员工因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员工在我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未满两年 的,根据其工作年限按 40%的岗位工资发放,刘某某要求按 60%发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同 意某公司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刘某某 2010 年 5 月因病住院,某公司应按照不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 80%的标准给刘某某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即 440 元(550 元×80%)。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人单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 本案中,某公司规定,因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员工在我公司实 际工作年限未满两年的,根据其工作年限按 40%的岗位工资发放。2010 年 3 月 24 日至 5 月 26 日刘某某因病住院,其 4 月工资按 60%发放,而 5 月份工资按 40%的工资发放。二审法院 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 2010 年 5 月因病住院,某公司 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0%的标准给刘某某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即 440 元(550 元 ×80%)。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际或劳动合同到期之际,一定要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 动合同,不然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须特别注意医疗期劳动报酬计算问题的法律规定,即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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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5]264 号 发布日期:1995-10-10 执行日期:1995-10-10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 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 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 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 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 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 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 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 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 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 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 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 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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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 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 劳社劳薪〔2001〕231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 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 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 00 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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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
问: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 答: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 56 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申请 仲裁、提起诉讼。因为《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 同,与用人单位争议的一方是工会,而不是某一个员工个人。 《劳动合同法》未授予企业或单个员工提起集体合同争议。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56 条; 2.《工会法》。 例: 王某是某市一电子企业的员工。该企业于 2005 年 10 月与该企业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 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 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 该企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缴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钱与企业应缴 的社保费,企业都没有及时上缴。截至 2008 年 2 月底,该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数百万 元。 王某希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不予立案,且被告知应由工会申请。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就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工会代表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不是单个职工。 本例中王某认为企业违反了集体合同,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本人不是适当的 主体。因此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企业与员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企业应注意审查:代表员工一方争议的必 须是工会; 2)如果员工一方违反集体合同,企业应当提起个人劳动合同争议,而不是集体合同争 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或与集体合同冲突的,适用集体合同。因此提 起个人劳动合同争议也有同样效果。如果企业对集体合同本身有异议,可以在个人劳动合 同争议中要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审查集体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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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产生以下几种 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82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 条、第 7 条。 例: 张小姐于 2007 年 8 月 1 日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咨询 顾问,月薪为 8,500 元,但公司并没有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也没有异议。 2009 年 1 月初,公司突然降低了张小姐的工资。张小姐不同意。最终公司与张小姐协商 解除了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张小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小姐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31 日。张小姐补签了合同,但特别注明了劳动合同补签的时间为 2009 年 1 月 31 日。 事后,张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30 日 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公司主张,自己与张小姐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再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而且张小姐是 2007 年 8 月 1 日就进入了公司工作的,自 2007 年 8 月 1 日开始公司就与其形 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当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支持了张小姐的申诉请求的裁决。 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又上诉至中级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张小姐的请求的终审判决。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事后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减轻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者未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不能减轻用人单位未签书面 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案中,管理咨询公司未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张小姐未提异议,并且事 后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未能减轻管理咨询公司的责任,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中,管理咨询公司辩称张小姐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入职的,而此前的法律并 没有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这一点虽是事实,但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 管理咨询公司应当立即纠正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错误,从应纠正而未纠正日起自然要依 《劳动合同法》承担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 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这对员工是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更加是保障。 2)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为不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保留通知的证据。劳动者仍 不愿意签订的,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双 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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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带薪年休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带薪年休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员工年休假劳动报酬的规定有以下几项: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未休年休假时工资报酬计算的基本原则是: 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 300%支付,即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 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 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 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职工本人原因并经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日工资收入的计算: 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其中: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 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月平均工资; 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 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规定执行。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未休年休假的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的具体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 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参考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1 条;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 例: 原告自 1998 年 10 月 17 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至立案前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8 年 5 月 1 日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该合同于 2009 年 5 月 1 日续签至 2010 年 4 月 30 日。 该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标准为 2,560 元。2010 年 3 月 15 日被告通知原告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职工休假待岗,休假待岗时职工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 2010 年 4 月 30 日 到期的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同意按照原合同条款续签劳动合同(包括签 署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职工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办理续签事宜。 2010 年 4 月 19 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原告仍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另 外 , 原 告 2008 年 度 应 休 带 薪 年 休 假 10 天 , 带 薪 年 休 假 的 日 工 资 计 算 标 准 为 2,500/21.75,2008 年 2 月 13 日至 2 月 22 日被告公司安排原告休 2008 年度带薪年假,原 告签字确认该期间休假,但其中 2 月 16 日及 17 日为周六、日。原告表示在签署休假确认单 时就提出过少休两天的异议,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 原告于 2010 年 3 月 2 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 委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出具终止案件审理通知书。原告于同日起诉至法院。 对于原告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 2008 年度应休带薪年休假 10 天,2008 年 2 月 13 日至 2 月 22 日被告公司安排原告休 2008 年度带薪年假,原告签字确认 该期间休假,但其中 2 月 16 日及 17 日为周六、日,故原告尚有 2008 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 假 2 天,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计算标准为 2,500/21.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 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受一年的限制,故被告认为原告现在主张已过仲裁时效的抗辩,原审 法院不予采纳。另,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 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收入,故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460 元)予以支持。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受一年的限制; 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的,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 本案中:原告于 2010 年 3 月 2 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 仲裁,并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此时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此间因拖欠劳动报 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受一年的限制。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 付 2008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460 元。 操作提示: 带薪假期是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企业要依法安排好员工的带薪年假休假事项。 如有需要,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 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 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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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纠纷风险应急预案
关于劳动纠纷风险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有效处理劳动纠纷,降低劳动纠纷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减少 风险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调为主,能调不裁;以基层为主,能在下级解决的,不到上 一级解决;以公司内部解决为主,能在公司范围内解决的,不到上 级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以贯彻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为主, 能化解的矛盾,不把矛盾扩大化,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味斯美食品科技(安吉)有限公司劳动纠纷风险 的应急处理。 四、应急组织领导及机构 1、劳动纠纷风险防控应急领导小组: 总 指 挥:公司总经理 副总指挥:人力资源部总监及生产总监 成 员:HRBP SSC 及各部门经理 2、按职责分类,下设两个小组: (1)沟通调解组: 组 长:HRBP 经理 组 员:各车间 BP、车间负责人 (2)纠纷决策组 组 长:人力资源总监、生产总监 组 员:HRBP 经理、各部门经理、SSC 经理 五、风险点 (1)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争议或纠纷; (2)劳动合同管理不到位,造成纠纷; (3)员工因保险问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4)员工因工资问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六、应急处理 1、在接到突发纠纷信息后,沟通调解组在详细了解劳动纠纷情 况的基础上,负责对事实真相进行调查核实,并第一时间与当事人 进行沟通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力求内部解决,尽力缩小影响范围; 2、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详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要求, 及时向纠纷决策组汇报,听取组长的意见和指示。组长有明确要求和 意见的,要按组长的指示执行,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 3、当纠纷无法以调节形式进行内部解决,特别是当事人向当地 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总裁组负责代表公司依法参与仲 裁; 4、HRBP 要积极掌握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要求及目的;了解掌 握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家庭配偶及子女情况、经济情况、主要的 社会关系、身体健康状况等等; 5、HRBP 要进一步调查了解事实情况,收集相关资料,掌握细 节情况;要了解掌握劳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 6、认真研究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劳动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 逻辑关系; 7、做好执行仲裁的准备。特别是败诉的准备; 8、满足员工的合理化要求。对一些不影响公司利益,有利于维 护公司整体形象的员工合理化要求,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经相关有 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复后,能够满足的,要尽可能的给予满足和解决。 对于影响公司利益,不合理的要求,HRBP 要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并坚决给予回绝。 9、各组员在纠纷协调中积极协助 HRBP 沟通,提供相应证据链 及情感帮助,力争第一时间处理好相应事件。 10、各组员在纠纷过程中是本部门纠纷第一责任人,必须以维护 公司利益,严格按照相应制度,积极主动协调,杜绝回避,隐瞒事 实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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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2016 年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 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 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 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 16 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 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 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 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 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 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 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 人单位应在 30 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 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 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 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 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 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 2 个月到第 12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 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 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 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 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 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 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 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 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 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 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 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 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 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 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中的“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 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 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 “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 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 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 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 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 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 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 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 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 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 2008 年开始按照《劳 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 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 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 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 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 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 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 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 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 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 6~10 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 12 个月平均收入低 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代替提前 30 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 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 号执行, 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 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 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 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 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 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 50 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 50 万元 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 年 1 月 1 日前都要退出投 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七、问题解答 1、劳动法关于公司罚款的问题与规定 关于公司“罚款”制度,原先作为“惩罚”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 2008 年 1 月 15 日被废止,公司实际上已经失去处罚权,只能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的扣分机制达 到“处罚”的效果。因为“处罚权”相当于一种行政权力,需要法律的授权,否则企业不 得行使。 【建议】: (1)人事制度中不宜出现“处罚”、“惩罚”、“罚款”的条款,无法律依据。 (2)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区分违约、经济损失赔偿和绩效考核减分的不同情 形,具体做法如下: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公司提供培训费用而约定服务期约定”以及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b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的规定,员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金额, 在每月工资 20%的范围内予以扣减。 c 除上述两款外,员工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绩效 考核减分,最终根据考核分数核发工资。初步建议如下: 公司将员工每月工资的 20%作为考核工资,若考核满分,将核发全额考核工资;若有考核 减分,将考核工资按照一定考核分数予以核发工资,最多可扣减全额的考核工资。 2、关于新劳动法年假的问题与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 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工作时间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 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174 号)的规定,我国 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 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 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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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就业、薪酬福利劳动争议问答汇总
劳动关系、就业、薪酬福利问答汇总 一、用工就业 1、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共享用工?当前是否只有电商、物流等企业可以 申请? 答: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重要方式 ,有需求的企 业都可以实行,无需申请,不限定性质。 2、 哪种情况下原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去其他企业从事共享工作? 答: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重要方式,可以在特定 情况下解决本市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 位。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企业之间 都可以自主结对,有序实现共享用工。 3、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原企业派其去缺工企业工作? 答: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与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 实信用原则,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 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原企业在 安排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告知劳动者缺工企业具体情况和所涉 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可以在依法自愿的基础 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4、 共享员工如发生工伤该找哪个企业负责? 答: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应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劳动者在缺 工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可以约定 补偿办法。 5、 实行共享用工的企业(原企业和缺工企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哪些? 答: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应签订共享用工协议,确立共享用工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 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双方应妥善约定被调剂劳动者的人 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 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 共享用工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方式。 二、劳动关系 6、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 责任? 答: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 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 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8、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者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 动合同的; 9)、由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 10)、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 13)、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 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列入经济补偿金计发的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 入计算。 这里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 10、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 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 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1、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 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12、 公司搬迁至外地,劳动者不愿意履行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公 司要搬迁至外省市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 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1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怎么算?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薪酬福利 14、 工资支付的周期如何规定? 答: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 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 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 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 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 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 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5、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以 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 150%支付;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 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 工资的 300%支付。 16、 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在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标准是多 少? 答: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 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且扣 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7、 不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有哪些?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 津贴; 3、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4、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 资。 18、 职工工资总额的含义是什么? 答: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劳动报酬。 19、 奖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20、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工资总额以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以在岗职工范围为前提; 工资总额不考虑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 21、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22、 津贴和补贴的含义是什么? 答: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 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 工的物价补贴。 23、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答: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 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 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职工;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 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24、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 不得超过 36 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 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 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 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 紧急任务的。 25、 制度工作时间如何进行计算? 答:制度工作天数是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工作天数。 据此: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 250 天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 20.83 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 时。 26、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何界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 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即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 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 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的 报酬。 27、 职工病假期间是否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 6 个月内的,计算为本企业 连续工龄;超过 6 个月病愈仍回本企业工作的,除超过 6 个月的期间不算 工龄外,其前后在本企业的工龄应合并计算。 28、 年底时,来不及休年假,单位可以支付工资替代吗? 答: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 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 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换言 之,就是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 200%。 29、 竞业限制限制什么?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工作;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0、 发生工伤后,年休假假期还有吗? 有。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 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 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因为工伤产生的停工留薪期间和年休假之间 不存在冲突,职工可以同时享受。 31、 请病假会影响当年的年休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所以,是否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要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请病假的时 间来看哦。 32、 员工在医疗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3、 34、 3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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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
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 答: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规定, 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法院会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 30 日内,当 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 79 条、第 83 条;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 条; 3.《民事诉讼法》第 213 条第 5 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8 条第 3 款。 例: 陈某是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双方 2009 年 6 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按销售业绩提成, 公司并每月发给工资 800 元,但公司一直未向陈某支付工资。 陈某与公司沟通数月无果,于 2010 年 1 月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 公司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每月 400 元的标准发给陈某工资。 陈某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不懂法,于数月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 裁决。 法院根据《劳动法》第 83 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 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 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 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该仲裁裁决。 裁定生效后,陈某根据裁定书中提示“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个月 800 元 支付工资。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法院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公司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了执行异议,法院经审 查认定异议成立,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这说明,当事人对于违法裁决的救济途径即便是在 执行阶段仍然是存在的。 对于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在 30 日内直接 向法院起诉,因此,陈某因此反而重新获得了要求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诉讼权利。 操作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企 业对于违法仲裁裁决不服的,即便进入执行阶段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类违法 裁决。 2)就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情形,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提 供了充分的救济措施。具体而言,对于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收到裁决书 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终局裁决,则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3)企业需注意:如企业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 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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