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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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保 密 协 议 甲方(单位): 地址: 乙方: 部门: 身份证号: 岗 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以及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就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达成 如下协议,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经营、财务、采购、薪资管理、项目管理及主管级以上岗位。 二、保密内容与范围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耳闻、目睹、接触 到、了解到或者具体承办的关于甲方各方面的以下秘密信息: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投标报价信息与资料、 采购招标信息与资料、财务资料、项目分包招商资料等等; 2. 公司实施或者尚未实施的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信息及资料;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薪资信息及资料; 6. 甲方所有的涉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图纸优化方案、项目 报价方案、项目分包招商价格方案、施工工艺流程方案、采购招商价格方案、工程 材料合格等级证书、供应商名录、财务报表、账簿及财务分析报告、薪酬管理方案 、 工资报表、工程检测报告、试验结果、各类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7. 公司规定或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应当保密的其它事项。 三、乙方保密义务 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主要是利用甲方资金和技术条 件所取得的新工艺、新工法、新标准及各类创新成果 ,属在职期间工作成果乙方享 有署名权,甲方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定,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3. 甲方的保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 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 涉密信息, 以保证其机密性。 4.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 公布、转让、举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按照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 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涉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5.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 所有。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该载体。 四、保密期限 本协议约定保密期限为:乙方劳动合同期限直至解除、终止合同期后的 2 年。 共 2 页,第 1 页 五、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此协议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 同。 2.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款,除协议条款另有规定外,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1000 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超过 1000 元,乙方应当在违约 金以外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七、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 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手 印)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共 2 页,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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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劳动合同》,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工作;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可能知悉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乙方充分意识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乙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甲方之财产,该商业秘密的对外泄露、被 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 商业秘密的范围 1.1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之商业秘密的范围:(1)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原有的或已持有的商业秘密;(2)乙方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工 作成果、技术成果、专利技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3)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 务的商业秘密。 1.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管理类秘密事项、日常经营类秘密事项、日常管理类秘密事项、技术秘 密类事项、生产类秘密事项及其他秘密事项,具体按照甲方保密制度规定的事项执行。 2 商业秘密的归属 2.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 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 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甲方任职 期间完成的专利向美国等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权利转移给甲方,并签署权利转移承诺书。 2.2 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乙方退休、调离甲方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做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 者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2.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 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 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声)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 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 任职期间的保密 3.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3.2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 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3.3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 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 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更不得私自许可或转让上述商业秘密。 3.4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已经甲方同意;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 此权限。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 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3.5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所载有的秘密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若载有秘密信息的载体系由乙方自备,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 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3.6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3.7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由 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第三方侵权指控的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4 办理离职期间的保密 4.1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并按甲方的 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或按甲方的规定予以销毁。 4.2 乙方离职时应保证将记载于乙方自有载体上的商业秘密立即删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销毁或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4.3 乙方应于离职时,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上述资料及其他载体,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 5 离职后的持续保密义务 5.1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指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甲方解除乙方聘用关系或者乙方明确表示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好相关解除 聘用关系手续的行为;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的通知后,拒不办理手续的行为以离职论。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 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 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5.2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已实际公开;    6 损害赔偿 6.1 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违反此协议,乙方应立即停止泄密行为: 6.1.1 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对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按照公司制度予 以相应惩戒; 6.1.2 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1.3 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1.4 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视违约行为所致甲方损失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6.2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计算: 6.2.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按在甲方任职最后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折算)税前年薪的五至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润损失等),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2.1.1 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或者以不低于甲方该等商业秘密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6.2.1.2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 之内。 7 其他 7.1 本协议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7.2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7.3 如有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7.4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全面审阅本协议,并向专业人士就本协议的涵义和影响进行咨询,理解并自愿同意本协 议包含的每一项规定。 7.5 本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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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人员保密协议

高层管理人员保密协议

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协议 甲方: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内蒙古**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失,确保乙方职业道德和行为 操守,现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重大决策; 2、甲方经营活动中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方 案、经营项目、经营决策等;   3、甲方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的会议记录;  4、甲方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凭证、帐册、报表; 5、甲方统计报表、审计报告书; 6、甲方职员档案、工资、劳务收入资料;   7、其它经甲方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甲方工程技术方案、规划设计、制造方法、 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 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相 关的函电等等。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 被甲方应用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研发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约定内容   1、乙方不以公司资料及相关数据、技术等谋取个人利益,或作其他与甲方无关 的商业性及非商业性用途; 2、乙方决不向任何人或机构宣传和传播有关甲方及业务之商业机密资料;   3、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研发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 工作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4、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项目和研发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经营、设 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 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6、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 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 息为止 ;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8、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同样遵守本协议书之一切约定;   9、《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   10、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从事同甲方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 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咨询、顾问性服务,也不 唆使甲方的任何职工接受外界聘用。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予以行政处分;   2、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 乙方的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或甲方重大经 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解除的行政处罚,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 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甲、方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 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201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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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含在工资中的约定是否合法

保密费含在工资中的约定是否合法

保密费含在工资中的约定是否合法 | 劳动法 | 求职陷阱 | 签约违约 | 职场动态 | 职业规划 | 职业测评 | 范文资料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合 同,这是符合规定的,也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企业为了保护其正 当的经济利益,要求员工保护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至于保密费是否可以工资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条 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 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 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 资。”因此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 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   员工泄露用人单位技术秘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责任,上海市的规定是,《上 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 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因此员工和 不正当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个人或单位都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根据该规定的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 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 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员工赔偿额比例,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 的规定。 有竟业限制一定要足补偿,注意:这个补偿一定要离职后才发放的,离职前的不能算。限制几个月发几个 月工资,数额为不少于离职时月工资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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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保密管理办法

薪保密管理办法

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员工薪资保密行为,保证薪资作业过程的保密性,确保薪资资料不泄密。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的薪资操作过程; 2、本办法适用于监督全体职工的薪资保密行为; 3、本办法适用于薪资泄密行为的举报、处理等过程。 三、定义: 薪资作业人员:指参与薪资确定、调整、核算、发放、调阅的各部门负责人、人力 资源及财务部等相关人员。 四、权责: 1、《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制定------------------------人力资源部 2、《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审批------------------------总经理 3、《薪资保密管理办法》执行------------------------全体职工 4、《薪资保密管理办法》监督------------------------总裁办 五、具体内容: (一)、薪资保密的整体要求: 1、薪资操作过程的保密性; 2、全体职工不打听别人的薪资水平; 3、全体职工不向别人透露自己的薪资水平; 4、任何职工发现薪资泄密情况都能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处理及时有效。 (二)确保薪资保密的总体步署: 1、公司制定《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并由总裁办监控其实施情况; 2、由人力资源部向全体职员宣导薪资保密制度; 3、人力资源部派专人用专柜保存薪资资料,确保薪资资料保存过程不泄密; 4、加强薪资作业人员及薪资作业过程管理,确保定薪、调薪、薪资核算、薪资发 放过程不泄密。 (三)、为保证薪资的保密性,对薪资作业过程作以下规定: 1、薪资作业过程包含但不限于,新进职工定薪、职工调薪过程、薪资资料保存过 程、薪资核算过程、薪资发放过程、薪资资料查阅过程等; 2、新进人员经权限主管确定薪资后,须在第一时间将薪资资料交于人力资源部 人处; 3、人力资源部接到新进人员薪资资料后,将薪资资料保存于薪资资料专用柜; 4、调薪资料(包含转正调薪、年调薪等)经核准后,应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存 于薪资资料专柜中; 5、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阅本部门人员薪资资料时,须经总经理核准,否 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予受理; 6、除总经理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其他部门人员薪资资料; 7、财务人员在发放薪资时应保证薪资保密。 (四)、为规范职工的薪资保密行为,现作以下规定: 1、人力资源部在与新进人员确定薪资时,应及时宣导薪资保密意识; 2、新进人员入职后,由人力资源部在职前培训中宣导薪资保密制度,必要时要 与员工签订薪资保密协议; 3、人力资源部应对全体在职职工进行薪资保密制度的培训工作; 4、人力资源部会不定期到职工当中了解薪资保密情况; 5、公司制定薪资泄密举报制度,欢迎广大职工参与检举薪资泄密情况,并对有 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为确保公司薪资保密制度得以实施,规定如下: 1、凡因薪资作业人员行为造成薪资泄密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罚款 200 元 2、薪资作业人员主动造成薪资资料泄密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即时开除处 理,必要时可追加经济责任赔偿; 3、全体职工不得询问其他职工的薪资情况,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当事人严重 警告,并视情节给予 100——300 元的罚款处分,第二次给予即时开出处分; 4、全体职工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自己的薪资资料,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当事 人严重警告,并视情节给予 100——300 元的罚款处分,第二次给予即时开出处 分; 5、员工主动散播自己的薪资资料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立即 开除处分,必要时可追加经济责任赔偿; 6、公司欢迎广大员工揭发、检举薪资泄密事件,凡检举薪资作业人员违反薪资 保密制度,造成薪资泄密的,一经查实,给予检举人奖励现金 200 元/次;凡检 举员工有散播自已薪资资料或询问他人薪资资料者,一经查实,给予检举人现 金奖励 300 元/次。 六.制定、变更与作废: 1、本办法为公司薪资保密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部编制,经总经理审批后公 布实施;修改、废止时亦同;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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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鄂贵京,男,49 岁,蒙古族,经理,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 住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属区 4 号楼 2 单元 2 号。 电话:13704756876 邮编邮编:010022 被申请人: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一江,职务校长。 地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 1 号。 联系方式:4392563 邮编:010022。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辞退决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1980 年 8 月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并留校工作,1982 年 5 月任内蒙古师范大学 图书馆办公室主任。1984 年 8 月内蒙师范大学设立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决定由申请 人继续担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服务中心经理。1985 年 5 月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 被申请人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仍由申请人担任中心经理,1987 年 8 月经被申请人批准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 设备服务部,继续由申请人担任经理.1990 年 6 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 服务部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被申请人劳动服务公司任命申请人为内蒙古蒙 南电子产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经理。 1993 年 6 月,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工商年检时,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而未能年检。 之后,经申请人多次找校领导谈公司及具体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1994 年 8 月,申请人听说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送达书面决 定给申请人。 从 1994 年 8 月至 2008 年期间,申请人就工作安排和辞退问题多次找被申请人和组织 人事部门的负责人,1998 年 5 月杨效春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2000 年任校党委书记期间, 申请人数次找他反映,2000 年到 2005 年,申请人书面和当面多次向校人事处申诉和反映 。 2005 年 11 月 14 日,申请人再次找到时任校长陈中永反映,未给予解决。之后,申请人向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反映,等待给予解决,直到 2008 年 9 月,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的申诉 问题向人事厅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拒绝给予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从未和被申请人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申请 人一直在被申请人的校办企业工作,担任蒙南经销部的经理并负责经销部的工作。被申请 人一直是校办企业和蒙南经销部的创办和主管单位。而 1993 年 8 月 17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辞退也是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从 1994 年 8 月至 2008 年,申请人无数次 向被申请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反映,只求撤销辞退决定,事实求是解决申请人的工作安 排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不得已申请人特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望贵仲裁委能够公正查明事实,依法裁决,准如所请。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鄂贵京 二 00 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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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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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协 议 甲方: 合同签订地:济南市天桥区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熟知和掌 握的一切科研成果及技术信息。设计保密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所有新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配方、工业、新产品质量标准、 实验资料及数据;研发项目的全部资料,包括国内、外专家提供的全 部技术资料,试验的原始记录及数据等;检验报告的实验数据,包 括原始记录,尚未完全确定的检验结论等;及与此相关的所有会议 文件、纪要、决定、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2、甲方其他一切商业上、技术上的内部信息资料和尚未公开的 秘密; 3、甲方的秘密项目,包括商品价格、商品供、销渠道,客户名单 及信息资料,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销售政策; 4、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 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经济合同内容; 5、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 物流资料、受控管理文件、股东决议决定及其他公司机密性文件资料、 公司档案文件; 6、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作业蓝图、工程 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各类数据库资料。 7、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8、乙方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及事项。 第二条、 保密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内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技术秘密未被公众熟知前。 第三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 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除乙方外的甲方的其他 员工)知悉属于甲方以及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 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四条、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仍对在甲方任 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 务的技术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 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承诺,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擅自使用任何他人 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 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投诉或诉讼 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 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 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 1、不得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经营、投资同甲方生成或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或其他形式的经营实体。 2、不得在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经济组织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 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 第七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 秘密信息的电脑、U 盘、硬盘、文件、资料、图标、笔记、报告、信件、以 及任何形式的载体,甲方有权在乙方任职期间随时检查,且乙方离 职前必须全部交予甲方。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开发、改进等科研成果,无论 是否取得知识产权,其相关权利或权益均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 付相当于个人总年薪的 300%为违约金; 2、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除按照本条第 1 款支 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3、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除应赔偿全 部损失,还应当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 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如果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有权向乙 方追偿。 4、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如果甲方损失依照第(1)项所述方式难以计算,损失赔 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还应同时接受甲 方根据规定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相关 制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乙方已详细阅读了甲方的合同、签订的协议中提到的 制度及规定,并熟知乙方应付责任。 甲方: 年 乙方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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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编号:________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已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受甲方雇佣在甲方任职,据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 1、 对甲方提供给乙方或乙方在受雇期间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烹调方 法、配方、技术诀窍、管理文件、管理流程、研发项目或类似项目),以及其它任何方面的秘密或 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资料”),乙方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甲方分配的 工作任务,并在甲方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甲方。乙方进一步同意,未经甲 方事先书面授权,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传送任 何保密资料。 2、 乙方在此同意就上述保密义务应由甲方向其支付的补偿金已经包括于支付给乙方的工资。 3、 乙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甲方与乙方的雇用关系终止后 年 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 不竞争 1、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 2、乙方向甲方承诺: (1) 在被甲方聘用期间,将以其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甲方的业务,并尽其最大努力为甲方拓 展业务、扩大利益,而不会参与任何其它(竞争或其它)业务。 (2) 自被甲方停止聘用之日起(不论任何原因)______年内,而无论其是为自己还是代表任何 其它个人,均不得: (a) 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与甲方业务相同或者与甲方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工作,也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这些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 (b) 就甲方届时开展的任何一类的业务而言,唆使、介入或试图诱使甲方的重要顾客、客户、供 货商、代理、分销商、职工的任何个人脱离甲方或者中断与甲方的业务关系; (c) 干扰甲方供应产品或服务的持续性,或破坏上述任何供应的条件;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a) 乙方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将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____________元的违约赔偿金; (b) 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 2、乙方承担的前款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其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 第1页共2页 实际损失。违约的实际损失,包括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保密信息的价值及评估费 用、调查费用等。 3、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 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协议亦应变更相关内容。本协议 所称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______国家、______省、______市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 2、本协议被视为是甲方《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本协议中 如有任何与《劳动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因任何原因 停止在甲方任职之日起______年。 4、所有对本协议的修改均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第2页共2页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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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密协议书(员工)-优

其他-保密协议书(员工)-优

协议编号:________ 保密协议书 协议双方: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乙方在公司所任职位及所从事工作的保 密性质; 2、 乙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甲方在协议中拟订的要求; 3、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料,文件,信息,软件,数 据库及其他公司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电子文本,照片等)。 甲、乙双方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严格乙方职业职责,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劳动 法》、《劳动合同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基础 上,经磋商,就乙方负有保密责任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保密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的生产资料、生产基础、生产情况、生产资料、产品配方、产品成本、产品定价、人 事记录、员工资料、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货源情报、市场资料、业绩评估、产销策略、销 售历史、财务状况、进料渠道、设计、程序、技术文档、软件源代码、可执行程序、演示程序、 测试数据、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工艺流程、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招 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以及尚未经甲方正式对外公布的经营管理信息、科研成果。 2、 所有在乙方受聘期间研究发明或者参与研究发明的科研或成果,以及从公司知晓、学习到 的知识、了解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获知或负责完成的一切与项目及公司有关的信息、资料、 数据等。 3、 其他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4、 虽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甲方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资料或者信息,也适用本协议 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 5、 本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为甲方内部文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离职时必 须退回甲方,如有泄露按本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处理。 6、 《劳动合同》和本协议其他条款提及的“商业秘密”应当理解为包括本条各款所指的资料 或者信息,不再另行指出。 第二条 保密期限 第1页共4页 1、 本协议经双方认可的保密期限为自乙方获取本协议保密范围内甲方任何信息资料等之时直 至该等信息、资料为公众所知悉止,且不因乙方是否最终成为甲方受聘人员或离任、辞职、解 雇等原因而终止。 2、 如果乙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论双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原双方签订的保密 协议依然有效。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拥有本公司项下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物权、经营收益权、知识产权等。 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 2、 乙方为甲方工作期间,基于职务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述等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均属 于职务成果范畴,所取得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双方 之间有特别约定从约定。 3、 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根据其开发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按照《劳动合同》 及甲方制度给予相应的报酬与奖励。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自觉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口头、 书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通讯手段等)泄露知悉、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成果、信息、资料 等。 2、 乙方应依照甲方的规定保密工作流程操作执行。不准越级、不准窃取不属职权范围内的企 业商业秘密。 3、 乙方对自身负责的岗位或项目,应根据岗位或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制定或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以保证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相应采取或改进建议措施。 4、 乙方对本协议保密范围内公司任何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公司书面允许或工作之 必需,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指示第三方技术诀窍和研制路径。 5、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及时交甲方保存。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技术秘密、技术成果、相关信息、资料用于公司开发项目以外 的其他任何研究与开发项目。 6、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进行新 的研究和开发。 7、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8、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在公司外兼职(包括各种全日制、非全日 制、提成制、代理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9、 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一律归 档,不得私自留存。 10、所有的商业秘密资料原件、原物和相关复印件、摘录件等,乙方应在离职前叁日内移交给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留存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商业秘密,同时承担在所有商业秘密解 密之前不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2页共4页 11、乙方对本协议保密范围内公司任何资料信息,不得以任何非公司工作需要的目的进行包括 但不限于使用、传递、泄露、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发表。 12、乙方工作期间,基于职务或利用甲方的成果、信息、资料等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 述等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范畴,所取得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照 甲方制度享有相应获取报酬的权利。 第五条 脱密期之约定 乙方解除合同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应当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由甲方对乙方工 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另行调整安排,以便脱离商业秘密之接触。 第六条 竞业禁止之特别约定 1、 乙方同意并接受,自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到生产或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或者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公司、机构、组织或个人处任职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劳动 或劳务,也不得自营或者合作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业务。 2、 乙方全面遵守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在其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内,甲方将每月发给其人民币    元作为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的补偿。发放该笔款项不构成乙方没有违反竞业禁止 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证明。 第七条 七、违约责任 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视为违约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 (2)披露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 (3)将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或其复制品据为已有或未经甲方授予权持有; (4)为他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提供信息或便利; (5)违反脱密期约定之提前通知义务的;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 (7)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 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 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3、 乙方未能全面遵守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向甲方退还所有依据本协议领取的补偿金,并向 甲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甲方的赔偿 责任。乙方承担上述责任后,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 经公司允许对外公开的公司信息资料或公司认为可以公开的资料信息,不在本协议约束的 保密范围内,乙方不负保密责任。 2、 有关部门依职权向乙方调取并经甲方同意的披漏。 第3页共4页 3、 经公司允许的对媒体的了解情况性披漏。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因本协议之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属于劳动争议的由甲 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属于民事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2、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3、 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第十条 十、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与补充协议都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的,中国有关 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当然适用。 2、 本协议作为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双方签字: 甲方:                  代表: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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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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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 术秘密,为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流失,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本协议书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属于甲方所有的,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或 者不能从外界公开渠道直接取得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 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其中: 1.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规划、投资决策、机构改革方案、客户名单(名单信息 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与公司合作项目信息等)、专家名单(名单信 息中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姓名、任职信息、联系方式、与公司合作项目信息等) 、知识产权、行 1 / 11 业标志性产品的经营资料、为经营使用的各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产品形成的用户 数据、流量数据;活动数据;财务数据;高层管理人员、关键业务人员及技术人员的人事 数据等)、活动方案、广告策略、营销计划、招商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资料、项目 实施方案、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 方案、未公开的办公室会议记录、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规章制度。 2.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进度、技术方案、工作流程、数据库、软件、软件文 档、系统、产品、服务或由甲方拥有、开发或正在开发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从计划、制图、 图表、草图、模型或者程序说明中获得的信息,从设备的检查中及从电脑程序、数据库、软 件、电脑硬件组件或者其他类似零件中获得的信息。 二、 甲方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所有权。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和终止与甲方劳动关系一年内,因履行职务或者利用了 甲方的物资或者资料或者甲方提供的其他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成果,属于职务成果, 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者转让这些职务成果。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 信息资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利用有关知识产权。 三、 保密责任: 2 / 11 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 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有不明确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 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 除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 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秘密的甲 方员工)知悉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 3. 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直至甲方的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以解密等方式公开时止。 四、 竞业禁止义务 1.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二职业。 2.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个月内不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 似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2.1 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在职、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 有竞争关系。 2.2 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 3 / 11 位;该竞争单位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竞 争单位的关联企业;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单位的单位。 2.3 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地址限制: 3.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个月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4.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个月内不得与甲方的直接或间接客户发生 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 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 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任何利 益。 5.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个月内乙方本人或与乙方指定他人或乙方 授意的个人或机构不得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6.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个月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 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 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以 4 / 11 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7.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个月内乙方不得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 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8.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须于离职审批通过后当天向甲方移交所有自 己所持有或掌握的甲方的财物和载有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包括但不 限于所有文件记录、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光盘、仪器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载体。乙方应保证有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信息不外泄,并不得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擅 自保留或复制或交与任何第三方。 五、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件,并可根据 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但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 甲方有权就乙方的竞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3.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 5 / 11 4. 甲方有权在正常支付竞业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乙方提交的新用人单位的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出现本协议中约定之竞业禁止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或按本协议对甲方进行赔偿。 六、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第四款所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2. 乙方从甲方离职前应当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如乙方有竞业禁止 义务,乙方应向甲方索要《竞业禁止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根据该通知书取 得竞业禁止补偿金,乙方拖延/拒绝领取通知书导致甲方没有及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 不影响乙方竞业禁止义务的履行;如因特殊情况乙方可以解除竞业禁止义务,乙方必须 取得甲方出具的《竞业禁止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二),取得该通知书后,乙方方能解 除竞业禁止义务。 3. 乙方不辞而别离开甲方时,竞业禁止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 此种情况下,甲方无法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没有支付竞业禁止补偿 金”为由拒绝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4. 乙方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一周向甲方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 6 / 11 务。 七、 违约责任 1.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乙方同意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 乙方违约行为没有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失小于本条违约金计算数额总额的情况下,乙 方支付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计算方式,按甲方应付乙方总 额的五倍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了调查、处理、纠正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所付 出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损失; 1.2 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计算总额的情况下,乙方赔偿标准按本协议 约定计算的数额加上乙方或第三方获利数额/甲方直接与间接损失额计算违约金。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禁止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 竞业禁止期限 1. 竞业禁止期限: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起满两年失效。 2. 关于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劳动者义务,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3.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可能存在多次续签情况,本协议不必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另行续签, 劳动合同期限内视为当然的竞业禁止期。 7 / 11 九、 竞业禁止补偿及其支付方式 1. 乙方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支付首日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次月 20 日 前,以后每月在乙方正常出示任职证明的情况下,于每月 15 日前支付相应款项,每月金 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人民币 元),共计 个月,并由甲方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2. 乙方应在离职前向甲方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乙方 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支付该等竞业禁止补 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3. 乙方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禁止补偿金,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发放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4. 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 甲方在竞业禁止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乙方仍应履行竞业禁止的 义务。 8 / 11 5. 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 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月的补偿金。 6.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 己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7.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禁止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禁止义务,此项通知 可以邮寄送达,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若乙方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通知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邮出七 日后,乙方竞业禁止义务自行终止,同时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补偿金。 8.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禁止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 争议解决 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因执行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十一、 其他 9 / 11 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由甲 方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 2.《竞业禁止开始通知书》、《竞业禁止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 以本合同为准。 3. 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该补充、变更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入职甲方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不再向乙方支 付工资的期间。 本协议所称的离职,是指乙方表示终止劳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包括辞 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乙方的非正常离职。 2. 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 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本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 10 / 11 策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4.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本协议共 6 页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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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键入文字]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XXXXXXXX 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 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 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 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 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 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 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 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 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 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 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 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 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 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 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 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 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 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 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 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 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 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 [键入文字] 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 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 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 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 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 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 视 为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 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 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种: (A)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元。 (B)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 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 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 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 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 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 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 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 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 限。 [键入文字]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 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 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 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 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 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 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 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 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 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 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 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 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 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 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 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 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 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 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 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 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 聘。 [键入文字]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 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 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 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 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 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 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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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同

保密合同

保密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签约代表: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保密事宜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一、 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所 有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 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经营信息,包括成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策略、公司预决算、价位策略、市场推广计 划、定价政策、行销计划、销售模式、销售渠道、进货渠道、采购资料、货源信息、报价单、客户信 息、客户名单、合作伙伴名单、供货商名单、经销商信息以及各类经营合同等;   2、公司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技术方案、数据库、技 术文档、源代码、可执行代码、计算机软件、互联网运营数据、互联网后台数据、互联网统计数据、 互联网用户数据等; 3、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有关的信息。 三、 保密信息的形式   公司提供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论书面、录像、电子邮件或口头的形式,均属于保密信息。 四、 员工保密   员工应当严格保守公司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体包括: 第1页 共3页   1、员工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除了执行与公司委托或安排的相关工作外,员工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3、员工应将保密信息妥善保管;   4、员工不得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带离员工的工作地点; 5、员工不得在任何公共场合或通过公共媒介(包括电话、电子邮件、报社、出版物、互联网等) 谈及保密信息的内容。 五、 保密的例外情况   员工如能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况的,则对于保密信息的披露不承担责任:   1、公司提供的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   2、公司书面批准员工向第三方披露的; 3、因法律、法规、法院执行或行政的要求而被第三方使用或披露的,但员工应当在披露之前通知 公司,以便公司考虑采取适当的保护性措施。 六、 保密期限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员工离职,员工对公司的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将持续有效,直至保密的例外 情况出现为止。 七、 保密费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意,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仍依法依约履行保密义务。 八、 材料返还销毁   1、所有由公司向员工提供的包含公司保密信息的材料均为公司的财产,不因暂时转移而归为员工 所有;   2、员工应当依据公司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全部返还公司,并按照公司的要求予以销毁。 3、若员工在其个人财产(如个人电脑)中存有任何公司的保密信息,员工应向公司提供该保密信 息的复印件,并该等保密信息从员工的个人财产中永久删除。若无法复制或删除的,公司有权要求取 得员工该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并向员工支付等同于员工该个人财产实际价值的补偿金。 第2页 共3页 九、 违约责任   若员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保守保密信息的,应当向公司赔偿 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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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有区别吗

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有区别吗

问: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有区别吗? 答: 有。保密期是无限长的,除非秘密已经不存在;而竞业限制期最长为两年。 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 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用人 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 因此,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要负担保密 义务,保密期应当从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而竞业禁止 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竞 业禁止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 2 年。 参考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22 条; 2.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 22 条; 3.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2 条;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5.《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90 条; 6.《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13 条、第 18 条; 7.《劳动法》第 22 条、第 102 条; 8.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5 条、第 6 条。 例: 王某于 2006 年 7 月 12 日应聘到爱婴中心某市某州东方爱婴早期教育中心 (爱婴中心)处务工并于当日签订员工合同及员工培训协议书。 2006 年 11 月 10 日,爱婴中心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2007 年 11 月 15 日王某离开爱婴中心。2008 年 5 月 29 日华夏爱婴早教中心 成立,与爱婴中心经营模式、服务模式相同。王某任该中心监事并担任教师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原告与被告王某明确约定,原告在支付被告王某的工资报酬时,已考 虑了被告王某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被告王某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 密费;被告王某已承诺,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开办类似甲方经营模式、 服务模式的机构;不得在从事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社会团体 内担任任何职务;被告王某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向原告支付其年 收入 10 倍的违约金;被告王某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 损失。 王某离开爱婴中心后又到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任职,从事了与爱婴中心方生 产、经营同类服务的职业,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且爱婴中心 与王某已约定了在工资中考虑了保密费用,王某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 爱婴中心主张由王某支付违约金 133,401.00 元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因王某承担了违约责任,爱婴中心主张王某从现在起至 2009 年 11 月 17 日 前不得开办或从事与东方爱婴相近似的服务行业并解除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与王 某的劳动关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因王某是与爱婴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到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任教的,故 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不承担本案连带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一、由王某赔偿爱婴中心东方爱婴早教中心培训费 8,000.00 元、并支付爱婴中心违约金 133,401.00 元,共计 141,401.00 元,限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爱婴中心东方爱婴早教中心其他诉讼请求。三、 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不承担本案责任。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王某负担;申请诉 讼保全措施费 300.00 元,由爱婴中心东方爱婴早教中心负担。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1.双方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 念,东方爱婴早教中心与上诉人王某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 (上 诉人王某)承诺,自离职之日两年内,不得参与开办类似甲方(被上诉人东方爱 婴早教中心)经营模式、服务模式的机构;不得从事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 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 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 虽双方在订立《保密协议》的同时,又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但从工资表中 反 映 :基 础工资 (基 础工资 250.00 元、岗 位工资 300.00 元、 司龄 工资 100 元.00);福利工资:(全勤 100.00 元、误餐及交通补助 90.00 元、保险补贴 230.00 元);效益工资(月奖、课时费、测评、教具提成等),王某每月工资在 1,000.00 元不等。且也没在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被上诉人东方爱婴早 教中心与上诉人王某在签订的《保密协议》条款中只对保密工资报酬做了约定, 而对上诉人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支付没有约定,被上诉人东方爱婴早教中 心发给上诉人王某的工资中也没有竞业限制补偿金范畴。因此,根据《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在《保密协议》所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法律 效力。双方保密协议无效。从该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内容,双方订立的《保 密协议》实质上就是竞业限制协议,只有竞业限制才能限制不能参与同行同类的 工作。而本案上诉人王某只是服务于另一连锁店,被上诉人东方爱婴早教中心没 有约定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内容,其条款与法律相冲突,故应认定为无效协 议。 2.王某泄密的证据不充分。被上诉人东方爱婴早教中心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 了《保密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华夏爱婴早教中心构成侵权,其主张损失 16,599.00 元虽提供了收款收据、签到表,作为证明生源流失的证据,但该证据 不能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东方爱婴早教中心的损失依据,也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 王某对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泄漏程度。因此,被上诉人东方 爱婴早教中心向上诉人王某主张承担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的请求,其理由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虽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上诉人王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爱婴中心培训费 8,000.00 元;驳回被上诉人东方爱 婴早期教育中心向上诉人王某主张承担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保密协议》既可以包含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也可以包含有竞业禁 止的内容。  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属于法定义务, 后者属于约定义务,二者对应的期限也会有相应的区别。 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文件中有关工资中包含了 “保密费”的约定,不能排除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不仅约定了保密事项,还约定了 竞业限制条款。 由于爱婴中心与王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所 以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同时,依据协议的内容法院认定该协议实质上是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由于 该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另外,爱婴中心无法 证明王某有泄密行为。最终爱婴中心承担了败诉的后果,只有培训费部分获得支 持。 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导致整个保密协议无效的 观点是值得讨论的。本案中,将保密协议的性质看作是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合并的协议更为合理。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其他保密条款无效。不过 本案中爱婴中心无法证明王某违背了保密义务,所以二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影 响判决结果。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不宜明确承担保密义务的具体期 限,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没有期限限制,但应当明确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具 体要求,并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 超过 2 年,且应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3)为避免实务中引起混淆,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分为两个协议,似 乎是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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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密合同书

技术保密合同书

技术保密合同书 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 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 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 存。 3.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5.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它企 业内任职。 (三)协议期限 1.聘用合同期内。 2.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四)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 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 3~10 万元罚 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其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 院提出上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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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017 年 7 月 28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 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之 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 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 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 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劳动者也可以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参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 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 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 作的领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 调解衔接联动,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考核和经 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行政 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 术、文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相关工 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 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预防和解决劳动争 议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调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化解机制,推进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发挥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 作用。 第九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五)其他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第三项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予以支持。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中履行下列职 责: (一)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二)引导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三)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 指导。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聘任、解聘调解员,建立调 解员名册,并对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劳动人事争 议调解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劳 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也可以在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进行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或者主动进行调解之日起 十五日内结束调解,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 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结果、协议履行期限 和履行方式等内容。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 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 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书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 当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联合会和工商 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 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本级 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应当配备适应办理案件需要的专职 仲裁员和辅助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五)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聘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人员担任仲裁员,并建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在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中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专家、 学者、律师中聘任。 仲裁员办理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 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 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 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 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 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可以提出 调解建议,告知双方当事人由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的,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 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 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配置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 场所应当相对独立、标志明显、设施设备齐全。 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和记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仲裁徽章。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 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 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应 当提供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经仲裁庭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对当事 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 记录异议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 依法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单 位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提出申请的;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裁决案件需要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具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 部门、金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经仲裁庭同意, 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 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 裁庭应当中止仲裁: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 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 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裁决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尚 未处理完结的; (六)案件裁决依据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 (七)案件裁决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意 见的; (八)因突发事件不能进行案件裁决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仲裁。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期 限。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庭应当终结仲裁: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 不参加仲裁的; (二)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 (三)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 一致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 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 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机构负责人 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 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 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 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 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 送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裁决书; (三)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仲裁文书的送达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 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 告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 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 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仲裁工作人员的回避等本 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 易程序: (一)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适用简易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第四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 程序: (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 (二)集体争议; (三)集体合同履行争议;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仲裁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 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裁决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 议案件,为集体争议案件。 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 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发生效力;但是,代 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者与对方当 事人和解,应当征得被代表的劳动者同意。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用 人单位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 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集体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 的争议案件,可以组织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主管 部门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 第四十四条  集体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调解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解决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者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并移交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 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节严重的; (二)隐瞒、伪造证据的; (三)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代理人贿赂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仲裁参加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调解、仲裁活动,阻碍仲 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扰乱仲裁庭秩序的; (三)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打击 报复的。 第四十八条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串通、伪造、毁灭证据 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 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 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 合同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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