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职责及保密协议

司机职责及保密协议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司机职责及保密协议 甲方:(下称公司) 乙方: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原则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遵守公司员工管理手册,安全驾车。同时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乙方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 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 乙方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 擎的清洁)。 第四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 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 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 乙方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队队长,并提 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 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 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乙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钥匙及行驶证交 给管理人员。不准私自用车。 第七条 乙方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 晚间乙方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九条 乙方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乙方本人承担,并给 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乙方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追尾、争道、赛 车等)。对于旁人包括公司领导的指令,乙方认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指 令。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能适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 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不得逃离现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承 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第十一条 乙方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当月罚款金额超过 60 元的,超过部分不予报 销。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乙方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十二条 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当即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 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十三条 乙方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 不准随便插嘴。 第十四条 公司用车时,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出车后,按要求做好行车记录,详细记录 行车时间、里程、起始地、乘坐人姓名、事由等,并由乘坐人签字确认(如仅有公司外客人乘 坐,由安排人员签字确认),次日将行车记录交管理人员审核签章。每月末按乘坐人或部 门统计当月行车里程总数,各部门合计数应与当月总行驶里程一致,不一致则由驾驶员承 担多余里程。 第十五条 上班时间内乙方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休息室等候出车。不准在上班时间观看 电视节目,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确实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有要事确需离开休息 室时,要告知车队队长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车 队队长处报到。 第十六条 乙方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 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上级领导反映。 第十七条 乙方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车队队长,并 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乙方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如公司领导批 准同意将车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乙方应负责检查借车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包括 驾照有效期、车型及驾照真实性);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任何人不 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十九条 乙方应安全开车。若发生交通事故,经车辆保险部门理赔后公司仍要承担损失的, 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由人事部门每月负责对乙方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作为下一年调整岗位工资的依 据之一。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 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资待遇:试用期工资,按双方商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正式录用后,按照公司 薪资管理制度执行。加班以小时计,相关内容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第二十二条 费用报销:乙方所有因公费用(停车费、过路费、加油、修理等等)必须以正式 有效凭证作为报销凭证,由驾驶员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后交出纳审核签字,方可报销。原则 上一周报销一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由车队队长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因保养不当造成重大 事故的,另外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须对上岗乙方公示。无异议者应在本规定文件上签字,与用工合同一起 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未尽部分将会适时予以补充,以前该方面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得双方同意更改之。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两方,双方各执为凭。 甲方: (盖章) 年 乙方: 签字: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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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2

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2

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愿意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始同意聘用乙方。为保守甲方 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本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一、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范围、保密区域、披露禁止: 乙方雇员应对公司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在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解除 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删改、锁定、复制保密信息,并应立即向公司返还所有 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雇员同意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后,不 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与使用保密信息工作无关的雇 员披露商业秘密、保密信息、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竞争对手或者为公司利 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个人和实体披露公司任何商业秘密、保密 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 以下例举雇员的保密范围、保密区域: 1.甲方的经营战略、竞争战略、经营规划、经营政策、经营信息、经营统 计报表、甲方的客户信息。 2.甲方的各类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资料、计算机及软盘、光盘信息; 3.甲方的发明、专利、阶段性科技成果、生产工艺、技术诀窍。 4.乙方服务于甲方期间,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发展、研究、构思所完成之 发明、发现、改良方法、工艺、作业程序或其他一切有价值之知识、技术成 果,除依法应由乙方享受的权益外,其专利权、使用权、收益权、及所有 权等所有权利均属甲方。 5、保密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竞业禁止: 雇员承诺在解除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两年内,不得在保密区域内直接 或者间接地投资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 的组织,或者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向其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不得 1 正式或临时受雇于竞争对手或作为竞争对手的代理或代表从事活动。 (竞 争业务:是指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或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所从事或者 计划从事的业务与其他竞争公司或者关联的竞争公司所经营的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业务。 竞争对手:是指除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 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以下例举竞业禁止: 1.营销代表不得经销同行业其他单位的产品; 2.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不得为同行业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3.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为同行业其他单位提供供应商等商业秘密信息及 兼任同行业其他单位的职位; 4.不制造甲方已有的同类产品和甲方已获得的 GMP 等认证证书的产 品; 5.不销售甲方已有的同类产品和甲方已获得的 GMP 等认证证书的产 品; 6.不得以甲方管理模式和制度为内容想其他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7.不得自行开展其他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8.乙方从离开甲方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自行开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例如: 9.乙方从离开甲方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受聘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和产 品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至与甲方有同类产品的企业工作。 10.乙方不得抢夺甲方的客户,不得利用所掌握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 产销策略等信息谋求利益。 三.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支付 5 万----20 万元违约金,并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2 四.按月支付竟业竟止补偿金数额和时间,如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则双 方自动解除本协议。 五.乙方为获取不法利益或别有意图,窃取、刺探、非法提供、故意泄露 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依据法律追究乙方的民事、 刑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公章 身份证号码: 年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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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2-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协 议 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 议: 1、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自 20 年 月 日解除/终止,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 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加班费、年休假、社会保险等在内的各项劳动福利 报酬等再无任何遗留未决问题,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再无其他争议,乙方 不得再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2、乙方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结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手续、档案 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则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包括经济补偿金等劳 动报酬在内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乙方对离职手续办理以及费用金额均无任何异议。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办结手续,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按以下方式 支付协议费用,乙方应在办结手续后 30 日内领取解除证明及社保统筹转移手续。 □通过乙方工资卡支付上述款项,支付银行及账号为: 账号: □其它方式途径: 。 银行, 4、乙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任何公司内外第三 人透露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支付相 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5、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 用,并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6、乙方确认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对于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完 全知悉并自愿接受。 7、本协议一式两份,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经乙方本人签字、甲 方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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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 (或将要)知悉 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 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省的规定,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订立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甲方的商 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1、第一条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 专有技术、客户信息、内部秘密等。 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 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 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图纸、样品、样机、模 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技术方面的秘密,以 及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投资计划或者方 案、发展规划、财务资料、货源情报、业务渠道、工作流程、谈判 底价、招投标标书或者底标、经营诀窍、企业内部网上的信息、程 序文件、情报文件、公司档案、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经 营方面的秘密,以及专利申请文件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的信息、资料、流程、 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 作为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3、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信息、 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购票相关信息、乘车相关信息、 个人需求、录音等信息、文件、资料、图表、报告、信件、传真、 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而且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 业价值。 4、无论客户是否基于对乙方个人的信赖而与甲方进行市场交 易,也无论客户是否自愿选择与乙方或者乙方离职后的新单位进行 市场交易,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非因履行甲方职务使用甲方 的客户名单均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5、内部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内部文 件、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财务资料、纪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 息。 6、同时,在甲方生产或者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可能造成 下述后果之一的,该信息也属于甲方商业秘密: 影响甲方生产、 营销、稳定、安全或者发展的;影响甲方技术进步的; 使甲方利 益受到损害,或者使甲方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 影响甲方对外交流或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 影响甲方对外承担保 密义务的; 7、甲方在记录某一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载体上注明“保 密”或“内部资料”等字样,或者载明保密等级的,该信息属于商 业秘密; 8、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 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9、关于反向工程:除非甲方明确许可,乙方承诺不通过技术 手段对甲方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 技术信息,否则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载体 1、乙方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 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电子 邮件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 业上的价值; 2、未经甲方许可或者非为履行甲方职务的需要,乙方在任职期 间或者离职后,不得擅自对前述载体进行复制,也不得将载体或者 复制件遗弃、怠于保管或者交给他人; 3、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前述载体 和复制件给甲方。 二、职务成果 1、与乙方职务相关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职务、 利用工作时间,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完成或者产生的任 何发明创造、发现、研究、设计、改进、创新成果、作品、计算机 软件、商业秘密等,以及由此获得的知识产权(含发明权、发现 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自由利用进行 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2、乙方有义务为职务成果保守秘密,并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 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注册、登记 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或者所有权。 四、保密制度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任何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保密制 度,并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3、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 着谨慎、诚信、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 或者持有的商业秘密; 4、解密期:乙方在任职期间如接触到具有重大价值的商业秘 密,甲方有权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年时间内将乙方调整到其他 部门工作,并按新岗位标准调整乙方薪酬。此规定无需经济补偿, 亦不影响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五、保密责任 1、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 商业秘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 版、传播、传授、转让或者以遗弃或者怠于保管等其它任何方式使 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 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3、乙方在任职期间,以及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含甲方或者乙方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均应对其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 密,承担保密义务,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有关秘密信息实际已经 公开为止(但因乙方非正当公开的除外); 4、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 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 则,导致甲方遭受第三人侵权指控,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 费用; 5、乙方认可所收取的劳动报酬已经考虑其任职期间或者离职 后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并认可承担保密义务是其履行劳动合同的附 随和法定义务,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保密费; 6、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均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 职,否则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六、兼职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职期间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 兼职。 七、竞业限制: 双方选择(1、订立;2、暂不订立) 1、在乙方离职(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后 24 个月内, 江苏省地区,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 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兼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 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乙方按照甲方规定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补偿费 1000 元;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掌握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在乙方离职 时、或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约定 (终止后不再支付补偿费)。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保密制度)、第五条(保密责 任)、第六条(兼职限制)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 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与乙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向乙 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对造 成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返 还已经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外,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违约 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间接损失(含预期利 益)以及甲方因调查或制止乙方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 用(例如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5、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按照本合同承担保密 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 九、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前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 处理。 十、其它事项 1、乙方确认已经充分了解甲方有关保密的全部程序文件和管理 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 2、本合同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明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或者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 为提出离职; 3、本合同第 6 条、第 7 条所称“工作”或“兼职”,均包括但 不限于担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 问等,还包括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务(含有偿或无偿); 4、本合同 第 7 条所称“产品”或者“业务”,包括甲方营业执照列明范围以 及甲方实际或计划经营的产品或者业务; 5、本合同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内容如与 劳动合同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6、本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7、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 通知、文件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劳动合同书》列明的通讯地 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 方;按前述地址的寄送无论对方拒收,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被退回 的,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 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常州游威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捺手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住址: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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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职责告知书简化版本

保密职责告知书简化版本

保密职责告知书 本人已被告知:作为我工作的一部分,我将直接或间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和技 术秘密,能否严守秘密将影响到公司、公司同仁及我个人的利益,并体现我对公司是 否忠诚,因此我作为被告知人充分了解以下内容: 1、对于我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内容我已充分了解,并在清醒、自愿的情况下签 字认可。 2、对于《保密协议》内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我将尽职尽责起到保密义务,除 非公司以书面形式授权,否则我不能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这些秘密透露或泄露 给任何人、团体、公司或实体,也不利用它们谋取个人利益。 3、对与我工作无关的秘密,我也不试图打听,如果偶然听到或看到,我将向公 司报告,以防止或控制扩散、减少损失。 4、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参与开发、研制的技术成果以及公司购买的专利或技术, 根据法律规定,其所有权属于公司。除了公司给我奖励和合理的报酬外,我无权取走 使用或向公司以外的人或单位透露该秘密。 5、这项保密义务即使在我离开公司后二年内仍然有效,我保证二年内不利用本 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为新单位工作,或与本公司竞争,或为我本人谋利之用。 6、如果我未经授权而向外透露了商业秘密,公司将有权对我进行处罚或诉讼, 包括要求停止侵害、返还资料、赔偿损失及可能的刑事诉讼。 7、我确认理解本告知书的内容和重要性,我自愿签字并承诺遵守,本承诺书与 《保密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 日期 : 被告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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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范本20100107

保密协议范本20100107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乙 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 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 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 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 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 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 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 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 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 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 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1、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 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2、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3、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 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 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 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 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 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 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 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 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 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 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 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 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 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 意甲方按以下方式执行: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半年内 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 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6、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 其工作报酬或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 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因 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 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 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 任;如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 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2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 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一份,甲方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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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廉政协议2012-A-1

保密与廉政协议2012-A-1

保密与廉政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 离 职 以 后 保 守 乙 方 商 业 秘 密 、 廉 洁 自 律 的 有关事项, 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 术条件、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的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 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 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 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 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 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 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 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 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 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 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 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秘密或期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 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 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 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 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 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使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 而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 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音乐会的具 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 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 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 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 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务,包括 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可以由乙 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 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酸碱、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相关 的电函,等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供资 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与公 司业务有关的人士索取或收受收益。 第十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若第三方主动提供的收受收益有损乙方及甲方形象 , 应拒绝接收,并回报上交乙方。 第十四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不允许外兼职。 第十五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有关乙方技术及商 业资料,或直接、间接方式与同行竞争者合作做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损坏乙方名誉的不 当行为:或利用乙方资料为商业性用途赚取金钱或收取任何利益。 第十六条:甲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乙方资料带离乙方或带返家中,经乙方查证甲方确属 行为不当者,将受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不允许与乙方有业务来往的人士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 第十八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不得私下擅取或转售乙方财物,包括原材料及 制成品。 第十九条:严禁做假账或提供假财务文件。 第二十条:介绍人员入职禁止收取介绍费。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甲方若有亲属及好友(特 别是我公司离职员工)在同行竞争公司工作者,请主动到总裁办进行备案。如违反以上规 定将受纪律处罚或解聘,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 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 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成都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 30 倍的违 约金;无论违约金支付与否,乙方均有权利不经预告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甲方的违约 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 损失额中抵扣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 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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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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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 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主要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与乙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乙方在公司所任职位及所从事工作的保密 性质; 2、乙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甲方在协议中拟订的要求; 3、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料,文件,信息,软件,数据 库及其他公司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电子文本,照片等)。 甲、乙双方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严格乙方职业职责,根据《公司法》、 《合同法》、 《劳动法》、 《劳 动合同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磋商,就乙方 负有保密责任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一、 保密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生产资料、生产基础、生产情况、产品配方、产品成本、产品定价、人事记录、员工资料、 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货源情报、市场资料、业绩评估、产销策略、销售历史、财务状况、进料渠 道、设计、程序、技术文档、软件源代码、可执行程序、演示程序、测试数据、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工艺流程、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以及尚未经甲方 正式对外公布的经营管理信息、科研成果。 2、所有在乙方受聘期间研究发明或者参与研究发明的科研或成果,以及从公司知晓、学习到的 知识、了解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获知或负责完成的一切与项目及公司有关的信息、资料、数 第1页共5页 据等。 3、其他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4、虽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甲方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资料或者信息,也适用本协议有 关权利义务的规定。 5、本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为甲方内部文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离职时必须 退回甲方,如有泄露按本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处理。 6、客户名单和供应商名单包含以下内容:客户名称、住所地、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负责人、业务 联系人、电话号码、手机号码、QQ 号、微信号等。 7、 《劳动合同》和本协议其他条款提及的“商业秘密”应当理解为包括本条各款所指的资料或者 信息,不再另行指出。 二、 保密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认可的保密期限为自乙方获取本协议保密范围内甲方任何信息资料等之时直至 该等信息、资料为公众所知悉止,且不因乙方是否最终成为甲方受聘人员或离任、辞职、解雇等 原因而终止。 2、如果乙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论双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原双方签订的保密协 议依然有效。 三、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本公司项下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物权、经营收益权、知识产权等。其权 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 2、乙方为甲方工作期间,基于职务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述等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均属于职 务成果范畴,所取得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双方之间有 特别约定从约定。 3、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根据其开发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按照《劳动合同》及甲 方制度给予相应的报酬与奖励。 四、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自觉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口头、书 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通讯手段等)泄露知悉、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成果、信息、资料等。 2、乙方应依照甲方的规定保密工作流程操作执行。不准越级、不准窃取不属职权范围内的企业商 业秘密。 第2页共5页 3、乙方对自身负责的岗位或项目,应根据岗位或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制定或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以保证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相应采取或改进建议措施。 4、乙方对本协议保密范围内公司任何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公司书面允许或工作之必 需,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指示第三方技术诀窍和研制路径。 5、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及时交甲方保存。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技术秘密、技术成果、相关信息、资料用于公司开发项目以外的 其他任何研究与开发项目。 6、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进行新的 研究和开发。 7、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8、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在公司外兼职(包括各种全日制、非全日制、 提成制、代理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9、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一律归档, 不得私自留存。 10、所有的商业秘密资料原件、原物和相关复印件、摘录件等,乙方应在离职前叁日内移交给甲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留存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商业秘密,同时承担在所有商业秘密解密 之前不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11、乙方对本协议保密范围内公司任何资料信息,不得以任何非公司工作需要的目的进行包括 但不限于使用、传递、泄露、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发表。 12、乙方工作期间,基于职务或利用甲方的成果、信息、资料等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述等 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范畴,所取得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照甲方 制度享有相应获取报酬的权利。 1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自营或与甲方以外的人再行合作进行与甲方的业务相同或者相 类似或者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乙方严重侵害甲方商业秘密并严重违约。乙方因此获得的所 有利益和收入归甲方所有,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 脱密期之约定 乙方解除合同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应当提前 3 个月通知甲方,由甲方对乙方工 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另行调整安排,以便脱离商业秘密之接触。 六、 竞业禁止之特别约定 第3页共5页 乙方同意并接受,自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到生产或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或者 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公司、机构、组织或个人处任职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劳动或劳务, 也不得自营或者合作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业务。 七、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视为违约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 (2)披露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 (3)将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或其复制品据为已有或未经甲方授予权持有; (4)为他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提供信息或便利; (5)违反脱密期约定之提前通知义务的;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 (7)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给 予乙方任何补偿,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未能全面遵守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向甲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甲方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上述责任后,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应承担 的其他法律责任。 八、 免责条款 1、经公司允许对外公开的公司信息资料或公司认为可以公开的资料信息,不在本协议约束的保 密范围内,乙方不负保密责任。 2、有关部门依职权向乙方调取并经甲方同意的披漏。 3、经公司允许的对媒体的了解情况性披漏。 九、 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之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属于劳动争议的由甲方 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属于民事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2、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3、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 用、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第4页共5页 十、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与补充协议都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的,中国有关商 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当然适用。 2、本协议作为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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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劳动仲裁之比较

中美劳动仲裁之比较

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制度之比较研究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内容摘要:做为一项根本政策,美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机制有效的解决了劳资 矛盾及各种劳动争议。就其具体程序而言,美国的机制有着与中国现行劳动法规有许多 可比之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机制将会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劳 动法制改革、完善法律程序提供重要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中国 美国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 比较研究 一、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调解和仲裁 (一)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调解和仲裁的概况 中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一调、一裁、两审终审制。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仲裁 是必经的前置程序。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一贯坚持的原则是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尽 量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以防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因此调解与仲裁在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中 起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仲裁,是中国劳动争议处理的脊梁。 中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继续增长状态。如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 议案件 22.6 万件,涉及劳动者 80 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 22.8%和 31.7%。其中集体劳动争 议案件 1.1 万件。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 22.4 万件(包括上年结转的案件 1.6 万件),结案率 92%。2003 年劳动争议处理情况:2003 年受理的案件总数为 226391 件, 其中仲裁调解结案的 67765,仲裁裁决的 95774,其他方式 59954,案外调解争议数 58451,结案数 223503,未结案数 19164。这些数据说明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 重要作用。 中国的劳动争议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主要分为两类: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 议。个别劳动争议是指职工因个体劳动行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职工 一方当事人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中国现行立法将 30 人以上的集体劳动 争议,规定适用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我国实践中劳动争议以个别劳动争议和劳动权利争议 为主,中国的集体谈判不是很发达,基于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还不是很多。 中国的劳动权也有契约劳动权和法定的劳动权,但是法律上没有区分,在劳动争议处理是 也不加以区分,一并调解或仲裁,因为中国的集体合同不是很发达,概念的区分只不过是 学者在研究中的总结。契约劳动权就是雇员与雇主或在集体谈判中达成的劳动者享有的一 定权利。法定的劳动权就是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一定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的权利是不许放弃的,如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等 劳动者在调解、仲裁或诉讼中是不许放弃权利的,调解员、仲裁员和法官也不准违法调解、 仲裁和判决。契约劳动权具有合同的性质,劳动者可以根据自愿放弃。 (二)劳动争议中的调解 1、中国劳动争议调解的性质 劳动争议企业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与官方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较,有下述 主要特点:第一、群众性。企业调解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企业调解委员会 既非司法机构,也非行政机关,而是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的组 织。第二、自治性。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内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职工对本单位内 的劳动关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的一种有效途径,具有自治性。其调解活动 具有任意性,基本上不受固定程序和形式的约束,也可将道德规范、社会习惯作为调解的 依据。第三、非强制性。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得 强行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觉性及 社会舆论保证其履行。 2、产生的背景 自从 1979 年改革开放以来,多种经营形式,打破了以往的单一国有企业垄断的局面,出现 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化,劳动争议的发生日趋增加。需要多种形式地解决劳动 纠纷变得尤为重要。调解这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自古以来就深受中国人的喜爱。劳动关 系中的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纠纷之后,有可能当事人双方还要继续共事,以和平的 方式解决有利于继续维持已有的劳动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政府部门倡导 企业建立内部调解委员会,设置调解员,将纠纷努力消灭在萌发状态。 3、调解员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情况 中国的企业调解员大多不是专职的,也很少有专职的调解员,都是企业内部的员工兼职担 任,只有少数的大企业设置 1-2 个专职的调解员。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属于义务性的,但调解 员在做调解工作期间,企业应视作其完成工作量,给予正常的工作报酬。实践中也是这样 做的。目前,企业的调解员是由企业自己管理,是否需要培训等事项都有企业做出规定, 企业工会及上级工会只是起监督指导作用。国家及政府部门没有特别的规定和要求培训调 解员,企业也一般不去做培训,不很重视调解员的素质。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素质不 高,影响了调解的结果。 在中国企业内部是否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是由企业自己决定,然而有些企业对 此认识不足,认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有可无,不愿投入人力物力; 有的虽然设立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但没有具体的办事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 4、调解的程序及存在的问题 调解是在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的调解,由当事人提出要求,企业调节委员会受理。 调解必须在 30 天内完成,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结案,不能形成久调不决的状态。调解书不 具有强制执行力,达成协议后,一方或以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在现实中,(1)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过程中,许多企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靠做信访工作 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很不严谨,不能严格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 工作规则》规定的调解程序进行调解,从而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效率,有的久调不 决,甚至导致耽误了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丧失胜诉机会,职工的合法权益 得不到有效维护。(2)有的单位在调解过程中,以强欺弱,强迫劳动者接受调解,违背了 调解应以当事人自愿的基本原则。(3)多数企业在制度建设上存在问题,缺乏完善的企业 调解的工作程序和制度。(4)回避矛盾,怕得罪企业领导,因此在调解案件中,回避一些 由企业错误造成的矛盾,不敢指出企业的错误。(5)未能坚持三方原则,有些调委会虽 然从机构设置上是由工会、企业、职工三方代表组成的,但实际工作起来只有工会一方在运 作,其它两方有名无实,不参加或很少参加调委会的工作,这种现象违背了《劳动法》关于 建立调委会的立法宗旨,同时也很难使调解工作做得公正,更不利于调委会的发展。(6) 劳动争议调解缺乏权威性,由于企业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认为其可有可无。还 由于劳动争议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往往出现调解组织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达成的协 议,行政某领导一句话,或者当事人的反悔,就使其调解前功尽弃,造成当事人认为调解 没有多大作用。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仲裁 1、中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它不同于商事仲裁委员 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属于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实行“三方 代表”的组织原则。 在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最后决定权, 也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 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产生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产生是根据《劳动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组织规则》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员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 中聘任。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员资格,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3、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审理及结案三个过程。 案件的受理包括审查是否可以立案,决定立案后应于 7 日内依法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处理劳 动争议案应当现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 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 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 起 60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 限不得超过 30 日。 虽然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已形成一定体系,但现实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为:(1) 仲裁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过于笼统,使仲裁员在仲裁时难于决断;(2)劳动争议仲裁的 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些规定在法院执行得 都比较好,但在仲裁中,有的仲裁员比照这个解释,有的置之不理,仍然实行“谁主张,谁 举证”原则,要求劳动者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但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从属关系,大 部分的证据资料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很难举证。(3)许多地方的三方机制没有相 应的制度作保证,仍然是劳动行政部门一家办案,没有发挥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作用,失去 了设置仲裁制度的本意。(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60 天的规定太短暂,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5)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决定了仲裁机构是一个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 机构。仲裁机构的官方半官方性质和仲裁员的指定产生不利于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因为仲裁 机构和仲裁人员与地方政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用人单位的利益与政府的利益相 关联时,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往往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处理劳动争议从而忽略甚至损害劳 动者的合法权利,也就不足为奇了。也难以让公众相信其所做的仲裁裁决是公正的。另外, 仲裁缺乏监督,使仲载裁决的公正性令人难以置信。仲裁制度的设计中,对仲裁活动和仲 裁裁决的监督,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上予以制约外,主要实行仲裁系统内部监督制度。 5、中国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角色 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实行的“先裁后审”,不服劳动仲裁的,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1)由于法律未对仲裁和法院的衔接做出相应的规定,在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出现 了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上相互脱节,没有衔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后,无论仲裁的裁决是否正确,都要重新开始审判活动,很少理会仲裁的情况,对于仲裁 部门已经调取的证据,人民法院也不会调取,而是再次取证,最后导致仲裁与法院“你裁你 的,我判我的”,由于判决不对仲裁的裁决做出维持和撤销,使仲裁的裁决在当事人起诉后 成为一纸空文,而当事人还需对这一程序单独付费。实践中对于这部分案件,人民法院的 判决与仲裁的裁决基本上是一致的,造成了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劳动争议当事 人带来了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的浪费。因此,调整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更好地利用司 法资源,是中国劳动争议处理改革的重点。 (2)仲裁前置程序的客观存在,使得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体制繁杂、期限冗长,导致劳动争 议当事人的诉累,劳动纠纷不能及时解决。案件要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程序,处理劳 动争议的周期长,弱化了仲裁程序的高效率,违背了劳动争议及时处理的原则。仲裁前置 程序的存在也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排除了当事人对诉讼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不能 在仲裁与诉讼之间进行排他性选择。仲裁的受案范围狭窄,导致部分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 序,剥夺了不能进入仲裁的那部分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宪法性权利。 (3)劳动争议诉讼归属于民事庭审判庭,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强,有 不同于民事案件的不同特点,适用的法规比较繁杂,民庭的审判员对劳动法律法规不是很 专业,且以民事审判的方式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审判庭的 组成也不符合国际上的“三方原则”。 二、美国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调解和仲裁 (一)历史沿革与现行做法 1、基于契约的劳动权 美国的劳资关系,在劳动契约(合同)与工会等多重机制下,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备 的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制度。当续订集体合同的谈判为步入僵局时,劳资双方都可以利用 政府提供的劳动争议机制调解矛盾走出困境。当双方在集体协商中达成的实际劳动利益有 异于劳动权利时,由于双方在先前的集体协商中已有约定,双方只能进行非政府的仲裁而 非调解。 虽然调解和仲裁,尤其是解决商业纠纷方面,有较长的历史渊源,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仅 起步于 19 世纪末叶。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新劳动法规确立了通过工会行使谈判权的 劳工保护政策时,劳动争议仲裁已经是契约关系中常见的一项条款。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直 到 1947 年创立联邦调解和调和服务中心时才被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一项基本 国策,《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第 201 条款对劳动调解和仲 裁的重要性是这样界定的: 美利坚合众国的基本国策是(a)劳资双方通过以集体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最大限度的 满足劳资双方维护的切身利益,争取工业建设的和平有序发展,和社会福祉…(b)…通过 政府向劳资双方提供充分的便利,以促成其协商,协调及自愿仲裁,从而鼓励劳资双方代 表达成和维持集体协议…(c)…(通过以上这一系列的措施)以达到最终解决劳资争议, 理顺集体合同纠纷,并处理好其它衍生出的矛盾。 2、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 基于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劳动权利通常由依法创立的政府部门来执行。执行的内容涉及监督、 调查、起诉、判决及利用法庭来强制执。虽然某些法规(例如民权法规中涉及就业歧视的条 款)是通过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来执行的,一般来说每个劳动法规都有其独立的管理行政机构,如国家劳动关系 委员会(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NLRB)),与其特定的争议处理过程。虽然这些 管理行政机构由可以使用各种方式解决有关基于劳动法规的争议,但在通常情况下的,经 认定存在着可能侵犯劳动权益的事实后,管理行政机构会介入,并进行调解或协调(在此 处“调解”与“协调”可互换的同意的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若争议各方不能害成自愿解决或撤诉,管理行政机构会为争议各方举行一个听 证人。听证会将依照适用法规所特定的程序进行。争议各方通常可以指派其律师代表出席。 听证会的过程亦与劳动仲裁或法庭听证有所类似。听证会结束后,主持机构会签发其行政 决定。听证会的法定程序赋予了当事方寻求在管理行政机构内部的行政复议,向法庭申请 司法复议,与司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近年来,法院已允许雇员个人以合同规条款的方式放弃他们的由法院裁决劳动争议的权力, 取而代之约定为非官方的劳动仲裁。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共性及公共权益高于个人权利的准 则,法院对这种做法持谨慎态度,对合同条款所能放弃的权力的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制。例 如,合同不可约定放弃有关最低工资的劳动权益;但法院已准许合同条款约定由仲裁员而 非法官来裁定就业中是否存在着性别歧视。 法院同时也对这种预先约定的仲裁提出了其他先决条件:仲裁应有公正的程序,雇主应承 担大部分的仲裁费用,及双方应赋予中立的第三方仲裁者与劳动法规相类似的实质性措施。 因仲裁员需要对劳资关系及相关劳动法规拥有充足的知识经验,由何人担任仲裁员之职实 是一项举足轻重的选择。 (二)调解 1、政府提供的调解 调解通常是指争议的双方寻求外部的第三方解决纠纷的一个过程。不同于仲裁,在调解中 的第三方调解者无权作出对当事双方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 在推动劳资双方集体协商的背景下,美国政府创立了联邦调解服务机构(FMCS),以 协助劳资双方打破僵局,重新回到集体协商的谈判果上。正如上文所述,这种调解涉及劳 动利益,而非法定的劳动权。 在国家劳资关系法下,调解始于双方当事人寻求变更或终止现存的劳动契约。一方必须在 30 天内通知另一方和联邦调解服务机构(FMCS),以便于另一方有充分的准备。在这 60 天的缓冲期中,法律既不允许认员罢工,亦不允许雇主关闭厂房。当然双方可主动寻求 联邦调解服务机构的介入,尤其是在谈判步入僵局时。双方都可以认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出 现了谈判僵局。用法庭的话来说,此时所谓的谈判僵局是一种“继续讨论已不可能获得实际 结果”的状态。 2、调解程序 在整个调解程序中,调解员是受雇于联邦调解服务机构的联邦工作人员。他们扮演着一个 通过多边的全方位的接触去寻求共识的角色。虽然调解员可以各方谈判提议的优劣进行评 估,劝说一方调整谈判策略,甚至劝说一方完全接受对方的提议;但是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他们不可侵犯谈判各方的秘密,亦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谈判者。 调解员是在基于其处理劳资关系的经验的基础上被聘用的。联邦调解服务机构为调解员们 提供专门的在职技能培训。这些调解员的工作是十分职业化的。在唯一的联邦机构的协调下, 他们的工作涉及全美各地。 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 1、机构,行为规范和程序 在解决关于集体合同的劳动纠纷中,仲裁被被普遍承认并得以广泛运用。在由各方达成一 致的、多步骤的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如果不断升级的劳动调解还是不能解决纠纷,那 么仲裁是将是最终的一步。 在美国,劳动仲裁是一个非政府的程序。除了由双方在其集体合同中预先预定的条件外, 劳动仲裁并无其他的先决要求。但如果双方选择指定的仲裁机构并从中挑选制定的仲裁员 时,那么仲裁员将受特定行为规范和程序的约束。虽然双方时常从他们所熟悉的个人或预 先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名单内随机逃选中立的第三方仲裁员,第三方仲裁员通常被选自于由 两大主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两大主要机构会预先(基于阅历和被劳资双方都接受 的可能性)筛选出合格的仲裁员,随后仲裁员的名册会被呈送至又仲裁需要的当事人。需 要强调的是,名册内的仲裁员是独立的,并不受雇于任何一个机构。 作为一个非政府的私人组织,美国仲裁委员会(AAA)是上述两大主要机构之一。在向其 交纳一定费用后,它会向争议双方提供仲裁员的名册。若争议方进一步要求,它不可通过 其自身的设施和工作人员(仲裁员除外,因为他们只出现在供争议双方选择的名册内,而 非美国仲裁委员会的雇员)为整个仲裁过程提供服务。另一大机构就是上文中所提及的联 邦政府调解服务机构(FMCS)。作为政府机构,它会免费为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利益 争议提供调解。在向它缴纳一定费用后,各方亦可从其提供的仲裁员名册内选择仲裁员。 仲裁员一旦经由联邦政府调解服务机构(FMCS)或美国仲裁委员会(AAA)赋予资 质评定并收录入仲裁员名册后,就必须遵守由这两个机构和国家仲裁员学院(NAA)于 1996 年机联合修订的《劳动争议仲裁员职业规范》。 《劳动争议仲裁员职业规范》规定仲裁员 必须持有一定的资质标准,保持对客户与仲裁机构的职业守则。与此同时,仲裁员在听证、 取证和事后听证等事项的行为上也有遵从一定的从业准则。 联邦政府调解服务机构有其自行的《仲裁程序准则》,以规范从选择仲裁员,执行仲决定到 收费等一系列程序性事项。美国仲裁委员会也其自行颁布的《劳动仲裁规则》,用以指导仲 裁员的订立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听证及各项辅助性事宜。 2、仲裁过程 当双方选定了仲裁员后,很多仲裁员会举行一个前期听证会来解决一些事务性议题如日期, 场所,速记纪录等。这样的前期听证会有助于决定和缩小被仲裁的范围,提供并交换各种 信息或证据。某些案例还要解决是否有可仲裁性的根本问题。具体来说,可仲裁性是指争议 是否通过恰当的程序呈送至仲裁员并且是实质性的争议本身是否可以经由仲裁来决定。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主持听证。各方常派代理(一般为律师)出席听证。听证的具体顺序 是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来决定的。在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辞退的案件中,雇主因有承担举 证的责任而首先进行陈述。在违犯合同条款的案件中,工会因有举证责任而首先陈述。 除非双方对事实已达成一致,各方都将在听证会上有机会公开出示证据,提供文件、交叉 质证,作最后陈述,并很可能在听证会后进一步呈送备忘录。在仲裁的过程中,各方都可 以对证据的可承认性和是否符合恰当的程序提出反对意见,并询问证人。仲裁员会对这些 有关证据的议题作出其认定。 仲裁结束后,仲裁员将依据双方先前的协议、联邦政府调解服务机构或美国仲裁委员会的 程序规则作出判决。(在速记手稿收到以后)双方当事人通常有 30 至 60 天的期限,用以递 交他们听证会后的材料简报。 通常情况下,仲裁员的裁决意见是一篇含有充分论证与分析过程的文件。在论证中,仲裁 员通常会参考其他不具法律约束性的仲裁裁决或合同释义原则。双方通常会允许裁决公开 发表,除非有一方希望将其作为商业机密。这些裁决通常会在在专门报送仲裁案件的刊物 上公开发表,并常被雇主、工会和律师们用以作为评价仲裁员优劣和预测相似案件的有利 参考。 3、法庭的角色与作用 如前文所述,《国家劳资关系法》将劳动仲裁作为一项解决有关集体合同条文争端的首选国 家政策。自从 50 多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著名的“三部曲”案时作出判例,批准法庭可 自行决定是否尊重绝(court deference)大多数仲裁裁决,法庭在处理上诉的仲裁判决时, 已经允许只对适用法条的运用进行复核,而再复查证据(de novo)。从多年的实践来看, 法庭的角色已演化为以下两种情况:(1)判定预先约定仲裁的协议是否有效。(2)判定 仲裁裁决是否可以被执行。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经常会尊重仲裁员的裁决。但是在第一种 情况下,法院保留最终的裁判权;在第二种情况下,只要仲裁决定是基于集体协商合同的 实质精神,法庭将不对裁决的优劣作出臆测,而只复核仲裁过程中是否有任何不规范之处。 三、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比较与启示 (一)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差异 1、调解的差异 美国的调解机构是由政府统一建立的联邦调解服务机构(FMCS),而中国的调解机构 是由企业自己建立的;在美国,联邦调解服务机构(FMCS)派出的调解员拥有丰富的 经验与职业化的培训。其它的用来解决法定劳动权的调解员也会受到定期的培训。美国的调 解员是工作在联邦调解服务机构的国家(联邦的)的职员,是专职的调解员,调解员是高 度职业化的。而中国的调解员是企业内部的职工,是由工会干部在企业内部主持的。而这些 工会干部一般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化的培训,是兼职的且是非职业化的;作为法定的劳动 权,中国的劳动调解制度是整合入劳动争议的一项过程。与之相对,美国集体合同的劳动 争议调解只是用以解决劳动利益纠纷。对于其它的法定劳动权的纠纷,美国的劳动法将调 解(协调)作为行政裁决过程的必不可少的一步;美国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达 成的协议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而中国的企业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完全靠双方 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视作调解未达成 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2、仲裁的差异 美国的劳动仲裁机构是非政府的,私人建立的绝对中立的机构,而中国的仲裁机构虽说应 是中立的机构,但是建立在劳动行政部门之下,不免有受干预之嫌。美国的劳动仲裁是建 立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的,而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劳动争议必须经过 仲裁才能走进诉讼。中国的劳动仲裁是由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主持的。与之相反,美国的劳 动仲裁分为两大块:有关集体合同的争议由非政府的仲裁机构按照双方预先约定(通常遵 行实践中的先例)的程序进行仲裁,有关法定劳动权的争议由政府机构主持仲裁。 在中国,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既负责有关合同条款的争议,也负责有关违反法定的劳动权 的争议。在美国,有关合同(特别是集体合同)条款的争议,是由争议双方选择民间的仲 裁机构来仲裁的。也负责有关违反法定的劳动权的争议,是由专门掌管劳动法规执行的行 政主管机构来仲裁的。 在美国,仲裁员及其它负责听证的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专门培训与工作经验。在资质要求这 一点上,中国的劳动仲裁员的标准还有欠缺。 3、仲裁及附带诉讼的差异 中美之间法院系统对仲裁裁决的处理有着很大的差异。在中国,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起 诉法院。基于《民法通则》,法院将重新审理事实,裁决证据,并运用法律作出判决。在美国, 法庭会尊重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或劳动权争议的裁决,而不是进行彻底的重审。这一点上, 美国的做法与中国法院处理一般商业仲裁的实践很有类似之处。总之,美国的诉讼与仲裁 衔接的比较好,法庭比较尊重仲裁的结果,而中国法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是很尊 重仲裁的结果,仲裁与诉讼没有很好的衔接。 中美之间的办案亦程序有着很大的差异。在美国,合同争议与劳动权争议的仲裁都要经由 一个类似司法裁定的“微型审判”。在中国,仲裁的程序,较之于一般司法办案程序,有更多 的运用行政手段的特征。 (二)比较后的启示 任何一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体制都要因地制宜,适合于本国国情。作为对其它法制体 系的参考,中国劳动法的改革应从以下着手: 1、中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企业调解的改革 美国的由政府建立的调解机构、有专职的调解员,对调解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调解的效 力都值得我们借鉴。这样的调解质量高、有效率。中国应该摈弃企业调解,企业调解虽然成 本低但效果不好,调解员的各方面素质都比较低,且企业的调解员一般都是由工会的干部 担任,而中国的企业工会干部往往与企业行政联系在一起,不但不代表职工,反而怕得罪 企业领导,偏向企业说话。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的调解制度,改革中国的调解制度。 应建立独立于企业的调解机构,可以建立区域性调解机构,使调解机构真正得保持中立。 如城市内的某区内、或某个工业区内就可建立一个调解机构,由当地政府部门组建管理, 有专职的调解员,政府部门定期培训,使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素质,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熟 悉当地企业状况与结构、熟悉工会与企业、工人之间的关系。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达 成的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立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专门规定其组织、人员、职责、原则、程序、 效力、责任、职务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使得劳动争议的调解得以规范。 2、中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仲裁的改革 美国的独立的、非政府的私人仲裁组织值得借鉴。中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具有很多弊端,须加 以改革。仲裁前置导致劳动争议处理的低效率,有剥夺双方当事人诉权之嫌。建立独立于劳 动行政部门的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持仲裁的公正与独立。改革举证责任分配, 借鉴美国做法,进一步区发不同劳动权利及利益争议,赋予争议双方不同的举证责任负担。 建立仲裁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仲裁的公正与公正。应公开仲裁裁决,正如公开人民法 院的判决一样,以起到教育社会,并为劳资双方及仲裁员提供指导借鉴。应强化劳动仲裁 的最终效力,正如对待商业仲裁一样,若在仲裁中不存在证据的不规范,人民法院应尊重 劳动仲裁的最终裁决。 3、中国劳动争议诉讼的改革 摈弃由民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做法,劳动争议具有特殊性及专业性,民庭审判员兼审, 难免有不重视劳动争议案,且劳动法律法规繁杂,审判员难能有精力熟悉劳动的法律法规, 不利于劳动争议案的有效审判。因此,建立建立劳动争议庭,组织一批具有劳动法律法规 的专业知识素质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国际惯例,聘请工会人员和企业协 会人员参与审判,组成三方机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美国是发达国家,有成熟的产业关系和劳动法律体系。我国与美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制 度和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不能照搬他们的产业关系模式,但能从中得到不少启示,对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工作有所裨益。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美国负责劳动争议工作的联邦机构有两个: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和联邦仲裁调解局。 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成立于 1935 年,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独立联邦机构,主要负责对工 会代表性的认证(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组织秘密选举,对获得 50%+1 票的工会,批定其代 表所有的工人进行谈判)和防止并纠正雇主或工会的不公平劳动实践,包括雇主拒绝与国 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制定的工会谈判,雇主帮助或操纵成立工会,雇员因参加工会或不支持 某工会而受到歧视或威胁,工会拒绝与雇主进行有诚意的谈判,工会未能代表其他雇员。 目的是保证工人能够自由选择工会并鼓励开展集体谈判。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三个部分组 成:5 人委员会、总律师和司法法官。5 人委员会由总统提名并经议会认可,有准法庭形式, 每位成员配备 20 名工作人员,均为联邦雇员。委员会的总律师由总统任命,独立于委员会 之外,在全国设有 50 个地区办公室,主要负责不公平劳动实践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有权对 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委员会还雇用了行政法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主要负责程序性方面的 工作,委员会只规定行政法官的工作程序,不干预他们的具体工作。 联邦仲裁调解局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不隶属于美国劳工部,履行职责是完全中立和 独立的,主要负责集体谈判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就业争议调解工作,对因集体合同解释和 履行引发的争议进行仲裁,同时还通过举办培训等帮助劳资双方建立良好关系,从而预防 争议。该局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地区,在美国的 43 个州没有 72 个现场办公室,拥有 200 位 调解人(联邦雇员)以及大约 1400 位仲裁人(不是专职仲裁员,也不是联邦雇员,但必须 有劳动法律工作背景,且经过仲裁评估委员会批准)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局长由美国总统 任命,并直接向总统汇报工作。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在美国,劳资争议指雇用者与被雇用者之间对既存权利和利益要求发生的纠纷,一般按 权利和义务分为权利争议(对既存权利的争议)和利益争议(要求新权利的争议)。劳动 争议处理制度主要是针对集体谈判建立的,即主要处理利益争议,包括开始谈判前的争议 处理和谈判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权利争议处理 权利争议是指对既存权利的执行、解释造成侵犯而引起的争议。这种权利一般是根据法律 法规、团体协约、雇用契约的规定而取得的,如最低工资和工时、劳动安全卫生、养老金等。 这类争议大多数通过司法程序处理。集体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一般不 允许采取产业行动,可根据集体合同约定的申诉程序提请仲裁或向法院上诉。 利益争议处理 在美国,劳资双方接受调解或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即劳资双方如果不能就集体谈判达成 协议,经双方同意可提请联邦仲裁调解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解决争议 而一些私营部门会采取罢工或关厂等产业行动。 调解方式 劳动利益争议发生后,由劳资双方或政府指定的第三者出面进行调解,使争议能够得到 及时处理。该第三者由私人、官方人士或社会团体担任,无强制权力。在双方意见基本接近 后,调解人即可退出,由劳资双方作出最后决定。 仲裁方式 ——自动仲裁方式。发生争议前,劳资双方商定一旦发生争议,通过仲裁方式(由双方同 意的仲裁人)解决。程序:劳资双方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仲裁;材料提交给仲裁者调查, 在争议交付仲裁后到作出裁决前,劳动者不能罢工,雇主不能闭厂;仲裁人颁布裁决书; 执行仲裁裁决书。自动仲裁主要在于自动性,任何一个环节都以双方同意、自动为条件,如 果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双方同意就行,不同意就停止执行。 ——自愿仲裁方式。劳资争议双方愿意将自己不能和解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处理,且双方 约定服从仲裁决定。采用这种方式的手续和程序比较简单。劳工部和各州、美国仲裁协会都 有仲裁员名单,将仲裁人(教授、专家、学者、律师等)的资料列入名单中,供企业劳资双 方选择。一般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就附有仲裁人员名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中选择。目 前美国约有 90%~95%的集体合同都规定自愿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内容。在仲裁过程中 , 一般先由仲裁人邀请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议,听取双方申诉,而后仲裁人调解。若调解 不成,则由仲裁人作出仲裁裁决。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认为仲裁裁决收有违法情况或 歪曲集体合同内容时,有权向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只对仲裁程序进行审 理,除非仲裁员发生了腐败、造假、欺诈等行为,否则不会再审推翻原仲裁裁决。 ——强制仲裁方式。按照联邦法律,要求劳资双方将某类争议通过政府专设联邦机构以仲 裁方式解决。采用这种方式主要因为有些产业部门及职业对于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一旦 发生争议,如果政府不进行干涉,可能破坏社会的安定。因此,对这种劳资争议,政府采 取直接干涉政策,由政府设置仲裁机关主持,实行强制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必须将 争议交付仲裁,且无选择仲裁机关或仲裁人员的权力,必须接受政府任命的仲裁人员的仲 裁决定。在美国,由于普遍认为铁路交通涉及公共利益,对铁路工人争议实行强制仲裁的 时间较长。 和解方式 劳资双方对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最后达成一致。这种方式是在发生争议后由劳资双 方当事人自行处理,达到和解目的;不能自行处理时,将争议问题提交工会,由工会出面 与雇主交涉,由劳资双方代表按照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劳资双方代 表一般按集体合同的规定组成常设的争议处理委员会,对争议问题进行磋商解决。 非常方式 劳资争议采取以下方式不能解决,可能加深矛盾,最后导致双方采取非常方式解决。工 会方面可以采取纠察方式,在企业入口处设置纠察线,要求本工会会员不得进厂工作,或 者联合抵制和罢工,包括长期罢工和短期罢工。雇主方面则可以发布禁令,从当地法院取 得有关禁止工会纠察或采取其他行为的命令。雇主还可以关厂,在劳资双方达成协议前, 将被雇人员关在厂外,仅留少数管理人员在厂。 2002 年秋天,美国西海岸港口劳资双方为延续劳动合同而举行的 2 个多月的谈判破裂, 资方以抗议码头工人消极怠工为由,宣布对美西港口进行无限期封港,以迫使码头工会让 步。劳资双方谈判破裂后,联邦政府介入调停,调停无效后,白宫认为大罢工已经对美国 的国家安全和经济造成了危害,申请法院强制工人复工,在冷静期后,迫使劳资双方重回 谈判桌。最后劳资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延续合同 6 年。在这里,法律和强制仲裁作为迫使双方 重新谈判的约束力,最终达到和解。 从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到的启示 美国制定了完备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不断加以完善,同时注重执法。美国制定了 180 多部联 邦法律,形成了松散但是完备的法律体系。重视劳动标准方面立法,并且不断根据形势进 行修改。在执法方面,劳工部工资工时处现有 1300 名职员,全国有 5 个大区办公室和 48 个 地区办公室,是美国规模最大、权力最强的劳动执法部门这一,有权随时对管辖单位进行 实地检查。我国应该加强国家劳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做好工资、工时、休假等劳动标 准工作。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鼓励地方加强劳动法律立法工作。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形式处理劳动争议与国情密不可分。在美国,劳资之间经历了激烈的 斗争,劳动关系变化受到国内政治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这种劳工对抗的模式和历史形成了 目前的利益争议处理模式,集体谈判成为促进产业和谐的主要手段,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 成为一项重要原则。实际上,目前美国劳资关系已经从血汗工厂阶段、劳资谈判斗争阶段逐 渐过渡到人力资源管理阶段。由于国民生活水平多数已经达到中产阶级水平,越来越多的 工人对参加工会不感兴趣,以致在全国雇员中,工会会员目前约占 10%左右。而在我国存 在多重的劳动关系模式的复杂特性,这三种阶段交织存在,因此需要多层次的劳动争议处 理模式,逐步加以解决。 劳资冲突、集体谈判模式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选择的多样性, 美国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做小时工或季节工,灵活就业形式越来越普遍,集体谈判和罢工 形式的劳资模式也面临变革的问题。而在我国,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 灵活就业形式逐渐发展,我们没有必要按部就班地经过劳资冲突阶段,应该加快探索适应 多种就业形式的劳资关系和争议处理方式。并且根据我国国情,也不可能鼓励采取劳资双 方发生冲突后再协商解决的模式。 加强早期预防,寻求全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共性。美国十分注重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 这种预防性调解主要包括调解员对劳资双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研讨服务、提前介入集 体谈判过程并及时提供帮助等。鼓励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个人劳动争议,以节省时间 和司法成本。联邦仲裁调解局提出,今后的 15 年将更多侧重于劳资谈判以外的争议解决和 预防,并在国内和国际舞台上展开调解和分歧管理培训工作。实际上,这与我们提出的 “将 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异曲同工,今后应该加强争议预防方面的工作,加强国 际交流合作。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由于文化背景、司法传统的不同,不难发 现,我国和美国在解决劳动争端的法律程序方面也有着显著的差异。美国近年来也出现鼓 励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权利争议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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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 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4 年 5 月 6 日的决定,于 1956 年 4 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1980 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 1988 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 1989 年和 1990 年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2004 年 6 月 18 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 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 管辖权。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 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 1990 年以来居于世界其 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 45 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 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 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 140 多 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 名人士担任。   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设立秘书局与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分别在总会秘 书长和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还设立三个专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 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   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建议。       仲裁委员会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国际的、涉外的和国 内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各种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05 年 7 月 5 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全面涵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目前业务,并进一步 开展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等其他网上争议解决业务,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   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联合成立了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 一切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各地贸促会内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了仲裁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 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和咨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二、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 1956 年 4 月成立之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制订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随着我 国经贸形势的发展和仲裁业务的需要,仲裁委员会于 1988 年、1994 年、1995 年、1998 年、2000 年和 2005 年先后六次修改并完 善其仲裁规则。1988 年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是由于实施了 30 多年的仲裁规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仲裁业务的 需要而作出的决定。1994 年和 1995 年仲裁规则,是由于 1995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而作出的相应 修订。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以及国内仲裁机构均可以受理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的实际情况,仲裁委员会面临着改革和 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新的形势,仲裁委员会 1998 年和 2000 年仲裁规则对受案范围进行了修订,2000 年仲裁规则将受案范围 调整为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    为了进一步增强仲裁委员会的竞争力,不断扩大仲裁委员会的影响,促进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突出仲裁的独立、公 正和高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规则进行了第六次修订。2005 年仲裁规则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做法,完善程序规则以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地进行,加强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增强机 构对仲裁员及仲裁案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    现行的仲裁规则于 2005 年 1 月 11 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并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六 章共 71 条。    关于规则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 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关于程序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 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均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    2003 年 5 月 8 日,仲裁委员会颁布实施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由于仲裁委员会 2005 年修订的《仲裁规则》与《金融争议 仲裁规则》存在不一致的内容,仲裁委员会根据新《仲裁规则》对现行《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三、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一)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 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2、存单;3、担保 4、信用证;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 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11、证券和期货。 四、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是当事人提起仲裁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单独订立的 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委员会向中外当事人推荐下列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员人数、国籍、开庭地点、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适用法律及仲裁语文等事项做 出约定,或者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达成之后,争议提交仲裁之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约 定。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事项依法应 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 五、仲裁特点   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程序简便、一裁终局、灵活保密等仲裁一般 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机构悠久,经验丰富    仲裁委员会自 1956 年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五十年的风雨历程,经过五十年的努力与积累,仲裁委员会已建立起一支 既具有精深专业知识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仲裁员队伍,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和监督体制,而训练有素的专职秘书人员队 伍则保证了仲裁程序能够高效运转。    迄今为止,仲裁委员会已成功受理并审结了 9000 多件涉外案件,1000 多件国内案件,仲裁裁决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 裁裁决公约》已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 20 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在香港仲裁裁决成功执行率非常高,仲裁委 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获得了中外当事人的广泛信赖。    2、设立确保质量的监督机制    为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裁决书核阅制度以及负 责上述日常事务的仲裁监督部等。其中,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对仲裁程序和实体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供具体案 件的仲裁庭参考;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先后制定了《聘任仲裁员的规定》、 《仲裁员守则》和《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等各 项行为准则,对仲裁员在进入仲裁员队伍以及在仲裁程序不同阶段的行为实施的动态监督;裁决书核阅制度则是仲裁委员会 对裁决草案进行事前监督,避免裁决出现不必要的瑕疵。仲裁委员会还专门设立了仲裁监督部,具体负责上述有关的监督和检 查等工作,为仲裁员以及相关的案件设立追踪档案,确保全面落实监督工作。    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 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做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 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    4、收费较低。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比较低的, 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 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人士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 认。       仲裁委员会设立了《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 《建设工程与 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 《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提供给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使用。仲裁员名册适用 原则如下:   1、国际(涉外)仲裁案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2、国内仲裁案件,适用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适用国际(涉外)争 议仲裁员名册;该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等专业仲裁案件。    3、国际(涉外)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4、国际(涉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5、国际(涉外)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6、国际(涉外)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 革专业中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7、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中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仲裁员只能办理相应的国际(涉外) 仲裁案件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仲裁案件。    8、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或皮革争议、以及应当适用的仲裁员名册发生争议的,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9、仲裁员名册注明了中国籍仲裁员的居住地以及外籍仲裁员的国籍。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与仲裁地点不同的, 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该仲裁员参加开庭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    仲裁委员会订有仲裁员守则,用以规范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中的行为。该守则的主要原则性规定如下:(1)仲裁员应 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遵循中立仲裁员的原则;(2)候选仲裁员事先与一方当事人讨论过 案件或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仲裁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 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但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3)仲裁员认为与案件有利 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4)仲裁员应严格保守仲裁秘 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情况,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及个人看法;( 5)仲裁员应公 平独立地实施仲裁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且在审理中不得表现出个人倾向性。仲裁员应勤勉审慎的履行职责。   仲裁员守则是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除非法律中有相同的规定,不作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一般来 说,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中的行为是免责的。但仲裁员如有下述行为,则须承担法律责任: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 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有索贿受贿、徇入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有上述行为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予除名。所有 仲裁员均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仲裁员行为准则,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七、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并根据仲裁费用表预缴仲裁费。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有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份数应为秘书局 (处)、仲裁庭人数和被申请人人数的总数。 八、答辩及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45 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及其证据材料。国内案件和适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及其证据材料。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用延长上述期限,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和反请求。 九、管辖权    1、期限    当事人如有适当理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 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抗辩,应当在该方当事人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且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仲裁协议 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2、决定机构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 管辖权决定。也就是说,管辖权决定是由仲裁委员会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做出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 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审理范围    仲裁管辖权决定不同于仲裁庭就其审理范围做出的决定。管辖权决定主要解决的是程序和权限问题,包括仲裁机构之间、 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方面的问题。仲裁庭决定其审理范围, 则是从案件实体上考虑具体争议或请求是否应由该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审理范围书。 十、仲裁庭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并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另有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    合议(三人)仲裁庭组成方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逾期未选定或委托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通过 选定或者共同委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四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 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 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 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组成方式: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双方当事人有权推荐一至三人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保 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仲裁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是否替换仲裁员。 十一、审理    (一)审理方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但应当公平和公正地行 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 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 或辩论式审理案件纠。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    (二)开庭时间    适用普通程序的涉外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庭应于开庭前 20 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 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 10 天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 理日期,不受 20 天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和国内仲裁的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庭应于开庭前 15 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 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 7 天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 庭审理日期,不受 15 天的限制。    (三)开庭地点    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除外情形按照规则有关规定处理。除非当事人 另有约定, 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 开庭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 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四)仲裁地    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裁 决应视为在仲裁地做出。 十二、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以及裁决的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和 证据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当 事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仲裁委员会只负责转递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 院依法裁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且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当事人必须一致,即被 申请保全人必须是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2)被保全的标的物应仅为被申请保全人所有;(3)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价 值金额不应超过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金额。    2、证据保全    为防止与仲载案件有关的某些证据材料的灭失或被涂改、伪造或被销毁,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同样,仲裁委员会应当 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十三、证据    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应当经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转交当事人让其发表意见。    仲裁庭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当事人有权对专家报 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也可以向仲裁庭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出庭解释。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质证。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十四、撤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全部请求或全部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请求的,或被申请人撤回全部反请求的,不 影响仲裁庭审理其他的仲裁请求。 十五、裁决    1、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的涉外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 6 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和国内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 3 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 4 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2、裁决种类    中间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任何程序 问题做出的暂时性裁决。    部分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已经审理清 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事实问题做出的终局性裁决。部分裁决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    最终裁决:仲裁庭就全部的争议事项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3、裁决的履行    自愿履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仲裁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 根据一九五八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 行。 十六、代理   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作为仲裁代理人为其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 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对于当事 人可以委托的仲裁代理人,除不限国籍外,人数亦无特别限制,但是,仲裁代理人在仲裁活动中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 求或者提出反请求,以及进行和解,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这些特别授权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写明,不能仅笼统地注明 全权委托。 十七、设 施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拥有下列良好的设施和现代化的办公条件:    1、专用的开庭室;    2、仲裁员会议室;    3、当事人休息室;    4、接待咨询室;    5、秘书办公室;    6、管理仲裁案件程序计算机系统;    7、传真、程控电话和电子信箱等电讯设备;    8、口头和书面翻译员;    9、丰富的图书资料;    10、打字、复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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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班系列-加班规定:加班认定、薪资计算、加班仲裁、加班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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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规定分享 目录 加班认定 GO NEXT 加班薪资计算 加班仲裁 加班管理控制 1 加班认定 工作时间的分类 标准工时制 01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 02 不定时工时 03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 的关系,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 度。例如:高管、外勤人员、出租车司 机等。需备案。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不能 实行标准工时,以周、月、季、半年、 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 例如:铁路、渔业、航空等工作者。 需备案。 特殊工时 0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 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加班的概念 广义理解 加班是指由于生产需要所有延长劳 动的工作时间, 包括加点。 狭义理解 加班: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仍然工作 加点:正常工作日延长劳动工作时间 加班法规 程序限制 时间限制 双方 协 商 一 致 。 无 法 定情 形 不 能 单方 强 制 安排 员 工 加 班 ,员 工 自愿 加 班 也 不 认定 为 加班。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 时 ;因 特 殊 原因 需 要 延 长工 作 时 间, 在 保 障 劳动 者 身 体健 康 的 条 件下 延 长 时间 每 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 PART 1 PART 2 对象限制 违法责任 怀孕 七个 月 以 上和 哺 乳未 满一 周 岁 婴儿 的 女职 工不 能 安 排加 班 和夜 班劳 动 ; 实习 生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 》 第 二 十五 条 违 反 加班条例按每人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 下罚款。 不能加班。 PART 3 PART 4 加班认定相关问题 问题 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 外派人员双休日是否属于加班? 答案 提供本职工作劳动算加班,处于休息状态不算加班, 出差往返占用双休算加班; 节假日值班算加班吗? 不算,值班指劳动者从事本职无关联的工作,可以休息; 加班则指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周六开会培训算加班吗? 强制安排则算加班,员工自愿参与可不算加班 考勤记录能否作为加班的证据? 不能,考勤只能说明员工到达和离开公司的时间,公司应明确规定加班审 批制度 一周工作六天是否属于加班? 符合每天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则不算加班。如每天 6.5 小时 每周 6 天不算加班 2 加班薪资计算 加班薪资公式 = 薪资基数 /21.75* 加班天数 * 倍数 劳动合同有约定月薪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 职位 ) 相 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 ( 工资集体协议 ) 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 工 资集体协议 ) 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 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 位 ( 职位 )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 括加班工资)的 70% 确定。 计算基数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的薪资标准 加班薪资公式 = 薪资基数 /21.75* 加班天数 * 倍数 月平均工作日 = ( 365 天 -104 天双休日 -11 天法定节假日) /12 个月 =20.83 天(一般无用处) 月计薪天数 = ( 365 天 -104 天双休日) /12 个月 =21.75 天(计算加班日工资的时间基数由来) 加班日工资计算 = 薪资基数 /21.75 (月计薪天数) 加班小时工资计算 = 薪资基数 / (月计薪天数 21.75*8 小时) 加班薪资公式 = 薪资基数 /21.75* 加班天数 * 倍数     标准工时 综合计算 不定时工 工时制 作制 工作日加班:不能调休, 1.5 倍薪资 工作日加班:可调休,或 1.5 倍薪资 工作日与双休日不存在加班薪资 双休日加班:优先调休,不能补休 2 双休日加班:可调休,或 1.5 倍薪资 支付问题。 倍 法定节假日:不能调休, 3 倍薪资 法定节假日:不能调休, 3 倍薪 法定节假日:不能调休, 3 倍薪资 资 问题 答案 高管的加班费处理? " 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管岗位,如董事长、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 " 等岗位都可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 2 倍、 3 倍、 4 倍? 法定假节日加班,按照不 3 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自愿加班有无加班费? 无,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保安、门卫等特殊岗有无加班费? 根据岗位性质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所以一般无加班费,可以适当给 予值班津贴 安排的是值班就没有加班费了吗 同上 未填申请表就没有加班费了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看单位是否有加班相关审批制度 3 加班相关仲裁 追溯时效: A (1) 劳动关系解除的追溯时效为一年内 (2) 员工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不存在追溯时效 B 加班费举证: C 加班举证责任: D 2 年内的加班费由企业举证, 2 年之外的由员工举证。 谁管理谁举证—企业的举证责任。 免收仲裁费对加班费争议的影响: 仲裁成本低,员工仲裁积极性高。 问题 解析 加班工资的追溯期限? (1) 劳动关系解除的追溯时效为一年内 (2) 员工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不存在追溯时限 加班工资争议中的举证规则? 2 年内的加班费由企业举证, 2 年之外的由员工举证 加班要审批的规定或约定有效吗?法院是否认可? 法律保护劳动者健康权和休息权,不提倡加班,因 此公司加班审批制度有效,并要征得劳动者和工会 同意。 超时加班的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 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能否认定旷工? 劳动者因故不能出勤,不能认定为旷工,该发的全 勤奖还要发放。 吴某曾在一家酒店担任副总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年薪 20 万、奖金、绩效工资以及各类补贴,但 是没有股权分红,但没有和吴某商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到 7 月初,被另外一家四星级酒店挖走,办理 离职时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是公司以“高管不打卡,工作时间不定,加班时间难以确定”为由 拒绝支付加班费。吴某不服,向上城区某律师事务所求助。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公司支付了部分加 班工资,吴某也决定不再追究。       如果高管有股权加班费不予支持,因为依据《公司法》,股东本身负有勤勉义务。 关于加班费,如该岗位的定位是不定时工时制,则不能要求加班费。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相关部 门报批,审核通过才可以。如果是标准工时制,超时的部分可以要求加班费,但要劳动者自行证明加班 事实。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企业是实行考勤制度的,企业如不出具考勤相关材料则承担不利后果。   在案例中,吴先生如能证明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制,且单位无法证明其岗位为不定时工时制的, 那么,他就超过部分是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徐某是某公司文员岗位,合同中规定为每天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期间,徐某努 力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在下班后自己加班完成,每天下班前都向领导汇报当日工作进展,同时在邮件 中说明任务需要加班完成。一年后,徐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提出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 年内的加班工资,开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的考勤记录以及每天的工作汇报。公司对此表示称有相应的 加班制度,公司未安排徐某加班,徐某加班是个人自愿行为,公司对徐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发生 了争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 劳动义务”。据此,企业可以定制不抵触法律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情 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表明,由用人单位安排 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 位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徐某实行标准工时制,但徐某平时的加班不是公司安排的,而是其自愿进行 的,公司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徐某在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徐某要求公司 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2010 年 4 月,左先生申诉称:公司对加班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计算基数为每小时 6 元。考虑到找工 作不容易,他就同意了。随着时间推移,其加班小时及工作量均已达到比较高水准。而他获得的报酬,仅 加班费就比国家规定少 3800 多元。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并要求公司给予 1.6 万元经济补偿。公司 拒绝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 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系“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 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 单位明确拒绝支付的,劳动者才能据此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企业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 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只是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应予纠正。由于左先生对此约定也已同 意,故依据《劳动法》第 44 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规定,裁决该公司按标准补足 加班工资差额,驳回左先生的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 4 加班管理控制 加班制度完善 --- 审批流程规范 加强培训 --- 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加强加班考核监督 --- 避免“磨洋工”、混加班的现象发生 利用特殊工时制 --- 避免特殊岗位的加班问题 部门进行工作梳理 --- 梳理工作量,避免长期的工作量不平衡 约定加班费基数 --- 计算基数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的薪资即可 引入派遣员工 --- 忙碌时期过后可以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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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保密协议_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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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保 密 协 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 住址: 联系电话: __ ____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 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列 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 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 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 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 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 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 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 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 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 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 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 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 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或无心之举加害于公司使公司受到任何方面 的损失或负面影响,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 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 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 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 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 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 工作范围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公司内的任何资料复制、打印、传送 带出公司。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 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并在叁年内不得向它人泄露有损公司的任 何性质商业秘密。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 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 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 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 年内不得自营 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 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 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 已包含保密补偿金,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2)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提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 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 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 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 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 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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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甲方(企业): 注册地址: 乙方(员工): 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或离职以 后保密甲方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之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守信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具体条款: 一、保密范围 1、甲方的公司重大决策、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财务信息当属于保密范围, 具体包括: (1)公司重大决策信息:公司会决议,战略决策部署,对外公布前的重要职位任免,组织 机构变化,办事处设置等。 (2)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经营活动当中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计划、 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经营数据、店铺信息、销售数据、供求状况、客 户名单、合作协议、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规 则等内容。 (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状况分析、诊断 及战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法、重要岗位的管理,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资、 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协议,人力资源异动统计数据分析与调整对策等,及相关人力 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4)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与利润数据,会计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 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所有与甲方有关的财务信息。 2、 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诊断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甲方在特 定场合公开展示其样品及说明;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 二、保密资料保管和交还 1、乙方在任职期间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经办业务的资料,不得对外泄露公司上述信息。 2、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3、 乙方因职务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凭证、 报表、信件、传真、磁带、光盘、U 盘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 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4、 若记录着秘密载体是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甲方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秘密出处可 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时,甲方可选择先复制后消除的方或,此种情形不予给乙方经济补 偿。 5、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将上述资料以任何方式进行复制或记录,否 则,视为乙方未尽保密义务。 三、保密责任 1、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尽善良管理人的责任,采取任何 必要及合理的措施,承担如在任职其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 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以保持其 机密性,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乙方承诺,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 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 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也不得允许使用、 放任他人使用这些秘密信息,而无论乙方是否从中受益。 3、具体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各级会议内容、文件在没有下发前不向会议以外的人员透露、传阅。 未经允许,不查阅、复印涉及中心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协议、工资、劳务费用等保密内 容的保密材料。 不将甲方重要文件、资料等带出甲方办公场所或提供给竞争者或有竞争可能的单位和个人。 如确属工作需要,需将材料带出甲方办公场所,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方可。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将秘密文件、资料乱丢乱放。 不携带保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与财务室,不在公共场所及财务室 或亲、朋友中谈论甲方的机密;有客户来访,不当众谈论甲方内部事务和保密事项。不随意 向客人提供阅读甲方的各类文件。 因工作需要打印、复印涉及甲方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协议、工资、劳务费用等保密内容 的文件之后,印坏的纸张及时销毁。 保证下班后电脑上、桌面上没有记载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及纸张。 工作变动离开甲方时,不带走甲方任何文件、资料、图表等。 发现甲方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四、禁止 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之后一年以内,不得引诱乙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 法权益;除非经甲方同意。 五、保密期 1、乙方在职期内及乙方离职后至甲方公布相关秘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将承 担保密义务。 2、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 3 个月提出。 3、本合同所说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时间为准,乙方单方面停止 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样视为离职。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交清保密资料,私自或委托他人保存任何秘密资料复制、记录载体,视为乙方 违反本合同之保密资料交还义务。 2、在劳动/劳务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经营 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调离涉密岗位,并予以警告,直至解除乙方的劳动/劳务 合同。 3、乙方已经了解、掌握所有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的,均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损失, 但可以从损失中抵扣,乙方获得的任何利益均视为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益为非货币 形式的,应折抵为货币赔偿给甲方。 七、其他事项 1、因履行本协议而造成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协议 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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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上诉状-范本

6-民事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女士,女,汉,35 岁,住合肥市庐阳区 XX 路 11 号,电话: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合肥卷烟厂。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 651 号。 法定代表人:XXX,厂长。 上诉人刘女士诉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合肥卷烟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 人民法院 2009 年 X 月 18 日(2009)蜀民一初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09 年 X 月 18 日(2009)蜀民一初字第 XX 号民事 判决; 2、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使上诉人与被上诉 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一、被上诉人据以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不合法,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 首先,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或告知上诉人的情 况下,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已向上诉人公示显然错误。 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向上诉人公示。上诉人从未签收过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 汇编》。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八“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上上诉人的签名系伪造 的(后因上诉人一审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被上诉人撤回该份证据)。 2008 年 X 月 6 日,被上诉人【2007】109 号《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等规定的通 知》只印发 5 份,从没有向员工下发过。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向员工印发,更没有证据证 明已向上诉人下发过。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已向上诉人公示显然错误。 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并不知情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强行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 的。 其次,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未依法听取工会意见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通过。 一审判决竟然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仅仅一份没有签署日期的工会证明(证据六),然 后认为被上诉人合法召开过职代会显然错误。被上诉人证明召开过职代会其应该提供到会 人员的签到表和会议纪要等,然而被上诉人不能提供。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8 条、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皆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作出了相关 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大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应当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模范地遵守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私自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不合法, 不能作为解除上诉人的依据。 再次,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内容极不合理。2007 年 9 月 6 日生效的《卷烟和烟用材料流 失处理的专项管理规定》“第 4.2 偷窃卷烟和烟用材料的(包括成品、非成品、正品、次品、 废品等),一经查获,对违规人员作如下处理:4.2.1 条:在册员工偷窃(包括单人及两人 以上的共同偷窃)卷烟 20 支以上或烟用材料价值 50 元以上的,企业一律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按此规定只要谁偷窃 20 支废品烟或次品烟企业就一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本不给 当事人改过的机会。同期国务院国发【1982】59 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11 条规定:“对 于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行为的,经批评教 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合肥卷烟厂的《卷烟和烟用材料流失 处理的专项管理规定》第 4.2.1 条中没有添加“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前置程序,即没有给 予职工悔改的机会;而且被上诉人直接解除和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做法与国务院的《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第 11 条相违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违背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二、一审法院不采纳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合烟【2008】136 号和 166 号文件”,判决 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执行规章制度不公平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上诉人于 2008 年 9 月 4 日,因觉得“废品烟处理掉可惜”,看到两包待处理的废品烟 (所谓废品烟,即要经过加工销毁掉的烟),准备拿两包,被保安及时发现并制止,通过 保安教育,上诉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但被上诉人仍做出合烟 【2008】136 号文件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2008 年 11 月 25 日,被上诉人另一员工 XX 偷窃 厂里 2 条经典皖烟被上诉人做出的【2008】166 号文件反而对其做出了“通报批评,停工反 省”的决定。从上诉人初犯的行为及悔过表现来看,并不是十分恶劣,被上诉人据此做出 的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决定是不当的。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认可“合烟【2008】136 号和 166 号文件”是其作出的,然而一审判决不予采纳“合烟【 2008】136 号和 166 号文件”显 然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上诉人认为一审 判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 法院 2009 年 X 月 18 日(2009)蜀民一初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撤消被上诉人解除 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二 00 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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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聘用协议

临时工聘用协议

临时工聘用协议 甲方: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完成阶段 性生产任务。 2.乙方工作内容 组装厂( )钣金厂( )辅助性工作。 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3.2 负责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其推荐的劳务所发放。   3.3 其它;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 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守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4.2 享受约定的工资待遇及其他甲方的福利福利待遇;   4.3 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4.4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5.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5.1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 3 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   5.1.1.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5.1.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或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5.1.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5.1.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5.2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2.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损害甲方经济权益及声誉,造成后 果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5.2.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同事、消极怠工等影响工作秩序 和社会秩序的;   5.2.3.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2.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5.2.5.伪造成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5.2.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2.7.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的。 5.3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5.3.1.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5.3.2.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5.3.3.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生产任务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5.4.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 提 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5.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5.5.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5.5.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6.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 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诉。   7.其 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 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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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劳动合同》,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工作;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可能知悉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乙方充分意识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乙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甲方之财产,该商业秘密的对外泄露、被 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 商业秘密的范围 1.1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之商业秘密的范围:(1)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原有的或已持有的商业秘密;(2)乙方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工 作成果、技术成果、专利技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3)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 务的商业秘密。 1.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管理类秘密事项、日常经营类秘密事项、日常管理类秘密事项、技术秘密 类事项、生产类秘密事项及其他秘密事项,具体按照甲方保密制度规定的事项执行。 2 商业秘密的归属 2.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 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 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 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 限于将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完成的专利向美国等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权利转移给甲方,并签署权利转移承诺书。 2.2 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乙方退休、调离甲方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做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2.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 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 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声)明的,推定其 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 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 任职期间的保密 3.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3.2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 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3.3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 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更不得私自许可或转让上述商业秘密。 3.4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已经甲方同意;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 无此权限。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 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3.5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 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所载有的秘密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若载有秘密信息的载体系由乙方自备,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 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3.6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3.7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由 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第三方侵权指控的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4 办理离职期间的保密 4.1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并按甲方 的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或按甲方的规定予以销毁。 4.2 乙方离职时应保证将记载于乙方自有载体上的商业秘密立即删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销毁或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4.3 乙方应于离职时,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上述资料及其他载体,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 5 离职后的持续保密义务 5.1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指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甲方解除乙方聘用关系或者乙方明确表示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好相关解 除聘用关系手续的行为;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的通知后,拒不办理手续的行为以离职论。无论乙方因何种原 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 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5.2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已实际公开;    6 保密待遇 6.1 甲方对乙方任职期间与离职后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工资,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已充分考虑乙方承担 的保密义务,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保密工资。 6.2 乙方已知悉并认可保密工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与工资同时发放。 7 损害赔偿 7.1 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违反此协议,乙方应立即停止泄密行为: 7.1.1 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对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保密工资, 并按照公司制度予以相应惩戒; 7.1.2 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1.3 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工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1.4 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全部保密工资,乙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视违约行为所致甲方损失 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7.2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计算: 7.2.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按在甲方任职最后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折算)税前年薪的五至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润损失等),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2.1.1 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或者以不低于甲方该等商业秘 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7.2.1.2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 额之内。 8 其他 8.1 本协议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8.2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8.3 如有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8.4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全面审阅本协议,并向专业人士就本协议的涵义和影响进行咨询,理解并自愿同意本 协议包含的每一项规定。 8.5 本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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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事项检视表-工具

5-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事项检视表-工具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事项检视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监督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 情况 是否符合 □是 □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是 □否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是 □否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是 □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情况 □是 □否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是 □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监察事项 □是 □否 备注: 1、 上述项目以外的事项,劳动行政部门无权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可拒绝上述项目以外的监 督检查事项。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材料。 3、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补充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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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3-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经济补偿金支付协议书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甲乙双方在 月 年 月 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 年 日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 46 条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5000 元,所 以甲方应支付乙方自 年 月 日进入甲方企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15000 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 甲方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甲方折合成现金 8000 元交付 予乙方,乙方自行缴纳,甲方不再承担任何相关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等法律责任。 2.从 年 月 日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等一切劳动关系,乙方在职 期间的各种入井津贴补助、加班工资、请休假、薪酬福利、各项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等一切责任和费用已全部结清。 3. 以上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和方式为: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由甲方一次性将以上款项存入乙方原有的工资发放帐户(有违纪行为或没有按 公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交接的情况除外)。 4.乙方离职后不得泄露此协议的内容、甲方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任何秘密, 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若有此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并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无权就本终 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事向****有限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6.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自愿放弃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或 赔偿所享有仲裁、诉讼等法律权利。 7.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关于终止 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8.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9.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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