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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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海南省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号:琼人社发〔2013〕33 号 颁布日期:2013-04-08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证据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洋浦 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 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3 年 4 月 8 日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审 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 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或人事争议处理: (一)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 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一)招用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 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差旅费报销发生的争议,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除外; (六)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发生的争议; (七)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与勤工俭学 单位或实习、见习单位发生的争议; (八)保险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与所代理单位发生的争议; (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应将非法用工单位 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 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 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撤销登 记、备案的单位。 第六条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发包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将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第三人。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 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 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 散、歇业,应当将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不能承 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 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 出借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但未依 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已 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 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申请仲裁的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 执,收件回执上应载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书的份数。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 会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坚持申请仲裁的, 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申请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 受理决定,申请人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在收件回执 上对超过五日受理期限尚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当事人依照《办案规则》第六条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 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 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六条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书面决 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庭审开始时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委 员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该仲裁员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采取口头 告知方式的,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依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确需提交专门的鉴定机 构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最终由因鉴定结论而承 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并在裁决书中予以裁定。 第二十一条仲裁期间,除《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三日”、“五 日”为工作日外,其他期间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 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仲裁文书 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 第二十二条仲裁文书送达应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前述方 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 留置送达时,须有工会、企业联合会、街道或社区等无利害关系方的工作人 员在场,并与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送达情况。 公告送达的期限为 30 日,应刊登在受送达人所在地的省级主要报纸上。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向 当事人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撤销案件理由,并告之权利救济途径。对 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的决定书不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以及申请人在 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 以合并审理。仲裁期限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合并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 仲裁活动的,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 仲裁活动的,或仲裁委员会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审理 的情形的,仲裁期限中止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不遵守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由仲裁员予以劝告 和制止;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仲裁员可予以警告、训诫和责令退出仲裁庭 被责令退出仲裁庭,是申请人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是被申请人的, 按缺席裁决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仲 裁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又以同样事由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 受理。 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争议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委 员会继续审理无异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以超期审理为由 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做出终 止审理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仲裁裁决的事项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且分项计算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适 用终局裁决规定;如裁决事项中包括非终局裁决事项,或者分项计算的数额中 有部分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 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邮件和短信;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结论; (八)勘验笔录。 第三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 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 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员 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 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 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 第五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 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或主张形成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劳动合 同订立和生效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 更、解除、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八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该决定的合法性和事实依据负举证责 任。 第九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或者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对该事 实是否存在负举证责任。 第十条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 确表示认可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认可也未否认,经仲裁员 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认可。 第十一条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认可视为当事人的认可。 第十二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 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可以先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在 庭审质证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第十四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 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 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 明手续。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 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 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并编号,依照当事 人人数提交副本,并提供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应载明证据来源、页数、证明内容,并在目录上签名或盖章,注明 提交日期。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接收人和提交人应在 证据目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双方签名的目录至少一式两份,案件卷宗和提交人各 存一份。 第十八条如相关重要证据材料由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管理,当事人确需提 供又无法收集的,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依职权收集或调取。 第三章举证期限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载明举证期限 和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 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 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 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 限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 期限。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举证期满后,通知当事人领取对 方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质证 第二十三条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二十四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 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二十五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四)仲裁员出示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取证申请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 仲裁委员会许可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七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 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二十九条证人到庭后,仲裁员应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籍贯、 民族、现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并进行简单问话。对不具备作证能力的证 人应当及时终止作证。 在证人作证前,仲裁员应告知其必须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三十条仲裁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 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单位,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 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能否相互印证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 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二)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有疑点的短信、视听资料及其文字版; (四)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三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 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印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 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仲裁委员会经当事人申请依法调取的物证或者制作的调查笔录、勘验 笔录等。 第三十六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 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 人对反驳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 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 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决。 第三十八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 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 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 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 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 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 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四十二条仲裁委员会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 文化程度、工作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四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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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 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 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 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 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 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 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 1 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 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 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 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 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 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 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 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 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 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2 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 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 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 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 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 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 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 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 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 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 3 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 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 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 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 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 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 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 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 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 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 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 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4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 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 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 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 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 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 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 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 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 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 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 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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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多申诉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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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余××四人 代表人姓名:余×× 职务:无 性别:男 年龄:46 民族或国籍:汉族 中国 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住址:××市××街 3 号 电话:133××××1127 邮编:×××××× 被诉人:××区××高中 单位性质:全民所有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吕×× 职务:校长 性别:男 年龄:43 民族或国籍:汉族 中国 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地址:××市××区××高中 电话:139××××8177 邮编:××××××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10200.00 元, 其中,余××3360.00 元,余××2280.00 元,陈××2280.00 元,桂××2280.00 元; 二、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5100.00 元。 三、请求裁决由被诉人给予申诉人 4 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请求裁决由被诉人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 年 7 月,被诉人为了提高后勤服务档次和质量,并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决 定将过去一直由学校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小卖部、开水房捆梆面向社会公开发包。在首轮 承包中,被诉人要求承包人:(1)带资 27 万元上缴学校,用作维修食堂、购置设备及改善经 营环境,此款被诉人只认借,不计息;(2)财务实行报帐制,全部服务项目经营实行微机打卡, 被诉人派出纳管理资金,承包人管理帐务,每周结算一次,每期决算一次 ;(3)所聘员工必须 先照顾××高中家属,家属从业总人数理想数字应占食堂后勤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同意被 诉人以经营额的 19.2%提取利润。 2002 年 7 月 14 日,承包人于××在满足被诉人一切要求的前提下,签下了首轮共三年 《××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 首轮承包人于××在签下《××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后,按照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利,通 过中间人介绍,找到申诉人,希望申诉人组织几个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来帮助 其开展工作。当时,申诉人正在××学校主持白案工作,属学校后勤服务资深师傅,月工资 800 元。听了于老板的介绍后,觉得在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能在××高中连续工作三年也是 一件好事,就爽快答应帮助于××组织几个人来协助其展开工作。于是,从于× ×接手承包×× 高中食堂之日起,申诉人包括本人在内一共组织了四人进驻××高中,在××高中食堂从事后 勤服务工作。承包人于××没有食言,三年中,他发申诉人的工资一直是 820.00 元/月,其他 人员:余××570.00 元/月,陈××570.00 元/月,桂××570.00 元/月,这一工资标准持续了三年, 直至于××承包期满。 2005 年 8 月 20 日,于××首轮三年承包期满,××高中依合同收回学生食堂、小卖部、开 水房的经营权,决定重新对外发包。在新一轮××高中服务项目承包竞标中,现承包人王×× 一举夺标。 现承包人王××中标之前并无经营管理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经历,中标之后,由于××高 中开学在即,觉得短时间急切组建学校后勤服务新班有些困难,为了不影响 × ×高中正常开 学,更为了体现被诉人关于二轮承包要平稳过渡的意图,遂逐一做××高中首轮承包中原食 堂服务人员的思想工作,请求大家能一一留下来,继续在× ×高中食堂服务。 由于对现承包人王××缺乏了解,申诉人起初并不愿意留下来继续在××高中食堂工作。 当时,××高中、××英语信息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正在物色食堂白案师傅,申诉人过去的老 同事打电话对申诉人说,如果不在××高中继续做,就赶快过去与他们一起干。现承包人王× ×知情后,忍痛加薪对申诉人进行挽留,一再做申诉人思想工作,承诺只要申诉人能留下来, 每月工资加到 900 元,年终还发一个 500 元的红包。至此,申诉人感觉现承包人王××确有挽 留诚意,才一心一意留下来,继续安心在被诉人的食堂从事服务工作。“十一”国庆长假 期间,××职业技术学院因新生激增,学生食堂急需增加人手,过去老同事再次请申诉人加 入,申诉人不愿背信弃义,未为所动。 然而,就在申诉人全身心效力××高中后勤服务工作之际,2005 年 11 月 6 日晚,现承包 人王××在事先无任何预警的情况下,先让新招聘的白案师傅上班,然后召集申诉人等一共 五人,突然提出向申诉人等五人结算当月工资,要求申诉人等五人次日辞工走人。申诉人 等五人不服,要现承包人王××说出解聘理由,现承包人王××哆里哆嗦,根本说不出充分的 解聘理由。申诉人又责问现承包人王××: “其实我们早料有今日,不过没想到来得这么快。 因为开学之初你王××接手,所带进来的人连打卡都不会,自然得依赖我们过去这些老师傅。 现在,你的人已基本熟悉门路,我们知道是该我们走路的时候了。我们原以为这学期你会 让我们干到头,没想到你现在就毫不留情地赶我们。既然早想辞退我们,为何不事先通知 让我们也好作出应变,不至于一时失去工作,让这年底几个月没有饭吃?”现承包人王××却 说:“如果我事先通知你们,你们一停工,千人就餐的学生食堂岂不要乱套,所以我肯定 只能条件成熟了才会通知你们!” 现承包人王××如此自私霸道,申诉人等五人听罢人人气愤, 个个寒心。 于是,申诉人等四人(此次解聘的五人中,有一人仅 2005 年下半年在被诉人食堂工作, 故自愿放弃劳动补偿),于 2005 年 11 月 7 日上午,委托调解人依法向被诉人索要劳动补偿 金,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吕××校长由于当时正要上课,提出让申诉人的调解人先去了解一下 情况,申诉人的调解人按照被诉人的要求,先向申诉人等四人了解情况,然后在申诉人的 陪同下去学生食堂找现承包人王××了解情况。现承包人王××面对申诉人的调解人,态度骄 横,不予理睬,当申诉人提出要索赔劳动补偿金时,现承包人王××口出恶言,上前就给申 诉人的调解人一记重重耳光(后经××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为轻微伤丙级,已提请 ××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依法处理)。为防事态扩大化,申诉人及调解人克制激愤情绪,随即 报警。××派出所干警及时赶到,阻止了事态的恶性发展。 随后,在××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首轮协商调解。申诉人根据 (1)自 2002 年 8 月底至今,三年多来,一直未间断在××高中食堂工作;(2)无责无过,身体健 康,胜任本职工作;(3)现承包人王××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前,出于被诉人及其自身利益考虑 , 解聘前蓄意隐瞒,突然解聘时毫不商量,一意孤行的三点事实,依法向被诉人要求支付申 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之法定代表人 吕××校长听后,顾左右而言他,仅温和地将现承包人王××批评了几句,其余有关经济补偿 事项,不予表态。 2005 年 11 月 12 日,被诉人安排其后勤副主任周××邀约申诉人当面协商经济补偿事宜。 申诉人向周××再次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 外经济补偿金,由于事先被诉人之法人代表吕××校长给周××的商谈底线是每人最多补偿大 半个月工资,双方分歧过大,商谈不欢而散。 现在,鉴于现承包人无故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劳动补偿金,为维护申 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72 条及劳部发[1994]481 号、劳部发[1995]223 号等文件的 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如诉所请。 此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1: 申诉人 2: 申诉人 3: 申诉人 4: ××年×月×日 附: 1、副本 2 份 2、物证无 3、书证目录 (1)首轮承包人于××与被诉人签订的三年期《××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 (2)2005 年×月××高中食堂人员工资表(复印件) 4、证人证言目录 (1)首轮承包人于××证言(原件) (2)××高中食堂员工柯××证言(原件) (3)××高中食堂员工张××证言(原件) (4)××高中食堂职工家属杜×证言(原件) (5)××高中食堂职工家属王××证言(原件) (6)××高中三(2)班学生吴××证言(原件) (7)××高中三(5)班学生袁×证言(原件) (8)××高中三(5)班学生戴××证言(原件) 5、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社会 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 ):“第二条,对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 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 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 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 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 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 〔1995〕223 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 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 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 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 赔偿费用;”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 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 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 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17、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 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 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 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规定》(劳部发[1994]447 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 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 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 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 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 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 证明书。”“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 办发〔1996〕81 号〕:“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 发〔1995〕309 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 号)第四条 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 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 处罚办法》(劳部发 〔1994〕532 号)等规定查处。”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 号和劳部发〔1995〕223 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 号):“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 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 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 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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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仲裁答辩书(员工)-范本

2-劳动仲裁答辩书(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XXX,男,XX 岁,XX 县 XXX 公司职工,住 XX 县 XXX 街 XX 号 因 xx 县 xx 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 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 XXXX 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 XX 个月以后,没有 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 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 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 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 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 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 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 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 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 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 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 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 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1、报到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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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裁决书(仲裁终局)

2-仲裁裁决书(仲裁终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 请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 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 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 申 请 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 三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 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 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参加了仲裁庭 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具 体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申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被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第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 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经调解无效,……(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执行内容的,应写明以下事 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注:适用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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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裁决书(缺席且终局)

4-仲裁裁决书(缺席且终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 请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 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 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 申 请 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 三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 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争议 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写明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等)参加了仲裁庭审。 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 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具 体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提交答辩书的,为被申请人辩 称)。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申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被诉人提交证据(或未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 本委予以确认。证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 本委不予确认。 第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 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据……(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执行内容的,应写明以下事 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注:适用于缺席裁决且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 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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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调解书

6-仲裁调解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等基 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与裁决书的样式相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 争议案,本案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进行了公开开 庭审理(未开庭可不写)。 ……(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主要事实)(未开庭 可不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以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并应当注意履行顺序和可执行 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 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首席仲裁员:×××(签名) 仲 裁 员:×××(签名) 仲 裁 员:×××(签名)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已签署了调解协议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等基 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与裁决书的样式相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 争议案,本案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进行了公开开 庭审理(未开庭可不写)。 ……(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主要事实)(未开 庭可不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以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并应当注意履行顺序和可执行 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 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申 请 人:……(签章或署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被 申请 人:……(签章或署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首席仲裁员:×××(签名) 仲 裁 员:×××(签名) 仲 裁 员:×××(签名)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未另行签署调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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