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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管理跳槽与辞退员工技巧(方法+技巧+案例)
跳槽员工与辞退员工管理技巧及典 型案例解析 主要内容: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二、跳槽员工与辞退员工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中的风险高发区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 区及应对技巧 四、如何灵活运用补偿金、赔偿金和违 约金应对员工跳槽 五、企业辞退、裁减员工中的常见法律 误区及应对技巧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特点一:劳动争议数量急剧增加 特点二: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胜诉率 居高不下 特点三:劳动争议案件以在劳动合同 解除阶段发生频率最为频繁。 二、跳槽员工与辞退员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高发区 案例一:某员工辞职又反悔案 案例二:某五星级酒店辞退员工案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请判断: 以下八个案例中,公司能胜诉的有几个? 案例一:“付了违约金才能走人” 一年前,苏州某机械厂与应届毕业生小李签订 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小李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 资助费,并将小李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 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李必须为企业服务 5 年,如果小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 金 5 万元。半年后,小李提出辞职。机械厂批 准了小李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李不 肯,机械厂于是不为小李办理退工手续,并且 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又过了三个月,小李提 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 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李支 付违约金。 案例二:“离职交接 Vs. 退工手续” 王先生为某公司研发部主管,与公司签定期 限为 2003 年 9 月至 2004 年 9 月的劳动合同。 2004 年 6 月,王先生提出辞职,但有些客户 资料一直没有交还给公司。公司要求王先生 办理工作交接,并拒绝在王先生将这些客户 资料交还公司之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7 月, 王先生即自行离职,不来公司上班。 8 月, 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 职手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证券公司人事经理索赔案 2003 年 2 月某证券公司因效益下滑出台了一项 政策,规定有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不再续聘, 以达到减员目的。 2003 年 5 月公司人事部经 理薛某的劳动合同将于月底到期,考虑到薛某 是为公司工作了八年的老员工。公司总经理主 动找薛某谈话,表示公司愿给薛某两个月的过 渡期,过渡期内薛某可不来公司上班以寻找新 的工作,工资照发。薛某当时对总经理的照顾 深表感谢。但过渡期结束后薛某仍未找到新的 工作,在此情况下公司为其办理了合同终止手 续。薛某一纸诉状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 九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加班费秋后算帐 某公司要求职工长期超时加班加点,并与员 工约定每月加班工资 500 元,在每月的工资 单上“工资”一栏中都注明“本月工资 XX 元, 奖金 XX 元,加班费 500 元”。 3 年后,员工 小李跳槽至另一家公司。办退工手续时,小 李认为公司的超时加班太严重,如果完全按 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应当超 500 元,故 要求公司按实际数额支付,遭到公司拒绝。 于是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要求公司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并 向仲裁庭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和上下班考 勤卡记录。 案例五:培训费找谁要? 小李 2003 年 10 月应聘进入公司,签订了 5 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 6 个月的试用期。 2003 年 12 月,公司派小李去日本接受为期 3 个月的技术培训,并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培 训协议》。协议约定小李在培训结束之后, 须为企业服务 5 年;如在服务期内辞职,须 赔偿培训费 5 万元,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20 04 年 2 月,小李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很快提 出辞职。公司要求小李按《培训协议》赔偿 公司的培训费和违约金共 10 万元,但被拒绝。 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六:高薪>社会保险? 一家网络公司为了笼络住人才,与员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多发 1500 元,公司不再为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员工自行缴纳。员工 小李与公司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均 按上述约定领取了多发的 1500 元工资。合同快 到期时,小李得知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 同,遂立即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诉,要求公司补缴他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提出异 议,认为公司实际多发的 1500 元工资已经包括 并且超过了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同时,小 李系主动辞职,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七:竞业限制纠纷案 两年前,一家制药企业与小蔡签订了一份竞业 限制协议,规定他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 营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 将承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责任。去年开始,公 司通知在他的工资中每月增加 800 元作为“保 密费”。今年小蔡辞职,跳槽至另一家制药企 业上班,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小蔡解除与该家制药企业的劳动合同,支 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八:离职员工有权领取年终奖吗? 忻女士 2001 年到苏州某公司工作, 2003 年 7 月离职。 2004 年 1 月,她得知公司发 放 2003 年年终奖,认为自己也应享受一半 奖金。公司不同意,说只有发放年终奖时 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忻女士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半奖金。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误区一:员工辞职须经单位批准。 误区二: 员工违约,单位可以通过扣留档案、 留置工资、奖金或不办退工等手段来制裁员 工。 误区三: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用人单位。 误区四: 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十一个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误区五: A 劳动合同期满 = 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B 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误区六: 为了减少加班费支出,与员工协商确定 加班费的金额。 误区七: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只能保护 60 天。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误区八:给员工出资培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误区九: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误区十:保密费 = 竞业限制补偿金。 误区十一:离职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一)区分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 1 、类别不同 2 、条件不同 3 、程序不同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二)“三金”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关系 1 、经济补偿金 2 、赔偿金 3 、违约金 4 、“三金”的相互关系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三)“三金”的应用情形 1 、经济补偿金: ( 1 )单位解约型:单位提出解约支付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 ( 2 )员工解约型:员工提出解约单位支付劳动 者的经济补偿金。 ( 3 )竞业限制型: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而 给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 4 )额外补偿型: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金而应额外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 5 )克扣拖欠劳动报酬型:单位因克扣拖欠劳 动者报酬而加付的经济补偿金。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三)“三金”的应用情形 2 、赔偿金: ( 1 )实际损失赔偿金:根据实际损失进 行的赔偿。 ( 2 )惩罚性赔偿金: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的并不一定按实际损失进行的赔偿。 3 、违约金: ( 1 )员工违约金:员工违约而向单位支 付的违约金。 ( 2 )单位违约金:单位违约而向员工支 付的违约金。 五、企业辞退、裁减员工中的常见法 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一)如何正确使用“末位淘汰制” 某应用软件公司,现有员工 200 多人,是本行业 有影响力的公司之一。公司最近从一家美国著名的电气 公司挖来一个人力资源副总监 A 君,担任本公司的人 力资源总监。 A 君来公司后,提出了一系列公司管理上 的改革方案,其中有一项力度较大的措施是:实施末位 淘汰法,将年终评估中最差的 10 %解雇。对此办法, 公司老板 T 君拿不定主意,不知道该不该采用。 T 君 觉得公司的员工普遍表现都很努力了,实在很难从中评 出最差的 10 %出来。如果强制划分 10 %出来, T 君 也觉得他们不应该给淘汰。但是, A 君的人力资源管 理方案中,末位淘汰法是一个核心内容,并且此方法在 A 君原来所在公司被运用得非常有效。 T 君不知如何是 好。 讨论:您觉得 T 君该不该采纳 A 君的末位淘汰法呢? 某电脑销售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销售业绩,经公 司领导集体讨论,下发了《关于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末位 淘汰制试行办法》,规定公司每季度对各销售部销售人 员的销售业绩进行统计排名,排名最后者自然淘汰,公 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法》下发后即立即开 始执行,效果果然明显,当季度销售业绩比上季度增长 了 30% 。季度末进行统计排名时,赵某被其所属销售 部列为倒数第一。鉴于《办法》成效显著,公司为了确 保其长时间执行下去,在排名出来后即根据《办法》的 规定通知赵某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申请 了劳动仲裁,称自己一直尽力地工作,被辞退前销售业 绩不断上升,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等于是变相单方 解除合同,要求判令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公司实 行“末位淘汰制”是有规章制度作依据的,公司解除与 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完全依该规章制度办事,无任何不当 之处。 讨论:公司能胜诉吗?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案例: 某公司,因加班费问题引起部分员工不满,这 些员工在工作时间停止工作来到总经理办公室“理 论”,然后到其他车间组织其他员工共同停止工作 向公司“讨说法”。这些员工中间有一位姓李的充 当了组织者和带头人的角色。公司认为此次停工事 件给公司正常管理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决定要 对李姓员工进行处理。 讨论:如果你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将如何对 李某进行处理?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法规链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1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常见误区: ( 1 )只要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辞退员工。 ( 2 )虽明知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却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 合法设立试用期 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 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2 、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 常见误区: ( 1 )没有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 2 )无效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 3 )员工违纪,但处理过重。 ( 4 )只注重客观事实,忽略法律事实。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2 、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 ( 1 )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 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 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该规定,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的三要件是: ( 1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 2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 3 )已向劳动者公示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 2 )明确规定“严重违纪”行为 ( 3 )收集和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 依据 ( 4 )解除程序要合法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3 、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为由辞退员工 常见误区: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失职,给生产、经营造成损失 即作辞退处理。 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明确规定何谓“重大损害” 收集和保留相关事实依据 解除程序要合法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4 、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辞退 常见误区: 员工被有关部门劳动教养,或者因卖淫、嫖娼等 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都不是刑事责任,所以 对这些员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如何正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 辞退无过错员工的四大典型错误: ( 1 )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前 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 合同的仅需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 2 )在合同期内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 解除合同。 ( 3 )员工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 作,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 ( 4 )用人单位随意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 由要求与员工解除合同。 (三)如何正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 辞退无过错员工的正确方法: 1 、实体要件:符合法定情形 2 、程序要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3 、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规链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天书 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 的经济补偿; 2 、其中第(二)项,即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而辞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 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 其约定。 3 、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 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如何正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危险情形:口头协商无协议 (四)如何正确运用“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 2001 年,杨某应聘某网络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 并与之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2003 年上半年,每况愈下的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此, 公司决定采取裁员措施。不久,公司制定并颁布了《公司裁员规 定》。该《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 以考核结果为参考按原有员工数的 40% 上报裁员名单。《规定》 称,“在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公司可以裁减人员,但 应提前 30 日通知被裁员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给相应的经 济补偿金。” 7 月份该规定正式出台后,各部门均裁掉了 40% 的员工,杨 某便是本部门中的一员。 HR 找杨某谈话,解释裁员是迫于公司 的经济状况,属于经济性裁员。他告知杨某, 30 天后双方解除 劳动关系,公司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杨某 心有不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其裁 员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讨论:公司裁员是否合法?公司能胜诉吗? 实体要件:符合法定情形 1 、濒临破产,被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 困 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 程序要件: 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 有 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2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 对 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 3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 者 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 裁减员工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员工 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工资收入按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 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计算。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 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2 、患病或者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的员工 3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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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诉制度(内含表格)
教职工申诉制度 一、依据和目的 为维护信孚黄石中学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黄石中学教职工申诉制度》。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或部门) 1.申诉人:学校教职工。 2.被申诉人(或部门):学校及学校所设校长室、校务办、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 有关职能部门。 三、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所设职能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所设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或决定不服的。 四、办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 2 人、行政 2 人、工会 1 人和教职工 代表 2 人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师会推荐产生)。涉及到被申诉人(或部门)负责人是委 员会成员的应当回避。 2.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教职工申诉事项的机构。 3.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申诉办公室(申诉办公室设在校务办),作为教职工申 诉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五、申诉程序 1.提出申诉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构提交申诉书。 2.审查受理 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 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 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应告知申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提 出申诉。 3.调查取证 (1)教职工申诉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申诉材料后,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 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教职工申诉办公室受理的校内教职工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 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以及申诉对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4.处理决定 在受理申诉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教职工申诉办公室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坚持公正公平、有错必纠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 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或决定。 (2)变更原处理或决定。 (3)撤销原处理或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 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六、申诉当事人须知 (一)申诉人的权利 1.申请回避。 2.提供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 3.在申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4.经承办人许可,可以查阅本案材料。 5.在做出申诉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放弃、变更、增加申诉请求,也可申请撤回申诉。 6.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诉人的义务 1.不得实施妨害申诉的行为。 2.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3. 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作伪证或者 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4. 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 (三)提出申诉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申请书。 2.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四)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申诉部门及负责人。 2.明确具体的申诉请求。 3.申诉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申诉书落款要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七、其他事项 1.教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逾 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教职工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委员会的正式 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2.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请复核。 3.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思想沟通、说服教育、协商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 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允许撤回。 4.被申诉人(或部门)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 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 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5.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6.本制度于 2011 年 3 月 4 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教职工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 (或部门)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申诉请求: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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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公司必备—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深入了 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 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 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 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 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 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持行。 务工人员的管理: 1、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企业招工管理、施工现场务工 人员管理、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 等制度和措施,监督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企业 的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 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考 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 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 资标准。在工资发放前三天,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确认双方无异 议后交项目经理或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审查,经审查签字后由公司将工资发放到 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签名领取工资,不得代领工资。 总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时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以上要求规范 劳动用工行为;企业不得将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组织或个人(包工头)。 各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落实 受理人员,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各类投诉。 2、落实施工现场的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使用企业自有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总数超过 500 名以上时,应设置 2 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 200 至 500 名时,应设置 1 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 200 名以下时, 应设置至少 1 名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劳务分包企业其所属每个施工现场必须 配置 1 名以上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指定专(兼)职劳动用工 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我市统一的施工现场务工 人员管理台帐务工人员管理台帐要求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存档,一份由项目 部存档,一份由施工现场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留存。 工程项目无劳务作业分包的,由项目部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务工 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须经项目经理审核 并签字。 工程项目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务工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 放表须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审核并存档。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全面掌握 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出勤情况,每月对其报送的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和 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检查、核实,并及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企业对存在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施工班组及务工人员进行处理的,应依据双方 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执行,且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务工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从事技术工种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 格证书》(原已经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按规定换发《职业资格证 书》,但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 效。)。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 便于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企业必须 发给工作证,工作证上必须载明姓名、工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并粘贴本人照片。 以上务工人员的管理已基本说明其考勤制度及工资发放等的内容,另外你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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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重点内容提要 一、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特点 二、劳动争议及其预防 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四、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受理范围及其处理依据 一、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所面临的 形势和特点 (一)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二)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情况及特点 1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度增长趋 势; 2 、劳动争议的内容更加利益化、多样化、 深层化; 3 、劳动争议的主体日趋多元化; 4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 二、劳动争议及其预防 (一)、劳动争议概念与特征 1 、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 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 发生的纠纷。 2 、特征: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主体特定,权利、 义务限定,产生于社会生产集体劳动过程 之中等特点,所以劳动争议也相应具有如 下特征 : ( 1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相 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2 )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 一种单向隶属关系。 ( 3 )劳动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即只能 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 4 )劳动争议的社会影响大。 3 、劳动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 4 、劳动争议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争议主要分类如下: ( 1 )按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以分为权利 争议和利益争议。这是一些推行集体谈判和集体 合同制度的国家划分劳动争议种类的一种方法。 即凡是因法律条文、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 而发生的争议,称为权利争议;在集体谈判中提 出法定权利之外的新的权利要求而发生的争议, 称为利益争议。 ( 2 )按照劳动争议涉及的人数来划分, 可以分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发生劳动 争议的职工一方在 3 人以上,并有共同理 由的,为集体争议。 其他还可以按用人单位的性质、按劳动争 议的内容来划分。 (二)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 1 、劳动争议产生的客观原因 劳动争议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伴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而存在的。在社会主义 条件下发生劳动争议仍然具有必然性、长 期性和普遍性,只不过劳动关系的性质变 化引起劳动争议性质改变而已。 2 、劳动争议发生的直接原因 ( 1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具体经济利益是引起 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 ( 2 )劳动关系性质发生变化是引起劳动争议的 重要原因。 ( 3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是劳动争议发生的 经常性原因。 ( 4 )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导致劳动者在劳动 关系中的劣势地位,是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隐患。 ( 5 )劳动立法滞后.且不配套,也是导致劳动 争议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劳动争议预防 1 、劳动争议预防的概念: 劳动争议预防,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通过 事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劳动争议消除 在萌芽状态,从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一 种积极协调劳动关系的活动。 2 、劳动争议预防的措施: 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 完善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建立违纪职工处理预审备案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完善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鉴证; 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 制度。 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 、 概念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劳 动立法的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原则、程 序等确定下来、用以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 度。 2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性质及特点: 从国际范围来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性质 大体可分为民间性、司法性、准司法性、行政范 畴里的特殊执法性和行政性等五种类型。 从国际的角度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汇总 归纳为: 实行三方原则; 自愿与强制原则相结合; 处理程序简便、灵活; 处理案件迅速、及时; 处理方式注重调解、 处理结果行之有效; 收取费用比较低廉。 (二)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 争议诉讼三种制度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具有民间性、 群众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则具 有司法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具有准司 法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当成为 行政诉讼被告。 1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l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劳动法》; l993 年 7 月 6 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 处理体制。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3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 度的根本原则是自愿和强制相结合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原则: (1)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处理; (3)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 劳动争议处理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从法 律类别的角度看,可概括为实体法和程序 法两部分;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看,可概括 为劳动法律规范和相关的法律规范。 第一、劳动法律规范 ( 1 )劳动法律; ( 2 )劳动法规; ( 3 )地方劳动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 构,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 会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 ( 4 )劳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根据劳动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5 )地方劳动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 章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 6 )其他规范性文件;它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以外的一些劳动政策性的文件。 ( 7 )国家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目前我 国已批准承认了 17 个国际劳工公约。 第二、相关的法律规范 1 、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含有劳动 法律规范的内容; 2 、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劳 动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 、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处理劳 动争议过程中被涉及。 3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在依法 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地位 依据法律规范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和制定的企业规章,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 特征 : 一是内容合法 ;二是程序完备;三 是规定具体。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一)概述 1 、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 争议提交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 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2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特征 ( 1 )实行独特的三方原则; (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 3 )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 4 )机构设置比较普遍。 3 、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要联系与区别 4 、与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主要联系与区别 5 、与其他仲裁制度的主要联系与区别 (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立法和我省 《实施细则》的精神,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 辅”的原则。 1 、地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空 间范围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一般都 是按照行政区划确立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它是从横向角 度划分仲裁案件管辖的。 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 、级别管辖,是指纵向的管辖。它是根据 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大 下来确定的一种管辖制度。《条例》规定: “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 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 定。” 我省《实施细则》又把管辖权授权给各市 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按照企业的性质、级 别来确定管辖。 (五)劳动争议申诉时效 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 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如何确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及连续 侵权等特殊情况下申诉时效的确定。 (六)劳动争议仲裁主体问题。 分支机构能否成为仲裁主体以及在企业实 行外部承包和内部承包的情况下如何确认 仲裁主体。 (七)举证责任问题。 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 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公平、诚信原则。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受理范围及其处理依据 (一)从主体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 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 业单位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作为劳动争议主体另一方的劳动者包括我国内地 年满 18 周岁,或者在某些行业、工种年满 16 周 岁的公民和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来我省就 业的台、港、澳同胞、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 劳动者”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 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 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也不包括未经批 准来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二)从内容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 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 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 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 动争议。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与《劳动法》相 对应,受案范围也随之扩大。还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三)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协议 通过政府指令安置的复退军人用人单位拒 绝接收的 双重劳动关系问题 勤工俭学、实习学生问题 退休人员返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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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起诉包括哪些内容呢?
劳动纠纷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纠纷起诉包括哪些内容呢?劳动纠纷起诉举证范围有哪些呢? 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 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 或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 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 法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 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三、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 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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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区别及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区别及法律风险防范 | 人力资源法律 随着市场化用工深化改革,我国企业主流的用工形式逐渐形成包括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三 足鼎立”之势,其中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作为相对较新的用工形式,隐含着较多的法律风险。 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无疑是最直接、最稳定、最可靠的用工形式,但这往往会面 临较高的用工成本与用人单位责任。考虑到目前大量国有企业与集团公司对于正式员工的编制有着较为严 格的管控制度,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及制度风险,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作为正式用工的补充,逐渐 在市场上大行其道。 一、劳务派遣为何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 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最显著特 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一)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 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主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 责任。但这种劳动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至实际 用工企业从事劳动。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派遣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合格劳动者提供给用工 单位,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该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 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合同关系。通过该种形式,用工企业将用工责任部分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 , 通过设置差异化薪酬福利制度,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3.实际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在用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接受用 工企业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企 业提供劳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劳务派遣员工使用的风险。随着法律的完善,法律明确要求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 性”工作,其中“临时性”明确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劳务派遣 岗位的比例做出了不得超过 10%的规定,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 部分央企的派遣员工比例甚至超过 30%。 这种使用方式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很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 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在诉讼阶段还存在承担违法用工责任的法律风 险. 法律层面已明确劳务派遣制度的补充性用工性质,企业在实际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时应尽力去满足 法律的规定,同时探索新形势的用工形式,逐步实现合规化运营。 2.承担管理者风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 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务派遣工作 人员进行指挥管理的权利,相应的要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 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互 相制约程度较低。追偿权很可能无法的到有效实现。建议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若被派遣劳动者侵 权导致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其可向劳务派遣企业追偿,以化解部分风险。 劳务派遣模式风行以来,虽有效的降低了部分企业的负担,但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 舆论对其的批评不绝于耳。 20XX 年 7 月《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上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做出了规范。明确规定了劳 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岗位指存续时间少于 6 个月的岗 位,辅助性岗位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 、 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 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0XX 年 3 月 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劳务派遣的岗位比例出了 10%的范围要求,对于超出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 2 年之内降至 10%以下,同时要求辅助性岗位的设定应由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确定,并在劳务派遣岗位同工同酬之外增加了同工同福利的规定。 新法新规的实施,使得劳务派遣的经济效益显著降低,加之法律对用工单位赋予了更多的保障义务。不少 企业开始寻求新的用工形式,原本日渐势微的劳务外包迎来了新的“春天”。 二、劳务外包的野蛮生长 岗位外包是把企业一些非核心的业务,通过外包的方式,交由第三方的人力资源公司来完成,以此整合利 用内部和外部两种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企业的核心优势的一种用工 形式。 (一)劳务外包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发包单位、外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动者。 1.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双方之间可能存在雇佣关系或 者劳动关系。就此法律尚未做出强制规定,由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自行协商。 2.外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合同而 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来说,劳务外包模式中,发包人支付报酬,购买的是外包企业的劳务成 果。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借由承揽合同来保障和实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 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承包单位不仅负有签合同、发工资、缴保险的义务,还须承 担员工管理、劳动过程控制、最终产品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责任。承包方与发包方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 整劳务关系,发包方不再涉及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加班费等问题,人力管理成本降低的 同时较大程度避免了劳动争议。 3.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单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发包 单位要求的劳动成果。发包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包单位无需对劳动 者承担任何责任。 (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 1.是否建立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建立法律 关系,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至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直接享用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 成果。而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任何法律关系,企业通过外包单位间接享用劳动者所 提供的劳动成果。 2.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不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除应当遵守劳务 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劳务外包中,劳动者只需要遵守本单位即外包 单位的规章制度,无须遵守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 3.管理模式不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对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管理,可以通过培训、考核 、 奖惩等手段提高劳动者的服务质量;而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通常只能对结果进行验收、管理,并通过提 高或降低向外包单位支付的价款进行质量管理。 (三)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假外包”被认定为“真派遣”的风险。劳务外包可起到比劳务派遣更好的风险隔离的效果,同时对于 用工成本的降低有着更为明显的作用。但是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 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不具有对 劳动者的用工权利,而主要基于合同,通过约定或明确业务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购买外包方的业务成 果。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投入,并通过对劳动者实施管理控制来实现企业经 营管理目标。劳务外包,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产出。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支付工资 , 缴纳社保等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从而失去其相较优势,甚至可能面临离职员工的高额索赔。 在使用外包员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其进行直接的人事管理行为,避免与其个人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避 免直接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行为。与劳务外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外包协议,避免出现不恰当条款,从 而被法院认定为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发生。 2.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外包员工与发包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无需受其规章制度约束,加之 外包员工的不稳定性更强,极易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 对于核心关键业务岗位或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机密的岗位杜绝使用外包员工。对于将长期在本单位工作, 表现优秀的外包员工考虑转为派遣或者正式的合同用工,更好的发挥人才的作用,守护企业的商业机密。 同时,在外包协议中对于保密做出明确合适的约定,对于外包员工对发包企业造成的损失,保留对劳务外 包企业的追偿权。 随着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日益规范化,劳务外包的形式必将出现一个新的高潮,但是随着法治环境的不断 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法律对于劳务外包的规范也只是时间问题。本文虽然对劳务派遣与外 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提出来些许的对策,但也仅是立足于当下的法律规定。企业要想最大程度的规避劳动 风险,还是需要通过规范的手段进行人员管理,实现合法合规、高效有序的运转,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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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外包
劳务关系外包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 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劳动生产活动),另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 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 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由当事人双方 协商确定。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 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 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 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 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 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 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 12 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 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外包 是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 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外包是一个战略管理模型,所谓外包 (Outsourcing),在讲究专业分工的二十世纪末,企业为维持组织竞争核心能 力,且因组织人力不足的困境,可将组织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的专业公司 , 以降低营运成本,提高品质,集中人力资源,提高顾客满意度。外包业是新近 兴起的一个行业,它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活力。 劳务关系外包 劳务外包定义 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 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 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必须说明的是,像烽火猎聘公司等 提供的猎头服务的工作应该也属于外包的范畴之内,只是这类外包的工作更专 业化一些。 外包的意义 当您遇到这样的人事烦恼:员工的录用及调档,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转移等 操作费心费时;各种人事办事机构和政策复杂多变,一旦人事工作出了差错,容 易让公司遭受法律麻烦和经济损失;企业迅速发展,在各地设置分部,总部的人 事经理往往鞭长莫及……本公司一系列专业和高效的人事事务外包,为您:规 避风险,规范操作,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为企业增值,让员工满意,提升人 事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 外包事务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 事管理流程包括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 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 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 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然而关于公司文 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心工作不能也很难。 劳务外包的好处 1.管理规范,提高用工安全。一方面,本公司负责托管人员的相关事务,并向 其提供有关劳动方面的咨询,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本公 司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的咨询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可以有效为企业规避用工风 险。 2.成本低廉,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 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免去企业管理者相关人事管理流程中大量机械重复性的 工作,使管理者能投入到其它能使企业有效增值的管理活动中。 3.服务全面,提高员工工作热情。本公司为托管人员办理一切人事代理手续, 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的责任心增强,更 具工作热情。 4.降低用人风险。与劳务派遣相比,用人单位(发包方)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线外包简介 因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 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 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由于市场的变化加快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采取按照订单生 产的模式,相比按照库存的生产方式更加复杂和难以预测,加上生产外包,使 得企业必须与承包商共同面对客户的需求并设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并非指 最终用户)往往关注这样几个方面:产品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和服务,如 何通过有效的生产外包管理来满足客户的期望是探讨的重点,因为外包不是目 的,而是为了更好满足于客户采取的有效手段和资源利用。 企业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 不定期性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外包出来,由我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按计划 和指标进行生产。这样,企业就可以集中主要的精力、人力和财力等从事核心 业务或是增值大的业务,以实现企业运营效益的最大化。 生产线外包业务流程: 生产线外包对企业的优势: 1、减少企业在财力、人力上的投入,增加资本运作的回报率 2、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 3、降低季节性、突发性生产招用人员的风险 4、减少劳动争议所带来的麻烦 5、避免机构臃肿现象导致的运转不灵的结果 6、其他 生产线承包的成功运作,是人力资源派遣和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的一种新模式 , 既体现了人力资源派遣在用工上的优势 ,又使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在步调等方面 的相一致,是现代企业从生产成本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充分考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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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转型——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转型——劳务外包 什么是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就是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一个服务机构进行管 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根据企 业的不同需求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劳务外包的内容也从像代发工资/代缴社保金等事务性工作逐渐到包括 人力资源规划、制度设计与创新、流程整合、薪资调查及方案设计等方方面面。 劳务外包的好处 1 帮助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 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2 提供接触新管理技术的机会,提高响应的速度与效率。 3 规范操作,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4 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 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爬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 业风险,摆脱杂物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5 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比如劳动争议等所带来的麻烦)。 6 简化流程,节省时间,提高员工满意度。 7 降低季节性、突发性生产招用人员的风险。 8 服务全面,提高员工工作热情。本公司为托管人员办理一切人事代理手续,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 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的责任心增强,更具工作热情。 在新的形势下,企业可以引入服务外包,选择与专业的外包供应商合作,通过不同形式的外包产品,降 低企业运营,规范用工模式。借力服务外包、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是解决之道。欢迎拨打下方咨询电话咨询 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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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务外包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劳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劳务外包管理,满足外包业务发展需要,降低用工风险,搭建联合管理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外包是指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部分业务外包至具有资质的相应业务 外包单位。劳务外包人员的人事关系在外包单位。劳务外包公司通过与劳务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 劳务外包人员的人事、档案、薪酬、福利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劳务外包人员 (二)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外包用工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部门人员情况,确定本单位外包业务内容及工作量,发起外包需求; (二)负责制定劳务公司的工作标准; (三)负责对劳务公司的工作成果、质量进行验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劳务费、提出奖惩意见,并上 报人力资源部; (四)负责外包人员的工作、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劳务外包管理办法的拟定与修改; (二)审核批准相关部门的外包需求; (三)负责、协调外包合作渠道的拓展及具体合作的洽谈; (四)负责监督外包业务的日常执行; (五)按相关协议、考核结果办理外包费用兑现手续; (六)负责劳务外包人员的退回工作; (七)办法中涉及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劳务外包管理 第六条 劳务外包适用范围 (一)公司生产一线的业务 (二)公司经营需要外包的业务,如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临时性业务,或该业务原从业人员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业务。 (三)公司后勤辅助类业务,即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 第七条 劳务外包公司的选择 (一)劳务外包公司必须是正规合法注册公司,并具有合法劳务外包资质; (二)劳务外包公司必须有一年以上的外包劳务人员经验; (三)劳务外包公司有稳定、持续的外包人员储备及招聘渠道; (四)劳务外包公司与外包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五)劳务外包公司必须依法为外包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劳务外包费用可按照劳务外包协议中约定周期进行支付,原则上生产系列劳务外包费用按月支付, 其他系列的按项目或任务量支付。 第九条 劳务外包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劳务外包公司负责办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务外包公司核 定后代为扣缴,企业缴费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每月直接拨付给劳务外包公司。 第十条 劳务外包人员工作期间,公司按其所在岗位发给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享受劳动保护方面的有 关待遇。 第十一条 劳务外包程序 (一)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量提出劳务外包需求申请、外包的范围、外包预算费用,并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对劳务外包需求进行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 (三)人力资源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结果,核算劳务外包费用,与外包单位签订承包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职责。 (四)劳务公司按照协议安排人员到公司工作,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各用工单位通过各级管理人员传达 指令,督促劳务公司完成工作。 (五)各用工单位根据劳务公司的工作情况填写《劳务外包工作验收单》,考核劳务公司的工作成果、工 作质量,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劳务费、提出奖惩意见,写入验收单,并将《劳务外包工作验收单》上交人力 资源部。 (六)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用工单位验收情况办理劳务费兑现手续。 第十二条 劳务用工主要由外包公司自行管理,但公司对劳务公司选人、用人也有一定监督权。用工单位 如对劳务公司选派到各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事宜有意见,可填写《劳务外包工作意见反馈单》反映到人力 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制作《劳务外包事宜联络单》与劳务公司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劳务用工人员可择优选聘,择优选聘办法参照《劳务外包员工择优选聘考核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并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中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劳务外包工作验收单 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外包范围 完成情况:1,是否完成约定工作内容? 是 否 2,是否达到劳务外包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是 3,具体工作情况简述: 4,劳务费核算: 5,奖惩意见: 否 验收人: (公章) 劳务外包工作意见反馈单 反馈单位 反馈时间 具体意向 事实理由: 反馈人: (公章) 劳务外包事宜联络单 XX 公司: XX 部门 XX 人员不服从现场调度,影响工作进程,请劳务公司调整人员。 负责人: 年 (公章) 月 劳务公司: 负责人: 年 月 (公章)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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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管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用工风险管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现在越来越多企业将保安、清洁等方面的劳务需求交给外部的专业服务机构来完成,企业通过这种劳务外 包的方式既能获得专业的服务,也能节约企业的用工成本。 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忽略甚至混淆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往往让企业付出更大 的用工代价。那么,本文试从对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进行比较,为企业在管理用工风险时提供一点启发。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实际上,劳务派遣就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 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实 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用工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分开的。 什么是劳务外包▼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劳务外包,但是我们从江苏省和江西省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窥探到劳务外包的含 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XX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 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 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江西省《关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工资总额统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务外包是指劳务发包 单位将本单位部分业务的劳务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劳务承包单 位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完成劳务承包任务,劳务发包单位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承包单位支付劳 务外包费用的一种外包承揽经营形式。在劳务外包活动中,由劳务承包单位在劳务发包单位支付的发包费 用中支付给劳务承包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承包单位负责按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统计。” 因此,从实践和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外包指的是企业作为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部分业务或工 作内容发包给相应的领域的承包单位,双方签订劳务或服务外包协议,发包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向承包单位 支付服务费用。劳务外包类似于劳务承揽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来约束劳务发 包单位和承包单位。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01 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双方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按劳务外包合同的约定履行,没有太多公 法的约束,合同双方比较自由的约定合同内容,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在里面。 劳务派遣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而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本身在制定时就更倾向保护劳 动者,因此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公法的性质,更多的约束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已 在劳动法律中作出规定,协议内容中意思自治的部分较少。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 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实际用工关系。 02 用工管理方式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承包单位管理,劳务发包单位不直接向劳务人员安排任务,也不能直接要求 劳务人员适用劳务发包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中的劳务人员受实际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实际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直接适用于劳务人 员。 03 费用结算方式不同 劳务外包是按照劳务外包协议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成果来结算的,核心内容是按“事”来计算费用。 劳务派遣是按劳务人员的人头数、工作时间来结算的,核心内容是按“人”来计算费用。 04 主体资质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劳务承包单位除了是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外,一般对劳务承包单位并无特殊的经营资质要 求,比如清洁的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根据劳动法律规定获得劳动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资质,才可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向 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 05 责任不同 劳务外包中,依据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务发包单位只与劳务承包单位之间存在权利 义务关系,因此劳务发包单位一般不对劳务人员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中,即使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依据劳动法律规定,劳务人员在为实际 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降低用工风险▼ 通过上述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用工成本还是责任承担等方面来看,企业在 实际用工时更愿意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那么企业在采用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时应当如何厘定劳务外包与 劳务派遣,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减少企业用工纠纷和降低用工风险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01 注意用工方式 企业在采用劳务外包时,劳务人员应当由劳务承包单位直接管理,企业注意不要直接管理劳务人员,并避 免发生如下行为: (1)在劳务外包合同中约定劳务人员的岗位数量并按岗位人头数支付费用,有权直接辞退劳务人员等内 容。 (2)参与劳务承包单位对劳务人员的招聘过程,对劳务人员进行面试。 (3)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务发包单位直接指挥、管理劳务人员,直接安排工作任务。 (4)向劳务人员提供员工手册,直接要求劳务人员遵守劳务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 (5)要求劳务人员定期参加劳务发包单位的管理会议。 (6)核定劳务人员的考勤、工资,对劳务人员作出纪律处分等。 02 注意费用支付方式 企业应当避免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应当避免采用由劳务承包单位委托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 劳动报酬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委托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也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 劳务发包单位向劳务承包单位支付劳务外包费用应当按照工作量、工作结果来结算和支付,避免按照劳务 人员的人头数结算费用。 03 注意劳务承包单位的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务承包单位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那么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也很大可能 会被认定为是劳务派遣关系。虽然劳务派遣资质只是作为判断的其中一个因素,但是为了降低被认定为劳 务派遣的风险,建议企业在选择劳务承包单位时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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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劳务分包管理
制度建设:劳务分包管理 制度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劳务分包管理 一、进场要求 1、营业执照。 2、经过年审的资质证书。 3、安全资格许可证必须是市一级及各区县劳动局颁发的。 4、法人委托书。 5、人员花名册及内容(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 6、施工周期超过 30 天,必须办理工地出入证(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费用 5 元/人) 7、进场的工机具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 8、施工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 动火必须到安全组办理动火手续。 9、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现场内禁止吸烟,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系挂好安全带。 10、搞好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脚下净,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1、发生违章经教育、纠正不整改的单位,总包单位将进行罚款并责令其停工,严重者将终止合同。 12、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服从门卫管理,自觉出示证件。 二、组织管理 1、进场参与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的配备,其素质、数量必须与合同或协议规定相符。 2、经本项目部确定认可的所报组织系统图上的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不得兼其他职 务。因故需要离开现场必须请假。 3、现场体检不合格及经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必须清退出现场。 4、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不经我项目部批准不得更换,其有事离开现 场必须经我项目部施工员批准。 5、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文件收发员、测量人员、试验员,其数量必须满足 施工生产及项目部要求,否则每缺 l 人对分包队伍罚款 500 元/人。 6、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工长、质量员、安全员等必须在现场组织监督施工不得随意离开现场, 对经常不在现场的人员罚款 300 元/人,累计受到 3 次罚款者清退出现场。分包队伍必须补足管理人员,素 质必须达到工程要求。 7、分包队伍的任何人员必须尊重总包单位、业主(甲方)和监理单位人员,不得无理顶撞。违者对当事 人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 元/人 次,并对分包队伍处罚 500 元/次。 8、分包队伍管理混乱,经常出现违反管理程序或规定时间,不服从总包项目管理者,对分包队伍现场负 责人处 300-1000 元/次罚款,累计出现 3 次将分包队伍驱逐出现场,分包队伍必须另换其他人,保证施工 的正常进行。如分包队伍施工连续 2 个月达不到项目部要求或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同样驱逐分包队伍现场 负责人。 9、 分包队伍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我项目部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对无故迟到者罚款 50 元 /人,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 200 元/人。 10、分包队伍必须依据项目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报项目工程施工部检查备案,否 则罚款 500 元,并勒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齐全。 11、分包队伍不得拒收、拒签我项目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文件,否则罚款 200 元/次。如有异议可用回函解决。 12、项目部的任何罚款无须分包队伍签字确认,我项目所发函件即为扣款依据。 13、分包队伍人员的增减、进出场、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场必须报项目工程施工部批准,然后方可办理有 关手续。 14、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填报各种表格及报表。 15、任何施工现场布置必须有方案、有计划并经项目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16、任何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现场管理 1、所有分包队伍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戴安全帽、并随身携带出入证件。 2、现场内的布置必须经过我项目部审批,所有标牌、标志的张贴悬挂,由项目部根据公司规定制作。 3、 所有分包队伍施工管理人员须着装整洁,头发理顺,注意举止行为。 4、分包队伍对公司的函件必须统一格式、正式打印、有统一编号,并且有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否则 我项目部拒收。 5、施工现场内严禁任何人使用明火或开小炉灶。违者罚款 300 元/人。 6、进入施工区域戴好安全帽,并符合规定,违者罚款 10 元/人 次。 7、现场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小便 50 元/人 次,大便 200 元/人次。 8、爱护现场内的安全、消防、测量、照明设施及有关标牌等,违者罚款 50 元/人,并负责赔偿损失。 9、现场内严禁乱抛垃圾、烟头、水果皮、废纸等,否则每起罚款 50 元/人。 10、必须保证所张贴悬挂标牌的完好,标识的颜色清晰无褪色。所堆放物品无论堆放时间长短,必须堆放 整齐。 11、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带有金钱性质的赌博,酗酒行为,否则对分包队伍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四、施工管理 1、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成立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明确; 2、所有分包单位施工前报详细的分项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的每月 24 日由分包项目经理(队 长)报下一个月的月进度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情况随时调整总进度计划; 3、所有分包单位在施工前,报相应的各种资质证明一份,(包括:厂家资历一套、安全许可证、特殊工种 上岗证等)所有资历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场施工; 4、所有材料(原材或半成品)进场后,分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向分管技术负责人书面报验,并附相应的 材质证明资料原件一份(包括各种材质证明、合格证、准用证、材料检验报告、厂家试验报告、厂家评定 资料等)资料验收合格后,进行进货检验,合格并作好书面签认后,方可安装或使用; 5、进入施工现场后需做复试或见证试验的材料和工序,由分包单位取样,但必须在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 监督下进行; 6、坚持“方案先行”,分包单位施工前,首先由技术负责人上报具体的施工方案给分管技术负责人,项 目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7、分包工程的各工序完成后,分包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分包质检员按照项目资料报验要 求,以书面形式报项目部质检员验收,质检员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 工序; 8、 所有分包队人员不得直接找监理、甲方、设计报验,所有检验、试验等均由项目总包单位报验监理、 甲方、设计; 9、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设计问题,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向分管技术负责人反映,由分管负责 人与设计、甲方、监理联系,并办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0、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图纸更改、洽商等,均由项目资料室按照资料管理程序,统一发给各相关分包单位 施工技术负责人; 五、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队伍的班前安全教育:由分包队伍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班组活动记录,其班、组长存档备查,及时 反馈到项目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转交安全总监。(其他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列举) 六、质量管理 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点控制在 6%以内,依次验收成优率 100%;因此各分包单位必须依据此目标制定切实可 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且报我项目部确认,方可执行。无此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1、任何施工之前分包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的交底,并报项目部备案,否则将 罚款 50—100 元/次。 2、项目质量管理原则:分级控制,分段监督,统一申报。即:分包队伍质量控制,项目部质量员进行质 量控制。分段监督就是施工操作阶段由分包队伍质量员监督,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的负责工程 师进行质量监督,施工完毕后,项目部质量员把关验收。统一申报就是由项目部向监理方、甲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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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意见、建议、申诉处理及反馈管理程序
XX 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程序文件 员工意见、建议、申诉处理及反馈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CT-QP-034 版 本: 01 页 数: 3 生效日期: 2016-07-01 制订: XXX 序号 审核: XXX 批准: 章节号 内容说明 修改人 审查 批准 修改日期 修 改 栏 程序文件 员工意见、建议、申诉处理及反馈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CT-QP-034 版本/版次 01 管控状态 受控 发行日期 页 次 2012-07-01 第2页共3页 1.目的 规范公司各方面的动作,及时反映员工思想动态,快速有效地处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范围 2.1 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异议或有不明之处; 2.2 对公司各项管理及管理人员不满(工作失职、以权谋么、以势欺人)之处; 2.3 对公司经营管理策略或方案提出建议性意见或建议、献计献策; 3. 程序 3.1 申诉渠道及处理时限 3.1.1 采用书信形式投递到公司设置之意见箱中,自开箱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3.1.2 直接向本部门管理人员投诉,自投诉之日起,七日内答复或即时答复. 3.1.3 向员工代表反映意见或建议,以员工代表向行政部反映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3.2 处理程序 3.2.1 意见箱同行政部负责每周定期开启一次,收集汇总相关意见,在当天转交有关部门.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后,于 5 日内以《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3.2.2 若直接向本部门管理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同管理人员当面答复;不能答复的,由部门 调 查了解情况,作出处理,于 5 日内书面答复. 3.2.3 向员工代表投拆的意见或建议,员工代表力所能及问题,可采取当面答复;或者能过员工 总代表向行政部反映所获取之意见或建议,同行政部安排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 在 5 日内将回复结果以《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形式进行反馈. 3.3 审批与公布 3.3.1 拟定之《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经部门经理审核交行政部查核回复内容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条例后,交总经理签署.视其情况,决定《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于宣传栏内张 榜公布,或轩交投诉者本人. 3.3.2 行政部在投诉日 7 天内将《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于宣传栏内张榜公布,或转交投诉 者阅知,投诉者阅后签名确认. 3.4 资料存档 程序文件 CT-QP-034 文件编号 2012-07-01 发行日期 版本/版次 01 管控状态 受控 第3页共3页 页 次 3.4.1 通过以上一方式反映的意见或建议皆采用《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进行登记与记录,所 有反馈书面答复之内容皆采用《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进行回复。 3.4.2《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由行政部复印、分类、汇总存档。 4.鼓励 4.1 年终前,由行政部汇总一年来存档收集之意见、建议、分析其中之实用性或已采纳之措 施,进行评选有建设性意见或合理化建议最多且被采纳者及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有功 劳者。 4.2 在年终晚会上,对以上选中之意见或建议者进行适当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4.附件 5.1 《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 员工意见、建议、申诉处理及反馈管理程序 XX 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 投诉人姓名: 部门: 日期: 投诉事由: 投诉步骤: (1) 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答复日期: 处理意见: 接受口 投诉人意见: 申诉理由: (2)公司最高管理部门答复日期: 终极处理意见: 不接受口 申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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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申诉流程及注意事项
考核申诉及其处理程序 1. 1) 申诉受理机构 员工知晓考核分数、等级及评语之后,在一周内,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不清楚或者 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诉。 2) 考核管理委员会是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机构。人力资源部是考核管理委员会的日 常办事机构,一般申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处理。 2. 提交申诉 员工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考核申诉表》。申诉书内容包括:申诉人姓名、部门、申 诉事项、申诉理由。 3. 申诉受理 1) 人力资源部接到职工申诉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申诉事项无 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2) 受理的申诉事件,首先由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然后与员工所在部门 主管进行协调、沟通。不能协调的,人力资源部上报考核管理委员会处理。 4. 申诉处理答复 1) 人力资源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申诉人;人力资源部不能解决的申诉,应及 时上报考核管理委员会处理,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申诉人。 2) 考核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就申诉的内容组织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 诉人。 3) 如遇特殊情况或属公司管理层员工的,可由总经理主持考核委员会复议。复议决定的 成绩即为最后核定的成绩。 注意事项 1. 2. 考核者应理解考核的意义、步骤、方法,掌握实际考核程序。 为保证考核有效顺利进行,考核小组要事前召开会议,对各级考核人员进行培训, 讲解考核的目的、执行标准以及考核的具体方案,提高考核者的观察能力和判断能力,以 提高考核的质量。 3. 各级考核人员经培训后在评定考核时应注意: 1) 部门经理需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进行客观的评价, 以此作为员 工考核的依据。 2) 对被考核者的评价应消除个人主观偏见,不猜度、不编造、不敷衍、不凭印象,做到 公平、公正、合理,以事实为依据。 3) 确实了解该员工职务及其责任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不得以自身所认为重要的工作, 夸大员工的成绩。同进避免对合作时间较长的下属给予过高评价,对新进下属员工评价过 低。 4. 各部门经理应与员工共同针对考核中未达到标准的项目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 措施计划,并予以跟踪、辅导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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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的技巧与方法
劳动争议调解的技巧与方法 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方法 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方法,就是在 调解过程中,根据不同纠纷的性质、特点、难 易程度、发展状况而采取的不同的调解方法。 不同的劳资纠纷,存在着影响纠纷的不同因素。 因此,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过程中,除了按 照劳动争议调解的一般方法进行调解外,还必 须针对不同的纠纷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 调解方法,而不能一成不变。 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方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的实践,劳动争 议调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十种方法:( 1 )面 对面调解法;( 2 )背靠背调解法;( 3 )赞 扬激励法;( 4 )换位思考法;( 5 )苗头预 测法;( 6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法; ( 7 )抓住关键人物法;( 8 )冷处理法; ( 9 )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法;( 1 0 )什么是先易后难,逐个击破法。 ( 1 )面对面调解法 面对面调解法就是把纠纷当事人叫 到一起,当面摆事实、讲道理,达成调解的方 法。通过面对面地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从情、 理、法多方面对双方进行讲解和规劝,并最终 经过数番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 2 )背靠背调解法 背靠背调解法就是在调解时,不让 当 事人进行直接地沟通,而是由劳动争议调解 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双方不断 让步,分歧逐渐缩小,从而达成调解的方法。 ( 3 )是赞扬激励法 赞扬激励法就是通过对劳资纠纷当事人 的优点和长处的表扬激励,从而调动当事人的积极 性,使当事人接受调解的一种方法。赞扬激励法可 以起到以下效果: 1 )平稳当事人的情绪。 2) 缩短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3) 通过赞扬激励法,还可以堵住当事人反复的 后路。 ( 中铁十五局 沙特案) ( 4 )换位思考法 换位思考法就是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 立场、角度、高度、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该方法做到考虑周全,使问题 解决彻底,不留后遗症。换位思考法一般针对刚愎自 用、固执己见、爱争强好胜的纠纷当事人而使用。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换位思考。 二是劳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劳动 争议调解员引导、启发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换位思考。 ( 4 )什么是换位思考法? ( 1 )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换位思考 劳动争议调解员在调解劳动纠纷时站在当事 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进行调解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劳动 争议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只有劳资争议从双方的立场 和角度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他们的感受及想法。这 样才能知道怎样去进行调解,不至于在调解时引起当事 人的对抗。只有站在劳资双方的立场和角度与当事人进 行真诚交流,让当事人感觉到调解员是从当事人的利益 出发,这样他们才会信任调解员,从而消除对劳动争议 调解员的抗拒心理,调解才能取得成功。 ( 4 )换位思考法? 2) 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 劳动争议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时,除了自己站 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进行调解外,还要引导、启发当事人 之间进行换位思考。只有这样才能使调解顺利进行。作为劳动争 议纠纷的当事人,一般都都想在纠纷中获得最大利益。因此,在 纠纷调解过程中都只为自己着想,互不相让,这样就容易造成矛 盾激化,不利于纠纷解决。但是,如果劳动调解员引导、启发当 事人在考虑自己得失的同时,也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替对方利益着 想、体会对方的感受,以真诚换取真诚,以信任换取信任,就会 为当事人营造相互融通的心理氛围,便于纠纷的调解。这正如俗 话所说的“要想公道,打个颠倒”。 侯某劳动争议案 该案从劳动关系仲裁的 仲裁到再审经历四个程序, 在仲裁和一审认定为劳动 关系情况下,二审改判, 再审驳回。在人身损害赔 偿程序中在律师努力下, 前后三十余次与用人单位 和对方律师沟通, 2013 年 1 月,签订调解协议。 9 级伤残终获赔偿 8 万元。 ( 5 )苗头预测法 苗头预测法就是要求劳动争议调解 员 要随时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特 别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变化的 特点,找出纠纷发展、变化的原因,及时确定 预防、解决纠纷的对策,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 态。 ( 5 )苗头预测法 A. 运用苗头预测法是解决劳动争议 “防 调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的具体要求。要 做到“防调结合,以防为主”,必须及时掌握 纠纷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发现纠纷发展和 深化的苗头,洞察纠纷当事人思想和行为不断 变化的蛛丝马迹,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进行积极的疏导,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 止其扩大和激化。 ( 5 )苗头预测法 B 、运用苗头预测法是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 一种非常重要、有效的方法。由于我国用人单位利益 和要求日趋多元化,使得我国目前劳资纠纷表现为易 激化的特点。纠纷不断增多,新的、复杂的纠纷不断 出现,有些纠纷极易出现反复,难以调解。成功地运 用苗头预测法能够主动地掌握这些纠纷的发展态势, 面对可能发生的复杂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并解决, 从而预防复杂、激化、严重态势的发生。 ( 5 )苗头预测法 C. 苗头预测法的运用需要劳动争议调解员必须有 “纠纷具有复杂性、预防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遏 制纠纷继续发展和扩大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在思想上 高度重视,有意识地观察和分析苗头性问题。要做到这 一点,劳动争议调解员必须具备敏锐的信息意识,要善 于发现信息、搜集信息,捕捉其中的带有倾向性、苗头 性的信息。在预测苗头时,还要注意对纠纷的变化有影 响的因素,并区分不同的纠纷进行具体分析。 ( 5 )苗头预测法 D. 苗头预测法的运用并不只是简单地把纠纷变化 的苗头预测出来,更关键的是,劳动争议调解员对预 测出来的纠纷发展的苗头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积 极行动起来,进行妥善地处理,把苗头抑制并消除在 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如果预测到了纠纷变化的各 种苗头后,不去积极预防,反而是“一拖二躲三搪 塞”,只会使纠纷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处理,并使 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信誉受到影响,最终失去劳资双方 当事人的信任。 ( 6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法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法是指劳动 争 议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依照劳资纠纷的具 体情况,抓住纠纷发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矛 盾进行调解的方法。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一 般表现为抓住申请调解当事人最关心的核心问 题。 ( 6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法 1 、必须坚持自己所确立的调解工作的重 心,排除各种干扰。 2 、在措施上,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集中 力量解决好主要矛盾,包括寻求有关积极力量 的支持。 3 、劳动争议调解员还要注意根据纠纷的 发展变化,及时察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转 化,调整自己对主要矛盾的认识,修正调解方 案,时刻有效地掌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 唐某工伤赔偿案 ( 7 )抓住关键人物法 抓住关键人物法就是针对群体劳动争议案件 中抓住纠纷劳资纠纷当事人中起关键作用的人物,首 先对其进行说服、劝解,让其接受某一调解结果,从 而带动其他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的方法。 在某些群体性的纠纷中,某些当事人往往并 不对纠纷的性质、事态产生多大影响,他们往往是追 随着某些当事人,听从或者参考这些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在调解时只要集中力量,突破这些“关键”当 事人的防线,那么整个纠纷也就容易解决了。 ( 8 )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就是对当事人要求解决的 纠纷不要急于着手调解,而是想办法使当事人 先冷静下来,待其心平气和后再进行调解的方 法。 ( 8 )冷处理法 劳动争议调解员并不是立即展开调解,而 应先采取有效方法和策略,制止事态扩大蔓延。然后, 把纠纷放一放,给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缓解一下 紧张的气氛。这样,当事人的心态会逐渐平稳下来, 不再那么要面子、固执己见。此时,劳动争议调解员 再依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 育,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这一类的案件主要反映在拖欠群体职工工 资和工伤职工死亡等劳动纠纷案件。 女工王某工伤案 ( 9 )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法 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法就是指在 调解过程中,除了依靠调解员自身的力进行 调解外,还须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当地有威 望的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给予的支持和帮 助。 ( 9 )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法 对于特别复杂的纠纷,则需要动员相关部门到 场,联合调解。目前实行联合调解的纠纷越来越多,一 般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行业 协会、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与人民 调解组织一同调解,或者多个部门联合调解。 运用该方法进行调解时,一要注意照顾当事人 的情绪,避免盲目依靠他人调解引起当事人的不满,造 成不好的后果;二是要求协助调解的人要从当事人的利 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运用法律和政策,自愿 提供帮助和支持,公正、客观地劝服当事人。 案例:实习受工伤,算不算工伤 ( 10 )先易后难,逐个击破法 先易后难,逐个击破法,就是先对 纠纷中比较容易接受调解的当事人进行调解, 让其接受某种结果,然后再对较难接受这种调 解结果的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最终使调解 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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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处理技巧和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中的 处理技巧和案例分析 当前劳动争议的三大特点 1 、涉案人数多 个案争议处理不当,引发更大矛盾; 员工团队意识增强,加大矛盾处理难度。 2 、经济指数高 经济诉求成为经济发达地区争议焦点 经济手段的运用需要更多员工关系处理技巧 3 、单方败诉高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需要反思 社会普遍误读劳动法律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主要类型分析 1 、报酬、保险福利是焦点( 67.3% ) —— 某饭店“性骚扰”争议的处理 2 、解除合同是难点 ( 16 。 7% ) —— 企业管理不规范是主因 员工关系管理的热点和难点 聘用 报酬 解聘 终止 跳槽 保密和不竞争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制度:企 业内部调解,企业外部“一裁两审”。 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新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欠薪案件的处理 程序上,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确定为:拖欠工资的争议,以单位“书 面拒绝”作为界定争议发生的标准,否 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 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 起诉。 新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请求 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 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 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 续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后,当事人向法 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新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非劳动争议案件 1) 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是行政争议,法 院不受理。 2) 公有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住房转让纠纷。 法院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职业病鉴定结论的 异议纠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关于雇佣、学徒、帮工纠纷。按照民法 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的惯常做法处理。 新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劳动力派遣 劳动者因劳动力派遣合同履行产生 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 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 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新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 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 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 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 予支持。 ( 注意:劳动合同签订后制定的新 规章制度适用 ) 新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 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 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做 为法院裁判劳动争议案件的根据。 一、聘用中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案例 1 : 白某受聘于电信公司,任销售副总 裁,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月薪 2 万 9 千元。 试用期满前一天,电信公司总裁找 白某谈话,称其工作中存在问题,试用期终 止,命令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白 某到人力资源部后,人力资源部出具了一份 终止聘用关系通知书。白某对通知书中所称 白某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提出异议,人力资源 部遂拟订了一份“离职协议书”,白某以该 协议内容过于苛刻为由拒绝签订。 试用期满五天后,电信公司发给白某 一份“违纪辞退通知书”,称因白某违反工作 纪律和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白某随后诉至劳动仲裁委。电信公司 辩称,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况 且白某属于不服合录用条件及有违纪行为。 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试用期满 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转正,考核不合格的解 聘。 争议焦点 电信公司的解聘是否合法有效? 白某应该提出什么仲裁申请? 案例 2 某通讯公司招聘业务员韩某,双方试用期 为 3 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一万元。但是, 韩某在试用期内无任何业绩。 公司 CEO 在 3 个月试用期满前发给韩某 一份邮件,希望能够再延长 3 个月试用期, 以观后效。韩某收到邮件后没有表示任何意 见。双方继续履行试用期合同。 结果,在 6 个月即将届满时,韩某表 现仍然不佳,于是,公司 CEO 在 6 个月 满前书面提出由于韩某不符合录用要求, 终止他的试用期。 不料,此时韩某却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及 50% 的额外经济补偿 金。 争议焦点 公司与韩某的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 法? 韩某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 济补偿金? 试用期离职的条件 试用期解除三要件: 1 、录用条件 2 、考核结论 3 、通知时间 问题:员工不服试用期考核结论怎么办? 案例 4 邢某 1997 年 10 月到美国视讯公司北京 办事处工作,后美国视讯公司分立为两个公 司,其中之一为 VTEL 产品公司。美国 VTEL 产品公司 1999 年 11 月在中国投资成立威泰 公司,邢某转入威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 劳动合同,邢某在威泰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威 泰公司产品销售工作,威泰公司出具邢某任 公司销售经理的任职证明,但邢某工资每月 5500 美金由美国 VTEL 产品公司按月在美国发 放。 2004 年 6 月 15 日,威泰公司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以 VTEL 产品公司(中国) 总经理的身份书面通知邢某 VTEL 产品公 司解除聘用关系,不再履行中国地区销售 经理的职务。邢某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 离开威泰公司,威泰公司未向邢某支付解 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通知金。 邢某要求威泰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 系经济补偿金及 50% 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邢某与威泰公司有劳动关系吗? 谁应该支付邢某经济补偿金? 案例 3 : 一名学生为了毕业分配时能够顺 利分配到某家公司,在毕业前到单位实 习。一次工作中的意外,该学生不慎摔 伤。事后,该学生向单位提出申请,要 求按照工伤处理,享受相关待遇。 问题: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该咋办? 实习的法律关系和风险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 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 实习期间学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三个核心要件: 1 、主体资格; 2 、管理关系 + 工资关系; 3 、业务范围合法。 劳务关系的核心特征: 1 、平等主体关系; 2 、工具的契约性; 3 、过程的独立性。 企业用工的各种类型和法律界定 合同工、事实工、小时工、劳务工 -------- 均属于劳动关系 派遣工、租赁工、返聘工、实习工 --------- 均属于劳务关系 代理人、直销员、承包工 --------- 易混淆的关系 几种典型劳务关系 返聘人员 实习生 借调人员 下岗再就业 讨论案例 北京空运公司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股 份公司。原北京空运公司员工订立了 5 年期劳动 合同,只履行了 3 年,便被整体划给了股份公司, 并与股份公司新签了 5 年期合同,原合同未做处 理。 5 年后,股份公司终止了 5 名员工劳动合同。遂 发生争议,要求股份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二、薪酬支付争议的预防处理 案例 5 : 高某为某科技公司财务总监,月薪 2 万元。 2002 年,高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高某称, 2002 年,公司因经营困难,开 始实行裁员减薪计划,经公司 CEO 商谈,公司与高 某订立了一份“迟延支付工资协议”。协议约定,高 某升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工资不变;经双方 同意,公司每月支付高某工资 5000 元,其余工资公 司暂不发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并发放。 协议执行三个月后,公司与高某口头达成 高某离开公司的协议,但公司拒绝支付其余工资。现 要求支付余下部分工资及 25% 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公司从未与高某订立协 议,公司效益不好时高某工资被降为 5000 元 后,他没有任何异议,只表示愿意继续工作。 由于高某是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总监,有机会 接触公章,要求鉴定协议上公章的真伪及公章 与文字的先后顺序。 仲裁委经过委托鉴定,查明该协议 上公章是真实的,但文字后于公章,即字压章。 争议焦点: 1 、该协议的真实性能否认定? 2 、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 3 、公司应否支付高某的工资和 25% 经 济补偿金? 合同中的薪酬约定与支付 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受国家 法律调整的劳动基准; 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劳动合同可以约 定工资的构成和发放方式; 合同的约定直接影响到女职工“三期”工 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员工工资扣除等 事项。 案例 6 : 周某因工作原因连续工作三个月, 致使“五一”黄金周出游计划落空,还 必须“五一”期间坚持工作。为此,其 要求支付其三个月期间,所有休息日和 “五一”的加班工资,公司称已经批准 实行了综合工时。 问题: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加班费? 三、解除合同争议的法律要点 案例 唐某是三环相模公司总务处经理,负责 公司人事行政工作。 后唐某组织该企业部分员工成立了企业工 会,唐某被选为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后, 唐某即积极维护员工权益,针对公司违法事 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支持和代理公司员工 就权益维护与公司仲裁和诉讼。 此后,唐某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自备水 井卫生不合格。卫生检疫部门经过检查发现 该公司卫生许可证没有及时年检,遂作出罚 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这种情况,公司认为唐某在任总务处 经理期间负责卫生许可证年检工作,由于其 工作失职,导致公司被行政处罚,蒙受经济 损失,便以唐某严重失职,给公司带来重大 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唐某是否属于严重失职? 唐某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解除合同是否成立? 违纪解聘三确保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规章纪律明确,法律政策清晰 完善履行法定或约定程序 过错离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违纪员工的处理流程 谈话 调查 取证 记录 本人意见 工会意见 记录过失证明 判断违纪性质 寻找行为对应规则 讨论处理方案及选择 就预案与员工交流 获得员工本人意见 寻求软处理可能性 作出最后决定 起草书面通知 送达书面通知 1 、面谈 1 、最好当天处理、最晚不超过第二天 2 、面谈时要先肯定员工的优点,从而引 出员工的缺点 / 错误 3 、督促违纪员工提交的 “检讨书”、 “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或敦促 违纪员工本人在违纪记录上签字 2 、取证 / 确认 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 1 ) “检讨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 2 )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 3 )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 4 )有关物证; 5 )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 6 )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取证的几种思路 1 、众目睽睽 / 做贼心虚 2 、侥幸心理 / 蒙混过关 3 、手段违法 / 目的“高尚” 4 、混合过错 / 大家扯平 5 、拒不承认 / 以退为进 几种慎用证据 电子邮件 证人证言 录象资料 案 例 某香港投资公司招聘财务经理,吴 某持某外资医药企业北京办事处书面证明, 证明曾任该医药企业财务总监,该投资公司 遂聘其为财务总监。此后,吴某表现无法令 投资公司管理层满意,遂与某医药企业联系, 不料,该企业总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吴某未 曾任该企业财务总监之职。该投资公司遂以 公司的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立即解除合同规定, 解除了吴某劳动合同。 吴某诉至仲裁委员会,结果会如何? 谋杀案例: 某跨国公司计划裁员,由于员工 潘某的合同即将到期,于是公司与其协商 不按照正常终止程序终止而是解除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于是,双方签署离职协议 书,潘某领取了经济补偿。 后潘某进行体检,发现患有脑瘤。 于是员工潘某翻悔,认为签署解除合同协 议时不知自己是患有重症,属于重大误解, 要求认定离职协议无效,继续履行合同并 享受医疗期待遇。 协商离职的选择 1、谁提出离职是核心 2、协商形式可以约定或规定 3、应该对协商采取经济引导 注意:对辞职请求注意甄别处理 协商解除的特点 1 、不受法律解除限制性规定的调整; 2 、不用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 3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推荐使用! 协商的条件往往是经济补偿支付 补偿多少是个动态概念 学会使用比较计算来打动离职员工 补偿支付的项目、金额应该表现灵活 医疗期满解除的七要件 1 、法定医疗期满 2 、不能从事原工作 3 、新安排工作也不能从事 4 、劳动能力鉴定(非所有程序) 5 、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 / 一个月工资 6 、支付经济补偿金 7 、支付医疗补助费或额外医疗补助费 难点问题 精神病、癌症等重症、绝症 慢性病 影响劳动能力的疾病 建议慎用!! 1 、与企业文化相悖 2 、经济性较差 3 、采用更加有效益的举措 4 、尽量采用一次性处理方式 不胜任工作解除的五要件 1 、不胜任工作 2 、培训或调整岗位 3 、考核仍然不胜任 4 、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 / 一个月工资 5 、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胜任案例: 某公司员工,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公司在参加竞标中失利,该员工负 责的一家长期客户流失。公司遂以客户流失, 岗位不再存在为由安排员工待岗。在此期间, 公司安排员工到另外一个部门进行试岗,但 该员工没有通过试岗考核,未能实现上岗。 此后,公司又为该员工安排两个岗位,均被 该员工拒绝。后,公司即以不胜任工作为由, 提前 30 日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是否合法? 建议转化使用!! 不胜任转化为协商离职 要求是必须有不胜任的前提 面谈和以人为本是关键环节 补偿是重要手段 转变一个观念:不胜任还要给钱? 客观情况变化解除的四要件 1 、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无法达成协商变更 3 、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 / 一个月工资 4 、支付经济补偿金 客观情况变化的理解 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1 )企业迁移; ( 2 )企业分立或被兼并; ( 3 )资产转移;( 4 )企业改制; ( 5 )部门撤并或做重大调整; ( 6 )企业经营战略调整; ( 7 )企业产品结构调整。 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1 )单位变更名称; ( 2 )法人代表 / 法定代表人更换; ( 3 )企业内部承包。 案 例 讨 论 某公司在外地有一家企业,目前想 将其并入广州企业,但有将近 300 名员工。公 司遂发出通知,以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解除了 300 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高于国家规定的 经济补偿。 问题:这种解除是否合法? 案 例 讨 论 非典期间,某饮料企业决定吃住在企 业,员工不同意,企业遂决定解除其劳 动合同。 问题:这种解除是否合法? 建议科学使用 属于一种经营自主权 自主经营不等于随意经营 应该将运营思路与员工沟通 逐步建立企业变更无时不在的观念 四、终止合同争议的法律要点 案例 M 公司市场部职员吴某的劳动合同 于 2003 年 7 月 31 日到期。 M 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6 日发出书面 通知,通知她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工资 截止日为 2003 年 7 月 31 日。吴某接到 通知后情绪激动,造成办公秩序混乱。 2003 年 6 月 9 日,吴某接到公司另 一份书面通知,告知她 6 月 6 日已通知内 容,并要求她自 2003 年 6 月 9 日起,不 得到公司办公区域上班,在保安监管下交出 门卡、信用卡、网络密码等物品。 吴某聘请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 请,认为公司实质上是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劳动者已经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要求公司支付提前 30 天通知 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 补偿金,共计 26 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公司通知是否合法? 2 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合同终止条件 退休年龄达到 死亡 撤消 解散 关闭 破产 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1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法律规定一些员工的劳动合同 到期时不能马上终止,而要视具体情况作出特殊处理: ( 1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女员工的生育权并保障社会的延续和发 展,劳动合同要顺延至哺乳期满。 注意:“三期”女员工享有不得终止权,但不可以出现违纪行为, 否则,企业有权作出违纪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 ( 2 )员工在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也是需要对员工作出特殊保护,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 满的终止,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满。 ( 3 )因工负伤医疗尚未终结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2 、特殊群体: ( 1 )工伤员工: 因工负伤,是员工在为企业提供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因此,企业 应该对这些员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法律要求,对于因 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 级、 6 级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也 不能终止。 但是,根据 2004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7 至 10 级工伤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 ( 2 )工会干部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 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 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 长至任期期满。 五、辞职的法律应对和处理 跳槽案例 1 何某在国美电器工作已经近十年, 并与公司签订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职务为国美电器公司总经理。 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约定何某要解除合同需提前 6 个月提交 辞职申请,并在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到同 行业任职,否则需要向电器公司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2003 年 8 月,鹏润投资公司将何某由国美 电器调入鹏润房地产公司任副总经理。国美电 器和鹏润房地产公司均系鹏润投资公司的子公 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均为同 一人。电器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均由投资公司统一管理和任命。 2004 年 4 月,何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书面 辞职,并于 2004 年 6 月离开房地产公司,到深 圳的同行业易好家电器公司任总经理。 2004 年 8 月,国美电器认为何某离职没有 提前 6 个月通知,属于严重违约,要求何某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 违约金 10 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关键点是什么? 何某是否属于违约 跳槽案例 2 六名员工与广西某公司订立了 劳动合同,后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 资新设立了一家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对 所有投资公司实行紧密管理,六名员工 与其他员工一起被安排在股份公司工作。 此后,六人集体跳槽,引发争 议,股份公司要求赔偿 98 万; 6 人告 至法院,判赔 108 万元。 最后, 6 人告至最高法院。 六、保密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案例 马某是箭牌的市场总监,与公司订立了 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签署任何保密或竞业禁 止协议。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颁布了 《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规定》,明确要 求涉密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生产口香糖、 香口胶、泡泡糖等类糖果的企业就职,同时, 规定公司将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公司的一些内部规定,吉百利被视 为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 2003 年,马某提出辞职并在箭牌同意后 离开,箭牌公司没有支付任何补偿。不久, 马某前往吉百利公司,继续市场部工作。 箭牌公司认为,吉百利是公司在中国最 主要的竞争对手之一,马某到吉百利工作 违反了公司的规定,遂要求其离开吉百利 公司。马某则认为,根据公司的规定,公 司要限制他就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公 司表示,只要马某离开吉百利,可以马上 支付经济补偿。因协商不成,箭牌公司告 至仲裁委员会,坚持要求马某从吉百利离 职。 争议焦点 对马某的竞业禁止有效吗? 公司能够后支付补偿吗? 马某是否构成了同业竞争? 现场测试案例: 某网络公司因调整经营方向,公司总经理 口头告知副总经理办理离职手续。副总经理办理离 职期间生病住院。出院后,公司告知其已经离职, 属于自行离职,公司不再发放经济补偿。副总经理 遂告至仲裁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称其 属于自行辞职,不需发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调查了解,该公司开全体会议宣布 整体性裁员,并承诺按照规定发放经济补偿。但副 总经理与总经理的谈话是口头的没有证据。 讨论:本案应如何裁决? 你会如何裁决? 你的思维定式是什么? 你忽视了什么规则? 总结 劳动争议预防基础是合同订立 劳动争议处理依托证据意识 劳动争议应对关键是依法管理 服务客户 (部分) 铁道部、中国石油、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中国电子、中国兵器 中国粮油、中煤集团、航天科工 招商局、南方航空、国际航空 南方电网、华北电网、一汽大众、 东风汽车、 TCL 、格力、美的、 松下、诺基亚、中兴通讯、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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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证据制度
劳动争议证据制度学习笔记整理 举证责任原则: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特殊,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 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 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 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约定支会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 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 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 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 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为了证明职工的过错,在相关的凭证上做手脚;或者让公司在职的员工做证,证明打官 司的员工的过错。在法律上,对证据的认定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在劳动关系上,对“利 害关系人”的证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是不被认定为有效。 比如,单位为了证明职工违纪,仅仅凭同事的证言,而没有当时的原始记录,这些证 言不能被认定。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不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举证责任倒置(六种情况下,劳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雇方承担;劳动仲裁中不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 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 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 负举证责任。” 某员工因违纪而被单位扣发工资,他不服决定而提起仲裁(或诉讼),该员工无需证明 自己没有违纪,而单位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并且证明处罚程序的合法 和合理,并符合法律及有关企业规章制度。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劳动者不需要举证,劳动者仍然承担证明初始事实的责 任。 劳动争议诉讼中,因用工单位处分、处罚或处置职工、试用工而发生的争议,用工单 位对作出处分、处罚或处置的依据负有举证责任。(上海法院规范性意见,1998 年) 为辞退官司中,劳动者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不正确的。虽然按照 #FormatStrongID_0# ,这类案件中关于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以及达到辞退的条件等主 要举证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仍负有举证责任,其中最关键的证据就是辞退解雇 证明,和本人工资数额证明。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自己被辞退,将会因为诉讼缺乏事实根 据而导致败诉;如果不能举证工资水平,则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证据内容推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5 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 持有证据无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 该主张成立。凡是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劳动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的,用人单 位应当就自己遵守了这些规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法》第 16 条规定:建立劳 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则应当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劳动法》第 52 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的,应由用人单 位就自己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义务举证,否则应当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 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 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 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 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2005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 44 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 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 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劳动争议诉讼和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有别的: 一般民事案件中的撤诉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无法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中适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2000 年 4 月 4 日就形成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 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 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特别提醒劳动争议纠 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能将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等同。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 如果存在己方证据不足等其他不利因素,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而 取得足够的时间去搜集证据,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起 诉后,不能为了搜集证据而提出撤诉申请,因为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就意 味着仲裁裁决生效了,法院再无权受理当事人因此而提起的再次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非 但达不到目的反而适得其反、得不偿失。 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程序上的区别: 双方在劳动仲裁中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劳动仲裁中没有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 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伪证的后果,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时,即使提交了伪证,仲裁 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 可是在法院则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法院是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的。 劳动纠纷证据的表现形式: (1)、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比如许多单位都采取银行代发工资的方法,那 么,单位发的银行存折及相关的银行证明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2)、用人单位为其投保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 (3)、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入门证、工作卡等; (4)、用人单位曾经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 (5)、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 (6)劳动者以特快专递收据证明自己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用人 单位却以没有收到该通知或收到的通知并非解约通知为由进行抗辩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举 证证明,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则应当推定劳动者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7)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录、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对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或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6 条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第 13 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列举的这 6 种情 况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部于 2005 年 5 月 25 日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第二条,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有关“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 19 条规定,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与 用人单位就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或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 或不为女性劳动者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尽管现行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 于用人单位对于这些争议处于支配地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的类型及相应的证据表现形式和举证责任: 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虽已缴纳但数额不足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件中,应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举证,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举证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找一个也没有与 用人单位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同事”作证人,该证人的身份都无法确定,法院也就无 法根据其证言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举证责任: 加班报酬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是否加班、加班时间, 但是劳动者应当证明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不是自愿加班。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种类: 1、书证; 电子邮件: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 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 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2、物证; 3、视听资料(合法的****偷录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 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小提醒: 劳动争议仲裁中,被诉人可以反诉。 非经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自认: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 的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 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 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 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常见劳动纠纷取证办法: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三)证据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证据来源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利益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证据交换: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仲裁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 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 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通知当事人 在指定时间进行交换。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可向 仲裁庭提交新的证据;当事人补充证据后,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交换 过程记录在卷。 举证时限: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 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 会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可以进行质证;对方当事人 不同意质证的,不得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必须进行质证的除外。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 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特别行政区 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 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证明力大小: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 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仲裁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 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证据的认定: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 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 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 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 该项事实的承认。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 明确表示认可的,仲裁庭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未经特 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表人 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鉴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1、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其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生效的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 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5、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6、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 2、4、5、6 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仲 裁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 物证原物或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 的复制件; (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依照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 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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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劳动纠纷
如何解决劳动纠纷 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 发生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 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 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 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 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 适用。 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劳动争议范围 有些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 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 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 1、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 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 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注意时效的经过 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 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 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 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 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 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 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 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 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 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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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流程一览图(超详细)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登记信息表 3.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4.如委托代理人,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如申请人属用人单位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申请材料不全 一次告知补正 内容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 构(办公室)主办人员审核申 请材料 办事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受理 意见并通知申请人(5 个工作 日) 受理仲裁申请后,将仲裁申请 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其 应诉(5 个工作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 庭,并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 事人(5 个工作日)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仲裁庭审理案件(包括开庭、调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解、裁决),并在受理仲裁申请 可延长 15 日 之日起 45 日内结案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 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的(终局裁决除外),可以自收到仲裁 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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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最常遇到的50个离职风险难题
工作中最常遇到的 50 个离职风险难 题 1、公司规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怎么加强员工工作交接比较 好呢? 支招: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其实重在让员工有个离职要提前申 请的意识,如果 真有员工离职了,建议首先和员工积极沟通,原则上只要完整得将工 作交接完即可,将各项工作明细列清楚,都有接交人。 2、电子行业在订单不稳定的情况下,怎么能留住人? 支招:多搞些人文关怀,包括伙食,住宿以及基层主管对员工的关怀。 公司建立之初,薪资以固定工资占大部分,保证员工的安全感为佳;公 司发展稳定后,浮动工资占大部分, 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为佳。 3、离职的员工每月给公司代缴的保险金额。请问这对公司会有风险吗? 支招:有的,员工若发生工伤,或者患病,需要享受保险待遇,则会出 现一些问题。另外,有劳动关系才有办法交社保,所以这个肯定是有风 险的。 4、司强制性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员工坚决不缴纳,公司只有和员工 签订协议, 协议上备注如果出现意外由员工个人承担,并补给员工一 部分钱,但是这个如果申请仲裁,企业一定败诉,企业应该如何规避? 支招:与员工充分沟通,让员工理解社保就像个税一样,是法 定义务,且是对个人有很多保障的。然后,依法缴纳社保,依 法控制社保成本。 5、如何能够将财务经理解聘,又不会给公司带来麻烦? 支招:只要公司财务没有违法的地方,他敢泄露,那就涉嫌泄露公司商 业秘密了, 严重的可能触犯刑律的,这一点跟他讲清楚,相信他就不 敢再纠缠了。但是,如果公司财务方面本身有问题,那就有些麻烦了, 得告诉他,如果他泄露,他自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如此寻求一个平 衡点,大家协商解除比较好。另外,退休的话,是法定终止情形,不是 公司不要他,是法律规定的要终止,这一点也可以跟他说清楚。 6、类保险办理中,要当月 5 日--25 日办理下月生效,当员工出现 在月初月底离职的时候,公司需要多交纳一个月的保险。但劳动法规定 不能压员工的钱。如果员工月初离职, 在岗时的工资不够扣,应该如 何更好的避免这个风险呢? 支招:只要是根据地方规定办理手续,如果出现多交,不会认为公司违 法克扣员工工资的。员工月初离职,工资不够扣的,这种情况,一般建 议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 注意终止时间不要出现在月初,而 尽量安排到月末。如果已经发生这种情况,则只能跟员工沟通让员工自 己再掏一部分钱,员工不愿意的,就只能公司承担了。 7、企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来解除与员工的劳 动合同,如果事实符合企业是不需要赔偿的,但实际上企业证据不足 以证明员工违反而造成员工离职, 应该怎么依据《劳动合同法》来 判赔呢?这种由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离职情况怎么才能有效避 免? 支招:公司想用好这条法律,首先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系统化的有效规 章制度,再者也需要注意在处理时保留证据材料,事实情况确认清楚 后再来处理。 8、司多年未改变福利制度,后来员工一致要求增加房屋公积 金,请问该以什么样的方法争取公积金比较合适呢? 支招:如果当地政府要求强制缴存公积金,人资需要和老板去 沟通,为了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缴存公积金。 9、改善员工关系,有什么样的技巧,需注意什么? 支招:与员工沟通,有很多种形式,员工座谈会只是其中的一种。要 做好沟通工作, 关键还是在日常的时时沟通,并且结合其他日常管理的各个方面,给 员工多方面的支持,在企业合理范围内,切实解决他们的需求。 10、员工离职给了 2 份离职证明他,会产生什么法律风险? 支招:公司要注意审核其提交的材料,核实真实性,否则可能 会存在雇佣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的风险。 11、辞退员工有什么技巧? 支招:制度合法、证据材料明确、处理程序正确,做好沟通工作 12、员工离职不按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不辞而别,过一段到 劳动仲裁部门,说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办? 支招:员工未按规定离职,公司也应当主动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完成工资结算、社保、档案材料转移等手续的办理,而不是等着 员工 13、做为公司人力管理,但是公司确系存在违反劳动法的地方,比如 未给员工上保险。部分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屡次向高管层反映问 题建议规范管理,未被采纳。如果人力管理从这家公司辞职的话,去 仲裁公司,其中利弊如何划分呢? 支招:作为企业员工之一,有权利也应当向企业提出有效合理 的建议,也有权利根据自己来判定去留问题。是否需要仲裁, 则要视自己本身权益受损的情况来定。 14、为了改善员工关系,企业实行新员工座谈会、老员工座谈会、离 职面谈,可是很多员工都很敷衍,还有提出的问题比较尖锐、敏感, 一时解决不了,请问老师, 开展这类面谈,有什么样的技巧,需注 意什么? 支招:开会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但是开会时,一定要有一个主会 人,进行方向的引导。出现敷衍情况,更重要的是把文化做好。员工 的心态管理好。方向的引导在会上最为主要 15、08 年后签订两期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二期合同到期后,员工愿 意续签,但企业想终止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能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赔偿的标准是在一年一个月, 再多加一个月? 支招:关于这一点,目前存在一定争议,但上海比较明确,企业可以 终止,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在上海,可以终止;如果在外地, 则暂无明文规定。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也是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 16、招募未离职人员都有哪些风险? 支招: 员工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如果十年前在单位工作了一年多,有签劳动合同,没交社 医保,是否可以提起劳动诉讼要求单位补缴社医保? 支招:补缴不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已过时效 18、我们公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比如:入职 8 人,离职 7 人,离职率 偏高。 原因各种各样,但是公司的原因我们分析是:入职后部门的关心 培训不到位,人事和领 导和部门做过沟通,但是部门领导坚决不承认, 领导不相信离职员工的理由,我 们该如何去做,才在领导面前具有说服 力? 支招: 可以考虑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可能的话,让领导一起参 加。 19、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打申请,但是员工离职提前几天说离职,公司 就给办理离职了,这样是否有风险? 支招: 离职流程办理时注意,最好能和员工签订离职协议。 20、员工风险金 是否合法收取,自动离职可否取回? 支招:如果是入职押金性质的,则不合法,随时可以要回。 21、如果员工提出离职,公司又不批准,员工在一个月后强行离开公司, 公司可以补发工资吗? 支招:辞职无需公司批准,通知公司后,满三十日,劳动关系解除, 工资 该正常发放至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22、员工自行缴纳社保,单位报销费用,员工离职应如何签订离职协议降 低单位 风险? 支招:这种方式本身就违法,社保属于国家强制,涉及到国家利益。 这种做法是 违法 的,所以这个风险很难控制,基本就是看公司的运 气了。如果员工确实自己去缴 纳了保险,那么公司被投诉的几率相 对较小,风险相对小些;如果员工自己没交,那么公司就需要给员工 补交,并且承担滞纳金。 23、员工自行缴纳社保,单位报销费用,员工离职应如何签订离职协议降 低 单位风险? 报销时要让其提供凭证并保留证据,离职时签订声明,没 有这方 面纠纷? 支招:社会保险,是公司与员工共同向国家承担的一个缴纳义务。公 司与员工签订协议说无此纠纷,并不足以消除风险,因为国家并不认 可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协议。 24、有一在孕期的总经理助理,在公司服务三年多,老板非要炒她鱿鱼, 还声称可以赔偿,请问该怎么赔? 支招:协商解除,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25、如果员工离职,没有和公司打招呼,直接走人了,这种情况工资 怎么处理? 支招: 发放至该员工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6、如果员工离职,没有和公司打招呼,直接走人了,这种情况工资怎么 处理?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支招:目前的劳动合同法中,已无“自动离职”一说。 27、员工 5 月 15 日提出离职,领导谈话后,员工说考虑下,五天后 5 月 20 日和领导确定离职,那么按 30 天内提出可以离职,开始日期是按 照 5 月 15 日计算,还是 5 月 20 日计算? 支招:根据员工书面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时间来确定。 28、网上如何办理企业员工辞职? 网上能办理吗? 支招:网上办理比较难以保留证据,建议还是以纸质的文件形式进 行。 29、员工未提前 30 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劳动者 违法解除? 支招:对的,这就是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 30、请问如果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 系, 企业是否应支付员工补偿金,如何支付?(未提前 1 个月与员工协商是 否续签问题) 支招:需要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一年 工龄一个月工资。除江苏、北京等少数地方外,合同期满无需提前一 个月通知。 31、员工未按规定离职,未进行交接就走了,公司不给发当月工资是否合 法? 支招:不合法。员工不做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其赔 偿。对该损失赔偿,可从其工资中扣,但所扣数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 的 20%,扣完后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2、员工辞职书已经批了,结果还未办手续就出车祸了,现在要保险赔偿, 单位出具工资证明有风险吗? 支招: 虽辞职,但尚未到离职日,则依然是公司的员工,出具证明 并无大的风险。 33、员工休完产假回司,公司以原岗位有人顶替为由与其签订了变更协 议,请问该员工如何维护其权益? 支招:跟公司多多沟通吧,你所在的岗位,公司也不可能空着三四个 月的,这种情况 下,需要多多沟通的。 34、像我们公司有些人员是因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需要辞退的。公司就 直接给张离职表格,让别人填写,按整理流程办理,这个有什么风险么? 支招:需要通知到本人的。 35、员工只是口头通知要离职,然后消失不见,而且联系不到本人,这种 情况下应该如何操作? 支招: 旷工,然后按照贵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理。 36、员工给公司请丧假,但是部门领导没有批,员工就自己回家待了 3 天,公司按旷工 3 天处理,辞退了员工,合理么? 支招: 丧假是法定假,为何不批呢?该给部门领导培训培训了。 37、员工离职后,需要开具离职证明,这个证明是公司必须 开具的么? 支招:是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公司的法定义务。 38、不知道我今天的问题还能否得到您的解答,企业员工无故迟到、不辞 而别,通知本人到公司办理离职相应手续也不来,为了防患员工反咬一口 比如“说自己是被企业口头解雇的等情况”,企业该做怎样的防患工作 呢,企业内部电子系统资料好似不能作为证据,初了将公司的处理函邮寄 到员工的通讯地址保留邮政回执单外,能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本人 呢?还有没有别的方法呢? 支招:这种情况,可以考虑按照旷工处理的。然后按照旷工辞退的流程来 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电子邮件发送相应函件,作为证据材料的话,证明 力不是很高,建议还是以 EMS 快递的形式寄送。 39、提起法律诉讼的时效性是多久? 支招: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原则上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 40、招聘员工时,公司要求员工出具与前单位的《离职证明》,员工无法 提供,日后会有法律风险吗? 支招: 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原单位人资电话进行查证。 41、目前部分企业会在试用期不给员工上保险,员工离职后,想要公司补 交 3 个月试用期的保险,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比较有说服力啊?(签订的合 同、离职证明期限并不包括 3 个月的试用期) 支招:这个比较难,除非公司有办法证明员工那三个月与公司建立的不是 劳动关系。但是,员工手头一般都会有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单,所以公司 在这一点上不太容易说服社保机关。依法,社保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就 应该依法缴纳的 42、如果是员工离职了,但他还想让公司给他缴纳社保(社保的钱,全由 他自己出),这样公司会存在风险不? 支招:建议不要同意。会给未来企业带来一定风险。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劳 动纠纷。 43、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赔偿应该是怎样的啊? 支招:只要是违法解除,员工都可要求恢复关系;若不要求恢复,都是支 付双倍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试用期内,一般也就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金。但赔偿金的前提是员工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 44、我们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员工提前一个月交离职申请,但是在这一个 月里面 什么事情都不做了,这很影响其他人的情绪,但是又不能让他立 即办理离职手续,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 支招:如果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建议其请假回家。到正式离职日当天来走 最后的流程即可。 45、员工提出离职已经一个多月,一直不来上班也不配合任何交接,且把 自己电脑给格式化了,导致他的工作无法让其它人接替,请问公司该如何 处理? 支招:员工没有正常交接,且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可以按照公司相关规 定,要求其进行相应经济补偿,严重者,可以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46、员工年前十多天的时候自动离职,也未办理离职手续,年后 3 月份 自己又回公司上班,因为是老员工,也就让她继续上班,但是工资却按照 新进员工计算,员工心中很是不满,工作积极性全无,请问这种情况要怎 么处理比较好? 支招:这个情况中,公司本身的操作是有问题的。因为未办理离职手续, 实际上 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是连续的,按照新员工给付待遇,公司本身是 有问题的,依法应该按原工资待遇享受。你们允许其继续回来上班,那么 就有可能给其他员工带来示范效应,就是自动离职没有任何问题,想来就 来,想走就走,对于后续的人员管理将造成影响。而你们再次允许其入 职,是否有告知其待遇有变动,需要按照新员工的薪资标准给予发放?如 果有,那么其当时接受,现在不接受,说明其并非真正是公司需要的人 才,这样的员工稳定性不强,建议对其冷处理,最终让其自己提出离职, 后续不要再允许其入职。 47、员工没有按离职程序擅自离职做什么处罚好呢? 支招:首先,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紧接着,快递书面离 职材料给应聘者,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声明:在 员工未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之前,公司暂扣其剩余部分工资,直到办理完 方才发放并开具离职证明。 48、她的月薪是 3500 元,工作三年半,请问该怎么计算赔偿金? 支招: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年计算。协商解除的法 定补偿是:3500*4,但估计员工不会同意的,在这个基础上,公司要跟员 工协商的。 49、我们公司根本没有离职手续这么一说,当天员工提出离职,直接领导 批准了就填一个表,手续就算是结束了。我想完善它,可是不知道该怎么 做,刚做人资不久,希望能得到帮助。 支招:建议制定离职管理制度或者人事管理制度,首先将制度规范化,然 后在和各部门领导和员工强调按照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50、离职证明是一定要开具吗?如果开具了,但员工没有拿走,公司也要 负责吗? 支招:离职证明,建议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给员工。如果员工不 要,公司自己留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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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应对措施】离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误区及应对实务
离职管理 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实务 一、离职概述 离职相关概念区分 开除 辞退、解雇 自动离职、辞职 离职、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类型区分及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分 1 、法律性质不同 2 、解除是“主观所致”,终止是“客观所致” 3 、解除具有“偶然性”,终止有“必然性” 4 、行使程序不同 5 、法律后果不同 区分不同离职类型,注意不同的工作重点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因员工过错解除; 2 、非因员工过错解除。 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 2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 三、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已书面向员工告知录用条件; 2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 、在试用期届满之前考核; 4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试用期满之前作出。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二、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 、公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是合法的; 2 、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有违纪行为; 3 、该违纪行为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案例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若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 、员工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 2 、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对总大损害进行界定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四、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四、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用人单位方可解除:(注意:下列条件不是并 列关系,只要符合一个要件就可以) 1 、劳动者同时与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五、因劳动者欺诈等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做好审查工作,做好 证据收集工作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被刑事拘留后被解雇引发的劳动纠纷 刑事责任的范围 1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 2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用人单位因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一览表 解除原因 解除条件构成 注意问题 试用期间 1.试用期间; 2.不符合录用条件 1 、录用员工时告知员工录用条件 2 、注意收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3 、在试用期到期前将解雇通知送达 ,明确被解雇是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4 、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纪 员工的违纪属于 严重违纪。 1.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2.明确哪些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3.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造成重大损 害 1.严重失职或营私 舞弊 2.造成重大损害 1.应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作为判定是 否严重失职的依据; 2.对重大损害进行明确界定; 3.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兼职 对完成本单位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经用人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 1.兼职的证据; 2.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 3.提出改正的证据及拒不改正的证据 无效劳动合同 欺诈、胁迫、乘 人之危 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应详细全面收 集员工的信息资料,并妥善保存。 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范围,注意其与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等区别。 特别提醒 将解雇的 理由事先 通知工会, 若工会有 意见,应 研究工会 的意见, 并答复 用人单位解除—非因员工过错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非因员工过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 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 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 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解除—非因员工过错 一、因员工患病解除 解雇患病员工应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 、首先要确定员工依法享有的医疗期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 、期满后从事原工作,若不能从事原工作,则应另行安排工作, 若仍不能从事,则公司可以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非因员工过错 二、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法定条件和程序 1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 、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培训注意事项: 调整工作岗位注意事项: 特别提醒:试用期解雇员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末尾淘汰 案例六:“末尾淘汰”引发的纠纷 用人单位解除—非因员工过错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案例七: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1 、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否足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 3 、协商变更程序 实际操作注意事项: 经济性裁员 一、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重整”的法律概念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 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经济性裁员 一、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案例八、经济型裁员的法定程序 1 、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 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经济性裁员 三、经济性裁员的法律保护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理解以上规定? 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角色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 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何理解 1 、适用范围 2 、何时通知工会 3 、如何理解“通知”的含义 3 、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工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非因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一览表 解除原因 医疗期满 解除条件 1 、医疗期满 2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 1 、不能胜任工作 2 、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客观情况发生 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 2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限制 1 、注意收集保存各 项证据; 2 、做出解雇决定之 前,将解雇理由通 知工会,并研究答 复工会的意见。 3 、提前 30 日书面 通知(或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代通金) 4 、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 同法》第 四十二条 规定的各 类情况 3 、经协商无法变更劳动合 同 经济性裁员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一条规定的条件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 理解及问题分析 1 、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1 ) 劳动者辞职权、择业权的法律保护 2 )辞职申请表? 3 )员工提前 30 日提出离职,企业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 )书面形式; 2 )明确个人原因离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 理解及问题分析 2 、高职高管离职问题 案例九、公司高管离职纠纷案 1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合同吗? 2 )企业如何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 理解及问题分析 3 、未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 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应注意的问题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 理解及问题分析 4 、员工发出离职通知后,是否可以撤销? 案例十:员工发出的离职信函可以撤销吗? 1 )如果公司同意撤销,该如何操作? 2 )如果公司不同意撤销,又该如何操作?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因用人单位过错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因用人单位过 错 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1 、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2 、关于工资支付; 3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4 、关于规章制度; 案例十一、规章制度不合法,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服务期义务吗? 5 、关于合同无效情形; 6 、其他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分类 1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动议; 2 、员工提出协商动议。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优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及风险提示 1 、什么情况下适宜运用协商解除? 2 、协商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十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 三、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 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应注意的问题: 1 、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行吗? 2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前 30 天通知? 对于重要岗位的员工,该如何操作? 3 、“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内的员工合同到期不能终止,是否应续订书面合同? 4 、如何得知员工不愿意续订合同,该如何操作? 5 、员工已满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6 、合同到期未及时终止,有何法律风险? 7 、职业病员工离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案例十三 案例十四 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概念区分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 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 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 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称为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 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者主要区别: 1 、法律性质的不同 2 、构成要件上的不同 3 、责任主体不同 4 、责任计算方式不同。 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1 、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 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2 、相关法律问题 ( 1 )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 2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 3 )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再入职,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计算? ( 4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 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 行。 1 )劳动合同解除; 2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3 )用人单位非法解雇: 4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1 、基本规定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 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 数计算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 3 、统计局关于工资的范围规定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生活补贴、住房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列入工资范围的项目: ( 1 )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 生育补贴等; ( 2 )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 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 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经济补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上限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超过十二年。 特别提醒:该规定与劳动部之前发布的规定不一致 经济补偿金 六、江苏省的特殊规定 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省人大法工委函) 苏人法工函 ( 2002 ) 43 号 适用条件 1 、 2002 年 5 月 12 日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 止劳动关系时,如果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 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职工计发其 2002 年 5 月 12 日之前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 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 1999 年 8 月 27 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即使是劳动合 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 的,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 3 、 2002 年 5 月 12 日之后 ( 含当日 ) 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济补偿金 六、江苏省的特殊规定 计算标准 1 、 1999 年 8 月 27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 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 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2 、 1999 年 8 月 27 日至 2002 年 5 月 12 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 给本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劳动 合同终止前或 2002 年 5 月 12 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包 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 。 3 、对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 十二年的,企业可以不再计发 1999 年 8 月 27 日至 2002 年 5 月 12 日这一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演练题 刘某于 2001 年 4 月进入苏州某外资企业,月工资为 2000 元,扣除所得税和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后,实 际每月支付 1500 元。从 2007 年 1 月开始,刘某工资调 整为 6000 元每月,扣除所得税和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 险后,实际每月支付 5000 元。 08 年 1 月开始,刘某工 资调整为 7000 元每月,扣除所得税和由其个人承担的社 会保险后,实际每月支付 6000 元。 2008 年 9 月,刘某 因病住院,公司每月支付给刘某病假工资 3000 元,直至 2009 年 3 月。医疗期满后,刘某仍在医院住院,无法返 回工作。公司遂依法解雇了刘某。 问: 1 、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2 、若刘某未患病,劳动合同于 2009 年 5 月到期,公司终止了 劳 动合同,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支付一览表 离职 类型 协商解除 经济补 偿金 具体法律规定 企业动议解除 有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员工动议解除 无 因员工过错解除 企业单方解除 解除 单方解除 终止 有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第(三)、( 四)项 非因企业过错解除 无 因企业过错解除 有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企业不续约 有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员工不续约 无 员工单方解除 合同到期 非因员工过错解除 无 企业破产、 提前解散 有 其他 无 第四十四条(四)、 (五)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赔偿金 赔偿金的法律概念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 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 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称为损害赔偿。 赔偿金的表现形式 1 、法律规定的赔偿金; 2 、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 3 、员工在履行合同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 赔偿金 一、法律规定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 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 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 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 二、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的有关规定,对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金 三、员工在履行合同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吗? 企业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1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 、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赔偿金 四、赔偿金的计算 主要讨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赔偿金。 1 、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包含两个方面: 1) 不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2 )不符合法定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经济性裁员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或在单方解除之前未事先将解雇 理由通知工会等。 赔偿金 四、赔偿金的计算 2 、赔偿金年限如何确定 案例十五、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 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 起计算。 需要注意:并不是支付了赔偿金一定能解除劳动合同。 违约金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 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三、违约金的限额 1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有限制) 2 、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无限制)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一览表 法律性质 经济补偿金 法定赔偿 赔偿金 违约金 法定、补偿 约定赔偿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金额计算 符合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 月工资 * 工 龄 违反法律规定; 存在损失; 用人单位 存在过错; 因果关系 劳动者 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 同的为 2 倍 经济补偿。 其他情况为 实际损失 用人单位或 有约定,且约定 劳动者(后 合法 者较多) 合同约定, 但违反服务 期的违约金 有法定上限。 五、离职手续 一、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 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手续 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文书制作 1 、重要性 1 )是区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类型的依据 2 )是处理劳动争议的证据 离职手续 2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文书的制作要点 ( 1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制作要点: 1 )明确解除协议是哪一方提出的。这关系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2 )解除协议可以不必说明理由 3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解除时间 4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员工的离职交接内容、交接期限 5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金额大小,支付 时间(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支付),如员工对公司负有债务,应 明确债务何时履行。 6 )最后一期工资结算至何时、何时支付 7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8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依法履行了所 有法定义务,协议签署后,双方之间就劳动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任何 纠葛。 离职手续 ( 2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辞退通知制作要点 1 )明确解雇的事实与理由。这涉及到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依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几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第几条的 约定 注意:解雇理由一定要与事实相吻合 2 )明确解除生效时间。这涉及到劳动关系何时结束、工资结算等; 3 )明确最后工资结算期间及支付时间; 4 )明确离职交接手续、交接期限 5 )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数额是多少,如何支付 6 )如员工对公司负有债务,明确债务履行期限 离职手续 ( 3 )终止通知书制作要点 1 )明确终止理由(如员工合同到期后不愿意续订,应事先取得相应的 书面证据,并在通知书上写明) 2 )明确终止时间 3 )明确离职交接手续、交接期限 4 )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数额是多少,如何支付 5 )如员工对公司负有债务,明确债务履行期限。 离职手续 3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文书的送达 1 )直接送达; 2 )邮寄送达; 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 “劳动 合同终止通知” 离职手续 三、离职手续具体内容 1 、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2 、薪资结算、支付 3 、经济补偿金支付 (工作交接办好后支付) 4 、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 1 )离职证明不同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 2 )离职证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5 、转移社保关系、档案 6 、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7 、安排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健康检查。 离职手续 四、常见误区及风险提示 1 、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案例十六、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争议案 2 、劳动关系解除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 企业若需要这样操作,双方之间应有约定 3 、对于竞业限制员工,在离职时一次性给与离职员工补偿金。 法律规定的补偿金应在离之后每月支付。 离职管理 五、建立离职管理体系 1 、从离职原因出发,建立科学的离职原因管理机制 ( 1 )对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应注意审查员工离职的原因与理由 ; 1) 员工提出离职的,应要求员工明确因什么原因提出离职 2 )员工提出离职的,应注意保留书面文件 3 )劳动合同到期续订时,员工拒绝续订的,应注意保留书面证据 4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协商解除的,应在协议中写明 ( 2 )对于解雇性离职,要加强证据的收集管理,避免非法解雇。 离职手续 2 、从离职程序出发,建立科学的离职程序管理机制 ( 1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因个人原因,则提前 30 日 (试用期 3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企业,即可解除。 ( 2 )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 1 )企业非因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员工, 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2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做出解除决定之前,应事先将解雇理 由通知工会,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应研究并回复工会。 ( 3 )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文本要求员工签收 离职手续 3 、从离职交接出发,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离职交接管理机制 1 )与员工约定工作交接的相关内容,或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理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 作交接”。 2 )在离职交接完毕后,再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促使员工与企业进 行工作交接。 离职手续 4 、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1 )因离职发生纠纷时,企业不宜就此拒绝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办理 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否则,可能导致员工因此提起劳动仲裁申 请,企业将面临承担违法责任的风险。 2 )出具离职证明等书面材料时,要求员工签收,员工不签收或无法签 收时,应及时采取快递邮寄方式,将材料寄送给员工。 六、跳槽员工的管理 一、事前管理 二、事中管理 三、事后管理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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