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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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福建省恒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北峰工业区江滨路口东侧 2 号 法定代表人: 欧阳国煌 乙方: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所在部门: 、 、身份证号码: 。 担任职务: 甲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聘任乙方担任 部门 职务,为保守甲方 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共 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自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年 日起 月 年 日至 月 年 月 日止。 日止。 第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范围,提供相应的技术、业务资料,以及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乙方必须无条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本合同提及的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过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 1 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 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 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四条 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保密条款及甲方规定的各项保密 制度。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商业秘 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在 甲方任职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自营,为他人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 损害甲方的利益; 3、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不准将本公司的生产、技术、设计、 创作管理人员介绍往外单位工作。 4、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效力。 5、乙方不得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又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 6、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 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财务秘密,遵守甲方的财务制度,不得违反规 定泄露甲方的财务信息。 第六条 乙方行为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的规定,应负违约责任;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乙方因违约同意承担 1 万元的违约金,其违约金如乙方有尚未结算 的工资,甲方有权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加至约定的违约 2 金数额。同时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确认的损失额全额予以赔偿。如甲方 损失不能确认的,双方应本着协商调解的原则,根据乙方的行为后果及认识态 度,由甲方选择赔偿。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不 同之处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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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高级管理人员) 保密协议(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上 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 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协议仅具有下列含义: 1.1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政策、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营销资料、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 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人事资料等等。 1.3 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和机构。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就乙方的泄密行为进行调查及索赔。 2.2 因乙方的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市场开发合作协议。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 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3.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双方合作期限内,均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文件或资料 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任意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3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4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 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乙方保密范围。 3.5 乙方因合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 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商业价值的载体,均属保密范围 内。 3.6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仍需在相应的保密期限内对其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接触、知 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合作期间的保密义务和不能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3.7 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 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 乙方追偿。 第四条 保密期限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选择的,视为无限 期保密: A 无限期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 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双方合作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二) 甲方: 乙方: 为止。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 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 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 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部、国 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1.1 竞业禁止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 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 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 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 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1.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 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 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1.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 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 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1.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 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 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 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 领取补偿金。 第二条 2.1 竞业补偿金支付及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 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2.2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 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2.3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2.4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 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5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2.6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 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 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 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 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2.8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3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第三条 3.1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自 年 月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与发放办法按照双方签订的竞 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 日期: 附件二: 附件二: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原员工: 自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 日起,终止其在离职期间所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 议自终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保密协议与禁止限业 比较 立法目的 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条款/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 与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 争秩序 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任期内不得兼职或离职后不得从业于 保护方式 不允许泄密 生效条件 是商业秘密、有保密约定 保护期限 视商业秘密情况而定 不超过三年 应当给补偿,未做金额限制 必须有补偿,但未做金额限制 补偿 竞争性企业 除企业高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法定义 务外,需书面约定,且必须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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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保密合同(與員工)

A--4 保密合同(與員工)

公司保密合同 甲方:XX 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就乙方在职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朮 秘密及经营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的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任职期间研究开发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科研成果等秘密信息。 2、甲方所有的技朮秘密,包括但不限技朮方案、制造方法、检测报告、工艺流程、图纸、样品、样 机、技朮档、模具等。 3、甲方所有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本人薪资等信息。 4、甲方所有的其它经营秘密及技术秘密,以及甲方对其他第三方承诺承担保密责任的经营秘 密及技术秘密。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 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传授、转让或其它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甲方技朮秘密和商业 秘密信息以及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技朮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4、双方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对任职期间所接触的所有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5、乙方认可,甲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括甲方在职或离职后的保密费,故而无须在甲 方在职或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6、乙方在职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记载甲方秘密的信息的财产,包括文件、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片等记载甲方秘密的一切载体。 三、保密期限 双方约定,双方对甲方的秘密信息实行无限期的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 际已经公开为止。 四、违约与赔偿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五、其它 1、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不影响双方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 行行政处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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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 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第二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 产生的知识性文档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第三条 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一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 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 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 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 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 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 存。 第七条 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 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 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从 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 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怂恿、诱导、唆使甲方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 第十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甲方逐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给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 乙双方于此同意上述条款,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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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层含销售、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一般中层含销售、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 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 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 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 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 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 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 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 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 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 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 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 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 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6、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 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 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 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 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1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 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 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7、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 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 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 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 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 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 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 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 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 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 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 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 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 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 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 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 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 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 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 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 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2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 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 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 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 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 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 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 以泄露。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 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 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 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 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 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 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 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 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 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 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 ④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 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 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 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 解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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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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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浙江美科电器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 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 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 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 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 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 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 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 三方转让。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 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 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 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 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 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 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 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 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 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 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 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 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 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 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 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 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 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 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 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 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 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 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 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 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 10 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 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 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定劳动合同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 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乙方:浙江美科电器有限公司(盖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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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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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恒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号: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 势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Ⅰ.保密条款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 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信息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 义务的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 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 不得变相(以他人的名义)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 5、 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批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6、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 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7、 离职后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必须全数交还。 三、保密期限 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对本条款第一条所述的商业 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无论在何地,都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持有要求乙方支 付违约金及相应经济损失的权力; 2、 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支 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3、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根据本条款要求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Ⅱ.竞业禁止条款 一、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 争对手的同类企业; 4、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创办与甲方有竞 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的经营。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 企业,主要指经营与甲方同类义务的企业; 5、乙方在离职之前之后都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6、不得引诱其他甲方雇员离职; 7、乙方是否在职,无论在何地,都不影响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 (二)甲方承诺 1、合理安排公司员工的工资及福利, 2、为职工提供优美的工作环境及发展空间 二、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1)项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所 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违反跟条款第一条第(一)款(2)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给于处分及 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3)、(4)、(5)、(6)项所列义务,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 任或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二)、甲、乙双方确认 (1)甲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义务,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有权要 求赔偿。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二的利 息来计算。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 势已经无重要影响; (2)甲方法人终止; Ⅲ.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 调解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Ⅳ.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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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层含销售、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一般中层含销售、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 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 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 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 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 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 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 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 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 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 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 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 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 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6、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 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 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 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 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1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 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 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7、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 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 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 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 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 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 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 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 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 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 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 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 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 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 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 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 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 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 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 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 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2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 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 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 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 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 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 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 以泄露。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 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 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 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 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 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 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 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 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 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 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 ④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 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 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 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 解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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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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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协议号: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    一职.从事    工作,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依法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甲乙 双方依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一、 商业秘密 (保密的范围)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化学配方、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 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广告策划创意、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下列情形不属于甲方商业秘密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乙方能书面证明在获悉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之前已经熟知该秘密;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乙方的资料。 二、 保密主体 1、乙方从事     一职工作,属于(保密岗位,技术岗位,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 秘密的岗位)应承担保密责任;乙方的家属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 三、 保密期限 1、保密协议自签订本协议起自乙方离开甲公司二年内均有法律效力,若本协议签订于劳动合同 之后,本协议的保护期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离开甲公司二年内均有法律效力 四、 保密义务 1、严守机密,遵守甲方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除在进行本职工作外,不得私自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他用 4、乙方的家属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5、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 五、 违约责任 1、 乙方及其亲属违反本协议第四款 1-4 项致使甲方商业秘密受到损害,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 2、 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 (不少于 20 万元) 六、 竞业禁止 1、乙方在甲方任职时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 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 建议服务等。 2、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 七、其他约定: 1、乙方在甲公司任职,利用甲方技术、设备等条件创制的职务作品或经申报获得的知识产权, 1 保密协议 甲方作为知识产权人,乙方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或泄密给他人。 2、乙方每月所获的奖金已包括已保密工资。根据《薪酬管理制度》奖金为每年年末一次性支付。 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奖金仍在年末领取。如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之条款,甲方有权 单方取消奖金的给付。并按保密协议之相关条款追究乙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3、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 乙方离职后,遵守本协议第六条关于“竞业禁止”约定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 准为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50%,按月支付给乙方。乙方领取经济补偿时,需按月书面向甲方 申请,甲方查实后,方予发放。经济补偿期限最长不超二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 签章 ] : 乙方 [ 签章 ] : 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签订地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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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保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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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保密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 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 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 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 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 要求,提供一 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 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 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包括以下事项: 一、 甲方自主拥有的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创造的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二、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 术秘密 三,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研究成果、评估资料等; 四、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和经营决策; 五、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录; 六、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七、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资料; 八、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九、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包括部门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通讯名录、文 件表格等内部文件均属于保密内容。 第三条 乙方保密范围如下: 一、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二、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五、本协议第三条的所有内容;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 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 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 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1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 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 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六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通过网络论坛及其他方式以泄露、公布、 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 知悉该项秘密的甲 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 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七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 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 。 乙方认可,甲方在聘用期内已支付乙方保密报酬,所以《劳动合同》终止以后甲方无需再额外向乙方支付保密 费用。 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 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 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九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十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 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 人、顾问等等。 第十一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 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 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2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 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 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 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 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 道,等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 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年收入 30 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 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 抵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 的书面形式。 甲方:(盖章) 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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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本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鉴于: 1) 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相应、足额的报酬; 2) 乙方在任职期间,甲方要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且可能由于乙方未能履行其保密 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3) 甲方希望乙方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对其所知悉和持有的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或 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4)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乙方已经阅读并学习了甲方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承诺严格 遵守所有条款。 为此,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 定义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以下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所述的特别含义: 1.1 本协议所提及的商业秘密指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 方案或构思、技术指标、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 源 代码、源程序、可执行性程序、计算机程序、质量控制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测试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 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以及由这些信息所衍生出来的信息等 ; 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著作权与商标相关的秘密;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 于:业务计划、业务流程、客户名单、待开发客户名单、客户信息、客户动态、 供应商名单、谈判底价、营销方案、调研统计信息、招投标文件与方案、经营渠 道以及计划、方法、程式、设计、措施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 公司的发展战略、行销计划、销售策略、定价政策、采购资料、财务资料、人事 资料、进货渠道以及由这些信息所衍生出来的信息等。 1.2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资料是指包括 1.1 以及由甲方所有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 有保密义务的一切受控信息。 1.3 关联机构: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被一方所控制、与该方受共同控制、或者控制 该方的公司;“控制”这一用语的含义是指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指 示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利。 1.4 本协议所指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 1 1.5 2 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的时间,而无 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停 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且乙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做出上述行为 的日期为其离职日期。 双方权利与义务 2.1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 2.1.1 乙方因执行本职工作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 生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2.1.2 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知识 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2.1.3 乙方退职、离职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所做出的与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所有。 2.1.4 甲方可以充分自由地利用上述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进行生产、经营或 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 切必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 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 方署名的除外)等人身权利、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 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 这些权利。 2.2 甲方对于乙方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应当按照甲方内部 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2.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乙方主张由其本人 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查证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 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 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有证据证明该知识产 权属于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 方对该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协议签定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同意上述法院管辖。 2.4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 相应的保密职责。除按照保密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保密资料外,在 没有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 密资料。即使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对某一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没有规定或者 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 防止该信息向第三方传播。 2.5 乙方承诺,并保证如下: 2.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传播、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 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人但甲方承诺有保 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除非是经甲方明确授权或履行职务的 需要。 2 2.6 2.7 2.8 2.9 3 竞业限制 3.1 乙方承诺:乙方在任职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直接或间 接以任何方式受雇于或代表任何其它第三人从事与甲方或其关联机构类似或有竞 争性业务之工作包括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更不得直接或间接 以任何方式担任与甲方或其关联机构业务类似或有竞争性业务的任何其它公司﹑ 企业﹑事业﹑团体﹑组织之个人所有人﹑合伙人﹑股东﹑董事﹑经理﹑监事﹑顾 问或其他之职务。 3.2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总额为乙方离职前一年工资收入的 50%。 3.3 4 2.5.2 乙方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其所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 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将保密资料全部或部分进行仿造、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等。 2.5.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存储任何属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第三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 2.5.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不属于工作必需的,不得将保密资料以任何形式带 离工作场所。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和持有的属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承担如同任 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 因而离职。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 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等保密资料 ,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乙方承诺其在加入甲方任职之前未被任何第三人要求承担任何保密义务。如果乙 方在与甲方确定劳动关系前被第三方要求承担相关保密义务的,乙方应当在与甲 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甲方,并承诺由于乙方的行为构成对侵犯第 三方商业秘密时,乙方承诺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费用;甲方 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 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因职务上的需要由甲方同意乙方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资料的载体 ,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 值。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 括记载着甲方保密资料的一切载体。如记录着保密资料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 且该保密资料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甲方有权将保存在乙方载体中的 保密资料复制到甲方所有的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保密资料予以清除。对此乙 方应负有充分配合的义务。 如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未支付首月度竞业补偿金的,视为甲方主动放弃对乙 方的竞业限制,乙方对甲方不负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竞业补偿金。 乙方同意无论在任何时候,不得针对甲方或因任职甲方期间所接触之甲方所属各事业单 位、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投资事业之员工,进行挖角或诱使离职。 3 5 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任一保密条款,应当: 5.1 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由此而产 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甲方之损失。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 5.3 立即终止在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的工作,恪守本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 5.4 乙方支付其本人在甲方工作最近或最后一年平均月工资的 24 倍作为违约金,并承 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甲方之损失。 5.5 以上所述甲方损失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 5.5.1 甲方由于商业秘密流失所损失的利益(包括预期收益); 5.5.2 甲方商业秘密的开发费用; 5.5.3 不正当使用者由于甲方商业秘密而获得的利益; 5.5.4 甲方为调查商业秘密流失所花费的合理的费用。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当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 争议解决 6.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3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4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 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协商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构成实现协议之目的。 6.5 本协议经过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 协 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字) 日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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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70元保密津贴引发60万索赔

【劳动关系案例】70元保密津贴引发60万索赔

【案例分析】 老邱是国内第一批电气工程专家,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后即被分配至中钢 邢机前身———邢台机械轧辊厂。老邱几乎一辈子时光都“奉献”给邢台机械轧 辊厂,逐渐晋升为该厂五大公司级专家之一。2006 年 8 月,老邱办理了退休手 续。2007 年 12 月,老邱到德龙轧辊工作,被中钢邢机申诉至劳动部门,理由是: 老邱 2002 年曾与邢机公司签署了一份《保护商业秘密专项协议书》,其中约定, 邢机公司每月支付 70 元保密津贴,签署者老邱有义务对技术保密,并且离职后 不能到其他同类企业工作,协议有效期直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 5 年。因 此老邱虽然已经退休,但到其他企业任职,仍属违约,要求老邱支付违约金和 损失费共计:60 万元。     老邱每月保密专项津贴仅为 70 元,遭到原单位以违反商业机密为由的 高达 60 万元的索赔。这让 62 岁的老邱十分气愤,无奈之下和原单位中钢集团邢 台机械轧辊有限责任公司对簿公堂。那么,老邱应该给付公司这笔竞业限制补偿 金吗?     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此进行分析,提醒 企业的 hr: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其次要 注意期限;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 然可协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本案是典型的竞业限制争议。那么何为竞业限制呢?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 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 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 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在竞业限制方面,目前我国相关规定有如下两项:     一、《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 3 年),不 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也 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 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 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 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虽然老邱与公司有明确约定,并且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其保密 津贴,但公司仍然很难追究老邱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的规定,如果企业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 同时约定企业要向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 的是,经济补偿金不能随员工的工资一起发放,而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开始发放, 经济补偿金也不能一次性发放,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地限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 间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如果只约定员工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未同时 约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或者虽然约定了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金,但是企业实际上没有支付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将会怎样。     在实践中,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员工将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因此,本案中很难认定公司向老邱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外,竞业限制不单单是对员工的约束,竞业限制合同是对等的、双方 的、有偿的合同,企业与雇员都既有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享有约 束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因此而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国家对竞 业限制补偿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各地(大部分地区)有各地的标准。根据合同 双方对等原则,每月 70 元的保密津贴是无论如何无法补偿老邱不在同行业工作 的损失的,仲裁、法院都不会支持公司高达 60 万元的赔偿要求。      劳动关系顾问提醒: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只限于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要注意期限:前三类人员离职后对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然可协 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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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作者:边维娟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 年 03 月 01 日    在总结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时,其中一条最明显的区 别即是《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 后,仅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 保密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呢?让人产生困惑,而目前大多数律师观点都认为,未约 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个人以为,严格从《劳动合同法》解读, 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才可以约定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 不可以约定违约金。 法律依据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 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竞业限制才能约定违约金,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才可以约定违约金,而对于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可以“约定保守用 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未明文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 法律依据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该规定,其立法本意应该是排除性规定,而且该规定在在性质上应属于禁止性规定条 款,逻辑上应该是一个强调性条款,是在禁止除二十二条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前提下的服务 期协议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前提下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两种情形外,其他一律 不得设定违约金,也即禁止保密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下约定违约金。 当然,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包含保密协议呢?很多律师也认为理 所当然地包括,持该观点的律师认为,如果不包括保密协议,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 密协议没有任何意义。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保密义务,即对于知晓的商 业秘密,无论是否签订保密协议,都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可见,在是否保密这一环节上, 签不签保密协议并无多大意义。那么,签订保密协议的功能在哪里?在于违约责任这一环 节的约定。因为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可以追究损失赔偿责任,但 损失如何举证证明呢?很难!可如果有明确违约金的约定则可以很方便的实现赔偿的目的。 因而签订保密协议的功能也在于此。如果《劳动合同法》明确排除了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的 情形,那么签保密协议还有何意义呢? 个人认为,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法》下并非毫无意义。 《保密协议》的签订,即使该协议未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证据之一,而且协议 可以明确界定相关的保密具体内容,与用人单位的其他保密制度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整 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在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提供这些证据用以证明 其采取了完善的保密措施,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劳动者法定保密义务。而且,从该法二 十三条措辞上看“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保密协 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足以说明,劳动合同法下,该法采用竞业限制条款约定 在保密协议之中的一种表达,而并没有采用我们通常所称的竞业限制协议来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因此,《劳动合同法》下的保密协议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他是与竞业限制结合在一 起的一种制度。 综上,个人认为,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我们需要一分为二地分析,如果保密协 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则不能约定违 约金,用人单位仅能通过侵权法上侵权之诉追究劳动者因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 损失。 因此,个人认为,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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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产公司保密协议(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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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 地方有关规定,就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护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 公司及集团的重大决策中需保密的事项; 2. 公司及集团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划、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决策,公司其他不宜公开 的信息; 3. 公司及集团的商业模式; 4. 公司及集团章程、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本公司及集团内部互相交流的 内部文件资料; 5. 公司及集团的工作计划、总结等经营情况资料。 6. 客户资料。 7. 公司及集团资金运作计划及方案,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8. 人事档案、职工个人奖金及其他劳务性收入资料。 9. 为业务需要开发的市场调查、预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项目进展等专题报告及有关研 究资料。 10. 公司及集团重要领导的住址、行踪、电话等个人资料。 11. 各类事故、意外和突发事件。 12. 公司及集团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根据需要,在乙方的职责范围内,对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可以让乙方知悉其内容 的一部或全部。 2. 甲方有权根据保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并将其在业务工作中所获悉的客户资料、商 业信息交甲方保存。 4.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采取一定保密的措施,防止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等。 5. 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外借、复印或摘抄甲方的保密文件资料,应征得甲方的批准和同意。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其他活动,乙方不得披露 、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7. 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刺探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乙方不得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8. 乙方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或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甲方保密制度和规定。 9. 乙方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二年内,如有违反甲方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协议期限 1. 聘用合同期内 2. 解除聘用合同后二年内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2. 乙方违反此协议或恶意泄漏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经济损 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甲方所 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五)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 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时开始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名):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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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档简介: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 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 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的。 【案例】:冯某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享受着公司的高额薪 资待遇。在入职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冯某保 证,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入职同类型的企业工作,否则 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2006年7月,冯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 没有续签。离职后,迫于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冯某在三个月后又去了另一家软件 公(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司工作。 原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冯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 万元,冯某认为单位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自己可以不遵守该约定。请问,冯某 要不要向原单位支付1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单位与冯某关于离职后就业限制的约定,是 一个合同行为,单位为冯某设定这一义务,是需要向冯某支付相应的对价的, 否则,该约定就是显失公平的,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 议。 本案中,冯某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 合同中,只约定了冯某负有离职后一年不得从事同一行业的义务,而没有对用 人单位设置相应的义务,因此,该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对等的。如 果该单位不能举证冯某曾明确表示放弃过相应的对价,那么该协(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议就是现失公平的,冯某可以向法院主张 撤销该协议条款,使其归于无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 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 的。 竞业禁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为企业所普遍采取,但同时,该 规定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限制,该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自 己的就业权部分地由企业进行处置,给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劳动 部才规定了经济补偿的问题。 1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对于部分掌握本企业经营技术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员 工,应当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应当支付给有关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支付了(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 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违反相应 条款的,企业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在劳动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 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所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 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分别就竞业禁止的时间、 补偿办法、违约赔偿等情况作出规定,完善了法律依据。 附:竞业限制(禁止)予以明确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与其新聘请的高级工程师秦民斌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800元,竞业禁止即 保密补偿金为3200元。该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内,除基本工资外,乙方享有根 据公司业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发放的奖金。乙方须在 奖金发放日仍被甲方雇佣的条件下方可获得任何奖金。鉴于甲方对于商业机密 ( 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的保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和《保 密协议》中都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故自每月员工入职起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含 有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该合同还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秦民斌离开该 公司后,又找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类似产品的企业。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为由诉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秦民斌坚持认为公司没有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 禁止补偿金,因此没有违反约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于特殊种类的职工, 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 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定 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 签署,还可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 究竟是什么时间支付,原劳动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象案例中劳资双方约 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即(51HRlaw 网站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保密补偿金应该也是符合劳动部的规定的。 但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因此也导 致劳动争议处理时各地的仲裁或判决尺度不尽相同。鉴于这一情况,《劳动合同 法》作了规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2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明确了,用人单 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应该算作工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秦民斌的行为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履行敬业限制的约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含 有竞业限制条款,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人员”。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劳动者,根本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1996 年 10 月 31 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 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 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 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 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3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 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5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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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制度

信息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规范信息管理,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特制订本规 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在没有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将本公司商业机密,提供给其他同行竞争者或其他商家使用或参 考。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客户资料,以及受其它企业委托所做书面、 电子材料,还有仅供本公司内部参考、使用的书面、电子材料均为本公 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外传。     第三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 司机密。     第四条 ERP 中所有的出库单、入库单,以及无效的合同,在作 废前,必须撕毁,不得随意乱放,更不允许扔在公司以外的地方。     第五条 财务部门更要严格保管好公司内部资料,凡作废的资 料,需投入碎纸机内,不得随意乱扔。     第六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 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在离职时,应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所有商 业机密交还于公司所有,未能按时正确交还的,不得离职,仍应继续 履行本人所签订协议之义务,未办理任何手续又不正常上班的,按旷 工处理。     第八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 泄密者,给予 50-100 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 严重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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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保 密 协 议 编号:BM120001 甲方(单 位): 乙方(身份证): 鉴于 乙方 已经 (或 将要 )在 甲方 部门 工作 或担任 公司 职务 ,期间 已经 (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 甲方的系统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 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制造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式、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相关函电、质量控制和管 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 )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 。 3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 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4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等。 5)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销售费用与利润数据,会计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 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2 、乙方确认,本合同所述的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并非指 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 秘密性。 3 、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1) 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 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 者诊断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 2) 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产品或产品在 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及说明。 3) 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 类似情形的公开。 二、保密资料交 还 1 、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 载体。 2 、乙方因职务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 件、资料、图表、凭证、报表、 信件、传真、磁带、光盘、U 盘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 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 无商业上的价值。 3、若记录着秘密载体是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 第1页共3页 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秘密出处可以从载体上 消除或复制时,甲方可选择先复 制后消除的方式,此种情形不予给乙方经济补偿。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将上述资料以任何方式进行复制或记录,否则,视 为乙方未尽保密义务。 三、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 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 2 、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 3 、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 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即除 了得到甲方单位指 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 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 员工或本单位外 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 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 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 4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 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 5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 6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 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 件、信函、正本、 副本、磁盘、光盘等。 7 、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 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如发现商 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 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 8、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 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9、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 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 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 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 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竞业禁止 1、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恣意破坏或者损害甲 方与现有基础的产品提供的合作关系。 2、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掠夺甲方在乙方离职 前已有客户,或 劝说诱使其断绝与甲方的关系。 3 、乙方不得诱使甲方的其 他员工与其一同 离职,或为了他人利益诱使甲方的其 他员工离职。 4 、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市场、技术、财务、管理、经营等人 员离职的,两年内禁止在同行 业中以任何方式就业。 五、保密期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 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 被公 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 因劳动合同的 解除而免除。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 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 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 违约责任: 第2页共3页 1 、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元。 2 、 若 因 乙 方 前 款 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如 乙 方 已 经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 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 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 )依照上一条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 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 全部利润; 3 )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由乙方承担; 4 )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 权利的,甲方 可选择根据本协议 “第六条 1、2 款”的要 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七、因履行本协议而造成的 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经双方 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本协议一 式两份,具有同等 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年 乙方 签字 (按手印): 月 日 年 第3页共3页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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