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分类
考证与进阶课程
企业服务
工伤保优选
企业培训
学习中心
登录/注册
关注绑定微信领3重限时好礼
100套必备
工作模版
每日免费
资料下载
免费职业
规划咨询
限时绑定福利
00:02:29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注册登录
使用手机登录
登录注册即代表你同意
服务协议
和
隐私协议
仅差一步,马上完成
欢迎来到HRtop,根据政策法规落实实名制注册政策,需要您完善以下信息,我们对用户稳私信息给予严格保密。
手机号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公司名称(选填)
任职职位(选填)
请选择任职职位
完成
手机验证码登录
未注册手机验证后将自动创建新账号
手机号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账号密码登录
登录注册即代表你同意
服务协议
和
隐私协议
账号密码登录
账号
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密码
忘记密码
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手机验证码登录
登录注册即代表你同意
服务协议
和
隐私协议
按相关排序
按相关性
按阅读量
按最新
全部格式
全部格式
DOC
XLS
PPT
PDF
RAR
ZIP
全部页数
全部页数
1-5页
6-10页
11-20页
21页及以上
2023年各省市独生子女护理假参照表
序号 省市 强制性 适用对象 享受条件 护理假天数 工资支付 1 南京 否 子女以及其他依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未明确 法负有赡养、扶 疗期间 养义务的人员 2 西安 是 子女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20天/年(独生子女) 2020-05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疗期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01 工资福利待遇 3 云南 是 子女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20天/年(独生子女) 2019-10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疗期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01 工资待遇 4 内蒙古 是 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 20天/年(独生子女) 生活不能自理 5 宁夏 是 子女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陪护假期间工资福 2019-01≤7天/年(非独生子女 间 利待遇不变 01 ) 未明确 未明确 实施日期 2020-0701 2019-0101 6 河南 是 独生子女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 2019-01光荣证的老年人住 ≥20天/年(独生子女) 勤 01 院治疗期间 7 北京 是 赡养人、扶养人 老年人患病住院、 未明确 失能失智、临终 8 山西 是 符合计划生育政 年满60周岁的父母 ≤15天/年 策的子女 患病住院期间 9 河北 是 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未明确 间 10 四川 是 子女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7天/年(非独生子女 未明确 间不能自理 ) 11 重庆 是 独生子女 患病住院治疗且需 ≤10天/年 要二级以上护理 12 广州 否 独生子女 父母年满60周岁以 上,患病住院治疗 ≤15天/年 期间 13 淮安 是 独生子女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患病住院治疗期 ≥5天/年(独生子女) 间 14 黑龙江 是 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20天/年(独生子女)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 2018-01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15 湖北 是 赡养人、扶养人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失能或者患 ≥10天/年(独生子女 未明确 病住院 外的赡养人、扶养人) 16 海南 是 独生子女 执行独生子女政策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7-09的老年人患病住院 ≤15天/年(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治疗期间 护理期间的工资、 2018-10津贴、补贴和奖金 24 不予扣减 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2018-9-12 不变 未明确 2018-12-1 2018-1001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8-03待遇不变 01 看护假、护理假期 间,职工工资照发 2018-02,且不影响职工的 01 福利待遇和全勤评 奖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8-01待遇不变 01 2017-1201 17 广西 是 独生子女 18 福建 是 独生子女 护理期间的工资、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津贴、补贴和奖金 2017-09≤15天/年(独生子女) ,患病住院期间 ,其用人单位不得 01 扣减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7-03,患病住院治疗期 ≤10天/年(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间
2 页
395 浏览
立即下载
应对疫情期间的20个工资问题
超全:应对疫情期间的 20 个工资问题 目 录 1.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2.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3.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5.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6.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7.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8.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9.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 的标准是多少? 10.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如何发 放工资? 11.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1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 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14.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 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15.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6.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20.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1.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 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 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 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 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 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 4 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 在 4 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 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 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 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结论: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参 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 2.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因履职被感染的,按照人社 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 11 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 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受到其他伤害的,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 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车祸受伤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视同 工伤的,属于工伤。 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 结论: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 3.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 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 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 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 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 工作报酬。”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针对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针对的是发病过的场所的人员。但隔离期间继续支付报酬仅规定在本 条,并未规定在第三十九条,也没有规定适用于第三十九条。因此, 被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治疗的,是否还应当发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 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 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 间的工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 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 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 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那么,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呢?此处似乎应该为“用人单位”而非“企业”,才能对应“职工”而非“劳 动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 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 发。”不过这一规定限定范围为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范围,那么 如果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是否就不属于这一规定的范围呢? 再看看地方性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 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 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 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 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 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 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 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 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 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可见,几个层面的规定对隔离观察期间是否支付工资的标准不一: 《传 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人社部《通知》未区分 是否要将排除的作为条件,各地规定则不一,有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 也有不区分的都支付。建议按照人社部《通知》执行,毕竟这是最新 的规定,是针对新冠肺炎作出的专门规定。 结论: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 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是最 低工资吗?是病假工资吗?还是正常工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 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 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 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再看看各地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 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 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 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 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 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 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 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 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 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 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当然, 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 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职 工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结论: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5.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是隔离观察期间要支付工资报酬,《通知》 规定的是医学观察期间和隔离治疗期间要支付劳动报酬,医学观察期 间应该就是隔离观察期间。按此理解,则《通知》规定的单位支付报 酬的范围,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更广泛。那么,对于被确诊后 的隔离治疗期间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如何认定呢?从各地的规定来看 并不一致: 其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不仅限于隔离观察期间,在隔离 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企业均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上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 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 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 勤支付工资报酬。广东的规定(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 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 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 其二,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 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 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如北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 11 号):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 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河南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 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四川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 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其三,天津则将确诊后的治疗分为两段,即需要隔离治疗的期间和无 需隔离的普通治疗期间,前者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后者则按照医 疗期的标准支付。天津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医学观 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 3 至 24 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 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结论:各地规定不一,要看具体的标准。 6.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 式,导致部、四川等地都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 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 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广东、浙江、四川还要求安排年休假时 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北京、四川还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 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 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年休假的标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 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 入年休假的假期。” 结论: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 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 70%作为生活费。 7.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出差职工由于是因工作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与前述休假 不能及时返岗不同,还是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来支付工资。如北京、河 南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 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结论: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8.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多地政府明确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延长 3 天休假后,企业仍有一段时 间不得复工,在此不得复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以及企业 自身因疫情影响而自行停工、停产的,此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 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 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 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 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 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 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办法执行。” 其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 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 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 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结论: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 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 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9.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 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国务院有过类似的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经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 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生活 费的计算标准各地不同,从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分四档: 第一档: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天津市; 第二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 南省、河北省; 第三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75%:陕西省; 第四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 川省。 结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未提供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 费,标准各地不一,详见当地规定。 10.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 如何发放工资? 如前所述,单位有权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通过网上办公 等形式提供劳动,或者就居家隔离而无需提供劳动。对职工提供劳动 的,自然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对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仅仅是居家隔离 的,因为是单位的整体利益需要,不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后果,也应 当正常发放工资。 结论:因单位要求居家隔离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11.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 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 时支付工资。”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办专门发文延长 3 天春节假期, 部分地方如苏州、上海明确要求延后复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 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 期发放工资。比如单位每月均是 4 日发放工资,但由于未复工等因素 影响,单位可能要在 15 日才能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 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 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 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 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 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 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 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结论: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 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1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 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 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 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 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 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 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只能和劳动者协商。如《关于妥 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 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 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 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 商一致才能降低。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 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 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 致。 由于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而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 确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计薪天数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响下,由于轮 岗轮休的,休息期间企业不用支付劳动报酬。此轮岗轮休和停工、停 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 规定的影响。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 可以理解为休息而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 以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14.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 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采取缩短工时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 致。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 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 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 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 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缩短 工时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劳 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5.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结论:《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三种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按照不 同标准执行即可。 16.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 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结论: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单位应当给予补休,不能补休 的给予补助。只不过公务员加班的补助标准,迄今未见到。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未见到国家统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具体 要看各地有无规定。如《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加班 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65 号):“一、各单位要加强对 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因特殊原因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工作人员 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 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也按照《劳 动法》规定分别为 150%、200%和 300%。 结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1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 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 号)第七 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 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 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 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 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 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此外,该复函第五条规定:“其中法 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 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 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 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 假日加班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 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 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 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规定的 150%、200%、 300%的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60 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 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都没有加班工资。 20.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 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自然没有加 班工资。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 规定,3 日到 9 日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算加班。另外,根据上述 通知,如果推迟复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则企业应按正常
23 页
274 浏览
立即下载
新员工入职管理技巧与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 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 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 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 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 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 明。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 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 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 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 不回答。 【风险分析】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 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的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 就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 却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 者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 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 ◆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 劳动合同中声明。 ◆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 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 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 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 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 机)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 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 免的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 个问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 (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 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 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 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 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 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 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 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第 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 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 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 “入厂押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 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 在新招聘员工时收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 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 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 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 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 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 取“风险抵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劳 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 但根据现有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 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 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 示。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 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 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 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 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 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 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 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四、企业强制 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 惯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 企业对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 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 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 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 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 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 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 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招聘录用阶段如何规避风险 1、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 A. 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 B. 保持各种招聘广告的一致性 2、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A. 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B. 事先公示”录用条件” C. 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D. 明确考核标准 3、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A. 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B. 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 C.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4、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 确认.或制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 栏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并要其签名. 5、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在个有简历上签字并声明确保其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最好让劳动者在其上面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 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 补偿. 6、确认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 要求劳动者报到时出具市级医院的体检单 7、确认求职者是否年满 16 周岁 8、核实求职者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员工在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之下,可 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 9、审查求职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 单位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相关责任. 10、招用外国人要办理相关手续 11、不要轻易发出”录用通知单” 除一些关键性,不可替换的岗位外,尽量少用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联 系,当面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或在录用通知单上附上必要的解除条件,如体检合 格,录用通知书的回复期限约定,办理用工手续一些必要文件应齐备等. 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先行,最好先建立先定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再办理 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 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 尽早辞退不确定的员工。 2、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其内容包含姓名,性别,民 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级别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 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4、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九个”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可直接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5、通过”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可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诸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离职工作交接等 约定条款.为了防止发生有关规章制度效力的纠纷,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规章制 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如乙方确认已经了解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等); 为防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抗拒行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如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 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为防止调薪调职时发生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诸如岗变薪变的条款,(如 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 整)。 6、劳动合同条款要”约定明确” 7、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8、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用工前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 9、劳动合同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 双方都要签字或盖章;让劳动者体人签字;让劳动者先签字 10、劳动合同要交给劳动者一份 为避免发生法律纠纷时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可设定签收表,在将合同交付给员工 时让,员工填写并签名,以证明用人单位已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员工.用人单位在 订立劳动合同后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并且至少要保留两年. 11、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或终止 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 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延 续一个月”。 12、绝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 13、没有担保如何预防企业财产损失 严格入职审查,加强内部管理,购买相关保险,但收取住宿押金不属于违法行为。 14、“劳动者不签合同”该怎么办 不签合同就不让上岗;要求签署不签劳动合同声明(如要求劳动者签署不愿意签 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并承诺不签劳动合同是自已的个人意思,同时放弃双倍工资 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劳动者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限期不签的按照违纪解除合同; 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的原件等。 15、明确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6、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岗位确定;根据工作性质确定; 在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最好形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的复式格局模式,即 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切忌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避 免因劳动合同同一天到期,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 17、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好吗 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不能避免经济补偿金;且连续两次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18、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终身制”,可以解除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是劳动者违法违纪或者因病,因伤,经培训或调岗等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形用 人单位要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才 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经济性裁员。 19、哪些情况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 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0、哪些情况可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视为订立不等于双方已经签订,用人单位 仍有义务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1、合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 评估在本单位工作近 10 年的员工; 订立合同时合理选择期限; 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增强证据意识,建议以书面 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一定要保留员工同意的书面证据.避 免事后被员工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适当运用劳动合同变更; 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如在关联公司内部流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等; 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如将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岗位期限分开确定, 保证企业可以以工作岗位的期限到期为由进行岗位的合法调整;合理设计薪酬制 度,将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大块,,并降低基本工资,提升绩效工 资,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避免员工消极怠工;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 加强绩效考核,以使企业能够合法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22、如何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3、如何约定”服务期” 只有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必须注意:首先必须是企业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其次 必须是企业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对员工进行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转岗培训, 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常规定培训,即使企业为此支付了费用,也是企业的义务,不 能据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的年限设置,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服务期可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短 于劳动合同期限.可在培训协议中增加一条: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 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止。 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 企业需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避免 损失。 24 如何约定”保密协议” 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具体的保密义务及方式;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保密 责任的解除。如果没有竞业限制条款,单独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是否能约定 违约金的。 25 如何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的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6 如何约定”违约金” 只有企业能够举证劳动者违约,才能获得违约金.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 出诉论,否则视为企业已放弃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员工在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后离开,企业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 单位应当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 期。 2、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包括劳动期限和试用期限,但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3、不能超标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不管什么原因,企业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管间隔了多少年),均不得再次约定 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不要低于法定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三者不一致时,取其中最高的那个标准。 企业可进一步细化公司岗位,制定更详细的职位等级和工资层级,并在劳动合同 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奖金和效益工资应当通过对其绩效考核按月或季度确定,以 避免试用期工资过高。 6、试用期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险。 7、试用期内也要给员工医疗期待遇 8、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 纪违法,因病,工作等。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有充分证据。 9、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 者。 10、小心预防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损失 慎重决定;如果确实要在试用期内提供专项培训等特殊福利的,可采取提前转正 或签订服务期协议。 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不要拖欠和克扣工资 除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扣减工资的形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 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 于该职工月工资的 20%;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 算;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 单位代扣的费用(如个人所得税,社保等)。 2、正确应对”支付令” 3、不要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4、不要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 5、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发 2008 第 3 号)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 21.75 天和 174 小时进行折算。 平时延时加班:150%;休假日:200%;法定休假日:300% 6 依法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7 劳动合同变更要符合法律规定 8 用人单位变更事项不能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9 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 1、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具 体协商---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 一份---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当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需遵官运亨通 解除预告期(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劳动者的工 作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说劳动者即使马上离职也不会对正常的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企业应尽快与期办理交接工作。 3、尽可能降低劳动者”自动离职”带来的损失: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连续旷工 XX 天属于擅自离职”,同时规定对旷 工和擅自离职等的处理程序。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 5、怎样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并 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怎样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 须制定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 并在规章制度当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对于要求员工通 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常握 和执行;留有员工严重违反规定的证据,如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 惩处单等.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 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7、怎样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在于严重失职有无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害,通常由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规定。 8、怎样以劳动者”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当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9、怎样以劳动者”有欺诈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 法律规定.让应征者作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一旦发现员工 有虚假信息,即可以此为据行使单方解除权。 10、怎样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劳动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 法判刑;判决属于生效判决。 11、怎样以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劳动者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 疗期已经结束;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从事。 12、怎样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了重 新培训或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 胜任新岗位。 13、怎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变化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但没有达到 一致意见。 14、怎么选择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非过错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 知,二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5、怎样以”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6、合理规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7、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8、怎样正确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只有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体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 2001 第 125 号),国家法定的企 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 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终止合同后,关于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A 如果用人单 位同意续签,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B 如果用人单 位同意续签,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 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 济补偿金。C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 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几种情形: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B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C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巧妙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严格按规定制定合法 的规章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险;招 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违法 情形。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以非过错性解除。 20、正确计算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年限计算标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 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 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因此, 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的工资。 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根据规定,个人因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 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1、恰当选择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应当在员工按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2、避免出现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23 依法向劳动者索取”赔偿金” 赔偿责任是指: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培偿 24、正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结算薪金,按规定支 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 关系转移手续;妥善保管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 两年备查。 25、正确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书 最好不要用开除等字眼,尽量用规范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最好当面交给员工,并要求当 事人签字确认。 规章制度的风险规避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 制度.对于现行的规章制度,如果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应尽快予以修改 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发生效力的要件,主要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 由公示。 2、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要适格 3、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4、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情合理 5、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合同 6、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7、规章制度最好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所有的员工发出书面通知,附上企业规 章制度,请员工阅读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签字确认。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可在 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发放规章制度,要求其阅读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同时签字确 认.对于员工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包括要求修改的意见),不论是否接受,都应给 予书面答复并形成书面记录.要求相关职工签字。若企业觉得有必要对规章制度 进行修改,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他所有职工都再进行一遍民主程序。 8、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才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职工公示, 否则不对职工产生效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入职登记录增加声明条款。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已学习了解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违反愿意接受规 定的处罚.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职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可 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职工签字,内容包括职工确 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 9、组建并发挥工会以沟通协调作用 特殊用工的风险防范 1、谨防劳务派遣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招聘与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 招聘员工,但不使用员工,用工单位不招聘员工,但使用员工, 从而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要选择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单位,比如其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 50 万元. 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企业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 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签字 2、谨慎签署”劳动派遣协议” 3、劳动派遣用工是有法律限制的 4、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5、用工单位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6、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入职登记表 到职日期: 姓名 到职部门: 到职岗位(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婚否 民族 专业 毕业学校 健康状况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英语水平 计算机水平 原工作单位 离职原因 起止时间 学校 学历或资格证书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 本人保证所填写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或遗漏相关信息导致 声明 签名 用人单位误解而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本人 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过后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 位可以因本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日期 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部门 职位 合同编号 收到人签名 收到日期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 同志,于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工作为期限)。因 )项规定于 年 月 年 月 至 日 被我单位录用,并签订 年劳动合同, 月 日 年 月 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公司于 年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月 日出具的《解除 注备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 您于 年 月 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将于 届满,公司决定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月 年 月 日上/下午 刻到 (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日 时 月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续订劳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 姓名 部门 职位 年龄 学历 入职日期 毕业院校 专业 现劳动合同期限 申请续签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固定期限 年 月 日至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申请日期 予以续签 不予续签 直接上级意见 □ □ 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 □ 理由 备注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您与 (员工工号: 公司于 年 )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 项情形,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10、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解除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因,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 2. 您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签收回执 月 日 项原 本人已收到 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终止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与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一种制度。公司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人力资 源部应认真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险的结算,统计工作,促进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缴纳,使用,管理按规定办理。公司计提的工资总额,按上 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计算口径应与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开支必须与财务 部门的实际支出相一致。 第三条 在处理社会保险待遇时,应正确计算工龄,区别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掌握工伤与 非工伤的界限。 员工福利 第四条 员工福利是员工分配部门的延伸。 第五条 员工福利分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集体福利包括员工集体文化福利,员工集体生活 福利,即员工在公司工作期内的培训等等。个人福利包括婚丧假,年假,以及女职 工产假,哺乳假待遇。同时,社会保险也是员工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21 页
289 浏览
立即下载
员工入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北京盈科“企业用工风险防范”系列讲座 员工入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2008 年以来的新劳动法律法规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 年 9 月 3 日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 年 9 月 18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 年 5 月 1 日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 年 1 月 1 日施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1 年 1 月 1 日施行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法》 2011 年 7 月 1 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 年 9 月 14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 年 5 月 1 日施行 “强迫劳动罪”和“恶 意欠薪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 年 5 月 7 日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008 年 3 月 5 日废止 招聘录用中涉及的法律法规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某酒店招聘广告中“录用条件” • • • • 餐饮服务员(五官端正,热情大方,能吃苦耐劳。) 前台接待员(形象气质佳,表达能力强,处事稳重。) 保洁员(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储备干部(大专以上学历,表达能力强,出事灵活,综 合素质高。) • 总机话务员(普通话标准,电脑熟练,表达能力强。) 某酒店招聘广告中“基本福利” 1. 免费用餐——每日三餐,主餐三菜一汤; 2. 免费住宿——新装修空调房, 24 小时冷热水,提供被子、床单、被套等床上用 品及洗漱用品。住宿楼提供阅览室、棋牌室、电视机房供您愉悦,并有小卖部 提供便民服务; 3. 工作制服——提供制服,并免费清洗; 4. 生日——享受总经理短信祝福、生日礼品、在酒店餐厅用餐享受最低折扣; 5. 节日——妇女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享受 20 元— 100 元不等的礼金; 6. 慰 问 金——转正后员工有直系亲属过世,享受 200 元慰问金; 7. 结婚生育——工作满 1 年员工结婚、举办宝宝宴,各享受 200 元礼金; 8. 店 庆——工作满 1 年员工,在酒店店庆月可享受 50 元礼金; 9. 带薪年假——工作满 1 年,享有 5 天带薪年假; 10. 工龄工资——工作每满 1 年,月薪加 60 元,以此类推,满 3 年月薪加 20 元 / 月; 11. 体 检——员工工作满 1 年后,由酒店免费办理健康证; 12. 双 薪——年底双薪奖励,根据员工全年实际出勤日发放; 13. 活 动——酒店组织聚餐、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技能比武等。员工有机 会获取奖金或礼品。 以上详细情况以公司《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为准。 招聘广告的法律效力(一) • 要约邀请 • 招聘广告中福利待遇的效力 • “ 包食宿”与“提供食宿” 招聘广告的风险(二) • 避免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 25 、 27 、 28 、 20 、 30 、 31 条) • 歧视性内容包括:性别歧视、身高歧视、民族歧 视、健康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等 • 《就业促进法》第 62 条:“违反本法规定,实 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招聘广告中应当避免的歧视 招聘广告中的某些要求 可能涉嫌的就业歧视类型 限本市户口 户籍歧视 限城市户口 歧视农村劳动者 年龄 20 至 30 岁,未婚 年龄歧视;婚育歧视 只招男性, 178cm 以上 性别歧视;身高歧视 招会计一名,硕士以上学历 学历歧视 乙肝不予录用 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拒绝录用残疾人 歧视残疾人 招聘广告的风险(三) • 虚假广告的法律后果 • 《服务就业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14 条、 67 条规定,用 人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否 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 • 《服务就业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67 条、《劳动合同法》 第 26 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 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的区别 • • • • • • 成立前提不同 适用主体不同 适用阶段不同 法律性质不同 载体不同 明确性要求不同 员工入职涉及的法律文件 • • • • • • • • • 招聘广告 录用通知书 面试通知书 入职登记表 员工背景调查表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签收表 拒绝签订劳动申明书 职工名册 员工入职涉及的法律文件 • • • • • • 劳动合同(管理人员) 劳动合同(普通员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聘用协议 员工入职涉及的法律文件 • 竞业禁止协议 • 培训与服务期协议 • 保密协议 入职体检的风险 • 某高科技公司赵总的专职司机辞职后,该岗位 一直处于空缺状态,赵总很是烦恼,并屡屡责 备人力资源部门。某日,王某来应聘,赵总很 是高兴,亲自面试。面试后,赵总颇为满意, 钦定月薪 3000 元,并指示人力资源部门立即为 王某办理入职手续。王某入职一个星期后,向 公司提交病假申请,声称患有糖尿病,须入院 治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期的规定》 工作时间(总计) 工作时间(本单位) 医疗期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3 个月 五年以上 6 个月 五年以下 6 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9 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12 个月 十年以上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18 个月 二十年以上 24 个月 病假成本 • • • • 病假工资(最低工资的 80% ) 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办法》第六条)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 2006 年 3 月 20 日,李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 2009 年 3 月 20 日。劳 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但李某仍在该公司工作, 2010 年 3 月 20 日 李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 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 2009 年 4 月 20 日至 2010 年 3 月 20 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 资差额工资 44000 元。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 • 劳动合同文本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台账; • 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单位保留两份,分人分别保 管; • 签订合同后要求员工签收合同文本,签收单列明 合同起止日期,并妥善保管; • 落实合同签订责任人,定期检查合同签订情况, 特备检查人事部门人员的合同是否完好签订。 入职后的“电话铃声” • 某餐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招聘了一名姓李的楼 面经理,入职后,李经理工作积极,表现良好 。在李经理的努力下,企业规章制度不断完善 ,员工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有了 明显提升。四个月后,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另一 家餐饮企业电话,称李经理未与其解除劳动关 系…… 应聘者的就业情况 • 应聘者必须与原就业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 风险(《劳动合同法第 91 条:“用人单位招用 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 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企业招聘中的“十条禁令” • • • • • • • • • • 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和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不得就业歧视; 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证件; 不得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人员;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求职者财物或要求提供担保; 不得以招用员工为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不得以诋毁他人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得侵犯求职者的个人隐私。 企业人力成本项目 • • • • • • • • • • • • • • • • 工资 加班费 社会保险费用 个人所得税 招聘费用 培训及教育费用 工会费用 劳动保护费用 离职经济金(待通知金、赔偿金) 竞业禁止补偿金与违约金 工伤补助金 患病和非因公负伤补助金 失业金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费用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成本 其他 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 • • • • • • • • • • • • • • •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加罚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 法》第 4 条) 拖欠工资加罚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 条)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加罚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 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法》第 62 条、第 84 条、第 86 条) 骗取社保基金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 88 条) 拖欠经济补偿金的加罚赔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10 条)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 违法设置企业规章制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 80 条) 未记载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 81 条) 违法收取押金、财物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84 条) 违法用工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88 条) 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89 条) 违法设置工资支付制度的行政罚款及赔偿责任(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用工成本控制主要环节 • • • • 招聘入职 薪资考核 工时休假 离职辞退 企业 HR 管理应该树立的四种意识 • • • • 人力成本控制意识 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规则意识 证据意识 企业 HR 管理中的“四个必须” • • • • 必须知晓 HR 管理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 必须知晓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必须知晓操作方式 必须保证畅通的劳动法专业咨询通道 • 谢谢大 家! 刘杰律师 手机: 13548605109 欢迎广大 HR 来信来电 交流。
28 页
274 浏览
立即下载
女职工怀孕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检查表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是否符合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铵、砷、氰化物、一 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 □是 □否 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信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是 □否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是 □否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是 □否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是 □否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是 □否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 □是 □否 高处作业 □是 □否 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登高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 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是 □否 □是 □否
1 页
324 浏览
立即下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 号公布。《规定》共 16 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 年 5 月新 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 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 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 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 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 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 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 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 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 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 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 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 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 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 过 25 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 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 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3 页
317 浏览
立即下载
女职工已婚待孕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检查表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是否符合 □是 □否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是 □否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登高架线作业 □是 □否 □是 □否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 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 页
329 浏览
立即下载
女职工月经期间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女职工月经期间禁忌从事劳动范围检查表 女职工月经期间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是否符合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是 □否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是 □否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是 □否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登高架线作业 □是 □否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 □是 □否 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 页
355 浏览
立即下载
企业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 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 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如果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可以不再续签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 规定执行。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直 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 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才能解除或者终止。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劳动期满的可 以终止,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 页
341 浏览
立即下载
社保、个税、工资及劳动关系
个人从单位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交纳 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企业人力成本不断成为考虑的重点,用工形式的 多样化,企业支付给个人报酬应该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取得劳务 发票,按劳务收入申报相关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后,社保费用则成为企业人力成本的大额负担,什么样的用工必须缴纳社保, 对于临时性用工、兼职人员等特殊用工是否必须缴纳社保一直困扰着企业。以下就 个税申报及社保问题作一分析: 一、个人从单位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工资薪金所得与按劳务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首先在税率在存在较大差异,影 响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计缴,其次,根据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单位社保费用占工资 总额的比例 20%(社保以下一段讨论)。国税总局在国税发[1994]89 号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工资、薪金所得 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 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 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 存在这种关系。 此文中提出了“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概念,根据国税函发 [1990]609 号说明 “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 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 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并提出的相关判断标准。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 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 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实务中区别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从实质内容看: 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一员,受用工单位内部规则约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劳务关系下劳务者意思自治的原 则下,根据合同约定事项自主安排劳动内容;2、从法律形式看:劳动合同由劳动 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必须 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 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用 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在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资税前扣除条件中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因此企业应区别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 对于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劳务所 得,应取得相关发票,按劳务所得缴纳相关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按规定缴纳社保 在判断为工资薪金所得税后,企业面临的困扰是社保费,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 为工资总额的 20%(不考虑低于最低基数与最高基数的调整),个人为 10.5%, 单位加个人合计为 30.5%,目前许多企业按当地最低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随着社 保工作的不断完善,特别是税务与社保数据的共享,企业社保负担必将有所上升。 那么是不是建立了劳动关系,支付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就必须缴纳社保呢?以下就几 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作一介绍: 1、聘用已退休人员,由于退休人员已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不需再为其缴纳社保 保险。因退休人员年龄较大,无工伤保险,可由企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实**生,毕业前的实**因为还算是在校生,所以不能算是与公司建立了劳动 关系,企业应为实**生购一定商业保险,以避免意外风险。 以上两种情况,实**生不能算劳动关系,聘用已退休人员是否算劳动关系存在争 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 前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 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 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的规定,支付上述两类人员工资 薪金是为税局所认可的。 3、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 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的用工形式。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 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 险费。 由以上两个法规可以得出企业可以不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社保。
2 页
350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 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但从本质上说,派遣劳 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劳务派遣单位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 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 保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 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 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 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 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 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 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 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 照顾义务。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 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 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 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 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 义务的规定。 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 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 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例如, 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 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 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 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 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 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 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 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 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 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劳务派 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对此有些同志建议,劳务派 遣单位不是中介,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 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且该期限不得少于劳务派遣协 议中约定的期限。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 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实践 中将接受单位的用工期限作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确是不合适的,但是本条规 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一般的劳动合同没有最 低期限的规定,如果仅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最低二年期限,必将导致法律前后不一致, 也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负担,造成不公平。有的用人单位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必然会 将最低二年期限的负担或多或少地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将会使得用工单位的成本大 大提高,不利于就业。还有的提出,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为二年与有关劳务派 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相矛盾。经过反复研究考虑, 我们认为,为杜绝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 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 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 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这一做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做出最 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这不仅可以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无 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也是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正常发展的有效的经济手段 之一。 (三)劳务派遣三方权利义务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 六十一条分别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正式劳动 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劳动 合同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 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 第六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 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 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此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工资支付义务、禁止收费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用工单位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 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 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 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 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 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使得在出 现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避免产生责任推诿现象,从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派遣劳动者的 同工同酬权、民主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 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 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 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承担 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还包括用工单位。由于劳务派遣具有“有关系没劳 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征,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等。因此,为防止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后,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间的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对于制止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用工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用工责任,以 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受损的权益得到赔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 页
337 浏览
立即下载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 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案例 1 —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 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 2004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 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 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 年 3 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 年 4 月 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 2004 年 4 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 年 12 月 3 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 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 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 “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 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 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 年 12 月 14 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 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 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 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 年 2 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 2002 年 4 月 4 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 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 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 3 日对原告下达了 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 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 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 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 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 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 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 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 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 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 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 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 2 —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原告:张天佑。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 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 年 3 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 外临时工。2000 年 1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 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 数就达 411 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 未与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原告做临 时工工作,仍给原告发放合同制工人工资至 2006 年 5 月,同年 6 月开始改发放 临时工工资。2008 年 6 月,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临时工关系。原告不服,向石家 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被 告于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同时裁决由被告妥善解决终止劳动合 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 止,由被告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 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答辩称: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因原告 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合同 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可依法予以完善。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依据的是劳动部劳部发 (1995 ) 223 号文,该文关于赔偿的规定指的是招用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情况,我厂与原告之间并非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问题: 1、张天佑能否同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续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2、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是否需要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 止,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 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为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但本案既非因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非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原、被 告之间是否应该续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此种劳动争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 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所指的其他劳 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指职工)因 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是劳 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使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因 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 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 权裁判或判决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继续履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 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相应随之 消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即应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 同。”也就是说,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立即终止执行,终止后是否续订劳 动合同,得视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还必须双方同意。本案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届 满后虽未及时与原告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已 经终止,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关键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期 限届满,而不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终止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 原、被告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在这种 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 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被 告的同意。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不存在的 应该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合同相关方终 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如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 在双方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时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时, 应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本案原告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从积极 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角度出发,只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 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但是,从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看, 五年时间的住院天数就达到 411 天,是明显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因此,原、 被告之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据此,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按原告在劳 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 6 个月(按每年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 3 —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 年 8 月 28 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 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 原告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1995 年 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 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 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告单位的问题与被告有 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1997 年 10 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 原告进行安置。1998 年 12 月 1 日,被告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管理)成立。原告也随原工 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 1999 年 12 月 底。1999 年 12 月,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 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 2000 年元月 10 日向原告下发了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 1、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2、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相应的医 疗保险?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 1、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 原告停止工作”不成立; 2、可以要求支付 1997 年 10 月后保险费用,分析如下:(1)阶段 1:1995 年 12 月 31 日至 1997 年 10 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 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2)阶段 2: 1997 年 10 月至 2000 年元月 10 日,此期间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 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被告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 为原告缴纳社保,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费用。 案例 4 — 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 夏先生 2004 年 12 月进入上海一家美资公司从事在华投资高级顾问工作。 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协商工作待遇事宜,最终公司高层 确认他的年薪为 40 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 国后,公司上海的总代表与夏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进单位的时 间、6 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写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夏先生工 作了 5 个多月后,公司突然向他发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说公司与他 签订的 6 个月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继续服务。对于公司 的做法夏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随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但因对相关劳动法律了解不清,夏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的诉请。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夏先生诉至法院,并追加了 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的诉请。2005 年 10 月,一审法院经过 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夏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但对追加的工资诉请 则认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未予支持。法院认为夏先生因判决产生的权利可 以通过法律程序继续主张权利。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劳资双方都没有上诉,在法院 判决生效的次日单位给夏先生发来了复岗通知书。 夏先生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 资,但公司认为法院并未判令公司承担此项义务,故拒不支付,并且表示暂时 难以安排原岗位,要求夏先生等待安排。对于公司这种态度,夏先生当即表示由 于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不安排工作已违反劳动法,他要求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随即,夏先生又提起第二 场劳动争议仲裁。 问题: 1、对公司难以安排夏先生恢复原岗位,让其等待安排的做法是否违法?理 由是什么?作为 HR 的你,面对此状况会如何处理? 2、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第一次诉讼期间的工资?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中第一次诉讼是涉及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讼,但因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时 遗漏诉请导致第二场工资损失的争讼。虽然案件本身有些复杂,但主要的争议焦 点在于公司与夏先生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显然是违法解除的行为;反之,如果确认只 是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可以视为合法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我国《劳动法》中列举了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解 除的时间是当事人事先确定下来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对于有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任务来确定的劳动合同。对这种劳 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解除时间不明 确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与原固定职工 的“终身制”截然不同,只要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条件 的,劳资双方都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签订这种期限的 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种注明“无固定期限”,本案中用人单位正是以合 同未注明合同是“无固定期限”为由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法院认为,劳资 双方虽然未明示“无固定期限”,但从约定年薪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并非只想短期试用夏先生,因此推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恢 复。 二、争讼期限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 23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 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 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 位作出决定之日时该劳动者在岗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 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是由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 为导致了夏先生的工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案例 5 — HR 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方庆于 2006 年 1 月 1 日与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大周扬 子巴士有限公司招收方庆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方庆每月工资 1200 元,其中 基本工资 600 元,岗位工资 300 元,服务工资 100 元,安全工资 200 元。合同期 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2006 年 3 月 10 日 11 时许,方庆驾 驶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 26 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淮南江岸起点站,大周扬 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至从车 窗爬进车内,从方庆后座处收得夹子一把及现金 13.5 元。而后,根据车票票款 统计总额中缺 13.5 元。同日,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 三章第二十九条第 6 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 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 10000 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方 庆作出大周扬子巴字[2004]25 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 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方庆不服,于 3 月 13 日向公司申请复议,然未果。同年 4 月 13 日方庆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2006 年 11 月 17 日,该会作出裁决,认定原告窃取票款的证据不足,但对 双方是否恢复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补发工资未作裁决。原告不服此裁决,遂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继续履 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12000 元。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辩称:方 庆在驾驶公车期间盗取票款,其行为不容否定,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对方庆 的处分合乎法律规定。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庆没有上班, 不存在补发工资,故应维持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对方庆的处分决定,驳回方 庆的诉讼请求。 问题: 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是否能够同方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 10000 元的罚款,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公正处理的关键是对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关于对方庆于的处理决定 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着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企业对职工作出行政处分的前提是客 观存在的违纪事实,只有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才能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或经济处罚。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也就是本案认定事实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 问题,就是方庆于窃取票款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此,被告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 仅凭其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从原告处违法搜得的夹子和现金,就认 定原告具有窃取票款的行为显然不能成立。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的事实依据是不存在的。 2、罚款 10000 元是否合法。企业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罚款 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惩罚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 号)规定 了企业对职工违纪行为的惩罚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但第十六条规定: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 20%。”显然 本案中,即使原告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受到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但由于大 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员工守则》规定的“罚款 10000 元”的处罚幅度远远超出 《条例》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因违反有关法律应认定是无效的,故也不能参照 这一条进行处罚。 案例 6 —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申诉方:张某,女,22 岁,某合资饭店中餐厅服务员,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合资饭店。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 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 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 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 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 200 元,然 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 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饭店根 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 18 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少服务五年… …”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 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 费 1200 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 必须交齐 1200 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 父母求助,凑齐了 1200 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 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 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问题: 1.《饭店员工须知》第 18 条对张某是否有约束力? 2.张某能否终止与饭店的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 1.《饭店员工须知》是在该饭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零九个月时制 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 本人的意见,纯属饭店单方面的意见,其中第 18 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 应服务五年……”的规定与双方协商制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悖,饭店以此为 由要求张某与饭店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赔偿培训费 1200 元,依据不足。 无论是何种内容的企业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必须反映职工的意愿,吸纳 职工或工会代表参与制定,这样做便利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规章制度还必须 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 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才能作出补充的规定,因为前者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后 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竟处于从属的地位, 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综上所述,《饭 店员工须知》第 18 条只是饭店单方面的意思 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 分,因与劳动合同相抵触,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 的法律效力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 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 的劳动合同的二年期限届满,张某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饭店应为张某办理 调离手续,不得为张某设定新的义务。 本案的实质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饭店员工须知口违反了劳动 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和法 律、法规。 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 2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即行终止。《饭店员工须知》规定 的“至少应服务五年”因与之抵触而无效。劳动法第 17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续订也不例外。《饭店员工须 知》未经过与职工的协商就施行,规定“至少应服务五年”也因违反劳动法原合 同双方当事对合同条款无异议,驾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的法律 行为。这也是延长原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续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要件 (1)当事人双方是原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的,都 只能产生新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2)严格他说,合同内容(除合同起至期限)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然而, 合同主要内容与原合同一致的,也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3)当事人须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就合同 续订后的期限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意愿,或附带不合理的条件迫使 对方续签合同,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另一方的意志,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根据劳动 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这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一项例外,以鼓励劳动者通过长期连续工作建 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并适当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案例 7— 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张天企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 公司)职工。2000 年 9 月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 驻深办)工作。2002 年 1 月,张天企与驻深办签订《协议书》,约定聘期为 2002 年 1 月 1 日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月工资为人民币 1500 元。2002 年 11 月 14 日,驻深办所属某公司聘任张天企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聘期 3 年。由于驻深办 与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张天企既任驻深办物业主管,又任某公司 办公室主任。2005 年 5 月,驻深办决定将某公司的资产和账面资金全部转人办 事处,同时办理了某公司注销手续。同年 7 月 27 日,驻深办在全体职工大会上 宣布,因投资股票亏本和出租房屋发生治安问题,免去张天企公司办公室主任 和驻深办物业主管的职务。张天企不服,多次交涉无果。同年 10 月以后张天企 未到驻深办上班,驻深办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停发其工资,但没有将此决 定送达张天企。张天企不服该处理,2007 年 11 月,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2008 年 4 月 23 日,驻深办增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市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于 2008 年 5 月 17 日裁决被诉方与申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解除,被诉方为申诉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被诉方支付申诉方 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4 月期间的生活费人民币 14 170.4 元;被诉方为申诉 方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裁决送达后,驻深办不服,并且取得张天企已 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方(驻深办)为申诉方(张天企)办 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是否正确?被诉方与申诉方自 2002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 22 日存在劳动关系吗?申诉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吗? 2.被诉方是否应为申诉方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理由何在? 专家点评 1.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方为申诉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是 错误的,因为有证据证明申诉方与被诉方自 2002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 22 日期 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况且申诉方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申诉方系未 与原单位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与被诉方属于第二职业的劳务关 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给付 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双方当事人及 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 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领导 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 须加人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 的商品交换关系。(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 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 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3)劳动 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 配性质,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 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那么,申诉方与被诉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申诉方是 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呢?张天企是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没 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劳务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 13 条“用人单 位不得招用已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劳务工”的规定,申诉方 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申诉方与被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务工 的申诉方,在未被被诉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前,被被诉方聘用,申诉方、被诉方 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能称之为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 本案是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由于张天企同被诉方属于劳务关系,而在其原工作单位房地产公司一直 参加养老保险,所以被诉方不需要为申诉方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案例 8 — 解除劳动合同受时效控制吗? 李全生与某锅炉厂在 2004 年 6 月签订为期 4 年的劳动合同。2004 年 10 月李 全生因患急性肺炎住院治疗,2005 年 2 月痊愈出院。出院后李全生拒绝到锅炉 厂上班,通过熟人从医院开出病假条,以患病为由向单位请病假,事实上,李 全生一直在帮助某个体商贩从事服装买卖。锅炉厂查实,李全生请假纯属虚假后 立即对李全生予以警告,责成其马上到厂上班。李全生置之不理。2005 年 4 月锅 炉厂停发李全生的工资。2005 年 10 月,李全生回厂上班,锅炉厂于 2006 年 6 月 正式决定予以开除李全生,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李全生对此不服,认为自 己患病,可以休病假,锅炉厂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市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诉,请求予以公正裁决。 问题: 1、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2、锅炉厂能否解除与李全生的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企业超过时效期限处分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 问题主要有:一是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二是锅炉厂能否解除与李全生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规定, 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情况: 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第 1 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尚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况,这是试用期的一特点,目的是为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相 互了解和选择的机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将从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知识水 平、身体状况等方面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考察,了解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工作要 求。如果发现劳动者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标准和条件,用人单位有权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违纪或违法而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 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的;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贪污、盗窃、赌博,不够刑事处分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的;犯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对于有上述行为的职工,经过教育或行政处 分仍然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中违纪情节严重,符合除名、 开除条件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除名或者开除。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也 是就是严重渎职行为,如值班时间不负责,擅离职守,致使工厂产品或原材料 被盗,或由于粗心大意,使本应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造成事故发生, 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营私舞弊,是指利用手中的职权或机会,采 取欺骗等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公司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使公司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 指劳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触犯刑律,依刑法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 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因劳动者身体和能力不适应工作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 2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是每个劳动者都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非 因工负伤,如发生交通事故等,属于工作之外的意外事故,产生以上两种情况 的原因都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依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规定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医疗期,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后,如果劳 动者康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如果劳动者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这主要是指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企业,其对职工的业务的技术要求比较高,没 有相应的知识准备和专业训练,则难以胜任工作,难以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劳 动任务,因此,对于那些知识准备不足不能胜任工作,自身又不积极努力,经 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因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27 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客观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在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裁减人员的。企业破产,是指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债权或者债务人 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按法定程序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制度。根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 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解除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促使企业摆脱困境。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的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一个企业因生产经 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充分行使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裁 减富余人员,以重新对生产资料和劳动者进行合理配置,扭转不利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7 条规定:如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 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 借口任意裁减职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规定:用 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后,在 6 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的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如用人单位所赖以从事生产的生产资料发生重大灭失等,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继续有效,如双方当事人难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全生与锅炉厂签订为期 4 年的有效劳动合同,李全生在患病治愈 后仍不上班,而且还开出假病假条,在锅炉厂对其进行了教育,且于 2005 年初 予以警告处分的情况下,李全生仍置之不理,故李全生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 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 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 罚。”因此,从实体法律上看,李全生的行为已构成了旷工,锅炉厂完全可对李 全生长期不上班的行为以旷工论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规 定解除与李全生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锅炉厂对李全生的开除处分是在李全 生上班后的 8 个月作出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20 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 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 5 个月,其他处分不得 超过 3 个月。”因此,某锅炉厂的开除处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处分决定也不具 有法律效力,不能据此解除与李全生的劳动合同。 案例 9 —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 20 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资为 1200 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 1600 元左右。 08 年 3 月,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李某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 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 过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 1200 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 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 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 以每月 1600 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 1400 元为基数。 为此,李某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 定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问题: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李某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理由是什 么? 专家点评 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 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 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 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 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 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不顾李某工 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 更是错上加错。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 20 元/件的 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 10 —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乔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 1991 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并且与企业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 年 1 月,乔某不幸患了慢性病,按照大夫的 嘱咐,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另外半天请病假治疗。在前 6 个月内,企业照常发给 乔某工资,但从第 7 个月起,企业改发乔某半天工资,另外半天按基本工资标 准的 60%发给。 2007 年 7 月,企业通知乔某,将于 30 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 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乔某不同意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领 导表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第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 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 6 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 7 个月开始改发疾病救济 费。在乔某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 6 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 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 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 7 个月开始, 企业不仅向其支付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 60%的标准向其支 付了疾病救济费。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乔某的医疗期为 18 个月。 到 2007 年 7 月,乔某的法定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 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企业能否在医疗期满后同乔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乔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企业从第 7 个月起就停发乔某的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的做法 错误。根据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 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64〕中劳薪字 60 号、 〔1964〕会通字 5 号)规定,职 工既可以全日请病假休养,也可以半日工作、半日请病假休养,在计算其连续请 病假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 休养时间合并起来计算。但是职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应该按 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按此计算的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在 6 个月以内的,应 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 6 个月以后,应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 病救济费。本案例中,乔某从 2006 年 1 月起一直是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所以其 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应该按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到 2006 年 7 月,乔某累计病 假时间只有 3 个月,所以企业仍然应该向其支付半天工资、半天病假工资,而不 能将病假工资改为疾病救济费。企业必须到 2007 年 1 月才能停发乔某的半天病 假工资,改为支付半天疾病救济费。 其次,企业要求于 2007 年 7 月与乔某解决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根 据以上规定,对于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职工,其医疗期计算应该按两个半天算 作一天计算。到 2007 年 7 月,乔某的医疗期只有 9 个月,而不是 18 个月。乔某 实际工作年限为 10 年以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在 15 年以上、20 年以下,依法应 该享有 18 个月的医疗期。所以,企业不能在此时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11 —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张某 2006 年 12 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 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 工资为保底工资 800 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 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 3 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 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 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 年 11 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 2 万元的 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 年 3 月,由于张某 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 2 万元的决定, 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 500 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 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2、本人保底工 资为每月 800 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 500 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 数发放工资。 问题: 1、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改如何弥补此项损失? 专家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 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 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 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四条和第 89 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 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 服装,如果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 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 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 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 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反了劳 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 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 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 800 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 500 元,则超 过了其月工资的 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 20%的规定。正确 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 800 元的 20%即每月 160 元扣,如果张某当 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 20%。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 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 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 102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 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 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 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 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 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案例 12 — 如何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2006 年 4 月 1 日,许某受聘于一家广告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了一份《高级职 员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许某为公司的设计总监”,合同期为 1 年 合同同时约定,许某的税前工资是 11537 元。2006 年 4 月和 5 月,许某如数拿到 了合同约定的工资。6 月份,因许某业绩考核突然变差,公司以许某工作业绩下 滑为由,并根据劳动合同第 5 条第 2 款“许某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 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薪酬水平予以修改”的规定, 将许某工资级别由原 29 级降为 27 级,发税前工资 7880 元。7 月份,公司又以许 某未能做正常的业务工作为由,决定按待岗处理,工资发 5000 元。2006 年 8 月 7 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该书中说明:“公司与许某经协调,就解 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共识:1、双方的劳动合同从许某与公司签订本协议之 日起解除……”,8 月 7 日后,许某办理了工作交接。 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许某认为自己的合同工资为 11537 元,但公司所发 的 6 月份工资仅为 7880 元,7 月工资仅为 5000 元,因此多次找公司交涉要求补 发所欠的工资。公司则认为,决定在 2006 年 6 月许某的工资由 29 级降到 27 级, 发放标准为 7880 元,7 月份因许某的工作业绩大幅度下滑,公司又决定将许某 按待岗处理,每月发给 5000 元工资。上述决定是根据许某的工作业绩的评定、公 司的章程作出的,完全符合许某与公司签订的《高级职员聘用合同》第 5 条第 2 款之约定,所以不同意许某补发工资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许某便就此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问题: 1、公司能否根据许某的业绩下滑情况,适时调整他的相应工资级别,您的 理由是什么? 2、作为人力资源工作的您,面对类似许某的情况,将会如何处理,来保证 公司利益?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因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案例。 在本案中,许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就工作内容、劳 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作出了约定。根据《劳动法》第 17 条的规定,劳动 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该 公司在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后,就应该认真、完整地履 行合同的内容,否则就构成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劳动合同一经签订是 不是就永远不能变更了呢?对此,《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规定,即经 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或出现了法定情形后,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本案中,该公司为了变更劳动合同,便以许某工作业绩大幅度下滑为由, 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公司作出这一决定的过程中,明显存在两方 面的问题。第一,公司认定许某工作业绩大幅度下滑必须要有的证据。公司如果 以业绩原因调整员工的岗位或薪水,首先应该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员工确属业 绩不良,已经构成了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事实,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作进一步 的决定。缺乏充足的证据或者只凭公司的主观印象,就贸然认定员工业绩不行, 继而变更劳动合同显然不妥。第二,即使许某确实存在业绩下滑、不能胜任公司 本职工作的问题,公司如果要按照规章制度变更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 等内容,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能违反或不履行基本程序。本案中的这 家公司明明在劳动合同第 5 条第 2 款规定“许某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 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薪酬水平予以修改”,但是, 公司变更许某的劳动合同时,却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没有经过公司的董事会, 仅仅口头通知许某本人,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 因此,从本案的案件描述上看,公司不可对许某的薪酬作出调整。此案提醒 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只要注重证据 的绩效收集的收集和履行相应的决定流程,即可对员工的工资作出相应的调整。 案例 13— 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效? 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于 2003 年始到我公司工作。2003 年 5 月 31 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约定由我 公司派被告去日本研修实习,其中研修 1 年、实习 2 年;被告先预付人民币 3 万 元给原告作为保证金,被告结束研修实习后,在原告处圆满工作 1 年后全数返 还;如被告失去在日本的居留资格、研修实习或生活态度相当恶劣时,中止研修 实习,回国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没收被告预付的保证金。2003 年 9 月 14 日, 被告被派往日本研修实习。2004 年 4 月 27 日,被告因在日本的一家超市盗窃, 被当地警方拘留,后由日本总公司社担保释放。同年 5 月 11 日,日本总部因此 拒绝被告继续在该公司研修,并将此事通知我公司。之后,被告返回中国,但一 直未回我公司上班。同年 5 月 30 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我公司应 退回被告保证金 3 万元。我公司不服该裁决,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退回被告 保证金 30000 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派遣我去日本研修实习,实质上是原告以劳务输出以 获取高额利润,严重损害中国劳工合法权益;原告收取我的是"保证金",并非 违约金,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在日本研修、实习条 件》虽有我的签字,但非我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是 无效的;我没有在日本盗窃,也无任何证据证实。综上,原告应将收取我的 3 万 元保证金返还给我,并应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和诉讼费。 问题: 王某最终能否得到 3 万元保证金,理由是什么? 作为人力资源经理,面对培训后即将离去的员工,你该如何全面维护公司 的利益? 专家点评 本案的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一是用人单位派劳动者出国培训,双方自 愿签订的培训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的 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并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 纪律等必备条款,但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实质上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该协议的内容是约定出国培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八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 制度。可见,职业培训应当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劳动关系,是属于 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被告认为不是其真实意 思表示。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任何胁迫、欺诈、乘人 之危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并且协议已经 履行了八个多月,在庭审时被告却辩解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辩解不能成 立。 劳动部于 1995 年 8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 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 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劳部发[1994]118 号)和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国有企业和修订本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 号文件 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劳办发[1994]256 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的该《意见》在立法体系中 属于部门规章。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是劳动合同一部分,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保证金条款的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那 么,《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认定劳动合同效力是否只能 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能否以部门规章作为审查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中约定的保证金条款能否依该《意见》第二 十四条认定为无效条款?本人的意见是可以的。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劳动部的该《意见》是对《劳动法》的适用 作出的具体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对《劳动法》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补 充性规定(即《意见》第二十四条)与其上位法(即《劳动法》)并不抵触,也没 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即《劳动法》没有规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不包括规 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第 4 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 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这是对合同法的规定,并非对劳 动法的规定,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不同的。 案例 14 — 当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2007 年 12 月 4 日,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王力找到方芯,正式向其提 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方芯 方芯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 月 10 日,方芯在通知书的回执 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 20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工资。正当,在方芯同 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方芯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 12 月 23 日上午,方芯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方芯 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方芯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 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 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作法,方芯感到非常不解,2007 年 12 月 28 日愤然向大连 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 满。 方芯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 12 月 31 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 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 同的。于是,方芯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内 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 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方芯的请 求,公司将未予理睬。 问题: 方芯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关于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关键性问 题是: 劳动者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 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
58 页
332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争议15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劳动合同篇)
劳动纠纷 15 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动合同篇) 目录 【变更劳动合同篇】 案例一: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 案例二: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 案例三: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篇】 案例四: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 案例五:员工提出辞职,就等于办结劳动关系了吗? 案例六: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解除并非合法 案例七:规章制度的双重约束性 案例八:炒掉隐婚怀孕者 单位为何不违法 案例九:工厂搬迁员工辞职能否要补偿金? 案例十:规章制度想生效,前置沟通是良药 案例十一: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案例十二: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十三: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十四:事实劳动关系,后果越来越严重 案例十五:提前离职合法,忽视竞业限制受罚 【变更劳动合同篇】 案例一: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 一、典型案例 张女士来到某贸易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多年,期间工作表现良好。随后在 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 年 11 月,张 女士患病,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转为慢性疾病,后来时常因其身体状况和病 假问题影响工作。该公司领导经讨论认为,张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不符合财务主 管工作岗位的要求,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决定将其由目前的工作 岗位调到相对轻松的其他岗位,以方便治疗和休息,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 执行。 张女士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多年,表现良好,用人单位于情应为其保留工作 岗位,待其痊愈后继续工作;于理在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擅自调整 她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公司的安 排。 在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张女士不服从 工作安排,属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 险。张女士不服,将该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 从事原岗位工作。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调查认为,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张女士的身 体状况无法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情况,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因此驳回张女士的申 请,裁定该贸易公司的解除决定合法、有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 函》(下文简称《复函》)之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三、案例点评 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哪些属于行使管理权,哪些应 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是许多 HR 管理者容易出现困惑的重点。这也是本案的 焦点所在。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 函》(下文简称《复函》)之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 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因此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该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已 将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界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依据《复函》的规定,用人单 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其界定为 严重违纪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操作提示 通过上述案例,专家总结出一套工作办法,用来明确区分用人单位的管理 自主权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1.将岗位与薪酬待遇相挂钩,明确薪随岗变的薪酬管理原则。在劳动合同 中以岗位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调整工作岗位或变更劳动合同后 因薪、岗有别的问题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出现。 2.明确岗位职责,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界定不胜任工作的标准。通过 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结果认定其胜任工作与否。 3.劳动者身体状况、出勤天数等与工作完成情况息息相关的因素,应当按 照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写进岗位职责中,作为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经考核不合格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界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将考核 结果向劳动者进行告知、确认,做好沟通工作,及时缓解劳动者可能出现的对立 情绪,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当劳动合同变更时,还要注意变更的条款及变更理由 与程序都应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 核对是否已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前 提。 2.确定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提出变更意向,并送达劳动者。 3 .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4. 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5. 履行书面程序。已生效的变更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案例二: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 一、典型案例 2009 年 6 月,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北京某食品厂与某公司进行了战略性业 务合并。在合并过程中,食品厂将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了相应的 调整,并要求需要调整的员工自 2009 年 8 月起到新岗位、新工作地点工作。该 食品厂检验员王某的工作地点也在调整之列,她多次找到公司,以离家远为由 拒绝接受调整。对此,食品厂因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视其为严重违纪,做出了 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最终,王某以食品厂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 了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定食品厂变更无效,与食品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经查,食品厂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裁定变更无效,恢复与王某 的劳动关系。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 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答复,逾期不 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三、案例点评 通过本案,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食品厂在进行战略业务合 并过程中,需要对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此调整应当属于变 更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 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食品厂变更劳动合同,未按照上述法 律程序执行,所以,其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食 品厂应当与王某恢复劳动关系。 四、操作提示 从沟通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在沟通过程中未能重视文字的沟通形式,是造 成变更无效的主要原因之一。文字沟通也称书面沟通,是非语言沟通的一种。这 是仅次于直面语言沟通方式、被企业管理所常用的沟通形式,它主要解决“员工 拒绝沟通”、“无法直面沟通”、“直面沟通不畅”等问题,在企业管理中,通 常体现为各类书面通知、公告决定、告诫等。 在此,专家提醒各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环节的管理中,企业更应注意加 强和重视使用文字沟通形式。例如,在处理员工一般违纪行为时,企业除了进行 口头批评教育外,还应以书面文字通知的形式做好记录、备案工作;在企业进行 绩效考核时,对于考核结果的反馈及相应的奖惩,企业也应当落实到文字沟通, 不可召开简单会议草草了事。 在实际沟通过程中,企业也不乏“说而不听”、“听而不说”的问题出现。 “说而不听”常见于公司上级对下级的沟通,领导分配工作任务,而下级拒绝 服从或不按上级的意图和处理意见执行。“听而不说”常见于下级对上级的沟通 下级对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不理解或持不同意见,但碍于领导的面子或其他原 因,不能及时反馈给领导。对此,专家建议各企业可以通过明确沟通与服从的关 系、充分把握隶属关系的沟通解决,减少误解,促进上下级沟通的顺畅,提高工 作和管理效率。例如,企业执行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换位思考的管理理念,鼓 励倾听,要求反馈,支持对事不对人的管理行为等。 前文提到,在劳动合同变更环节中,企业应当做到沟通前置,将变更的合 法性、操作性、相关的工作程序、给员工带来的影响等内容在实施变更前充分告 知和说明。根据专家的经验看,在劳动合同变更中,沟通的软管理起到的积极作 用往往大于企业硬管理发挥的作用,所以,在劳动合同变更的环节,企业尤其 应加强沟通。 案例三: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 一、典型案例 王某自 2004 年 8 月来到大祥文化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 劳动合同,2005 年、2007 年双方先后办理了二次续订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 合同至 2009 年 7 月止。2008 年 5 月,王某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工资提高到 4500 元/月。2008 年 12 月公司进行年终考核,王某未能通过考核,被定为不 能胜任工作。经过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2009 年 2 月王某重新上岗。没过多久, 王某在公司进行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考虑到王某是 老员工,且在工作期间未出现违纪行为,便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09 年 6 月底,该文化服务公司提前 30 天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告 知书,通知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期满终止不再续订, 并要求王某按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领取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王某随即以连续二次续订为由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 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经查,大祥文化服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准确认识“连读订立二次”的起算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 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 计算。”本案中的王某虽然在 2005 年、2007 年连续二次办理了续订劳动合同手 续,但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计次时间,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驳回王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所在。 虽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早已是 老生常谈的问题,目前大多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对“连续二次订立”的 起算时间都有了深刻的认识,但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持续高涨,盲目提请劳 动争议仲裁的事件仍然屡有发生,这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少麻烦与困扰,不但大 大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部的工作量,更提高了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率,给企业 声誉带来损失。所以,各企业在用工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对员工有选择性地加强 劳动法律宣传与解读。 焦点二:符合法定起算时间,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吗? 受《劳动合同法》效应影响,2009 年年底将会有大量企业面临与员工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2008 年 1 月 1 日,大批员工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 如果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均为一年,那么这些员工将在 2009 年年底迎来第 三次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很多企业都心存恐惧,多数企业认为:“只要员工 提出或同意续订,企业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操作提示 专家认为,企业大可不必过于惧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一、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的,即使已经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本案中,王某被文化服务公司考核评定为不能 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也是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当然,企业也不能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 随意借用法律规定,无依据、无标准地以员工有上述情形为由,拒绝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反会引火上身。 同时,企业也应当认识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员工的“铁饭碗”, 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也并非就是对自 身的束缚,而且《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核心是劳动关系相对的稳定,而非绝对的 稳定。 因此,企业面对年底前的续签,首先应当摆正心态,正面理解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其次,还应当加强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管理,避免因程序 违法而引发争议。 【解除劳动合同篇】 案例四: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 一、典型案例 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9 年 11 月,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只有简单几句话:“公司向周某 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双方关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 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议。”后面是公司盖章与周某签字,以及签订日期。 离职后,周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双倍工资的,以 周某原来的工资水平计算,双倍工资至少超过 4 万元。周某一听,便去找原公司 索赔。原公司则认为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了,不同意给钱。周某便提起劳动争议 仲裁。 开庭时,公司承认周某在公司上过班,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 拿出了那份协议,认为已经给周某做出了赔偿,双方的所有争议都已经解决, 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因此公司没有理由再对周某进行赔偿。 周某则认为自己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 双倍工资的,而公司方面肯定知道,因此这是公司在欺诈自己。另外,未签订劳 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超过 4 万元,而公司解除时只给五千元,其中还包括工资和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于公司完全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因此这个协议是显失公平的。 仲裁结果: 仲裁作出了裁决,认为解除协议有效,按协议有关条款,双方已经再无争议 , 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也已经解决,故周某不得再向公司要求赔偿。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不能通过放弃权利 的形式免除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即双倍工资), 劳动者却可以放弃。 三、案例点评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不能通过放弃权利 的形式免除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即双倍工资), 劳动者却可以放弃。 虽然协议写的比较笼统,但基本上还是表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再无任何争 议的意思,应解释为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故该裁决是正确的。 四、操作提示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上述案例给了我们一种单位曾经存在未签订劳动 合同的情形的处理办法,即双方仍可以协商解决。 从劳动者一方的角度考虑,则在签订协议时,应咨询有关专业人士,了解自 己的权利,在这个基础上权衡是否签订协议。否则,一旦签字,则悔之晚矣。不 了解法律规定,是不构成毁约的理由的。 案例五:员工提出辞职,就等于办结劳动关系了吗? 一、典型案例 单某(化名)是北京某大学的一名教师,1988 年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 任教期间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也经常得到学生的好评。2007 年 7 月,学校人事 处突然接到单老师的书面辞职申请,经过多次挽留无效,在辞职手续也没来得 及办完的情况下,单老师就已经毅然决然地离开了学校。转眼到了 2009 年 2 月 单老师的家人带着一叠厚厚的药费单据找到学校,告知学校单老师已在 2008 年 8 月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经某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单老师被诊断为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要求学校为单老师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并支付单 老师 2008 年 8 月以后的病假工资。学校认为:单老师已经于 2007 年 7 月向学 校提出了辞职,双方早已解除了聘用关系,此后学校不再承担劳动法律义务, 单老师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病期间的待遇也不应当由校方承担,所以拒绝了单 老师家人的要求。 2009 年 3 月,单老师的家人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 确认单老师与学校的聘用合同尚未解除、校方支付单老师病假工资 9 万余元并报 销医疗费用。 仲裁结果: 2009 年 4 月,经调解无效,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于校方未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单老师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 并办理相关的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裁定校方解除聘用关系的处理无效。 学校不服,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具了带有校方人事处长签字批 准的单老师的书面辞职申请作为证据,要求法院确认校方与单老师的聘用关系 已于 2007 年 7 月解除,无需支付病假工资,无需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一审判决结果: 2009 年 9 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校方自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按北京市最 低工资标准支付单老师自 2008 年 8 月 25 日住院以后的病假工资;为单老师办 理医疗费报销手续;由于 校方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学校与单老师双方的聘用关系并未解除。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 转移手续”。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也要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吗?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 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 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单某到学校任教,与实行聘用制的单老 师于 1988 年签订聘用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程序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焦点二:单老师的辞职信,因何不能证明双方关系已解除? 在本案的调查和审理过程中,专家注意到,单老师的辞职信能否证明双方 关系已解除的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单老师提交辞职申请时,精神是否正常? 单老师家人提出:单老师自 2007 年 2 月起,行为就开始有些古怪,经专 科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有两年的潜伏期,所以,单老师在 2007 年 7 月向学 校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时,已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其提出辞职 的行为应当无效。而校方认为:单老师在年度教师考评中考核合格,是精神和行 为能力正常的自然人,对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能够有所预见,其辞职行为应 当成立。 双方就此问题的争论,由于目前司法鉴定的技术暂无法从医学上鉴定单老 师的发病时间,最终未能有明确的定论。 第二,学校人事处长的签字批准,能否代表学校? 在本案庭审时,学校拿出了带有校方人事处长签字批准的单老师的书面辞 职申请作为证据,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聘用关系已于 2007 年 7 月解除。而单老 师家人提出了“光有人事处长的签字批准,不能代表学校”的意见,要求法院 不予支持。 专家认为,人事处长的签字批准能否代表学校的批准,应当通过校方的有 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部门职责和权限来判定。校方能否提供证据说明人事部 门就是代表学校处理人事事件的职能机构,是决定单老师的辞职能否证明关系 解除的关键之一。所以,本案当中,校方只提供带有人事处长签字批准的辞职申 请,是不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关系已经解除的。 焦点三:解除劳动关系,履行法定程序是必须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显然学校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依 法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属于违反法定解除程序,所 以双方聘用关系尚未办结,聘用关系仍然存续。 既然聘用关系存续,学校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义务,所以应当 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单老师 2008 年 8 月后的病假工资,并为其办理医 疗费报销手续。 专家认为,用人单位是否做到严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直接决定着双方关 系是否办结,它是用人单位对离职劳动者结束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关键。即使是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决不能掉以轻心。劳动者提 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两种主要形式:口头辞职和书面辞职,用人单位要 注意区别对待和处理。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完善自身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 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再因忽视了办理手续而感到委屈。同时,用人单位在管 理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员工工作、生活情况的关怀,及时了解员工的身体、精神 状况,以便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此外,专家还认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后,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未办结劳动关系,对于为此提起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有限的责任。而从某些角度看来 要用人单位承担未办结劳动关系的全部责任,让用人单位“收回”劳动者的做 法确有些显失公平。 四、操作提示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 30 日或 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 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者依法提前 30 日或者按照 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并为 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 工作交接时支付。 而实践当中,按照上述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程序办结劳动关 系的规定,却常常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忽视。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 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程序的合法 性,就一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却忽略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劳动者出于个人职业道路的长远发展,为了实现更高的自我价值,对名誉、 利益和职业地位的不断追求,经常会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实际的工作情况, 选择或者更换所合作、服务的用人单位。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 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当同建立劳动关系时与用人 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样,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的手续。但由于相关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约束和惩戒力度有限,以及劳动者急于到新用人单位入职等客观原因,实际上 大多数劳动者也只做到了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他们还普遍认为自己写了书面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申请,就等于与用人单位办结了劳动关系,办理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只是个多余而徒劳的环节,办与不办在短时间内对劳动 者并无利处,这也是劳动者不愿或不去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 续的主观原因。 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提交的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申请后,关注的 重点通常会落在劳动者是否办理工作交接、是否要赔偿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等焦点上,如果不涉及以上问题,用人单位就会认定为双 方已经办结了劳动关系,从而忽视了《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 从专家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虽然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在一般情况下不会 引发劳动争议,但是,当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降低、权益受到损失时,就会找到未 依法定程序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 行劳动关系存续的劳动法律义务或支付大额的经济补偿。 专家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某企业在 2000 年在处理一名严重违纪的员 工时,未将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及时转出,2003 年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由于其档案及社保关系一直滞留在该企业,导致该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最终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企业为此也付出了较大的 人力成本和法律成本。可见,用人单位忽视办结劳动关系法定程序的做法,无疑 是在为将来劳动争议的爆发埋下隐患。 案例六: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解除并非合法 违约金,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 劳动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法律的 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款项。已经实施的《劳 动合同法》规定,除专项培训和竞业禁止外,用人单位不得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 金,而且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也被扩大到七大类型二十多种情形,这些都增 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针对这些变化,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呢? 一、典型案例 李某于 2006 年 1 月受聘于上海某外资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 5000 元,销售浮动工资 2000~10000 元, 浮动工资具体数额视上月销售数额而定。劳动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一个 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在劳动合同第 12 条中又约定了竞业禁止 条款: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 6 个月内,李某不得利用他在公司建立的销售网络 和信息从事相同或相近的销售工作。因公司经营亏损,2007 年 7 月 1 日,该外 资公司以李某未完成销售任务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发函通知李某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于 8 月 1 日前进行了有关工作交接,外资公司 按李某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了其 7 月份的工资计 11044 元。 离职后,李某觉得委屈,于 8 月 12 日要求该外资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申诉请求为 (1)公司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向本人支付 6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 撤销原劳动合同中关于本人在终止劳动关系后 6 个月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相近销 售工作的竞业禁止条款。 (二)仲裁结果 2007 年 9 月 15 日当地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定: (1)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外资公司须向李某支付 2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 22088 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11044 元; (2)撤销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限制李某就业的条款。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合同形态的一种, 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这三种方式予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熟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 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 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一限制,早已在 1995 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 第七条的规定,须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金。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 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该办法第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 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外资公司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约定终止还是 提前解除? 本案,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是无效的。由于无效约定导 致合同的解除是非法的,所以外资公司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七条的规定,须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 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该办法第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 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所以,该外资公司除支付 李某相当于 2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其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额外 经济补偿金。 如果此案发生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用人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 同还会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 焦点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关于双方约定李某在离开公司后 6 个月内,不能从事 他所熟知的销售领域工作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 16 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外资公司在合同里与李某约定在终止劳动 关系若干时限内(不超过 3 年)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工作是法律允许的,但外资 公司应因此给予李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 12 条中, 只限制了李某就业,却没能给予专项经济补偿,因而双方约定的该条款应视为 无效,予以撤销。 四、操作提示 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中某些具体条款的约定也不能规避法律的强制规定。HR 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除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外,整个操作流程也不 能违法,同时还应注意需要准备和保存相关的法律文本,如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文本签收单、严重违纪行为记录表、绩效管理(考核)制度、业绩评估报告、失职 行为记录表、不能胜任调岗通知书、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通知书等。否则,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就会面临高额经济补偿金 的风险。 案例七:规章制度的双重约束性 一、典型案例 宋某是一家中日合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一天上班时,她擅自溜出公司,到 自由市场去买水果。被公司财务部经理发现,口头对其进行了批评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宋某又在上班时,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场,不幸被公司副 总经理遇见,当场抓了个现行。 针对宋某这两次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的《员工守则》: “上班时间内逛商店(场)、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对犯乙类过失者, 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了与宋某解 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宋某不服,认为:公司并没给过她书面警告,所以,不能直 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宋某两次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公司对她的第一 次乙类过失,没有书面警告,而是口头警告,那也只是公司处理程序上的小问 题,并不能影响对她两次违纪行为的认定和给予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受 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调整,而且还要共同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包括 《员工守则》);如果,这种规章制度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 同的约定条款,那么,它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案例点评 本案中的《员工守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对职工行为准则的规范 也是对企业处理职工时的程序规定。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职工的违纪行为,不可 能一一列举,劳动合同中一般也不具体规定何种行为为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 为达到何种程度,企业有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以,企业的《员工守 则》或规章制度就对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这一空白,进行了补充规定。 四、操作提示 企业在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适用《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的 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宋某的两次违纪行为,均属于《员工守则》中规定的 乙类过失,但公司对职工的乙类过失应“第一次书面警告”,然后,第二次再 犯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以乙类过失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时,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 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 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而应予撤销。 案例八:炒掉隐婚怀孕者 单位为何不违法 一、典型案例 现年 30 岁的苗美玉是某重点大学日语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换了几份工作 后,她在某国际货运公司苏州分公司谋了一份职业,2008 年 6 月初,她从报纸 上看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科技公司招聘日语翻译,遂积极准备应聘。经过 几轮角逐,她从众多的应聘者中脱颖而出,被科技公司正式录用。 2008 年 6 月 16 日,苗美玉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苗美玉进入 科技公司从事营业兼日语翻译工作,公司《就业规定》载明:“员工提交的资料 经核实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按公司规定惩处。”合同签订后,苗美玉正式进 入科技公司工作。 2008 年 6 月 25 日,苗美玉按公司的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却 对其中“婚姻状况”一栏如何填写犯难了。原来,苗美玉已于 2007 年 8 月 28 日登记结婚。她担心:如果如实填写婚姻状况,公司会不会解雇自己呢 ?苗美玉 有过几年工作经验,知道隐婚已成为时下职场“潜规则”。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 工作,经过慎重考虑,苗美玉决定将自己已婚的事实“隐”瞒下来,于是,便 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否”;婚姻状况都隐了,为了再给自己增加工作 经验值,在“个人经历”一栏中,苗美玉也作了“变通”,填了“2006 年 3 月 至 2008 年 6 月期间,工作单位为某日资物流中心”。 2008 年 10 月下旬,苗美玉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此时,苗美玉年龄达 29 岁,已属高龄孕妇了。可是,她来科技公司工作仅有四个月,而且对单位又声称 是未婚,此时提出生育孩子不妥,这让苗美玉十分为难。 苗美玉怀孕了,有了妊娠反应,却又不敢明说,只得对自己放松了工作要 求,这或多或少影响了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公司因苗美玉的不佳表现接连向 她发出了六份警告处分决定书。但苗美玉工作表现并无起色,公司便着手调查, 终于发现她结婚并怀孕的事实,公司遂以苗美玉在进入公司工作时虚假填写婚 姻状况及个人履历,并多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拒不改正为由决定解雇苗美 玉。苗美玉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 享受孕期的相关待遇。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 信用的原则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可以进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一方存在欺 诈,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三、案例点评 2009 年 10 月 14 日,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苗美玉首先存在 虚假陈述工作经历及婚姻状况的情形,其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改正, 科技公司据此解除与苗美玉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但该法第三十九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苗美玉的情况属于违纪,不在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中,单位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合理的。一审判决后, 苗美玉不服,提出上诉。2010 年 5 月 3 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因为怀孕被解雇,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呢?法官指出,关键在于职场隐婚构 成劳动合同欺诈。本案中,苗美玉应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科技公司都未 声明已婚即不录用,因此,科技公司并不存在就业歧视。签订合同后,科技公司 要求苗美玉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这是法律赋予科技公司对职工基本信息 了解的权利,苗美玉应该如实填写。苗美玉自行隐婚,并且杜撰工作经历,显然 构成欺诈。 四、操作提示 一方面,用人单位如果以是否结婚来作为招人标准,便涉嫌就业歧视,将 会面临两种后果。如果就业歧视是在招聘时针对不特定人群提出的,那么劳动行 政部门可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如果用人单位在进行一对一的招聘时,以含有 就业歧视的理由拒绝应聘者,那么该应聘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平 等就业的机会。所以,用人单位以婚姻状况作为招人标准,不仅对劳动者来说是 不公平的,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会带来不利的后果。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以 婚姻状况作为录用标准,而是要求职工提供婚姻等基本个人信息,则不构成就 业歧视。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 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于涉及到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身基本情况、就业经历,甚 至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具有如实说明的义务。而且,用人单位只有了解职工的 基本情况,才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及个人的基本信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如有的工作不适合怀孕妇女,有的工作需要较长的连续性,这些工作岗位就不 宜安排有生育计划的女性工作。如果职工不如实提供基本信息,很可能就会打乱 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甚至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因此,员工应当如实提 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另一方面,职工如果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 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还可能会以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 合同基于劳动合同欺诈而无效。且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九:工厂搬迁员工辞职能否要补偿金? 一、典型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某运动用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2004 年 9 月 27 日,任某受聘于深圳某运动用品厂,任职工模制作,双方 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 年 9 月,深圳某运动用品厂将经营地址搬迁至广东省惠 州市。其后,任某以“工厂搬迁”为由提出辞职,该厂在 2007 年 9 月 30 日结 算了任某的工资,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7 年 10 月 17 日,任某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深圳某运动用品厂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金。2007 年 11 月 15 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1、深圳某运动用品厂支付任某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626 元。2、驳回任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裁决后,原审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原告进行工厂搬迁是法律允许范围 内的正常事项,原告将搬迁事宜告知了被告,被告并未提出异议。由于被告以家 中有事为由提出辞工,在原告同意后,领取工资离厂。原告不应支付被告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5626 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结果: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626 元 龙岗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判决:深圳某运动用品厂支付 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5626 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 付清。案件受理费由深圳某运动用品厂负担。 一审宣判后,深圳某运动用品厂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的。 三、案例点评 法官评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约应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深圳某运动 用品厂陈述任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职,并未依法举证证实,法院对此 陈述不予采信。双方就搬迁后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无法达成一致,且深圳某运动 用品厂对搬迁后的企业性质等情况也未如实告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深圳某运动用品厂理当支付任某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深圳某运动用品厂与被上诉人任某之间的事 实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上诉 人深圳某运动用品厂将厂址搬迁到惠州市,致使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被上诉人任某据此提出辞职,并请求上诉人深圳某 运动用品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深圳某运动用品厂将经营地址搬迁到广东省惠州市,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协议的情况,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操作提示 1、劳动合同中工作地址的表述清晰明确 2、因公司业务变动,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应适当保留证据,例如《离职面谈记 录表》等,完成依法举证相关行为。 案例十:规章制度想生效,前置沟通是良药 一、典型案例 小李是某公司办公室职员,2008 年 10 月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为每月 1800 元。2009 年 4 月,小李在工作中因文件交接失误, 导致文件丢失。情急之下,她与公司文件接收人小赵发生口角,给公司正常的工 作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三日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小李发出了书面通知,以小 李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要求小李在五日之内到 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小李接到通知后立即找到人力资源部 以公司制度未告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 2009 年 5 月,小李在遭到公司多次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 裁。、 仲裁结果: 由于该公司未能出据规章制度已公示告知并依法生效的材料证明,最终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小 李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600 元。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决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 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案例点评 通过上述案例,很多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也都可以看出“规章制度 是否依法生效”是本案的关键。 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的生效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决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 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所以,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 公示、告知,未能依法生效,就不能作为公司管理员工的合法工具,必然不能得 到法律的支持。 从沟通的角度看,该公司就是没能做好员工入职的沟通工作,没有摆正沟 通在劳动合同订立环节的位置。专家认为,企业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环 节中,应当将沟通前置,沟通可以体现在公示告知和培训上。通常,企业向员工 公示告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公司的 四、操作提示 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岗位标准、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条款等方面,很多 企业也都将相应的公示告知事项编成员工手册,采用员工培训的方式与员工进 行沟通。同时,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环节中,公示告知和培 训也常有体现。然而,在企业公示告知和培训的沟通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企业采取了沟通的行动,却忽略了相关材料的留存和备案,可能会导致 企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企业为了沟通而沟通,使沟通流于形式,不落实沟 通的结果,为企业将来的管理不畅埋下隐患等。因此,专家建议各企业在沟通的 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与法律的结合,适当采用必要的合法手段和备案措施, 重视沟通的目的性,达到真正公示告知和培训的效果。 企业要想运用好沟通的软管理,首先应当明确沟通在劳动合同管理四大关 键环节中的位置。在劳动合同订立环节,企业应当做到沟通前置,目的是使员工 明确企业需要告知、培训的相关内容,引导员工认同企业文化和管理模式;在劳 动合同履行环节,企业应当做到沟通后置,目的是在管理行为和问题处理后, 第一时间与员工进行沟通,达到正向激励、缓解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矛盾与对立情 绪的目的;在劳动合同变更环节,企业应当做到沟通前置,将变更的合法性、操 作性、相关的工作程序、给员工带来的影响等内容在实施变更前充分告知和说明 确保变更的顺利进行;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环节中,沟通最为重要,企业也应 当做好沟通前置工作,目的是直接降低企业的法律成本,规避法律风险,减少 劳动争议的发生。 案例十一: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一、典型案例 郑某与某测控公司于 2002 年 4 月 3 日签订了 3 年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新 软件测评工作。2005 年 4 月 2 日劳动合同到期,又续订了 5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至 2010 年 4 月 2 日到期。由于郑某工作认真负责,曾多次获得单位的先进工作 者称号,2007 年 5 月,测控公司决定将其派往下属的软件开发公司,担任开发 部项目经理。2008 年 3 月,软件开发公司因项目研发方向发生变化,与郑某协 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当郑某办结工作交接,领取支付经济补偿时,发现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是 2007 年 5 月,遂向软件开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工作年限应自 2002 年 4 月起 开始计算。软件开发公司不同意,郑某遂提请仲裁。 (二)仲裁结果 测控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公司的上级单位,与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与郑某 存在劳动关系,郑某被派往下属单位工作属于工作调动,2008 年 3 月双方协商 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在测控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 即起算时间为 2002 年 4 月。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经济补偿,按什么年限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所谓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 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本案中,测控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软件开发公司主张按照郑某在不同公司工 作的工作时间分开计算其工作年限是不合法的。首先,测控公司与郑某于 2002 年 4 月订立 3 年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续订了 5 年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 的甲方用人单位,测控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2010 年 4 月)前,与郑某仍然存 在劳动关系;第二,2007 年 5 月,测控公司派郑某到软件公司工作,属单位间 的工作调动;第三,测控公司与软件公司是上下级单位关系,在法律上无论郑 某在哪个公司工作,其用人单位都是上级单位测控公司。因此,作为软件公司是 无权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经协商,郑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 所以仲裁委裁决将软件公司的工作年限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即测控公司的工作 年限合并计算是合法的。 随着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持续增长,其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经营模式、管理 体制多元化发展,也在不断地进行并购、分立。在此种形势下,如何正确界定企 业与职工的法律关系、如何规范用工管理一直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十分头疼的 问题。专家认为,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判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自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建立法律关系;第二,用 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调动,无论是单位间的调动,还是单位内部岗位的调动, 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的变更程序,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岗位协议变更手续。 焦点二:本单位工作年限与连续工作年限的区分和应用 上文提到,“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劳动法律规定中,一般用于经济补偿的 计算。据专家对此类劳动争议的调查分析,提醒用人单位还应注意以下应视同本 单位工作年限的情形: (1)劳动者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 间应视同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 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劳动者应征入伍期间,虽与用人单位中止了劳动合同,但应视为本单 位工作年限。 (4)复退军人、转业干部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 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5)因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而未支 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连续工作年限”在劳动法律规定中,主要有以下用途: (1)作为确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 定,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 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作为确定年休假的时间标准。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 1 年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3)作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 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操作提示 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有些用人单位故意间隔一段时间后,再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以断开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此种做法是规避用人单位义 务的做法,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办理终止劳动 合同手续,只要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其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 前的工作时间,包括两个劳动合同之间的间隔时间,均应视为职工同一单位的 连续工作时间。 案例十二: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典型案例 小娟于 2007 年 12 月应聘到北京一家外企公司工作,并签订了 1 年期限的 劳动合同,负责与公司另一位同事小丽一起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月 工资为 1800 元。由于小娟经常在工作时间翻阅前台收到的免费杂志,以至于公 司的电话、接待工作几乎都落在了小丽肩上。2008 年 2 月,公司对全体员工进 行了工作考核,对小娟的不良工作态度进行了批评,小娟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认 真写了检查。2008 年 3 月,公司对所有岗位人员重新优化配置,决定前台接待 岗位配置 1 名员工,遂以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为 由,与小娟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下发了办理解除手续的通知,要求小娟在 15 日 内办结工作交接,不支付经济补偿。 小娟不服,以外企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 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仲裁结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该外企公司未与劳动者小娟协商,未履 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1800 元。此外,还应支付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而应发的一个月工资 1800 元,共计 3600 元。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 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 本 人或者 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企业优化人员配置,员工被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 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 在小娟与外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在前台接 听电话、接待来访者。2008 年 2 月,外企公司通过考核,对企业人员配置进行 优化,并根据前台接待岗位的工作任务将人员配置减至 1 人。小娟失去工作岗位 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没有岗位的小娟无法再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的工作内容工作,致使公司与小娟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通常表现在对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不清的问题上。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以此原因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却苦于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规定作为法律支持,与劳 动者无法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问题达成一致,最终走上了仲裁路。在此 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生效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明确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含义,罗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达成一致,避免争议的发生。 焦点二:只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吗?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用人单位一直
50 页
363 浏览
立即下载
试用期管理(法规篇)
学习笔记:HR 全程法律顾问—试用期管理 01 试用期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期 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过相互 的考察,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的法定上限 3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 试用期≤1 个月 1 年≤劳动合同期限<3 年 试用期≤2 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 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6 个月 二、试用期的延长和缩短 1、必须满足 3 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缩短、延长试用期。 注:北京的 HR 注意。北京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已经明确约定试 用期的情况下,双方又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反了“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 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因此,需要非常谨慎。 (2)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3)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延长 HR 应对: 1、HR 应对针对不同的劳动者、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进行“个 性化”的设置。 2、HR 应当谨慎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如需延长试用期: ①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与员工达成一致或征询员工的意见; ②为了避免事后取证的风险,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征询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的,让 其签字确认。 02 试用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一、试用期工资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 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则 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2)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 2200 元/月;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20.3 元/小时。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 80%(满足其一即可) 二、试用期福利待遇 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这并不因劳动者处于试用期 而有所不同。 注: 员工在试用期内,仍然依法享受医疗期、婚假、产假及其福利待遇,即使发生重合,甚 至导致试用期虚设,用人单位也无权单方面剥夺其权益或延长试用期。 03 试用期的约定限制 一、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短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不得单独设定 《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则试用期 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常见:员工二次入职时,用人单位不能再约定其试用期。就算岗位不同,也不能再约定 试用期。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 者工资, ①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②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 ③并视其欠工资时间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欠付 1 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 20%赔偿金; 欠付 3 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 50%赔偿金; 欠付 3 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 100%赔偿金。 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04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解约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情形下的解约处理 (1)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在试用期内解约,无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或赔偿培训费用。 (2)用人出资招用员工,员工在试用期内解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招收录用 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如猎头费用。 HR 应对: 1、由于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HR 尽量不要给试用期员工安排一些连 续性较强、不易交接和比较重要的工作,以免员工随时走人使公司的工作陷入被动。 2、由于企业出资培训的员工在试用期内解约,不需赔偿。HR 在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和选 择培训对象时,应尽量将专项出资技术培训放在试用期结束之后,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则主要提供一些基础入职培训和上岗培训等。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解除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录用条件:第一、内容必须合法;第二、必须明确具体;第三、必须经过向劳动者公 示。符合三点,才能作为有效的前提和标准在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 合同时援用。 ②有效的试用期评估考核 用人单位应科学地设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将其和录用条件结合起来,从而对员 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为客观有效的判断。 ③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做出解除决定。 HR 应对: 1、HR 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做好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完善;同时,应当树立较强的证据意识:采用书面形式,员工签字确认。 2、HR 试用期评估考核应当提前,尽量不要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才进行,解除决定必须 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送达劳动者。 (试用期 3 个月,2 个月半的时候进行试用期考核评估) (2)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可任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或处于患病器、孕期、产期、 哺乳期等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造成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见第二章第 5 节)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提前 30 日通知/支付 1 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解约的程序 (1)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建议最好用书面形式。 (2)经过工会程序 作者知识笔记
7 页
476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 严格遵守。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 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 务的事项。 第二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 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三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 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 理廖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四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 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 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 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五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 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 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 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 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 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 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 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 企业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人事部)负责解释。 浙江奔奔针织有限公司 2006 年 3 月 10 日
2 页
347 浏览
立即下载
员工保密协议管理工具通用模板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一、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 《保密 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二、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和 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三、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于与甲方保持劳动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动关系 之后,也不论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 义务是永远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 乙方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披露、使用或提供条件 让第三人获得、披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于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二) 无论乙方出于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 授权向第三人披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披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 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四、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于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披露、使 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披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于本协议禁止的侵 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事,在乙方不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于秘密 时,应当在采取行动之前先向甲方进行确认。 秘密的范围 五、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产品(服务)相关的技术信息,即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甲方产品 (服务) 【列举产品或服务开发的详细环节】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在下面详尽列出已知的情形】: i. 工艺流程; ii. iii. (二) i. 有关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下面详尽列出已知的情形】: 客户名单; ii. …… (三) i. ii. iii. 有关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下面详尽列出已知的情形】: 薪酬制度 企业财务状况 未发布的【并购、投资】项目信息 iv. 保密义务 六、 乙方应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并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七、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披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披露、使 用规定于本协议第三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特别是: (一)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开发或参与开发的 【 产品(服务)】的 技术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亦不得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阅览、使用; (二)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技术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印刷文档、电子文档、声音、视频的方式,自己或提供条件让第 三方进行获得、披露、使用。 (三) 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与其他公司、个人 合作或本人独自进行的方式,研制、开发与甲方产品相同或相似之产品,或从 事、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四)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甲方【列举产品或服务开发的详细 环节】等方面的资料,即使这些资料与技术无关; 八、 本协议中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取得全 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九、 若乙方与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还应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违约责任 十、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相当于乙方违反协议行为发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于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 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励、津贴、社会 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十一、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应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与第三方共同侵权的, 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 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支出, 及下列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a) 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b) 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之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与 违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之积; c) 任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d) 根据市场一般情况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十三、 除第十一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 十四、 本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与第十条规定的违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方支 付的违约金并不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十五、 本协议的效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与本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十六、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甲乙双方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字、盖章并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4 页
330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比较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比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 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 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 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 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 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 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 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没有 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两 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1 首先,要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 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极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 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 为的若干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 内容等信息。与企业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经营信息及 技术信息及属于第三方但某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等也都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保护 权属于企业的绝对权力,任何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法 人和自然人,不管因何原因知晓,在未获得商业秘密所有者同意 的前提下都不应向外界泄露,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知 悉者均具有保密的义务。 其次,要对“保密协议”进行界定:“保密协议”是指用人 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 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 备以下主要条款: (1)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 保密协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 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 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 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 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2 最后,要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界定:“竞业限制条款”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 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 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 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 3
3 页
347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包括在职期间)
编号: XXXX 有限公司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姓名: 签约时间: 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签字: 1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各方: XXXX 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甲方,办公地 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以下简称“甲方”); 和 员工【 】,【 】国家之公民,身份证号/护照号为【 】,住所地为【 】(以 下简称“乙方”)。 鉴于: 乙方系甲方员工,双方已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在工作中有机会获得 甲方及其关联方(定义见本协议第一条第 1 项)的保密信息(定义见本协议第 一条第 2 项)。甲乙双方均认为,未经甲方授权,任何披露、使用、处置保密信息 的行为都将不利于甲方的业务开展,并将给甲方造成严重且深远的损害和损失。 基于以上共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 合同条例》和甲方关于保护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职期间保守甲方保密信息的有关事项,签订本保密 协议(“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定义 员工签字: 2 除非本协议或者其附件另行给出了不同定义,否则本协议及其附件所提及 并采用的概念均按如下定义理解,各条款不再做具体解释: 1. 关联方: 系指与甲方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合伙、合资企业、甲方或 其他形式的企业和/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直接或间接接受甲方控 制、或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地共同受控于第三方。 2. 保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以任何形式记载或保存的(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全部或 一部分、原件或副本)甲方或其关联方不公开的或未经公开的信息: (1) 技术保密信息: 技术方案、技术指标、工程设计、电路设计、配方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改良、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数据库、系统、程序、操作手册、实验数 据、试验结果、检测报告、技术文档、研究开发文件、技术开发革新成果等; (2) 经营保密信息: 服务内容、产品信息(不限于产品原材料、产品配方、成份、组装方式等任何 与产品相关的信息)、经营手册、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市场计划或 预测、不公开的财务信息、价格政策、正与甲方或其关联方进行联络洽谈的 商机、产业(行业)不公开信息、营销方案(含计划、经营策略等)、采购资 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商业合同或备忘录、业务函电、招投标文件、甲方经 济状况、工程名称、竞标价格、发包对象、工程成本、扣率、现在和未来的业务 计划、供货网络等; 员工签字: 3 (3) 管理保密信息: 保密方法、会议纪要、未经公开或公告的甲方决议、未经公开的会议讨论意 见、培训资料、员工信息、人事档案资料、未经公开的政策调整、工作备忘录、 工作报告、甲方及其关联方正在讨论或者谈判的事实、文件及进度状况(包 括本协议)、薪资水平、准备提起诉讼的案件、正在诉讼未判决的案件等; (4)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 专有知识、专用技术、设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5) 其他保密信息: 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信息、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甲 方或其关联方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甲方已采取加锁加密代码等防范 措施的信息、在载体上注有保密标志的信息,以及经甲乙双方以口头或书面 形式声明并确认的其他保密信息。 3. 竞争业务: 指(1)甲方或其关联方正在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2)与甲方或其关联方 所经营的上述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4. 竞争对手: 指除甲方或其关联方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 业或其他实体。 5. 离职通知期 指无论因为甲方或者乙方原因,在双方或一方确定并通知对方要求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之日始,至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终止之日的期间。 员工签字: 4 6. 权利人: 本协议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保密信息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甲方、其 关联方、甲方客户或者任何甲方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 二、保密内容和范围 1. 凡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部分所述保密事项,均视为本协议项下乙方需要承担 保密义务的内容及范围。 2. 凡乙方受甲方雇佣期间获取或知悉任何涉及第一条定义部分所述之保密事 项时,乙方应认识到,除非甲方特别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保密事项的,乙方 应当自觉将该事项视为保密事项。 3. 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部分所述保密事项包括任何能够反映该事项所含信息的 材料及工具,不论其载体为书面、传真、电话记录、电子形式、录音录像形式 或任何其他可能的形式。 4. 乙方负有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谨慎义务,乙方不确定或不清楚保密事项 不能成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免责理由。乙方在雇佣期间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 容或信息是否为甲方保密事项时,应当向甲方相关部门询问,并由甲方鉴 定其性质。在得到甲方书面答复之前,乙方不可擅自进行下述第三条“保密 义务”第 1 款所述任何行为,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5. 不论乙方是依其工作便利或者依任何其他方式,乙方受甲方雇佣期间获取或 知悉的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保密事项,乙方均具有保密义务。 6. 本协议项下,乙方需遵守的保密事项之范围,不限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接触、获知的保密事项,还应包括乙方自入职以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获 员工签字: 5 知的保密事项。 三、保密义务 1.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实 施如下行为,无论是通过其个人或其同事、代理、亲属或其他任何形式,也 无论代表是其个人还是代表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 (1) 向不必要知晓保密信息、或无权知晓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事项无关的个人或 组织直接或间接地披露、泄露、谈论、交流获知的保密信息; (2) 未能妥善保管与保密信息相关的资料,导致与保密信息无关的个人或组织 知晓、接触到该保密信息,或者私自将涉及保密信息项的材料及文件等载 体携带出或传递至甲方可控制范围之外; (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因职务获取的保密信息发表、公开,或擅自对保密 信息进行复印、打印、复制、拷贝等行为; (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向与保密信息无关的个人或组织披露、交付或者提供 保存或记载保密信息的材料、工具、密码、代码、或钥匙,或者搜集、盗用与 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保存或记载保密信息的材料、工具、密码、代码、或钥匙 (5) 设立、从事、参与或经营任何实体; (6) 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第三方内(无论是否与甲方具有竞争业务)担任任何职 务或者拥有利益,上述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董事、监事、经理、合伙 人、管理人员、顾问、销售代表、投资人或代理人、股东等; 员工签字: 6 (7) 为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提供咨询建议、 财务支持或担保; (8) 引诱、游说或接近,或者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促使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 他员工解除其与甲方或该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9) 引诱、游说或者企图引诱、游说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到与甲方或其关 联方有竞争业务的单位任职或参加咨询活动; (10) 引诱、游说或接近或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任何正在或者将要与甲方或其关 联方有业务往来的个人、组织终止该等业务往来,或者引诱、游说或企图引 诱、游说该个人、组织与乙方进行个人交易和业务往来; (11) 引诱、游说或接近或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任何正在或者将要与甲方或其关 联方就业务合作进行谈判的个人、组织终止该等谈判,或引诱、游说或企图 引诱、游说该个人、组织与乙方进行个人交易和业务往来; (12) 发表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其关联方及其各自董事、管理人员的名誉、 声誉及利益的言论,或披露此类信息; (13) 利用职务便利或雇佣期间掌握的保密事项等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甲 方或其关联方的商业就会,或与甲方竞争,接受甲方任何客户的订单,或 为本人或其他个人、组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14) 以任何方式引诱、劝诱或说服,或者企图引诱、劝诱或说服,或者以任何方 式干扰甲方业务或者试图做出任何前述行为以使(i)甲方的任何现有客户 成为与甲方或其关联方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的客户,或 (ii)甲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现有客户或供应商终止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 员工签字: 7 合作; (15) 从事任何与甲方或其关联方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其他活动。 2.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均应当履行如下义 务: (1) 乙方在职期间若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征得甲方批 准,并就可能涉及甲方保密信息的内容征求甲方意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 方能使用。 (2)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保密信息相关的各种材料、工具或者工作密码、钥匙,不 对外提供和泄露,无论该材料、工具、密码或者钥匙是否因乙方工作原因获 得。 (3) 甲方客户对甲方提出保密要求的,乙方应遵守甲方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 (4)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搜集与自己工作无关的甲方保密信息,并应当自觉回避 与自己无关的保密信息。 (5) 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发现无关人员知晓、接触到保密信息的,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进一步泄密,并及时报告甲方。 (6) 除甲方书面同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乙方不享有任何能够 成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免责理由。 (7) 乙方同意:为保证甲方有效掌控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甲方保留阅读、复 制、删除和保存所有乙方在工作场所内发送和收到的电子邮件、各文件、资 料的权利,无论该邮件、文件或资料是个人用途还是公务用途,并且所有该 员工签字: 8 等邮件、文件或资料都是甲方资产。 (8)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 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 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尽谨慎义务,采取任何必要、合理努力,维护 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保密事项,以保 持其机密性。 (9) 乙方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 合同,否则,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形下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0) 当甲方要求收回其所有的保密信息,乙方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它有 形的保密信息,以及描述、概述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描述、概述 该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副本、影印件、摘录件。 四、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或其关联方的资源、 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物质条件、技术信息、硬件设施、软 件设施、办公场所、机器设备、业务信息等)或工作时间产生的发明创造、实 用新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数据、图形、文档、源代码或其他作品等知识 产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属于职务成果 其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或其关联方享有。 2. 甲方或其关联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前述第 1 款所述知识 产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员工签字: 9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 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 产权。 3. 在甲方或其关联方成为前述第 1 款所述知识产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的权利人之前及之后,乙方均应将该作品、技术信 息或其他经营信息作为甲方保密事项予以保密。 4. 乙方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因职务获取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 创造、研究成果、工作文件的内容发表、公开。 5.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无关的作品、知识产权、技术信息 或其他经营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书面向甲 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前述作品、技术信息或其他经营信息确属于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同意乙方享有知识产权。否则,乙方没有申明的任何在任职 期间的完成或部分完成的作品、技术信息或其他经营信息,推定其属于职务 成果,一切相关权利归甲方。 五、协议期限 1.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 2 年止。 2. 前款所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包括任何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原 因,无论该原因是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导致。 六、离职通知期 员工签字: 10 1.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通知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1) 不得进入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工作场所或任何甲方的物业; (2) 从甲方或其关联方内的任何办公室离开; (3) 停止履行原工作岗位相关职责; (4) 必须向甲方返还所有属于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其 他材料(包括复印件); (5) 不得联系或试图联系任何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客户、供应商、代理人、专业顾 问、经纪人或银行。 2. 经甲方书面要求乙方实施上述行为的,不视为乙方失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 。 3. 除特殊事由外,乙方在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及其解除/终止日期将不受影响。 4. 乙方在上述期间的薪资福利将不会发生调整。 5. 在其与甲方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因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 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及其拷贝件,均应当向甲方返还。 七、保密地域范围 乙方确认,在其受甲方雇佣期间,需在任何地域内遵守本协议约定之 保密 义务。乙方不得以该地域不能够或者不具备形成甲方的实际竞争关系为理由,要 求排除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 八、违约责任 员工签字: 11 1.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义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 付相当于本协议签订当月乙方月工资/报酬(乙方当月在甲方处的全部可得 收入)的 12 倍作为违约金。 2. 如前款所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需进一步赔偿甲方的损失。 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丧失的商业机会; 乙方因违约 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甲方为向乙方或相关第三方维权所支出诉讼费用、 调查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用等。 3. 如因乙方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 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 此需向第三方支付的各项赔偿费用;甲方因处理第三方指控所指出的诉讼 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用等。上述费用和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 /报酬中扣除。 4. 如乙方在受甲方雇佣期间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 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或相关法律之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 动合同,并且,乙方须承担前述第 1 款和第 2 款所述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九、协议解除及终止 1. 双方协商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解除或终止: (1)保密期限届满; 员工签字: 12 (2)甲方宣布解密; (3)甲方保密事项已经公开。 2.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甲方任何时候都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前 5 个工作日 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十、信息载体 1. 乙方同意,乙方所持有或保管的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均归甲方所 有,而无论这些保密事项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前述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设备、 光盘、磁盘、磁带、笔记本、文件、备忘录、报告、案卷、样品、账簿、信件、清单、 软件程序、录像带、幻灯片或其他书面、图示记录等。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 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将前述载体交付给甲方。 2. 若前述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保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保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并把原载体上的保密信息消除,否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 转让给甲方,甲方有权不予返还该载体,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与该载体经济 价值相对应的费用补偿。 十一、保证及承诺 1. 乙方确认并承诺如下地址为乙方的真实并有效的地址:【 】。甲方及其关 联方向该地址发送的任何文件、告示或通知均视为能够送达乙方,并在发送 后的第 3 日起即视为已经送达,如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的,由员工自行负责。 员工签字: 13 乙方如变更上述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权利或义务。 3. 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内容、范围、义务、地域和期限等条款是 公平合理的,上述约定是为保护甲方和其关联方充分使用其保密信息开展 经营所必需的。 4.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 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 行性。 5. 本协议项下乙方需遵守之保密义务,系乙方作为甲方之员工所应当履行之义 务,甲方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任何保密费用。乙方同意,任何情形下,乙方 均不得以甲方未支付保密费为由违反其保密义务。 十二、其他 1.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主题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前双方有关本协议主题 事项的所有书面及口头的协议和谅解。 2.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系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得用于对具体内容的解释,合同 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以条款的具体规定为准。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4.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盖章后生效,且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补充或修改。 [以下无正文] 员工签字: 14 [本页无正文] 有鉴于此,本协议由甲方正式授权代表和乙方亲自于本协议首部所示日期签署, 以昭信守。 甲方:【 】公司(盖章) 签名: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日期: 乙方: 签名:_______________ 姓名: 日期: 员工签字: 15
15 页
336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协议模板汇总及相关争议案例
保密协议模板汇总及相关争议案例 保密协议(通用模板) ........................................................................................... 2 保密协议(制造业) ............................................................................................... 7 技术保密协议书(科技公司) ............................................................................. 12 保密协议(贸易类员工) ..................................................................................... 17 员工保密协议(文化创意业员工) .................................................................... 22 保密协议(外贸电商) ......................................................................................... 27 保密协议(房地公司) ......................................................................................... 30 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 33 签了保密协议后,员工跳槽后被企业索赔,合理吗? ................................... 37 签订保密协议,一定要给保密费吗? ................................................................ 39 员工离职后迗反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 40 只签订保密协议(含竞业禁止条款),无经济补偿无敁,协议有敁吗? .... 42 员工离职后丌履行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 43 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额外付保密费? ........................................... 44 保密协议(通用模板)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仹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手机) (固定电话) 鉴二乙方系甲方员工,幵获得甲方支付的报酬,甲乙双方存在劳劢合同关系,双方就乙 方在仸职期间的保密亊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保密内容 乙方须予以保密乊信息指乙方不甲方劳劢合同存续前、存续中及解除劳劢合同后,内容 包括但丌限二以下内容: 1、 公司管理 乙方在从亊制定工作中获悉的甲方乊近、中、迖期业务収展计刉、资金及融资状冴、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营运作业规范、分配方案、战略计刉、行销企刉、财务会计资 料、物料采贩、人亊管理(人亊资料、薪酬资料、彔用条件等)、品质控制制度、货 源情报等; 2、 市场信息 行销计刉、合作计刉、方式、各类协议、经销商名单、供庒商名单、用户名称、招 投标中的标库、标书内容、交易价格、定价政策、销售策略、工程信息等; 3、 技术信息 技术笔记及文档、保密数据、设计程式、技术设计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庑、研究开収记彔、技术报告、检测报告、 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和甲方的公 司内部系统有关乊所有资料、图表、文件、电脑软件等等及其他不甲方营业活劢和 方式有关乊资料等;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内容形式,包括但丌限二:文字资料、电脑文档、图片、视听资料等信 息载体。 第二条、 保密期限 1、 甲、乙双方劳劢关系确立期间; 2、 甲方的与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间; 3、 仸何有可能造成甲方名誉及经济损失期间。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 乙方庒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乊信息视为公司信息秘密,丌得将返些信息用二乙方接叐 聘用的工作以外的仸何方面,丌得向甲方以外的仸何第三方泄露不其所从亊工作有关 的仸何信息。 2、 乙方只能将其掌握的甲方的信息秘密用二甲方许可的亊由,或者用二完成甲方的工 作。乙方丌得将上述信息秘密用二其他方面。乙方或者第三方对二甲方的信息秘密 的仸何修改、打印、复制均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3、 出二甲方的需要,乙方在公司内部更换职位时,乙方庒在工作交接时交出其掌握的 不新工作无关的所有信息秘密资料。 4、 在日帯工作中,乙方庒将涉及甲方信息秘密的资料,不其他一般性资料、物品分别 存放,幵保证将涉及甲方信息秘密的资料至二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乊接触, 幵确保该资料丌致泄密。 5、 未经甲方亊先书面许可,乙方丌得以仸何方式(包括丏丌限二口头、书面、磁盘、 通信网络等介质)向其仸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 信息秘密。 6、 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对二废弃丌用的保密资料庒作如下处理:文件、图纸等磁盘或 秱劢存储、视听资料或其他丌易销毁的食物及时交迓甲方,由甲方统一处理。 7、 乙方在遗失甲方的保密资料时,庒及时向甲方汇报,以便是甲方能立卲采叏相关措 施,减少因信息秘密泄露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若为敀意情亊,一经查核,甲方 得依下述【迗约责仸】追溯既往。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充分了解所从亊工作会接触公司有关商业信息秘密丏仸何泄密将造成公司重大 利益伤害的基础上,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 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证丌因乙方的敀意或过失 是他人获得、使用返些信息。 2、 除甲方正式的书面指示外,仸何口头或非正式的书面指示均丌构成乙方向仸何第三 方告知或提供不甲方信息秘密有关乊资料的抗辩理由。 3、 除工作上确有必要外,乙方保证丌出二敀意了解、掌握非本部门所涉及的信息秘密 和技术秘密,更丌会出二敀意获叏有关的资料。 4、 乙方保证在仸职期间或离开职务后(包括调职、离职、停职等原因),丌私自复印 或保留和甲方信息秘密有关乊仸何资料,亦丌将知悉的内容泄露二其他仸何第三方, 或协劣第三方获悉相关资料的内容。 5、 乙方保证在职期间,丌不仸何第三方签订书面劳劢合同,也丌不第三方建立亊实劳 劢关系。尤其在仸职期间,丌利用其在工作中了解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为自己或第三 方从亊本工作相同或类似乊工作或研究,以获得丌正当乊利益或造成甲方乊损害。 6、 鉴二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信息秘密,对甲方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劢关 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乊后,乙方均承担甲方因投资、培训或提供创造机会而对返些信 息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乙方保证:在劳劢合同终止后,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劣 他人在甲方的竞争领域内使用该信息秘密,丌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劣他人甲方公 司内掌握信息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7、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时,所有由乙方所作或保管的有关甲方上述保密内容的笔 记、备忘彔及仸何形式的档案、文件、物品等均需卲时交予甲方,幵由甲方签收。 8、 乙方在甲方仸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 等产生的収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程式、技术秘密或其他信息秘密,有关的 知识产权均属二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返些収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信息秘密,迕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无需经过乙方的同意。乙方庒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叏一切 必要的行劢,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劣甲方叏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说明 本合同所称的仸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叏工资为标志,幵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 为仸职期间。仸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帯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 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仸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 领叏工资丏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収给乙方全部或部分 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迗反本协议义务及陈述和保证的,视为乙方严重迗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 利按劳劢合同法第 39 条单方面解除劳劢合同。 2、 若乙方迗反上述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庒予以全额赔偿。 3、 乙方因迗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庒当全额归迓甲方。 4、 乙方迗约的亊实幵丌能解除其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在因迗约而赔偿甲方损失后, 仍需继续遵守本保密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収生争议的,由甲、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丌能解决时,提 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其他 甲乙双方可根据工具实际工作情冴,对本合同未尽乊处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不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敁力。 九、生效 本协议一式事仹,签署后生敁,双方各执一仹。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保密协议(制造业)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仹证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甲方甲乙双主的《劳劢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保 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事、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 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三、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包括但丌限二: (一)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将甲方开収或参不开収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 露给他人,亦丌得提供条件让第三方阅览、使用; (事)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丌得将甲方技术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以仸何方式,包括 但丌限二以印刷文档、电子文档、声音、视频的方式,自己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方迕行复制、传播、使用。 (三) 本条第(事)款所指的技术信息,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甲方产品设计、 生产、调试、安装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a) 产品原型、半成品和成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实验过程和结果、技术数据、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涉及商业 秘密的业务函电等有关产品的信息; b) 产品原型、半成品的图片,无论其以电子、印刷或其它形式存在; c) 未収布产品的图片、说明书、操作手册,无论其以电子、印刷、声音或其 它形式存在; d) 甲方的供庒商名单、原材料清单,无论清单中的返些供庒商或原材料是否 最终为甲方所使用 e) 甲方为获得本款 a)、b)、c)、d)项中所刊的信息而迕行的准备工作的 记彔,包括但丌限二会议记彔、电子邮件、工作库稿,无论返些记彔以电子形 式或印刷形式存在。 (四)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个人 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方式,研制、开収不甲方产品相同或相似乊产品,或从 亊、经营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五) 未经甲方授权,丌得向第三方抦露有关甲方产品的研究、设计、制作、使用、 销售等方面的资料,卲使返些资料不技术无关; (六) 丌得泄露甲方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a) 甲方的客户资料; b) 甲方的薪酬制度; c) 甲方的经营信息 d) 甲方不第三方合作的情冴。 四、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得全 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五、 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六、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 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 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 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事)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 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 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三)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 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 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 密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七、 迗约责仸 (一) 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 金。迗约金数量相当二乙方迗反协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劥、津 贴、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事)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 权的,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三) 乙方同意,本条(事)款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a)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b)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 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乊积; c)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d)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四) 除本条(事)款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 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叏证费等。 (五) 本条(事)、(四)款规定的损失赔偿不(一)款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八、 本协议的敁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事)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九、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双方 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 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技术保密协议书(科技公司) 甲方: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 地址:XX 市 XX 大道 XX 号 xx 大厦 xx 楼 乙方(姓名): 身仹证号: 家庭住址: 乙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书》相关技术保密条款,自愿加入 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 ) ,幵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収企业电子商务、商务短信等相关软件 的开収、设计等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 一致,为确保相庒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丌被泄露,幵防止上述“相关工作”保密 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仸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不其工作岗位相庒的保密职 责。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丌明确乊处,乙方亦庒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叏仸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二仸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仸何属二甲方或者虽属 二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性, 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不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仸。 第事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二甲方或虽丌属二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方案、商标设计、商标命名、业务流程、技术文档、信息等。 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刉、定价政策、财 务资料、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劥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 等以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商机和业务亊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 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以及本协议文本。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不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 可获得著作权、与利权的作品、产品,庒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仸务而创造的作品、 产品,其著作权、与利权均归属二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 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彔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仦器以及其他仸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返 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乙方相关工作仸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纨要和方案; 2.乙方不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乊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収成果和技术秘密; 4.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讣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保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劥,奖金中内含保密费, 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敁益而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贴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仸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此补贴直接在原 工资单上体现,丌另行增加) 。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仸制: 1.甲方庒根据相关工作仸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 迕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成果的正当庒用,幵根据创造的经济敁益给予资劥; 4.对丌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庒及时通知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6、乙方庒仅将甲方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二工作范围内; 7、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 保密责仸,未经甲方同意丌得提供给仸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丌得利用技术秘密迕行新的研究不开収; 9、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仸,庒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丌得对其迕行复制,私自盗用、泄密、仺造等; 10、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収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庒及时通知甲方,幵 采叏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 其他成员、聘请的与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叏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 提供。 12、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乊外,未经甲方同意,丌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収布、出 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仸何方式使仸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丌得知悉该项 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二甲方或者虽属二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丌得在履行职务乊外使用返些秘密信息。 13、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乊后仍对其在甲方仸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仸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保密义务: 1) 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 乙方从离职日起三年内丌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亊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双 方讣可,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14、乙方其在甲方仸职期间及离职乊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亊先书面同意,丌得在不甲方 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亊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仸仸何职务, 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亊、监亊、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丌得自营不甲方相 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离职三年内,甲方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 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双方劳劢合同约定的乙方正帯工作时间工资) ,劳劢者迗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庒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迗约金。 15、乙方离职时或者二甲方提出请求时,迒迓全部属二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 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彔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丏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 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幵抂原载体 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十条、迗约责仸: 1、如乙方迗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卲解除聘用合同,幵当月叏消 收回甲方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 2、乙方如迗反本协议仸一条款,庒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迗约金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的迗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庒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 丌包括迗约金) 。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不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 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事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丌成,仸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 意,选择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议 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仹,有敁期为 叁 年,自双方签字完成乊日起生敁。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手印) :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家庭固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贸易类员工)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仹证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劢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十一、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保 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十事、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 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十三、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 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 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 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事)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 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 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十四、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使 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 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密 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秘密的范围 十五、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一) 有关甲方批収、零售、迕口、出口的货物资料,包括但丌限二货物清单, 或货物清单的一部分; (事) 有关甲方供货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供货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 等。 (三) 有关甲方分销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分销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分销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等 (四) 有关甲方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客户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等 (五) 有关甲方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薪酬制度 ii. 企业财务状冴 iii. 乙方的运营计刉,包括预算、战略规刉等 iv. 乙方未収布的项目信息,包括幵贩、投资、融资、市场开拓等项目的信息 v. 乙方未収布的不第三方合作的信息 保密义务 十六、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十七、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抦露、 使用规定二本协议第三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 十八、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个人 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方式,开収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十九、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得全 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事十、 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违约责任 事十一、 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 金。 迗约金数额为相当二乙方迗反协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 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劥、津贴、 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事十事、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 权的,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事十三、 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 支出,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e)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f)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 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乊积; g)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h)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事十四、 除第十一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 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叏证费等。 事十五、 本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不第十条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 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事十六、 本协议的敁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事)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事十七、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 双方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事十八、 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员工保密协议(文化创意业员工)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仹证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劢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事十九、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 《保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三十、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 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三十一、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 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 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 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事)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 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 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三十事、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 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 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 密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秘密的范围 三十三、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一) 有关甲方作品、产品的计刉、方案,包括但丌限二: i. 选题计刉; ii. 主创人员组建计刉、方案; (事) 有关甲方不作者、艺员、导演、摄影等文字、声音、影像创作人员展开合 作的尚未公布的细节,包括但丌限二: i. 非签约创作人员合作合同中的报酬、项目运转时间、未公布的选题 ii. 签约创作人员的报酬和未公布的选题。 (三) 有关甲方不分销商(包括出版社、剧院影院、媒体、电台、电视台等)合 作的细节,包括但丌限二: i. 分销商的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每个分销商合同的细节 (四) 有关甲方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客户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等 (五) 有关甲方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薪酬制度 ii. 企业财务状冴 iii. 乙方的运营计刉,包括预算、战略规刉等 iv. 乙方未収布的项目信息,包括幵贩、投资、融资、市场开拓等项目的信息 v. 乙方未収布的不第三方合作的信息 保密义务 三十四、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 务。 三十五、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抦 露、使用规定二本协议第三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 三十六、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 个人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方式,开収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三十七、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 得全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三十八、 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三十九、 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 金。 迗约金数额为相当二乙方迗反协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 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劥、津贴、 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四十、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权的, 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四十一、 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 支出,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i)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j)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 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乊积; k)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l) 四十事、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除第十一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 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叏证费等。 四十三、 本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不第十条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 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四十四、 本协议的敁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事)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四十五、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 双方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四十六、 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保密协议(外贸电商)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仹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劢合同》;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9、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保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 件中的保密规定。 10、 签署本协议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 的保密制度。 11、 乙方明确了解: a) 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 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 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 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b)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 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12、 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 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 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密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密的范围 13、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一) 不产品(服务)相关的技术信息,卲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甲方批収、零售、迕口、出口的货物资 料,包括但丌限二货物清单,或货物清单的一部分; (事) 有关甲方供货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供货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2) 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等。 (三) 有关甲方分销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分销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2) 分销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等。 (四) 有关甲方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客户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2) 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等。 (五) 有关甲方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薪酬制度。 (2) 财务状冴。 (3) 甲方的运营计刉,包括预算、战略规刉等。 (4) 甲方未収布的项目信息,包括幵贩、投资、融资、市场开拓等项目的信息。 (5) 甲方未収布的不第三方合作的信息。 14、 所经营电商平台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丌限二: a) 公司账号、邮箱信息,包括名称、密码、经营产品、SKU 等。 b) 第三方软件信息,例 ERP 系统等,包括名称、密码等。 c) 团队协作流程等。 保密义务 15、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16、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规定二本协议第三 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 17、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个人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 方式,开収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18、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得全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 产品。 十一、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违约责任 十事、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金。迗约金数额为相当二 乙方迗反本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高者为准。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 金、奖劥、津贴、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十三、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权的,乙方对侵权行为给 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十四、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事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支出,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 中较高者: (1)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 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2)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 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 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所得乊积; (3)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高者; (4)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十五、除第十事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 叏证费等。 十六、本条第十事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不第十一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 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十七、本协议的敁力 (1)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更高的为准。 十八、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双方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 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九、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保密协议(房地公司) 甲方: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仹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护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 公司及集团的重大决策中需保密的亊项; 2. 公司及集团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刉、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决策,公司其他 丌宜公开的信息; 3. 公司及集团的商业模式; 4. 公司及集团章程、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本公司及集团内部 互相交流的内部文件资料; 5. 公司及集团的工作计刉、总结等经营情冴资料。 6. 客户资料。 7. 公司及集团资金运作计刉及方案,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8. 人亊档案、职工个人奖金及其他劳务性收入资料。 9. 为业务需要开収的市场调查、预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项目迕展等与题报 告及有关研究资料。 10. 公司及集团重要领导的住址、行踪、电话等个人资料。 11. 各类亊敀、意外和突収亊件。 12. 公司及集团讣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亊项。 (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根据需要,在乙方的职责范围内,对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可以让乙方知悉 其内容的一部或全部。 2. 甲方有权根据保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迗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迕行经济处罚。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幵将其在业务工作中所获悉的客户资 料、商业信息交甲方保存。 4.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采叏一定保密的措施,防止泄漏甲方的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等。 5. 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外借、复印或摘抁甲方的保密文件资料,庒征得甲方的批准 和同意。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丌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迕行其他活劢,乙方丌 得抦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7. 乙方丌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丌正当手段获叏或刺探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 术秘密。乙方丌得为他人窃叏、刺探、收买或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8. 乙方丌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或利用职务乊便迗反甲方保密制度和规定。 9. 乙方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事年内,如有迗反甲方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和本协议 的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庒承担全部责仸。 (三)协议期限 1. 聘用合同期内 2. 解除聘用合同后事年内 (四)迗约责仸 1. 乙方迗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劢合同,幵叏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2. 乙方迗反此协议或恶意泄漏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庒赔偿甲方所叐的全部 经济损失幵追究其法律责仸。构成犯罪的,秱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以上迗约责仸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 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五)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未尽亊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据有不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敁力。 (六)本协议一式事仹,自甲乙双方签章时开始生敁。 甲方(盖章) : 年 月 乙方(签名): 日 年 月 日 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鉴二甲方在乙方仸职,幵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庒报酬,双方当亊人就甲方在仸职期间及 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亊项,订定下刊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仸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仸何成文或丌成文的保密规章、制 度,履行不其工作岗位相庒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丌明确乊处,甲方亦庒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叏仸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二仸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仸何属二乙方或者虽属二第 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事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乊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丌得以泄露、告知、公 布、収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仸何方式使仸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丌 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二乙方或者虽属二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 业秘密信息,也丌得在履行职务乊外使用返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抦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返样做, 除非乙方已亊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三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乊后仍对其在乙方仸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二乙方或者虽 属二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仸职期间一样 的保密义务和丌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乊日起,计算到离职后三年。甲方讣可,乙方 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敀而无须在甲方离职 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四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丌得擅自使用仸何属二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丌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迗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叐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庒当承担乙方为庒诉而 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仸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庒诉费用和侵权 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五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 作仸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叐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庒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丌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仸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 仸务,除非乙方已亊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六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仸职期间,非经乙方亊先同意,丌在不乙方生产、经营同 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亊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仸仸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 人、董亊、监亊、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七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彔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仦器以及其他仸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 有,而无论返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甲方庒当二离职时,或者二乙方提出请求时,迒迓全部属二乙方的财物,包括 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彔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丏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 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幵抂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 消除。此种情冴甲方无须将载体迒迓,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乙方尚未公开的収展规刉、政策方针、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刉、方案、指令和商业秘密; 乙方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乙方的经营方法、经营状冴和实力; 乙方产品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等; 乙方未公布的人亊调劢、人亊仸免及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冴; 乙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资料、考核资料; 乙方具有保密级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彔、信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 乙方的客户名单以及客户的资料、财产; 乙方的定价政策、销售合同、销售网络、销售渠道; 乙方的采贩资料如迕货渠道、采贩数量、采贩价格等。 第十条 乙方提供甲方正帯的业务拓展空间,劤力创造有利二甲方収展的机会; 甲方庒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乙方及其客户乊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庒立卲 报告幵采叏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未经乙方批准,丌得复印、摘抁、随意或恶意拿走乙方的秘 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丌得向人他人泄露乙方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仸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叏工资为标志,幵以该项工资所 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仸职期间。仸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帯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 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仸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 领叏工资丏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収给甲方全部或部分 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事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丌成,仸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 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 法院。前文约定丌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迕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如迗反本合同仸一条款,庒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迗约金 1000 元;无论 迗约金给付不否,乙方均有权丌经预告立卲解除不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迗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庒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迗约金丌能代替赔偿损 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乊日起生敁,有敁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不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 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讣,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幵完全了解合同各条 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仹证号码: 乙方: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销售部门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了保密协议后,员工跳槽后被企业索赔,合理吗? 3 年前,马某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劢合同,同时签订了 一仹《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称: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和丌为自己或他人 的经营活劢使用的义务,该协议的敁力丌因劳劢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如迗反该商业 秘密保护协议,迗约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庒向公司支付迗约金三万 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劢合同。后来,马某庒聘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幵 将其在原软件公司掌握的工艺技术运用在产品制作过程中。该软件公司以马某迗约 为由要求其支付迗约金三万元,马某予以拒绝,双方遂収生争议。那么,请问:1、 该软件公司的技术是否属二商业秘密?2、马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业秘 密,庒否承担赔偿责仸?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典型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 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权利人企业的职工违反单位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 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 是第三人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 密侵权。本案中,马某利用其在某软件公司期间掌握的属于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 工艺技术,到他人企业进行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侵犯了该软件 公司的商业秘密。 《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 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法》第 22 条规定:“劳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 102 条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 据上述规定,马某不履行同软件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义务,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 业秘密,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软件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马某应按协 议约定赔偿该公司三万元。 签订保密协议,一定要给保密费吗? 员工陈某入职某公司,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在保密协议中规定说相关保 密费已包含在其每个月的工资里的条款,看到返,陈某就纳闷了,返丌等二没给保 密费吗?没给保密费那迓要遵守返个保密义务吗?心想返个协议是无敁的,也就笑 笑签了。那么,请问,签了该协议后,陈某必须履行返个保密义务吗? 案例解析 公司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可以涉及到竞业限制内容。设立竞业限制必 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 也可以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仅仅就员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细节作出规定。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绝对权。无论 公司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 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 为前提。这一点,与竞业限制完全不同。 公司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 明确规定,双方应该视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因此,该保密协议 是有效的,陈某必须依法给予遵照履行保密义务。 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沈某二 2011 年 6 月庒聘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 M 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经理, 不公司签订了劳劢合同,保密合同。公司组织学习了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员 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每月収放保密费用,员工迗约庒承担赔偿责仸。201 2 年 8 月,沈某提出了辞职申请,经 M 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劢关系。此后,N 公司在 市场上収布了相同功能的产品,M 公司经深入调查后,讣定是沈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 机密,遂向劳劢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沈某迗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公司 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庒承担赔偿责仸。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劳劢仲裁委员 会会支持 M 公司的申诉请求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离职后迗反保密协议,公 司是否可以追究? 案例解析 知识点: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一般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 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 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 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 M 公司的申诉申请。员工离职 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可以追究相关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 关的保密事项。《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离职人员在承担保密的义 务的同时也有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保密协议规定离职人员的义务以及相应 的经济补偿,则离职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此外,竞业禁止协议也是保护公司商 业机密,保持竞争力的方式。《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 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 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只签订保密协议(含竞业禁止条款),无经济补偿无 效,协议有效吗? 2008 年 7 月,戴小姐不北京某科技公司(简称“M 公司”)签订了劳劢合同, 双方约定了工资、保险等亊宜,合同有敁期为一年。同时也签署了一仹保密协议, 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戴小姐从离职乊日起一年内丌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双方未 约定离职后公司庒支付保密费。协议中约定,戴小姐如迗反本合同条款,庒当一次 性向公司支付竞业迗约金 10 万元。同年 10 月,由二金融危机的影响,M 公司的敁 益差,戴小姐考虑到自己将来的职业前途,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09 年 4 月, 戴小姐迕入一家外资科技公司工作,仍从亊同样工作。M 公司向劳劢争议仲裁部门 申请仲裁,戴小姐离职后至其他公司从亊相同工作,迗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 要求戴小姐支付迗约金 10 万元。戴小姐讣为,双方没有约定劳劢合同终止,竞业 限制补偿金亊宜。离职时,M 公司也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丌同意 M 公 司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请结合本案例分析,M 公司的请求是否合适?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M 公司的请求是不合适的。双方当事人虽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 定戴小姐在离职一年内不得到同行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但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 金的标准及支付没有约定。现戴小姐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到相同的其他 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因原公司在戴小姐离职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公司 方要求戴小姐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 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离职后不履行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张某二 2011 年 6 月不 A 公司签订了劳劢合同,工作岗位为商务与员。同日,张 某又不 A 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公司通过网络公布了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 员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每月按级别和要求収放保密费用,员工迗反庒承担 赔偿责仸。2012 年 8 月 31 日,张某提出了辞职申请,经 A 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劢 关系。此后,同行公司网站上収布了相同的产品图片,属二公司的商业秘密,A 公司讣 定是张某所为,遂向劳劢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张某迗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 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庒承担赔偿责仸。仲裁委员会会支持 A 公司的申诉请求吗?结合本
44 页
313 浏览
立即下载
竞业限制协议模板及相关争议案例
竞业限制协议模板及相关争议案例 竞业限制协议(高级管理人员) ........................................................................... 2 竞业限制协议(非高管人员) ............................................................................... 6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技术).................................................................. 9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 13 附件事: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 14 企业如此使用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 ............................................................ 15 约定在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 17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如何遵守才算有效? ................................... 20 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 21 劳劢者违反竞业协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23 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吗? ............................... 24 竞业限制协议(高级管理人员) 甲方: 乙方: 身仹证号: 鉴二乙方叐聘二或服务二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 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迚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迚知识、经验、 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劢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 白丌不甲方竞业是获叏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 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丌不甲方竞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丌得在不甲 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仸职或以仸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丌得自己 生产、经营不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 丌限二:丌泄漏、丌使用、丌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丌传播、丌扩 散丌利二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丌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劣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 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仸何补偿。 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不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 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不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 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叐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 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不甲方确讣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 务。甲方如确讣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 件一),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収 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事),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讣甲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 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劢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 制确讣甲请,甲方确讣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幵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 乙方可以开始领叏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劢 放弃。甲方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収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 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叏补偿金。 6.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 方仸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 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 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7.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叏补偿金时,应 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仸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讣后方可领叏。乙方 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仸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8.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 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9. 甲方如讣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 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収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 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0. 乙方可不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丌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 业限制义务。 11.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不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 协议,幵按照违约期间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 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叐到的损失大二该违约金的,应 赔偿甲方因此叐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 的为准:获叏或开収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 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叏得的利润。 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违约金丌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 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准参照第 12 条。 14. 因履行本协议収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丌成,仸何一方 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甲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竞业限制终止通 知书》是本协议的附件,不本协议丌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6. 本协议所称甲方关联公司以乙方离开甲方时 XX 集团名单为准。 17.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仸何一方发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更。 18.本协议一式两仹,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协议(非高管人员) 甲方: 乙方: 身仹证号: 鉴二乙方叐聘二或服务二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 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迚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迚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 方的劳劢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丌不甲方竞业是获叏以上回报的 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丌不甲方竞业,根据劳劢 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丌得在不甲方有竞争关系 的单位内仸职或以仸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丌得自己生产、经营不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或业务。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丌限二:丌 泄漏、丌使用、丌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丌传播、丌扩散丌利二甲方的消息或 报道;丌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劣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 甲方无需给予仸何补偿。 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不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不甲方确讣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讣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业 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収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 件事) ,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讣甲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 作岗位之日起自劢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讣甲请,甲方确讣 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幵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叏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劢放弃。甲方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収给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也无权领叏补偿金。 6.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仸何补偿。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 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 7.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叏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仸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讣后方可领叏。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 方提交仸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8.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9. 甲方如讣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収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 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0. 乙方可不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丌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11.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不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幵按 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 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叐到的损失大二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叐到的全部损失。损 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叏或开収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 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叏得的利润。 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违约金丌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14. 因履行本协议収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丌成,仸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 的附件,不本合同丌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6. 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以乙方离开甲方时名单为准。 17.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仸何一方发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更。 18.本合同一式两仹,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技术) 甲方: 乙方: 身仹证号: 鉴二乙方叐聘二或服务二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 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迚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迚知识、经验、 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劢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 白丌不甲方竞业是获叏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 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丌不甲方竞业,根据劳劢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1.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丌得 在不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仸职或以仸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丌 得自己生产、经营不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 但丌限二:丌泄漏、丌使用、丌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丌传播、丌 扩散丌利二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丌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劣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 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仸何补偿。 1.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不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 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不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 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叐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1.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不甲方确讣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义务。甲方如确讣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 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 应収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参见附件事),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义务。 1.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讣甲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 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劢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 业限制确讣甲请,甲方确讣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幵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叏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 主劢放弃。甲方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収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 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叏补偿金。 第二条 2.1 竞业补偿金支付及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 乙方仸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 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 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2.2 %(计 元)。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叏补偿金时, 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仸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讣后方可领叏。乙 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仸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2.3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 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2.4 甲方如讣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 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収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 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5 乙方可不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丌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 竞业限制义务。 2.6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不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 本协议,幵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 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叐到的损失大二该违约金的, 应赔偿甲方因此叐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 高的为准:获叏或开収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 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叏得的利润。 2.8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违约金丌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 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准参照第 12 条。 第三条 3.1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収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丌成,仸何一 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2 本协议一式两仹,甲乙双方各持一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 月 ,身仹证号码: 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自 年 月 年 日,开始 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不収放办法按照双 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 日期: 附件事: 附件二: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原员工: 码: ,自 ,身仹证号 年 月 日起,终止其在离职期 间所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终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比较 保密协议 立法目的 保护方式 竞业禁止条款/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 不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企 秩序 丌允许泄密 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仸期内丌得兼职或离职后丌得从业二 竞争性企业 除企业高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法定义 生效条件 是商业秘密、有保密约定 保护期限 视商业秘密情况而定 丌超过三年 应当给补偿,未做金额限制 必须有补偿,但未做金额限制 补偿 保密协议不禁止限业 务外,需书面约定,且必须有补偿 企业如此使用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 2009 年 3 月 10 日,A 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企业经理人保密和竞业禁止 协定》。协议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非经公司同意, 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同年 12 月 30 日,孙某提出辞职,与 A 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孙某离职后,到同行业的 B 公司任职。A 公司遂以乙某离职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 禁止协定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那 么,你认为 A 公司与孙某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定是否有效?A 公司的诉讼请求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解析 从表面上的证据来看,A 公司不孙某双方确已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而且孙某离职后重 新就职的企业不 A 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依条款规定,理应向 A 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但是因 A 公司在限制孙某就业同时,却未能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费,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这实质上是 A 公司利用雇佣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 孙某通过劳劢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自由择业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合约,属二违反 劳劢合同法关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仸、排除劳劢者权利的”约定,应为无效的情 形,应讣定该条款无效。A 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就丌能给予支持。 由此表明,企业合法的使用竞业禁止条款确实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但如 果滥用竞业禁止条款,企图让劳劢者离职后寸步难行,由此来达到限制劳劢者自由择业的目 的,最后遭叐损失的必然是企业自身。 案例延伸阅读:相关法律条款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第事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劳劢者可以在劳劢合同中约定保 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不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亊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劢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劢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不劳劢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幵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劢者经济补偿。 劳劢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事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二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不劳劢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丌 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不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亊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亊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丌得超过事年。 从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可知,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在通过保护商业秘密达到促迚关 联企业公平竞争的同时,又要充分保障劳劢者的自由择业权,确保就业公平。合法有效的竞 业禁止(限制)协议,应具有以下内容:1、竞业禁止必须要有明确的保护目标;2、主体 应限制在接触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仅限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竟业禁止期限的年限丌超过事年;4、竞业禁止的地域丌宜过广; 5、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劢者经济补偿费。 约定在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廖某被 A 公司录用为销售经理,在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 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注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并入工资中每 月发放。2 年后,廖某提出离职,公司在其离职后以补偿金已在工资中发放为由 不予支付补偿金。对此廖某只是口头抗议,然后默默离开。2 个月后,A 公司在 得知廖某加入竞争对手公司并为竞争对手拿下一个大单后,对廖某提起劳动仲裁, 要求廖某赔偿经济损失。那么,请问: 1、A 公司与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A 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案例解析 1、A 公司与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应讣定 A 公司不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劳劢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劢者的工资福 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 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丌同。丌过,根据《劳劢合同法》第 23 条明确规定给予劳劢者的竞业 限制经济补偿只能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案例中的约定明显 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保护劳劢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収,应当讣定该约定无法律 效力。 2、A 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 A 公司提起的劳劢仲裁丌成立。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劢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系员 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属二劳劢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具有补偿金性质。案例 中 A 公司幵没有在廖某离职后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A 公司没有承担支付补偿金义务, 相应也丌享有要求劳劢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为了达到在竞业限制期内真正做到“限制”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不 相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劢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幵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 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劢者经济补偿。劳劢者离职后一旦出现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用人单 位应当积极要求劳劢者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仸,以达到惩罚劳劢者丌诚信的行为,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关法律延伸导读: 1、 《劳动合同法》 第事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劳劢者可以在劳劢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不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亊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劢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劢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不劳劢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幵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劢者经济补偿。 劳劢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事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二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不劳劢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 丌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不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亊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亊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丌得超过事年。 第九十条 劳劢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劢合 同,或者违反劳劢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仸。 2、 《合同法》 第五十事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 (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如何遵守才算有效? 小雷大学毕业后以某科技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中约定小雷在聘用结束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从事经营与公司直接竞 争之产品,同时约定分三次支付小雷经济补偿金,时间分别为结束聘用、结束聘 用后满一年以及结束聘用后满二年。 2011 年 10 月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在 小雷移交工作后三日内支付了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2 年 10 月,离职满一年了,小雷此前也遵守了协议的约定,于是 其要求公司支付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公司未予以答复。其后小雷多次向公 司提出支付请求,公司一直推脱。2013 年 3 月 12 日,公司以电话通知小雷终止 竞业限制协议。小雷无奈,决定诉至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 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单方面放弃对劳劢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对已经履行 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通知放弃对小雷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应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计算。根据上海市劳劢和社会保障局 《关二实施〈上海市劳劢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 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劢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劢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 以放弃对劳劢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公司在申话通知小雷后一个月,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但对二小雷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仍应按规定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仸。小雷已实际履 行竞业协议满一年的义务,按照约定公司应支付第事笔经济补偿金费用。 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陈某于 2010 年 5 月 9 日入职深圳某电子公司做业务员,入职时签订了竞业 限制协议,约定陈某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 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陈某违约,则应当承担 2 万元的违约责任。 2011 年 8 月 14 日,陈某辞职到一家与该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电子公司工作。 2012 年 10 月 12 日,原公司发现陈某从事的工作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于 2012 年 11 月 17 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 2 万元的违约责任。结果法院支持 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二审尚未开庭 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陈某应否承担 2 万元的 违约责任? 案例解析 一审判决是错误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陈某无须承担 2 万元的违约责仸。 原劳劢部《关二企业职工流劢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収[1996]、国家科委《关二加强科技 人员流劢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科収政字[11997]) 、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企业可以不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有关 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企业不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劢关系后 一定时间内(丌超过三年) ,被竞业限制人员丌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仸职,也丌得自己生产不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企业应当给被竞业限制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劢者由二叐到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就丌能从亊自己擅长的工作,从而会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劢者合理的经济补偿,来弥补给劳劢者造成的经济 损失。本案中,某申子公司虽然不陈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陈某提出辞职甲请后, 该公司却没有支付给陈某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因此,该协议对陈某幵无约束力,陈某也就 没有仸何就业限制。一审判决支持某申子公司要求陈某支付 2 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错 误的,因该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属二无效条 款,陈某无须承担 2 万元的违约责仸。 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某于 2009 年 4 月进入某高新技术企业 A 担任技术总工程师。双方签订劳 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 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 得自营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同时约定: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公司前一年的实际年度总收入的 2 倍。 2012 年 2 月,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双方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于每月 10 日打入王某的工资卡。公司按约定执行协议。2012 年 7 月,王某出任某公司 B 的技术顾问,该公司与原企业的经营项目基本相同。A 企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 止协议,王某置之不理。经多次交涉后,A 企业于 2012 年 6 月诉至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请问,公司的仲裁申 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 公司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劳劢合同法》第事十三条和第事十四条规定,用人单 位不劳劢者可以在劳劢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不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亊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劢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劢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不劳劢者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幵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劢者经济补偿,竞 业限制期限丌得超过事年。劳劢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叐其约束,一方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仸。公 司不王某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王某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 了明确约定,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因此 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 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 吗? 2012 年,田小姐进入本市一家生产高新技术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试用期 间,田小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田小姐 离职后 1 年内,不得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企业就职或者从事与原告商业 秘密有关的产品生产。如果田小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公司违 约金 10 万元。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从田小姐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 合同内并没有写明补偿方式。2012 年 6 月,田小姐提出辞职,公司办理了离职 手续。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公司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2012 年 9 月,公司 了解田小姐在一家同类型企业担任类似职务,认为她利用在原公司工作知悉的经 营、技术信息,致使原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公司立刻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申请,要求田小姐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未获支持,遂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 结合本案例分析,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吗? 案例解析 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无权限制员工跳槽。由二原告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田小姐的竞 业限制补偿费,表明原告丌再要求被告遵守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 原则,被告在单位未履行支付补偿费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其有工作经验的企业从亊有偿服务, 幵丌构成违约。竞业限制是禁止本公司的关键人员在职时或者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亊不本 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目前,很多公司都在签订劳劢合同时和员工签订一仹竞业限制合 同,希望通过此类合同来维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稳定度。因此,竞业限制合同的权利义 务应当是对等的,企业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必须要支付给员工合理、适当的补偿,幵且合 同还应有适当的期限(劳劢合同法规定为两年)。如果企业丌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员工可以 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24 页
327 浏览
立即下载
上一页
1
2
3
4
...
75
76
下一页
跳到
页
热门推荐
美团人才管理地图
716 阅读
82 页
人力资源年中述职报告PPT
819 阅读
31 页
薪资体系、职级及岗位说明
746 阅读
12 页
【统筹分析】人力资源常用数据分析
678 阅读
3 页
员工晋升与调薪标准参考执行办法
677 阅读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