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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年× ×月××日经××××仲裁委员会作出(××××)×××字第××号裁决,由于 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 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字 第××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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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范本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2、 3、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XX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申请书副本 份; 证据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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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范本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市天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王心 电话:×××××××× 被申诉人:张三思 申请要求: 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 35 万元。 2.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 1998 年 10 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 系美国××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习 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 公司服务 8 年。2000 年 10 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 公司工作,现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 35 万元的损失。 此致 广州市天河劳动仲裁委员会 ××(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8 日 附件:协议一份。(略) 出国证书一套。(略) 费用支出票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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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法解读 郑州师范学院 杨宪民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析】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 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 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 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 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 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 议。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 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 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 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层含义: (一)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时,劳动争议在 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劳动争议案 件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 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问题,如不及时予以 处理,势必会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也不利于 用人单位生产秩序的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关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 中一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属于劳动法律范畴。按照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应当对劳动者一方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显然在实际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 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关系 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 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 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 本原则,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两种不同意见,立 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一方面,本法作为一部程序法, 程序法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 上的合法权利,因此,将本法的立法目的定位在“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适当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劳动争议 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作 为弱势一方,应当予以适当倾斜性的保护,在这方面可以 在“对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一裁终局”等一些具体 的程序制度的设计上有所体现,但在立法目的上不宜只规 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 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 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 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 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 如果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从实体上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话,那么本法则 是从程序上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 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 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 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 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 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 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 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 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 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 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 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 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第一个环节—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 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或者因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形。在上 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都可以适用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后, 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这是 第二个环节;变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双方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 这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每 一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后 一个环节。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 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 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 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因为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 形。在上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 理,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 争议。所谓除名,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 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 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所谓辞退,是 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 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 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 关系的行为、。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 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 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 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 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 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 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 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 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 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 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 准而产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发生的争议 这一项规定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金钱给付问题 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这里主要谈一下“经济补偿”和“赔 偿金”。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根据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提出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过 错之外的原因而单方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 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执 照、提前解散等情形时,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 【解析】本条是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 人一单位进行协商和解的规定。 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 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 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 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 的一种活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环节。发生劳 动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有利于使劳 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 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 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 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 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 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 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 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 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 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形式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 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 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本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 该 2002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若干规定》第一条规 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 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可以 理解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 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 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 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请仲裁。 【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 可以申请仲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 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解读】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 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决 定设立的,其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其是由法律授权、代 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 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 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仲裁不同于调解,仲 裁属于一种法律行为,调解只是中间人的劝告和建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应劳 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 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使 争议得以解决的争端处理方式。 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 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 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 准司法的仲裁制度,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具有法 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 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 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 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 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析】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 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 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 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 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 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 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 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 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 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2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 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 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 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 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 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 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 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 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 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 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1)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 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2) 向有关部门请求 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 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 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 对方当事人同 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答应支付。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 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 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 2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 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 效期间。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 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 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 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 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 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 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 .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 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 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无法预 知的客观障碍。本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 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 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民 法通则》第 153 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 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 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等。 2 .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因此,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 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人 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 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四)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 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 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 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 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一单位拖欠劳动 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 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 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 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 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书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郑州 ( 市 )×× 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 ×× 市英才街 ×× 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电话: ×××××××× 被申诉人:张某 申请要求: 1. 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 35 万元。 2. 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 2008 年 10 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 《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系美国 ×× 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 习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公司服务 8 年。 2010 年 10 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 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公司工作,“综上所述 ( 分析说明争议的性质、过错及危害后果 ) ,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 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 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以实现请求事项。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 35 万元的 损失。 此致 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 市 )×× 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8 日 附件:协议一份。 ( 略 ) 出国证书一套。 ( 略 ) 费用支出票证。 ( 略 ) 一、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 者打印。申请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 申请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二、“请求事项”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 争议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所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申 请人应明确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体要 求事项,如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等。 三、“事实与理由”是申诉书的主体部分,是内容的 重点,也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事项的根据。 ( 一 ) 事实 是指双方争议的事实及其证据。案情事实的具体 内容,包括: (1)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争议 的发生、发展过程; (3) 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 (4) 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 叙述事实应当“六要六不要”:一要和请求事项一致, 不要相互矛盾 ; 二要写得具体清楚,不要抽象空洞 ; 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缩小 ; 四要把关键情节交待 清楚,不要含糊其词 ; 五要有理有据,不要捕风捉 影 ; 六要心平气和地摆事实,不要刻薄挖苦。 事实必须有证据来证实。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所叙述 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它决定着仲裁的胜负。 对证据的要求是: (1) 要列举证据名称和内容,证明 何事 ;(2) 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 要写明 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请予调查 ;(4) 要提交证 据原件或者复印件。一般是先提交复印件或者抄件, 到开庭时才提交原件。 ( 二 ) 理由 在讲清楚事实之后,应概括地分析争议的性质、 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事项所依据的法律 条款,以论证请求事项的合理、合法。 包括两方面: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二是提出法 律根据的理由。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具体,应引到 条、款、项,不能只引条。 书写理由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讲道理,不要 强词夺理 ; 二要提供证据,不要空口无凭 ; 三要有针 对性地引用法律条款,不要没有法律根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 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的规定。 (一)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 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引 起仲裁程序开始的行为。仲裁程序始于仲裁当事人的 申请,但仅有申请还不能开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请是 仲裁当事人的行为,仲裁申请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须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 理,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可能发生。只有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仲裁 程序才真正开始。申请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请的 结果。仲裁程序的开始,是申请与受理二者的结合。 (二)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 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 1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 .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只有申请人是为 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而申请仲裁,才是合格的申请 人。 4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5 .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 就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 本条“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不予受理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 请仲裁是申请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 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就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 历了申请仲裁的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便于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 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 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 行。 【解析】本条是关于受理后的仲裁准备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 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 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 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解析】本条是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书与裁决书虽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时生效上 却不同,调解书并非作出后马上生效,而是要等到当 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收,也就 是说,既不是一方当事人签收就对该方生效,也不是 一方签收就对双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签收就对双 方都无效,只有双方都签收,才对双方都有效。 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 议,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 签署后,调解程序终止; (2)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 表示拒绝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 (3) 仲裁庭根据实 际情况认为不宜调解,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第一种 情况下的终止,标志着案件审理完毕;后两种情况下, 调解程序终止后,审理活动自动转人仲裁程序。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 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 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 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 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仲裁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 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 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 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解析】本条是关于裁决书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 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析】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一)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 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 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 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 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 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 的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 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 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 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 的问题。 1 .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 (1)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 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3) 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涉及经济补偿的有: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因用人单位过错, 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 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因劳 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是因经济性裁员,用 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是 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因企业破产、 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 偿金包括:①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 法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 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 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 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 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 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 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是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该法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 2 .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 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 规定。我国对劳动标准建设一直相当重视,初步形成 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了劳动 领域的主要方面。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国家劳动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1) 通过规范性文件加 以规定。 (2) 标准明确。往往是用定量的方式加以规 定。 (3) 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本条关于劳动者诉权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一单位不能直接 提起诉讼。 (2) 本条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 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 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 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 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 提起诉讼。 (3) 本条规定的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4) 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 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 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可以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起诉讼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 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1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 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 (1) 根据本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2) 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 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原来: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 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 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 3 人以下的 ,20 元 ;4 至 9 人 的, 30 元; 10 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50 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 每件 3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争议金额在 1 万元以内(含 1 万元)的案件,每件 500 元;争议金额超过 1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部分, 按 3 %收费;争议金额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 元)的部分,按 2 %收费;争议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 按 1%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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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 提交下列材料...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 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如下图: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 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doc)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 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doc)(参见《举证通知书》),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 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 (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 申请人为 10 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 1-3 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 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 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三、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 予受理通知书 doc)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 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doc)。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 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 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申请书(doc)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 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延期审理申请书 doc)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 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 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撤诉申请书 doc)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doc) 裁 决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其他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执 行 一、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doc)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 行人财产 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 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4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doc)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一 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费用 当事人申请之时不需要预交执行费。 三、申请期限 一方或者双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四、执行机关 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撤销裁决和起诉 一、撤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撤销申请书(doc) 二、不服裁决起诉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 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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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者申请用)样本+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者申请用)(样 本) 申 请 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 码、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地址、电话、邮 编)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有多个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自行增列)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关系经 济补偿金 9600 元(2400 元/月×4 个月)。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 X 年 X 月至 X 年 X 月的社会 保险。 3、………………………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等情况): 本人 X 年 X 月进入单位,从事 …工作,月工资…元,现因… ……原因申请仲裁。………………… 1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 件;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或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张续加中页; 2 4.申请书副本分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3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等情况): 4 5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 件;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6 3.事实或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张续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分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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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山东省劳 动 争 议仲 裁委员会 山东省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鲁高法[2010]84 号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市劳动争 议 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9 年 1 月 19 日第 5 次会议、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将该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 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 0 一 0 年四月六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 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如下意见, 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 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 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 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 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 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 备合法 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第(四)、(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4、“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 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 争 议。 (备注:集体合同后应当加“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工 作时 间并且法律层面高于规章制度。其实,4 至 13 的名词解释根本没必要!) 5、“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 立 的集体合同、 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 法定休息 日、 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政策性假日 及用人 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 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 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 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 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 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7、“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 法 订立的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福利待遇等 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8、“培训”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 法 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 章制度中有关培训事项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9、“劳动保护”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规 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发生的争议。 10、“劳动报酬”争议, 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 包 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 支付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 等待 遇。 11、“工伤医疗费”争议, 指用人单位是否应依法直接承担劳动者治疗工伤 或者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 检 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 宿费、 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12、“经济补偿”争议, 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关于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及额外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等方面 而 发生的争议。 13、“赔偿金”争议, 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而发生的争议。 (二)关于受理范围的有关问题 14、下列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2)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 公民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15、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在校学生因履行与用工单位、学校三方 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而发 生的争议; (备注:如果已经取得就业推荐书 的学生仅仅与单位订立就业协议呢?) (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 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 争议; (3)其他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对 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16、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组织受理后的法定调解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 委员会应予受理。 17、对于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予受理。 18、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 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依据劳 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 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 有价证券, 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 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 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否受理。 债权人提 出申请后, 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 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 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合法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 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出书 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 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 面异议后, 应当裁定终结督 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三)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 19、劳动者到相关部门上访、投诉,且不属于该 部门管辖范围的或者向依法 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相关部门出具 证明查证属实的,均属“向有 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中断。 (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性程序问题 20、(1)劳 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金额是指劳 动者申请仲裁 的请求金额, 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内容,各项合计计算总额不超过当 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备注:是指各项合计计算总 额,而不是分项数额。如果按这样的解释,仲 裁法第 47 条的意义不大。广东 省的意见是分项数额,其理解更贴近实际。) (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而发生 争 议, 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 6 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 决 为终局裁决; (3)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 休假权利和社 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 , 按本条第一款 第(1)项规定执行。 21、 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 十九条规定,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 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委 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 未受理的证明, 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凭 证和证据后终止有关案件的审理。 当 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以仲裁委员会逾期 未 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请示 待批、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及其他妨碍仲裁办 案 进行的客观情况等中止事由的, 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 求当事 人提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22、 仲 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先予执行裁 决的,劳 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先予执 行裁决书; (2)裁决书送达证明。 23、仲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 请人民法院执行,而用人单位依 法申请撤销该裁决的,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 行财产中止执行。如该裁决被裁定撤 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 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4、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 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 向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在 收到人民法院调阅函件后,仲裁委员会 应当及时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 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 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 会。 四、关于适 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25、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 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 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 乳期的。 26、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未 表示异议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 原劳动合同期满 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 用人单位具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 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 用人单位的原因被迫辞职的,再重新与其订立劳动 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 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交换用人单位名称 的; (3)通过非法劳 务派遣的; (4)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 规避行为。 (备注:该规避的总能规避,比如,劳动者达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 条件后,单位设计种方案任劳动者选择,一是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是按非全 日制对待——每天工作四小时工资待遇不变,劳动者当然要选择后 者。) 28、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 或终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 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后 的经济补偿依照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 工资。 (备注:第 2 款的规定没有 涉及到特殊情形,比如,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等特 殊情况,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 , 其工资也不是正常收入,因此,有必要作出相应 的规定。例如,某劳动者在同 一个单位工作了 30 年,患病之前月工资为 80000 元, 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 的工资仅仅为 800 元,按此解释就要按 800 元作为基数 了?当然显失公平。) 29、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 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 限 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0、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 补 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备注:另一倍的工资不是工资,而是对单位的 惩罚。) 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 济补偿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自工 作交接完成后 满一个月, 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 不受竞业限制协议 的约束。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 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 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请求对 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备注: 单位违约, 竞业限制协议自行失效;个人 违约, 单位可以追究责任。 ) 32、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实施后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抵触的,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执 行。 3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用人单位违 法 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 (备注:规定的太笼统 了。违法解除后,劳动者是不上班的,如果从申请仲 裁到一审二审大约要 1 年左右的时间了。) 3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用人单 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 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 含 加班费。 但经折算后,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等于 或者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35、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 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 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 供 正常劳动的, 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 加班费 后的数额确定。 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 的数额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 者 加班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 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等另 有 规定的除外。 (备注:劳动者自己证明 10 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加班费需要相关证据的规定, 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这里把“举证倒置”给否定了——工资单据属于单位管理 的 权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及《会计 法》要 求单位至少保存 15 年备查,为什么莫名其妙作了这个规定?) 37、下列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 (1)用人单位因安全、 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按排劳动者 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 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 可以 休息的。 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集体合同或 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五、附 则 38、事业单位与其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除法律、 法规或 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39、本意见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意见与本 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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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反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反申请书 案号 反 申 请 人 被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 反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务 性 别 年龄 性 别 年龄 民族或国籍 用工 性质 民族或国籍 用工 性质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 编 邮 编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附:副本 份; 月 日 注:1、反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者蓝色水笔书写或打印,打印必须使用 A4 纸,文末的落款应 为反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的纸(A4 纸)续加中页。 4、反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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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 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笔录 津 劳人仲案字〔 〕第 号 年 月 日 时 一、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宣读仲裁庭纪 律。书记员向仲裁员(组庭为首席仲裁员)报告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的到庭情况。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仲裁员: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申请人:有/无。 被申请人:有/无。 第三人:有/无。 二、仲裁员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本委受理 诉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 本庭由 组庭(独任)审理, 担任书记员。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 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 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 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 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 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 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申请人:听清楚了。 被申请人:听清楚了。 被申请人:听清楚了。 第三人:听清楚了。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33 条 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 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仲裁员:当事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申请人:申请/不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不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不申请。 第三人:申请/不申请。 三、仲裁庭审理 (一)申请与答辩 1)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详见“申请书”)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辩。(详见“答辩书”) 3)第三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辩。(详见“答辩书”) (二)质证与调查 仲裁员:现在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 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 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举证。 被申请人、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被申请人举证。 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 第三人: 第三人举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员:现在由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本庭 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 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 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仲裁员: 证人: 仲裁员: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证人: 仲裁员根据庭审情况要求当事人五日内提交下列证据: 仲裁员:对案件事实进一步调查询问: 仲裁员: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不能再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及 提交证据。 (三)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的焦点,发表 自己的辩论意见。仲裁员予以归纳辩论焦点。申请人先发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仲裁员: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四)调解与裁决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2 条 第 1 款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 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当事人意见 , 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申请人:愿意/不愿意。 被申请人:愿意/不愿意。 第三人:愿意/不愿意。 仲裁员: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本庭将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由于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2 条第 4 款规定, 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本案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休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签字。如有遗漏或 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现在休庭! 当事人签名: 仲裁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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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被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务 性 别 年龄 性 别 年龄 民族或国籍 用工 性质 民族或国籍 用工 性质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 编 邮 编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副本 份; 注: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者蓝色水笔书写或打印,打印必须使用 A4 纸,文末的落款应为 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的纸(A4 纸)续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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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 请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 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 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 申 请 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 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 三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 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争议 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参加了仲裁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概述申请人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 具体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申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被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第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 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经调解无效,……(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 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 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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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申请实效是多长?快来戳图看看吧! 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受理社保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可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投诉或请求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申请时效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1 年内。 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 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温馨提示 关键词: 十人以上 1、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 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2、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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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巡回仲裁来到“家门口” 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
德兴市:巡回仲裁来到“家门口” 劳动争议化 解在基层 为切实提高基层劳动人事仲裁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德兴市人社局积极探索创新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巡回审理的新模式,着力将调解仲裁服务送到劳资纠纷双方“家门口”。 日前,随着劳动仲裁锤声落,德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首次巡回仲裁庭审活动结束,这 也是在德兴经济开发区首次开庭处理劳动争议。 11 月 1 日上午,开庭审理的是 1 起诉求为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仲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涉案双方对巡回仲裁十分满意,认为在乡镇(街道)设立巡回仲裁庭减少了来回奔波,便 捷地处理了劳动争议。 “哪里有需要,就去哪里进行开庭服务。我们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巡 回审理制度,让当事人在“家门口”就可以及时维权,切实解决了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 依法维权的奔波之苦,从而打通劳动仲裁机构与服务群众之间“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提 升劳动仲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德兴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下一步,德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也将以此次巡回仲裁庭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创 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办事效率,依法、及时、公平、公正地处理劳 动人事争议,进一步树立人社部门“阳光仲裁”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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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确认书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 当事人本人 送达地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送达地址: 当事人代理人 收件人: 当事人 提供的 地 址 联系电话: 当事人指定的 送 达 地 址 代收人 地 址 邮编: 送达地址: 代收人: 联系电话: 邮编: 送达地址: 对方当事人 收件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我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在本案仲裁期 当事人 对自己 间,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送达地址变更,会主动、及 时地书面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送 达 地 址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确 认 年 月 日 注:《告知事项》请参阅背面。 告知事项 一、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保证仲 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向 我委提交本确认书。 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身份证中的住址 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 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关于仲裁委员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说明: (1)当事人可以指定代收人签收本委邮寄送达的仲裁文书。 指定代收人的,当事人需提供该代收人的邮寄送达地址。当事人 同住的成年人或指定代收人签收的,视为当事人本人签收。 (2)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优先适用当事人或代 理人送达地址,邮件被退回的,仲裁委员会可将仲裁文书另行 邮寄至代收人送达地址或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3)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第(2)项规定。 三、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 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本委,当事人或者当 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 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 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或留 置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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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4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 2017 年 4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第 123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 年 5 月 8 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 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 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 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 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 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 担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 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 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 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 人员。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 解仲裁活动。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 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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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仲裁举证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参照民事 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在参加仲裁活动中,应当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相 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件、通讯地址、 电话及劳动合同等;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等。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 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 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 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 4、当事人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 责任: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 劳动报酬支付;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者出勤状况; 工伤待遇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其效力;商业秘密保护;属 于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争议有关的其他证据。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关证据,用人单位拒 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前提交证据。在庭审 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经仲裁庭许可, 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 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 6、证据应当在开庭时由双方当事人质证。除仲裁庭认为 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而必须质证的以外,对当事人 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不同意质证。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7、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 经本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同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 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的名 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 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证 据材料副本。 8、当事人向本委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 有中文译本。 9、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 作证的,应当在仲裁开庭前书面提出,并经本委许可。 10、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开庭前前 书面提出。 (仲裁委印章) 附: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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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劳动仲裁反诉状(劳动者反诉)-范本
劳动仲裁反诉状 反诉人:XXX,男,汉族,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现住址:XXX 市 XX 路 XX 大厦 1309 联系电话:XX28XX7 被诉人: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 市 XX 号小区 XX 大厦 XX 室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的工资及加班工资, 计 8459.63 元; 2、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7 月 30 日加班工资 17287.07 元; 3、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 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期间不签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 37149.32 元; 4、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000 元; 5、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所克扣的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7 月 30 日部分工资共 计 5600 元,及所克扣工资 25%的经济补偿金 1400 元; 6、裁决被诉人为反诉人补交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的社保。 以上 1-5 项合计:68296.02 元。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于 2009 年 3 月 9 日入职,担任投资发展部经理职务。入职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 为人民币 8000 元。自入职以来,被诉人未与反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反诉人购买社保, 强行要求反诉人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因被诉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 反诉人于 2009 年 8 月 22 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法定代表人 XXX 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被诉人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 提起反诉,请贵委依法裁判支持反诉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X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XXX 2009 年 11 月 16 日 附:反诉请求计算依据 1、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的工资计 8459.63 元。此期间正常上班时间 15 天,休息日加班(即周六加班)4 天,休息 3 天。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为 15*8000/21.75=5517.15 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为:8000/21.75*4 天*2 倍=2942.48,两项合计: 8459.63 元。 2、2009 年 3 月 9 日至 7 月 30 日的加班情况如下:法定节假日加班 3 天(五一节加班一 天,清明节加班一天,端午节加班一天),休息日(周六)加班 19 天(3 月份 3 天,4 月 份至 7 月份每月 4 天,共计 19 天)。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8000/21.75*3=3310.29 元,(2)休息日加班工资:19*8000/21.75*2=13976.78 元,两项合计: 3310.29 元+13976.78 元=17287.07 元。 3、反诉人自 2009 年 3 月 9 日入职,被反诉人应自 2009 年 4 月 9 日起支付不签订劳动 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的另一倍工资为:自 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9 日共 4 个月, 计算为 8000 元*4=32000 元,自 2009 年 8 月 10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期间,属于正常上班 时间为 10 天,休息日加班 2 天,休息 1 天。故正常上班的工资为 10*8000/21.75=3678.10 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为 2*8000/21.75*2=1471.24 元,故 2009 年 8 月 10 日至 22 日的工资为: 3678.10+1471.24=5149.34 元。综上,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不签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共计:37149.34 元。 4、反诉人自入职至离职工作年限为半年,故被反诉人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计 4000 元; 5、从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5 月 30 日期间,每月克扣工资总额的 10%,共计 2400 元,2009 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0 日期间,每月克扣工资总额的 20%,共计 3200 元,合计: 2400+3200=5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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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员工版)-模板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为多个单位时需分别写明) 请求事项: 一、XXXX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XXXXXX; ……等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 此致 XXXXXXX(所属区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 X 份(同被申请人数量); 2、证据目录(按顺序列明证据名称、要证明的事实)。 说明: 1、申请书应用 A4 纸打印;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涉及金额的应简单说明; 3、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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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状-范本
反诉状 反诉人:海南省某某工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蒋 XX 职务:校长 住所:五指山市市区 被反诉人:符某,女,汉族,1963 年 10 月出生,海南琼海人,住海南省某工业学校校内。 反诉请求: 一、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是一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从 1997 年开始,反诉人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学校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系。同年 9 月,反诉人制定了《全员岗位工作职责 实施细则》(证据一),该细则把反诉人对全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具体化,对每位教职工的岗位和工作要求都有明确的要求。1998 年 9 月,反诉人制定了《海 南省工业学校全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据二),引入激励机制和竞 争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2002 年 9 月,反诉人对原《管理 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证据三)。2004 年 5 月,反诉人召开校三届二次教代会,会议讨论 通过了《海南省工业学校全员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证据四)。反诉人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 极大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行劳动义务。 被反诉人在反诉人处工作期间,由于长期以来纪律散漫,出勤不出力,根据反诉人制 定的 2002 年度及 2003 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工勤人员考核办法》(证据五、证据 六),被反诉人在 2002 年度及 2003 年度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证据七、证据八)。但被 反诉人不思悔改,拒不接受反诉人对其进行教育,从 2004 年 2 月至今就不到反诉人处上班, 被反诉人旷工时间长达两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 36 条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二)连续旷工 10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反诉人的规章制度,依法应予解除劳 动关系。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法提起反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海南省某某工业学校 二 00 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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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争议反诉状-范本
劳动争议反诉状 反诉人:天津某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道×××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2308×××× 被反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某号,联系电话: 130×××××× 反诉请求: 一、要求裁定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为其多发放的三个月工资15000元。 二、仲裁费用由被反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于2001年11月份被反诉人的合作单位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派到反诉人 处工作,当时约定每个月反诉人支付被反诉人劳务报酬费用5000元。2002年5月 份开始至6月份,被反诉人开始迟到和旷工,在5月份被反诉人旷工7天,6月份旷工1 0天,根据反诉人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反诉人不需要支付被反诉人该两月的劳动报酬,但 鉴于被反诉人是由合作单位派来的,为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 2年9月29日签定了“关于周某某同志劳动报酬问题的处理办法及说明”,决定自20 02年6月份开始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并发放周某某三个月报酬,此外,反诉人愿意承担 其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该协议签定后,周某某领取了上述报酬,但拒绝根据反诉人的 要求转移其养老关系并拒绝承担其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致使反诉人没有办法为其办理养 老保险。 鉴于被反诉人不遵守协议的行为,反诉人特向贵委提出反诉,请求裁定被反诉人立即 返还反诉人多发放的三个月劳动报酬15000元整,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此致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天津某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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