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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庭前核实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初步审查到庭人 员身份、资格。 书记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一、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 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及进行其 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手机的,请予关机。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 在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 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 途退庭。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者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 问。 四、对于不遵守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仲裁庭有 权制止并给予警告。经仲裁庭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退出仲 裁庭,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 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庭审开始阶段 仲裁员: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请 人 与被申请人 (案由)劳动争议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申请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 请人为单位的,说明单位全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与 申请人的关系; 被申请人 (同上)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 (同上)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时间 30 分钟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书记员记入笔录后,对申请人按撤回申 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仲裁员: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与××××劳动 争议一案由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任首席仲 裁员(由仲裁员×××独任审理),×××任书记。下面告知当事人在 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 权利; (二)、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下面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当事人应明确回答是否申请回避,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应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 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汇报。仲裁委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 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口头告知当事人后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主 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告知当事人后宣布延期 开庭审理) 三、庭审调查阶段 仲裁员:现在就本案事实部分进行调查,由申请人陈述申请 事项、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 仲裁员:当事人回答本庭的提问。 四、举证质证阶段 仲裁员:下面进入仲裁庭的举证、质证阶段 申请人: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 被申请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仲裁员: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相应的认证 意见,认证结果可为: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 查 (仲裁员可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提问) (有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下) 仲裁员:证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 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查验居民身份证) 仲裁员:证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 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证的,将追究法律 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上述 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应明确回答) 仲裁员开始提问,并由证人回答。 仲裁员:当事人是否有问题向证人提问? 五、辩论阶段 仲裁员:下面进入仲裁庭的辩论阶段。辩论应当围绕本案的 争议焦点进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归纳辩 论焦点)。辩论的顺序为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辩论时发言应实 事求是、简明扼要、避免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先由申请人发 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 申请人: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发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 被申请人: (第二轮辩论意见同上) 六、最后陈述阶段 仲裁员:辩论阶段结束,请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七、调解阶段 仲裁员:经过仲裁庭事实部分的调查、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 后意见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基本明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 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进行调解,现在询问当事 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如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则仲裁员安排主持调解。如当事人 不同意调解,则仲裁员宣布庭审结束,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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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待业没发生活,可否申请仲裁?
离岗待业没发生活,可否申请仲裁? 编辑同志 : 张某是一名企业职工,2008 年单位调整人员,他和其他职工作为富余职工离岗待业 , 5 年后被单位召回重新上岗。 待岗期间,企业没给他们发生活费,他们也因为不知道相关规定而没讨要。上班 3 年 后,这几名职工听说有“待业期间发生活费”的规定,遂找到企业讨要。企业领导以“困 难的日子你们已经度过了,现在时过境迁”为由拒绝发放。职工们想申请仲裁,可担心已 过时效,仲裁机关不会受理,请问是这样吗? 为您释疑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下岗待工人员中 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申请仲裁是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 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保护其权 益的权利的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 27 条第 1 款中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对于“一年”的规定也有例外。上述第 27 条第 4 款中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至于待业期间的“生活费”是否属于“工资”,国务院发布的 1993 年 4 月 20 日起施 行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 111 号令)在第 8 条、第 9 条、第 11 条中 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 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 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 发给生活费”“按照本规定第 8 条、第 9 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 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 27 条第 4 款的规定,职工待业期间的 生活费问题,按工资问题处理。因此,张某等职工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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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 案字[2012]第 2 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 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 38 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 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 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 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 2011 年 12 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 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仲裁调解法第 38 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 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 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 2011 年 12 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 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 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 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 该份证据为“2011 年 12 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 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5 月”。该证据与本案没 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 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 46 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 [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 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 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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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4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八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人社厅、省劳仲委公布 2014 年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八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王某于 2007 年 7 月考入无锡市一所中学当老师,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2013 年 7 月 31 日合同期满后,因聘期考核不合格,学校终止了与王 某的聘用合同。王某认为学校终止合同应该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要求支付 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故裁决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终 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职工发票报销款不能认定为工资 【案情概要】连云港市的王先生于 2013 年 5 月 9 日进入当地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任副总 经理,负责公司技术开发、项目报批和评审工作,但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 约定: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工资 10000 元,王先生每月可以发票报销形式从公司领取现金 10000 元。今年 2 月 13 日,王先生离职后向连云港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按照月工 资 20000 元的标准支付 2013 年 6 月至离职时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报销费用不属于工资范畴,本案中所涉及的“报销款”,是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出于规避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而产生的,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应认定为工资,故裁决按月工资 10000 元的标准支持了申请人双倍 工资的请求。 案例三、值班不属于加班 【案情概要】林某于 2011 年 8 月应聘到宿迁一所小学任数学老师,属编外人员。在 校期间,学校要求林某上班前参加班级早自习,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解决突发问题。 按照惯例,学校按月支付林某早自习费 150 元。2013 年 7 月 15 日林某的聘用合同到期,学 校与其终止了合同。林某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早自习期间的加班费。 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劳动者本职 工作无关联的工作,属于值班,不作为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林某早自习跟班的工 作内容和工作强度不同于其作为教师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教学工作,故不属于加班而是值 班,对林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职业病职工离岗前工伤认定期间,按原工资发放 【案情概要】吴某在徐州一家化学品公司工作已五年以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到期。在离岗前的一次健康检查中吴某被诊断为职业病,并于当年的 11 月 27 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 年 1 月 5 日鉴定为十级伤残。2012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公司 按每月 1100 元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吴某的生活费,吴某不服 申请仲裁,要求按原月工资 3600 元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在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已被诊断为职业病,并经法定程序 被认定为工伤。在离岗检查期间,被申请人仅发放生活费有失公平,应参照工伤职工停工 留薪期待遇发放,故裁决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原工资标准补发 2012 年 9 月至 12 月间的工 资差额。 案例五、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内容不变,劳务派遣公司变更,劳动者工作年限应合并计 算 【案情概要】申请人李某于 2007 年 12 月 1 日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 同,并被派遣至乙公司从事采掘工作。2009 年 12 月 1 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在申请人实际工 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未变的情况下,按照乙公司要求,申请人又连续两次与丙劳务派遣公司 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2011 年 12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两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013 年 9 月 5 日, 乙公司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将申请人退回丙公司,后丙公司据此与申请人解 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不服,申请仲裁,要求丙公司和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金,赔偿金支付年限从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经审查确认,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事实不成立。仲裁委员会认为乙公司违法退回申请人,丙公司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 双方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一直在实际用工单位乙公司从事采 掘工作,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过变化,其原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 被要求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也未支付申请 人经济补偿金。甲公司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公司有关联性,故劳动者在甲公 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丙公司的工作年限。因甲公司未支付过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丙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金,赔偿金支付年限从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要旨】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 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 工作年限时,应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案例点评】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广泛存在,实务中也会产生一些较为突出的问 题,如本案例所述,实际用工单位与不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出现了劳动者在实际用工 单位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不断变更的情形。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 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 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 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者合同主体由原 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 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 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李某虽然先后与不同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其 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未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并非源自劳动者本人意愿,实质上系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自主安排,且前后两个派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 人,属于关联企业,故申请人在两个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因原劳务派遣 单位未支付过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新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申请人劳 动合同时,计算赔偿金的年限应合并计算,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六、人事聘用合同可依法约定违约金 【案情概要】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医院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 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止,岗位为妇产科医师。同时双方签订了人才引 进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双方在人才引进协议中约定,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出资引进的 人才,需在被申请人处服务满五年,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作了如下约定:如在服 务期内违约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甲方违约,除应继续履行合同和赔 偿乙方在合同中断期间的工资损失外,偿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50000 元;乙方违约的, 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50000 元。甲方为乙方出资培训的,如乙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甲 方有权收取乙方培训费,培训费的收取,以实际支出为准,并按培训费每服务一年递减 20%执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在引进申请人时支付给 申请人安家费 30000 元。申请人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月薪为 4000 元。2013 年 10 月,被 申请人安排申请人离岗学习培训半年,支付了培训费用 6000 元,培训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014 年 5 月 29 日,申请人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前三十日申请辞职。2014 年 6 月 23 日,被申 请人在申请人递交的辞职报告上加盖公章并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即现任院长签署同意 意见。2014 年 7 月 2 日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单位。但是双方因违约金及培训费用返还产生 争议,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提出仲裁申 请,请求被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也提请仲裁,请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 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医院为事业单位,王某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 双方在聘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符合《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 法》(苏政办发﹝2005﹞123 号)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该办法同时规定,约定的违 约金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医院在引进王某时实际支付其安家费 30000 元, 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依照规定扣减,王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故裁决王某支付医院 30000 元违约金和培训费 5600 元,医院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裁决要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规范有序进行, 事业单位为留住人才可依法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案例点评】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 产举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 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招用人员需经国家批准公开招聘(含高层次人才引进)。事业单位 对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往往支付了引进费或安家费等特殊待遇,为人才 培养,往往对工作人员出资培训。在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背景下,事业单位中出资引进 或出资培训的工作人员的流动也不可避免,因事业单位的国家公益性质,国家对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辞职权利作出了有别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1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事业 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 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等 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政策规定,事业编制受聘人 员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有的需要得到单位批准,特殊岗位人员还不能辞职,对一般 受聘人员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必须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满六个月后,才可单方解除聘用 合同。故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辞职权利有一定限制和禁止,但事业单位限制工作人员辞职权 利应依法行使,不得滥用权利,本案中,医院已同意了王某辞职,故应依法为其办理离职 手续。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 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 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 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本案中王某是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符合约定服务期和违 约责任条件,王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医院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 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故对违约金裁决予以减少,培训费作出递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其配套规定未出台的情况下,与其 不相抵触的原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可作为人事争议处理依据。 案例七、用人单位可依约定公平合理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案情概要】申请人胡某于 2010 年 6 月 3 日进入被申请人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 了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胡某在注塑车间从事注塑工作,机械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依法变动胡某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 后,机械公司将其通过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发给胡某,该《员工 奖惩制度》规定,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拒绝提供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公 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 年 5 月 20 日,因注塑车间生产任务不足,而装配车间有一批产 品急需向客户交付,公司便将装配车间操作工序相对简单的组装底板压条的任务分配给注 塑车间完成,并安排带班线长提供技术指导。胡某提出异议,认为该项工作不属于注塑车 间的工作,拒绝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拒不提供劳动。201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经教育无 效并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后,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胡某不服,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6726 元。仲裁委 员会认为机械公司临时调整胡某的工作内容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且该项工作 操作工序简单,属于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因此,机械公司单方调整胡某的工作内 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以及公序良俗,胡某拒不服从机械公司的工作安排, 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裁决对胡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其赔偿金 16726 元的仲裁 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要旨】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调整劳动者 工作内容,但相应调整不得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 并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等。考 虑到客观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频繁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时调 整劳动安排是用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是维持用人单位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权利,因此对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变更,一般予以认可,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利,并应对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需要审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 者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地点等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既要适度保障用人单位的 用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也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机械公司与胡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机械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 理诚信原则依法变动胡某的工作岗位。因胡某所在注塑车间生产任务不足,而装配车间有 一批产品急需向客户交付,公司便将装配车间操作工序相对简单的组装底板压条的任务分 配给注塑车间完成。该项工作虽不同于胡某的正常工作,但考虑到机械公司调整胡某的工 作内容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且该项工作操作工序简单,并未加重其劳动强度, 也未降低薪酬待遇,属于合理变动范围。但胡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机械公司多次劝导 和教育,仍拒不提供劳动,影响了机械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机械公司 的规章制度,机械公司因此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向胡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八、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依法延期支付工资期间,劳动者以此为由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至 2015 年 5 月的劳动合 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每月 15 日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2014 年 3 月 15 日,被申请人因 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征求单位工会同意后向职工公示工资将延迟一个月发放。为解决资金 问题,期间,被申请人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六家银行签订债权银行框架协议书,并 向当地政府提交协调资金请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被申请人缓交社会保险费。 2014 年 4 月 23 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可要 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立法意图应是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如 用人单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延期支付的,在履行必要的法定程 序后,应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周转期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违背立法本意,且有悖公平原则,故对申请人的仲裁请 求不予支持。 【裁决要旨】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 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依法在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劳 动者不能以此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点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 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 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 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 号)第四 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 包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 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期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各地情况确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 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 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故上述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 动报酬的情形,如劳动者不能在困难时期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要求经济补偿金,对困难 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本案中,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导致无法在劳 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申请人工资时,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延期支付程序。被 申请人此前一直按时足额发放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职工工资,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后也 一直在积极争取、筹集资金,并无恶意拖欠行为。同时,职工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同意暂时缓交。故无论从法律规定,诚信履约,还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均不能 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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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比,在许多 方面作了调整,以下就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解读。 一、受理范围的变化 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读:在受理范围方面,调解仲裁法比条例更广,内容更多、更具体。首先调解仲裁法适用 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而条例则是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很明显“用人单 位”的范围要大于“企业”。其次,调解仲裁法将“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受理范 围,由于劳动关系是处理许多劳动争议的前提,因此劳动关系的确认至关重要,调解仲裁法的 规定弥补了之前的立法空白。再次,调解仲裁法在条例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作了补充与完善,调 解仲裁法的第二条第二、三、四、五条款与条例的第二条第一、二、三条款相比,在内容上更多、更 具体、更明确,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即有利于劳动者维权,也能有效防止有关职能部 门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 二、处理程序的变化 条例: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 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 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诉讼活动前的程序,劳动争 议调解工作得到强化;同时,缩短了调解期限,提高了调解效率。体现了可把矛盾、纠纷化解在 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稳定的立法理念。 三、调解组织的调整 条例: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 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 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 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 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 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解读:调解仲裁法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引入了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整合了 社会上现有各种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进一步强化、规范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四、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延长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 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 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 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首先调解仲裁法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从六十日延长至一年。其次,调解仲裁法 将时效的起算由原来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再次,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的情形以及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的例外情形。上述变化的目的相当明确,旨在更好的维护劳动争议当事 人的诉权,弥补了之前法律有关仲裁时效相对笼统、不够完整的缺陷,防止劳动争议当事人错 失维权的契机。 五、仲裁程序的调整 条例: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 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 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 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 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 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调解仲裁法:第 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 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 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组庭、处理的时间,由原来的 7 日受理缩 短为 5 日、7 日组庭送达缩短为 5 日、15 日答辩期缩短为 10 日、60 日审理期限缩短为 45 日、30 日 延长审理期限缩短为 15 日,而且还引入了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调解仲裁法将开庭通知的提前时间延长了 1 日,并引入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的内容。上述变化旨在缩短当事人维权时间,从而降低当事人的 维权成本,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防止某些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程序拖延 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尽可能确保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和保障。 六、裁审衔接的调整 条例: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 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 力。 解读:调解仲裁法在裁审衔接程序上创设了一系列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 规定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几种情形,但该规定仅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如劳动者不服仲裁 裁决的,其仍然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第二,规定了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该规定赋予了 用人单位对于一裁终局的争议案件一条法律救济的途径。上述规定的实施,主要旨在缩短劳动 争议当事人的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在有效保证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大大提 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七、劳动仲裁的经费保障 条例: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规则:第六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 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降 低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八、证据规则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 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 担不利后果。 解读:新法较为合理地分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条款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 证据规则方面填补了之前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上的空白点。之前只有在最高院处理民事案件证据 规则的司法解释中,有部分条款涉及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证据规则。 九、增加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 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调解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申请支 付令”在调解仲裁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将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固定,其目的在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减少劳动者的诉累,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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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穗劳人仲案〔 增加请求事项: 1. 2. 3. 4. 5. 6.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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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多申诉人)-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余××四人 代表人姓名:余×× 职务:无 性别:男 年龄:46 民族或国籍:汉族 中国 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住址:××市××街 3 号 电话:133××××1127 邮编:×××××× 被诉人:××区××高中 单位性质:全民所有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吕×× 职务:校长 性别:男 年龄:43 民族或国籍:汉族 中国 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地址:××市××区××高中 电话:139××××8177 邮编:××××××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10200.00 元, 其中,余××3360.00 元,余××2280.00 元,陈××2280.00 元,桂××2280.00 元; 二、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5100.00 元。 三、请求裁决由被诉人给予申诉人 4 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请求裁决由被诉人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 年 7 月,被诉人为了提高后勤服务档次和质量,并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决 定将过去一直由学校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小卖部、开水房捆梆面向社会公开发包。在首轮 承包中,被诉人要求承包人:(1)带资 27 万元上缴学校,用作维修食堂、购置设备及改善经 营环境,此款被诉人只认借,不计息;(2)财务实行报帐制,全部服务项目经营实行微机打卡, 被诉人派出纳管理资金,承包人管理帐务,每周结算一次,每期决算一次 ;(3)所聘员工必须 先照顾××高中家属,家属从业总人数理想数字应占食堂后勤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同意被 诉人以经营额的 19.2%提取利润。 2002 年 7 月 14 日,承包人于××在满足被诉人一切要求的前提下,签下了首轮共三年 《××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 首轮承包人于××在签下《××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后,按照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利,通 过中间人介绍,找到申诉人,希望申诉人组织几个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来帮助 其开展工作。当时,申诉人正在××学校主持白案工作,属学校后勤服务资深师傅,月工资 800 元。听了于老板的介绍后,觉得在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能在××高中连续工作三年也是 一件好事,就爽快答应帮助于××组织几个人来协助其展开工作。于是,从于× ×接手承包×× 高中食堂之日起,申诉人包括本人在内一共组织了四人进驻××高中,在××高中食堂从事后 勤服务工作。承包人于××没有食言,三年中,他发申诉人的工资一直是 820.00 元/月,其他 人员:余××570.00 元/月,陈××570.00 元/月,桂××570.00 元/月,这一工资标准持续了三年, 直至于××承包期满。 2005 年 8 月 20 日,于××首轮三年承包期满,××高中依合同收回学生食堂、小卖部、开 水房的经营权,决定重新对外发包。在新一轮××高中服务项目承包竞标中,现承包人王×× 一举夺标。 现承包人王××中标之前并无经营管理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经历,中标之后,由于××高 中开学在即,觉得短时间急切组建学校后勤服务新班有些困难,为了不影响 × ×高中正常开 学,更为了体现被诉人关于二轮承包要平稳过渡的意图,遂逐一做××高中首轮承包中原食 堂服务人员的思想工作,请求大家能一一留下来,继续在× ×高中食堂服务。 由于对现承包人王××缺乏了解,申诉人起初并不愿意留下来继续在××高中食堂工作。 当时,××高中、××英语信息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正在物色食堂白案师傅,申诉人过去的老 同事打电话对申诉人说,如果不在××高中继续做,就赶快过去与他们一起干。现承包人王× ×知情后,忍痛加薪对申诉人进行挽留,一再做申诉人思想工作,承诺只要申诉人能留下来, 每月工资加到 900 元,年终还发一个 500 元的红包。至此,申诉人感觉现承包人王××确有挽 留诚意,才一心一意留下来,继续安心在被诉人的食堂从事服务工作。“十一”国庆长假 期间,××职业技术学院因新生激增,学生食堂急需增加人手,过去老同事再次请申诉人加 入,申诉人不愿背信弃义,未为所动。 然而,就在申诉人全身心效力××高中后勤服务工作之际,2005 年 11 月 6 日晚,现承包 人王××在事先无任何预警的情况下,先让新招聘的白案师傅上班,然后召集申诉人等一共 五人,突然提出向申诉人等五人结算当月工资,要求申诉人等五人次日辞工走人。申诉人 等五人不服,要现承包人王××说出解聘理由,现承包人王××哆里哆嗦,根本说不出充分的 解聘理由。申诉人又责问现承包人王××: “其实我们早料有今日,不过没想到来得这么快。 因为开学之初你王××接手,所带进来的人连打卡都不会,自然得依赖我们过去这些老师傅。 现在,你的人已基本熟悉门路,我们知道是该我们走路的时候了。我们原以为这学期你会 让我们干到头,没想到你现在就毫不留情地赶我们。既然早想辞退我们,为何不事先通知 让我们也好作出应变,不至于一时失去工作,让这年底几个月没有饭吃?”现承包人王××却 说:“如果我事先通知你们,你们一停工,千人就餐的学生食堂岂不要乱套,所以我肯定 只能条件成熟了才会通知你们!” 现承包人王××如此自私霸道,申诉人等五人听罢人人气愤, 个个寒心。 于是,申诉人等四人(此次解聘的五人中,有一人仅 2005 年下半年在被诉人食堂工作, 故自愿放弃劳动补偿),于 2005 年 11 月 7 日上午,委托调解人依法向被诉人索要劳动补偿 金,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吕××校长由于当时正要上课,提出让申诉人的调解人先去了解一下 情况,申诉人的调解人按照被诉人的要求,先向申诉人等四人了解情况,然后在申诉人的 陪同下去学生食堂找现承包人王××了解情况。现承包人王××面对申诉人的调解人,态度骄 横,不予理睬,当申诉人提出要索赔劳动补偿金时,现承包人王××口出恶言,上前就给申 诉人的调解人一记重重耳光(后经××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为轻微伤丙级,已提请 ××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依法处理)。为防事态扩大化,申诉人及调解人克制激愤情绪,随即 报警。××派出所干警及时赶到,阻止了事态的恶性发展。 随后,在××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首轮协商调解。申诉人根据 (1)自 2002 年 8 月底至今,三年多来,一直未间断在××高中食堂工作;(2)无责无过,身体健 康,胜任本职工作;(3)现承包人王××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前,出于被诉人及其自身利益考虑 , 解聘前蓄意隐瞒,突然解聘时毫不商量,一意孤行的三点事实,依法向被诉人要求支付申 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之法定代表人 吕××校长听后,顾左右而言他,仅温和地将现承包人王××批评了几句,其余有关经济补偿 事项,不予表态。 2005 年 11 月 12 日,被诉人安排其后勤副主任周××邀约申诉人当面协商经济补偿事宜。 申诉人向周××再次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 外经济补偿金,由于事先被诉人之法人代表吕××校长给周××的商谈底线是每人最多补偿大 半个月工资,双方分歧过大,商谈不欢而散。 现在,鉴于现承包人无故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劳动补偿金,为维护申 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72 条及劳部发[1994]481 号、劳部发[1995]223 号等文件的 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如诉所请。 此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1: 申诉人 2: 申诉人 3: 申诉人 4: ××年×月×日 附: 1、副本 2 份 2、物证无 3、书证目录 (1)首轮承包人于××与被诉人签订的三年期《××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 (2)2005 年×月××高中食堂人员工资表(复印件) 4、证人证言目录 (1)首轮承包人于××证言(原件) (2)××高中食堂员工柯××证言(原件) (3)××高中食堂员工张××证言(原件) (4)××高中食堂职工家属杜×证言(原件) (5)××高中食堂职工家属王××证言(原件) (6)××高中三(2)班学生吴××证言(原件) (7)××高中三(5)班学生袁×证言(原件) (8)××高中三(5)班学生戴××证言(原件) 5、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社会 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 ):“第二条,对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 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 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 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 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 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 〔1995〕223 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 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 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 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 赔偿费用;”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 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 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 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17、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 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 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 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规定》(劳部发[1994]447 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 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 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 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 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 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 证明书。”“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 办发〔1996〕81 号〕:“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 发〔1995〕309 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 号)第四条 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 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 处罚办法》(劳部发 〔1994〕532 号)等规定查处。”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 号和劳部发〔1995〕223 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 号):“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 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 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 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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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反诉状-模板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写明基本情况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写明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写明事情具体起因、经过、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XXX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份 反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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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争议上诉状(员工)-范本
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1976 年 5 月 2 日出生 身份证号:2103051976050**** 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 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815****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0)海民初字第 8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86170 元及 50%额外经济 补偿金;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 21000 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0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 83*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 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 2009 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 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 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 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 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 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 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 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 2 页第三段第 5 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 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 9 条、第 13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 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 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 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 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 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向 上诉人支付的 17836 元,系上诉人 2009 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 2008 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 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 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 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 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46 条之规定获得 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 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 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 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 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 12 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 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 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 依据该法第 38 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 46 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 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理由如下: 1、2009 年 11 月 5 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之情形,而被 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 2003 年 12 月 8 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 2006 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 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4 条 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上诉人离职前 12 个月工资包括 12 个月标准工资 9000 元/月及两项奖金 17836 元 +4674 元,合计 130504 元,即上诉人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10876 元/月。一审法院仅以 上诉人标准工资 9000 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 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10876 元/月, 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 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 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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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事诉讼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家住*省*县*街 被告:杭州 C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 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原告通过*网站投了一份简历到被告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在 2 月 6 日、2 月 9 日和 2 月 13 日,原告接受了被告安排的三次面试考核,均获通过。随后,被告人事处 工作人员*交给原告一张体检介绍函,让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并声称只要体检 合格就可以调档签约了。2 月 14 日,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结果检查出来,原 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肝功能正常。2 月 26 日,原告将体检结果和个人相关资 料送到被告处,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看了资料后明确表示公司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 者。尽管原告一再说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被告方面最 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原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2007 年 5 月 18 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 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 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 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 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 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 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 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人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原 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原告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 丧,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原告 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证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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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经济补偿协议书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甲方:XX 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应 聘进入甲方公司任 一职;于 2018 年____月____日时,甲方 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 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 2018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 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乙方工龄换 算 补 偿 金 计 算 基 数 计 ____ 个 月 ,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偿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 元整(大写: )。 三、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四、乙方 1 月份的工资结算到____月____日,甲方于___月____日前支付乙 方 2018 年 1 月份的工资。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XXX 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指印)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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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简版)
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 一职; 年 月 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 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整, 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3、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 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 方: 年 月 日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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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补偿金协议书(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码: 丙方(用工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规 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 以下协议: 1、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均不再为对方承担或履行任何责任与义务。 2、乙方在离职时,需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和归还派遣用工单位所有物品等离职手续。 3、甲方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款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共计 方支付,此笔费用于 元,(人民币大写: 年 月 个月工资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甲 日由甲方以现金形式发放,乙、丙方没有任何纠纷。乙 方确认在收到经济补偿金后不得要求甲方、丙方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以及放弃追究任何赔偿的 权利。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及丙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 何第三方。 5、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内容,甲、乙、丙三方之间不再存在其它任何劳动争议 本协议为最终协议。 此协议一式三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各持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 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用人单位(盖章) 用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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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范本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市)****有限公司,住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申诉人:***,性别,年龄,住址,电话 申请要求: 1、 2. 理由与事实: 此致 XX 市 XX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时间: 附件:(部分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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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手续细则、流程、表格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规范本公司员工离职流程,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避免出现员工辞职期间 内消极怠工或离职后因工作交接不清楚,接任人无法胜任工作等状况。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员工的离职手续办理。 第三条 离职定义 1、 辞职:公司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 2、 辞退: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 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包括结束试用、除名或开除等情况。 3、 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连续离开岗位三天或全年累计四天以上的行为。辞职、辞退 员工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第四条 离职申请 1、 辞职: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 辞退:部门主管提出辞退建议时,应有理有据,并详细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审批报告单》。 第五条 离职审批 1、 辞职: ① 面谈:部门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 待遇的可能性。 ② 审批程序:经面谈后,员工仍然坚持辞职,则填写《辞职审批单》经所属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 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 辞退: ① 依据:部门主管提供辞退员工的依据,并上交《员工辞退建议及审批报告单》。 ② 审批程序:部门主管提出意见并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审批报告单》,经一级部门经理核实批准后 , 报人力资源部核实并签署意见,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拟辞退人员所在部门安 排工作移交。 第六条 离职交接 1、 物资交接: ① 本部门:离职员工应将文件资料、档案等所有纸质及电子文档与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接。 ② 办公室:离职员工应将办公物资、工作证、名片、钥匙等交接给办公室负责人。 ③ 其他:公司其他财物应与相关部门办理好物资交接。 2、 工作移交: 部门主管在确定员工离职信息后,应尽快安排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并填写《离职手续移交表》, 所有移交工作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电子档应该有详细的归类。使移交后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七条 薪资结算 1、 财务结算: 员工凭《离职手续移交表》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未报销款项及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等,经相 关部门主管审批后须在《离职手续移交表》上签署意见。 2、 工资结算: 在工作移交及财务结算完毕后,员工持审批后的《离职手续移交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工资结算。人 力资源部根据其出勤状况、奖惩状况及其直属部门主管的绩效考核状况,核算出其实际工资,呈总经理处 审核,审核同意后交财务处核算薪资。 第八条 其他 1、 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员工填写一份《离职原因调查表》,人力资源部根据此表配合总经理对公 司 管理进行分析,并加以改善。 2、 针对其在公司的表现及绩效情况,公司为其开具证明。 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制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此细则进行修订调整。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表一:辞职审批单 表二:员工辞退建议及审批报告单 表三:员工离职手续移交表 表四:离职原因调查表 辞职审批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入职时间 离职日期 部门主管 部门经理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 附表一: 总经理审批 员工辞退建议及审批报告单 辞退人员姓名 所在部门 担任职务 辞退原因 (依据) 部门主管: 时间: 人力资源 部意见 签字: 时间: 总经理 审批 签字: 时间: 附表二: 附表三: 员工离职手续移交表 姓名 部门 职务 离职时间 经办部门 物资 移交 移交物资 移交情况 经办人签字 移交情况 经办人签字 所在部门 办公室 其他部门 工作 具体内容 交接 注:由于岗位职责不同,工作项目移交内容较多者需附件 借款 罚金 未报销款 备用金 其他款项 合计金额 财务部意见 (签字) 出勤情况 奖惩情况 应付奖金 补偿金 补(扣)金 额 合计金额 人力资源部 意见(签字) 财务 结算 薪资 结算 总经理 审批 签字: 日期: 本人确认及同意上述登记内容,离职移交工作及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特此确认。 员工签字: 日期: 附表四: 离职原因调查表 姓名 部门 职位 入职时间 离职时间 填写时间 离职原因 您对公司现有薪酬福利 制度的看法 您对您所在部门或者公 司的整体感受如何 您对部门、岗位工作的 意见及建议 您对您的主管的意见或 建议 您对公司的建议及意见 其他想说的话 员工离职流程 流程 离职 申请 标准/重点 辞职 提交辞职报告 提前一个月 辞退 提交辞退建议 有理有据 面谈 辞职 沟通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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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管理跳槽与辞退员工技巧(方法+技巧+案例)
跳槽员工与辞退员工管理技巧及典 型案例解析 主要内容: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二、跳槽员工与辞退员工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中的风险高发区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 区及应对技巧 四、如何灵活运用补偿金、赔偿金和违 约金应对员工跳槽 五、企业辞退、裁减员工中的常见法律 误区及应对技巧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特点一:劳动争议数量急剧增加 特点二: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胜诉率 居高不下 特点三:劳动争议案件以在劳动合同 解除阶段发生频率最为频繁。 二、跳槽员工与辞退员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高发区 案例一:某员工辞职又反悔案 案例二:某五星级酒店辞退员工案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请判断: 以下八个案例中,公司能胜诉的有几个? 案例一:“付了违约金才能走人” 一年前,苏州某机械厂与应届毕业生小李签订 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小李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 资助费,并将小李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 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李必须为企业服务 5 年,如果小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 金 5 万元。半年后,小李提出辞职。机械厂批 准了小李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李不 肯,机械厂于是不为小李办理退工手续,并且 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又过了三个月,小李提 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 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李支 付违约金。 案例二:“离职交接 Vs. 退工手续” 王先生为某公司研发部主管,与公司签定期 限为 2003 年 9 月至 2004 年 9 月的劳动合同。 2004 年 6 月,王先生提出辞职,但有些客户 资料一直没有交还给公司。公司要求王先生 办理工作交接,并拒绝在王先生将这些客户 资料交还公司之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7 月, 王先生即自行离职,不来公司上班。 8 月, 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 职手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证券公司人事经理索赔案 2003 年 2 月某证券公司因效益下滑出台了一项 政策,规定有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不再续聘, 以达到减员目的。 2003 年 5 月公司人事部经 理薛某的劳动合同将于月底到期,考虑到薛某 是为公司工作了八年的老员工。公司总经理主 动找薛某谈话,表示公司愿给薛某两个月的过 渡期,过渡期内薛某可不来公司上班以寻找新 的工作,工资照发。薛某当时对总经理的照顾 深表感谢。但过渡期结束后薛某仍未找到新的 工作,在此情况下公司为其办理了合同终止手 续。薛某一纸诉状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 九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加班费秋后算帐 某公司要求职工长期超时加班加点,并与员 工约定每月加班工资 500 元,在每月的工资 单上“工资”一栏中都注明“本月工资 XX 元, 奖金 XX 元,加班费 500 元”。 3 年后,员工 小李跳槽至另一家公司。办退工手续时,小 李认为公司的超时加班太严重,如果完全按 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应当超 500 元,故 要求公司按实际数额支付,遭到公司拒绝。 于是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要求公司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并 向仲裁庭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和上下班考 勤卡记录。 案例五:培训费找谁要? 小李 2003 年 10 月应聘进入公司,签订了 5 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 6 个月的试用期。 2003 年 12 月,公司派小李去日本接受为期 3 个月的技术培训,并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培 训协议》。协议约定小李在培训结束之后, 须为企业服务 5 年;如在服务期内辞职,须 赔偿培训费 5 万元,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20 04 年 2 月,小李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很快提 出辞职。公司要求小李按《培训协议》赔偿 公司的培训费和违约金共 10 万元,但被拒绝。 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六:高薪>社会保险? 一家网络公司为了笼络住人才,与员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多发 1500 元,公司不再为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员工自行缴纳。员工 小李与公司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均 按上述约定领取了多发的 1500 元工资。合同快 到期时,小李得知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 同,遂立即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诉,要求公司补缴他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提出异 议,认为公司实际多发的 1500 元工资已经包括 并且超过了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同时,小 李系主动辞职,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七:竞业限制纠纷案 两年前,一家制药企业与小蔡签订了一份竞业 限制协议,规定他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 营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 将承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责任。去年开始,公 司通知在他的工资中每月增加 800 元作为“保 密费”。今年小蔡辞职,跳槽至另一家制药企 业上班,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小蔡解除与该家制药企业的劳动合同,支 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八:离职员工有权领取年终奖吗? 忻女士 2001 年到苏州某公司工作, 2003 年 7 月离职。 2004 年 1 月,她得知公司发 放 2003 年年终奖,认为自己也应享受一半 奖金。公司不同意,说只有发放年终奖时 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忻女士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半奖金。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误区一:员工辞职须经单位批准。 误区二: 员工违约,单位可以通过扣留档案、 留置工资、奖金或不办退工等手段来制裁员 工。 误区三: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用人单位。 误区四: 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十一个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误区五: A 劳动合同期满 = 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B 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误区六: 为了减少加班费支出,与员工协商确定 加班费的金额。 误区七: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只能保护 60 天。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误区八:给员工出资培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误区九: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误区十:保密费 = 竞业限制补偿金。 误区十一:离职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一)区分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 1 、类别不同 2 、条件不同 3 、程序不同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二)“三金”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关系 1 、经济补偿金 2 、赔偿金 3 、违约金 4 、“三金”的相互关系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三)“三金”的应用情形 1 、经济补偿金: ( 1 )单位解约型:单位提出解约支付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 ( 2 )员工解约型:员工提出解约单位支付劳动 者的经济补偿金。 ( 3 )竞业限制型: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而 给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 4 )额外补偿型: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金而应额外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 5 )克扣拖欠劳动报酬型:单位因克扣拖欠劳 动者报酬而加付的经济补偿金。 四、如何灵活应用“三金”管理员工跳槽 (三)“三金”的应用情形 2 、赔偿金: ( 1 )实际损失赔偿金:根据实际损失进 行的赔偿。 ( 2 )惩罚性赔偿金: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的并不一定按实际损失进行的赔偿。 3 、违约金: ( 1 )员工违约金:员工违约而向单位支 付的违约金。 ( 2 )单位违约金:单位违约而向员工支 付的违约金。 五、企业辞退、裁减员工中的常见法 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一)如何正确使用“末位淘汰制” 某应用软件公司,现有员工 200 多人,是本行业 有影响力的公司之一。公司最近从一家美国著名的电气 公司挖来一个人力资源副总监 A 君,担任本公司的人 力资源总监。 A 君来公司后,提出了一系列公司管理上 的改革方案,其中有一项力度较大的措施是:实施末位 淘汰法,将年终评估中最差的 10 %解雇。对此办法, 公司老板 T 君拿不定主意,不知道该不该采用。 T 君 觉得公司的员工普遍表现都很努力了,实在很难从中评 出最差的 10 %出来。如果强制划分 10 %出来, T 君 也觉得他们不应该给淘汰。但是, A 君的人力资源管 理方案中,末位淘汰法是一个核心内容,并且此方法在 A 君原来所在公司被运用得非常有效。 T 君不知如何是 好。 讨论:您觉得 T 君该不该采纳 A 君的末位淘汰法呢? 某电脑销售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销售业绩,经公 司领导集体讨论,下发了《关于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末位 淘汰制试行办法》,规定公司每季度对各销售部销售人 员的销售业绩进行统计排名,排名最后者自然淘汰,公 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法》下发后即立即开 始执行,效果果然明显,当季度销售业绩比上季度增长 了 30% 。季度末进行统计排名时,赵某被其所属销售 部列为倒数第一。鉴于《办法》成效显著,公司为了确 保其长时间执行下去,在排名出来后即根据《办法》的 规定通知赵某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申请 了劳动仲裁,称自己一直尽力地工作,被辞退前销售业 绩不断上升,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等于是变相单方 解除合同,要求判令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公司实 行“末位淘汰制”是有规章制度作依据的,公司解除与 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完全依该规章制度办事,无任何不当 之处。 讨论:公司能胜诉吗?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案例: 某公司,因加班费问题引起部分员工不满,这 些员工在工作时间停止工作来到总经理办公室“理 论”,然后到其他车间组织其他员工共同停止工作 向公司“讨说法”。这些员工中间有一位姓李的充 当了组织者和带头人的角色。公司认为此次停工事 件给公司正常管理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决定要 对李姓员工进行处理。 讨论:如果你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将如何对 李某进行处理?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法规链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1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常见误区: ( 1 )只要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辞退员工。 ( 2 )虽明知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却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 合法设立试用期 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 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2 、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 常见误区: ( 1 )没有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 2 )无效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 3 )员工违纪,但处理过重。 ( 4 )只注重客观事实,忽略法律事实。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2 、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 ( 1 )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 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 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该规定,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的三要件是: ( 1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 2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 3 )已向劳动者公示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 2 )明确规定“严重违纪”行为 ( 3 )收集和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 依据 ( 4 )解除程序要合法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3 、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为由辞退员工 常见误区: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失职,给生产、经营造成损失 即作辞退处理。 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明确规定何谓“重大损害” 收集和保留相关事实依据 解除程序要合法 (二)如何正确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4 、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辞退 常见误区: 员工被有关部门劳动教养,或者因卖淫、嫖娼等 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都不是刑事责任,所以 对这些员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如何正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 辞退无过错员工的四大典型错误: ( 1 )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前 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 合同的仅需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 2 )在合同期内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 解除合同。 ( 3 )员工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 作,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 ( 4 )用人单位随意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 由要求与员工解除合同。 (三)如何正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 辞退无过错员工的正确方法: 1 、实体要件:符合法定情形 2 、程序要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3 、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规链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天书 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 的经济补偿; 2 、其中第(二)项,即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而辞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 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 其约定。 3 、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 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如何正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危险情形:口头协商无协议 (四)如何正确运用“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 2001 年,杨某应聘某网络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 并与之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2003 年上半年,每况愈下的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此, 公司决定采取裁员措施。不久,公司制定并颁布了《公司裁员规 定》。该《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 以考核结果为参考按原有员工数的 40% 上报裁员名单。《规定》 称,“在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公司可以裁减人员,但 应提前 30 日通知被裁员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给相应的经 济补偿金。” 7 月份该规定正式出台后,各部门均裁掉了 40% 的员工,杨 某便是本部门中的一员。 HR 找杨某谈话,解释裁员是迫于公司 的经济状况,属于经济性裁员。他告知杨某, 30 天后双方解除 劳动关系,公司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杨某 心有不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其裁 员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讨论:公司裁员是否合法?公司能胜诉吗? 实体要件:符合法定情形 1 、濒临破产,被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 困 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 程序要件: 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 有 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2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 对 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 3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 者 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 裁减员工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员工 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工资收入按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 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计算。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 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2 、患病或者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的员工 3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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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厂员工申诉处理程序(内含多份申诉表格)
电子厂员工申诉处理程序 制订日期 20xx 年 08 月 23 日 修订日期 2023 年 2 月 10 日 实施日期 2023 年 2 月 10 日 批 准 总经理 审 工程部 生产管理部 核 PE 部 QA 部 开发技术部 IQC 检查部 制 定 TQM 部 管理小组 电子厂员工申诉处理程序 更改记录 发行日期 版次 20xx/08/23 1 初版发行 20xx/04/17 2 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图 1)取消 QM 推进部,新设制品保证部和部材保证部 (原制品保证课变更为制品保证部,原部材保证课变更为部材保证部)。 2)追加品质技术推进室和特化物对应推进室。 20xx/05/14 3 1. 公司组织结构图变更,取消报关物流部,报关课与物流课纳入生产管理部。 2. 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图,品质技术推进室变更为制造企画室。 20xx/04/10 5 1. 根据公司组织图,对文中的部门进行了修订。文中的部门长变更为部长、责任者 6 变更为管理职; 2.根据实际的业务内容,对 2. 新产品生产、出货前实施项目进行了修订。(P4) 2023/2/10 更改内容 电子厂员工申诉处理程序 目 录 项目、标题 页 次 更改记录......................................................................2 目 录........................................................................3 1.总则........................................................................4 1.1 适用范围.................................................................4 1.2 起草、更改、作废.........................................................4 1.3 目的.....................................................................4 1.4 权责.....................................................................4 1.5.定义....................................................................4 2. 作业内容...................................................................5 3.相关文件...................................................................8 4.相关表单....................................................................8 5.流程图......................................................................9 总页数 :8 页 电子厂员工申诉处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使公司基层员工更好地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使公司管理层能更好 地倾听基层员工的心声,了解并解决他们的各项需求。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全体员工向公司管理层进行的各项沟通及申诉。 3 职责: 3.1 员工代表: 由全体员工通过一人一票选举产生,是全体员工利益的代表,负责代表员 工向公司高层协商解决员工的申诉问题。 3.2 工会代表: 与员工代表共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与公司高层协商解决员工的福利、待 遇等问题。 3.3 管理者代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是行政人事部及总经理办公室): 根据各自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不同程度地对员工各类申诉进行处理。 3.4 总经理: 对员工的各类申诉中最重大事项进行最终的裁决。 4 内容: 4.1 员工申诉要求: 4.1.1 保证员工代表在任何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基层员工,了解他们的需 求和在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相互沟通。 4.1.2 公司为组织工会会议的员工代表及员工提供场地和时间上的便利。 4.1.3 尊重员工代表和提出报告、投诉、建议及意见书的员工,绝对不对上 述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及采取歧视政策。 4.2 投诉渠道: 4.2.1 员工对班组长工作的安排不满或粗鲁的行为等可直接向员工代表、工 会代表或部门主管申诉。 4.2.2 员工对主管有意见可直接向管理者代表或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诉。 4.2.3 各类申诉、建议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直接领导反映,如申诉内 容涉及直接领导的,可以越级申诉;部门内部日常工作事务纠纷由部门负责解 决,较重要问题由管理者代表负责解决;在三个工作日内得不到明确答复或答 复处理依据与事实出入较大而又无法进一步进行良好沟通的,申诉方可直接向 更高级领导提出申诉。 4.2.4 对于跨部门纠纷,一般问题由管理者代表和行政人事部进行协调; 管理者代表和行政人事部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上报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协调; 如协调依然未果,最终由总经理进行裁决。对管理者代表和行政人事部的申诉 处理结果不认同的,可直接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4.2.5 员工对公司各项政策,如员工福利、晋升机会、工作、生活环境及工资 工时等问题不满的,可先向员工代表反映,由员工代表与工会代表、管理者代 表及总经理进行协商,如达不成协议,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4.3 申诉方法: 4.3.1 各类申诉,应将涉及人物、时间、地点、情节写明,需要时申诉人有义 务进行配合,协助调查;所有的申诉都要求举报人签署真名,一般情况下,公 司对匿名举报信件不予处理。 4.3.2 对于各类申诉,员工可视其情况的重要性选择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 员工代表、工会代表、公司管理层、总经理或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4.3.3 员工代表或员工也可将投诉内容投放于公司内意见箱中,管理者代 表或总经理办公室在接获投诉信件时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5 相关记录 5.1 员工申诉受理记录表 员工申诉表 申诉人姓名 申诉事项 所在部门 ( )薪资、福利 岗位 ( )其它 申诉内容 接待人 申诉日期 员工申诉处理记录表 申诉人姓名 部门 申诉事项 ( )薪资、福利 职位 ( )其它 申诉内容 面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问题简要描述: 调查情况: 处理 记录 建议解决方案: 协调结果: 经办人: 备 注: 接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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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意见、建议、申诉处理及反馈管理程序
XX 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程序文件 员工意见、建议、申诉处理及反馈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CT-QP-034 版 本: 01 页 数: 3 生效日期: 2016-07-01 制订: XXX 序号 审核: XXX 批准: 章节号 内容说明 修改人 审查 批准 修改日期 修 改 栏 程序文件 员工意见、建议、申诉处理及反馈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CT-QP-034 版本/版次 01 管控状态 受控 发行日期 页 次 2012-07-01 第2页共3页 1.目的 规范公司各方面的动作,及时反映员工思想动态,快速有效地处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范围 2.1 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异议或有不明之处; 2.2 对公司各项管理及管理人员不满(工作失职、以权谋么、以势欺人)之处; 2.3 对公司经营管理策略或方案提出建议性意见或建议、献计献策; 3. 程序 3.1 申诉渠道及处理时限 3.1.1 采用书信形式投递到公司设置之意见箱中,自开箱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3.1.2 直接向本部门管理人员投诉,自投诉之日起,七日内答复或即时答复. 3.1.3 向员工代表反映意见或建议,以员工代表向行政部反映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3.2 处理程序 3.2.1 意见箱同行政部负责每周定期开启一次,收集汇总相关意见,在当天转交有关部门.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后,于 5 日内以《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3.2.2 若直接向本部门管理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同管理人员当面答复;不能答复的,由部门 调 查了解情况,作出处理,于 5 日内书面答复. 3.2.3 向员工代表投拆的意见或建议,员工代表力所能及问题,可采取当面答复;或者能过员工 总代表向行政部反映所获取之意见或建议,同行政部安排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 在 5 日内将回复结果以《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形式进行反馈. 3.3 审批与公布 3.3.1 拟定之《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经部门经理审核交行政部查核回复内容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条例后,交总经理签署.视其情况,决定《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于宣传栏内张 榜公布,或轩交投诉者本人. 3.3.2 行政部在投诉日 7 天内将《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于宣传栏内张榜公布,或转交投诉 者阅知,投诉者阅后签名确认. 3.4 资料存档 程序文件 CT-QP-034 文件编号 2012-07-01 发行日期 版本/版次 01 管控状态 受控 第3页共3页 页 次 3.4.1 通过以上一方式反映的意见或建议皆采用《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进行登记与记录,所 有反馈书面答复之内容皆采用《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进行回复。 3.4.2《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由行政部复印、分类、汇总存档。 4.鼓励 4.1 年终前,由行政部汇总一年来存档收集之意见、建议、分析其中之实用性或已采纳之措 施,进行评选有建设性意见或合理化建议最多且被采纳者及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有功 劳者。 4.2 在年终晚会上,对以上选中之意见或建议者进行适当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4.附件 5.1 《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 员工意见、建议、申诉处理及反馈管理程序 XX 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员工投诉及答复记录 投诉人姓名: 部门: 日期: 投诉事由: 投诉步骤: (1) 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答复日期: 处理意见: 接受口 投诉人意见: 申诉理由: (2)公司最高管理部门答复日期: 终极处理意见: 不接受口 申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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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申诉流程及注意事项
考核申诉及其处理程序 1. 1) 申诉受理机构 员工知晓考核分数、等级及评语之后,在一周内,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不清楚或者 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诉。 2) 考核管理委员会是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机构。人力资源部是考核管理委员会的日 常办事机构,一般申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处理。 2. 提交申诉 员工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考核申诉表》。申诉书内容包括:申诉人姓名、部门、申 诉事项、申诉理由。 3. 申诉受理 1) 人力资源部接到职工申诉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申诉事项无 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2) 受理的申诉事件,首先由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然后与员工所在部门 主管进行协调、沟通。不能协调的,人力资源部上报考核管理委员会处理。 4. 申诉处理答复 1) 人力资源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申诉人;人力资源部不能解决的申诉,应及 时上报考核管理委员会处理,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申诉人。 2) 考核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就申诉的内容组织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 诉人。 3) 如遇特殊情况或属公司管理层员工的,可由总经理主持考核委员会复议。复议决定的 成绩即为最后核定的成绩。 注意事项 1. 2. 考核者应理解考核的意义、步骤、方法,掌握实际考核程序。 为保证考核有效顺利进行,考核小组要事前召开会议,对各级考核人员进行培训, 讲解考核的目的、执行标准以及考核的具体方案,提高考核者的观察能力和判断能力,以 提高考核的质量。 3. 各级考核人员经培训后在评定考核时应注意: 1) 部门经理需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进行客观的评价, 以此作为员 工考核的依据。 2) 对被考核者的评价应消除个人主观偏见,不猜度、不编造、不敷衍、不凭印象,做到 公平、公正、合理,以事实为依据。 3) 确实了解该员工职务及其责任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不得以自身所认为重要的工作, 夸大员工的成绩。同进避免对合作时间较长的下属给予过高评价,对新进下属员工评价过 低。 4. 各部门经理应与员工共同针对考核中未达到标准的项目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 措施计划,并予以跟踪、辅导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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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诉制度(内含表格)
教职工申诉制度 一、依据和目的 为维护信孚黄石中学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黄石中学教职工申诉制度》。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或部门) 1.申诉人:学校教职工。 2.被申诉人(或部门):学校及学校所设校长室、校务办、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 有关职能部门。 三、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所设职能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所设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或决定不服的。 四、办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 2 人、行政 2 人、工会 1 人和教职工 代表 2 人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师会推荐产生)。涉及到被申诉人(或部门)负责人是委 员会成员的应当回避。 2.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教职工申诉事项的机构。 3.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申诉办公室(申诉办公室设在校务办),作为教职工申 诉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五、申诉程序 1.提出申诉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构提交申诉书。 2.审查受理 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 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 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应告知申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提 出申诉。 3.调查取证 (1)教职工申诉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申诉材料后,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 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教职工申诉办公室受理的校内教职工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 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以及申诉对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4.处理决定 在受理申诉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教职工申诉办公室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坚持公正公平、有错必纠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 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或决定。 (2)变更原处理或决定。 (3)撤销原处理或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 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六、申诉当事人须知 (一)申诉人的权利 1.申请回避。 2.提供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 3.在申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4.经承办人许可,可以查阅本案材料。 5.在做出申诉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放弃、变更、增加申诉请求,也可申请撤回申诉。 6.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诉人的义务 1.不得实施妨害申诉的行为。 2.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3. 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作伪证或者 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4. 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 (三)提出申诉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申请书。 2.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四)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申诉部门及负责人。 2.明确具体的申诉请求。 3.申诉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申诉书落款要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七、其他事项 1.教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逾 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教职工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委员会的正式 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2.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请复核。 3.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思想沟通、说服教育、协商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 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允许撤回。 4.被申诉人(或部门)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 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 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5.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6.本制度于 2011 年 3 月 4 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教职工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 (或部门)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申诉请求: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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