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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退休返聘劳务协议
劳 务 协 议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姓名 : 性别: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 乙方现为 (单位)的下列第 1、 下岗。 2、内退。 3、已退休。 4、协议保留社会保险人员 种人员。 5、 其他。 甲方因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劳务聘用,签订聘用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年__ 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 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任务及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部门担任 工作 (职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 2、月薪 元。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3、甲方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必备的劳动工具、劳保用品。乙方应严格执行甲 方制定的有关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乙方因工作需要进入施工区域时必须戴安全帽,禁止光 脚、穿拖鞋、高跟鞋或带钉易滑鞋;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及杭 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有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按时完成岗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 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及劳动时间 1、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内容,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 按乙方实际工 作日按月付给乙方劳动报酬,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对此,甲方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补 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可根据岗位性质确定其可享受的福利。 四、保密条款 1、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向竞争对手泄漏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维 护企业合法权益。 2、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在离职后 年内有义务对甲方的技术机 密和其他商业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假如因泄密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 方追究并索要赔偿。 五、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 30 天(日历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 议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任何一方未提前 30 天(日历天)通知对方,在解除协议时, 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 30 天劳动报酬的金额作为代通知金。如甲方需继续聘用乙方,须提 前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2、甲方因乙方违纪或违法,可随时辞退乙方。此时,不需按上款规定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报酬时,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协议到期,如双方不再续签,自行终止本协议,不需提前通知。 六、其他 1、 经济赔偿: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 以赔偿; 2、 乙方的人事档案管理仍由其原单位管理或由原单位按有关政策办理托管。 3、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期间,甲方概不负责缴纳乙方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5、 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日 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日 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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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续签劳动合同申请模板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 与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期限劳动合同已到期,现欲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特申请与公司签订 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开始时间为 ,结束时间为 。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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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正式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2017 年正式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 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共计__个月。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 立劳动关系。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 营场所。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 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 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 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 同。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 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执行。 第九条 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 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 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 为加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 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 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 准。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 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 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 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五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 10 日内向甲 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 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 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 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 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 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1.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 资料; 2.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 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 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 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未提前 30 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 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 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 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 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 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 等)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十一、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此确认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 奖惩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确认这些规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对乙方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 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第 四十条 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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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原则,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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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签收表
员工劳动合同签收表 序号 员工姓名 工号 (合同编号) 性别 1 曹秀文 10012 女 2 邓丽娟 10014 3 陈爱红 4 入职日期 合同期限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20xx.5.1 20xx.5.1 2014.3.1 女 20xx.5.1 20xx.5.1 2014.3.2 10016 女 20xx.5.1 20xx.5.1 2013.3.1 梁燕硕 10038 女 20xx.5.1 20xx.5.1 2013.3.1 5 谭艳颜 10028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6 潘雪清 10020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7 崔雄英 10049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8 龚银欢 10039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9 李顺敬 10074 男 20xx.5.1 20xx.5.1 2012.3.1 10 叶小苑 10031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11 区灿芳 10032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12 叶黄养 10066 男 20xx.5.1 20xx.5.1 2012.3.1 13 郑润梅 10021 女 20xx.5.1 20xx.5.1 2013.3.1 14 欧阳丽甜 10042 女 20xx.5.1 20xx.5.1 2013.3.1 15 邓念平 10036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16 简九妹 10033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17 何法权 10114 男 20xx.5.1 20xx.5.1 2012.3.1 18 简群英 10027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19 周石良 10029 男 20xx.5.1 20xx.5.1 2012.3.1 20 毛带娣 10025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21 范惠兰 10041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22 曹美环 10013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23 何法思 10043 男 20xx.5.1 20xx.5.1 2012.3.1 24 彭新荣 10034 男 20xx.5.1 20xx.5.1 2012.3.1 25 李淑贞 10023 女 20xx.5.1 20xx.5.1 2012.3.1 1 关超荣 10017 男 20xx.5.1 20xx.5.1 2014.3.1 员工签收 日期 员工劳动合同签收表 序号 员工姓名 工号 (合同编号) 性别 2 李建藏 10026 男 3 梁楚明 10046 4 黄昌波 5 入职日期 合同期限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20xx.5.1 20xx.5.1 2013.3.1 男 20xx.5.1 20xx.5.1 2013.3.1 10037 男 20xx.5.1 20xx.5.1 2014.3.1 陈结梅 10061 女 20xx.5.1 20xx.5.1 2013.3.1 6 蔡艳欢 10022 女 20xx.5.1 20xx.5.1 2013.3.1 7 罗凤婵 10153 女 20xx.5.1 20xx.5.1 2013.3.1 8 谢劲红 10180 女 20xx.5.1 9 徐伟建 10024 男 20xx.5.1 20xx.5.1 2014.3.1 10 罗艳萍 10011 女 20xx.5.1 20xx.5.1 2013.3.1 11 李富仁 10018 男 20xx.5.1 20xx.5.1 2013.3.1 12 冯安文 10054 男 20xx.5.1 20xx.5.1 2013.3.1 13 黄子衡 10058 男 20xx.5.1 20xx.5.1 2013.3.1 14 邱明刚 10035 男 20xx.5.1 20xx.5.1 2013.3.1 15 易传梅 10056 男 20xx.5.1 20xx.5.1 2013.3.1 16 吴素 10179 女 20xx.5.1 20xx.5.1 2014.3.1 无固定期 员工签收 日期 员工劳动合同签收表 序号 员工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工号 (合同编号)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日期 所属部门 具体岗位 27 28 说明: 1、此表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凭证之一。 2、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收到劳动合同后,在本表上签字确认,如有异议,请于两日 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 3、本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2年。 劳动合同签收表 合同期限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签约时间 员工签收 劳动合同签收时间 备注 确认,如有异议,请于两日内到综合办公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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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保密协议样本
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 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1条 权属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 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 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 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2条 技术成果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 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 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3条 保密制度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 责。 乙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 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 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4条 不披露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 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 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5条 保密期间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 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 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2年内。 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密费。甲方认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支付甲方保密费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6条 不侵权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 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 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7条 竞业限制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8条 信息载体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 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 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9条 返还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 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 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 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10条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 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 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 等等。 第11条 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12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条 违约责任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20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 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 抵扣。 第14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 合同附件《保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各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 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代表: 地 址: 电 话: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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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签收单
员工劳动合同领签单 序号 姓名 份数 01 张三 壹份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领取人 领取日期 入职日期 转正日期 10/10/2011 12/10/2011 领签单 合同起始日期 合同到期日 10/10/2011 10/31/201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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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暑期工合同书
暑期工(双休日工、半日工)合同书 编号: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为满足甲方的用工需求,同时也为乙方提供实习和勤工俭学机会,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本着 自愿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调与沟通,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聘用乙方为(暑期、双休日、半日)合同工,聘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担任 职务,并承诺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及制度、遵守甲方 的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 3)(暑期、双休日、半日)合同工甲方按月(日、半日)支付乙方报酬,月薪(日薪、半日薪)人民币: 元;(因暑期工入职即无试用期,故在合约期内公司每月最多能安排四天休假,且 休假期间公司不予计薪。) 4)半日工、双休日工不享受公司的其它奖励政策,暑期工在合约期内可享有开瓶费,不享受公司的其 它奖励政策; 5)暑期工、半日工薪资发放时间为次月 10 号发放上月工资。双休日工薪资发放时间为第三周发放第一 周薪资。所有暑期工、双休日工、半日工如需离职均需提前 15 天告知部门主管及人事部; 6)乙方需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约定的聘用期限,如非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仅限暑期工)如在报到后的一周内提出辞职或无故提前终此本合同,甲方将不发给乙方任 何报酬;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成绩欠佳,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 7)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出现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的,甲方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做出相应 处罚; 8)如本协议与政策、法规有抵触时,应无条件以有关政策、法规作调整。出现争议的应秉着平等互利的 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0)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其它说明): 1、乙方如需甲方安排住宿,需遵守甲方的宿舍管理规定及水电费管理规定。 2、双休日工及半日工在合约期内应及时满足甲方的用工需求,不能随心所欲,如超过二次以上不能 满足甲方的用工需求,甲方有权终止此合约并不发任何报酬。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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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大学生实习协议书
学 生 实 习 协 议 甲方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学生):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学校及院系: 所在专业年级: 学生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住址: 与乙方关系: 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 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实习期限及留任承诺 实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习结束,甲方优先录 用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愿意达成正式劳动就业合同。丙方愿意为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 对乙方行为表现、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等担任的保证人。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结合乙方所学专业,对口安排乙方在本公司 事 部从 工作。 三、实习管理 1、甲方提供实习场地,包括生产、研发或办公的场地及相关条件。 2、实习期间甲方提供乙方 等福利。 3、实习期间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实习期满后,应对乙方的实习表现 做出客观鉴定。 4、双方协商同意,实习期间甲方每月付给乙方 元(人民币)生活补贴; 如果实习期内乙方不符合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应提前一周提出解除本“协议”。 5、实习期间乙方应遵守的规定: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管理规定;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造成甲方财物损失,按甲方规定及相关法 规处理。 对于不能遵守相关制度的学生,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学生实习协议书》,但是应提前 告诉乙方和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乙方所在学校。 四、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 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实习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应按劳动法规定的作息时间安排乙方实习工作。 五、保密约定 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甲方对于知识产权及保密的管理规定。 六、协议终止与解除 1、协议期满自然终止; 2、实习期间乙方如违反协议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乙方 做出警告、通报或单方即时解除协议,终止乙方在甲方的实习; 3、实习期间乙方在说明原因并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与甲方解除协议。 七、其它约定事项 1、 2、丙方自愿为乙方担保,保证乙方将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乙方违约/侵权行为, 丙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 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要求。 4、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保证人各执一份, 必要是可提供一份给乙方所在学校。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乙方(签字): 月 日 月 日 丙方(签字): 日期: 年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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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实习协议书
实习协议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年龄: 性别: 学历: 学校: 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共同订立本协议,并认同以下条款内容: 一、方接受乙方在公司进行实习,实习的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实习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为期 ________。实习期满前,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拟再续签此协议时,则需提前 5 天通知对方, 否则到期协议自动终止。 三、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包括所需办公设备和基础背景资料等,并视 工作进度及难度不同,协调人员相互配合。乙方有责任依甲方要求完成实习期间的有关工 作。 四、乙方所进行工作的责任、权限、程序、方法等均以甲方规定为依据,不得自行变更和推卸 责任。 五、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尽职尽责,服从领导,与公司其他员工团结合作,并遵守甲方有关 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保留赔偿因乙方造成损失的权力。 六、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_______,实习期间工资按_______每月计算。 七、乙方作为本公司_________工作人员。实习期间乙方的保险及其他福利费用应 同学校协商,甲方不承担该项责任。 八、乙方在实习期间接触到的有关甲方研究成果、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机密,如有 泄露,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九、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工作成果均属公司成果,甲方保留该部分成果的知 识产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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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XX 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存根) 职工:(姓名),男,身份证:(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XXX,进厂时间:20XX 年 XX 月 XX 日,该同志 20XX 年 XX 月 XX 日 与公司签订了 X 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因本人提出辞职,经领导批准, 同意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XX 公司 20XX 年 XX 月 XX 日 ---------------------------------------------------------------------------------------------------------------------- XX 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姓名),男,身份证:(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XXX,进厂时间:20XX 年 XX 月 XX 日,该同志 20XX 年 XX 月 XX 日 与公司签订了 X 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因本人提出辞职,经领导批准, 同意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XX 公司 20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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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职员定薪审批表
职员定薪审批表 姓名 部门 职务 入职日期 用人部门评估 本岗位知识与技能 (满分 50 分) 1. 一般 30-35 分; 2. 良好:35-45 分; 3. 优秀:45-50 分 得分: 整体综合素质 (满分 15 分) 4. 一般 3-5 分; 5. 良好:5-10 分; 6. 优秀:10-15 分 得分: 签名: 签名: 人力部门评估 □相关行业 年以上工作经 验。 □无关行业 工作经验得分 (满分 20 分) 文化素质 (满分 15 分) 得分: 年以上工作经 验。 签名: 1. 无工作经验(0-6 个月),计 0-2 分; 2. 7-12 个月经验,相关行业的计 3-5 分,无关行业的计 0-2 分; 3. 1-3 年工作经验,相关行业的计 5-10 分,无关行业的计 2-7 分; 4. 3-8 年工作经验,相关行业的计 10-15 分,无关行业的计 5-10 分; 5. 8 年以上工作经验,相关行业的计 15-20 分,无关行业的计 8-15 分。 1. 初中以下,得 0-5 分; 2. 高中/中专文化,得 5-7 分; 3. 大专毕业,得 7-10 分; 4. 本科毕业,得 10-12 分; 5. 硕士/博士,得 12-15 分 得分: 签名: 定薪参考标准 中位值以下水平 中位值 中位值以上水平 50~70 分 71~85 分 86~100 分 得分: 签名: 薪资定级审核意见 建议定为 级,标准工资总额 元,具体说明: 用人部门意见 负责人: □建议 □同意定为 人力部门意见 级,标准工资总额 元,具体说 明: 负责人: □同意定为 级,标准工资总额 元。 批准 签名: 表格编号:SY-RL-WI-002-02 备注:本表适用于职员定薪使用,需作为员工薪资档案的附件一起提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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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 )年 ( )号 先生/小姐: 您的劳动合同将于 式续签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从 年 年 月 月 日 至 日到期,公司拟与您按照第 年 月 种方 日止续订合同,期限 年。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与 5 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回复,逾期视为同意续订。 其它事项 ***公司 **年**月**日 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 公司: 做下列第 今收 ( )年 ( 项选择: 一、 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二、 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号到《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我拟 其他事项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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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续签审批签订制度
人力资源部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签订制度 总人字[20xx]056 号 发 发 时 主 抄 抄 等 附 至: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各店 自:总部人力资源部 间:20xx-04-01 题:《劳动合同》续签审批签订制度 报:总裁办 送:无 级:急 件:各类样表 签发人: 为使合同续签管理更加科学化、合理化,避免合同续签的人情化和随意性,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现对全国各层级人员合同续签、审批、签订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部份:合同续签、审批方面 一、劳动合同不续签“高压线” 员工在合同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均不续签劳动合同,具体如下: 1、考勤高压线:在上一个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迟到、早退达到 5 次(含)以上;累计旷 工天数三天(含)以上。 2、管理高压线:经常顶撞领导或上级、不服从管理,上级交待任务完成打折扣,执行力不强。(需 有平时签字确定的相关处罚单据为依据) 3、工作作风高压线:个人本位主义太强,与上下级关系不融洽、受到同事或顾客有效投诉 2 次 (含)以上。(需有相关投诉记录为依据) 二、续签《劳动合同》需执行两级审批手续,具体审批要求如下: 1、由员工的两级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依据员工综合评估结果及年龄、企业工龄,并结合《劳动 合同法》的要求进行是否续签的审批手续,要求各级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核,最后总得分在 70 分及以下 的人员将作为合同不续签的侯选人,每个事业部/区域每次上报淘汰率必须达到总申报人数的 5%。 (审 批样表见附件 1) 续签审批资料 区域 员工类别 合同到期前 述职报告(上一合同 减分项 加分项目 综合评估 一年的综合 期内的工作总结和下 得分 审批表 目得分 业绩情况 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合同续签 主管级以下员工 √ √ 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 √ 总部/事业部/分 主管级以下员工 √ √ 区 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 √ 分店 √ √ √ √ √ √ √ √ √ √ √ √ 2、 主管级以上(含主管)人员的合同续签审批的,员工需提交述职报告(合同到期前一年度的 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合同到期前一年的业绩情况需要在工作总结和计划中体现,述职报 告由各级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的分层管理原则存档。 3、 凡两级续签审批、双线、直线管理需总部确定的,事业部/分区人力资源部需签批意见和建议。 4、 总部、事业部、分区、分店人力资源部须于员工合同期满前完成合同的签订或终止手续。 三、 续签《劳动合同》的报备要求: 1、事业部、分区每月 15 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下月 11 日至再下个月 10 日主管级以上(含主 第1页共4页 人力资源部 管)员工的合同到期的续签审批结果签字版及电子版按样表(见附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2、 店总、分区区总、事业部/区域总经理、事业部/区域人资、财务、商品、防损、百货负责人等需要 总部签批意见的人员,其合同续签需于每月 15 日前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资料包括审批表、述 职报告),由公司经营班子审核批准后,各级人力资源部执行签订或终止手续。 四、 合同续签流程图: 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填写《合同到期续签审批表》(见附件 1) 主管级以下员工 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两级审批签署意见 (结合上对下评估、员工平常的工作表现、奖惩等)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两级审批签署意见 (结合综合评估,业绩综合达成情况、奖惩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 不续签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 续签 送达员工(员工签 收) 不同意续签的 事业部/区部/分店人力资源部控制淘汰率 5% 人力资源部期满 前 办理合同续签手 续 人力资源部签发 《合同期满通知信》 事业部/区部人力资源部按样表(附件 1)格式(每 月 15 日前报下月)汇总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 员工签写《劳动 合同书》 同意续签的 办理工作移交和 结算手续 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合同期内的工作总结 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期内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公司经营班子讨 论决定是否续签,并通知各级人资部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各级人力资源部于员工合同期满 前执行签订或终止手续 五、续签《劳动合同》需进行的考核 (一)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结构及权重 参评范围 业绩情况(含 KPI 及业绩指标) 总部总监级(部门负责人)以上 员工 50% 全国在职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不含总部总监级) 50% 总部、事业部、区部、门店在职主管 级以下员工 --- 评估 级别 级别 50% 70%(直属上级) 30%(下级) 50% 70%(直属上级) 30%(下级) 100%(直属上级) 1、评估:(样表见附件 2) (1)直属上级完成,上级必须对被考核者的优点、缺点进行综合评估,并写上不少于 20 字的评 语; (2)下级评估:直接下属参与测评(取平均分值) ,原则上不少于 5 人参加,不足 5 人,按实际 人数参加测评; (3)业务关联部门代表评估:由被考核者先自找两个业务关联部门的各 1 名代表给其评估(此 2 第2页共4页 人力资源部 名代表需由被考核者的直属上级认可),由直属上级组织 2 名代表在“上对下评估表”中填写相应分 值; (4)考核评估如果少一个级别的,将其分值占比分配给其他考核项目; (5)如合同到期前已进行了相应的半年度或年终综合考核,且员工评估直属上级确认员工在此 期间表现与综合考核无异议,合同到期时沿用半年度或年度综合考核的评估结果(仅取上下级的评估 总分及上级的评语),但业绩分需更新,即取合同到期前一年的业绩指标达成率;如合同到期前未做 半年度或年度综合考核,则按照评估样表重新做综合考核评估。 2、业绩计算(参照公司当年度业绩考核方案。) (二)减分项目(以合同到期前一年度的时间为基准) 1、书面劝导:不扣分 2、书面警告、严重书面警告:一次记“-2”分,2 次记“-4”分,依此类推; 3、记过、记大过:一次记“-5”分, 2 次记“-10”分,依此类推; 减分项目总得分等于所有减分次数得分相加。 (三)加分项目(以合同到期前一年度的时间为基准) 1、书面表扬:全事业部/区部范围内一次记“+5”分,全国范围内一次记“+10”分; 2、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记功:门店内一次记“+4”分,全事业部/区部范围内一次记 “+8”分,全国范围内一次记“+10”分; 一次获两个以上荣誉加分的,取其中最高分计算。加分项目总得分等于所有加分次数得分相加。 5、 最后得分计算 最后得分=综合考核得分-减分项目+加分项目; 第二部份:合同管理方面 附:针对行业特点及市场人才的供给情况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各地政府对 《劳动合同》的要求。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明确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管理原则 (一)所有员工执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的原则,包括合同变更。 (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劳动关系的属地原则。 (三)《劳动合同》的管理执行分层管理的原则。 总部负责:总部所有员工、事业部/分区 S 级及以上人员、事业部/分区的商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统一与法人——***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部/分区负责:事业部/分区的所有员工(总经理、商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除外)、 分店总经理、分店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 分店负责:分店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店总经理、人力资源经理除外)。 (四) 《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力求统一,并依据区域/分店所在地劳动局的强制程度参照执行: 1、企业可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但需经过报批的城市:该区域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 《新的劳动合同》内容重新调整经劳动局报批后执行。 2、劳动局强制要求企业使用劳动局标准版本的,员工需同时签订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将公司 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局标准合同文本的附件(在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标注:双方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规定 新招聘的员工入职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 2 个月),同时分店主管级以上(含主 管)、总/区部助理级以上员工还需签订廉政《承诺书》和保密协议;老员工续签合同期限一律为壹年。 三、《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 1、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签订的统一,合同中就按“聘用乙方在***从事***工作”来签订,具 体参照下表: 第3页共4页 人力资源部 区域/分店 职位 劳动合同中的签订要求 总经理、店助、营运经理、百货经理、企划经理、收货 经理、收银经理、团购经理 分店 *** 销售工作 其它后勤 *** 后勤服务工作 商品、百货 *** 销售工作 其它人员 *** 后勤服务工作 理货/收货/收银员、百货管理员(含领班) 总部、事业部、分区 2、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员工保留。 3、员工《劳动合同》应执行签收备案制:员工在领取生效的《劳动合同》时应按当地政府要求执行签 收备案制(每月建档),并要求员工在公司留存的那一份合同上注明“合同已领”并签名。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 1、员工在现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化及工资下调,均需及时履行合同变更手续 (合同变更的样表附后)。 2、员工在现行劳动合同期满时,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和医疗期内的,均需及时履行合同的续 签手续。 3、员工在非同一法人之间或者非同一城市(按行政区域划分)间调动的,原调出单位在办理调动 时,需同时履行劳动关系的转移手续(样表附后),调入单位应在调入员工上岗前重新签订《劳动合 同》(合同签订期限参照第三项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的期限要求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程序 1、《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按法律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样表附件 3); 2、需及时履行工作交接、工资结算和转保、转档手续; 3、解除、终止手续办理完毕,及时履行归档工作(包括人资系统的更新)。 六、责任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相关责任人未按此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或操作错误的,将按《员工手册》的规定处理。 第三部份: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原总人字[2007] 144 号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总人字[20xx]097 号《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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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协议书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 向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派遣与费用 第一条 派遣系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下称派遣人 员)派往甲方从事劳务的行为。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派遣_____人到甲方从事____工作。 第三条 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包括: (一)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二) 派遣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保险。(自派遣之日起由乙方办理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劳务管理费。 第五条 根据派遣人员的数量,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劳务费___元。(其中派遣人员的劳务 报酬、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务管理费每人___元/月标准支付) 第二章 甲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甲方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 尊重派遣人员的民族习惯,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二) 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并协助乙方工作人员做好各 项服务工作。 (三) 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甲方制订(执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规 范、考核办法等管理规章制度应向派遣人员公开,并送乙方备案,以便共同监督执行。 (四) 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亡等,甲方应积极采取抢救 措施,并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对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所发 生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以外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于乙方派遣人员试用期满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派遣人员试工情况 通知乙方(逾期视为合格),以便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及时将派遣人员的工作、培训、考核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乙方,协助乙方做好派 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对试用期满后,经实践证明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派遣人员,甲方可安排其进行必 要的技能培训,若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应提前 5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派遣人员,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务报酬、保险及乙方与派遣人 员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的补偿金等费用。 (八)在向乙方按时支付劳务费的前提下,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派遣人员劳务报酬、社 会保险延误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按时支付足额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代扣个 人所得税。 (十)甲方不得将派遣人员再派到其他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单位,应实行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 (十一)甲方应保证派遣人员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十二)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度,甲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班 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给予调休。 第七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甲方可对派遣人员规定试用期____天,并有权终止不符合条件人员的试用,但应 按照规定支付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甲方拥有对派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及奖励的权利。乙方派遣人员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退返乙方,但应提前 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 济赔偿等问题时,按照甲、乙双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情况如下: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元以上损失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5) 不能胜任工作或连续___次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章 乙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乙方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推荐人选,并与甲方审核合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 30 天),一年以上不满三 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 60 天),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二)负责对派遣人员的基础培训,主要包括:1、劳动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2、安全防 护、遵章守纪;3、职业技能培训等。 (三)乙方应当与派遣人员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乙方在派遣人 员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未满,没有新的用工单位时,应向派遣人 员按照乙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四)按月按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五)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及用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加强派遣人 员安全教育管理。 (六)依法为派遣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用 为新签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 (七)定期安排派遣人员到制定医院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心电图、内、外科及耳、 鼻、喉、眼科检查(招工体检费用由派遣人员自行负担)。 (八)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管理人员到甲方进行现场办公,做好服务工作。 (九)教育派遣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十)为派遣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十一)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工伤事故处理的规定,负责组织派遣人员进行工伤事故 的处理工作。由乙方依照人员管理权限及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申报及处理,所发生费用由 甲方负责。 (十二)由于派遣人员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故意或无意造成重大损失的, 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追偿。 (十三)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可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 到甲方工作。 第九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侵害乙方和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 书面意见及索赔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意见后的 10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乙方有权提出对甲方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解除本协议进行经 济赔偿的要求,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条 甲方须于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上月出勤考核情况,于每月 ____日 前以支票形式将上月劳务费支付给乙方(如遇到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可以适当顺延但最长 不能超过 5 日)。 第十一条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须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并按时支付派遣人员 的劳动报酬,按时缴纳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劳务费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并向乙方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甲方不按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劳务费用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 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30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 责任,如超过 60 日仍未能支付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向甲方追索所欠费用。 第十四条 加班费的计算及发放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甲方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协议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一) 本协议期满; (二) 发生不可抗力(自然伤害,经济危机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三) 协议任何一方宣布破产、依法解散、关闭或撤消; (四) 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 (五) 协议任何一方发生本章上述第(二)、第(三)、第(四)条的情况时,应向另 一方发生书面通知,经对方书面确认后 30 日内解除本协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因违约致协议终止的赔偿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本协议有关约定执 行。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 时,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七章 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 协商解决,或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因颁布新的《劳动合同法》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进行 修订时,均应以新的法规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不认真履行协议,造成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如协议任何 一方意欲延长本协议书的期限,则应在本协议书期满前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副本分送甲乙双方 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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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非高管人员)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 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 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 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 劳动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 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 品或业务。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 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 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 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 附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 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 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 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 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 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6.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 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7.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 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8.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9.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 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0.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11.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 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 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 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14.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的 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6. 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以乙方离开甲方时名单为准。 17.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18.本合同一式两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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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一、 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 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 《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 一、 签订时间 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 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 3 至 6 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 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 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 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 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 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 (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 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 一、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 1 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 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 2-3 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 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 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 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公司每月 30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 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 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 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 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 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 1、试用协议 2、劳动合同书 附件一: 试用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位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本协议试用 期满终止。 三、 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乙方可以提前转为正式员工。乙方 提前转正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公司总裁批准。 四、 甲方每月 30 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人民币)。 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奖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 双方协商同意,待本协议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并转为甲方正式员 工后,甲方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六、 甲方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七、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 训,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丰富自己。 八、 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其个人能力及工作经历等背景 资料,完全是真实有效的。乙方同意,若甲方发现其有任何虚假行为,甲方可 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 九、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在乙方提出 终止本协议时,其必须自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 等离职手续。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甲方将不向其支付已出 勤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甲方 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乙方在离职手续办妥 7 日后,可以领取已出勤工资。 十、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社会上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活 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兼职工作,如经发现,甲方可以立即 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乙方已出勤工 资总额)。 十一、 乙方在试用期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诉诸法律。 十二、 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手续, 乙方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十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 秘密等事宜,自愿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 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 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 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 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 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 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 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 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 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 关的信息; (七) 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 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 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 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 甲、乙双方提前终止《试用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未续签 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 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 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 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一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五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 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试用协议》的附件,与《试用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资料来自:www.myziliao.com-中企资料网-中国最大的资料库,如需更多资料请登录本站下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日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 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 本合同为 (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位工作。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 第三条、 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数量及达到的质量标准将由甲方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参照行业标准,自主与乙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 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 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 3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标 准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因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并按岗变薪变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发乙方薪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 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及 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 保险、午餐补贴等。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 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理变更合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 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15 日内(含 15 日)书 面答复对方;15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 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 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在甲方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5 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 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 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 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 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 30 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 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 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 1 日,支付乙方 1 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 续: (一) 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 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 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12 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 济补偿金: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 济补偿金; (二) 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 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 方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一)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 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 甲方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 1 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高 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二)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 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支付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 50%的医疗补助费, 患绝症的加发 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 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乙方违反本 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培训管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 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个月需向甲方支付 乙方解除本合同前本人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8%的违约金。但经双方协商就 提前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的,甲方可以免除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 十、保密 第四十条、 乙方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 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 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 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 关的信息; (七)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乙方保证: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四十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 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 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 何信息。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 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 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 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四十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四十四条、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 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 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十一、 第四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 60 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所制订并已发 布及不时发布的公司管理规定、各项规章制度、各专项协议书及甲方与乙方基于 本合同不时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甲方(公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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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
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示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年 月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日起至 日止。 -1-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 终止。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市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在 县(区)。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 甲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元。 第六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乙方提供正常 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 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 超过 36 小时。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以及在 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乙方工资 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 班工资报酬。 -2-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部 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 卫生条件。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 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第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增加或约定的内容, 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经双方签字认可。相关内容与今后国家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年 日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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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条款
劳动合同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 律等三项原则。凡依据三项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 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订立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一)双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二)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可书面委托所 属的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 字或盖章,遇有极特殊的情况,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委 托他人代签。 (三)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四)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 1 份,若合同鉴证部门 需要,也可一式 3 份。 3、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 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 19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 7 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 1 年期限、3 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 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 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 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 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 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 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 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 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 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 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 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 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 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 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 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 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 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 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二)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 7 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 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 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 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 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 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 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 重要体现。 (三)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首先,几个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 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 号)第 2 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 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 41 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 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 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 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 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 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 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 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 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 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 6 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 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 3 年), 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 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 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四)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 第 3 条规定,如果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在试用期 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合同期未满而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 24 条、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将试用期计算 在工作时间内。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 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天;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 30 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天;劳动合 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因此,在试 用期内劳动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 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 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目前,这一培训方式仍在 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 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期限为一年。综上所述,试用期与学徒期,或与 见习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执行时应注意相互衔接好。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请 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 号)。 4、合同的有效性 首先,应掌握判断书面协议是否劳动合同的方法。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 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 号)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 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均应视为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不论该书面协议叫什么名称,只要其主体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就是劳动 合同。 其次,判断劳动合同有效性的依据是《劳动法》第 18 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 号) 据此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规定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合 同。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部分无效合同,如果不影响合同其部分 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有 效性的确认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来行使。 二、劳动合同样本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1.2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1.3 本合同有效期: 1.3.1 合同期限为_______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2 自 年 月 日至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1.3.3 自 年 月 日至完成该项任务时止。 1.4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2.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______部门,从事______工作。 2.2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愿 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2.3 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 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的标准 工时制,但因工作及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乙 方的职位实行-------------工时制。 3.2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须遵守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3.3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须保证乙方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4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 劳动工具。 3.5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时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 用品和定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3.6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 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7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 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四条劳动报酬 4.1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试用期间月工资 ______元人民币,试用期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乙方月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并在 每月的_____日发放。乙方执行不定时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_执行。 4.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 4.3 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 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 4.4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 工资。 4.5 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期间,甲方照常支付工资。 第五条 保险与福利 5.1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 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5.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和疾病救济费;遇有孕期、 产期、哺乳期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3 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乙方享受相应的待遇。 5.4 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法定节日休假,请休事 假和病假。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 乙方愿意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 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 益。 6.2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绝不将甲方的经营情况和业务情况向第 三方泄露;不将业务档案、业务凭证等资料复制或转借给第三方。 6.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 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6.4 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乙方同意服从国家新 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 6.5 甲方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乙方,可 以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7.1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 容: 7.1.1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 7.1.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的。 7.1.3 甲、乙双方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例如:甲方的经营 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等: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 技能、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 7.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7.3 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 7.3.1 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离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 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等)必须真实无误。 7.3.2 乙方健康状况良好,无精神病、传染病及其它影响工作的病症,能保证 正常工作。 7.3.3 乙方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吸毒、头殴等各种劣迹,富有爱岗敬业精神。 7.3.4 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内容、工作指标、 工作任务。 7.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7.4.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7.4.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7.4.3 未经甲方同意,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 的。 7.4.4 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的。 7.4.5 试用期满后,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4.6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2 条第 2.2 项约定调整乙方职位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 作调动和安排的。 7.4.7 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同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7.5.1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7.5.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并经劳 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5-10 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 作的; 7.5.3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 7.1 项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协议的; 7.5.4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向 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进行裁员的; 7.6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根据本条第 7.5 项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 7.6.1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7.6.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6.3 复员、转业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7.6.4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7.6.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7.7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劳动能力鉴定、 享受相应待遇。甲方不能依据本条 7.5 项约定解除合同。 7.8 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7.8.1 在试用期内的。 7.8.2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8.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7.9 乙方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10 按约定须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乙双方可采取提前向对方 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履行。标准为解除合同时乙方的月工资。 7.11 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 30 日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表明意向。双 方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若一方或双方无续约意向的,应于合 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否则,合同期满后,本合同将自 动延续,续订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甲乙双方应办续订合同手续。 7.12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本合同随即终止。 7.12.1 合同期限届满。 7.12.2 甲方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 7.12.3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7.12.4 乙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其他 8.1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________;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 定和损失程度确定。 8.2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法律及甲方规章制度 承担赔偿责任。 8.3 乙方属于接受甲方出资培训或提供住房的,如发生违约情况,按国家及乙方 的规定和相关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8.4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申请调解的,双方均有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 6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 何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 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8.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经双方同意,涂改本合同的,或未 经双方授权、委托,代签本合同的,本合同无效。 使用说明: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第 19 条规定确定的,一共 8 条。其中第 5 条"保险与福利"是依据《劳动法》第 70 条规定确定的。其基本内容大部分是依据国 家有关规定起草的,也有一些内容国家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主要是根据实行劳动 合同制的实践起草的。所有这些条款仅供各用人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参考,并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使用。 2、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 1.1 乙方的档案可以不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转移。 1.2 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将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乙方,由 乙方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培训及工作调动 2.1 经甲方同意出资培训和派出学习的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协议约定的乙方服务期限未满的,应按照协 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赔偿协议》约定的乙方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的,以该协议约定为准, 本合同的期限随之变更。 2.3 因甲方经营需要,乙方同意在不变更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接受甲方安 排的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的工作。新岗位工资标准高于原岗位时,甲方按新岗 位工资标准支付;新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时,乙方原岗位工资标准不变。在工作 任务完成后,乙方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恢复原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条 商业秘密 3.1 乙方为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时,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或乙方解除合同前______ 个月内,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动而调整。 3.2 掌握商业秘密的乙方离职后,同意在_____个月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 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甲方将按照乙方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乘以竞业限制月数作 为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如果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所支付的经 济补偿金,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3.3 乙方在合同期内及竞业限制期内,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甲方 所拥有的一切资料。如有违反,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四条 知识产权 4.1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利用甲方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信息所做出的论著和作 品属职务著作、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归属甲方。 4.2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从 事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运用甲方所有或提供的技术信息、物质技术条件等所完 成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甲方;如果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被授 予专利权的,其申请权及专利权也归属甲方。 4.3 如果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对乙方的发明、发现及革新的专利权或所有权, 乙方可以自由处置专利,但甲方仍保留无偿使用的权利。 第五条 发展基金 5.1 乙方同意按甲方《关于建立公司发展基金的规定》与甲方全体员工共同筹集 公司发展基金。 5.2 乙方每月按工资的_____%交纳,直至达到______个月工资的标准为止。 5.3 乙方在职期间,享受公司发展基金带来的各项福利;正常离职时,甲方将乙 方交纳的基金费如数归还;违法违约擅自离职时,甲方可以扣发乙方交纳的基金费, 列入公款帐目。 第六条 经济补偿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标准为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6.1.1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6.1.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6.2.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本合同的; 6.2.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6.2.3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 裁减的人员被解除本合同的; 6.2.4 甲方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裁减人员被解除本合同的。 以上四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上年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按甲方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6.3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6.4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5-10 级的,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按 本条 5.2 项约定的标准发给乙方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6.5 依据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被甲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 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离职手续 7.1 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甲方 指定人员。 7.2 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须按甲方规定填写办理《离职会签单》。 7.3 甲方在乙方办完上述手续后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4.1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7.4.2 乙方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7.4.3 乙方不配合,致使甲方无法将有关离职文书送达乙方的。 使用说明: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是指《劳动法》第 19 条所列必备条款以外的一些有关劳动权利 和义务的条款,一共 7 条。其基本内容大部分是根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践需要来起 草的。然而也有一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规定的原则来起草的。所有这些条款仅供各用人 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参考,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使用。 三、劳动合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某些条款内容需要调整,这种调 整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就称之为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 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等三项原则。 2、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变更合同,简称法定变更。如:《劳动法》第 26 条第 3 项规 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时, 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 条规 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 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用人单位属于这种分立或合并 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变更合同。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提起变更合同,简称约定变更。只要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劳动 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就应就变更合同事项进行协商。 四、劳动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与分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 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依据《劳动 法》第 24 至 32 条的规定去做,又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 同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前提下,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 即可依据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 (一)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依据《劳动法》第 24 条规定随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与对方进 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灵活。例如:解除合同是否 需要提前通知,提 前的时间可长可短,解除合同是否需要给对方赔偿等等,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 应共同遵守。采用这种方式解除合同,最好有书面协议,以备一方反悔后另一方口说 无凭。 3、用人单位解除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共有 5 条规定,即,第 25 条、26 条、27 条、 29 条和 28 条。分别规定了即时解除、提前通知解除、不得解除和解除应当发给经济 补偿金等方面的内容。 1).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这里着 重说明几点: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实际上规定了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 件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最好制定书面的招聘简章,或录用员工的人事管理制度,其 中应有具体的录用条件规定,以便于操作。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的",这里所讲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发[1982]59 号)等国家规定加以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依 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来认定,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至 于被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可以由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中 作具体规定,按照劳部发[1995]309 号文件第 31 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被劳动教养 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 "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 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 号)规定,因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 教育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 25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其解除合同。三 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应由企 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以内部规章加以规定。四是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 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 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法院依据刑法第 32 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2).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这是《劳动法》第 26、27 条规定的内容。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其合同。 (2)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应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 号)的规定,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 1-4 级的,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 5-10 级的,方可解 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 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 成)。对这类人员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 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 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 里的"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 间?quot;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另 外,《劳动法》第 27 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即:第一,提前 30 天向 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三,向劳动行政部门 报告裁员方案,进行情况说明,不须批准。履行三项程序后,用人单位即可实施裁员 工作。 3)、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 2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 26 条、 第 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能依据第 26、27 条解除合同,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66 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对被鉴定为 7 至 10 级的职工,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 动合同,发给相应的工伤待遇。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不能依据第 26、27 条解除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也不能依据第 26、27 条规定解除合同。 4).解除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 28 条对用人单位依据第 24、26、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作了规定,这是《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具体体现之一。劳动部制定 的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对解除 合同给劳动者计发经济补偿金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分为三种,即: 赔偿性的补偿,医疗性的补偿和解除合同补偿。 赔偿性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 3、4、10 条的规定。内容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 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的,除支付全额工资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外,另加付支付金额 25%的经济补偿 金。 医疗性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 6 条的规定。内容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 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5-10 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 医疗补助费,一般病症为 6 个月的工资,重病为 9 个月,绝症为 12 个月。 解除合同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 5、7 条和第 6、8、9 条的规定。内容分两类,一类 是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 过十二个月。另一类是患病医疗期满被鉴定为 5-10 级,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原劳动合同须变更,而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裁 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 12 个月工资限额的限制。 上述各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quot;解除合同的补偿"中第二类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 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4、劳动者解除 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 31、32 条是有关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原则规定,分为即时解除和提前通知 解除两类。 即时解除: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要想离 职,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 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提前 30 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不需要其他附加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以这种方式解除合同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 17 条的规定判 断,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约定解除合同 前面已经谈到,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根据各自的情况,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例如: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之外约定"乙方(劳动者)在合 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 的",可以按违纪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这一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抵触, 所以一旦劳动者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依据此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双 方当事人应不断提高签订劳动合同的质量,使约定内容不断丰富。 6、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1)、正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 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 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 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12 个月 的月平均工资。属于前面列举的第 2、3 项的情形,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 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 济补偿金。 2)、赔偿性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应 得的工资外,还应加付相当于应发金额的 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 外,还须按该补偿金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终止合同的生活补助 (一)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时,应按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基本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 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二)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是指终止合同时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工作时间不满 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 (三)各地对终止合同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另有规定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2001 年 10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 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 319 号)已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 [1986]77 号)废止。因此,依据该法规第 23 条规定,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合同时应 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也需要发生变化。2001 年 12 月 26 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给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了一封复函,题目是《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 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2001]280 号)。其中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 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 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 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 活补助费"。还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与分类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 或双方当事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从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中可知,终止劳动合 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 当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2、终止合同的条件 按照《劳动法》第 23 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分两类,一是合同期满,二是当 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避 免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象。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中约定。约定的内容是根据 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当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本合同即应终止";"当劳动 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消失,合同应即终止"等等。 3、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 号)第 34 条 规定:"除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 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实际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时不得终止 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另外,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但医疗已经终结的, 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然而,连同上述的情形在内,当劳动者医疗期满或医疗 期未满而医疗终结的,应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 1-4 级的, 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终止劳动合同;5-10 级的发给医疗补助费,终 止劳动合同。 4、终止合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 1995 年 309 号文件第 38 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就是说,一般来讲,用人单位终 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国家另有规定,可按国家规定支付。 例如:根据国务院尚未废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 号)第 23 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据此,国有 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发给生活补助费。如果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只有 1986 年以后新招合同制职工适用上述文件规定,1995 年以后固定工转制的合同制职工不适 用上述规定,则应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又比如: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7 号)第 17 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 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期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 1 个月标准工 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据此,国有企业在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合 同时,应当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从国家的规定看主要有上述两个规定。地方上还有一 些规定,有的与国家规定相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如何执行。 2001 年 10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 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319 号)已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 号)废止。因此,依据该法规第 23 条规定,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合同时应支付生活补 助费的做法,也可以不再继续,即可以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然而,《全民所有制企 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7 号)仍是现行法规。因此,国有企业 与农民工终止合同时,还应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年 12 月 26 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给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了一封复函,题目是《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 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 号)。其中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 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 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 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 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 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还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 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 等文件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分别列入到财务等管理 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手续,如领取经济补偿金、工资,缴纳培训费、 违约金、赔偿金等。 二、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书。 三、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要求及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转移 手续。 另外,2000 年 12 月 8 日,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10 号 部令),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 7 日内 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承担该项备案服务工作。 七、劳动合同续订 1、劳动合同续订 1)概念与程序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 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续订劳动合程序如下: (一)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用人单位应书面了解劳动者的意向。 (二)对有续订合同意向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确定是否与其续订的意向。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要约和承诺,实际是对原合同条款审核后确定继续实施还是变 更部分内容。 (四)协商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实际操作中可以重新签一份,也可以填写续签 合同单(该续签单一般附在劳动合同后面)。 2)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第 20 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当事 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明确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两个条件;一是 劳动者在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只要具备这两个 条件,劳动者就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无条件地与劳动者 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鉴证 1、概念与范围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 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 号)对鉴 证的内容、程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 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 号)以及《劳动仲裁费和 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劳力字[1992]53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 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268 号)都 有关于鉴证方面的规定。 需要鉴证的劳动合同的范围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私 营企业雇主与雇工,个体工商户与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 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看,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必须要鉴证的,而其他各类用 人单位的合同是原则要求其鉴证的。 2、鉴证的机构与内容 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 就是各级劳动保障局的仲裁处、仲裁科、仲裁股等。 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 号规章第 5 条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3、鉴证的程序 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 规章第 6、7、8 条规定,鉴证程序如下: (一)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3 份,有的地方鉴证机关只要求提供 2 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 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 业执照。 3.劳动者的身份证明。 4.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 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说明,不 予鉴证。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鉴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再办理 鉴证手续。 4、鉴证管辖及收费 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 号规章的规定,鉴证的管辖是按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 来划分的。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在什么地区签订的合同或者签订后在什么地方履行,就 应当在什么地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如果合同鉴定地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 一般由履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 268 号通知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属有偿服务,新签合同鉴证收取工本费 3 元,变更合 同鉴证收费 1 元,续订合同(指办理续订手续时,只更改合同期限,内容没有变动) 鉴证不收费。需要说明一点,这里收取费用 3 元或 1 元是指每一式合同的收费标准, 而不是指一式三份每 1 份的标准。 九、处理违纪职工 (一)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惩处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行政惩戒 方式。三者之间区别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 误之日起 5 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违纪辞退属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 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 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或者一 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的职工。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 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 他们所犯错误程度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 会讨论决定。 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 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 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另外,2001 年 10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了 319 号令,废止了一批行政法规,其中包括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此,国营企业处理违纪职工不能在依据该 《暂行规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它们都是解除劳动关系 的一种方式;开除、除名、违纪辞退合同制职工时,可以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须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或者除名、辞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即 可。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种方式的运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 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 没有这种权力。 2.各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 劳动合同制职工。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适用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职 工和固定职工等。 3.各种方式的适用原因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多种性质的。有的是惩戒的,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有的是非 惩戒性的,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其 它一些原因,如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既不是惩戒性的,也不是非惩戒性的,或者说既含有惩戒性的因素,也含有非 惩戒性的因素。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适用的原因,则是单一性的,即属于惩戒性的原因。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从发展的角度看,将来惩戒职工的手段可能会简化为只有违纪 辞退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更便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 然而目前还需要按现行的法规、规章办理。2001 年 10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了 319 号 令,废止了一批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此,国 有企业处理违纪职工除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外,主要就是依据《劳动法》第 25 条的规定,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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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法实用150问
劳动合同法实用 150 问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总则.....................................................................................................7 1.什么是劳动合同?.....................................................................................................7 2.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8 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9 4.《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12 5.《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13 6.《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是什么关系?.......................................................13 7.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具有什么样的效力?.......................................................13 8.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处于什么地位?...............................................................14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15 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订立?.......................................................................................15 10.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15 11.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谁?.................................................................................17 12.劳动合同应以何种形式订立?.............................................................................19 14.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样的?........................................................................20 15.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21 16.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哪些内容?.................................................................21 17.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享有哪些权利?.................................................................22 18.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负有哪些义务?.................................................................22 1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享有哪些权利?.............................................................24 2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负有哪些义务?.............................................................24 21.什么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5 22.已经离退休的人可否再订立劳动合同?.............................................................25 23.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成立时间?.........................................................................27 24.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27 25.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28 26.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29 1 27.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如何约定?.....................................................................29 28.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30 29.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如何计算?.......................................................31 30.哪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31 3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33 32.如何区别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见习期、实习期和学徒期?.............................33 33.劳动合同中可否约定保证金条款?.....................................................................34 34.用人单位规章禁止本单位的男女青年谈恋爱是否违法?.................................35 35.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35 36.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36 37.如何签订竞业限制条款?.....................................................................................37 38.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38 39.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怎么办?.............................................................39 40.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39 41.如何约定培训费用及其违约赔偿责任?.............................................................40 42.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机构有哪些?.............................................................41 43.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41 44.无效劳动合同的珐律后果是什么?.....................................................................42 45.怎样理解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44 46.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由哪些部分组成?.........................................................44 47.劳动者的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46 48.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47 49.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 I 资条款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8 50.用人单位可否在劳动者未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时向其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的工资?.....................................................................................................................49 51.用人单位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49 52.用人单位可否和劳动者约定不含经济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49 53.竞业限制条款在什么情况下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50 54.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约定违约全条款吗?.........................................................50 55.临时工能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51 2 56.企业被租赁或者承包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谁?.............................51 57.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吗?.............................52 5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52 59.劳动合同由哪些条款内容组成?.........................................................................53 60.用人单位可否单方扣定劳动合同?.....................................................................54 6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 .......................................................................................................................................54 62.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包括哪几类?.........................................................................55 63.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56 64.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56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7 65.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57 66.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57 67.劳动合同变更将产生怎样的效果?.....................................................................58 68.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履行哪些程序?.....................................................................58 69.变更、解徐、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59 70.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承担什么责任?.........................................60 7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60 72.企业分立、合并后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60 73.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能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61 74.劳动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能否变更?.................61 75.用人单位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能否以工资入股的方式 而停发劳动者工资?.....................................................................................................62 76.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范围有哪些?.........................................................62 77.劳动者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权?.....................................................63 78.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是否需要劳动者的同意?.........................................64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4 7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64 80.劳动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即告终止?.....................................................................65 3 81.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虽然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但仍然不能终止?.............65 82.职工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 同?.................................................................................................................................66 83.劳动合同终止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7 8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哪些手续?.............................................................67 85.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67 8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68 87.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70 88.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71 89.竞业禁止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72 90.保密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72 9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73 92.怎样理解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75 93.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 同?.................................................................................................................................75 94.怎样理解患病时期的“医疗期”?.........................................................................76 95.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77 96.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3)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77 97.用人单位实行下岗分流,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77 98.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78 99.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78 100.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79 10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什么法律责任?...........................................79 102.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80 103.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全的区别是什么?.......................................................80 104.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是什么?...................................................81 105.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有什么区别?...........................................................82 106.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有何区别?.......................................................................83 107.劳动者可否和用人单位约定经济补偿金?.......................................................84 4 108.用人单位雇佣农民工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4 109.什么是“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84 110.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有哪些?...........85 第五章集体合同...............................................................................................................85 111.什么是集体合同?...............................................................................................85 112.怎样理解订立集体合同中的集体协商?...........................................................86 113.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86 114.集体合同何时生效?...........................................................................................87 115.集体合同如何终止?...........................................................................................87 116.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87 117.工会违反集体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88 118.因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哪些机构管辖?...................................................88 119.集体合同在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程序是怎样的?.......................................89 第六章劳务派遣...............................................................................................................89 120.什么是劳务派遣?...............................................................................................89 121.劳务派遣过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89 122.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有哪些?.......................................................90 123.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执行《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要求?.......90 124.劳务承包与劳务派遣的关系是什么?...............................................................90 125.劳务中介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是什么?...............................................................91 12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哪些?.......................................92 127.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哪些?...........................................93 128.劳务派遣合同中被派遣的劳动者需要符合哪条件?.....................................94 129.劳动者在派出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94 130.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标准是依照用工单位提供的标准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提供 的标准执行?.................................................................................................................94 131.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劳动期间可否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95 13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劳动期间,用工单位可否替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95 5 133.劳务派遣主要发生在哪些领域?.......................................................................95 134.劳务派遣人员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95 135.如何办理劳务派遣手续?...................................................................................96 136.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97 137.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知何办理?...........................................................97 138.劳务派遣的时间如何确定?...............................................................................98 139.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意被用工单位辞退?...........................................98 第七章 非全日制工和监督检查......................................................................................98 140.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98 141.非全日制用工一般适用于哪些用工领域?.......................................................98 142.非全日制用工采取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99 143.非全日制用工可否约定试用期?.......................................................................99 144.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99 第八章法律责任...............................................................................................................99 145.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会产生什么后果?...................................................99 146.用人单位能否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100 147.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100 148.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怎么办?.................................................101 149.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后果?.........................................101 150.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雇佣劳动者应如何处理?.................................................101 6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总则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又称为劳动契约或者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足以产生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法》第 16 条规定:劳 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可见,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互为前提,有了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 从事一定的劳动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并意图产生劳动关系时.就有必要订立 劳动合同。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关系后就可以开始劳动了。劳动合同起到 的作用是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对劳动关系产生拘束力,用人单 位必须完成一定的程序后才能要求劳动者从事一定的劳动活动,而劳动者则通过 这个劳动合同来确保其在劳动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不受侵犯,义务得以履行。从以上 的分析来看,劳动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儿方面的内容: 7 (1)劳动合同是一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民 事合同的一种,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则.并且采用书面的形式来加以订 立。作为协议,它必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自治的表现, 因而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违反,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所谓劳动 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 雇主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 分。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并参 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 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 生活。 (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换句话说,劳动合同的主 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即,就缔约主体而占,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首先 劳动者要成为缔约主体,主体上必须合法,也即应当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 8 健康条件以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次,用人单位要成为缔约主体,也必须达 到法律所规定的用工条件,即应当是依法成立、其有相应的 特动条件的用工单位,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等。 需要提及的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的一个凭证,是建立劳动关 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的 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行为,调节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 志的体现,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毫无疑问,其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有的特征: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 行为。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被赋予法律效力。同时劳动 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达成,所以,违法达成的协议则不是劳动合同,因此不受法律 保护。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定的是关于劳 9 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是对方应该履行的义务,权 利的行使受法律保护.义务的履行同样受到法律的强制,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变更翻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必然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此处的地位平等是指法律弛位的平等, 而不是指其他特定方面的平等。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因 为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即使在 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之间,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必须 以平等的缔约主体的身份来出现,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另外一方之上。需要强调 的是,劳动合同作为社会化合同的一种,为 r 实现合同正义,其平等性必然受到一 定程度的限制,并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事人的一方 10 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足劳动者本人。 (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 2l 条和《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第 19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 劳动力还有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劳动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求都需 要以劳动者的劳动来满足,因而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合『司的 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 (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服从用 人单位的时间安排,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过程,必须接受用人单 位的指示。但需强调的是,劳动者的人身不能强制。 (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劳动台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渊源于劳动者劳 动力再生产的自然属性。这种延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劳动者即使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一定条件下 11 对用人单位仍有劳动报酬的请求权.用人单位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②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仍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责任。 (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合同的基本要义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这在劳动 合同中也是一样的。有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多的法定性。 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法律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法律的调整范围或法律的效力范围,指的是法律的生 效范围或者足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问有约束 力。从上述的界定可以看出,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四种:即对人的效力、对事 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一般而言,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限于空间和时间 的效力范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该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 所以对于法律的适用范围,我们一般从主体的适用范围、时间的适用范围以及地域 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来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 履行、变更、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 12 执行。按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可以作如下区分: (I) 对主体的适用范围:从该法第 2 条的规定来看,其主体的 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即哪 些单位町以算作用人单位;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劳动者。我国的立法机关采纳穷尽 列举的模式,将用人单位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同时将例外情况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也遵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 动者的范围没有进行界定。细言之: ① 就用人单位来说.一般是指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主要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从这个规定来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纳人到了《劳 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为实现并轨并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了条件。需要 注意的是,个人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呢?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单纯从用人单位这一称谓上来看,用人单位既然是单位,那么肯定不能为自 然人。但是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又规定了非全 El 制用工的形式中的个人承包经 13 营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与个人 取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 就劳动者来说。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劳动者呢?一般而言,劳动者是指达到 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可以分为广义上的 劳动者和狭义上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 的劳动者,其主体资格应当由《劳动法》规定;后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参 与劳动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自然人。《劳动 法》中有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都是为狭义劳动者 所设计的。《劳动法)第 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按照一般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范围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界定范围和劳动 关系的概念来确认。细言之.成为劳动者需要满足两 1、条件: A 年龄条件:这是指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劳动者的 年龄条件实质上和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具有必然的联系。我国《民 14 法通则》第 11 条第 l 款明确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应该是成年人, 也即年龄必须达到 18 周岁。但是,是不是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就不能成为劳动者 了呢,并非如此,《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 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牛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 一点在我国《劳动法》却有相反意思的规定。《劳动法》第 15 条第 l 款规定:禁止用 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末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 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 还没有被允许从事大众化的劳动,但是对于特殊的情况,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 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其也可以成为劳动者。 那么,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参加劳动,成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 动者原则上未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这主要是从 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的,未成年人的身体条件还不适合从事一般的劳动。但是 也有例外情况,《劳动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 15 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 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则可以例外地允许其成为劳动者。但是 应该满足国家的特别法律规定。 B 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 的能力。只有具备劳动能力的人才能成为劳动者。我国一般从年龄、健康、智力、自 由、就业愿望这五个方面的因素来确认劳动者的一般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96 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 工作人员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般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则依规定.未作规定的,依《劳动合同法》调整。 (2)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在什么样的地域范围内有效的问题 依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 2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海、领 空,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 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时同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 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劳动合同法》对于其生效之前发生的劳动法律关 16 系有无溯及力。这里着重讲《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溯及力,是指《劳动合 同法》生效以后,对于生效以前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一般而言, 对于溯及力的问题.采取从旧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的规定,①本法 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 14 条第 2 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即,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需 要双方继续履行该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重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再 订立。但是对于两次以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计算订立合同的次数则采取的 是阻断方式,也即,通过适应新法的规定,从新法实施时起来计算订立合同的次 数。②对于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 该依照新法在新法实施之日起的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③另外一个问题就是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问题.对于在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年 限能否计算到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内里呢?(劳动合同法)采取了阻断计算的方法.也 即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 46 条规 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在本 单位工作 17 之年限计算。作为补充.该条还规定,如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法律是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社会规范。就《劳动合同法)而言,其调整 对象只能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凡是劳动合同关系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合同法》 来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 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劳动者 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 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劳动合同法》而言,其调整对象就是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合同行为,所以,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后, 劳动者必须加人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 受本单位职_【_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 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仟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 的劳动行为,提供劳动条件,这些劳动条件既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备和劳动工具 也包括劳动保护装置和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18 5.《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台同立法、司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 本准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既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又具有其特有的原则 即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 适度干预相结合的原则。 6.《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 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除了包括劳 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 动监察法等等。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 系。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 19 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 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 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段有规定而《劳动法》有 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7.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我国《宪法》第 5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可见,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义 务。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可见,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 和具体适用,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对其单位的全体成员 具有约束力。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一般认为,劳动规 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低于劳动合同。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出现冲突时,应本着标准上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并考虑合同订立 20 时间的先后顺序。同时需要考虑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性 如果与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相比而言,它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才能考虑适用之。 8.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处于什么地位?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即工会代表和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是劳动 者利益的代表,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是理所当然的。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 《劳动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 动法》中规定工会的职权,也服从于制定《劳动法》的这一目的,工会的活动应为代 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为建立稳定 和谐的劳动关系而服务。 对于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问题,《劳动法》第 21 8 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 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企业民主管理制 度是企业劳动者直接参加管理本企业事务的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企业民主 管理制度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因此它 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不高,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律 意识比较淡薄,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重视,但是从整体 上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这项权利的实现还 有待提高。 《劳动法》第 7 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而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参与民主管理 平等协商。这表明工会组织是职工群众参加民主管理的组织者,能够代表和维护职 工群众在企业中的民主权利。我国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 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企业的性质和结构决定了企业民主管理的 程度、形式、方法各不相同。按企业所有制的不同,目前我国的企业民主管理大体分 为三种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集体 22 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由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 业中的劳动者参与管理企业主要是通过工会组织与经营者建立的协商会议制度进 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足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 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彤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从 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描述的是缔结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接触、洽 谈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的劳动合同的统一体。它一般由确定合 同当事人和确定合同内容两个阶段组成。一般来说,动态行为主要包 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治淡,主要是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构成。静态的劳动合 同是指达成缔结合同的合意,从而就劳动合同的条款(或者是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由承诺和合同条款等构成。 10.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23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劳动合 同订立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也即,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合同的各项 条款都不得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从这点来看,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劳 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也 即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主要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 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 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 16 周岁起就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 民自 16 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 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 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般应当具有 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②劳 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有 24 具体明确规定的,尤其是对于禁止性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守.不得 违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在从事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时 也应该遵守最低限度的标准。③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 必须合法。 (2)必须坚持公平的原则:公平是与公正、合理、正义的概念接近的概念,是人们 崇高的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其 关系到力量不平衡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因此公平尤为重要。其含义如下:①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该体 现公平原则,重点照顾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 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上,应依法律规定来进行,以体现公平原则。 (3)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缔结 合同时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以劳动关系主 体资格出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都要依法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 议,用人单位不得借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 25 劳动者提出不平等的附加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 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自双 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充分体现了自己订 立劳动合同的意图,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执议。自愿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 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独立地完成意思表示,他人不得强迫对方完成这种意思表示。 根据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劳 动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也有权不与劳动者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用人单 位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 只有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成立和生效。在实践中 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作出是否签约的决定,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 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6 (4)必须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其要求劳动合 同双方当事在进行劳动合同订立等活动时.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 人和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获取利益的活动。不 仅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问 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时也应该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11.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谁?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 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 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 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 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 27 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 特定的身份。 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 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 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 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 16 周岁,不满 16 周岁不 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 18 周岁。如《劳动法》 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 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 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 28 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 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 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 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在法 律上被统一称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 者。 我国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类型: (1)在中国境内的依法棱准登记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 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混合型企业 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 商户可以请帮手,带学徒。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如学校、医 29 院、出版社等。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依法 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12.劳动合同应以何种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 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 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 《劳动法》第 19 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 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 书面形式。 但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无效呢?应该看到 的是,首先,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30 一致就能够成立劳动合同,而书面形式只是作为成立劳动合同的证据存在,证明 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劳动合同。其次.书面形式并非体现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国家 意志.纯粹是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纠纷,同时其作用还在于使得劳动合同鉴 证环节更为便捷。此外,还可以使劳动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法侵害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我国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反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 更为可行的方案就是,将书面形式看做用于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而并 非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惟一形式.除了书面形式之外,还可以订立口 头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劳动合同,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69 条的规定。 实质上,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是采纳了将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 存在的证据。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l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即劳动者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采取的形式是书面形 式。同时,该条第 2 款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 达成合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并非合同当然无效,而 31 是给予一个期限,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这些表明,书面形式并非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需要指出的是,用 工之日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 动合同之间约定的开始由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是指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时起超过 1 个 月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对用人单位采取惩罚措施。我国《劳 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 法》还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 付标准进行了规定,也即第 1l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 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此外 作为一般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 制用工,采取的是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 69 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进一步证明了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 32 13.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1996 年 m 月 9 日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 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 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 I 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 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所以,用人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 14.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样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是: (1)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要在双方介绍各自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用 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情况以及具体的生产任务。劳动者应如实介绍 自己的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双方经过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 签名、盖章。用人单位要盖法人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而劳动者须本人签名或盖章。 (2)鉴证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 1992 年 10 月 22 日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 33 法》第 3 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 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 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鉴证, 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劳动合同的认真履行,而且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便于调解和仲裁。 15.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问设定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劳动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苇要问题。 根据条款内容足否为劳动合同所必需,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补 充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欠缺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 就不能成立。必备条款中有些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规定的法定内容,也有一些足 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内容。补充条款是当事人议定的内容,并不是劳动合 同成立必须具各的条件,没有补充条款的,劳动合同依然能够成立。 16.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34 从《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必 备条款有: (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第 1 款第(1)项 和第(2)项的规定,所谓的基本信息是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与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 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 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 (3)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休息体假: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 的劳动,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以及劳动者工作的场所或者地点劳动者被 录用到用人单位以后,应担任何种工作或职务,工作上应达到什么要求等,应在 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劳动者所应从事工作的类型 及其应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等,也可以参照同行业的通用标准来执行。关于 35 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地点、方法、范围和休息体假等,法律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法律 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但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4)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与之相对应的,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专指劳动法中所调整 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其主要支付的形式是工资.此外 还有津贴、奖金等。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的数额,支付方法,奖金、津贴的数额 及获得的条件等。若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应遵从规定;若无规定的, 当事人可议定。 (5)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 疾病、工伤、死亡、失业、生育等情况发生时给予必要补偿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话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对劳动者米说,用人单位是 否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周此应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般而言,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 36 者进行劳动的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环境.劳动者的人身安 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也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规定。 (7)法律、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条款是属于兜底条款的性质 17.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如下主要 权利:(1)劳动报酬权;(2)劳动保护权;(3)休息权;(4)职业培训权;(5)社会保险权 和社会福利权;(6)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8.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负有哪些义务? 《劳动法》上的“行为人”,《劳动法》除规定最低的劳动年龄外,还规定双方 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不 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义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是特指在 劳动关系中具有共性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即一方 的权利通常为另一方的义务,或者与另一方的某项义务相互对应。就劳动者而言, 其一般具有下列五种义务。 (1)劳动义务:即劳动者有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专属性 37 即劳动义务人通常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由他人代为劳动。这种专属性在 德国等一些国家有两项例外:①用人单位同意或习惯上允许他人代为劳动;②该 项劳动由他人代为并无差异。与劳动义务专属性相对应.用人单位享有的劳动请求 权具有专属性,如果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将此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 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主体合法变更,而且劳动者的义务内容不发生变化时。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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