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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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 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 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 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 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 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 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二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 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 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 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 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 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 限。 第三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 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 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 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离职 后三年。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 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1页共4页 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第四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 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 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 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五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 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 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 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 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 员无此权限。 第六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 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 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七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 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 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 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 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 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 第2页共4页 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尚未公开的发展规划、政策方针、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划、方 案、指令和商业秘密; 乙方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 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乙方的经营方法、经营状况和实力; 乙方产品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等; 乙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及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 乙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资料、考核资 料; 乙方具有保密级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投标书、图 片、电脑软件; 乙方的客户名单以及客户的资料、财产; 乙方的定价政策、销售合同、销售网络、销售渠道; 乙方的采购资料如进货渠道、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 第十条 乙方提供甲方正常的业务拓展空间,努力创造有利于甲 方发展的机会; 甲方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乙方及其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 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未经乙方批 准,不得复印、摘抄、随意或恶意拿走乙方的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 等,不得向人他人泄露乙方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 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 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 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 第3页共4页 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 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 甲方解聘。 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 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 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前文约定不影响 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1000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 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 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 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销售部门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第4页共4页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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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 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 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 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 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 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 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 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 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 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 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 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 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 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 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 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 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 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 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 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 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 代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 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 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 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 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 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 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 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 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 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 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 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 聘。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 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 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 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公司(盖章):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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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层含销售、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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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 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 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 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 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 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 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 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 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 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 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 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 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 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6、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 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 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 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 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1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 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 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7、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 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 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 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 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 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 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 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 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 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 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 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 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 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 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 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 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 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 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 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 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2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 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 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 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 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 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 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 以泄露。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 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 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 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 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 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 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 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 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 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 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 ④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 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 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 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 解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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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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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浙江美科电器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 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 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 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 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 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 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 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 三方转让。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 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 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 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 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 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 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 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 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 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 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 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 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 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 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 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 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 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 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 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 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 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 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 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 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 10 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 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 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定劳动合同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 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乙方:浙江美科电器有限公司(盖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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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风险诊之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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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风险评估 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 方:方柳 工作单位: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为防范潜在的劳动用工风险,甲方邀请乙方为甲方做一次免费的 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为保障乙方在评估过程中不会泄漏从甲方处获得 的各种信息,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保密协议,以兹共同遵照 执行: 第一条 甲方邀请乙方做一次免费的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应按照 乙方的要求填选《劳动用工风险评估问卷调查》,并按照乙方《劳动 用法风险评估资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条 乙方从甲方填选的问卷调查中知悉的信息及从甲方提供 资料上了解的信息,均属于乙方应当保密的信息,乙方不得自己利 用或向第三方批露该信息。 第三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甲方已填选的问卷调查和提供 的相关资料,乙方在为甲方出具《劳动用工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将 甲方填选的问卷调查当场销毁并归还甲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甲方协派专人配合乙方工作,除甲方指定配合的工作人 员外,乙方不得与其他员工谈及合法劳动权益类话题,不得接受员 工有关劳动权益问题的咨询,亦不得与其他员工谈及可能有损于甲 方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乙方利用或向第三人泄漏依照本协议应当保密的信息, 或因乙方其他违反本协议之行为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在执 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甲方损失。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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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常州恒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号: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 势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Ⅰ.保密条款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 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信息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 义务的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 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 不得变相(以他人的名义)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 5、 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批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6、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 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7、 离职后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必须全数交还。 三、保密期限 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对本条款第一条所述的商业 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无论在何地,都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持有要求乙方支 付违约金及相应经济损失的权力; 2、 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支 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3、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根据本条款要求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Ⅱ.竞业禁止条款 一、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 争对手的同类企业; 4、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创办与甲方有竞 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的经营。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 企业,主要指经营与甲方同类义务的企业; 5、乙方在离职之前之后都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6、不得引诱其他甲方雇员离职; 7、乙方是否在职,无论在何地,都不影响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 (二)甲方承诺 1、合理安排公司员工的工资及福利, 2、为职工提供优美的工作环境及发展空间 二、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1)项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所 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违反跟条款第一条第(一)款(2)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给于处分及 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3)、(4)、(5)、(6)项所列义务,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 任或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二)、甲、乙双方确认 (1)甲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义务,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有权要 求赔偿。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二的利 息来计算。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 势已经无重要影响; (2)甲方法人终止; Ⅲ.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 调解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Ⅳ.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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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保密的司法解释

关于商业保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 号 颁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2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6 年 12 月 3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1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 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 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 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 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 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 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 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 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 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 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 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 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 潢”。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 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 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 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 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 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 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 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 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 用”。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 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 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 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 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 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 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 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 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 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 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 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 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 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第十五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 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 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 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 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 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 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 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 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 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 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 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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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开发流程(保密)

新产品开发流程(保密)

新产品开发流程 开发流程原则:1)APQP 2)项目管理 序号 1 内容 项目企划 1.1 明确客户需求(主要是 品质和产品开发信息) 1.2 项目企划 项目企划,主要是明确 1.2.1 产品的开发方向,定义 品质标准. 表单 负责 《客户项目信息表》 客户图纸,客户样品 客户工程标准与规范 CQS 《新产品企划书》 1.2.2 评估公司的开发及生产 《新产品开发资源评估表》 能力 GCM RD RD主管 总经理 RD主管 RD主管,CQS,PE/ QA,GCM 操作规程 1.客户信息表内容,由GCM发给CQS再由CQS确认后补齐要求发给RD.2.表格由GCM填 写,CQS确认,RD部门主管核准.3.客户的新产品信息要以电子邮件方式同时传递给RD. 《产品外观图》 ID ID设计者完成,客户确认或ID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 1.2.4 外观图确认 更新后《产品外观图》 RD GCM/总经理 总经理要确认. 2.1 项目输入,落实具体的 产品开发信息 《新产品策划表》 2.2 制定项目详细计划 《项目进度表》 产品设计与开发 产品设计 评估产品的设计风险和 3.1.1 预防措施 项目组长 工程图纸 3.1.3 验证设计的结构和功能 1.信息通知项目组成员.文件要受控.2.文件由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组主管核 准,RD负责人核准. 3.1.3 产生产品设计文件 《DFMEA》 文件由工程师完成,主管负责审核,RD负责人核准. 《装配图》 《零件图》 文件由工程师完成,主管负责审核,RD经理级以上负责人核准. 手工模型 《产品说明书》 RD panno: 1.“新设备投资及费用” 注意应包括生产、组装、 检测设备。--已有含盖 2.表单受控没有编号。 panno: 1.人力资源包括与生产有关的人员: GCM/PE/RD/QE/CQS/生产作业员甚至物流 人员/MPS;--各部门自己要完成评 2.文件名是否要改为《项目可行性分析》 3.表单受控没有编号。 4.《新产品企划评审表》填写及要求没有 说明。--是RD内部用,对外用新产 品企划书 RD主管,项目小组 1.具体内容见表格,文件要受控,同时要发给参与部门,参与部门主管要评审和确 表单受控 认参与人员.2.表格由项目组主管完成,相关单位审核,RD负责人核准. 成员 3 3.1 3.1.2 它只是一概括性表, 要其他资料补齐 1.主要是固定设备和人力资源,时间要求.文件要受控.2.RD完成相 表单受控 估的,不可能在新产品流程中体现 关单位审核,RD负责人核准. 外观图设计 项目输入 panno: 1.建议细化表格各项目填 写的责任人GCM/CQS/RD-- 表单不受 已明确 控 2.填写的项目不够具体, 概念企划及评审(含客户需求),确认开发事项和要求.由RD负责人 完成项目引入企划书,总经理核准,进行新产品企划评审,完成 《新产品 企划书》 新产品企划评审书.RD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之后RD产品主 要受控 管完成 新产品企划书.RD负责人核准. 1.2.3 2 备注 panno: 1.升降杆和花洒类两张的名称及项目尽量统一;-是要统一,我的失误,已改. 2.评审单位较多,为了考虑效率最好制定先后评审的 流程及表单传递要求。--会有流程来实现. 3.表单受控没有编号 表单受控 panno: 1.应考虑从项目企划到量产过程中所有工作,所有细 节;---因为本文件是一定要审查的,所以太 详细,我们公司是无法做到的.所以我们只 是控制我们及客户要求的关键点. 2.明确每项工作的启动时间和完成时间及负责人;并 能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建议不要受控。 3.建议用PROJECT格式制作。--很好的想法,我们 表单受控 内部也在讨论如何可以让大家用PROJECT管 表单受控 理. 1.看实际的要求确定是否要做.2.RD负责人确认才可以外发.3.价格RD负责人要 进行核准.4.模型要进行验收,保存. RD工程师完成文件,主管审核,RD经理级以上核准. panno: 《产品明细表》没有受控 表单编号 RD 序号 3.1.3 内容 产生产品设计文件 3.1.4 3.2 包装设计 设计评审 3.2.1 3.2.2 零件评审 新产品设计评审 3.3 制定产品PPAP需求 3.4 外发零件需求 3.4.1 新零件需求 表单 《产品明细表》 《包装设计文件》 负责 操作规程 RD工程师完成文件,主管审核,RD经理级以上核准. PD 看实际情况确定. 4 老零件需求 过程设计与开发 4.1 生产过程设计 5 5.1 产品和过程确认 产品首样确认 5.1.1 零件首样提交 5.1.2 5.1.3 5.2 零件首样反馈 产品首样组装 产品DV样确认 5.2.1 零件DV样提交 5.2.2 5.2.3 零件DV样反馈 产品DV样组装 panno: panno: 《产品明细表》没有受控 1.建议细化表格各项目填 表单编号 写的责任人GCM/CQS/RD-- 已明确 2.填写的项目不够具体, 《零件评审表》 《新产品设计评审表》 《产品PPAP需求(PRF)》 《零件PPAP需求(PRF)》 《RD受控图纸》 MPS(RD) RD技术委员会 项目小组 项目组长 RD QE 《模具清单》 3.4.2 备注 表单受控 《领料单》 《零件样品需求信息表》 《过程流程图》 《PFMEA》 《工艺卡》 《工装夹具设计》 《零件样品需求信息表》 《首样鉴定表》 《零件检验报告》 《零件样品反馈表》 《型式检验报告》 《零件样品需求信息表》 《首样鉴定表》 《零件检验报告》 《零件样品反馈表》 《型式检验报告》 RD 它只是一概括性表, 要其他资料补齐 panno: 没有找到表单--MPS/供应商提供,MPS已有 以上次与MPS的会议要求,以电子档发出的时间为准,评审时间3工作日,同时要 发书面文件.同时要提供零件的需求标准.同时要提供相应文件,评审人员要签 名,负责人要确认. panno: 1.应定义评审时应提交的技术文件;---有流程来 1.对图纸,模型,文件进行评审,文件要受控.2.评审人员要签名 表单受控 .RD负责人核准. 1.由项目负责人下.2.此次文件适用于在建和已建项目.3.次文件由 项目负责人起草文件,主管核准. 1.由项目负责人下.2.此文件适用与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在建项目由RD下,QE 审核,RD核准.3.除MPS外的供应商PRF带零件样品稳定再下. 表单受控 MPS SQM RD RD panno: 1.现在对于电镀件有MPS和电镀外协厂两个供应商是 提交两份PRF;---由MPS统一处理, 2.表单受控没有编号 有库存合格的领用,不合格的要重新提交达到原设计要求的标准. 1.包括进料,装配,包装的整个生产过程,具体可以看实际的要求,在建BOM前 完成即可.2.文件由PE部门完成及核准. panno: 1.应该在试产前完成,增及CONTROL PLAN(QE) 2.工艺卡应依据PFMEA和CONTROL PLAN来制作。而 PFMEA/CONTROL PLAN依流程图制作 --对!在小批量试产前要全部完成, 表单受控 panno: 1.《尺寸结果表》/《性能测试报告》设计表单受 控;我的失误,共用现有的,具体如图. 2.《零件样品需求信息表》/《样品需求单》/《样 品需求信息表》是否统一;统一!《零件样品 MPS SQM RD RD 2.没有表单编号 panno: 1.讨论是否要QA审核;QA/CQS是小组成员一定要 2.表单建议受控---要讨论. 表单受控 PE 义操作. 需求信息表》 3.《零件样品反馈表》细化,建议由MPS设计表格 。---是的!建议很好! 1.要进行全面的产品及零件设计验证,达到设计要求为止.2.在建 项目的客户样品,RD的信息来自CQS,RD只负责装配,不可以直接提 交给GCM,送样要有相关的测试报告.3.设计过程的变更和样品的 提供用新的样品需求表和变更图纸版本,不提供改模单和试模 单.3.MPS的零件经验标准由MPS做,其它由PE做.4.表单由MPS完成 及核准. 表单受控 1.要进行全面的产品及零件设计验证,达到设计要求为止.2.在建 项目的客户样品,RD的信息来自CQS,RD只负责装配,不可以直接提 交给GCM,送样要有相关的测试报告.3.设计过程的变更和样品的 提供用新的样品需求表和变更图纸版本,不提供改模单和试模 单.3.MPS的零件经验标准由MPS做,其它由PE做.4.表单由MPS完成 及核准. 序号 5.3 5.3.1 5.3.2 5.4 内容 设计变更 产品设计变更 零件设计变更 过程确认 5.4.1 生产过程确认 5.5 小批量试产 5.6 BOM建立 5.7 零件PPAP确认 5.7.1 零件PPAP提交 5.7.2 零件确认 5.8 5.8.1 产品PPAP确认 PPAP样品生产 表单 负责 《新版本装配图》 《新版本零件图》 RD RD 《生产控制计划》 《过程能力分析》 《测量系统分析》 《试产分析报告》 《生产件提交表》 备注 panno: 1.建议细化表格各项目填 写的责任人GCM/CQS/RD-- 已明确 2.填写的项目不够具体, 它只是一概括性表, QE 要完成相关的文件. 项目小组 《产品明细表》 《PRF》 《生产件提交表》 《RD受控图纸》 《首样鉴定表》 PPAP样品 《过程流程图》 《PFMEA》 《控制计划》 《过程能力分析》 《测量系统研究》 《零件检验报告》 《材料测试》 《检验辅具》 《外观件批准报告》 《包装文件》 操作规程 表单受控 要其他资料补齐 表单受控 表单受控 1.要提供原输出程序的输出资料.2.附加提供BOM表需求的资 料.3.MPS要提供相关的资料.4.资料必须有主管核准.是否要盖章 后续讨论,个人认为主管要负责任,如果盖章只是附加作用,没有任 何其它意义,可文件全部要重做,时间要加长,且每次还要浪费很多. 而且工作量不少. RD 表单受控 表单受控 表单受控 MPS SQM 1.数量按具体要求确定.2.必须走物流程序.3.不同的产品提供的资 表单受控 料可以按实际的需求,但要相关主管核准. 表单受控 表单受控 panno: 包装文件中应有落地实验报告并有相关单位审 核。---实验室做,RD主管审核,要QA核准. 表单受控 PQC 组 项目小 PE QE RD RD负责确认,QE负责审核. panno: 细化哪些文件由RD确认,---设 计和尺寸及控制方面. 哪些文件由QE确认;---品质测 试报告及相关的控制文件 也可以参考MOEN. panno: 细化哪些文件由RD确认,---设 序号 5.8.2 5.8.3 5.8.4 内容 表单 负责 操作规程 PPAP总结 《PPAP生产分析报告》 项目小组 不合格则改善后再次运行PPAP PPAP提交 《PRF》 《生产件提交表》 《RD受控图纸》 《首样鉴定表》 PPAP样品 《过程流程图》 《PFMEA》 《控制计划》 《过程能力分析》 《测量系统研究》 《型式检验报告》 《材料测试》 《检验辅具》 《外观件批准报告》 《包装文件》 PPAP确认 项目输出 6.1 输出评审 《新产品输出评审表》 6.2 项目开发总结 6.3 新产品输出 《项目开发总结》 《产品说明书》 《产品明细表》 所有PPAP文件 计和尺寸及控制方面. 哪些文件由QE确认;---品质测 panno: 试报告及相关的控制文件 1.建议细化表格各项目填 也可以参考MOEN. 写的责任人GCM/CQS/RD-- 已明确 2.填写的项目不够具体, 表单受控 它只是一概括性表, 要其他资料补齐 表单受控 表单受控 表单受控 项目小组,物流,生 1.数量按具体要求确定.2.必须走物流程序.3.不同的产品提供的资 表单受控 料可以按实际的需求,但要相关主管核准. 产 表单受控 表单受控 表单受控 表单受控 《生产件提交表》 6 备注 客户 QA GCM 厂 RD 装配 品保 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 1.要进行PPAP评审,确认是否可以输出.2.要确认PPAP物料的处理 方案及产品的处理方案.3.不合格则改善后再次运行PPAP,变更要 有设变表,但不受控,只要小组及相关主管核准,提供给BOM小组. 表单受控 建议公司建立产品资料中心,统一存储产品开发过程文件和受控 文件.可以在RD,文管及BOM小组.目的是可以让开发人员及工程 人员,QA人员查阅. 表单受控 表单受控 零件及产品的PPAP 所需文件由CQS/ QA根据目前MOEN 及GROHE的PPAP 文件进行整合并做 好中英文版. 源包括与生产有关的人员: /QE/CQS/生产作业员甚至物流 ;--各部门自己要完成评 可能在新产品流程中体现 是否要改为《项目可行性分析》 控没有编号。 品企划评审表》填写及要求没有 是RD内部用,对外用新产 书 和花洒类两张的名称及项目尽量统一;--- 一,我的失误,已改. 位较多,为了考虑效率最好制定先后评审的 单传递要求。 --会有流程来实现. 控没有编号 从项目企划到量产过程中所有工作,所有细 因为本文件是一定要审查的,所以太 我们公司是无法做到的.所以我们只 我们及客户要求的关键点. 项工作的启动时间和完成时间及负责人;并 际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建议不要受控。 PROJECT格式制作。--很好的想法,我们 在讨论如何可以让大家用PROJECT管 表单--MPS/供应商提供,MPS已有 评审时应提交的技术文件;---有流程来定 单编号 要QA审核;QA/CQS是小组成员一定要参与. 受控---要讨论. 于电镀件有MPS和电镀外协厂两个供应商是否应改 PRF;---由MPS统一处理, 控没有编号 试产前完成,增及CONTROL PLAN(QE) 应依据PFMEA和CONTROL PLAN来制作。而 NTROL PLAN依流程图制作 在小批量试产前要全部完成, 结果表》/《性能测试报告》设计表单受 失误,共用现有的,具体如图. 样品需求信息表》/《样品需求单》/《样 息表》是否统一;统一!《零件样品 息表》 样品反馈表》细化,建议由MPS设计表格 的!建议很好! 中应有落地实验报告并有相关单位审 实验室做,RD主管审核,要QA核准. 文件由RD确认,---设 寸及控制方面. 由QE确认;---品质测 及相关的控制文件 以参考MOEN. 文件由RD确认,---设 寸及控制方面. 由QE确认;---品质测 及相关的控制文件 以参考MOEN. 零件及产品的PPAP 所需文件由CQS/ QA根据目前MOEN 及GROHE的PPAP 文件进行整合并做 好中英文版. G6: panno: 1.建议细化表格各项目填写的责任人GCM/CQS/RD--已明确 2.填写的项目不够具体,它只是一概括性表,要其他资料补齐 G10: panno: 1.“新设备投资及费用”注意应包括生产、组装、检测设备。--已有含盖 2.表单受控没有编号。 G11: panno: 1.人力资源包括与生产有关的人员:GCM/PE/RD/QE/CQS/生产作业员甚至物流人员/MPS;--各部门自己要完成评估的,不可能在新产品流程中体现 2.文件名是否要改为《项目可行性分析》 3.表单受控没有编号。 4.《新产品企划评审表》填写及要求没有说明。--是RD内部用,对外用新产品企划书 G15: panno: 1.升降杆和花洒类两张的名称及项目尽量统一;---是要统一,我的失误,已改. 2.评审单位较多,为了考虑效率最好制定先后评审的流程及表单传递要求。--会有流程来实现. 3.表单受控没有编号 G16: panno: 1.应考虑从项目企划到量产过程中所有工作,所有细节;---因为本文件是一定要审查的,所以太详细,我们公司是无法做到的.所以我们只是控制我们及客户要求的关键点. 2.明确每项工作的启动时间和完成时间及负责人;并能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建议不要受控。 3.建议用PROJECT格式制作。--很好的想法,我们内部也在讨论如何可以让大家用PROJECT管理. G27: panno: 没有找到表单--MPS/供应商提供,MPS已有 G28: panno: 1.应定义评审时应提交的技术文件;---有流程来定义操作. 2.没有表单编号 G29: panno: 1.讨论是否要QA审核;QA/CQS是小组成员一定要参与. 2.表单建议受控---要讨论. G31: panno: 1.现在对于电镀件有MPS和电镀外协厂两个供应商是否应改提交两份PRF;---由MPS统一处理, 2.表单受控没有编号 G37: panno: 1.应该在试产前完成,增及CONTROL PLAN(QE) 2.工艺卡应依据PFMEA和CONTROL PLAN来制作。而PFMEA/CONTROL PLAN依流程图制作 --对!在小批量试产前要全部完成, H24: panno: 《产品明细表》没有受控表单编号 H44: panno: 1.《尺寸结果表》/《性能测试报告》设计表单受控;我的失误,共用现有的,具体如图. 2.《零件样品需求信息表》/《样品需求单》/《样品需求信息表》是否统一; 统一!《零件样品需求信息表》 3.《零件样品反馈表》细化,建议由MPS设计表格。---是的!建议很好! H78: panno: 包装文件中应有落地实验报告并有相关单位审核。---实验室做,RD主管审核,要QA核准. H79: panno: 细化哪些文件由RD确认,---设计和尺寸及控制方面. 哪些文件由QE确认;---品质测试报告及相关的控制文件 也可以参考MO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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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层含销售、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一般中层含销售、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 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 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 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 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 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 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 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 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 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 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 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 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 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6、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 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 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 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 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1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 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 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7、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 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 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 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 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 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 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 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 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 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 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 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 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 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 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 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 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 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 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 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 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2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 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 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 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 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 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 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 以泄露。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 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 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 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 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 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 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 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 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 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 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 ④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 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 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 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 解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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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保密协议(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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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密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家庭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 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甲方的经营性质及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保守:乙方保证不将其所知悉的、本协议所约定的信息采用告知、或暗示 或其他方式使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获知。 -1- 2、关联单位:对甲方拥有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单位;甲方对 其拥有表决权、决策权或代为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单位;以及同受共同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 3、竞争对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开展与甲方同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及其他单位。 二、甲方的秘密事项约定 乙方保守在其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 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关联方的下述秘密事宜: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业务渠道,客户资料及名录(包含意向性客户) 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业合同及协议、可研性报告等;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服务定价,市场分析 广告策略等各项经营资料;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等; 4、甲方未向社会公开的用于员工培训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确定或 预测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的文件或信息。 -2- 5、甲方未向社会公开的甲方或其关联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商 业活动有关的信息。 6、甲方及其关联方重大决策事项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及其关联方未向社会公开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年度规划、人 事决策等。 8、其他经甲方及其关联方确定的应当保密的事项或其他不为公众所知,但 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三、乙方保证: 1、绝对不将本协议所明确的各项事项及信息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告知甲方的 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 他单位或个人。 2、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打听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信 息。 3、保证不丢失或损害含保密信息的物品。 4、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应于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描述性物品, -3- 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文件或其他包含协议所约定信息的 其他载体。 5、乙方若丢失或损坏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本协议所确定的甲 方及其关联方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当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具体上报对象为乙方 的直接上级和总部行政人事中心)。 四、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困扰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对乙方处以其 三个月薪酬(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统筹费及各项福利 费等)的处罚; 2、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甲方损失,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构成犯罪的,提交公安检察机 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同时,甲方将终止发放乙方除国家规定外的任何 承诺奖励,并且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4- 3、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 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甲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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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范本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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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协 议 甲 方: 乙 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 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 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 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 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 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 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 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 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 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 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1、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 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2、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3、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 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 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 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 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 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 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 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 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 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 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 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 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 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 意甲方按以下方式执行: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半年内 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 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6、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 其工作报酬或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 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因 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 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 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 任;如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 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2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 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一份,甲方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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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协议号: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    一职.从事    工作,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依法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甲乙 双方依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一、 商业秘密 (保密的范围)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化学配方、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 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广告策划创意、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下列情形不属于甲方商业秘密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乙方能书面证明在获悉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之前已经熟知该秘密;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乙方的资料。 二、 保密主体 1、乙方从事     一职工作,属于(保密岗位,技术岗位,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 秘密的岗位)应承担保密责任;乙方的家属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 三、 保密期限 1、保密协议自签订本协议起自乙方离开甲公司二年内均有法律效力,若本协议签订于劳动合同 之后,本协议的保护期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离开甲公司二年内均有法律效力 四、 保密义务 1、严守机密,遵守甲方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除在进行本职工作外,不得私自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他用 4、乙方的家属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5、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 五、 违约责任 1、 乙方及其亲属违反本协议第四款 1-4 项致使甲方商业秘密受到损害,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 2、 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 (不少于 20 万元) 六、 竞业禁止 1、乙方在甲方任职时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 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 建议服务等。 2、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 七、其他约定: 1、乙方在甲公司任职,利用甲方技术、设备等条件创制的职务作品或经申报获得的知识产权, 1 保密协议 甲方作为知识产权人,乙方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或泄密给他人。 2、乙方每月所获的奖金已包括已保密工资。根据《薪酬管理制度》奖金为每年年末一次性支付。 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奖金仍在年末领取。如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之条款,甲方有权 单方取消奖金的给付。并按保密协议之相关条款追究乙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3、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 乙方离职后,遵守本协议第六条关于“竞业禁止”约定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 准为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50%,按月支付给乙方。乙方领取经济补偿时,需按月书面向甲方 申请,甲方查实后,方予发放。经济补偿期限最长不超二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 签章 ] : 乙方 [ 签章 ] : 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签订地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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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廉政协议2012-A-1

保密与廉政协议2012-A-1

保密与廉政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 离 职 以 后 保 守 乙 方 商 业 秘 密 、 廉 洁 自 律 的 有关事项, 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 术条件、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的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 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 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 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 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 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 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 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 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 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 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 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秘密或期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 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 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 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 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 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使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 而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 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音乐会的具 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 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 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 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 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务,包括 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可以由乙 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 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酸碱、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相关 的电函,等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供资 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与公 司业务有关的人士索取或收受收益。 第十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若第三方主动提供的收受收益有损乙方及甲方形象 , 应拒绝接收,并回报上交乙方。 第十四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不允许外兼职。 第十五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有关乙方技术及商 业资料,或直接、间接方式与同行竞争者合作做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损坏乙方名誉的不 当行为:或利用乙方资料为商业性用途赚取金钱或收取任何利益。 第十六条:甲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乙方资料带离乙方或带返家中,经乙方查证甲方确属 行为不当者,将受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不允许与乙方有业务来往的人士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 第十八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不得私下擅取或转售乙方财物,包括原材料及 制成品。 第十九条:严禁做假账或提供假财务文件。 第二十条:介绍人员入职禁止收取介绍费。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甲方若有亲属及好友(特 别是我公司离职员工)在同行竞争公司工作者,请主动到总裁办进行备案。如违反以上规 定将受纪律处罚或解聘,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 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 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成都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 30 倍的违 约金;无论违约金支付与否,乙方均有权利不经预告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甲方的违约 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 损失额中抵扣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 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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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技术市场和商业市场的秩序,明确乙方在甲方任职期 间和离职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期限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在离职之 后_年内(自离职之日起)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 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 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密的内容及范围     1.职务成果     乙方在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业 务信息等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和商业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作品、计 算机软件、技术方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下同),其知识产权 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这些技术成果和商业成果。乙方则 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和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 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 识产权。     2.非职务成果     乙方在任职期间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技术成果和商业 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方案、技术秘密及商 业秘密)。乙方主张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 甲方书面核准,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该成果的使 用权和转让权;如乙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该非职务成果,甲方享有优 先受让权。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为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或者向 第三方转让这些成果。即使日后证明为非职务成果,乙方亦不得要求 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完成技术成果、商业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写明自 己是技术成果、商业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甲方应当根 据使用和转让该项成果所取得的收益给予乙方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保密责任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 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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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保密合同

商业机密保密合同

商业机密保密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 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 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 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 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 要求,提供一 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 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 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包括以下事项: 一、 甲方自主拥有的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创造的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二、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 术秘密 三,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研究成果、评估资料等; 四、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和经营决策; 五、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录; 六、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七、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资料; 八、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九、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包括部门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通讯名录、文 件表格等内部文件均属于保密内容。 第三条 乙方保密范围如下: 一、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二、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五、本协议第三条的所有内容;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 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 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 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1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 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 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六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通过网络论坛及其他方式以泄露、公布、 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 知悉该项秘密的甲 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 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七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 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 。 乙方认可,甲方在聘用期内已支付乙方保密报酬,所以《劳动合同》终止以后甲方无需再额外向乙方支付保密 费用。 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 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 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九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十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 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 人、顾问等等。 第十一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 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 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2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 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 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 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 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 道,等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 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年收入 30 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 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 抵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 的书面形式。 甲方:(盖章) 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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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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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协 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鉴于: 一、乙方因为在甲方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保密义务,甲乙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此保密协议。 二、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法律含义。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含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3 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双方确认,乙方在甲 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技术信息 1、完整的技术方案; 2、技术资料(包括图纸、样品等); 3、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4、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二)经营信息 1、经营策略; 2、客户信息; 3、货源情况; 4、投标标底; 5、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乙方劳动成果的确认及使用 (一)职务成果 1/4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 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 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 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信息和采取一 切必要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知识产权。 (二)非职务成果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 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 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2、乙方没有申明的,确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 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让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申明后,若甲方对其成果权属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一)乙方除了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或途径 让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熟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任何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 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甲方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 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5、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义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遇第三方 的侵权或其他指控时,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直接扣除; 6、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 方已事先公开声明无此权项。 2/4 (二)乙方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1、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 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 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且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乙方离职后对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义务承担责任时,按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对保密期间 及补偿的规定进行处理; 3、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 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并 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所有。 第四条 重要合同用语的界定 (一)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期间为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二)离职 本合同中所称离职,指甲乙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劳动关系。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 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离职,以离职论。 第五条 保密期限 (一)任职期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 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二)离职期间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一年,且乙方在一年保密期限内不得进入同行业或竞争品牌 企业工作。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 于一年保密费用 10 倍的违约金。 (二)如果因为乙方前款规定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 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甲方实际损失额—乙方已支付违约金)。 (三)前款所述甲方实际损失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 润所得之积; 3/4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上述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全部 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 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该晋江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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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本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鉴于: 1) 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相应、足额的报酬; 2) 乙方在任职期间,甲方要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且可能由于乙方未能履行其保密 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3) 甲方希望乙方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对其所知悉和持有的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或 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4)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乙方已经阅读并学习了甲方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承诺严格 遵守所有条款。 为此,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 定义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以下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所述的特别含义: 1.1 本协议所提及的商业秘密指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 方案或构思、技术指标、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 源 代码、源程序、可执行性程序、计算机程序、质量控制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测试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 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以及由这些信息所衍生出来的信息等 ; 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著作权与商标相关的秘密;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 于:业务计划、业务流程、客户名单、待开发客户名单、客户信息、客户动态、 供应商名单、谈判底价、营销方案、调研统计信息、招投标文件与方案、经营渠 道以及计划、方法、程式、设计、措施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 公司的发展战略、行销计划、销售策略、定价政策、采购资料、财务资料、人事 资料、进货渠道以及由这些信息所衍生出来的信息等。 1.2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资料是指包括 1.1 以及由甲方所有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 有保密义务的一切受控信息。 1.3 关联机构: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被一方所控制、与该方受共同控制、或者控制 该方的公司;“控制”这一用语的含义是指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指 示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利。 1.4 本协议所指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 1 1.5 2 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的时间,而无 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停 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且乙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做出上述行为 的日期为其离职日期。 双方权利与义务 2.1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 2.1.1 乙方因执行本职工作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 生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2.1.2 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知识 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2.1.3 乙方退职、离职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所做出的与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所有。 2.1.4 甲方可以充分自由地利用上述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进行生产、经营或 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 切必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 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 方署名的除外)等人身权利、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 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 这些权利。 2.2 甲方对于乙方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应当按照甲方内部 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2.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乙方主张由其本人 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查证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 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 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有证据证明该知识产 权属于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 方对该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协议签定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同意上述法院管辖。 2.4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 相应的保密职责。除按照保密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保密资料外,在 没有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 密资料。即使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对某一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没有规定或者 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 防止该信息向第三方传播。 2.5 乙方承诺,并保证如下: 2.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传播、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 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人但甲方承诺有保 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除非是经甲方明确授权或履行职务的 需要。 2 2.6 2.7 2.8 2.9 3 竞业限制 3.1 乙方承诺:乙方在任职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直接或间 接以任何方式受雇于或代表任何其它第三人从事与甲方或其关联机构类似或有竞 争性业务之工作包括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更不得直接或间接 以任何方式担任与甲方或其关联机构业务类似或有竞争性业务的任何其它公司﹑ 企业﹑事业﹑团体﹑组织之个人所有人﹑合伙人﹑股东﹑董事﹑经理﹑监事﹑顾 问或其他之职务。 3.2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总额为乙方离职前一年工资收入的 50%。 3.3 4 2.5.2 乙方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其所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 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将保密资料全部或部分进行仿造、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等。 2.5.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存储任何属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第三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 2.5.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不属于工作必需的,不得将保密资料以任何形式带 离工作场所。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和持有的属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承担如同任 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 因而离职。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 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等保密资料 ,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乙方承诺其在加入甲方任职之前未被任何第三人要求承担任何保密义务。如果乙 方在与甲方确定劳动关系前被第三方要求承担相关保密义务的,乙方应当在与甲 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甲方,并承诺由于乙方的行为构成对侵犯第 三方商业秘密时,乙方承诺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费用;甲方 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 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因职务上的需要由甲方同意乙方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资料的载体 ,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 值。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 括记载着甲方保密资料的一切载体。如记录着保密资料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 且该保密资料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甲方有权将保存在乙方载体中的 保密资料复制到甲方所有的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保密资料予以清除。对此乙 方应负有充分配合的义务。 如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未支付首月度竞业补偿金的,视为甲方主动放弃对乙 方的竞业限制,乙方对甲方不负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竞业补偿金。 乙方同意无论在任何时候,不得针对甲方或因任职甲方期间所接触之甲方所属各事业单 位、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投资事业之员工,进行挖角或诱使离职。 3 5 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任一保密条款,应当: 5.1 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由此而产 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甲方之损失。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 5.3 立即终止在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的工作,恪守本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 5.4 乙方支付其本人在甲方工作最近或最后一年平均月工资的 24 倍作为违约金,并承 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甲方之损失。 5.5 以上所述甲方损失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 5.5.1 甲方由于商业秘密流失所损失的利益(包括预期收益); 5.5.2 甲方商业秘密的开发费用; 5.5.3 不正当使用者由于甲方商业秘密而获得的利益; 5.5.4 甲方为调查商业秘密流失所花费的合理的费用。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当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 争议解决 6.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3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4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 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协商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构成实现协议之目的。 6.5 本协议经过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 协 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字) 日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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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70元保密津贴引发60万索赔

【劳动关系案例】70元保密津贴引发60万索赔

【案例分析】 老邱是国内第一批电气工程专家,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后即被分配至中钢 邢机前身———邢台机械轧辊厂。老邱几乎一辈子时光都“奉献”给邢台机械轧 辊厂,逐渐晋升为该厂五大公司级专家之一。2006 年 8 月,老邱办理了退休手 续。2007 年 12 月,老邱到德龙轧辊工作,被中钢邢机申诉至劳动部门,理由是: 老邱 2002 年曾与邢机公司签署了一份《保护商业秘密专项协议书》,其中约定, 邢机公司每月支付 70 元保密津贴,签署者老邱有义务对技术保密,并且离职后 不能到其他同类企业工作,协议有效期直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 5 年。因 此老邱虽然已经退休,但到其他企业任职,仍属违约,要求老邱支付违约金和 损失费共计:60 万元。     老邱每月保密专项津贴仅为 70 元,遭到原单位以违反商业机密为由的 高达 60 万元的索赔。这让 62 岁的老邱十分气愤,无奈之下和原单位中钢集团邢 台机械轧辊有限责任公司对簿公堂。那么,老邱应该给付公司这笔竞业限制补偿 金吗?     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此进行分析,提醒 企业的 hr: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其次要 注意期限;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 然可协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本案是典型的竞业限制争议。那么何为竞业限制呢?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 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 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 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在竞业限制方面,目前我国相关规定有如下两项:     一、《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 3 年),不 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也 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 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 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 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虽然老邱与公司有明确约定,并且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其保密 津贴,但公司仍然很难追究老邱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的规定,如果企业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 同时约定企业要向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 的是,经济补偿金不能随员工的工资一起发放,而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开始发放, 经济补偿金也不能一次性发放,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地限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 间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如果只约定员工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未同时 约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或者虽然约定了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金,但是企业实际上没有支付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将会怎样。     在实践中,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员工将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因此,本案中很难认定公司向老邱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外,竞业限制不单单是对员工的约束,竞业限制合同是对等的、双方 的、有偿的合同,企业与雇员都既有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享有约 束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因此而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国家对竞 业限制补偿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各地(大部分地区)有各地的标准。根据合同 双方对等原则,每月 70 元的保密津贴是无论如何无法补偿老邱不在同行业工作 的损失的,仲裁、法院都不会支持公司高达 60 万元的赔偿要求。      劳动关系顾问提醒: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只限于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要注意期限:前三类人员离职后对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然可协 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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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作者:边维娟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 年 03 月 01 日    在总结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时,其中一条最明显的区 别即是《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 后,仅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 保密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呢?让人产生困惑,而目前大多数律师观点都认为,未约 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个人以为,严格从《劳动合同法》解读, 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才可以约定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 不可以约定违约金。 法律依据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 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竞业限制才能约定违约金,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才可以约定违约金,而对于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可以“约定保守用 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未明文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 法律依据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该规定,其立法本意应该是排除性规定,而且该规定在在性质上应属于禁止性规定条 款,逻辑上应该是一个强调性条款,是在禁止除二十二条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前提下的服务 期协议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前提下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两种情形外,其他一律 不得设定违约金,也即禁止保密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下约定违约金。 当然,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包含保密协议呢?很多律师也认为理 所当然地包括,持该观点的律师认为,如果不包括保密协议,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 密协议没有任何意义。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保密义务,即对于知晓的商 业秘密,无论是否签订保密协议,都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可见,在是否保密这一环节上, 签不签保密协议并无多大意义。那么,签订保密协议的功能在哪里?在于违约责任这一环 节的约定。因为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可以追究损失赔偿责任,但 损失如何举证证明呢?很难!可如果有明确违约金的约定则可以很方便的实现赔偿的目的。 因而签订保密协议的功能也在于此。如果《劳动合同法》明确排除了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的 情形,那么签保密协议还有何意义呢? 个人认为,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法》下并非毫无意义。 《保密协议》的签订,即使该协议未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证据之一,而且协议 可以明确界定相关的保密具体内容,与用人单位的其他保密制度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整 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在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提供这些证据用以证明 其采取了完善的保密措施,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劳动者法定保密义务。而且,从该法二 十三条措辞上看“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保密协 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足以说明,劳动合同法下,该法采用竞业限制条款约定 在保密协议之中的一种表达,而并没有采用我们通常所称的竞业限制协议来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因此,《劳动合同法》下的保密协议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他是与竞业限制结合在一 起的一种制度。 综上,个人认为,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我们需要一分为二地分析,如果保密协 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则不能约定违 约金,用人单位仅能通过侵权法上侵权之诉追究劳动者因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 损失。 因此,个人认为,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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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档简介: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 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 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的。 【案例】:冯某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享受着公司的高额薪 资待遇。在入职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冯某保 证,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入职同类型的企业工作,否则 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2006年7月,冯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 没有续签。离职后,迫于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冯某在三个月后又去了另一家软件 公(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司工作。 原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冯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 万元,冯某认为单位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自己可以不遵守该约定。请问,冯某 要不要向原单位支付1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单位与冯某关于离职后就业限制的约定,是 一个合同行为,单位为冯某设定这一义务,是需要向冯某支付相应的对价的, 否则,该约定就是显失公平的,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 议。 本案中,冯某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 合同中,只约定了冯某负有离职后一年不得从事同一行业的义务,而没有对用 人单位设置相应的义务,因此,该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对等的。如 果该单位不能举证冯某曾明确表示放弃过相应的对价,那么该协(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议就是现失公平的,冯某可以向法院主张 撤销该协议条款,使其归于无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 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 的。 竞业禁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为企业所普遍采取,但同时,该 规定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限制,该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自 己的就业权部分地由企业进行处置,给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劳动 部才规定了经济补偿的问题。 1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对于部分掌握本企业经营技术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员 工,应当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应当支付给有关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支付了(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 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违反相应 条款的,企业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在劳动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 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所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 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分别就竞业禁止的时间、 补偿办法、违约赔偿等情况作出规定,完善了法律依据。 附:竞业限制(禁止)予以明确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与其新聘请的高级工程师秦民斌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800元,竞业禁止即 保密补偿金为3200元。该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内,除基本工资外,乙方享有根 据公司业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发放的奖金。乙方须在 奖金发放日仍被甲方雇佣的条件下方可获得任何奖金。鉴于甲方对于商业机密 ( 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的保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和《保 密协议》中都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故自每月员工入职起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含 有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该合同还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秦民斌离开该 公司后,又找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类似产品的企业。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为由诉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秦民斌坚持认为公司没有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 禁止补偿金,因此没有违反约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于特殊种类的职工, 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 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定 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 签署,还可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 究竟是什么时间支付,原劳动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象案例中劳资双方约 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即(51HRlaw 网站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保密补偿金应该也是符合劳动部的规定的。 但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因此也导 致劳动争议处理时各地的仲裁或判决尺度不尽相同。鉴于这一情况,《劳动合同 法》作了规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2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明确了,用人单 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应该算作工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秦民斌的行为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履行敬业限制的约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含 有竞业限制条款,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人员”。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劳动者,根本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 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1996 年 10 月 31 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 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 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 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 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3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 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 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5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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