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范本20100107

保密协议范本20100107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乙 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 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 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 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 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 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 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 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 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 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 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1、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 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2、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3、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 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 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 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 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 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 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 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 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 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 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 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 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 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 意甲方按以下方式执行: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半年内 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 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6、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 其工作报酬或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 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因 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 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 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 任;如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 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2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 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一份,甲方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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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廉政协议2012-A-1

保密与廉政协议2012-A-1

保密与廉政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 离 职 以 后 保 守 乙 方 商 业 秘 密 、 廉 洁 自 律 的 有关事项, 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 术条件、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的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 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 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 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 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 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 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 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 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 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 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 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秘密或期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 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 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 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 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 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使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 而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 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音乐会的具 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 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 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 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 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务,包括 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可以由乙 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 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酸碱、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相关 的电函,等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供资 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与公 司业务有关的人士索取或收受收益。 第十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若第三方主动提供的收受收益有损乙方及甲方形象 , 应拒绝接收,并回报上交乙方。 第十四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不允许外兼职。 第十五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有关乙方技术及商 业资料,或直接、间接方式与同行竞争者合作做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损坏乙方名誉的不 当行为:或利用乙方资料为商业性用途赚取金钱或收取任何利益。 第十六条:甲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乙方资料带离乙方或带返家中,经乙方查证甲方确属 行为不当者,将受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不允许与乙方有业务来往的人士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 第十八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不得私下擅取或转售乙方财物,包括原材料及 制成品。 第十九条:严禁做假账或提供假财务文件。 第二十条:介绍人员入职禁止收取介绍费。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甲方若有亲属及好友(特 别是我公司离职员工)在同行竞争公司工作者,请主动到总裁办进行备案。如违反以上规 定将受纪律处罚或解聘,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 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 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成都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 30 倍的违 约金;无论违约金支付与否,乙方均有权利不经预告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甲方的违约 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 损失额中抵扣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 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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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协 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鉴于: 一、乙方因为在甲方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保密义务,甲乙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此保密协议。 二、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法律含义。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含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3 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双方确认,乙方在甲 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技术信息 1、完整的技术方案; 2、技术资料(包括图纸、样品等); 3、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4、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二)经营信息 1、经营策略; 2、客户信息; 3、货源情况; 4、投标标底; 5、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乙方劳动成果的确认及使用 (一)职务成果 1/4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 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 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 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信息和采取一 切必要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知识产权。 (二)非职务成果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 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 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2、乙方没有申明的,确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 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让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申明后,若甲方对其成果权属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一)乙方除了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或途径 让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熟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任何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 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甲方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 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5、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义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遇第三方 的侵权或其他指控时,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直接扣除; 6、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 方已事先公开声明无此权项。 2/4 (二)乙方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1、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 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 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且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乙方离职后对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义务承担责任时,按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对保密期间 及补偿的规定进行处理; 3、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 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并 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所有。 第四条 重要合同用语的界定 (一)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期间为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二)离职 本合同中所称离职,指甲乙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劳动关系。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 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离职,以离职论。 第五条 保密期限 (一)任职期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 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二)离职期间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一年,且乙方在一年保密期限内不得进入同行业或竞争品牌 企业工作。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 于一年保密费用 10 倍的违约金。 (二)如果因为乙方前款规定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 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甲方实际损失额—乙方已支付违约金)。 (三)前款所述甲方实际损失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 润所得之积; 3/4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上述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全部 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 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该晋江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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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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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本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鉴于: 1) 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相应、足额的报酬; 2) 乙方在任职期间,甲方要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且可能由于乙方未能履行其保密 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3) 甲方希望乙方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对其所知悉和持有的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或 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4)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乙方已经阅读并学习了甲方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承诺严格 遵守所有条款。 为此,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 定义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以下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所述的特别含义: 1.1 本协议所提及的商业秘密指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 方案或构思、技术指标、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 源 代码、源程序、可执行性程序、计算机程序、质量控制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测试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 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以及由这些信息所衍生出来的信息等 ; 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著作权与商标相关的秘密;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 于:业务计划、业务流程、客户名单、待开发客户名单、客户信息、客户动态、 供应商名单、谈判底价、营销方案、调研统计信息、招投标文件与方案、经营渠 道以及计划、方法、程式、设计、措施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 公司的发展战略、行销计划、销售策略、定价政策、采购资料、财务资料、人事 资料、进货渠道以及由这些信息所衍生出来的信息等。 1.2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资料是指包括 1.1 以及由甲方所有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 有保密义务的一切受控信息。 1.3 关联机构: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被一方所控制、与该方受共同控制、或者控制 该方的公司;“控制”这一用语的含义是指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指 示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利。 1.4 本协议所指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 1 1.5 2 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的时间,而无 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停 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且乙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做出上述行为 的日期为其离职日期。 双方权利与义务 2.1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 2.1.1 乙方因执行本职工作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 生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2.1.2 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知识 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2.1.3 乙方退职、离职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所做出的与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所有。 2.1.4 甲方可以充分自由地利用上述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进行生产、经营或 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 切必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 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 方署名的除外)等人身权利、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 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 这些权利。 2.2 甲方对于乙方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应当按照甲方内部 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2.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乙方主张由其本人 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查证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 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 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有证据证明该知识产 权属于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 方对该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协议签定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同意上述法院管辖。 2.4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 相应的保密职责。除按照保密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保密资料外,在 没有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 密资料。即使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对某一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没有规定或者 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 防止该信息向第三方传播。 2.5 乙方承诺,并保证如下: 2.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传播、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 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人但甲方承诺有保 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除非是经甲方明确授权或履行职务的 需要。 2 2.6 2.7 2.8 2.9 3 竞业限制 3.1 乙方承诺:乙方在任职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直接或间 接以任何方式受雇于或代表任何其它第三人从事与甲方或其关联机构类似或有竞 争性业务之工作包括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更不得直接或间接 以任何方式担任与甲方或其关联机构业务类似或有竞争性业务的任何其它公司﹑ 企业﹑事业﹑团体﹑组织之个人所有人﹑合伙人﹑股东﹑董事﹑经理﹑监事﹑顾 问或其他之职务。 3.2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总额为乙方离职前一年工资收入的 50%。 3.3 4 2.5.2 乙方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其所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 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将保密资料全部或部分进行仿造、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等。 2.5.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存储任何属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第三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 2.5.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不属于工作必需的,不得将保密资料以任何形式带 离工作场所。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和持有的属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一切保密资料,承担如同任 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 因而离职。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 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等保密资料 ,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乙方承诺其在加入甲方任职之前未被任何第三人要求承担任何保密义务。如果乙 方在与甲方确定劳动关系前被第三方要求承担相关保密义务的,乙方应当在与甲 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甲方,并承诺由于乙方的行为构成对侵犯第 三方商业秘密时,乙方承诺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费用;甲方 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 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因职务上的需要由甲方同意乙方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资料的载体 ,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 值。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 括记载着甲方保密资料的一切载体。如记录着保密资料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 且该保密资料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甲方有权将保存在乙方载体中的 保密资料复制到甲方所有的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保密资料予以清除。对此乙 方应负有充分配合的义务。 如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未支付首月度竞业补偿金的,视为甲方主动放弃对乙 方的竞业限制,乙方对甲方不负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竞业补偿金。 乙方同意无论在任何时候,不得针对甲方或因任职甲方期间所接触之甲方所属各事业单 位、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投资事业之员工,进行挖角或诱使离职。 3 5 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任一保密条款,应当: 5.1 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由此而产 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甲方之损失。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 5.3 立即终止在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的工作,恪守本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 5.4 乙方支付其本人在甲方工作最近或最后一年平均月工资的 24 倍作为违约金,并承 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甲方之损失。 5.5 以上所述甲方损失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 5.5.1 甲方由于商业秘密流失所损失的利益(包括预期收益); 5.5.2 甲方商业秘密的开发费用; 5.5.3 不正当使用者由于甲方商业秘密而获得的利益; 5.5.4 甲方为调查商业秘密流失所花费的合理的费用。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当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 争议解决 6.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3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4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 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协商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构成实现协议之目的。 6.5 本协议经过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 协 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字) 日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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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70元保密津贴引发60万索赔

【劳动关系案例】70元保密津贴引发60万索赔

【案例分析】 老邱是国内第一批电气工程专家,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后即被分配至中钢 邢机前身———邢台机械轧辊厂。老邱几乎一辈子时光都“奉献”给邢台机械轧 辊厂,逐渐晋升为该厂五大公司级专家之一。2006 年 8 月,老邱办理了退休手 续。2007 年 12 月,老邱到德龙轧辊工作,被中钢邢机申诉至劳动部门,理由是: 老邱 2002 年曾与邢机公司签署了一份《保护商业秘密专项协议书》,其中约定, 邢机公司每月支付 70 元保密津贴,签署者老邱有义务对技术保密,并且离职后 不能到其他同类企业工作,协议有效期直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 5 年。因 此老邱虽然已经退休,但到其他企业任职,仍属违约,要求老邱支付违约金和 损失费共计:60 万元。     老邱每月保密专项津贴仅为 70 元,遭到原单位以违反商业机密为由的 高达 60 万元的索赔。这让 62 岁的老邱十分气愤,无奈之下和原单位中钢集团邢 台机械轧辊有限责任公司对簿公堂。那么,老邱应该给付公司这笔竞业限制补偿 金吗?     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此进行分析,提醒 企业的 hr: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其次要 注意期限;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 然可协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本案是典型的竞业限制争议。那么何为竞业限制呢?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 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 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 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在竞业限制方面,目前我国相关规定有如下两项:     一、《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 3 年),不 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也 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 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 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 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虽然老邱与公司有明确约定,并且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其保密 津贴,但公司仍然很难追究老邱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的规定,如果企业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 同时约定企业要向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 的是,经济补偿金不能随员工的工资一起发放,而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开始发放, 经济补偿金也不能一次性发放,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地限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 间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如果只约定员工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未同时 约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或者虽然约定了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金,但是企业实际上没有支付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将会怎样。     在实践中,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员工将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因此,本案中很难认定公司向老邱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外,竞业限制不单单是对员工的约束,竞业限制合同是对等的、双方 的、有偿的合同,企业与雇员都既有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享有约 束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因此而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国家对竞 业限制补偿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各地(大部分地区)有各地的标准。根据合同 双方对等原则,每月 70 元的保密津贴是无论如何无法补偿老邱不在同行业工作 的损失的,仲裁、法院都不会支持公司高达 60 万元的赔偿要求。      劳动关系顾问提醒: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只限于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要注意期限:前三类人员离职后对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然可协 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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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档简介: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 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 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的。 【案例】:冯某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享受着公司的高额薪 资待遇。在入职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冯某保 证,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入职同类型的企业工作,否则 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2006年7月,冯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 没有续签。离职后,迫于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冯某在三个月后又去了另一家软件 公(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司工作。 原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冯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 万元,冯某认为单位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自己可以不遵守该约定。请问,冯某 要不要向原单位支付1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单位与冯某关于离职后就业限制的约定,是 一个合同行为,单位为冯某设定这一义务,是需要向冯某支付相应的对价的, 否则,该约定就是显失公平的,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 议。 本案中,冯某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 合同中,只约定了冯某负有离职后一年不得从事同一行业的义务,而没有对用 人单位设置相应的义务,因此,该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对等的。如 果该单位不能举证冯某曾明确表示放弃过相应的对价,那么该协(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议就是现失公平的,冯某可以向法院主张 撤销该协议条款,使其归于无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 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 的。 竞业禁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为企业所普遍采取,但同时,该 规定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限制,该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自 己的就业权部分地由企业进行处置,给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劳动 部才规定了经济补偿的问题。 1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对于部分掌握本企业经营技术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员 工,应当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应当支付给有关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支付了(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 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违反相应 条款的,企业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在劳动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 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所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 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分别就竞业禁止的时间、 补偿办法、违约赔偿等情况作出规定,完善了法律依据。 附:竞业限制(禁止)予以明确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与其新聘请的高级工程师秦民斌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800元,竞业禁止即 保密补偿金为3200元。该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内,除基本工资外,乙方享有根 据公司业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发放的奖金。乙方须在 奖金发放日仍被甲方雇佣的条件下方可获得任何奖金。鉴于甲方对于商业机密 ( 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的保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和《保 密协议》中都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故自每月员工入职起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含 有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该合同还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秦民斌离开该 公司后,又找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类似产品的企业。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为由诉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秦民斌坚持认为公司没有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 禁止补偿金,因此没有违反约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于特殊种类的职工, 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 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定 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 签署,还可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 究竟是什么时间支付,原劳动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象案例中劳资双方约 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即(51HRlaw 网站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保密补偿金应该也是符合劳动部的规定的。 但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因此也导 致劳动争议处理时各地的仲裁或判决尺度不尽相同。鉴于这一情况,《劳动合同 法》作了规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2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明确了,用人单 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应该算作工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秦民斌的行为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履行敬业限制的约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含 有竞业限制条款,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人员”。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劳动者,根本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 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1996 年 10 月 31 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 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 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 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 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3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 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 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5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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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产公司保密协议(范本 )

某地产公司保密协议(范本 )

保密协议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 地方有关规定,就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护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 公司及集团的重大决策中需保密的事项; 2. 公司及集团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划、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决策,公司其他不宜公开 的信息; 3. 公司及集团的商业模式; 4. 公司及集团章程、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本公司及集团内部互相交流的 内部文件资料; 5. 公司及集团的工作计划、总结等经营情况资料。 6. 客户资料。 7. 公司及集团资金运作计划及方案,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8. 人事档案、职工个人奖金及其他劳务性收入资料。 9. 为业务需要开发的市场调查、预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项目进展等专题报告及有关研 究资料。 10. 公司及集团重要领导的住址、行踪、电话等个人资料。 11. 各类事故、意外和突发事件。 12. 公司及集团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根据需要,在乙方的职责范围内,对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可以让乙方知悉其内容 的一部或全部。 2. 甲方有权根据保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并将其在业务工作中所获悉的客户资料、商 业信息交甲方保存。 4.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采取一定保密的措施,防止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等。 5. 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外借、复印或摘抄甲方的保密文件资料,应征得甲方的批准和同意。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其他活动,乙方不得披露 、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7. 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刺探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乙方不得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8. 乙方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或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甲方保密制度和规定。 9. 乙方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二年内,如有违反甲方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协议期限 1. 聘用合同期内 2. 解除聘用合同后二年内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2. 乙方违反此协议或恶意泄漏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经济损 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甲方所 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五)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 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时开始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名):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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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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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档简介: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 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 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的。 【案例】:冯某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享受着公司的高额薪 资待遇。在入职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冯某保 证,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入职同类型的企业工作,否则 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2006年7月,冯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 没有续签。离职后,迫于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冯某在三个月后又去了另一家软件 公(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司工作。 原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冯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 万元,冯某认为单位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自己可以不遵守该约定。请问,冯某 要不要向原单位支付1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单位与冯某关于离职后就业限制的约定,是 一个合同行为,单位为冯某设定这一义务,是需要向冯某支付相应的对价的, 否则,该约定就是显失公平的,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 议。 本案中,冯某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 合同中,只约定了冯某负有离职后一年不得从事同一行业的义务,而没有对用 人单位设置相应的义务,因此,该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对等的。如 果该单位不能举证冯某曾明确表示放弃过相应的对价,那么该协(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议就是现失公平的,冯某可以向法院主张 撤销该协议条款,使其归于无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 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 的。 竞业禁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为企业所普遍采取,但同时,该 规定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限制,该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自 己的就业权部分地由企业进行处置,给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劳动 部才规定了经济补偿的问题。 1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对于部分掌握本企业经营技术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员 工,应当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应当支付给有关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支付了(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 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违反相应 条款的,企业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在劳动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 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所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 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分别就竞业禁止的时间、 补偿办法、违约赔偿等情况作出规定,完善了法律依据。 附:竞业限制(禁止)予以明确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与其新聘请的高级工程师秦民斌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800元,竞业禁止即 保密补偿金为3200元。该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内,除基本工资外,乙方享有根 据公司业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发放的奖金。乙方须在 奖金发放日仍被甲方雇佣的条件下方可获得任何奖金。鉴于甲方对于商业机密 ( 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的保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和《保 密协议》中都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故自每月员工入职起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含 有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该合同还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秦民斌离开该 公司后,又找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类似产品的企业。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为由诉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秦民斌坚持认为公司没有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 禁止补偿金,因此没有违反约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于特殊种类的职工, 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 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定 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 签署,还可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 究竟是什么时间支付,原劳动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象案例中劳资双方约 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即(51HRlaw 网站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保密补偿金应该也是符合劳动部的规定的。 但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因此也导 致劳动争议处理时各地的仲裁或判决尺度不尽相同。鉴于这一情况,《劳动合同 法》作了规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2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明确了,用人单 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应该算作工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秦民斌的行为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履行敬业限制的约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含 有竞业限制条款,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人员”。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劳动者,根本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1996 年 10 月 31 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 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 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 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 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3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 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5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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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我局涉密信息包括人事、财务、招投标资料;在招投标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属不 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我局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 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计算机内不得保存涉及国家、部门秘密事项的信息(标有密级的文件)。若必 须保存则需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并遵守有关保密安全规定。 第三条 本局计算机限于使用与招投标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在工作时间将计算机用于非工 作内容。严禁各科室计算机使用人员私装、私卸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在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如遇杀毒仍旧无法清除的,应 及时与交易中心联系,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 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局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跨科室使用计算 机设备的,需征得该科室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帐号、登录密码、IP 地址、系统路径、远程拨号号码 等)为局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 第七条 严禁窃用他人密码登陆办公自动化系统,不得在他人已登陆的情况下使用系统,若 需使用必须首先退出他人帐号后,并以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以维护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有序。 第八条 局机关局域网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计算机同时接入互联网和局机关局域网 , 严禁同一机器内外网互换。 第九条 局机关局域网只限本单位人员使用,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外单位的人员登录 局域网。 第十条 网络操作时不得随意运行、修改有关调整系统设置的软件。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 设置访问控制口令(如共享文件夹),并在完成工作后立即关闭共享,以保证本地文件的安 全与保密。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 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 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科室及个人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HUB)、调制解调器 (MODEM)等网络设备;不得将私人计算机接入局域网;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连接外单位用户, 此项由纪检书记和信息中心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严禁下载或购买、安装黑客软件,要定期用杀毒软件检测机器上有无木马、病毒程 序。 第十五条 涉及我局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 络相联接。 第十六条 携带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到其他单位工作,携带人为该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的第 一责任人,不得将我局工作内部信息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查阅、转存等。 第十七条 携带有工作涉密信息的电脑、存储介质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 保密措施。将单位电脑或存储介质带回家,不得用该电脑上互联网,且需采取必要的保密措 施。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 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涉 密科室领导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 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 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凡私自改变计算机网络(如内网改外网、私接线路等),一经发现取消该科科长 和私接人年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不遵循以上条款,造成涉密信息或我局内部工作信息泄密的,一经发现取消 其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部门秘密者,由保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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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制度

信息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规范信息管理,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特制订本规 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在没有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将本公司商业机密,提供给其他同行竞争者或其他商家使用或参 考。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客户资料,以及受其它企业委托所做书面、 电子材料,还有仅供本公司内部参考、使用的书面、电子材料均为本公 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外传。     第三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 司机密。     第四条 ERP 中所有的出库单、入库单,以及无效的合同,在作 废前,必须撕毁,不得随意乱放,更不允许扔在公司以外的地方。     第五条 财务部门更要严格保管好公司内部资料,凡作废的资 料,需投入碎纸机内,不得随意乱扔。     第六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 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在离职时,应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所有商 业机密交还于公司所有,未能按时正确交还的,不得离职,仍应继续 履行本人所签订协议之义务,未办理任何手续又不正常上班的,按旷 工处理。     第八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 泄密者,给予 50-100 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 严重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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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保 密 协 议 编号:BM120001 甲方(单 位): 乙方(身份证): 鉴于 乙方 已经 (或 将要 )在 甲方 部门 工作 或担任 公司 职务 ,期间 已经 (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 甲方的系统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 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制造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式、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相关函电、质量控制和管 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 )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 。 3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 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4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等。 5)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销售费用与利润数据,会计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 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2 、乙方确认,本合同所述的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并非指 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 秘密性。 3 、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1) 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 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 者诊断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 2) 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产品或产品在 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及说明。 3) 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 类似情形的公开。 二、保密资料交 还 1 、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 载体。 2 、乙方因职务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 件、资料、图表、凭证、报表、 信件、传真、磁带、光盘、U 盘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 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 无商业上的价值。 3、若记录着秘密载体是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 第1页共3页 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秘密出处可以从载体上 消除或复制时,甲方可选择先复 制后消除的方式,此种情形不予给乙方经济补偿。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将上述资料以任何方式进行复制或记录,否则,视 为乙方未尽保密义务。 三、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 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 2 、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 3 、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 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即除 了得到甲方单位指 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 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 员工或本单位外 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 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 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 4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 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 5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 6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 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 件、信函、正本、 副本、磁盘、光盘等。 7 、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 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如发现商 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 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 8、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 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9、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 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 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 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 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竞业禁止 1、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恣意破坏或者损害甲 方与现有基础的产品提供的合作关系。 2、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掠夺甲方在乙方离职 前已有客户,或 劝说诱使其断绝与甲方的关系。 3 、乙方不得诱使甲方的其 他员工与其一同 离职,或为了他人利益诱使甲方的其 他员工离职。 4 、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市场、技术、财务、管理、经营等人 员离职的,两年内禁止在同行 业中以任何方式就业。 五、保密期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 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 被公 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 因劳动合同的 解除而免除。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 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 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 违约责任: 第2页共3页 1 、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元。 2 、 若 因 乙 方 前 款 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如 乙 方 已 经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 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 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 )依照上一条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 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 全部利润; 3 )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由乙方承担; 4 )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 权利的,甲方 可选择根据本协议 “第六条 1、2 款”的要 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七、因履行本协议而造成的 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经双方 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本协议一 式两份,具有同等 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年 乙方 签字 (按手印): 月 日 年 第3页共3页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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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最新员工保密协议

2013最新员工保密协议

合同编号: 员工保密协议 甲 乙 方: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工作中将接触并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了 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该商业秘密既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 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 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 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 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 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 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 策略、生产成本、负债情况、重大诉讼、谈判底线、标底及标书内容、行 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第二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书面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期间为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实际形 成劳动关系的期间为准。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退休、调动、 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等。 第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承 担甲方交给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 产生的商业秘密归甲方所有。 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 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属甲方资产,均 归甲方所有。 1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 业秘密,因此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任何成文的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 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保持甲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2)不到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与甲方有竞 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也不组建或参与组建、参股这样的单位, 但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3)未经甲方同意,不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或 者其他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规章、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 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在履行职务之 外使用、许可或转让上述商业秘密;不非法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 秘密。 (4)离职时,应将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甲方资产归还甲方,并 将记载于自有载体上的商业秘密立即删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 销毁或无条件移交给甲方,同时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 毁上述资料及其他载体。 第五条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 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 义务。 第六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 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 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根据乙方涉密程度,在乙方离职前双方协商确定是否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竞业限制协议另行签订。 第八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甲方有权采取以下 措施: 1. 根据乙方所造成的后果轻重分别采取调离涉密岗位、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置措施。 2. 乙方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 责任。 3. 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采取上述处理措 2 施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 补充或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 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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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保密协议_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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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保 密 协 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 住址: 联系电话: __ ____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 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列 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 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 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 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 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 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 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 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 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 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 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 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 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或无心之举加害于公司使公司受到任何方面 的损失或负面影响,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 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 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 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 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 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 工作范围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公司内的任何资料复制、打印、传送 带出公司。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 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并在叁年内不得向它人泄露有损公司的任 何性质商业秘密。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 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 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 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 年内不得自营 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 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 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 已包含保密补偿金,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2)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提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 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 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 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 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 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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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保 密 协 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 住址: 联系电话: __ ____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 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列 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 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 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 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 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 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 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 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 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 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 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 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 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或无心之举加害于公司使公司受到任何方面 的损失或负面影响,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 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 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 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 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 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 工作范围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公司内的任何资料复制、打印、传送 带出公司。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 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并在叁年内不得向它人泄露有损公司的任 何性质商业秘密。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 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 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 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 年内不得自营 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 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 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 已包含保密补偿金,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2)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提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 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 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 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 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 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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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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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协议编号: 】 新员工入职保密协议 甲 方:xxxxxxx 公司 乙 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任何材料 , 除工作需要外,都不得对对材料进行复印,或以其他形式对外发送。 未经公司确认,不得将任何材料向第三方提供,所有工作要遵循公 司和工厂保密制度进行。 第一条 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 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 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 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 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 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 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 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由作为发明人、创 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 使这些权利。乙方除署名权外不享该秘密的其他权利。 1/6 ×××公司 第二条 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 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 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并书面确认,认 为确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否则乙方不得 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 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 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 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保密义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 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 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 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 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 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 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2/6 ×××公司 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 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 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 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 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 识产权的行为。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承担保密义务,直至 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应考虑了乙方离职 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 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其它约定)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 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 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 担。 第五条(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 3/6 ×××公司 (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 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乙方离职之后一年时间以内仍负有前款 的义务。 第六条(其它约定)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 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 上的价值。 第七条(其它约定)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 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 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 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 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商业秘密范围)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案、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 4/6 ×××公司 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 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客户资料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提供的原件、 复印件、电子文件、印刷文件、核对文件,等等。 第九条(概念释义)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 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 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 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 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 乙方解聘。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 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 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 政处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承担该后果给甲方带来的一 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5/6 ×××公司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条件) 1)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 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3)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4)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 以下签字盖章为证。 甲方(盖章):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签字: 身份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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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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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13 年 02 月 28 日 第1页共9页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在甲方担任(A.销售 B.技术 C.管理 D. )工作期 间,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可能接触或了解甲方的保密信息; 2、乙方理解并承认,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方披露任何保 密信息,将会严重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使甲方处于非常不利的竞 争地位; 3、乙方理解并承认,如其直接或间接与甲方进行竞争或者为甲 方的竞争对方工作,将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并侵 害甲方的权益。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双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知识产权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产生的任何与工作职能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其他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 的知识产权,依法均应属于甲方享有。 第2页共9页 2、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 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但应当尊重乙方的 合法权益。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表现形式和范围 1、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任何方式所创造、获取的任何可以 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均 属甲方的保密信息。 2、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化学分子结构; (2) 分子性能、及用途; (3) 工艺流程; (4) 数据、实验结果、及纪录; (5) 计算机软件; (6) 发明、发现; (7) 项目开发计划; (8) 设计; (9) 预测; (10) 新产品及产品概念; (11) 图纸(含草图),包括软件开发、设计草图等; (12) 全体员工(含乙方)的职务作品; (13) 研究开发的文件,包括记录研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 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 (14)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等; (15) 其他资料,包括其他与甲方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 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 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使用手册、技术档案、重要的管理 方法、相关的函电等。 3、甲方的保密信息可以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任何形 式所表现,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 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 4、甲方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1) 在其披露给乙方时已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材料; (2) 在其披露给乙方后并非因乙方的过失而为公众掌握的信息 第3页共9页 或材料。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乙方的保密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及对甲方的忠实义务的要求。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其他不成文的保密 措施、惯例,将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防止 泄露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 息;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措施、惯例没有规定或者规 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 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 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 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 义务的保密信息泄露或公布给甲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 (3) 正确使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 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或展示前述保密信息; (4) 及时向甲方汇报其获得的保密信息; (5) 不得利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 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取利益; (6) 不得利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 密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7) 妥善保管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 密信息; (8) 若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身过失泄露保密信息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 报告。 2、无论乙方是否在甲方工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均不得 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任何保 密信息泄露或公布给甲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 3、甲方对某项保密信息宣布解密后或者某项保密信息实际上已经 公开的,乙方对该项保密信息无须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但仍应对其 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甲方保密信息 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 第4页共9页 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该保密信息有无商业上 的价值。 5、乙方应当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 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要求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 包括但不限于记载着甲方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并不得扣留、转让他 人或者未经甲方同意销毁、带出。 第四条 泄密行为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1) 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私自抄录、复制、E-MAIL、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 阅读、复制、传递的; (2) 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以任何形式泄漏给甲方竞争对手或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 业务的任意第三方的; (3) 未经甲方授权,以甲方的名义或以甲方员工身份对外发布 提供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 息的; (4) 未经甲方授权,以在甲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为任意第三方服 务、牟取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 (5) 通过其他途径或形式泄露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 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的。 2、乙方如能提供明确并有说明力的书面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下 述情形之一的,将不视为泄漏甲方的保密信息: (1) 为履行其在甲方的职责所需,在授权范围内正确合理地使 用或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的;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 方披露、使用有关保密信息的,视为甲方已同意乙方从事 相应活动,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2) 为履行强制性法律的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 而使用或披露甲方保密信息的。 乙方使用或披露甲方保密信息的范围应仅限于为履行该强制性 法律义务所必需或该强制性法律义务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且 乙方应在此种使用或披露之前及时通知甲方,以便使甲方能够采取 适当的保护性措施。 第5页共9页 第五条 竞业限制 1、在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二年(二十四个月)的期 间内,乙方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与甲方有竞争 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 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如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或者担任其顾问(包括兼职与专职),或者可能直接或间接从 事任何业务经营,则乙方须将用人单位的名称(姓名)、地址、业务 经营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通知甲方,并将本协议提供给该 用人单位。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 业限制义务: (1)不得为乙方在终止或解除与甲方劳动合同之日起前一年期 间属于甲方的客户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接洽业务、收取 订单或与之发生商业接触,只要这种接触可能直接或间接 转移甲方的业务或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将产生不利影响; (2)干扰甲方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和正常管理; (3)为与甲方在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系的单位工作,或者在该单位中享有利益; (4)自己直接或间接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或业务; (5)聘用或者促使任意第三方聘用甲方员工; (6)聘用或者促使任意第三方聘用甲方员工担任顾问。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行终止: (1)乙方所知悉、掌握的甲方有关保密信息均已为公众知悉;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实际上没有接触到甲方的保密信息; (3)甲方违反本协议,明确拒绝支付或长期无正当理由拖欠竞 业限制补偿费的; 5、竞业限制期间,甲方应当于每月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第6页共9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约定,侵犯甲方的保密信息并给 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或 其年收入的 倍),并承担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以及甲方因调查该 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 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若乙方的前述侵权行为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 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约定,侵犯甲方的保密信息,甲 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其因乙方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为标准。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悉的,乙 方应当赔偿该保密信息的全部价值。保密信息的全部价值,可由国家 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4、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万元人民币(或其年收入的 倍),并承担赔偿甲方所有的 损失以及甲方因调查该事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服务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若乙方的前述行为产生相应法律责 任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 仍保留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果协商解决 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2、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本 协议亦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7页共9页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 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 2、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 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 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劳 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意第三方”,包括乙方以外的未取得甲方 授权或不具备涉密资格的甲方员工。 3、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4、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授予乙方对甲方保密信息 有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 (签字)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 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7、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 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 签字/盖章: 第8页共9页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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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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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保 密 协 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 住址: 联系电话: __ ____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 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列 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 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 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 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 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 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 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 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 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 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 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 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 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或无心之举加害于公司使公司受到任何方面 的损失或负面影响,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 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 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 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 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 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 工作范围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公司内的任何资料复制、打印、传送 带出公司。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 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并在叁年内不得向它人泄露有损公司的任 何性质商业秘密。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 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 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 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对其所获取的商 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 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补偿金,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2)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提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 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 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 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 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 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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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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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岗位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的原则基础上,就明确甲乙双方保密权利义务关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本协议全部条文并已理解其含义。 (乙方确认签字: 指印: ) 第一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 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自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 业务关系所知悉的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例如在业务接洽与合同 谈判过程中知悉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例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保密 协议等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信息。指从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产业中应用的技 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战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 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材料信息、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 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 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二)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以及与经营密切相关的情报和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1、市场信息。如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等;      2、采购信息。如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等;     3、管理信息。如管理模式、管理方法、规章制度等文档、经验教训等;     1 4、其他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薪酬信息等; (三)甲方列入保密范围的其它保密事项。 第二条 例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协议所指的甲方商业秘密: (一)在乙方通过甲方接触该商业秘密之前,公众已经可以合法获取的; (二)乙方向合法持有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合法获取的; (三)乙方未使用从甲方获取的技术及其它商业资料,独立开发的技术成果或商业方 案; (四)乙方根据法律上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依法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 乙方须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二)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商业秘密; (三)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允许”) 或协助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四)不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或其它行 为; (五)不得私自利用公司营销渠道、客户网络、政府关系、经营模式等资源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六)如果发现甲方商业秘密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其他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四条 载体返还义务 任何时候,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 不限于载有该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及其全部复制件或摘要。如果该载体属于不 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转录到其他载体中,则应立即销毁或删除。 第五条 保密期限 乙方对甲方及甲方所持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为:自接触该商业秘密之日起 10 年,但对全部/每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均不得低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20 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载体返还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甲方有权调低乙方原有工资作为公司内部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 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有权无补偿即行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情节特别 2 严重的,甲方可将乙方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乙方因前款约定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证明的期 待利益损失; (二)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前项所述计算方式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不低于乙方因 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三)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 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项损失当然一并计入损失赔偿额。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追究乙方 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竞业承诺 乙方承诺:到甲方工作,并不违反其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单位 亦不负担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原单位追究。 乙方前款承诺不实而造成有关单位开始追究甲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随时无补偿即行解 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并应就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承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从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二年内,未经甲方 许可,决不擅自利用公司营销渠道、客户网络、政府关系、经营模式及公司其他资源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违反前款承诺的,所取得或期待取得的利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 权随时无补偿即行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并应就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从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二年内违反前款承诺的,所取得或期待取得的利益归甲 方所有,乙方并应就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按指印)即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放 入甲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代表: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乙方: 指印: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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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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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 甲方: 深圳市明斯达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 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内容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 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 策略。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 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和经济支持,为乙方开发市场和客户提供良好的条件。乙 方在工作中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客户资料、买卖意向属于商业秘密,其所有权为甲方所拥有。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市场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 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 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 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 商业秘密。   5. 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 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 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 保密期限   1. 劳动合同期内。   2. 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四) 脱密期限   1.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 形式提前 1 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 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1 月通知对方,提前 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 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五)违约责任   1.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予以行政处分。   2.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 可予以乙方行政处 罚,情节严重者,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 的行政处罚,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 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 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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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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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劳动合同》,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工作;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可能知悉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乙方充分意识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乙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甲方之财产,该商业秘密的对外泄露、被 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 商业秘密的范围 1.1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之商业秘密的范围:(1)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原有的或已持有的商业秘密;(2)乙方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工 作成果、技术成果、专利技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3)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 务的商业秘密。 1.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管理类秘密事项、日常经营类秘密事项、日常管理类秘密事项、技术秘密 类事项、生产类秘密事项及其他秘密事项,具体按照甲方保密制度规定的事项执行。 2 商业秘密的归属 2.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 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 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 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 限于将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完成的专利向美国等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权利转移给甲方,并签署权利转移承诺书。 2.2 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乙方退休、调离甲方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做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2.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 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 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声)明的,推定其 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 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 任职期间的保密 3.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3.2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 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3.3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 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更不得私自许可或转让上述商业秘密。 3.4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已经甲方同意;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 无此权限。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 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3.5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 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所载有的秘密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若载有秘密信息的载体系由乙方自备,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 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3.6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3.7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由 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第三方侵权指控的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4 办理离职期间的保密 4.1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并按甲方 的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或按甲方的规定予以销毁。 4.2 乙方离职时应保证将记载于乙方自有载体上的商业秘密立即删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销毁或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4.3 乙方应于离职时,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上述资料及其他载体,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 5 离职后的持续保密义务 5.1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指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甲方解除乙方聘用关系或者乙方明确表示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好相关解 除聘用关系手续的行为;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的通知后,拒不办理手续的行为以离职论。无论乙方因何种原 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 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5.2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已实际公开;    6 保密待遇 6.1 甲方对乙方任职期间与离职后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工资,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已充分考虑乙方承担 的保密义务,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保密工资。 6.2 乙方已知悉并认可保密工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与工资同时发放。 7 损害赔偿 7.1 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违反此协议,乙方应立即停止泄密行为: 7.1.1 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对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保密工资, 并按照公司制度予以相应惩戒; 7.1.2 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1.3 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工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1.4 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全部保密工资,乙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视违约行为所致甲方损失 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7.2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计算: 7.2.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按在甲方任职最后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折算)税前年薪的五至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润损失等),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2.1.1 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或者以不低于甲方该等商业秘 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7.2.1.2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 额之内。 8 其他 8.1 本协议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8.2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8.3 如有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8.4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全面审阅本协议,并向专业人士就本协议的涵义和影响进行咨询,理解并自愿同意本 协议包含的每一项规定。 8.5 本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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